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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案例分析 南北车合并案例分析

南北车合并后复牌五个交易日连续涨停,与此同时,一分自查报告引发内幕交易质疑。报告显示,南北车双方多位高管及家属,在停牌前的半年内,曾买卖过各自公司或对方公司的股票,涉及北车董事长、部分高管等25人

在停牌前半年内买卖南北车股票,涉及北车董事长等25人,大部分人员称对合并不知情

南北车合并后复牌五个交易日连续涨停,与此同时,合并预案中一段“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引起关注。这份自查报告显示,南北车双方多位高管及家属,在停牌前的半年内,曾买卖过各自公司或对方公司的股票。这引发外界对南北车相关人员存在内幕交易的质疑。

1月7日,中国南车、中国北车同时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两家公司A股股票均在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5日和2015年1月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个别交易出现“赔钱”

1月8日,有媒体报道称,在南北车双双停牌前的半年,即2014年4月26日至2014年10月26日期间,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的多位高管及家属,都曾买卖过各自公司和对方公司的股票。

新京报记者查询南车北车合并预案发现,在预案第65至83页列有上述交易情况,涉及人员达25人,其中南车6人,北车19人。合并预案显示,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的股票自2014年10月27日起停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南车集团、中国南车、北车集团、中国北车及其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目知情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参与本项目的中介机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交易停牌前6个月内,即2014年4月26日至2014年10月26日期间交易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A股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且相关方出具了自查报告。

其中,中国北车交易南车股票的人员包括中国北车董事长崔殿国、中国北车总裁奚国华及配偶、中国北车董事会秘书谢纪龙、中国北车副总裁兼财务总监高志及配偶和子女等17人。

在上述自查人员中,自查期间存在仅买入、仅卖出,以及先买入后卖出等交易行为。大部分交易有“赚到钱”,也有出现“赔钱”的情况。

其中,中国北车副总裁兼财务总监高志的子女高久祎,以5.18元均价购入南车77100股,卖出均价为5.32元,总差价10794元。而中国北车董事会办公室业务主任胡刚,购入南车股票均价为4.63元,卖出均价为4.61元,共93100股,“赔了”1862元。中国北车资本运营部部长鄢德佳的配偶赵凤玉,购入南车均价为4.43元,卖出均价为4.27元,共15000股,“赔了”2400元。

根据自查报告股票买卖数据计算,部分自查人员在停牌后仍持有南北车股票,如果按买入均价计算,这些股票在复牌后收益已翻番。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包括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等。

而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等。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如果这些人员买卖该证券,就构成了内幕交易。

南北车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称自己“不知道合并事宜”的说法可能“说不过去”。南北车合并,在国内市场近乎形成垄断,是明显利好。而称自己知晓合并,但未告知配偶的高层管理人员,其配偶交易股票也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是否属于内幕交易,还需要根据交易行为是否存在明显异常等来判断,包括交易习惯、时间节点等。比如,从来没有开过户的人,突然开户交易,交易完成后又没有再买卖其他股票等。是否定性为内幕交易需要由证监会来进行调查和判断,如果构成,将移送司法。比如需要公开披露买卖信息,买卖间隔不能超过六个月。公司高管是知情人的范围的一种,是构成内幕交易的前提,但是否构成内幕交易,还需要判定是否知悉内幕信息后完成交易,这需要监管部门的认定

水果节假日促销方案 篇二

第一,关于产品用户群体的定位

如果想要通过微信做营销,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对我们所在行业的用户群体的定位,我们必须要明确的一点是微信的属性,微信自诞生开始,都是为社交而生,所以,社交这个基因是我们不可避免的而且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所以我们的产品必然也是具有社交属性的东西,如果脱离了社交这个属性,必然是不能长久而且是非常耗费时间的一件事情,如我们可以通过微信朋友圈推销一些代购类的产品,但对于一些钢材类的产品,无论花多少的气力进行推销,我想都不会获得多好的效果,所以,对于产品用户群的定位问题,显得至关重要。

第二,朋友的选择和添加技巧

上文提到,微信营销离不开社交,社交的基因基于的是朋友间的关系,这个朋友包含熟人和陌生人之间的营销,对于熟人,很多人认为这不需要多说什么,只需要将自己的产品放到朋友圈中就可以了,恰恰相反,对于此类的营销恰恰会引起朋友的反感,不断的在朋友公有的空间中制造垃圾,最终的结果就像人们口中常说的那样“做了半年的淘宝失去了所有的朋友”。所以,在熟人间做微信营销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收敛,要领就是只需要让别人知道你是做什么产品的就足够了,在有需求的时候也会及时找到你。

对于陌生人营销的时候,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头像昵称的填写,最好不要直白的将自己所做的产品名称作为自己的昵称名称,如今的用户对于广告的反感度就不多说了。对于陌生人的交往方面,技巧性与真诚性显得至关重要。

第三,实际微信营销案例

水果微信营销作为微信营销的经典案例已经被复制了N多次,曾经笔者也做过水果营销方面的案例,基础设施铺设前文已经梳理完毕,对于用户人群我们把附近的人选择在一些主要的小区附近,对于营销的方式,我们可以使用朋友圈加上微信公众账号的方式进行,在朋友圈,我们可以通过一些趣味水果拼图或者是一些吃水果的益处及方式方面进行宣传。

此外,如何让用户受益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比如免费送水果,经过一系列的优惠活动,受众人群逐步增多,最终养成了用户微信购买的习惯。

1、内幕交易 【案情】

梁某精通电脑和网络,蔡某是炒股高手。两人相互“合作”,由梁某提供内幕信息,蔡某负责操作,在股市上获利。最终,两人分别因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内幕交易罪,被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梁某任职于某证券公司,是公司的网管,善于网络操作,特别是远程控制,是一个黑客高手。梁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常常入侵本公司的电脑系统,非法窃取本公司与上市公司商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股改方案、收购、重组、整体上市等涉及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并利用公司电脑以电子邮件、FTP上传等方式泄露给蔡某。

由蔡某进行分析后,有选择性地购买股票并获利。

为了获取更多的信息,2006年7月至8月间,梁某通过在境内的多个网站开设个人博客,并在博客网页中嵌入自己编写的控制指令,利用已存在于证券交易机构网络中的程序自动读取、执行这些指令,攻击数据库,并有选择地将数据库中尚未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通过网络泄露到境外的网站。为了便于蔡某读取这些信息,梁某特意在蔡某的电脑上安装了程序以读取这些信息,并加以分析和利用。

请分析本案例中所使用的内幕交易的手段。

2:通海高科虚假发行证券案

1998年8月28日,吉林电子集团以其下属通化无线电厂生产电视机的经营性资产连同部分相关负债、吉林紫晶电子有限公司99.72%的股权、北方液晶研究开发中心30%的股权以及TET—LCD工程所占用的13.6万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江门高路华以其下属江门市高路华电视机厂、通化市三海电视机厂和江门市高路华产品销售有限公司90%的股权作为出资,并联合黑龙江省电子物资总公司、吉林省隆达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市嘉禾经贸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吉林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发起人将评估后的经营性净资产元、其他发起人将投入的现金元(各发起人合计出资元),按1:0.7969的比例折为发起人股35000万股。根据中庆会计师事务所中庆验字(1998)第196号文确认,发起人认购股份的股款已全部到位,实收股本35000万股,发起人出资溢价部分元转入资本公积金。吉林省人民政府于1999年11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通海高科股票发行申请及公开募集文件等申报材料。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6月20日以证监发行字[2000]79号文《关于核准吉林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核准通海高科股票公开发行申请的决定。

2000年6月30日,公司刊登了招股说明书,7月3日,通海高科以61.83倍的市盈率、发行价为16.88元公开发行,发行10000万股股票融得资金16.88亿元人民币。但是,股票发行后几天,群众举报通海高科的公开募集文件含有重大虚假内容,原计划2000年7月10日挂牌上市的股票,8日却被中国证监会紧急叫停,并展开立案调查。对调查中取得的有关财务会计证据材料的分析显示,并入通海高科的江门电视机厂和江门销售公司,于1998、1999两年合计虚构电视机生产销售146万余台,合计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近35亿元,合计虚构主营业务利润5亿多元。调查中还发现与上述虚构的财务会计数据相关的、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千多张,合计金额近16亿元,以及伪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帐单、银行对帐单等金融票证。通海高科在其股票发行申请和公开募集文件中使用了江门电视机厂和江门销售公司上述虚构的财务会计数据,将其1998、1999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公布为25亿元和15亿元,主营业务利润公布为4.3亿元和2.5亿元。通海高科的财务会计文件由此存在重大虚假记载。经查实,1998年11月,为了达到上市目的,在黄卓灵、李长有的主持下,在江门市银晶酒店、巴黎娱乐城连续召开了5次所谓的中介机构协调会,主要就通海高科不符合上市要求研究如何造假,并进行了明确分工:黄卓灵负责销售公司和电视机厂造假的组织和策划;张思怀负责生产上、法律上的有关事务;黎金源负责财务方面具体造假的操作和落实工作;许桂林负责指导建账、补账。最后决定,广东高路华集团拟转入江门高路华集团作为入股通海高科的资产转移时间确定在1998年6月30日之后,江门方没有纳税的问题由吉电集团提供长春高新开发区企业免税文件予以解决;江门方没有财务账的问题由黎金源负责,按许桂林设计的预选材料重新建账和补账。1999年7月,应通海高科的要求,中庆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日期为1998年8月27日的虚假验资报告。9月,又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和《盈利预测报告》。2000年5月9日,北京京融律师事务所为通海高科出具了虚假的《关于吉林省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02年9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通海高科做出处理:通海高科股票公开发行的核准决定予以撤销,通海高科因股票发行所获的募股资金应当返还投资者。同时中国证监会依法将该案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1、通海高科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股票发行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有哪些违法行为?各自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请分析中国证监会对通海高科股票公开发行的核准决定予以撤销的行为。

案例3:上市公司流通股东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案

2003年6月13日,某公司的三位流通股股东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认为某交易所关于该公司的终止上市决定是错误的,请求中国证监会予以纠正,并提请对《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改)》及其补充规定进行复议审查,向中国证会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某证券交易所关于某公司的终止上市公告不符合事实真相,终止上市的决定是错误的,违反了三公原则,违背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

中国证监会接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进行了审查。7月29日,中国证监会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证监复不受字[2003]3号),称:申请人不服某证券交易所关于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会认为:申请人作为股票被终止上市的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认为该终止上市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向该公司提出,请求公司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而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7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1、某公司流通股三位流通股股东是否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为什么?

2、根据2005年10月27日的《证券法》的规定,某证券交易所关于某公司终止上市的决定是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

3、如何理解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案例4:万国证券操纵国债期货交易案

1995年2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总成交为8539.93亿元,其中6800多亿集中在“327”品种(它是92年发行的三年期100元国库券)。该日那天下午4点22分,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及其空方盟友陡然抛出700万口(合1760亿人民币)的空单,致使“327”价位迅速从152元跌落到147.5元,万国证券公司不仅收复此前做空的亏损而且硕果累累。然而事情并未到此结束。因“327”品种发行总量是380亿,入市现货不到200亿,万国证券公司及空方盟友下单量高于市场流量的20倍,他们是拿并不持有的证券空单游戏投资大众。【思考问题】

试分析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提示:与人串谋,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又称相对委托。

操纵参与者经串通,分别扮演买方和卖方角色,并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券种、数量、价格,在相近时间内,向不同的证券公司发出买进、卖出的交易指令。并达成交易的行为。相对委托的实质是人为造市,造成某种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交易活跃的表象。当跟风者纷纷光顾由造市者操纵的证券时,操纵者趁机获取巨额利润。因为相对委托是两个以上行为人分别通过两个(或以上)券商进行证券交易的,所以只要严密掩饰事先串通、共谋事实,仅仅凭交易记录一般很难证实本行为。我国现行立法,如《暂行办法》及《证券法》对此规定却至为概括、原则。

案例5:南山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法律禁止的证券交易案

1996年11月,南山基金管理公司集中巨额资金(9525万元)以16个帐户持续买入石家庄国际大厦有限公司股票达1450万股,占国际大厦流通股的30%,将国际大厦股价拉高至21元,涨幅达1倍左右。,期间,南山基金多次利用不同帐户对该只股票做作价格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以制造成交活跃现象,各帐户自买自卖量占42.4%。

请分析南山基金管理公司证券交易行为的性质、特征和法律责任。

案例6:蓝田股份违反信息披露要求案

湖北蓝田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沈阳市心北副食商场、沈阳市心北制药厂、沈阳莲花大酒店三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的。1995年12月15日,其转为社会募集公司。1996年5月27日向社会公开发行3000万股A股股票(简称“蓝田股份”)。1996年6月18日其股票上市交易。据中国证监会1999年10月公布的查处结果,蓝田股份进行了以下的违规行为:

(一)伪造政府主管部门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蓝田股份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伪造了沈阳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的批复》,对沈阳土地管理局未批准处置的两块公司土地作了违规处置,同时盗用沈阳土地管理局名义谎称同意蓝田股份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评估结果计入公司总资产,由此虚增公司无形资产1100万元。蓝田股份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还伪造了两份土地证以及三份沈阳市人民政府地价核定批复。

(二)伪造银行对账单,虚增巨额银行存款。为达到虚增资产的目的,蓝田股份伪造了该公司及下属企业三个银行账户1995年12月份银行对账单,共虚增银行存款万元,占公司1995年财务会计报告(合并资产负债表)中银行存款额(4420万元)的62%。

(三)隐瞒缩减公司股本的重大事项。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蓝田股份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由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同时对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也作了相应缩减。对上述缩减公司股本的重大事项,蓝田股份在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及股票上市之后予以隐瞒,未作公开披露。

(四)隐瞒内部职工股托管后上柜交易的重大事实。1993年4月10日,蓝田股份将全部内部职工股在沈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集中托管。1995年11月6日至1996年5月2日蓝田股份已托管的内部职工股在沈阳产权交易报价系统挂牌交易。对此,蓝田股份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思考问题】

请分析蓝田股份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哪些要求?

提示:被告生态农业“连续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夸大公司业绩,编制虚假的财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违反了公司信息披露的诚实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 “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知道生态农业公司报告虚假而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亦构成共同侵权,应与生态农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华伦所是蓝田股份发布虚假财务报告期间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法》、《审计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蓝田股份提供的财务文件进行真实、客观、公正的审查核实并出具结论,以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该所却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和真实客观的原则,对具有虚假记载内容的蓝田股份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纵容蓝田股份出具虚假财务报告并连续几年将载有虚假内容的中报、年报在主要证券媒体公布,对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进行欺诈、误导,其行为与蓝田股份一起均构成虚假陈述。

蓝田股份原董事长保田、瞿兆玉等四名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因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虚假注册资金罪等罪名,于2003年12月31日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三年并立即生效。

案例7:麦科特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要求案

广东麦科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记载:其通过伪造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虚构固定资产9,074万港币;采用伪造材料和产品的购销合同、虚开进出口港币发票、伪造海关印章等手段,虚构收入30,118万港币,虚构成本20,798万港币,其中1997年虚构利润4,164万港币,1998年虚构利润3,825港币,1999年虚构利润1,331港币。为达到公开发行上市的规模,将虚构利润9,000多万港币转为实收资本,以及倒制会计凭证、会计报表、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同时还查明,在麦科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过程中,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广东大正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资产评估报告,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法律意见书,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参与编制了严重失实的发行申报文件。

广东麦科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记载:其通过伪造进口设备融 租赁合同,虚构固定资产9,074万港币;采用伪造材料和产品的购销合同、虚开进出口港币发票、伪造海关印章等手段,虚构收入30,118万港币,虚构成本20,798万港币,其中1997年虚构利润4,164万港币,1998年虚 利润3,825港币,1999年虚构利润1,331港币。为达到公开发行上市的规模,将虚构利润9,000多万港币转为实收资本,以及倒制会计凭证、会计报表、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同时还查明,在麦科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过程中,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广东大正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资产评估报告,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法律意见书,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参与编制了严重失实的发行申报文件。【思考问题】

麦科特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大正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及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质及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哪些要求?

案例8:宝安收购延中股份案

上海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中”)成立于1985年,股份全部为流通股。1993年9月,深圳宝安集团(以下简称“宝安”)安排下属的三家企业——宝安上海公司、宝安华东保健用品公司和深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共同收购延中股票。1993年9月28日,宝安华阳公司、深圳龙岗公司共有延中股份合计为6.09%。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7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5%以上必须进行公告的规定,两公司已超过法定报告义务要求的比例,而未履行发行报告和公告的义务。1993年9月29日,宝安上海公司已持有延中股票的4.56%。在未履行法定义务和公告义务之前,宝安上海公司于1993年9月30日再行扫盘,致使三公司共持有延中股票的17.07%。9月30日11:15分,延中被停牌,电脑屏幕上映出了宝安公司的公告,本公司于本日已拥有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现根据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第47条之规定,特此通告。之后,为巩固其大股东的地位,到10月6日,宝安公司增持延中公司股份到19.8%,成为延中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在毫无准备的袭击面前,延中稍有忙乱,他们表示不排除采取反收购行动的可能。同时,延中聘任在应付敌意收购很有经验的施罗德集团香港宝源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延中的顾问。延中提出疑问:9月29日,宝安上海公司已持有延中股票4.56%,按照5%就要申报的规定,就只能再买0.5%。然而,9月30日集中竞价时,宝安一次就购进延中股342万股,如此跳过5%公告后必须2%、2%分批购进的规定,一下子达到17%多。

延中表示,很遗憾宝安没有事先与延中沟通、协商,由于对方意图表现出敌意,袭击又来得突然,严重影响了延中目前的正常经营。宝安则表示,无意与延中公司发生对立,因为那样会给广大中小股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并且正在考虑以某种形式使中小股东避免损失。股份公司的管理说到底是为全体股东服务的,在认识上和行动上绝不能脱离广大股东的利益;宝安的目标只是想做延中的第一大股东,对延中实际控股,以直接介入公司的经营决策,提高公司经营水平,尽力以较大的利润回报广大投资者。延中认为,宝安从4.56%一下子跳到17%显然有违规之处。延中公司由认为宝安公司19.8%的持股中,除5%以外的股份外,均是非法取得、不合规范取得的。同时宝安是恶意收购,因而延中向法院诉请确认超过通过5%的近15%股份取得无效。

事件发生后,中国证监会与其他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了联合调查。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在上海做出裁决,认定宝安上海公司通过在股市买入延中股票获得的股权是有效的。但是宝安上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收购延中股份的过程中存在着违规行为,并据此对宝安上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给以警告处分、罚款200万元。罚款上缴国库。另外,在证券主管部门的斡旋下,宝安上海公司与延中公司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宝安公司放弃改选延中董事会的要求,同时延中公司也不采取反收购的措施。宝安公司持有的19.8%延中股票的收益权全部归宝安公司所有,但其表决权的55%由延中公司董事长行使,宝安公司拥有剩余45%的表决权;宝安公司委派两名董事进入延中公司董事会,分别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但不得干预延中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宝安公司增、减持延中股份须征得延中公司董事会同意。【思考问题】

1、宝安公司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2、如何理解“一致行动人”的含义?

3、如何理解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即既对宝安上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给以警告处分、罚款200万元,又认定宝安上海公司通过在股市买入延中股票获得的股权是有效的?

4、试分析宝安上海公司与延中公司和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案例9:宁波联合公司将其股份两次转让案

1996年7月8日,原告(宁波中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元公司”)、被告(宁波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联合公司”)签订了一份被告将其持有的500万股宁波华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现改名为“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代码为600768)法人股转让给原告的协议。协议规定,被告500万股华通公司法人股以每股1.57元,合计785万元转让给原告。双方同意尽快过户,过户手续由原告办理,费用由原告负担。1996年11月1日,华通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在上市公告书中,被告仍为华通公司第三大股东。1996年12月24日,被告又与湖北某某公司签订了500万股华通公司法人股的转让协议,并于1996年12月27日向上海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现为“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1996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依照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原告得知此事后于1997年1月27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法院确认上海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登记过户行为无效,判定被告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①1997年5月,湖北某某公司将其500万华通公司法人股出售给海南某某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但由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函冻结该500万华通公司法人股,致使海南某某公司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海南某某公司便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湖北某某公司。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被告列为第三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股份转让协议协议有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当时上海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下属单位,股份协议转让须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海证券交易所便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中国证监会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经(1997)227号函做作出答复。【思考问题】

1、宁波中元公司对湖北某某公司取得的股份所有权是否有权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消?上海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票登记过户手续是否有法律效力?

2、宁波联合公司与宁波中元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公司签订的两份宁波华通公司500万股法人股转让协议,哪一份有效?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完毕是否即为股份所有权的转移?

3、宁波中元公司要求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其是否有“可得利益”损失?如有,如何确定其数额?

案例10:广发证券违规买卖股票案

广发证券公司在自营帐户买卖“南油物业”股票时,共动用资金5.4亿元,并使用不同的帐户对南油物业股票作价格、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拉高股价。据统计,自10月11日至11月29日,广发证券公司通过自营帐户之间自买自卖该股票3365241股,使该股票价格由8.55元上升至20.49元,涨幅达1.4倍。12月2日至12月30日,该公司再次相对委托南油物业股,相对当委托买卖量大,笔数频繁,价量配合明显。

请分析广发证券公司行为的性质、特征和法律责任。

案例11:中国证监会对违规证券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案

2004年某月某日,中国证监会认定,某某证券公司的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及操纵“某某公司”股票价格的行为严重违反《证券法》。为此,证监会对某某证券公司处以警告,取消其自营业务资格,没收某某证券公司操纵“某某公司”股票违法所得,以及罚款共计5亿多元。某某证券公司认为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不具有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证券市场监管权,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因而将其告上了某某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4年某月某日,中国证监会认定某某证券公司的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及操纵“某某公司”股票价格行为严重违反《证券法》。为此,证监会对某某证券公司处以警告,取消自营业务资格;没收某某证券公司操纵“某某公司”股票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5亿多元。某某证券公司认为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不具有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证券市场监管权,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因而将其告上了某某市高级人民法院。

1、中国证监会有无监管权?

2、谈谈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案例12:红光实业虚假陈述案

红光实业是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1997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600083。其前身是国营红光电子管厂,始建于1958年,是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该厂是我国“一五”期间156项重点工程项目之一,是我国最早建成的大型综合性电子束器件基地,也是我国第一只彩色显像管的诞生地。经成都市体改委(1992)162号文批准,1993年5月,由原国营红光电子管厂以其全部生产经营性净资产投入,联合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交通银行成都分行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本公了司红光实业。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红光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成科工字[号文),技术中心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认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经贸技(1995)374号文),1995年12月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川府函[号文)列为全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号文和[1997] 247号文批准,红光公司于1997年5月23日以每股6.05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发行7,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30.43%,实际筹得4.1亿元资金。但是,1998年月4月30日,红光实业刊登其上一(即1997年)报告摘要称,1997年该公司实际净利润为-—19840万元、每股收益为-0.86元。这与上市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中的盈利预测净利润7055万元形成巨大反差,并成为中国股市发展7年来首家上市当年就亏损的公司。当年上市、当年亏损,开中国股票市场之先河。为此,中国证监会对其进行了调查,于1998年11月20日公布了调查结果。经核查证实:红光实业发行前已经严重亏损,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采取虚构产品销售、虚拉产品库存和违规账务处理等手段,将1996年的实际亏损10300万元,虚报为盈利5400万元,骗取发行资格,并隐瞒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情况。为此,中国证监会对红光实业、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财务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做出了处罚。另有一位董事因在红光实业股票发行并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上投了反对票,因而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思考问题】

1、如何确定红光实业、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财务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在此虚假陈述案中民事责任的认定方式?

2、是否应追究红光实业、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财务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为什么?

3、为什么另一位在董事会决议上投了反对票的董事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13:自然人制造虚假消息进行内幕交易案

1993年10月,湖南省某物资局干部用单位货款100万,已经买进江苏昆山县三山股份有限公司(苏三山)的股票15万股。然后,他以“北海投资公司”的名义,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匿名信,提出收购“苏三山”股票的虚假意向。然后,他又采取信函、传真、电话等方式,以“北海正大”公司的名义,向《深圳某某报》通报所谓收购的虚假消息,并要求公布。11月6日,《深圳某某报》在头版头条发布了《北海正大置业致函本报向社会公众收购苏三山股票》的消息。某些证券公司的证券营业部在其公告板上转发了这一消息。果然不出其所料,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上,“苏三山”股票价格从开盘时的8.30元飙升到收市前的11.4元,他趁机抛出9500股。11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言人立即就此事发表谈话,进行辟谣,于是苏三山股票价格一路下跌,一大批跟风炒作的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思考问题】

问题:请分析湖南省某物资局干部、某些证券公司的证券营业部和《深圳某某报》行为的性质、特征和法律责任。

案例14:四公司联手操纵亿安科技股价案

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 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四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账户以及3个法人股票账户,大量买入“深锦兴”(后更名为“亿安科技”)的股票。持仓量从1998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52% 到最高时2000年1月12日的3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账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亿安科技”的股票价格。【思考问题】

请分析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行为的性质、特征和法律责任。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水果正逐步由数量型向质量型改变,小商贩和传统的水果店以无法满足广大消费者对水果品质以及购买环境的要求,因此水果专卖店能够得到市场的认可,这是果品销售的发展必然趋势。

在欧洲等发达国家的国内市场,大都有自己的果菜集团,自己实行直销和特许连锁经营。如欧洲的埃康迪批发市场,较早的进入这个领域。现在已拥有6000家连锁店和10000家小店,垄断着德国同类产品21%的销量,外来的客商无法与之抗衡。

现在,中国水果的主体市场尚处于幼稚期,但市场容量递增速度却很惊人。如果,这一时期,不先行导入,抢占战略制高点,以后进入将面临较高难度,在战略上也会受制与人。

同比‘便利店’的特许加盟,水果专卖店具有投资少,技术含量低,易操作,利润大和回报快的优点。不久的将来,必然成为一个新的加盟热点。

水果,这种大众消费品已逐渐转变为生活必需品,是大众消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大众消费群体的水果消费途径是由以下两种方式组成:

(1)集市水果摊(2)大型超市

针对一般消费群体而言,主要的水果消费途径是集市水果摊(菜市场、街道流动小贩),他们往往选择时令水果作为主要消费对象,对非时令水果、进口水果等中高档水果的选购相对较少,他们也会在去大型百货超市集中采购的过程中选购水果。此类消费群体以中老年消费者居多,他们时间充裕,能够很有耐心的挑选水果品质、权衡价格希望能够得到最大的实惠。他们的消费特点是:要求便利、要求低价、对比选购性强。

对于中高档消费群体而言,水果消费的主要途径是来源于大型百货超市和社区便利店。这部分人群以中青年为主。他们每日忙碌于工作和交际,日常消费品的采购一般是在周末或节假日,在大型百货超市进行一站式购齐。而这部分消费者更看中水果的品质和种类。他们往往会对新鲜、新奇的水果种类显现出喜好和偏向。

按以上两种消费途径为维度进行表格分析,具体如下:

一般消费群体(中老年)

北方生产的水果除满足本地消费以外,还有大约一半的份额参与国内与国际果品市场流通。当前国内市场存在一个严重的南果北运和北果南运的大趋势,北方的苹果、梨、桃在南方市场是抢手货,南方的香蕉、柑橘、荔枝在北方市场是抢手货,浩浩荡荡的果品都运动在运输线上,火车、汽车、飞机、轮船运输环节的竞争也是果品市场竞争的关键部分。在北方市场内部。果品价格的差价主要是城乡价格的差异,在南北方市场价格的差价,还包括很多地域差异。南北方的划分一般是以长江为分界线的,但是在中国与东盟达成农产品零关税并实施以后,我国北方水果的南方市场无形中扩伸到地球赤道附近,北方果品的市场容量在理论上扩大了许多。认清国内果品市场的大流通割据对于审时度势地开拓与占领市场有很大的裨益。

时差销售有两个含义:一是发展成熟时间果品上市空挡的水果,一是运用科技手段人为错开水果上市时间。作为前者,需要深入调查当前果品生产的布局情况,不仅要看一个省内早中晚时期成熟水果的搭配比例,还要看一个区域(多省间)水果种植的早中晚品种搭配情况,知己也要知彼,才能有的放矢。对山东的地理气候来说,就桃子来说,我们认为现在早中熟品种过多,而中晚熟品种相对较少。作为后者,主要是采取催熟、延迟成熟、保鲜储藏等手段,错开大批量水果成熟上市时间,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水果保鲜储存的比例预计今后将大幅度增加。

现代市场的发展趋势已经逐步从市场批发到超市连锁经营发展,特别是在一些大中城市,超市经营逐步占据市场零售的大比重。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市场竞争的逐步规范,果品商参与果品生产与果农参与果品终端市场经营将成为两头向中间看齐的大趋势。特别是,国内市场逐步严格农产品(食品)质量准入制度以后,果品市场对果品的质量标准将越来越严格,果品商对采购的果品质量的将越来越重视。果品商与果农之间建立利益共同体,互相参与生产与经营过程,将取得双方双赢的局面。

市场竞争的最终结局是在某一行业经过激烈竞争之后存在为数不多的几个大型航母企业和为数众多的小型特色企业。在果品市场的竞争中,品牌的作用将更加显现和突出。一个好的品牌,代表着信誉,代表着质量,代表着形象。以品牌的无形辐射力量开拓和占据果品市场,以不断的科技进步来提升果品质量,以不断文化延伸开拓更多的市场,这些都是品牌的重大作用。

当规模、质量、销售网络形成一体,果业品牌深入市场深入消费者心中的时候,水果专卖经营将成为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从源头上联接前家万户的果农,从流通环节上联接产地与市场,从终端市场上反馈给果农。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合作格局,果品生产就不是简单的农业领域的农产品生产与流通,而是市场经济领域的各类资源的组织搭配与分工问题。

两个消费群体的消费心理略有不同,但是都对水果销售商提出了要求。为了能够满足这两种消费群体的消费心理,也为了顺应市场需求,就需要有既便利、低价又时尚、提供高品质商品的零售形式出现,这就是本报告所要研究的“水果连锁超市”的销售形式,也是“水果连锁超市”的基本定位。

水果连锁经营实行的是团体作战,灵活和及时的配送,可以保持各单位货品的新鲜度集群开店,可以降低成本,货品采购和配送成本,其高度一致的整体行动和区域市场占有密度,可以迅速扩大品牌的知名度和占有市场,其特性完全符合水果销售。

结论:水果连锁超市的市场定位是——低价、便利、时尚、诚信、高品质、服务优水果营销策划书水果营销策划书。主要服务对象为中高收入阶层,辐射低收入人群。

现在互联网发展如此神速,便捷的全球物流系统和互联网相结合,对互联网销售来说是如虎添翼。但互联网销售现主要涉及的行业主要是有较长时间保质期又便于零散销售和运输的产品,比如:服装、电子产品、数码产品和极少部分的包装食品。所以说互联网销售低廉的价格对现有的营销渠道带来沉重的打击,尤其是对终端零售是致命的一击,说不定,等我们80、90后逐渐的步入社会的创造和消费主导群将会全面扭转现行的营销与销售渠道,似的互联网真正融入到我们的生活中去。但蔬菜、水果卖就是新鲜,所以我断言在短短几年内也不会由网络替代我这些水果零售企业,要替代也是有只能实现城域互联网水果蔬菜销售平台,但这正是我们将来发展的方向与目标。

水果超市是水果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和水果零售的专业场所与水果批发及大型综合超市经营特征不同,我们塑造的是服务周到的社区平价水果超市。

(一)价格优势,品种丰富

水果超市的出现对传统的水果店,小摊贩冲击很大,首先在拿货上的渠道优势,进货的价位比一般路边小摊和水果店低,而且水果超市的种类也更加丰富,一般都达到上百种。

从环境上说,水果超市的装修比较好,水果分隔排列整齐,能够吸引人,水果标价牌标明水果产地,价格。给人公正,诚信不欺骗的感觉,使用电子秤结帐,不会短斤缺两,配备标有水果店的名称,联系方式的包装袋,工作人员统一着装,给消费者的感觉比较好。

(三)够档次,有品位。

年轻人特别是年轻女性大多都会从美容。健康的角度考虑多吃水果,但是很少有时间和精力单为买水果跑市场,在路边的摊贩买即不放心,又放不下架子,水果超市的出现正好为他们解决以上问题,下班后还可以顺路选购,回家马上就可以操作,方便省事又迅速。

年轻人来到水果超市,他们往往是想买马上要吃的水果,即不原花太多时间比较和挑选,也不会太计较价钱的高低。他们就是感觉便利就是一次满意的消费。

市场策略主要包括经营策略、服务策略、商圈划定策略、铺面规划策略、进货渠道策略等环节紧密构成,具体如下:

平价形象的塑造除了严格的控制商品的毛利率及各种经营成本,还在于其经常开展一些特价销售,会员制销售以及利用POP广告和自有品牌来塑造现象。

特价销售是连锁店运用最多的一种推广方式,也是平价形象塑造的主要手段之一,一般来说,特价要比市场低20%以上。比原定价低10%才能吸引到顾客。其数量从每个分类商品选出一、两个商品进行促销。实行特卖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所有的顾客都能购买特卖商品,而是力求吸引尽可能多的顾客来商场购物!为了使顾客对特卖活动保持新鲜度,持续推动客流量。特卖商品要定期更换!

将商场内全部商品或某个分类商品整体折价出售,其价格应该比市场价低10%。

折价特价销售尽管表面看起来无非是减价让利,但实际上与减价让利有很大的差异,折价是一种长期的稳定让利,即通过压低价格来保证销量,从而保证利润的总量,同时保证客源,也就是说,让顾客对商店形成一种强化信息,将使顾客对商店形成一种信赖感。

会员制销售最能体现长期效果的一种促销方式,能把一批忠实的顾客牢牢吸引在身边,缩小竞争对手的消费群体。

即购物时出示会员卡,收银员通过POS机记录会员消费情况,并将会员的消费金额换算成积分,再根据积分进行抽奖,赠品等活动。

(2)对会员实行一定折扣的会员价

它即可以对整个商场的商品实行相同或不同的价格折扣,也可以仅仅对标有会员价的部分商品实行折扣。

(3)获得门店的各种优惠服务

可享受会员价商品,可参加优良会员大比拼活动,可参加会员消费积分大派送活动,也可以在生日当天送免费果篮和贺卡等。

注:采取会员制度不单单只是为了用一些优惠长期捆绑客户,更深一层目的是根据系统统计数据对客户进行详细的数据分析,为下一步精细化营销和深度营销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

POP广告即为销售点广告,是指在商品购买场所零售商店的周围,人口,内部以及有商品的'地方设置的广告。包括商店的招牌。门面装潢。橱窗设计。商店装饰。它的作用在于向消费者传达明确的商品信息,包括商品的位置。价格。特价时限等,吸引刺激消费者进行购买,提高超市的销售额营造整个超市的销售气氛。

零售业最重要的就是要遵守‘顾客第一’的宗旨,因为顾客的价值不在于他一次购买的金额而是他一生能带来的总额,其中包括他自己和亲朋好友的口碑效应,同时,顾客的满意也与企业利润之间存在正向相关的联系。实践表明,有90%以上的利润来源,1/10由一般顾客带来,3/10由满意顾客带来,6/10由忠诚顾客带来。

而作为水果零售行业,我们所销售的产品和竞争对手没有较大差别,所以我们就要改变观念,在保证水果质量和价格的基础上我们的重要营销工作应向销售的附加值服务上转移,以此区别与其他竞争对手,稳固自己的生存空间水果营销策划书策划书。

商业调查发现,如果商品进货是1元,标价1.2卖出去的数量是标价1.4元的3倍。

2、比满意更满意的服务原则

我们卖的不是水果,而是服务。让我们成为顾客最好的朋友,微笑着欢迎有心光顾本店的所有顾客,提供我们所能给予的帮助(一定的范围内免费送货上门),不断改进服务,给予他们更好的服务。

只要顾客出现在你面前,员工必须放下手中的事,立即微笑的打招呼。并询问有什么要帮助的

指的是工作必须在当日下班之前完成,对于顾客的服务要求在当天予以满足,作到日清日结,决不延误,而不顾客户是穷人还是富人。

商圈的划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在决定经营业态的基础上,要分析商圈内的消费群的购买能力、生活状况、年龄阶层、消费倾向等因素。最重要的是要了解一级商圈内的家庭户数,家庭户数越多,购买频次就越多。另外,周边是否存在竞争对手,双方的商圈是否重叠,也是很重要的因素。如何利用地理位置等因素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是商圈选择的重要环节。

由此可见,商圈的确立是至关重要的环节,水果连锁超市的商圈选择应该有以下结论:

结论:水果连锁超市的商圈选择(选址)原则——

①在家庭户数不少于20xx户的居民区附近选址开店。

②在居民区的出入路口选址开店。

①未来几年的持续经营能力;

③店铺面积的合理确定。

①未来几年的持续经营能力:是选择店址的重要因素。选择经营性的水果超市应该说是一项长远的投资,应该抱着发展的眼光衡量一个店址。对周边人口密度的市调及消费水平的市调后,再根据切实的地理位置、消费者出行习惯、道路特点、店铺门口朝向等等诸多因素予以综合考虑,并结合相关的市政规划,来考虑是否可以作为最佳位置。

②进出通常的道路:优良店址的另一个必备条件就是进出畅通的道路。道路的畅通不仅影响商品的安全性,而且影响商品的运达时间和运输费用。一般来说,要求与店铺有关的街道交通方便、道路宽阔、车辆进出自由,且店铺附近最好有车站。因为网点设在几个车站的交汇点附近,往往能吸引大量顾客前往进行购物。

③店铺面积的合理确定:店铺面积的确定直接影响到店内最大客户承载量,这直接关系着销售额的多少。选择店铺时应更多的考虑实用面积和空间分割规划,尽量做到消费者方便到达各个角落,并能够作到按需分流。当然,处于成本的考虑,店铺面积也不是越大越好。

结论:水果连锁超市选址原则——要具有前瞻性的眼光衡量区域经营能力,并保证交通便利、店铺面积实用率高等因素。

第一,分析消费群体。水果是居民消费,买主以家庭主妇为多,所以靠近集贸市场的地段比较好。

第二,靠近小区、企事业单位的地段。店子若是开在小区里面,首先要保证其入住率在70%以上,而很多水果店在小区的入住率只有10%的时候就进去了,等着消费群体入住,这种做法很不科学,不管做什么生意都不是等着赚钱的。

第三,大型的购物广场附近也是非常好的地段,如沃尔玛旁边、火车站附近等。并非水果店多的地方不能再开店,取胜的要点在于合理的价格、较好的服务和环境、以及畅通的渠道。

在规划设计店面广告时,我们主要遵循以下原则:造型简练,设计醒目水果营销策划书水果营销策划书。店面广告要想引起消费者以及过路人的注意,必须简洁的形式新颖的格调,和谐的色彩突出自己的形象,否则就会被消费者忽视,设计内容包括:1广告招牌。2门面海报。

(1)店内色调规划:店内色调应该按照不同区域的功能而实施不同的色调装修,针对春、夏季的水果陈列区应当以冷色调的中性色为主,多采用粉蓝色、亮绿色、浅紫色为主;而其他区域应该以暖色调为主。再配合水果本身不同的颜色对比,陈列出另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尽量将色差大的同类水果摆放在一起。

(2)人口规划:根据店的实际情况,将店门设置为人口处,在人口处设置摆放方便消费者选购的提篮。

(3)收银台规划:收银台布置在出口处(POS收银机、电子秤),给客户以规范化、标准化的感知。同时,收银台的数量应以满足顾客在购物高峰时能够迅速结算为出发点,顾客等待结帐时间不能超过3分钟,否则就会产生烦躁的情绪。

(4)布置规划:利用藤蔓式、枝节式的装饰植物进行闲置区的装饰,避免给人感觉店内布局轻重不一、形式单一。店内的天顶太高,整个店面将会显的人气不够,而且天气热的情况下,对冷气的浪费比较大,因此,天花板不能过高和空洞。在天花板上面悬挂一些绿色的枝叶和假水果,这样能突出水果店的自然。绿色。健康的概念。

(5)灯光设计规划:店内的灯光设计,主要突出水果的自然色泽,因此,选择高亮度的白光比较好,这样水果的本色就出现在消费者的眼前,不会出现色泽偏差。

(6)货架:货架的高度在1米左右(以女性的普遍身高为依据、以女性挑选水果无需弯腰为标准),货架材质最好为木质,无棱角,边框不能过高,以绿色为主。

(7)陈列:针对不同的水果,进行不同的陈列方式,就需要不同的陈列排挡一般果类水果以倾斜30度左右的排架陈列,而香蕉、芒果、瓜类以分层式的排挡陈列。

(8)标识:果超市的标识能否清晰地标明价格、等级、产地、品牌,。要知道,这里面其实有不少奥秘,等级不同、产地不同、品牌不同,价格差距很大。洋水果产自哪国?是否有入关批文?让消费者一目了然,不仅便于明明白白消费,也是商家诚信经营的准则。

3、卖场的功能性补给规划

(1)第一能吸引人的点:人口——主打货区

卖场人口,是顾客毕经之路,也是最能吸引人的地方,此处配置的商品主要是:

[2]色泽鲜艳,引人注目的水果

(2)第二吸引人的点——主力货区

[2]购买频率高的水果

结论:水果连锁超市铺面原则—以原生态、纯自然,布置整洁、舒适、人性化为手段,以吸引客户并实现舒适购物和提高购物欲望为目的。

进货渠道为该项目成功与否的重要部分,现在普遍的水果销售流程是:果农——一级果贩(省市级)——二级果贩(跨省级)——水果批发市场代理商——水果批发商——水果贩,但现在很多超市都省掉了水果批发商这一环节,直接从水果代理商那上货,有些国外大型连锁商场则是直接从果农订货或是自己承包果园,聘请果农按照自己的要求与标准种植水果。

只要我们掌握了最短的进货渠道那我们就掌握了最有利的市场竞争利器,所以初期本地产的水果比如苹果、梨、李子、猕猴桃等等我们可以自行在果农处较大量收购,其余水果主要订货途径还是水果批发商少量多批次。但为了能够在行业内部长期发展并做大做强,那我们就必须优化上货渠道,直接从代理商货二级甚至一级果贩处上货(前期没有分店规模小,我们可以才去商家联盟等方式集体采购等方式)。

结论:水果连锁超市进货原则——进货渠道要尽可能的短,降低上货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在缩短渠道的同时也能确保水果的新鲜程度,提高商品质量,提高利润空间。

通过前期单店的市场运营与推广,可以逐渐塑造自身品牌,打造品牌效益,为以后规模化发展打下基础。同时也能通过前期的市场摸索确定自己的订货渠道,降低自身运营成本,增大利润空间,提高市场竞争力,并为以后自己的订货、配送系统积累经验与资源。

该部分要根据市场具体情况及店面周边消费群体情况而估算(待补)。

通过在水果销售行业的了解,经过对市场的调研与分析,可考虑向水果行业的上游和下游或周边行业发展,总之一句话:一切皆有可能,我们只需用心去努力。

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四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三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3.1.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和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并经律师见证。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照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3.1.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受查处的情况;

(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本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

3.1.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声明事项发生变化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最新资料。

3.1.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3.1.5 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和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1.6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得再行买入本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得再行卖出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前款和公司章程关于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向本所申请在相应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进行公告。

3.1.7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3.1.8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以作为董事候选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作出说明。

3.2.1 上市公司应当聘任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本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3.2.2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本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本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本所报告;

(十)《公司法》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2.3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告。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本所报送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本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3.2.7 上市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3.2.8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3.2.9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3.2.10 本所根据本规则第17.4条建议上市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第3.2.4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3.2.11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 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3.2.12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3.2.13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3.2.14 本所接受董事会秘书、第3.2.12条规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者证券事务代表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的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水果节假日促销方案 篇七

1、谈判档期、内购会、周末567、店庆等供应商支持力度

4、梳理供应商SKU数、

5、联营供应商保底合同签订,后台返利情况

6、梳理预清场供应商、建新品 (自采)

7、优势品牌供应商引进并跟踪、评估

1、规范和提升门店基本面,提升门店营运准

2、抓好商品的提前入季(根据商品:引导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等不同时节制定营销思路)

3、单品营销,除新奇特商品外、在常规商品中寻找拳头商品,带动整个分类业绩与利润增长

4、大型营销活动及节假日营销,重视现场营销氛围,跟踪门店陈列

1、加强与产地沟通寻找价格有优势的单品主推

2、商品质量的管控从源头抓起,配合物流跟踪配送情况及监督商品到货质量。

3、活动计划跟踪从数量预估、下单、到货、数据、总结。

4、每月制定的品项配置表,根据店群,结合门店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门店的单品数,提升商品动销、突出单品贡献度。

1、规范和提升门店基本面,提升门店营运标准,给顾客创造舒心的购物环境。

2、天天平价,选取一到两只特价商品吸引客流(特价单品不宜太多,力度要大),树立民生口碑,抢占市场占有率

3、抓好商品的提前入季(根据商品:引导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等不同时节制定营销思路)。

4、做好早夜市营销,时段经营,有针对性的满足不同人群需求。

单品营销:常规商品中寻找拳头商品,可以带动整个分类业绩与利润增长。

陈列方式的改变,更好的提升门店卖场氛围,刺激顾客消费欲望,针对不同地域,结合门店实际情况,分析门店及市场优势潜力单品,积极联系,引导门店开单陈列,做氛围营销、做活性营销,由一家店出发,由单店到多店,由点到面的推广。

营销创新:打破固有观念,大胆创新,大胆的去促销去推广,让顾客更加有新颖的感觉。

积极对市场进行开发寻找,对有潜力的商品进行消费引导,并对自有品牌商品加大推广力度,逐步建立品牌效应;

砂糖桔、套袋红富士、火龙果、秦冠苹果、小台农芒果、龙眼、新疆香梨、红提、车厘子、草莓、小金桔、千禧小柿子、皇冠水晶梨、榴莲、蓝莓、赣南脐橙、皇帝蕉、皇帝柑、猕猴桃、特特香蕉、不知火桔、带字苹果、哈密瓜、盒装草莓、山竹、金煌芒果、小西红柿、

春节期间顾客对水果的需求会发生转变,在于顾客购买水果更多用作招待来访客人或拜访送礼; 春节期间顾客的消费能力会提高且受传统消费观念影响,购买商品时会更注重商品附属价值(如:营养功效、包装价值等),平时购买频率高的普通水果需求会下降,而对新、奇、特水果需求增加,对此要求各门店:

扩大中高档,新、奇、特、商品陈列,特别是整件高档水果(车厘子、红提、山竹、奇异果、金奇异果、蓝莓等),尤其是去年增长较大的车厘子,务必堆头陈列;

反季节水果无籽瓜、哈蜜瓜、长香玉等需加大陈列与营销充实品项;

可通过传媒物料营造节日气氛,介绍商品,试吃等营销方式刺激顾客的购买欲望;

春节营销工作计划:囤货计划

春节将至,为保证节前商品供应,预防冰雪封路、运输不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商品供应紧张,及物价上涨等商品供应突出事件的发生,各门店应做好重点商品储存计划:

1、各门店提前完成春节重点销售商品(可储存)囤货工作;

2、门店应提前安排仓库整理,划定储囤区域,有序完成重点商品储囤工作;

3、门店应根据2017年春节商品销售走势及今年实际情况,提前完成2018年春节商品营销计划(为提升节日销售毛利,B/C类商品及节日特性商品重点陈列)。

提前做好高档水果原件陈列及水果花篮、礼盒的陈列布置,同时要体现不同档次,不同价位的礼盒,主动向顾客介绍礼盒类型,根据顾客需求包装礼盒/花篮。

礼盒选品:参考往年春节期间礼盒销售情况,选择适合门店售卖的礼盒品项(详见附件:安徽大区礼盒销售)。

自包装礼盒:皇帝柑礼盒、富士王礼盒、猕猴桃礼盒、世界一号礼盒、沙糖桔礼盒、高档水果礼盒、年年红礼盒、方形塑料筐、圆筒形塑料筐。

花篮种类:金属铁蓝、工艺花篮、普通花篮(大、中、小)。

礼盒/花篮维护:及时(每天)翻挑礼盒内商品,确保商品品质新鲜;分析16年礼盒销售负毛利品项,寻找原因,加强对商品的维护。

节前:农历十二月十五前

春节前期,门店要对台面进行调整布置,提前营造较好的春节氛围,加大进口果商品品项的引进,做大高档水果商品的销售占比,提前让顾客感受到氛围,以便能在春节高峰期最大程度保证春节市场占有率。

春节期间:农历廿三—除夕

1、春节期间百姓对水果的消费会发生巨大转变,需求是高品质、高档次的商品,而平时购买频率较高的普通水果需求会急剧下降,控制低端水果的下单量及缩小陈列面积,以免库存积压,产生损耗。

2、提前做好高档水果原件陈列及水果花篮、礼盒的陈列布置,同时要体现高、中、低档次分类,借助百姓春节送礼的习俗赚取毛利。

1、从初一开始,主城区门店销售会出现较大影响下滑,,门店在节后首先要做好门店库存的清理,切勿造成节后商品大量堆积,郊县门店春节后初一至元宵销售与节庆销售对比相对稳定,在商品开单及备货上要根据门店地域实际情况,合理进行计划开单。

2、元宵节是春节之后一个重要的节庆之一,春节后门店销售相对节前会出现销售疲软,利用民生商品、大众化商品灵活促销,提升人气。元宵节将迎来春节最后一个销售高峰期。在此节庆期间要再此对自身库存进行梳理,对有积压的商品在节庆期间进行调整,元宵节后,所有门店须完成针对季节商品转换的台面调整。

情人节营销工作提醒:2月14日

每年的2月14日为情人节,是西方的传统节日之一。这是一个关于爱、浪漫以及花、巧克力、贺卡的节日。红男绿女在这一天互送礼物用以表达爱意或友好。现已成为欧美各国青年人喜爱的节日,其它国家也已开始流行。而在中国,随着改革开放,不少年轻男女也开始庆祝这个节日。经过这么多年的推广,年轻人对该节日的重视程度已经可以与春节、中秋节相比。

水果柜组在情人节营销中有着重要作用,重点营销单品为苹果系列【尤其是带字苹果(“我爱你”),各门店应在年前做好囤货工作,门店到货后要注意商品保鲜)、草莓等商品。各门店在情人节前应提前准备好相关耗材(如:包装苹果的包装袋、盛放鲜花的塑料桶以及部分道具等),部分畅销商品要合理控制库存,避免压库造成损耗。在节日当天,各门店需安排专人进行售卖。

注:根据往年的观察,门店对带字苹果的销售是滞后的,经常出现这种现象:“圣诞快乐”字样的苹果出现在春节期间的水果台面上,而“恭喜发财”字样的苹果又出现在情人节时的水果台面上!

▲往年销售额前30单品排行

销售时段:农历廿三—除夕

水晶红富士、红玫瑰苹果、秦冠苹果、国产红蛇果、新疆香梨、鸭梨、皇冠梨、沙糖桔、奉节脐橙、赣南脐橙、纽荷尔、长红、皇帝柑、皇帝蕉、香蕉、盒装草莓、青枣、国产猕猴桃、台农芒果、火龙果等高档商品及反季节水果:麒麟瓜、黑美人西瓜、哈蜜瓜需加大陈列与营销。

泰国龙眼、特级红提、奇异果、车厘子,香蕉、新疆香梨、礼盒类、特优水晶红富士在节庆期间为满足人们串门送礼等情况,销售量会极大出现增长。

泰国龙眼、奇异果、金奇异果、车厘子、蓝莓、新疆香梨、特级山竹(可整件陈列,以价格牌形式提示顾客“整件更便宜”等字样进行大力促销!抓住顾客年前购物心态,充实品项,赚取【合理】利润!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虎知道为大家整理的7篇《水果节假日促销方案》,希望可以启发您的一些写作思路,更多实用的范文样本、模板格式尽在虎知道。

  1.自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有哪些调整?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自4月1日起,适用9%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4.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是否有调整?

  答:有调整。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能否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可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下同),可凭哪几种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用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1.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能否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2.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其适用的扣除率需要进行调整吗?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明确规定,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0%调整为9%。

  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是否需要分别核算?

  答: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4..2019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几张表?

  答: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了简化,自2019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五附表”,即申报表主表、附列资料(一)至(四)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不再需要填报。

  15.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能否加计抵扣?如果能,可加计扣除比例是2%还是1%?

  答: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16.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我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主要生产13%税率货物,请问2019年4月1日后购进的农产品,能否在农产品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答: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17.我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请问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可以。3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你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8.我公司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请问2019年4月1日以后,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是多少?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上述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9年4月1日以后,如果你公司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则对应的扣除率为13%;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则扣除率为9%。

  19.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目前未分别核算。请问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的原则,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0.请问39号公告中的几项政策执行期限是一样的吗?

  答:39号公告明确,调整增值税税率等多项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除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外,其他政策没有执行期限。

  21.我单位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我单位能否在2019年4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30%,在5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10%?

  答:不可以。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22.我单位2019年4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答: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23.我单位2018年6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2018年7月申报抵扣了60%,在今年哪个月份就能够申报抵扣剩下的40%?

  答: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4.我单位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税额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我单位能否在2019年8月申报抵扣剩下的40%不动产进。

  答:可以,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月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5.我单位2019年4月对原有厂房进行修缮改造,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为本次修缮购进的材料、设备、中央空调等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答: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

  26..不动产实行一次性抵扣政策后,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按照规定,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27.公司2018年10月购进不动产抵扣了进项税额的60%部分,尚未抵扣完毕的40%部分,2019年4月1日以后可以分几个月进行抵扣吗?

  答:不可以。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部分,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28.某纳税人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30万元。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拟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进行申报抵扣,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例中纳税人可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填写300000元,同时按照表中所列计算公式计入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笔不动产进项税额是前期结转产生的,因此不应计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中。

  29.D公司2018年9月购入一栋写字楼,按照原来的税收政策规定,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应于2019年9月抵扣。2019年4月1日增值税新政实施后,40%部分是否只能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抵扣?

  答: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8年9月购入写字楼,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D公司既可以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一次性抵扣,也可以在2019年4月之后的任意税款所属期进行抵扣。

  30.我公司2019年3月份购入一间厂房,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请问办理3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该厂房的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吗?

  答:不可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公司3月份购入的不动产,属于2019年4月1日前购入,应在3月税款所属期抵扣60%进项税额,余下的40%进项税额自4月税款所属期起将抵扣完毕。

  31.某纳税人2019年4月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金额1000万元,税额90万元,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该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将购入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以及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的对应栏次。

  3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可以。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能。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4.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答:是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3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种类?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3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3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铁路车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3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公路、水路等客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40.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41.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42.我公司位于北京,某员工3月28日乘高铁出差至山东,4月2日返程,取得了注明该员工身份信息、乘车日期分别为3月28日和4月2日的两张高铁车票。请问我公司可以将上述旅客运输费用纳入抵扣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你公司取得的4月2日高铁车票,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3月28日的高铁车票则不能计算抵扣。

  43.我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你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4请问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39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5.某单位取得的长途客运手撕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按照39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因此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46.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请问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其抵扣期限是多久?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现行政策未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设定抵扣期限。

  47.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39公告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只限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

  48.C公司准备购买20张“上海—三亚”往返机票,用于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团队。请问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C公司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甲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20张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9.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50.某纳税人2019年4月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张,注明的票价27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请问该纳税人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根据取得的凭证类型,分别计算进项税额。其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因此,该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当将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232.84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第8b栏“其他”“份数”列填写1份,“金额”列填写2587.16元。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

  51.我公司高管是外籍人员,其因公出差,取得注明护照信息的国内铁路车票,我公司可以抵扣该笔旅客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吗?

  答: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你公司高管取得的注明护照信息的铁路车票,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52.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航空企业在收取票款时一并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应如何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答:《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不征税项目类别下编码0000000为“代收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在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可以选择该编码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5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并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答: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54.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进项抵扣问题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既有“填开日期”,也有“航班日期”,对于下列情况该如何判断能否抵扣进项:(1)填开日期在3月31日前,而航班日期在4月1日之后的;(2)填开日期在4月1日后,而航班日期在3月31日之前的。请明确是以行程单上的“填开日期”作为“购进日期”,还是以“航班日期”作为“购进日期”来判断是否能够抵扣进项?

  答: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注明的运输服务发生日期,确定其对应的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运输服务发生日期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的,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运输服务发生日期为2019年3月31日及以前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55.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新出台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56.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57.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58.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是指什么?

  答: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59.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包括生活服务在内的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以下简称注释)执行。按照注释的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60.请问四项服务中的现代服务具体包括哪些?

  答:39号公告规定,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下称注释)执行。按照注释,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61.我公司从事航道疏浚,是否属于提供四项服务的范围?

  答: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航道疏浚属于“物流辅助服务—港头码头服务”,属于39号公告所称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现代服务范围。

  62.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63.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销售额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64.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不可以,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的,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65.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具体是指什么?

  答: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66.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举例说明如何适用该规定。

  答:举例而言,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可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67.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不可以,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68.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

  答: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69.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7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7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提的当期加计抵减额,应当如何抵减应纳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就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3.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7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出口销售额?

  答: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例如某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的时间段内,国内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出口研发服务销售额为20万元,国内四项服务销售额90万元,应按照(20+90)/(20+90+100)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但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7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应当如何处理?

  答: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76.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77.假设A公司是一家研发企业,于2019年4月新设立,但是4-7月未开展生产经营,销售额均为0,自8月起才有销售额,那么A公司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根据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应自该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3个月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A公司应根据2019年8-10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78..如果某公司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这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

  答:该公司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是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的。

  79.纳税人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是否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8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怎么申报加计抵减额?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81.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形成了负数怎么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82.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8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参与计算,还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答: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则应按照4/(2+4)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8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里50%含不含本数?

  答:这里的“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也就是说,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85.某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该纳税人一直到3月31日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对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1月设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5月取得货物销售额30万元,6月销售额为零,7月提供四项服务销售额10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纳税人5月-7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86.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按照现行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87.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6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8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9月销售额为零,10月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8-10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88.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上体现加计抵减额?

  答:为落实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89.如果某公司在2019年4月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月销售咨询服务,涉及销项税额30万元(税率6%),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5万元,那么4月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应当如何计算?

  答:按照《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依据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和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说明,纳税人在4月的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下称《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发生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25×10%=2.5(万元)。

  《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0+2.5-0=2.5(万元)。

  由于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30-25=5(万元)>《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所以《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实际抵减额”=“本期可抵减额”=2.5万元。

  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实际抵减额”=30-25-2.5=2.5(万元)。

  以上各栏次均为“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90.纳税人因前期购买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转入抵扣时,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该部分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在转入抵扣的当期,计算加计抵减额。

  91.某纳税人于2019年5月10日新办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5-7月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是6-8月的比重超过50%,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上例中,纳税人设立起3个月(5-7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不符合公告条件,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上例中的纳税人2019年内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0年可以根据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确认可否享受这个政策。

  92.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免税销售额?

  答: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39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93.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时,是否应包括稽查查补销售额或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答:39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占比时,销售额中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

  94.A公司是2018年1月设立的纳税人,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A公司应以什么期间的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是仅计算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统称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一般纳税人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需要参与计算。因此,A公司应按照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来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

  95.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包括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因此,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应包括在内。

  96.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其2019年4月的期末留抵税额,能否在5月税款所属期按照10%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按照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在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计算加计抵减额时,4月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属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97.B公司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2019年4月因发行债券支付20万元的贷款利息,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B公司20万元贷款利息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98.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会不会影响期末留抵税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三)项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因此,加计抵减额不会对期末留抵税额造成影响。

  99..兼营四项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时,是其中某一项服务销售额占比必须超过50%,还是四项服务合计销售额占比超过50%?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这里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因此兼营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应以四项服务合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其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00.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101.请问前期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什么时间调整加计扣减额?

  答:按照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102.我公司既从事国内贸易也兼营出口劳务,其他条件均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要求,但无法划分国内业务和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请问我公司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因此,如果你公司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但无法划分国内业务和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你公司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应按上述规定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103.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请问政策到期前纳税人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再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

  104.纳税人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来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全部销售额除一般项目外,是否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计算全部销售额时,既包括一般项目的销售额,也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105.我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了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你公司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就可以参与计算加计抵减额。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106.假设A企业2019年11月成立,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请问A企业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A企业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07.如果某企业2019年10月份被查补(评估)出所属期2018年10月的销售额100万,该100万是否可以作为2019年10月份的销售额参与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

  答: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应作为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参与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的比重。该例中,企业在2019年10月份被查补(评估)的100万应作为申报查补(评估)税款当月的销售额参与四项服务销售额的计算。

  108.假设A企业2019年11月成立,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请问,为判断2021年是否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计算2020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2020年1月份的销售额是否参与计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该例中,为判断2021年是否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时,2020年1月份的销售额应参与计算2020年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

  109.假设某公司2019年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由于2019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达标,2020年不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请问,该公司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纳税人在2020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吗?

  答: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因此在政策到期前,纳税人应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该例中,如果纳税人2019年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0年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应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11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请问手续怎么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声明时,系统将自动显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纳税人选择政策适用年度和所属行业,录入计算期内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和总销售额后,信息系统将帮助纳税人自动填写其他内容。纳税人在确认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后,即可提交声明。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交声明时,税务部门会提供免填单服务,纳税人只要将上述4项信息告知窗口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预填好声明内容,交由纳税人确认,如果信息准确无误,纳税人盖章后即可提交。税务部门将在4内月底前完成相关系统功能改造,待系统升级后纳税人就可以通过上述两种途径提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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