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的转本金是什么意思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难免会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当有资金需求时很多人都会选择通过来解决,除了银行贷款外,民间借贷也是很多人会选择的一种借款渠道,不过很多人在申请了民间借贷后发现民间借贷一般都要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甚至有部分平台存在高利贷的现象,民间借贷太高?这几种情况,你可以只还本金!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在实际生活中,很多民间借贷可能并没有字据,只是口头的交易,即使有字据,很多人在借款时也会不注意写明利息,根据相关规定,借贷双方如果没有约定利息的,那么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也就是说,如果借贷双方并没有约定贷款利息,或者只是口头约定利息,那么法律会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对于这样的欠款,借款人可以拒绝偿还利息费用。

2、借款合同不明确的欠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贷款合同对于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重要事项都需要明确注明,如果出现借款合同约定事项不明确的情况,那么贷款合同本身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对于这样的欠款,借款人可以拒绝还款。

3、高利贷。民间借贷对于贷款利率是由规定的,之前贷款利率如果超过36%那么就属于高利贷,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超出的利息借款人可以拒绝还款。根据最高法发布的新规,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为一年期LPR利率的四倍,根据当前的情况来看,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15.4%,如果超过了这个贷款利率,那么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4、存在“砍头息”的情形。现在有部分贷款平台,在放款时会以各种,担保费为由扣除部分费用,导致平台实际放款的金额会小于借款合同上的借款金额,对于这样的情况,借款人只需要偿还实际借款金额,以及实际借款金额产生的利息费用即可。

总的来说,如果借款人遇到了以上几种情形,那么不要再傻傻的按照贷款机构的要求偿还欠款了,遇到不合法不合规的借款,大家需要学会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建议大家平时借款时选择正规的贷款机构,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王明和孙亮是朋友关系,因资金周转困难,王明于2016年1月15日向孙亮借款200万元并约定月息2.5分,还款日期为2016年6月15日。由于手头资金紧张,王明在6月15日仅偿还了50万元,双方便将2016年1月15日至6月15日期间的25万元借款利息进行了结算,王明另向孙亮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孙亮人民币壹佰柒拾伍万元(1750000),月息1.5分,保证于2016年6月30日前还清 王明 2016年6月15日”。 期满后,因王明仍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孙亮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王明偿还本金175万元并自2016年6月15日起按月息1.5分承担利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明和孙亮对利息进行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应该如何认定。

  法官审理认为,一方面,王明和孙亮将前期利息结算后计入债权凭证作为后期本金予以记载,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出具新借条的行为实质是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借贷关系;另一方面,新借条中记载的金额中包含的前期利息已经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实际为年利率30%),超出该上限的部分不予保护,亦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予以计息,故法官只对其中20万(200万X年利率24%X5个月)予以支持。据此,王明结欠孙亮借款本金170万元并应自2016年6月15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月息1.5分承担利息。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对民间借贷中的复利做了有限的认可,根据该条款,对于复利的约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计入本金部分的利息必须是前期已经真实发生的利息;2、计入本金的利息不能超过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3、按照复利计算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与最初本金之和。本案中,原告将前期借款产生的利息计入本金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按照复利计算的本息之和,亦未超过以最初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与最初本金之和,其诉请于法有据,但原告将以年利率30%标准计算的利息计入本金,超出了年利率24%的限度,故法院对超出的5万元依法不予支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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