民间借贷一万元4年利息是多少?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修改,针对利率做出了调整,即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借贷双方利率约定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已成为历史!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修改的结果,对出借人有什么影响?利息减少多少?

现在以2021年1月份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例进行说明。2021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也就是说2021年1月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受保护年利率为15.4%。而原来法律规定受保护年利率为24%,年利率差为24%-15.4%=8.6%。简单地说,即原来保护的月息是2分,现在保护的月息约是1.3分,月利息差7厘。

有人会有疑问,法律未修改前,约定的利率还有效吗?

答: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区别对待!具体如下:

第一,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解析:2020年1月31日,甲和乙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并完成资金交付,约定年利率24%。2021年1月25日,双方因为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甲方要求还本付息,并按照24%利率计算。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法院将分别时间段予以保护:

2020年1月31日-2020年8月19日,按照旧法律规定执行;

2020年8月20日-2021年1月25日,按照新法律规定执行。

  • 您好!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不予保护。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同一债务对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一.法律保护的利息是多少  《》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法通则》第90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写欠条应注意什么  忌名字不全。借条有姓无名或有名无姓,这对持条人来说要注意,可能会给写条人留下赖帐的把柄。  忌使用同音同义字。写姓名不要用同音同义字、多义字代替,否则也是容易发生责任不清的纠纷。  忌印章不规范。借条由他人代笔书写或代签名,而且只在借条上面按一个手印,如发生纠纷时很难认定责任。  忌还款时不索回借条。还款时,对方如一时找不到借条,应让其写一张收据留存,待日后凭依此据兑换借条,这样不会留下隐患。  实务中,接触大量欠条发现欠条只有姓名,无相应的身份证信息,而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信息,这样造成诉讼困难。因此,在写欠条时,出借人应当督促借款人写明身份证号码,地址,同时复印借款人身份证留底。  另外,如借款人是已婚的,出借人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实务中,借款人可以根据夫妻继存期间属于共同债务的法理,将借款人及其配偶列为被告,从而防止“夫妻串通逃债”,多一重保障。

  • 民间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间的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关于审理借贷案件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 在司法实践中,对利息的计算要注意以下几点:
    无息推定就是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
    在合同法施行以前,基于保护贷款人的利益,都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但是合同法对此作了根本性改变,按照,当事人对利息没有做未约定的,不计算利息。
    所谓合理利率,主要是依据合同法第211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按照这些要求,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其第211条规定确认当事人之间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时,因当前我国法律和规尚没有关于限制的具体确定,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借款合同里没有写明利息多少的,借款人可以不还利息


年利率超过36%(月利息3分)的利息,不用给,已经给付的,可以再要回来

年利率在24%(月利息2分)和36%之间的,借款人可以不必支付超过24%部分的利息。但是,已经给了,就不能再要回来。


利息在本金中提前扣掉的,本金应该是减去利息后的

如,张三借给李四1万元,约定一年后还,利息一共是2400元。借款时,李四只拿到7600元。

这种情况,张三借给李四的本金是7600元,而不是一万元。


借款人可以提前还利息,提前还时,应该根据借款的实际时间来还利息

也就是说,借款人提前还钱是很划算的。


以上都是根据目前最新的司法解释得到的。

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已经废止。所以,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废止了。

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大家查找法律法规时,一定要注意新旧,以最新的为准。

(以上内容来源 罗爷法律)

上面从法律层面解释了借贷中利息的问题,接下来笔者就结合实际工作中的情况来说说如何避免高额利息导致的借贷纠纷。

第一,贷款应通过正规平台,最好是通过知名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说到这里,有人会说,我要是能从银行等正规平台贷到款,谁还去网络贷、民间高利贷。但是笔者反问一句,银行等正规平台既然不会给你放款,变向说明你个人信用或者还款能力有问题,此时还愿意给你放款的网络贷、民间高利贷难道不知道要冒风险吗?答案是肯定的,知道。但是既然他们敢于给你放款,就说明有信心把钱要回来,他们的信心来自于什么,来自于一些不道德的手段。

第二,借钱时,不要不顾一切的满足对方要求。常见的时,放款前,网络贷、民间贷要求你提供一个担保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自己的手机通讯录。当然也有隐蔽的,就是放款前扫一个二维码,然后对方后台自动得到想要的信息。这时候就把钱给你了,但是还是那句话,都走到网络贷、民间高利贷这一步,谁不知道你是走投无路,几乎没有还款能力的,为什么还是给你放款呢,就是坑你。

1、就目前来说网络贷的大坑几乎是天坑,跳进去就很难爬出来,唯一避免的方法就是别借钱。原因很简单放款方几乎都是打法律的擦边球,借贷纠纷本身就是经济纠纷的一种,公安机关是无权处置的,这就有了一个前提,借贷纠纷基本不会触犯刑法的红线,从而构成某项罪名,放款人要起钱来就会显得“肆无忌惮”。

2、正确的消费观,价值观。假如你一个月收入5元,那就别去享受每月10元生活,收入高有收入高的活法,收入低有收入的乐趣,心态放平和。笔者接触的一个案例,西宁市某高校的大一女生(来自贫困地区),入校看到身边同学的穿戴用,自己就跟风,先是分期购买名牌手机、分期购买阿迪、耐克名牌衣服,但是一个月600元的生活费(仅有的收入)是不可能够得,半年时间欠了12万,最后的结果就是自己想办法去还。

3、别让小困难成为大隐患,谁都有小灾小难,资金流转不开的时候,遇到问题找身边信得过得人想想办法,如果是在校学生第一时间找家人商量,这样一来500元钱一道坎,还是500元钱的一道坎,不会放大成50000元。

4、凡是多与人商量,就算打110,笔者也建议在贷款前拨打110。之前有不时有粉丝后台留言询问网络贷的事宜,凡是事前咨询,笔者一律“坚决”阻止粉丝网络贷款,而事后负债累累再求助公安机关的,我们也是无能为力。

总之一句话,花钱很过瘾,用钱需谨慎,观念再改变,理念别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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