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外包装能与衣服等物品接触吗?

据央视新闻消息,中国疾控中心消毒学首席专家张流波13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关于快递传播新冠病毒(的条件)

第一,在收运快递的过程中被新冠病毒污染。

第二,在收快递的时候,快递物品上面的新冠病毒还存活。

第三,在接收快递时,受到新冠病毒的污染。

目前, 国内疫情呈多点散发,全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眼下,正是各大电商平台“双十一”火爆促销期间,

要做好活动期间电商、物流、冷链等重点环节的检测消毒

,从业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

北京疾控提醒快递员及市民朋友收发快递时应注意:

疫情防控期间,非必需不要从境外高风险地区邮购商品,谨慎邮购国内有本土疫情报告所在地区的商品。

。提倡设有智能快件箱的社区、小区、单位按相关要求尽可能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邮件快件。

,快递员在快件投递服务过程中,应

的社交距离,在医疗机构等特殊场所收发快递后要

,按要求做好核酸检测、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

尽快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针接种

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必要时进行预防性消毒

1. 收发快递时要佩戴口罩,尽量减少接触交流

。尽量放至固定地点无接触交接。如果需要当面签收的快递,要与派送人员保持在一米以上的距离。

2. 在取(拆)快递包裹时,可用含氯消毒剂或医用酒精对外包装进行消毒

也可以戴一次性手套,尽量不要用手直接碰触

。拆件时尽量在户外进行,外包装不要拿回家中,要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3. 处理完包裹后,及时摘下手套,注意手部清洁

,按照“七步洗手法”认真揉搓双手,避免用不清洁的手触碰口、眼和鼻。喷洒酒精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安全,防止引起火灾。

编辑:石景山区融媒体中心

  “宠物盲盒”所寄为活物,不具生命保障条件的寄递,除对所寄宠物生命本身造成威胁外,还会因此产生污染及传播疾病等对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货箱里全是小猫小狗的惨叫声,若是货箱门关闭,只有被活活憋死。”参与四川成都某快递点“宠物盲盒”中小动物救助的爱心人士这样描述。

  据报道,继5月3日成都中通快递网点出现大批量“宠物盲盒”后,苏州中通快递中转站也发现了“宠物盲盒”,当地相关部门在现场共发现寄递活体动物的快件13件,动物均已死亡。

  近年来,对“盲盒”的追捧,从潮流玩具延伸到了活体宠物。消费者从一些网购平台,轻而易举就能购买诸如鸟、鱼等活体动物,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寄递活体动物,因此,快递企业寄递“宠物盲盒”属于违法行为。

  很多人对于对哪些物品不能寄递、哪些物品只能由邮政公司寄递并不了解。在查获“宠物盲盒”后,江苏省邮政管理部门也表示,要深入宣传贯彻邮政法、动物防疫法、《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督促落实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规定和动物防疫要求,切实维护寄递市场秩序。

  邮件快递禁止寄递“活的动物”

  在“宠物盲盒”引发的诸多争议中,快递企业寄递活体宠物是违法行为毋庸置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尹少成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的物品中,就有“各种活的动物”。

  根据邮政法和《快递暂行条例》,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都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违规寄递的,将会面临相应处罚。

  尹少成介绍说,邮政或快递公司邮寄活物的,属于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寄递禁止寄递的物品,可以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此外,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对禁止运输、寄递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还可能会被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寄件人可能也要承担一定责任。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邮电大学邮政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赵国君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宠物盲盒”所寄为活物,不具生命保障条件的寄递,除对所寄宠物生命本身造成威胁外,还会因此产生污染及传播疾病等,对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为法律所禁止。

  事实上,运输活体动物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需要持有相应手续并备案。

  赵国君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要运输活体动物,要委托具有专门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同时要遵循规定提供相关检疫证明、由具有资质的运输企业提供包括专用运输容器、特定运输工具及包括根据季节变化而调节的适宜运输温度的环境与空间等。

  尹少成补充道,目前,航空、铁路、公路、水路都有活体动物运输服务,有专门的运输渠道,办理托运时,需要提供当地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如动物检疫证书等。

  民营快递企业不得寄递国家公文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邮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民营快递企业不得寄递国家公文。

  但是,由于对于这一规定不了解或者未引起足够重视,引发了不少法律纠纷。2016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贾某宝诉青岛市黄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案中,因为黄山区政府是通过某快递寄送文书,而没有用邮政方式,贾某宝向法院提出,请求判令该区政府限期依法纠正错误,通过法定途径送达文书。

  青岛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区政府以快递方式邮寄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对此,赵国君介绍说,邮政专营制度是邮政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而且,快递企业也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事实上,“专营”在世界各国也是惯例,主要是为了保证普遍服务,保证国家信息安全,防止泄密。

  “但从世界各国发展的趋势来看,是要逐步开放、稳步推进,逐渐减少专营范围。”尹少成说。

  除了前述的邮政专营,邮政企业还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尹少成表示,设立邮政普遍服务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旨在为我国境内的所有用户,无论身处何地、收入高低,都能够以承受得起的价格享受公共服务,这也是执政为民的体现,是一种国家责任。

  适用民事法律有关规定

  在邮件或快递寄递过程中,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即物品保价。

  此类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司空见惯,寄件人未保价时,很难获得所寄物品价值的相应赔偿,即使寄件人选择保价,也可能因为快递公司认为寄递物品的实际价值达不到保价金额而拒绝按保价赔付。

  记者检索相关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常有民营快递企业以邮政法规定的“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邮政企业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为抗辩理由,认为快递未保价的情况下,快递企业最高赔偿三倍运费。

  不过事实上,这一规定有相应的适用条件,“最高三倍资费”只适用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该业务范围以外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快递暂行条例》也明确,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此外,再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快递丢失后,如有保价的,按照约定的保价规则确认赔偿责任,如没有保价的,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尹少成说。

  他表示,对于是否保价,寄件人有自主选择权,不应成为快递企业免除违约或侵权责任的理由。寄件人未保价,也不能免除快递企业的全额赔偿责任。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举证情况确定赔偿责任。

  为减少快递保价的相关纠纷,赵国君建议,用户交寄邮件快件时,收寄人员在寄件人填写运单前,应充分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也应当事先声明;收寄人员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寄件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填写寄递物品详细信息。这一方面让用户提前了解寄递企业的赔偿标准,同时也有助于在邮件快件丢失损毁时帮助双方确认赔偿条款与标准,避免纠纷。

  “由于寄递业点多面广线长,特别是随着业务量的不断加大,行业应进一步明晰并细化赔偿标准与执行程序,对寄递企业与用户行为进行更为体系化的约束与规范。”赵国君说。

  尹少成认为,邮政管理部门、快递行业协会可以指导、帮助和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消费者寄递贵重物品,尽可能选择保价。不保价的,对寄递物品及寄递过程进行拍照、录像等取证工作,为后续维权做好取证准备;对于不同意保价的且价值较高的物品,快递企业可以提高运费,以实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和风险均衡分担。”尹少成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五条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国际寄递业务,以及用户交寄国际邮递物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下列物品:

  (一)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容易腐烂的物品;

  (六)各种活的动物;

  (八)不适合邮寄条件的物品;

  (九)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前款物品,符合邮电部特准交寄规定并确保安全的,可以收寄。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第三十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的目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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