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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进一步推动纺织行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引导广大企业注重产品创新,服务广大企业开拓市场,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下发了“关于开展2022年度十大类纺织创新产品培育和推广工作的通知”。网上申报工作将于7月15日截止。



紧跟消费市场新需求满足大众生活新期待

2022年度十大类纺织创新产品培育和推广工作仍以服装、家纺及产业用终端消费品为主,围绕时尚创意产品、非遗创新产品、数字科技产品、消费场景创新产品、舒适功能产品、运动功能产品、易护理产品、安全防护产品、健康卫生产品、生态环保产品等十大品类开展培育和推广工作。

申报产品主要考察设计、技术、质量、生态环保以及市场应用等要素;鼓励企业在创新实践中不断探索,满足大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新期盼。与往年不同的是,2022年十大类纺织创新产品工作办公室针对消费者生活方式的改变、新需求的延伸,将部分品类调整如下:

将“智能科技产品”调整为“数字科技产品”:该品类聚焦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产品创新,赋予产品新功能体验,开发更多可穿戴智能产品、适老化智能产品、智慧家居等终端产品。

将“医疗卫生用功能产品”与“健康保健产品”合并为“健康卫生产品”:该品类聚焦能为日常生活中的卫生清洁提供便利,提高消费者生活质量;或使产品具有调整人体生理功能、辅助治疗疾病、促进健康的功能。

新增“消费场景创新产品:该品类聚焦根据不同消费群体的生活方式研究,拓展科技、时尚、绿色设计元素融合的消费场景,丰富和细化产品种类,满足新生活方式下的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等新消费场景的新功能需求。

培育&推广活动

引领企业创新步伐 彰显行业创新实力

近几年,十大类纺织创新产品工作办公室采取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品牌培育与推广、市场开拓措施,并为获选品牌企业提供产业链对接和产品开发指导服务,提供新材料、新技术的前沿应用和提供新产品开发方向的指导,加大对获选品牌的培育力度。

聚焦荣耀时刻——直击颁奖典礼现场盛况

经过5年的沉淀和积累,该项目吸引了波司登、安踏、探路者、361°、森马、赢家时尚、伊芙丽、博洋、梦洁、水星家纺等国内优秀的头部品牌企业持续申报,每年均有不同款式、不同品类、不同创新点的产品入选年度“十大类纺织创新产品”,申报企业数量也在持续上升,目前已取得了不错的行业口碑和影响力,有效推动了“三品”战略的高效实施。

2022年度十大类纺织创新产品培育和推广工作的颁奖典礼活动,不仅对获选产品及企业进行荣耀表彰,同期还以静态展示、动态秀演等方式进行“百品发布”,展现获选产品和企业的独特创新理念和品牌魅力;通过举办百家获选品牌与上游企业精准对接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落地,实现上下游集成创新,合作共赢。

展现创新实力——产业集群专业平台集优推广

近几年,十大类纺织创新产品工作办公室挑选获选的优秀产品,借助柯桥时尚周/柯桥纺博会、盛泽时尚周/盛泽纺博会、虎门服交会等国内重要产业集群展会平台,集优展示和推广中国纺织服装行业的创新实力,实现最新时尚设计、科技应用创新成果的有效落地。


助推社会影响力——主流媒体宣传报道

2017—2018年活动得到了CCTV-2财经栏目《消费主张》的关注,2021年活动再次得到了CCTV-1、CCTV-13《朝闻天下》栏目的报道,从市场角度深度挖掘获选产品所蕴含的前沿纺织技术,全面展示了“中国制造”纺织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揭开创新奥秘——专业线上平台宣传推广

优先推荐获选企业参与“CTIC时尚学院”云课堂等线上平台推广,以“解密‘创新产品’ 共促行业发展”和“揭秘服装品牌‘创新产品’升级之路”为主题,在宣传创新产品的同时,分享如何从原料创新、设计创新、面料创新、私域流量、大数据等维度助力企业打造核心竞争优势。






2022年度十大类纺织创新产品培育和推广工作的申报通道将于7月15日关闭,请意向申报企业登录官网()进行线上申报。期待广大创新企业积极参与!

申报时间:2022年5月26日~7月15日

王 琰 010-(服装产品)

赵征远 010-(家纺产品)

张 娜 010-5(产业用产品)

更多内容丨尽在《中国纺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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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的朋友圈是否已经被各种微商广告搞得“乌烟瘴气”?你是否还在迫于面子转发广告?你的电子邮件是否被广告充斥?

  从9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明确界定了互联网广告,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互联网页面弹窗广告要能一键关闭。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值得注意的是,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转发广告也要符合规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文/广州日报记者李大林 通讯员粤工商

  五类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

  不少网友都有类似的体验:生了点病,在搜索引擎里输入症状,就会出现很多医疗机构,稍不留神就会被误导;在购物网站里搜索商品,屏幕一侧显示的“掌柜热卖”并不是自然产生,而是商家推广……

  付费搜索跟正常的搜索结果混杂在一起,而且没有明显区别,让不少消费者尤其是不熟悉网络的人难以辨别,频频中招。付费搜索究竟是不是广告,又该如何监管?这一备受争议的问题如今有了明确的答案。记者昨日从省工商局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对付费搜索、弹窗广告等此前争议大,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广东省工商局广告监管处处长林阳介绍,此次《暂行办法》将付费搜索明确界定为互联网广告的一种类型,与其他形式的互联网广告一起接受监管。目前《暂行办法》采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界定,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并且列举了互联网广告包括的类型,共分为五类: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林阳表示,从9月1日开始这些付费搜索结果都要标明“广告”字样,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明显区别。

  推销商品的软文也要显著标明“广告”

  有市民有过这样的经历,在公众号、朋友圈看到一个讲述丝绸之路的历史故事,故事幽默且精彩,不过在结尾处却话锋一转,成为了某快递公司的广告。看完后不禁一笑,赞叹故事与广告的无缝对接的高超技术。不过,今后这种软文也要标注广告字样了。

  林阳表示,互联网广告要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别,而互联网媒介上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文字、图片等都在广告之列。在上述案例中,林阳表示,前半段故事和后半段的广告应该分开,只需在后半段标注广告即可;但如果不拆开,那整个策划文案就需要统一标注为广告,否则就违反了《暂行办法》。

  如今,粉丝经济发展如火如荼。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林阳表示,如果网红、明星在互联网上单纯地进行直播、分享感受,不参与广告行为则不属于广告,而如果直播、分享的目的是参与广告的发布,那在直播中就要说明以下是广告。

  弹窗广告要能一键关闭

  浏览网页时,很多人都曾遇到突然弹出的广告页面,有的根本找不到关闭按钮,有的一点关闭按钮反而会跳到另一个链接。这些像“牛皮癣”一样的弹窗广告防不胜防,让网友们抱怨连连。

  《暂行办法》对这一问题也作出了规定,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此外,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对于大家的电子邮件,《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朋友圈、微博转发广告也担责

  由于互联网广告有很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监管中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谁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有什么责任和义务?《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不同于传统广告,《暂行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者展示”,并规定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际上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但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例如微博、微信、电商平台等平台上的用户作为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规定当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予以制止。

  也就是说,以后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我是吃货,觉得吃饭的地方不错,发个朋友圈,”林阳举例这只是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是广告。类似的,如果在网上发现很好的有趣的广告内容,不是为了发布商品或服务而转发,也不是广告。“工商部门主要看主观故意,”林阳强调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互联网广告未标明 最高罚10万元

  《暂行办法》除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的概念和表现形态外,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明确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等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将依照广告法予以处罚。

  《暂行办法》针对互联网广告的特性,明确了广告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于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未经允许在用户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9月1日起将严格执法。”林阳最后强调,也欢迎社会监督,积极投诉举报。网民们在网上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或投诉。工商部门将按照《广告法》和《办法》查处。

  9月起施行的民生新规

  开“证明”将有章可循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明确,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完全证明的9类事项,如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以及居民户口簿能够有限证明的5类事项,如户口迁移、住址变动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以认可,不得要求群众开具证明。对于亲属关系证明、临时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无法凭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意见要求派出所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至于婚姻状况证明、文化程度证明、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等非公安机关职能的“证明”,则须到相应的职能部门办理。

  提取国管住房公积金手续简化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方便单位和职工办事的通知》将于9月1日起实施,职工提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购买北京地区住房的提取材料将大幅简化,只需出示身份证明和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医保跨区转接有明确规范

  9月1日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办理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将有规程可依。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自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45个工作日可走完基本医保关系的转移流程。

  发起公开募捐须获取资格

  9月1日起施行的慈善法明确,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须首先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网络募捐须在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信息。根据慈善法,依法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群众信访增微信投诉渠道

  手指轻轻一点,即可向国家信访局反映诉求。9月1日起,“国家信访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将正式开通运行。这个官方微信公众号设置有“信访资讯”“信访指南”和“网上信访”等功能。群众可通过在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扫描二维码,或在微信中查找“国家信访局”关注该微信号,并在“网上信访”通道中提交投诉请求或提出建议,或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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