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查看协会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报告有软件推荐吗??工作需要经常需要查询呢~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诚信社会,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信用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和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识别、分析、判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和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共信用信息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实绩考核。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区公共信用信息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全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数据标准的制定和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应用、服务等工作,自治区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和服务等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是全区公共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平台。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应用和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共享共用。

第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增强守法履约的意识,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社会公众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履约践诺。

第八条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标准组织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每年公布一次,公布后当年变更事项,纳入下一年度目录管理。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包括目录代码、项目名称、信息内容、提供单位、使用权限、数据格式、归集范围、归集程序、归集路径、归集时限、公布方式、更新周期和安全级别等要素。

拟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的项目可能减损信息主体权利或者增加信息主体义务、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九条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审核机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要求,及时、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共信用信息,并对其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变更或者撤销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书面告知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条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信息主体的基础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和风险提示信息。

第十一条归集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关联匹配标识。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作为关联匹配标识。

归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标识。

第十二条基础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入境证件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登记或者注册事项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增信信息是指反映信息主体守法践诺和诚信履约情况、可以提升信息主体商誉和社会认可度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的荣誉信息;

(二)被税务机关认定为A级信用纳税人的信息;

(三)被海关认定为一般认证企业以上等级的高资信的信息;

(四)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和谐劳动关系的信息;

(五)被水行政部门评定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的信息;

(六)被交通运输部门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信息;

(七)被国家和自治区授予诚信单位或者诚信个人的荣誉信息;

(八)参与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增信信息。

第十四条一般失信信息是指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欺骗、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

(二)违反信用承诺制度受到责任追究的信息;

(三)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信息;

(四)被税务机关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信息;

(五)被电信管理机构纳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的信息;

(六)被审计部门确定的转移、侵占、挪用政府资金的信息;

(七)组织开展、参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信息;

(八)组织开展、参加传播虚假信息、互联网造谣传谣活动以及营业性演出市场虚假宣传的信息;

(九)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信息;

(十)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被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的信息;

(十一)虚开、伪造、变造票据和制造、销售、购买假发票等行为的信息;

(十二)科研失信、论文造假、考试作弊等行为的信息;

(十三)骗取保险行为的信息;

(十四)组建、成立非法社会组织等行为的信息;

(十五)诈捐、骗捐、冒用慈善组织名义组织捐赠活动或者违法违规使用捐赠财产等行为的信息;

(十六)伪造或者变造彩票、线上买票线下出售假票等行为的信息;

(十七)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旅游购物店价格虚高、强迫或者诱骗旅游者消费等行为的信息;

(十八)被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业监管制度和程序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信息;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信息。

第十五条严重失信信息是指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严重危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行为的信息,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的信息,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者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者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行为的信息,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行为的信息,包括拒绝或者逃避兵役、拒绝或者拖延民用资源征用、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的信息;

(五)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

(六)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信用评价为D级的信息;

(七)被税务部门纳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信息;

(八)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信息;

(九)涉及失信行为被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行业禁入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吊销执照的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信息。

第十六条风险提示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可能产生风险提示作用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和执行的信息;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信息;

(四)欠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信息;

(七)违反城市公约、村规民约和行业公约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风险提示信息。

第十七条禁止将下列信息作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

(一)自然人的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个人生物特征、疾病、病史等信息;

(二)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和纳税税额等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归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信息公开、政务共享和授权查询方式披露。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发布的公共信用信息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开披露。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可以以政务共享的方式获取。

信息主体享有查询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经信息主体授权,可以查询、使用授权范围内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制定信息披露服务规范,通过服务窗口、互联网平台网站、移动终端等方式提供信息公开、政务共享和授权查询等服务。

信息主体查询自身非公开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查询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证明以及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信息主体的失信信息、风险提示信息披露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超过披露期限的转为档案保存。

披露期限自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或者失信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向社会公开披露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应当保密,不得披露。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将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实施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开展下列工作,应当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和大额行政处罚裁量;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研管理等;

(三)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职务晋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定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日常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优化检查频次等便利服务;

(二)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或者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融资服务、表彰奖励等各类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选择对象;

(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等待遇;

(四)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资金补贴等扶助;

(五)在“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宣传推介;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以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对一般失信信息主体,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予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取消已经享受的便利化措施;

(二)不予享受财政资金资助或者项目支持以及融资服务、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等各类优惠政策;

(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等限制;

(四)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五)不予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以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对严重失信信息主体,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二)限制新增项目许可;

(三)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四)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五)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六)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七)限制相关任职资格;

(八)限制高消费活动;

(九)限制获得或者取消荣誉称号、评先评优资格;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认定信息主体失信的,应当告知信息主体认定的理由、依据、移出条件和救济途径;认定信息主体严重失信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对失信信息主体采取惩戒措施的,应当告知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信息主体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信息主体采取的惩戒措施,应当与信息主体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信息主体的,在归集该组织严重失信信息时,应当同时归集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失信信息。对严重失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采取惩戒措施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作出相应的惩戒。

第二十九条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依法应用公共信用信息。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确定责任人员;

(二)建立信用查询制度规范,明确有关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建立查询日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三)建立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

(四)采取安全可控的技术防范措施;

(五)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越权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二)出售、虚构、篡改、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

(三)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

(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经依法查询或者其他途径获取的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经信息主体授权并按照约定用途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不得擅自披露给他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应用、加工、传输公共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共信用信息。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归集公共信用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欺诈、窃取、利诱、胁迫和侵入计算机网络等非法手段获取公共信用信息。

第三十四条信息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等情况,以及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向信息主体提供相关服务,不得捆绑信息归集、采集事项,强迫信息主体接受。

第三十五条信息主体可以要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删除自身的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增信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删除相关信息,并告知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

第三十六条据以认定信息主体失信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该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三日内删除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信息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披露或者记载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一)与事实不符、存在错误或者有遗漏情况的;

(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

(三)超过披露期限仍然披露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披露的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与信息提供单位进行核查处理,并在五日内将核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二十日。核查处理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期限。核查处理期间,异议信息暂停披露。对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

信息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复核。

第三十八条在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内,失信信息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修复规定并具备修复条件的,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应当自收到修复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更新相关信息。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公布复核申请、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申请的受理电话、电子邮箱、网站等受理方式和受理途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和应用及其管理和服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归集禁止归集信息的;

(二)越权查询、出售、虚构、篡改、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的;

(三)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的;

(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的;

(五)提供服务捆绑信息归集、采集事项,强迫公共信用信息主体接受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买卖、收集、应用、加工、传输或者擅自提供、公开公共信用信息的;

(二)以欺诈、窃取、利诱、胁迫和侵入计算机网络等非法手段获取公共信用信息的。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同时废止。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诚信社会、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途径,是营造良好社会生态、实现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新时代市场治理和公共服务管理的迫切需要。公共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是社会信用记录、应用的重要依据。夯实公共信用信息基础,加强公共信用信息法治化、规范化,对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明确要求:“要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和信用信息安全、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

根据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近年来我区先后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政策规定,2018年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基本形成了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体系。以这些制度为依据,目前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已累计归集638万市场主体、3.1万机关事业单位、2.4万社会组织和2008万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共计2.6亿条,为构建以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部分部门协调配合力度不够,公共信用信息特别是失信信息归集的范围、边界不明确,联合奖惩措施不具体、安全管理责任和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难以落实。因此,亟需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为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驾护航。

(一)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含义和范围。《条例(草案)》明确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识别、分析、判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同时,将公共信用信息的类别划分为基本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和风险提示信息五类,并明确了具体内容。

(二)关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了凸显信用在社会治理和经济活动中的基础性作用,让诚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条例(草案)》对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的信息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划定了应用边界。

(三)关于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公共信用信息涉及面广、敏感性强,为加强个人隐私保护,防止信用滥用,《条例(草案)》从规范安全制度、加强设施建设、明确安全管理职责等方面保障信息安全,同时规定了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措施。《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归集公共信用信息;信息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等情况,有权要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删除自身的增信信息,有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申请,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建立了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

转载请注明来源:幂律智能(可找我开白)

案例是理解、适用法律最直观的实践指南
升级后的无限次在结果中检索、智能提取裁判文书目录和概要、裁判文书关联查看这些功能非常好用,下载速度也得到挺大改善。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检索数据库,是引用效力高的一站式检索平台。主推公报案例、审判参考案例、推选案例、大数据案例,法官还可自荐案例。
3、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
可通过被处罚人姓名、处罚文号、行政区划、案件类型等多种方式查询。
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其权威性与指导意义不言而喻,属应当参照适用的案例。
5、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案例对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精准搜索裁判文书中“法院认为”的部分获知法院观点,快速查看“同类案例”“上级法院同类案例”“最高院同类案例”“律师查看的相关案例”等功能。
三大默认的检索模式:按分类检索、按当事人检索、按法院检索。在高级检索模式中可根据系统提供的关键词、案件类型、案由、当事人、当事人原告、当事人被告等17个检索条件进行自由交叉检索。

包括法律法规、司法案例、法学期刊、英文译本等等,全面涵盖法律信息的各种类型。

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包含:法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案例(裁判文书、案例评析、司法大数据等),解读(专业文章、专题聚焦)等等。

  • 检索时要注意关键词如何选取,检索同类的案件,同时二次检索案件的争议焦点,交叉、多次检索与案件事实相似的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明确了类案检索的范围和顺序为: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3.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4.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无论是合同审查业务,还是诉讼业务调查相关主体,都需要对企业信息进行查询。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提供全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填报、公示、查询和异议等功能。
用企查查可查询企业相关的工商登记信息、年报、股东信息、投资人信息、涉诉、失信、拥有商标、知识产权、企业证书、主要人员信息和变更记录等信息。
支持企业工商信息、投资图谱、股权结构、天眼评分、变更信息、法律诉讼、招投标、失信、经营异常、企业年报等信息等查询。
律师可以在上面快速查询案件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确认诉讼主体信息开展尽职调查,上面三个网站的查询功能比较相同,可以挑一个适合自己的。
该系统可以查询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企业经营异常信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失信名单等。
该网站可以提供自然人和企业的个人/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企业信用报告需要提供申请资料,经过实名验证才能获取。
7、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年度信息披露、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信息披露等等。
8、民航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严重失信人
9、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公示企业严重违法的失信行为及处罚结果等。

提供全国企业标准信息查询。
可以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慈善组织名称、慈善组织机关查询。

12、全国法院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破产重整案件信息查询。

13、事业单位信息查询
提供全国已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信息查询。有关信息来源于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可查询企业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信息,具体包括质权人名称、登记到期日、担保金额及期限等。租赁登记、所有权保留登记、保证金质押登记、存货/仓单登记等信息情况。
15、境外非政府组织次事服务平合
面向社会提供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政策法规发布、预约申请、资料提交、登记信息查询、违法举报等便民服务。

1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该网站可以查询相关主体是否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认定情况。

  • 尽职调查时,商业机构的信息或许有误,以政府网站查询为准。

争议解决业务所需要查询的信息,协助客户通过诉讼、仲裁、谈判以及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1、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
审判流程公开包括向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两个部分。向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公开的信息包括立案信息、承办法官、审限变更情况等。对于社会公众,通过网站公开的内容包括法院地址、开庭公告、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等法院公共信息。审判流程公开中融入了电子送达服务。
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案件696万件,观看量237亿人次,使庭审的司法经验得以公开,可以观看过去相关的庭审来研究法官的审判风格。
3、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可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被执行人信息、财产处置、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执行法律文书、公告等。
4、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
支持网上立案及网上阅卷等服务,方便律师联系法官、案件进程查询、事项申请、证据交换与质证、庭审排期避让、网上退费、电子送达、网上直播等业务。
12309检察服务中心集合了检察服务、检务公开、接受监督等多个功能,涵盖了代表委员联络、人民监督员监督、控告申诉举报、司法救助、国家赔偿、案件信息公开、法律咨询等事项。
可以查询裁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员、法律法规、学术论文等。
7、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查询平台
基本上涵盖各行各业的领域的鉴定查询。
8、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诉讼文书格式必备网站,比较全面。
可以查询公告人、当事人、下载并打印公告信息、公告查询、公告缴费等事项。
10、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11、全国法院诉讼活动通知查询网
包括的核心功能包括:电子送达、邮政送达、公告送达以及多渠道诉讼活动通知等。
12、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
案例分析研究、司法知识服务、涉诉信息服务、类案智能推送、智能诉讼评估等。

民法典培训专区上线,包括民法典学习课件、民法典学习资料、民法典学习应用等。
14、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网站具有信息发布、竞买报名、择拍卖机构、竞价交易、网络结算等功能。
目前全国绝大部分法院已经通过这个网站进行司法拍卖。
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 事实检索是诉讼思路的保障,主要包括当事人信息、财产信息、案件背景信息等。


律师胜诉取决于能否从法条中检索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规定。
1、中国司法部法律法规数据库
查询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
2、中国法院网-法律文库
查询立法追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外条约、政策参考等。
查询宪法、司法解释、法律法规、内部规章等。
查询国令、国发、国函等文件。
5、北大法宝-中国法律开放平台
通过北大法宝的配套法条释义和案例联想功能迅速掌握如何在案件中准确适用法条,通过指导案例把握司法动态。
6、北京法院法规查询-中国法律数据库
检索关键词比较多,可通过关键词、法规文号等开始检索。
7、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包括最新新闻、标准公告、征求意见等。
8、中食药监管信息查询平台
是专业从事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防伪溯源查询、监管、认证服务的第三方监管信息查询平台。是国家食药总局推荐的唯一的第三方平台。
9、中国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标准查询
可查询一些生态环境标准发布与文本、标准修改与解释。
10、证券期货法规数据库系统
包含证券期货法规与行政执法文书。
成为一名合格的知识产权律师,应当持续关注法院的最新判例,检索知识产权相关等网站。
1、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
多国发明专利审查信息查询服务可以查询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特许厅、美国专利商标局受理的发明专利审查信息。为注册用户提供基本信息、费用信息、审查信息(提供图形文件的查阅、下载)、公布公告信息、专利授权证书信息的查询。
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的资讯、审判、热点、文书等。
常规搜索、高级检索、导航检索等比较专业,需要登陆注册使用。
5、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局
商事律师常用的网站,具体功能如图所示。
6、中国商标申请注册信息查询
商标局明确该网站查询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商标注册信息还应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编辑出版的《商标公告》为准。
7、世界知识产权数据库(WIPO)
通过WIPO Lex-judgments,可以查阅各成员国法院其重大影响或先例价值而直接选定的主要司法判决。该数据库收录了所有已编目的判决书的可检索书目详情,其中包括客体、发布机构、程序类型、相关立法,以及判决书原文的全文。
该网站注册之后,可以查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情况、著作权人、撤销情况、质押情况等信息。
商标涉及商标注册、商标异议、商标许可、商标侵权纠纷、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等事项。
10、国家信息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
12、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
1、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
该网站可查询公司就各重大事项发布的公告、分红情况、财务指标、公司年报、半年报、季度报告企业诚信信息、处罚信息等。
3、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查询
该网站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信息公示官站,可以查询公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基金从业人员资格信息、基金产品等诸多信息。
4、私募基金管理人综合查询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可输入栏目、公告、规则等关键字查询。
6、财政部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
7、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从违法失信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可以检索。
披露一些企业的信息及经营状况、融资方式、融资规模等。
9、万得(Wind)资讯
Wind已建成国内完整、准确的以金融证券数据为核心一流的大型金融工程和财经数据仓库,数据内容涵盖股票、基金、债券、外汇、保险、期货、金融衍生品、现货交易、宏观经济、财经新闻等领域。
关于各行业的信息数据查询
1、国家统计局-国家数据查询
可以链接到地方统计网站。
2、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土地相关信息查询系统
可查询全国范围内的供地计划、出让公告、大企业购地情况等。该网站无需注册。
3、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
5、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
国外或境外的网站信息查询,涉外律师必备网站
2、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5、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上市公司公告进阶搜寻可供搜寻由主板及创业板上市发行人根据上市条例披露要求而发出的公司公告、股东通函及其他公司信息(如年报及上市招股书)。
1、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码
可查询到出生年月、性别和发证机关。
可查询区号、卡号归属地、服务商等信息。
可查询办卡银行、卡的类别等信息。

体系检索法、关键词检索法、案例倒查法等检索方法。

总结了一些年轻律师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经常需要用的书籍,既有理论教材,也有司法实践的汇总。

要件诉讼九步法以请求权基础查找为先导,法律要件划分为枢纽,用要件事实理论指导诉讼实践,实现诉讼精细化。
作为一款安全智能的法律知识管理协作系统,MeBox为用户提供法律人常用的网站,以上法律人常用的网站在MeBox里直接点击就可以跳转链接,非常方便,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安徽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安徽省民政信息中心)

办公终端维护服务项目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安徽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安徽省民政信息中心)办公终端维护服务项目 

采 购 人:安徽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代理机构: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安徽省民政信息中心)办公终端维护服务项目磋商公告

安徽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安徽省民政信息中心)办公终端维护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信e采电子交易系统()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 6  15 日上午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1、项目编号:22AT

2、项目名称:安徽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安徽省民政信息中心)办公终端维护服务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人民币)递交电子响应文件。

3、逾期未在规定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自动予以拒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1、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磋商文件。

2、申请人应合理安排采购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采购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对应项目的缴费按钮取得相应的《保证金缴纳说明单》,《保证金缴纳说明单》上会有具体的汇款账号及截止时间,具体操作详见信e采门户网站内的“信e采供应商操作手册”。(多标段项目,各标段账号均不同)

:8092/#/User/Login,保函原件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同时保函复印件须附于响应文件中。

供应商如果对磋商文件任何内容有疑问,可以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列明的答疑接受时间前,必须以书面盖章形式通知代理机构视为有效,时间以代理机构收到书面文件的时间为准。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有义务自行查看本项目是否有澄清答疑等其他通知,如有遗漏,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查询方法:登录信e采招标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在左侧菜单栏---发标--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中搜索所参与项目的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

该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同样约束效力,供应商应主动查询。采购人与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对现场条件估计不足而发生的费用,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帮助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将通过信用中国(/)对供应商承诺的信用记录(具体查询内容详见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格式附件七: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中5项内容)进行查询,若发现查询结果与供应商所承诺内容有不符之处,将视为响应文件无效

磋商时间(暨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09:00(北京时间)

注:逾期未在规定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自动予以拒收。

响应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按照通用条款所述无法加盖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的,可按照磋商文件要求采用纸质文件加盖公章、签名后,扫描并采用投标制作工具软件上传至响应文件电子版之中。

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需使用数字证书进行加密,详见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信e采交易平台)上发布的有关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说明。

本项目为电子标。供应商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信e采招标采购电子交易平台()递交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后60分钟内解密。

磋商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同发布磋商公告的同一网站发布。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

通过网站发布的,供应商自行上网查询,无需确认。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其责任自负。

磋商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同发布磋商公告的同一网站发布。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修改

通过网站发布的,供应商自行上网查询,无需确认。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其责任自负。

磋商地点(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综合评分法,详见磋商文件

磋商成交结果将会在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信e采招标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另行通知。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买方在买方所在地签定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成交服务费按成交金额的)、信e采招标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查询。

(如为电子标,请参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相关内容及“七、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及递交注意事项;八、信e采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注意事项”相关内容执行)

/download)下载,软件启动时也将进行提示(需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各投标人/供应商需注意更新(更新前务必将杀毒软件及安全卫士退出,否则会导致更新失败),以免造成标书制作错误,如因此导致无效投标,责任自负。

投标人/供应商应在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通过信e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登陆信e采招标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点击进入递交投标文件,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否则,视为投标无效。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其所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撤回,修改后重新上传;投标截止时间以信e采电子交易系统()系统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电子投标文件未完成上传的,投标将被拒绝。加密文件上传后投标人/供应商可进行模拟解密检验加密文件是否正常。

非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光盘或 U 盘)密封要求:投标人/供应商提交通过信e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的未加密投标文件电子版,则应密封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递交至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处,建议单独密封。如投标人/供应商未提供通过信e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版,不作为废标条件,但视同其放弃网上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时用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版作为补救措施的权利。  

/download),登录前请确认是否安装信e采驱动。登陆信e采招标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点击进入开标系统或者点击/process/login链接进入)。为方便开标时如遇突发情况需要进行沟通联系,建议投标人/供应商进行签到。开标时,投标人/供应商必须使用信e采办理的CA数字证书按照系统提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远程解密(加密证书需与解密证书一致,否则无法解密成功)。

2、经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直接在平台系统解密失败的,如招标采购文件中允许使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在开标现场递交通过信e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的未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作为导入补救措施,工作人员可导入其未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继续开标;

1、电子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最新版“信e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并上传。信e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及操作手册下载地址:/download。

3、全流程电子招标项目需要投标人网络上传通过信e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并使用通过信e采办理的数字证书加密后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下载电子招标采购文件后,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通过信e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登陆信e采招标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点击进入递交投标文件,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否则视为投标无效。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其所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撤回,修改后重新上传;

4、投标截止时间以信e采电子交易系统()系统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电子投标文件未完成上传的,投标将被拒绝。加密文件上传后投标人可进行模拟解密检验加密文件是否正常;

5、投标人除须按上述第4条要求网络上传数字证书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外,可以另行提供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U盘或光盘一份(电子标书工具软件在加密上传后,同时生成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份,供投标人拷贝到U盘或刻录光盘,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后递交),投标人须保证电子U盘或光盘时能正常读取。具体要求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

6、如投标人在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遇到操作和使用问题,请及时联系信e采电子交易平台客服人员,客服电话:2、、。

1、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下称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登录信e采在线开标系统进行开标(请选择ie浏览器进行登录,如电脑未安装ie浏览器,可至信e采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中下载(/download)登录前请确认是否安装信e采驱动。驱动安装完成后登陆信e采招标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点击进入开标系统或者点击/process/login链接进入)为方便开标联系,建议投标人进行签到。开标时,投标人必须远程使用信e采办理的CA数字证书先行解密(加密证书需与解密证书一致,否则无法解密成功)。电子投标文件在平台系统导入后,工作人员开启系统唱标等流程;

2、经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直接在平台系统导解密失败的,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在开标现场递交通过信e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的未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作为导入补救措施,工作人员可导入其未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继续开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社会组织包括政府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