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一揽子投资平台指的是金融合作平台和什么平台

文章摘要:根据《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第(十九)汽车制造业第234、237条规定,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汽车领域,包括燃料电池和混合燃料等新能源发动机制造及发动机研发机构建设、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及研发.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XXXXXXXXXX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省政府办公厅于7月21日印发出台《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粤府办〔2020〕15号,下称《措施》),现就政策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近年来,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促进利用外资工作,连续出台了含金量高、扶持力度大的“外资十条”及其修订版等政策,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17年-2019年,我省实际利用外资持续稳定增长,质量效益不断提升.

2019年底,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对促进利用外资工作再次作出重要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9〕23号文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利用外资工作,增强外资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我省吸收利用外资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省商务厅牵头会同各部门针对当前利用外资的新形势、新问题,在调研和征求吸纳各地、各部门,以及部分在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意见基础上,起草了《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并经省政府审定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出台.

《措施》立足稳定外资规模、提升外资质量,在制定过程中把握了四个重点:一是贯彻国发〔2019〕23号文,对有关措施和要求予以呼应;二是围绕广东实际和特色,突出粤港澳大湾区、自贸试验区、省领导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外资大项目、总部经济发展等要素;三是保持政策延续性,强调对已出台政策的执行力度,继续深入落实“外资十条”,在财政、用地、科创、金融等方面持续加强外商投资要素保障;四是加强外商投资国民待遇保障,落实国家扩大开放、放宽市场准入举措,以内外资一致原则为抓手推进投资营商环境建设.《措施》从4个方面提出了12条针对性较强的举措,包括:

(一)第一部分“进一步扩大开放”,提出落实扩大外资市场准入政策、加快金融服务业开放进程等2项措施.

(二)第二部分“加大投资促进力度”,提出创新投资促进方式、强化重大外资项目支持保障、支持外资总部型企业发展和强化平台引资作用等4项措施.

(三)第三部分“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提出全面贯彻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保障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外资领域审批监管等4项措施.

(四)第三部分“营造支持外资企业稳定发展良好环境”,提出提升营商环境便利化水平、支持外资企业应对疫情稳定发展等2项措施.

(一)关于第1条“落实扩大外资市场准入政策”.

1.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按内外资一致原则准入;对负面清单以内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入管理.

2.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汽车领域,放宽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

根据《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第(十九)汽车制造业第234、237条规定,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汽车领域,包括燃料电池和混合燃料等新能源发动机制造及发动机研发机构建设、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及研发.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第8条规定,取消商务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

3.支持中外合资乘用车企业的外方按规定转让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

目前,中外合资乘用车企业转让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事项系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有关规定执行.我省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试点工作.

4.取消设立外资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对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和从业年限的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43号)已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订,删除了“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誉”、“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以及“不得设立外商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等限制性规定.外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已享受国民待遇.

(二)关于第2条“加快金融服务业开放进程”.

5.支持外资企业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有关规定,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为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1)近一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2)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6.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本质为外国投资者参与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一般模式为外国投资者参与在境内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通过境内再投资的方式开展股权投资.

目前,qflp在登记和资金汇兑环节已无政策障碍.2015年试点实行资本金意愿结汇后,qflp试点结汇额度已无需经外汇局批准.在具体操作上,商务、工商和外汇管理部门过去一直将qflp视同普通fdi企业,包括:基金募集形式限于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或外资审批(公司制),需办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无论是否寻找到具体的境内再投资项目,均可在设立fdi企业后直接汇入资本金.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积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争取优化qflp管理相关事宜,拟在简化外汇登记、便利资金跨境汇兑、扩大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拓宽基金组织形式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试行比fdi更宽松的qflp管理模式.

7.允许外资企业在所属外管机构辖内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2020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在粤港澳大湾区实施八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改革举措,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企业在所属外汇分局辖区任一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相关登记手续,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清算汇出“一站式”服务,有效降低企业“脚底成本”.

8.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允许外资企业按净资产2倍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并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开展跨境融资.

2020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在粤港澳大湾区实施八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改革举措,取消外债逐笔登记,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企业可按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如:我省某市a公司试点前共办理45笔外债登记业务,每次都需往返100多公里到该市外汇局办理.试点落地后,该公司办理一次性外债签约登记2亿元人民币,目前已提款人民币近2500万元,往后该公司可以在2亿元额度范围内自主举借外债,无需再往返该市外汇局.

符合以下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法人(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根据实际融资需求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业务:

(1)成立时间满一年(含)以上且有实际经营业务活动,并已经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

(2)近三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的企业(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

(3)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以及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除外.

9.允许外资企业从“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调整为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举借外债.

2020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在粤港澳大湾区实施八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改革举措,同意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的非金融企业从“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管理模式.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10.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

2020年5月,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出台了《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明确支持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目前,跨国企业可参照《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相关规定,依托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立足企业实际需求,对标国际,积极向总局争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进行本外币余缺调剂和归集,在资金池内实现本外币按需兑换.

(三)关于第3条“创新投资促进工作方式”.

11.将省领导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适用范畴扩大到在粤有重大投资项目或意向的跨国公司.鼓励各地建立市级层面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

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我省建立了省领导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工作联络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直通车机制搭建了省领导与直通车机制联系企业高层直接交流沟通的“绿色通道”,统筹协调解决企业在我省投资及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促进企业更好在粤发展.目前,直通车企业共50家,为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主要来源于欧美日韩等发达经济体,行业涉及电气设备、半导体和电子元件、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能源、化工等制造业,以及科技服务、零售、物流、金融等服务业.下一步,省商务厅将积极推动在粤有重大投资项目或意向的跨国公司,参照直通车企业跟进服务,支持和鼓励各地按照实际建立市级直通车服务机制.

12.持续探索与相关国家(地区)建立招商引资常态化工作机制,构建粤港澳大湾区联合推介和招商机制.

我省将充分发挥驻外经贸机构、海外商协会、华侨华人等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利用友城和领馆等渠道,进一步密切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沟通合作,积极赴境外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同时,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广东省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要求,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联合推介粤港澳大湾区,充分宣传粤港澳综合优势和领先的国际化投资营商环境,加深粤港澳三地和国际社会对大湾区建设的理解,吸引和推动港澳和国内外企业、人才到广东投资兴业、加强合作,积极参与大湾区建设.

13.大力推行网络招商、视频招商、线上推介、网上签约,完善“永不落幕”线上招商平台.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总体要求和广东招商引资工作实际情况,我省将持续探索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组织举办各类线上招商推介会,推动和支持有关地市、园区开展网上招商签约活动,促成投资项目落地.同时,进一步完善各类线上招商平台建设,推行线上招商工作常态化.

14.充分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重大展会平台对接参展跨国公司.

我省将利用跨国公司高层出席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大展会机会,引导企业高层到访广东,并通过安排高层会见、对接洽谈等活动,开展对接交流.同时,主动对接参展跨国公司,在展会期间组织召开投资推介会、政策宣讲会等,推介我省重点发展领域和发展机遇,增强企业对粤投资兴趣及信心.支持地市、园区、行业商协会在展会期间通过拜访企业、举行专题招商活动等开展精准招商.

15.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市场化、专业化招商机构,采取更灵活方式对招商团队及其成员予以激励.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提出,“各地可根据当地招商工作实际,制定考核激励政策,对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我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市场化招商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招商”,对招商团队及有关成员实施更大力度、更灵活的奖励措施.

16.发挥全省驻海外经贸办事机构作用,做好投资需求对接及项目转化落地工作.

目前,省政府已分别在德国、美国、马来西亚等国设立驻欧洲(慕尼黑)、北美(洛杉矶)、东南亚(吉隆坡)经贸办事处.下一步,办事处将积极发挥“窗口、桥梁、辐射、服务”作用,做好境内外项目的收集、整理、筛选、开发工作,为意向项目业主做好协调,积极推动项目落地.同时,省贸促会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驻境外经贸代表处的网络布局,充分发挥已成立的25家驻境外经贸代表处驻外招商、就近服务的优势,加强引资引智引技工作的创新,联合所在国(地区)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实现招商推广专业化、流程化和本地化,并按照来粤投资意向需求,有针对性的联系意向地市,协调安排投资考察,协助解决困难和问题,促进项目落地.

(四)关于第4条“强化重大外资项目支持保障”.

17.落实好省财政对重大外资项目的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年实际外资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等按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根据《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规定,对在广东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如:某电子制造企业2020年3月设立,当年实际外资为6000万美元;2021年实际外资为3000万美元;2022年实际外资为1亿美元,其中外方股东借款为2000万美元.假定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7,按最低2%的奖励比例,该企业2020年可获奖励资金为840万元(.02),2021年为0元(未达到奖励标准),2022年为1120万元[()*7*0.02].

18.建立完善省、市两级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将符合条件的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在谈、签约、在建外资项目按程序纳入省重大外资项目专班协调,由省政府协调统筹用地、能耗、污染物排放等事项,涉及国家部委协调事项的,及时报请国家部委支持解决.

省、市商务部门牵头建立完善两级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统筹重大外资项目服务保障工作.对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的在谈、签约、在建外资项目,省专班按程序进行筛选审议,符合条件的纳入专班协调,建立工作台账,在利用外资联席会议机制下由省级层面统筹协调项目用地、能耗、污染物排放等事项.涉及国家部委协调事项的,经省利用外资联席会议机制有关单位研究,及时报请国家部委支持解决.

19.加强重大外资项目跟踪储备,实施“一企业一专员”“一项目一方案”精细化管理.

省、市商务(投资促进)部门牵头建立两级重大外资项目储备库.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对有关项目进展情况和诉求建议进行深入摸查,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应对工作方案的模式,建立项目台账,列明基本情况、企业需求、当前已实施或计划实施的措施方案,以及需要国家和省协调支持的事项等要素,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方案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建立挂点联系服务机制,安排专门人员服务保障相关项目.

20.落实好土地“带设计方案出让”改革措施,实现符合条件的外资制造业大项目交地即可开工.

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标准厂房等项目,在项目用地出让方案公示前,市、县人民政府可组织相关单位先行编制该用地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后,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的一部分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按程序实施公开出让.外商投资者竞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完成不动产权登记后,即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出让时已确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工建设,无需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

(五)支持外资总部型企业发展.

21.加快出台鼓励跨国公司在广东设立总部型企业办法,完善在广东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的认定标准,经认定的外资总部型企业在跨境资金使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人员出入境和停居留、员工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一揽子便利化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鼓励和引进更多跨国公司在广东设立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省商务厅牵头对2004年出台的《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粤外经贸厅字〔2004〕13号)进行修订,拟进一步放宽或取消投资者资质、实际入资规模、分支机构数量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门槛更低、认定更便利,对认定的材料和示例更加细化和明晰,并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总部型企业用钱、用人等方面研究提出了一系列便利化措施.目前,《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型企业办法》稿正在省商务厅网站上进行第二轮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下一步按计划完成规范性文件审核程序后出台实施.

22.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外资总部型企业,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鼓励各地出台支持外资总部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

根据《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规定,奖励对象系经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如:某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在广州市成立,2020年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2020年对省级财政贡献为8500万元,2021年首次超过1亿元、达1.3亿元,2022年为1.2亿元.则该企业2021年符合奖励标准,可获得省财政奖励资金3900万元(13000XXXXX30%).2022年因非首次超亿元,省财政不再安排奖励.

(六)关于第6条“强化平台引资作用”.

23.全面落实《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探索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根据《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规定,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全国开放措施基础上,自贸试验区继续先行先试.自贸区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广州市南沙区已在全国率先开展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目前,省市场监管局已围绕商事登记由行政许可改为行政确认,支持深圳市进行地方立法,探索建立现代化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及相关监管等配套制度,推动粤港澳三地规则对接.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将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以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开展经营.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对涉企经营许可进行分类改革,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对不涉及调整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将改革范围从自贸试验区扩大到全省.

24.允许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人才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担任科研机构法定代表人.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规定,“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我省将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国际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担任科研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依法登记注册.

25.探索完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制度,推进全功能型跨境资金池业务.

2019年4月,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复制上海自由贸易账户体系的批复》.广州分行参照人行上海总部制定的自由贸易账户相关政策,于当年9月出台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横琴片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全功能型跨境资金池基于ft账户体系,境外主办企业与区内成员企业之间,或区内主办企业与境外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可自行选择币种进行资金归集.有关要求如下:

(1)开展全功能型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集团应至少包含三家或以上的境内外生产及经营型成员企业(被列为出口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内以及货物贸易外汇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除外),并能够提交完整年度的真实的财务会计报表.

(2)境外主办企业或区内主办企业与境内区外成员企业之间应以人民币进行资金归集,人民币资金“二线”归集遵循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双向上限管理模式,即: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出(净流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政策系数为1.

(3)参与全功能型资金池跨境资金归集的应为企业产生自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外部融资产生的现金流暂不得参与归集.

(4)参池成员企业与其他跨境资金池不重合.

26.继续推动新一批省级管理权限下放至广东自贸试验区.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关于“将下放至地级以上市的省级管理权限赋予自贸试验区实施”的要求,省商务厅(自贸办)会同省有关单位开展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下放工作.2020年7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决定(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下一步,省商务厅将按照会议精神,扎实推进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下放工作,并将结合省级权责清单事项压减工作,抓紧梳理新一批下放事项.

27.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率先在省内综合保税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复制推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我省将支持综合保税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程序开展符合其发展方向的相关改革试点,充分发挥开放型平台辐射带动作用.

28.完善省级经济开发区运行监测体系,提升利用外资指标权重,鼓励采用“一企一策”方式强化产业链招商.

2019年,省商务厅印发《广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质量发展监测体系》,并同步组织开展运行监测工作,指导经济开发区对照全省水平认清优劣、找准差距、助推发展.为全面评估省级经济开发区在经济发展、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绿色生态、质量效率等方面的发展水平,省商务厅将进一步修订监测体系,提升利用外资等指标权重,不断推进我省经济开发区开放创新.

29.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向国家级经开区下放更多经济管理权限.

我省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加大向国家级经开区赋权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市按照“权责一致、能放皆放”的原则,下放项目、用地、规划等管理权限,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深化“放管服”改革.

30.支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

2018年6月,广州开发区获批成为我省首个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根据省委深改委《广州高新区(黄埔区)建设广东省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要求,目前已在行政审批服务、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等方面试点开展多项营商环境创新改革举措.下一步,我省将持续推动广州经开区营商环境改革创新探索,在企业投资建设及项目审批、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等领域先行先试,支持其争创国家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进一步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七)关于第7条“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律法规”.

31.深入开展《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对外开放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民法典》以及相关对外开放法律法规系列宣讲活动,提高基层和外资企业对法律法规的知晓面.进一步加大对基层人员培训力度,提升其精准把握法律法规的能力.

32.推动加快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地方立法,在政府采购、标准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处理等方面开展创新探索.

为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优化我省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省商务厅牵头开展了《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起草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已列入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审议项目.《条例》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关注的主要问题,从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角度进行立法,在政府采购、标准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处理等方面开展创新探索,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突出广东的重点,让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对来粤投资经营感到放心.下一步,省商务厅将在省人大法工委、省司法厅等部门支持下,会同省有关部门推动《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推动《条例》尽快颁布实施.

33.各地要抓紧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提高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透明度.

为保障《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按照国务院和我省相关工作部署,各地市应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都要坚决予以废止或修改.同时,各地、各部门在制定出台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核.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提高政策可预见性和透明度.

34.深入贯彻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优化登记注册业务流程.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0〕240号)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地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接收初始、变更、注销报告信息,并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推进企业登记系统改造,优化登记注册业务流程,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做好保障.

35.强化对全省外商投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处理时限.投诉工作规则、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时限应当对外公布”.我省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省市县三级纵向联络机制的作用,强化对全省外商投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同时通过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横向合作,推动协调解决外商投诉反映的政策性、制度性问题,进一步优化处理方式,提升协调处理效果.

(八)关于第8条“保障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

36.统筹安排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引导和鼓励外资企业参与标准制定.

根据《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22号)、《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粤市监标准〔2020〕159号)有关规定,鼓励在广东设立的外资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符合条件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技术标准的,按不同层级,给予每项标准最高50万元的资助.

37.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省在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过程中,将充分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及时向外资企业公开地方标准制修订过程信息,免费公开强制性标准和非涉密推荐性地方标准文本.支持外资企业开展国际、国外标准翻译和标准解读工作.

38.鼓励外资企业自行制定或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我省支持和鼓励外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或联合有关企事业单位制定企业标准,并免费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

39.支持外资企业符合条件的中国籍员工申请加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下称《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具备《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栏目,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后,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后申请加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40.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按内外资一致原则精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所需材料.

我省将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平台上线后,将按内外资一致原则精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所需材料,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具体包括:一是实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实现供应商“零接触”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推广电子投标、履约保函应用,降低供应商参与成本;二是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实行供应商“一站式”注册登记,全省共享互认;三是与数字政府可信电子证照系统、社会信用公共平台对接、实现企业工商信息、社保信息、诚信信息、资质证书等数据的互享互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无需单独提供相关资质材料.

(九)关于第9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41.加大对涉外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强重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我省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知识产权,加大对涉外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布局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充分利用省内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为企业提供相关领域专利快速预审、快速维权等服务.支持行业协商协会等主体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组织进驻广交会等重点展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42.推动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省内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43.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可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汇出.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国家对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项下外汇支出,境内机构可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等交易相关单证在银行办理.其中,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外汇支出业务需提供税务备案表.

(十)关于第10条“规范外资领域审批监管”.

44.深入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改革,推进信息共享,简化报件审批材料.

《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和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19〕43号)已提出“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改革举措,改革范围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扩大到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单独选址项目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同时,实行“多测合一、成果共享”,原则上将同一阶段的多个测绘事项整合,整合后一个测绘事项原则上由一家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并依法依规共享各阶段测绘成果,满足规划用地相关业务审批的需要.业务间标的物的界址、界线没有变化的,直接沿用前阶段测绘成果,发生变化的进行补充测绘.

45.科学合理设定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执法检查频次,推行“综合查一次”等检查制度,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合规成本.

(1)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

(2)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5〕88号)要求,严格落实分类监管.对重点排污单位,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抽查5%,县级每季度至少抽查25%.对一般排污单位,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按照1:5进行抽查;县级至少按照1:10进行抽查.对特殊监管对象,适度调整抽查比例,具体包括: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的企业,适度提高抽查比例,执行深度监管;对投诉举报少、环境违法情节轻微、环境风险等级较低的企业,适度减少抽查比例,执行常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日常环境管理;对近一年内零投诉且无环境违法记录的放心企业,开展非现场检查,执行侧重监管,指导帮扶企业解决遇到的环境治理问题.

(3)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粤应急规〔2019〕1号)有关规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根据省内外资企业风险等级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经风险评价风险等级越低监督检查频次越少.

(4)根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我省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避免行政执法主体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不同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多项检查并且内容可以合并完成的,原则上应当组织联合检查.

(十一)关于第11条“提升营商环境便利化水平”.

46.推动加快制定《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0年3月,省发展改革委已委托有关专家团队协助起草《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国家、兄弟省份已经出台的营商环境条例作了认真研究,总结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并赴省内有关地市开展了立法调研.我省《条例》将立足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吸收兄弟省份立法经验,同时充分体现广东特色.

47.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外资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作为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在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时,需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及《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出台的政策措施没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内容.特别是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行业管理相关的政策措施中,注重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中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不得有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或者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等内容,从而保障外资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48.进一步提高外籍人才来粤工作便利度,支持在深圳等地试点放宽对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和专业技能人才停居留限制.

(1)《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试行)》(粤府〔2018〕96号)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地区总部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外资或港澳台资研发机构的高层次研发人员发放人才优粤卡.持卡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当地居民待遇,在户籍办理、安居保障、子女入学、社会保险、医疗服务、停居留和出入境、工商登记、金融服务、交通服务、就业服务等14个方面享受“一卡通”优惠便利服务.优粤卡a卡持有人可在医疗便利、交通便利、特设岗位聘用等方面,享受如优先安排病房、乘飞机高铁走优先通道、驾车不受地市限行政策影响、对未取得港澳出入内地商务车牌的港澳和外籍人才可申办一副牌证.

(2)根据《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粤外专发〔2017〕5号),为外国高端人才办理工作许可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全流程在线办理,采用“承诺制”和“容缺受理”便利措施,其工作资历证明、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可采用承诺制,缩短办证时间(法定20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可给予最长期限达5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对已获得来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其外籍团队成员及科研助手可办理相应期限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

(3)根据《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18〕2号),优化人才签证制度,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实现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确认函》的审核、签发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国高端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签证最短可在2个工作日内签发.外籍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凭科技(外专)部门签发的确认函,直接向我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有效期最高10年、每次停留时间最高180日的r字签证,上述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可办理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应种类签证,驻外签证机关办理人才签证,免收签证费和急件费;对需紧急入境但未能在我国驻外签证机关办理r字签证的外籍人才,可凭科技(外专)部门签发的确认函,直接在我省口岸签证机关申请r字临时签证入境(30日以内),入境后如需延长停留时间按规定办理.

49.持续抓好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各项改革措施,探索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广州、深圳市开展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提高通关时效、降低合规成本.

根据国家部署要求,省政府于2019年印发了《广东省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粤府函〔2019〕31号),从规范和降低口岸收费、提高口岸通关服务水平、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以及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口岸通关管理模式改革创新等方面出台了32条措施.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根据海关总署部署,我省在广州、深圳市开展了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推出了进一步推广应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口岸通关“提前申报”通关改革等多项改革创新举措,也形成了我省的典型经验做法.下一步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动各地、各部门持续贯彻实施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各项改革措施,探索推广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持续巩固口岸整体通关时间,进一步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和优化通关作业环节,促进提升作业效率.

50.加强营商环境评价,完善评价结果反馈与整改机制.

《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粤办发〔2018〕27号)明确提出,开展我省营商环境监测评价,每年发布营商环境监测评价报告.2019年12月,省发展改革委按照世界银行方法论,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了全省营商环境试评价工作.目前,试评价的基础工作已完成,下一步将持续推动有关工作.

(十二)关于第12条“支持外资企业应对疫情稳定发展”.

51.用好省加工贸易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请无抵押、优惠利率贷款.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0〕6号)、《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易贷业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商务资字〔2020〕9号)规定,省政府设立加工贸易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承办银行向加工贸易企业发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贷款.承办银行对上年度加工贸易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发放“加易贷”贷款,原则上不应要求企业提供抵质押和担保措施.申请“加易贷”贷款的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工商注册地在广东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上年度有加工贸易进出口实绩;三是信用资质能通过承办银行相关审核.纯贸易型企业原则上不得申请.加工贸易企业名单由省商务厅向承办银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并适时更新.

52.通过设备奖励等方式支持外资制造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制造业企业,按规定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2021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入选项目库的通知》,省级财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设备奖励等方式支持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制造业企业)实施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和绿色发展以及工业强基等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奖励方式是对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珠三角地区(按“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分类,包括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符合条件的新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粤东西北地区(按“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分类,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符合条件的新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省财政技术改造资金分别按珠三角地区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的20%、粤东西北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的30%进行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53.支持外资企业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转内销,加强内销渠道建设、精准对接消费需求,强化内销融资信贷扶持.

我省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6号),抓紧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出台广东省支持企业出口产品转内销的针对性配套措施,支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开拓国内市场,着力帮扶包括相关外资企业在内的外贸企业渡过难关,提振企业扎根广东发展的预期和信心.

54.保障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助企纾困相关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和我省先后出台实施一系列惠企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外资企业同等享受有关普惠性政策.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不公平现象,外资企业可向相应主管部门或通过各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反映,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解决.

55.在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前提下,指导协助重点外资企业(项目)办理外籍员工来粤邀请及“快捷通道”手续.

根据《关于落实我省与境外国家适用“快捷通道”机制包机(航班)来粤实施工作指引》规定,与我国建立“快捷通道”机制的国家包机(航班)来粤从事重要商务、物流、生产和技术服务等领域必要、紧缺人员,重要产业链和高新科技项目复工复产人员,在入境前72小时内在所在国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并取得阴性结果证明,入境后在指定地点集中隔离1至2天内再次接受我方核酸检测及血清抗体检测,如结果均为阴性,暂不实施14天集中隔离,由目的地所在地指挥办将上述人员从集中隔离点接至工作地点或居住点.我省将严格履行防控主体责任,在落实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同时,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保持与相关国家的产业链、供应链畅通,保障各类经贸活动正常开展.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洛江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洛江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要求,落实落细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2〕15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福建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2022〕2号)要求,更加高效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落实“两稳一保一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措施,将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大行业大型企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时间由10月提前至6月。在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更多行业实施存量和增量全额留抵退税政策,摸排行业扩围后可退资源清册,强化政策宣传辅导。不折不扣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确保应退尽退、及时退付。加快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2022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优化办税服务,将年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00小时以内,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主要办税事项100%全程网上办,推动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市场主体。(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推动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及时分解下达具体用款单位,加强预算执行跟踪监控,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加快本级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对涉及助企纾困和扶贫惠民资金的,压减审核时间;涉及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的,提前履行有关程序,做好相关要素保障,确保资金一经下达即可支出。强化结余结转资金动态盘活和统筹使用,加强对预算单位实体账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将存量资金清理上缴财政。除应急救灾、据实结算等资金外,对2022年9月底前未使用完毕的上年结转资金,11月底前未分配下达的当年度预算资金,收回财政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毕的结转资金,及时清理收回。(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三)用足用好专项债券资金。主动对接国家关于扩大专项债支持领域和使用范围的要求,精准做好专项债项目滚动策划申报,争取更多债券资金支持,扩大有效投资。加强财政、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等职能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间的联动协调,发挥各部门管理优势,集中迅速解决项目立项、可研、土地、环评等要素保障,提高项目成熟度。常态化做好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九大领域专项债券项目策划储备,并积极策划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提早做好专项债券扩大支持领域的项目储备。建立项目清单台账,实行“旬统计、月通报、季预警”机制,对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逐笔跟踪分析,进行穿透式、全过程监控,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发改局)

(四)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政府采购面向中小微企业报价的扣除比例从6%—10%提高至15%—20%。政府采购工程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采购人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

(五)落实社保费缓缴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今年底。在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4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今年底。(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税务局)

(六)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返还比例,对参保企业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全年职工平均参保人数)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分别按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其登记为企业类型的,按企业相关划型执行;未登记为企业类型的,按单位及其职工2021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今年底。(办理方式:稳岗返还实行免申即享,扩岗补助实行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财政局,区税务局)

(七)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区封控、管控区域内的参保企业,按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对外公布封控、管控区当月企业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的人数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名参保缴费职工500元,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在封控、管控区域内社会团体等机构参照实施。(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财政局)

(八)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奖补。在我区初创三年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发放工资)满6个月且申请当月仍在该企业就业,可按每人(法定代表人除外)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3万元。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性补贴。(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财政局)

(九)鼓励员工“以老带新”。我区企业员工从泉州地区以外介绍新引进熟练工(接收企业认定)、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等,初次在我区企业稳定就业满1个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的,按照每引进1名奖励500元的标准给予老员工引工奖励补贴(劳务补助)。(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财政局)

(十)大力开展产业工人技能培训。依托我区产业工人技能培训基地,投入资金20万元,为我区企业开展产业工人队伍技能提升班,通过采用“特色定制”“送教入厂”等订单式培训,对生产中遇到的技能问题进行逐个击破,让产业工人队伍接受系统的工艺与安全的理论培训,不断提高产业工人素质,增强产业工人队伍与时代的贴近度,推动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总工会)

(十一)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技能人才评价,可凭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3个月内向区人社局申请技能提升补贴(以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其补贴标准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对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累计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财政局)

(十二)支持企业对接国家级基金投资。鼓励企业对接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进行融资,对获得国家级基金支持的,在省、市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按市级财政奖励金额20%给予叠加奖励。(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

(十三)实行地方贡献增量奖补。对龙头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实现年度增长目标前提下,以企业前3年地方经济贡献平均数为基数,给予年度新增地方经济贡献部分分类分档奖励,即年度新增地方经济贡献部分每超过100万元按超过部分2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

(十四)加快推进园区标准化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项目积极争取专项债,引导驻洛金融机构对获得专项债的园区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优惠支持。鼓励中小微制造企业入驻洛江区工业(产业)园区,对租赁试点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在项目投产后,对实际厂房租金达每月10元/平方米以上的,可结合园区产业现状,项目产值、税收贡献等指标,按实际用于生产的面积,给予企业项目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及范围由试点园区另行制定,奖励期限3年。(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洛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金融办)

(十五)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受疫情影响人群等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方式,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积极向上级行申请,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组织企业积极参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参加机制的中小微企业,积极争取上级对担保费和评估费各按贷款金额0.5%予以补助的专项资金。(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市场监管局,驻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六)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省第七期总额100亿元的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行碳减排支持工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科技创新专项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绿色发展、能源保供和科技创新的信贷投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金融办、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局)

(十七)引导银行机构降低贷款费用。引导银行业机构将降准政策、再贷款再贴现、财政贷款贴息、存款利率下降效果等传导至贷款端,对企业各类手续费应免尽免。(责任单位:区金融办,驻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八)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进一步拓宽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全面实施企业挂牌上市“三年计划”,开展精准辅导。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企业利用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资本市场发债融资,探索碳中和债、储架债、乡村振兴专项债、科技创新债等创新产品。探索建立覆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政府引导型基金链条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高科技项目培育。(责任单位:区金融办、财政局)

(十九)加大对困难行业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中小微困难企业融资纾困,重点加大对餐饮住宿业、零售业、公路水路运输、旅游业等受疫情影响行业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用足用好省“商贸贷”“外贸贷”“科技贷”“技改贷”“创业担保贷”“线上经济贷”“文旅贷”等政策性优惠性政策贷款。(责任单位:区金融办、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工信局、人社局、数字办、文体旅游局、住建局)

(二十)加大金融机构对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对接机制,常态化举办政银企对接活动,开展金融服务小分队活动,全力推动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对接我区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要产业,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灵活创新金融工作。(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发改局、财政局,驻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十一)加大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力度。积极引导企业争取泉州市科技创新天使基金支持,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发展产业中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科技局、金融办、财政局)

(二十二)支持绿色数字技改融资。重点支持绿色数字技改项目及工业(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重点技改项目库。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提款的部分在省、市级财政给予3%贴息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给予5‰的贴息支持。(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金融办)

(二十三)加大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扶持力度。推广“福建省乡村振兴贷”,将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白名单”管理,实现无抵押、纯信用融资。积极对接上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深入推进农业政策性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科学谋划融资项目。多渠道宣传泉州市地理标志商标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助力扩大地理标志商标质押贷款覆盖面。(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农水局、发改局、财政局、金融办、市场监管局)

(二十四)积极推广“信易贷”。大力推广应用泉州市“信易贷”平台,配合推动纳税、水电气、不动产等信息共享应用,进一步发挥信用信息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引导中小微企业上平台注册、发布融资需求,鼓励银行加快对接授信速度、提高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责任单位:区发改局、金融办、数字办,驻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十五)全力促进消费需求。积极参与全市“爱泉州·大乐购”百场主题活动,对接“全闽乐购”等省级各项促销政策,依托银联云闪付等平台发放汽车家电、家居建材、餐饮住宿各类商旅消费券,重点对购买新车的用户给予每辆3000元以上消费补贴。鼓励举办各类夜间消费、汽车促销、购物节和美食节等大型综合促消费活动,对列入我区重点促消费活动的,给予组织单位不高于费用总额50%的补助,补助金额每次最高不超过20万元。落实乘用车购置税减半政策,进一步降低购车成本。积极开展旅游宣传推介,助力恢复旅游消费市场,对于企业2022年参与省市宣传推介活动、投放“悠游洛江”品牌形象宣传广告的进行一定补助,每家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引导金融机构紧跟新市民金融需求,推广消费信贷产品,推动消费信贷业务发展。重点支持文化旅游和直播经济等消费领域发展,支持“宋元中国·海丝泉州”文化旅游等相关项目建设,支持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直播基地项目建设和重要直播经济活动,积极争取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切块资金。(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商务局、文体旅游局、财政局、发改局、金融办)

(二十六)实施汽车服务业经营贡献奖励。对在我区注册并纳入统计的汽车售前、售中、售后三方面服务的法人企业(包括汽车4S店、二手车交易、汽车超市、汽车租赁、汽车电子商务、汽车美容保养、汽车金融和保险、中介机构,以及延伸至汽车俱乐部、汽车文化娱乐等汽车服务为主题的配套企业),新入驻我区的(指建成后投入经营并开始在我区纳税,含迁建),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亿元及以上,按当年度经济贡献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连续2年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且当年度较前一年度经济贡献有新增的,按其当年度经济贡献增量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财政局)

(二十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引导各保供企业通过APP购物小程序等在疫情防控中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围绕重点领域,力争培育、引进一批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聚焦平台服务质量、平台服务供给等方面,不断扩大公共服务平台影响力。(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数字办、商务局)

(二十八)支持旅行社纾困。支持旅行社应对疫情影响,加快恢复经营,助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2021年组接团游客数量,协助我区入选全市排名前30位的旅行社申请奖补资金。(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区文体旅游局、财政局,区税务局)

(二十九)加快前期项目审批节奏。落实“攻前期、快审批、促落地”活动要求,全力推动我区国建华中建筑中心A区和B区、桐诚时代3个市重点项目6月份完成关键前期节点任务,下半年再推动一批重点项目纳入市前期攻坚活动。逐月推进前期项目开工建设,落实前期项目“一项目一计划”,加快审批节奏,强化要素保障,确保各个前期节点有效衔接、顺利推进,确保完成全年55个以上项目新开工建设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区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各项目分级管理单位)

(三十)推动预备项目落地开工。深入实施“预备转在建,落地大比拼”活动,全力推动洛江区城市品质提升、万紫千红智能印业2个市预备重点项目在年底前开工建设。进一步压实预备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推动各审批职能部门提前介入评估论证,摸排可能存在的制约瓶颈,创造条件破解审批堵点。创新“一项目一计划”指导协调服务,尽可能让项目业主一次性备齐审批要件,并联平行作业,交叉加快推进前期审批工作,能早则早、能快尽快,推动一批预备项目在年底前达成开工条件。(责任单位:区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各项目分级管理单位)

(三十一)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加密洛江横纵向通道布局,提速推动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等重要通道工程,全力加快洛江“聚城畅通”项目实施进度,全力推进洛江至丰泽高速(甬莞高速联络线)、G324改线洛江段(泉梅高速洛江段)等项目前期,加强资源要素保障,优化审批程序,抓紧推动上马实施,确保应开尽开、能开尽开。持续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2022年实施农村公路硬化改造10公里、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6.8公里、改造农村公路危桥1座以上。(责任单位: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局、财政局,区万投集团、国投集团)

(三十二)加快推进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加快洛江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建设进度;推进河市西溪安全生态水系治理项目前期工作,争取今年10月份动工建设;加快推进2022年洛江区省级水土流失治理项目、虹山水土保持生态村项目等工程。(责任单位:区农水局)

(三十三)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网建设。全面调查城市地下管线现状,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网建设规划,明确入网管线种类及要求。健全运管制度,研究出台管网运营管理等机制,合理分摊综合管网的建设、运营、维护费用。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结合片区更新改造试点,有序推进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城管局、自然资源局,区国投集团)

(三十四)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完善城市综合道路交通体系,实现与其他统管区互联互通,快速进出城。全力推进3个“聚城畅通”市政工程,加快万虹路(国道324至河市中学)改造提升、万虹路(河市中学至马甲新庵岭)拓改、西环路(朋虹街-经九路)等项目建设,系统化推进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坚持系统谋划、成片推进原则,统筹地上、地下规划和项目建设实施。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责任单位: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

(三十五)加快推进城市更新。落实好中办、国办《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以及老旧小区(片区)改造、房屋安全综合整治、保障性住房建设、低效用地再开发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坚持“留、改、提、拆、建”统筹,围绕“人居环境改善、历史文化保护、城市功能完善、产业配套提升”四大重点类别,借鉴国内先进地区城市更新规划、土地、资金、经营利用方面的配套政策,创新运营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责任单位: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

(三十六)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原则,优先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新建小区探索充电基础设施统一建设、统一运营模式。2022年建设公共充电桩30个以上,总投资300万元以上。(责任单位:区发改局、住建局,区国投集团)

(三十七)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工程、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对社会资本方通过创新运营模式、引入先进技术、提升运营效率等方式,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并减少政府补助额度的,采取适当方式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奖励。(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城管局、农水局、文体旅游局、卫健局,洛江生态环境局)

(三十八)持续实施国有企业扩大投融资行动。区属国有企业加快推进市实验小学洛江第二校区、泉州第十一中学塘西校区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阳江新城片区及西片区机械产业园两大片区开发,力争2022年完成投资21.83亿元。围绕传统产业转型、优势产业集聚、新兴产业培育,建设符合产业发展需求、高标准设计的标准化产业园区。依托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将土地、房产等资产加以有效利用,对现有万安商业楼资产进行盘活,采取银行联合授信,提高融资规模,力争2022年完成直接融资1.8亿元。推动区属国有企业参投市级设立产业投资母基金,区国投集团出资参投市金控集团设立知识产权基金二期,充分发挥基金撬动功能,带动民间资本、风投机构以市场化股权投资方式支持我区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工信局,区万投集团、国投集团)

(三十九)加强对重点外贸企业跟踪服务。建立重点外贸企业管理服务名单,充分发扬主动靠前的服务精神,深入重点外贸企业开展常态化精准帮扶,真正摸清企业在外贸进出口方面存在的难题,找准主要问题,帮助解决企业面临的融资、通关、退税、市场开拓、物流和营商环境等困难问题,鼓励抢抓订单,多生产多出口。(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四十)加大出口信保支持外贸力度。强化出口信保支持,鼓励外贸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外贸出口企业,指导其在中国(福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上申领政策性保险,对于自行投保的外贸企业,区级在省、市两级财政扶持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四十一)支持拓展多元化市场。鼓励企业参加线上线下各类展会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境外线下展会以及市商务局(含市贸促会)牵头举办的外贸云展会的企业,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支持企业运用市场采购贸易新业态拓展出口业务,积极做好有业务需求的企业对接中欧班列服务工作。(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财政局)

(四十二)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省鼓励发展、列入省重点外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强化重大外资项目服务,实行“一企一策”,并纳入重点项目管理,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转段升级。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重大项目,按现行稳增长政策由受益财政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财政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

(四十三)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推动鼓励类外资项目享受进口设备免税等优惠政策。坚持内外资一视同仁,全面落实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严格落实新修订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范围,鼓励外国投资者来洛投资。衔接省上网上办事大厅“海外版”专区,为在洛外籍人员、港澳台居民、华侨等提供涉外政策新闻咨询、办事指引、办事进度查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司法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四十四)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复工达产。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风险监测机制,加强产业链供应链苗头性问题预警管理,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产业链上下游衔接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问题,保障企业稳定生产。及时总结推广“点对点”运输、不见面交接、绿色通道等经验做法,加强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服务保障,推动上下联动、区域互认,协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复工达产。强化属地政府责任,督促企业(单位)设立防疫专员并加强培训,指导企业落实落细人员个人防护、健康监测、核酸检测“应检尽检”、日常通风消毒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商务局、人社局、卫健局)

(四十五)鼓励小微企业上规模。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服务,协调解决其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推动小微企业加快成长为规模企业,培育经济新增长点。对2020年以来新增纳入我区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对2021年以来新增纳入我区统计部门联网直报且存续期至少1年及以上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对2021年以来新增纳入我区统计部门联网直报且存续期至少1年及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第一年给予3万元奖励;存续期两年及以上的,第二年再给予2万元奖励。(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发改局、商务局、财政局)

(四十六)培优扶强龙头企业。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制造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30亿元的规上重点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发改局、商务局、财政局)

(四十七)激活建筑企业增长活力。实行建筑业招商引资“一企一策”,支持建筑业招大引强、做大做强,加大对建筑企业办公及生产基地用地支持。将电子投标保函延伸覆盖到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释放建筑企业投标保证金现金流,增强建筑业市场主体活力。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试行竖向结构的装配式建筑,支持重点建筑企业申报科技创新补助政策,推动建筑业产业化、装配化发展。加强建筑产业人才培训,鼓励辖区内高等院校、职业学院与本区建筑业企业联合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班,对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补助。定期开办区建筑行业人才专题研修班,促进建筑行业互促发展。由洛江区建筑业企业法律服务工作室聘请专业律师团队,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科技局、金融办)

(四十八)鼓励建筑企业争先创优。对建筑业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获“鲁班奖”、“李春奖”、“詹天佑奖”、“大禹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国家AAA安全文明诚信工地、“闽江杯”省优质工程奖、省部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优良项目的,按照规定予以适当奖励。(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住建局、财政局)

(四十九)不折不扣确保交通物流畅通。落实疫情防控和物流保通保畅要求,优化货运车辆交通防疫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严禁硬隔离区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区财政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区住建局、财政局、卫健局)

(五十)着力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气用网等成本。落实省、市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开展2022年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市级,进一步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推动落实各项惠企降费政策。优化工程领域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责任单位:洛江供电服务中心、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洛江供水分公司、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区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

(五十一)降低市场主体租金成本。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3—6个月租金;其他行业市场主体承租国有房屋减免租金按现有政策继续执行;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国有银行加强与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出租人对接,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金融支持。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基础上,通过适当减免或缓交租金等方式,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办理方式:房土两税减免为申请享受,其余为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五十二)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区、乡、村三级物流,扶持交邮融合、邮快融合项目,实现区级、乡(镇)级物流网点全覆盖,加大财政投入,力争2022年底再完成5个村级物流服务网点的升级改造建设。优化快递末端服务功能,实施快递进村工程,完善农村寄递物流网络。(责任单位:区发改局、住建局、商务局,洛江邮政分公司)

(五十三)鼓励供应链产能回归。支持纳税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的龙头企业通过改造低效用地,建设标准厂房,以商招商引进上下游供应链企业就近协作配套,推动泉州市域外上下游供应链企业产能回归。引进上下游供应链企业的新增地方经济贡献,视同该龙头企业的新增地方经济贡献,并由区财政对新增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给予分档奖励,即年度新增地方经济贡献部分每超过100万元按超过部分2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

(五十四)支持企业加强创新创业。鼓励中小微企业参加“创客中国”和“创响福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对进入泉州市级决赛、省级决赛、国家总决赛的企业,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每个参赛项目1万元、2万元、5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多个项目可同时享受。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发展为高新技术企业。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原有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给予10万元奖励(再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财政贡献额)。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研攻关,积极参与重大项目“揭榜挂帅”“军令状”等技术攻关。鼓励企业技术中心购置研发设备提升研发能力,对获得市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区财政按照市级补助金额的20%予以补助。(办理方式: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补助为免申即享,其余为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

(五十五)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在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区级再分别给予补助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在市级按照优秀给予50万元、良好给予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给予5万元奖励。(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五十六)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增纳入省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库的企业,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在省、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省级绿色工厂,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

(五十七)推进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对获评国家、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项目,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省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项目,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分别给予一个场景10万元、5万元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

(五十八)推广应用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鼓励各行业龙头企业率先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实施工业互联网示范工程,将工业互联网实施经验转化为标准化解决方案向行业企业辐射推广。对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按与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提供“互联网+”解决方案或服务产品的企业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

(五十九)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推动企业基础设施、平台系统和业务应用上云,对年度云服务费超过5万元的企业,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按照市级年度补助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

六、保粮食能源供应稳定

(六十)强化粮食生产保障。严格执行国家、省强农惠农政策,做好粮食收购政策宣传。2022年7月底前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第二批资金发放到户。落实化肥保供稳价调控措施,保障化肥供应充足、价格稳定。(责任单位:区农水局、发改局、商务局)

(六十一)加强粮食收储和设施建设。继续实施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好2022年适当提高稻谷最低收购价水平的政策要求。持续抓好粮食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1.28万吨粮食储备任务,提升粮食应急供应保障能力。加强区级应急成品粮油监管,积极协同配合市储备粮油管理公司完善市区中心粮库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国投集团)

(六十二)抓紧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引导社会资本踊跃参与分布式光伏投资。加大电网投资力度,推进建设河市110kV变电站工程、虹山35千伏输变电工程,完成罗溪、马甲、虹山3条10kV线路的防雷改造,完成32个台区的高效能配变更换,完成新改建台区9个。(责任单位:区发改局,洛江供电服务中心)

(六十三)保障新上项目用能。坚持能效优先和保障合理用能相结合,积极争取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做好能耗指标保障服务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节能审查,推动能源要素向单位能耗产出效益高的产业和项目倾斜。(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发改局)

(六十四)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职工家庭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商品住房的,租房提取额度由每月600元提高至800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洛江管理部)

(六十五)做好医疗保障服务。对疫情期间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行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生育保险费。鼓励群众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加职工医保,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和家庭共济账户支付核酸检测费用。开展“泉州信用医保”,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减轻参保人员就医经济负担。建立参保单位医保专员工作机制,依托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医保服务窗口,大力推进医保服务下沉,打通医保服务“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区医保分局、财政局,区税务局)

(六十六)加大社会办医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健康服务产业,实行民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待遇“三同步”,即医保定点准入、职称评聘同等待遇、高层次人才同步认定。鼓励支持举办康复、托育、老年病、精神、临终关怀等特需机构。(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医保分局、人社局、民政局)

(六十七)强化养老服务及社会救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自建的每床补助10000元、租赁的每床补助5000元)和床位运营补助(按年实际平均入住床位数,普通床位每年每床2000元,护理型床位每年每床2400元)。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也可申请护理型床位运营补助。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低保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5%—48%,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同步提高。(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民政局、财政局)

(六十八)优化提升职工服务。统筹安排120万元工会专项资金,用于激励广大基层工会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区总工会组织开展至少10期一线职工疗休养示范班。投入工会资金12万元,开办2022年职工子女暑托班5个班次,帮助职工特别是“双职工”解决子女暑期管护后顾之忧。(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总工会)

(六十九)做好保供稳价工作。做好“菜篮子”产品的生产、流通等工作,对肉蛋菜种养殖基地升级改造、开展副食品配送等项目给予资金补贴。落实物资保障“平战结合”工作方案,做好疫情防控的生活物资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

(七十)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专项行动,建立“三张清单”制度,实行“红橙黄蓝”分级分类动态监管,争取2022年底前完成1100余家企事业单位标准化创建目标任务。强化安全宣传警示教育,运用“现身说法”典型事故、重大隐患问题曝光等手段,以案释法警醒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肃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探索安全生产连片执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区应急局)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着力保市场主体以保就业保民生,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要全面顶格落实国务院、省、市各项政策措施,制定实施细则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确保各项政策应落尽落、市场主体应享尽享,形成政策叠加效应。方案中的助企纾困政策,如与国家、省、市已有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如与我区已出台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国有哪些正规的融资平台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