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微博显示《违背微博因您的行为涉及违反社区规定公约》怎么解除?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渗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互联网新兴的应用之一的微博,正在成为社会公共舆论、企业品牌和产品推广,以及传统媒体传播的重要平台。但在其快速发展中,面临一些新的挑战。日前,郑渊洁、李开复等人就在微博上抱怨,其创作的微博内容被剽窃,侵犯了他们的版权。在具有分享精神的微博世界里,为了“140字”声讨版权,是矫情还是权利?这背后牵连着怎样的利益纠葛?

关键词:微博;著作权;抄袭;侵权

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①国内知名新媒体领域研究学者陈永东在国内率先给出了微博的定义:微博是一种通过关注机制分享简短信息的广播式的社交网络平台。有如下几个方面理解,其一,关注机制:可单向可双向;其

二,简短内容:通常为140字;其三,广播式:公开的信息,谁都可以浏览;其四,社交网络平台:把微博归为社交网络。李松博士认为,微型博客的出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真正标志着个人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最早也是最著名的微博是美国的twitter,根据相关公开数据,截至2010年1月份,该产品在全球已经拥有7500万注册用户。2009年8月份中国最大的门户网站新浪网推出“新浪微博”内测版,成为门户网站中第一家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站,微博正式进入中文上网主流人群视野。2012年10月,有报告显示至2011年12月,中国微博用户总数达到2.498亿,成为世界第一大国。

微博作为一个新兴的互联网应用,其便捷,开阔,内容丰富的特点赢得了广大用户的青睐,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通过微博来向人们分享自己的生活。而在网络技术日益成熟的今天,微博已不仅仅成为一个发布文字的载体。随着现代社会人们创造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组合式微博出现,也许一段文字无法触动你,但若是配上一副美丽的插图就能击中你的心灵深处。在微博上,你可以写下你当下的心情,你可以照下你昨天看见的风景,还可以录下你美丽的歌声,甚至还可以记录一段搞怪的舞蹈。因此,微博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文字,博主发布的图片、录音、视频、网络连接URL都应当成为微博内容的一部分。因为不论是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它们都是创造者思想内容的外在表现,都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而不应当因为形式不同而有所分别。

二、国内、外关于微博著作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1、《著作权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对来说是规定著作权保护较为完整的一部法律,但是由于网络的发展,著作权法中的很多内容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微博作为一个新兴的互联网交流工具,很多著作权法的内容不能进行套用,但是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还是可以作为借鉴。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或者作者无保留相关权利的条件下直接无偿使用自己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财产权限制制度。合理使用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己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己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此外,《著作权法保护条例》对此也进行了补充:“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一规定保护了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行为,加强了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规范。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如此之快,而法律的制定总是落后于现实,面对网络著作权屡遭侵害的现实,我国于2006 年正式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是应对网络环境的发展对著作权进行保护的比较完善的保护条列。在保护条例中就有对网络作品合理使用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指出了网络环境下作品合理使用的几种情况,即:(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5)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6)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7)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8)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从《信息网络传播条例》中可以看出,对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随时科技的发展,他有着不同的内涵,会不断的进行更新。在遇到网络环境带来的新挑战,《著作权法》的很多内容都具有了一定的滞后性,该条例的出台在一定的程度上弥补了著作权法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条款的不足,同时也适应了国际法律的要求,从而适应了新环境下对于著作权保护的需要。

三、微博的内容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的理由

1、微博内容是智力成果

不论是冷笑话,或者是生活小常识,还是拍下的照片,甚至是对新闻时事的调侃评论,都是作者的所思所想,其内容都是作者思想的表达,其中都包含着作者对生活的感悟和对人生独到的智慧。而作者将自己的想法发表在微博上,也是希望得到更多的人的认可和赞同。

其实,早在自由、草根精神之化身的博客出现之时,就有过版权的争论。通过多起判例,博客版权已经获得了法律的确证。2011 年7 月,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的山东滕州作者郑锋诉北京某女性网站博客版权侵权案,最终500 字博文获赔5000 元,又开创了国内博客版权诉讼赔偿的最高纪录。相对于博客,微博突破了用户必须使用电脑上网的局限,使手机等简单、便捷的通讯工具也成为发布信息的终端,其4Any(Anyone,Anywhere,Anytime,Anyhow)的特性使参与和互动功能得到进一步加强,但这丝毫没有改变其内容上需要智力投入的特点,因此 也并不能成为剥夺其版权的理由。

我国现行201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中规定,作品的范围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3]而其中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为: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由此可见,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对字数是没有要求的。比如,一段独具匠心的广告词,毫无疑问可以成为作品,应当赋予创作者版权。而现在诸如“微型小说”、“微型诗歌”、“微型散文”、“微型童话”等形式大量出现,新浪微博微小说中有这样一段文字: 电话外面‘孩子,你为什么每天都说外语,妈听不懂,但是妈想你……’”纸面的微型小说被著作权法保护,何以到了微博之上就成了问题呢?数字化作品与传统作品的区别仅在于作品的存在形式和载体的不同,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会因为数字化而有丝毫的改变,也不会因为数字化而丧失“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微博的内容,不论是文字亦或是录音、照片、视频,或者是文字和图片的组合等等都是可以在《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的范围中找到法律依据的。

3、微博内容具有独创性

“作品独创性的判断不在于文字的多寡,而在于通过文字所传达出来的精妙构思和遣词造句的功底,如微型小说、微型散文、微型童话等,以微博为载体表现出来微言大义,它们理所当然地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③2006 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与传统作品一样,独创性、固定性和可复制性是网络版权作品的三个实质性要件。

对于微博来说,固定性和可复制性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在微博中,有价值的信息占到的比例仅为4%左右。”常见的微博更多是宣泄情感抑或记录琐事: “仙人球开花了,很漂亮。”“刚刚居然梦见中大奖了。”“今天去购物,偶遇老同学。”类似的表达大量存在,无法用“独创性”标准来衡量。既然无法称其为“作品”,就不能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但是,有些诗歌、短散文、小小说以微博为载体表达出来,同样具备一定的文学价值和审美意蕴;140 字以内的观点、评论也常常能体现出令人叹服的智慧和思想。再加上微博平台的自身功能正在拓展,“发布内容的样式增加,如发布多张图片、发起投票、发布多媒体内容等功能”,微博独创性的表现形态越来越多,很多内容都是具有明显的版权特性的。(当然,根据“事实无版权”的原则,“时事新闻”作为单纯的事实消息并不享有版权)可见,因此,微博是否享有版权,并不能简单地回答是与否,而应当看发表的具体内容。只要符合独创性要求,140字的微博主张版权也是合情合理的。

四、保护微博版权的困境

1、版权所有者界定困难

据统计,新浪微博平台每天发布的微博超过2500万条,而在这些微博中,哪些是抄袭的,哪些是转发的,哪些是从其他平台山寨过来的,要界定这些,只有仰赖技术的进步,能够侦测到相同的词汇和句子,但是目前还无法实现。若是让人工来审核,则会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这就导致了在微博浩瀚的海洋中,很难找到其原创作者。即便是两条一模一样的微博,原本是可以依据发布的时间先后来断定原创和抄袭,但是微博的新功能“时光机”使得时间不能成为先后发布的标志。网易微博平台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网络转载的段子、笑话等,很难界定谁是真正的原创者, 微博在互动转发里互相借鉴、学习、发展、延伸的现象很常见。当然除了微博外,早已流行的经典短信,目前虽不纳入微博范畴,但其流传面和影响力,并不比微博差,只不过人们忽略了原创,仅注重交流或一笑而已。其实也可以从微博版权联想到短信版权问题,这对于我国法律法规都是一个挑战。

转载和转引是微博传播的两种重要形式,但二者在法律性质上却截然不同。从传统意义上说,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转载是典型的侵犯版权的行为。但是为什么在微博中转载却可以不承担责任呢?这是因为微博独特的传播途径就是博友的互相转发,也就是转载。互相转载是每个微博使用者所期待和支持的行为。既然转载这种行为是博主所愿意见到的事情,那么即便是有侵权的性质,也是权利人故意或积极追求的行为,因此在法律上并没有可责性。

转引则与转载不同,转引是典型版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见,微博为点评原文而转引的法律性质源自法律的明文授权,转引人具有部分版权。

转载既然没有法律的明文授权,那么该行为就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转载必须注明原出处,并不得侵害版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如不得擅自篡改作者名字、不得擅自变更作品内容等;其次,转载行为须是无偿行为,如果擅自将版权人作品拿来换取其他经济利益,那么这个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博主在作品中注有“不得转载”的标记,那么其他博友就不得转载,否则版权人有权诉请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微博的版权人应该是谁呢?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不是微博版权人,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上传服务,对作品创造性活动没有实质性作用;转载者肯定也不是微博版权人。微博转载仅是一种传播手段,转载内容没有发生任何改变,因此微博版权仍归原始博主所有;转引人具有部分版权,微博转引的目的在于评论,评论部分是转引人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体现,因此转引人对自己的评论部分享有版权,对转引原文部分则不享有版权。此外,虚拟人格也不是版权所有人。一个现实中的人可能拥有多个“马甲(在网络中,在论坛上,马甲泛指同一个人的不同ID。)” ,在微博领域,“马甲”指的是同一人的不同微博账号。这些“马甲”用学术语言来说就是虚拟人格,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虚拟人格作为诉讼主体对待,因此虚拟人并不是合法的版权人。所以,那些在网络上以各种虚拟人名义所发的作品,其权利归属仍属于现实中的人所有,在诉讼中也以现实人作为一方的当事人对待。

微博的互动性以及传播的快速性和广泛性主要来自于其特有的转发功能。只需点击微博上的“转发”按钮,就可以将别人的内容复制到自己的微博上,继而别人再通过转发便可以实现迅速的扩散传播。转发与直接复制的区别在于,在显示微博内容的同时显示原始发帖人的署名,并且很容易区分转帖与原创帖。介于微博的媒介特性在于信息分享,并且转发是每个微博平台最基本且简便易行的功能设置,使用微博便可认为对转发行为有默示许可,因此该行为一般不应认定为侵权。然而有许多用户在未经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复制粘贴他人发表的微博内容,有的微博会被复制成百上千次而均无出处,这将完全阻断人们认识真实作者的路径。同时,该行为还容易产生一种“暗示效应”———是复制者“原创”了该内容。人们由于信赖不去寻找内容的真实原创者,相反通过自己的行动增加了抄袭者的粉丝数和转发数,甚至还通过转发“真诚”地为抄袭者署上大名。可见,微博版权面临的最大威胁正是微博的用户自身。

不仅如此,越来越多的公众媒体也发现了微博内容创造性的特点,开始私自从微博上摘抄一些笑话,常识,护肤小秘诀等等内容添加到自己的作品之中。前段时间著名书刊《读者文摘》在其笑话专栏中所刊登的笑话,就有许多都是节选自微博,且并未署名;还有湖北经济卫视的“观点致胜”节目,其中有一档名为“我是微博控”的环节,专门针对近期发布的热门微博进行点评和调侃,也并未署名。由于主观上对微博版权的忽略,或者客观上某些微博作品因为被匿名复制太多遍而成为了“公共资源”,一些机构在进行商业出版时不去争取微博原作者的许可,甚至根本不去探究原作者,而是实行“拿来主义”,直接抄袭或引用他人微博作品。相对于人们对普通用户个人抄袭行为的宽容态度,出版商侵权性的商业出版行为一般难以得到作者的谅解。但是,大部分微博出版物都采取汇编形式,被侵权的作品占全书的比重并不大,而实际维权成本则相对较高,所以不少抄袭者有恃无恐。比如,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的相声中大量采用了一名名为“自扯自蛋”的作者的微博,引发了该作者的抗议,而郭德纲也仅仅是在自己的个人微博中发表道歉,此外对该作者并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补偿。这是微博版权面临的第二大威胁。

与此同时,目前出现了一种跨平台“克隆”微博帐号的行为,即通过在一个运营商注册一个新的微博帐号,但是头像,内容,自我介绍,标签,均抄袭自另一个运营商的微博帐号,其内容也完全复制粘贴,同时购买一批僵尸粉,进行大量转发,让普通用户完全分不清李鬼和李逵。2010年爆发过数十位新浪微博名人集体维权事件,声讨其他门户网站的微博复制。同年9月27日,作家罗志渊发表微博声明:“我发现搜狐等微博运营商复制了我的新浪微博,包括名字、头像、微博内容及图片。我在此声明:我只玩一个新浪微博,其他微博上以我名义发布的言论一概与我无关!”郑渊洁、经济学者韩志国等也发表过类似声明。还有一种方式是建立“山寨帐号” 比如今年7 月,刘翔在腾讯发布庆生微博,仅一分钟后,新浪微博用户“Zhan 鞍山炯哥”便复制了该内容。随后,这条微博又被315 位新浪微博用户一字不差地抄袭转发,转发者大都为一些粉丝极少的沉默用户。同月,歌手莫文蔚在腾讯上传在意大利吃冰淇淋的自拍照,之后新浪微博中出现几百名用户复制、转发了该内容。网友笑称:“在被新浪僵尸粉抄袭的那一刻,刘翔不是一个人在过生日,莫文蔚也不是一个人在意大利吃冰淇淋。”这两种批量抄袭的方式有着显著的特点:首先,抄袭对象往往是名人微博,注重内容的显著性;其次,制造虚假用户或虚假粉丝,以虚假身份进行复制,虽然未经过真实的传播,却能通过粉丝数、转发数显示出传播面的广泛性和影响力的巨大性。究其原因,乃是因为微博“围观效应”的商业价值,越是关注度、转发数高的名人微博或者名人帖子,越容易聚集人气、扩大用户群,也就越显示出较高的营销价值。于是,各大微博运营商通用的竞争策略都不外乎争夺名人用户,除了逐个行业去“扫荡”名人,还努力争取和名人签订排他性版权合作协议,使其将自己作为独家微博发布平台。但名人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当其被别人所垄断而又无法分享时,抄袭便成为常用的灰色竞争手段。这是微博版权面临的第三大威胁。

3、网络提供商规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目前, 为了保护互联网版权,一般通行“ 红旗标准” 和“ 避风港原则”红旗标准是侵权事实已经像鲜艳红旗飘扬在平台面前, 平台有删除义务;避风港原则是平台被告知有侵权事实, 就必须删除。与普通博客运营商相比,微博运营商面对信息数量更多,每一分每一秒都存在更新的帖子,在2011 年5 月1 日这一天,用户每秒种发布了5106 条关于拉登之死的微博;2011 年8 月28 日的音乐录影带大奖颁奖典礼上,碧昂丝宣布怀孕,并高调地露出微挺的小腹,根据统计,当天每秒钟有8868 条微博在谈论碧昂丝怀孕。巨大的信息量导致运营商根本无法进行具体审查。从技术层面看,网络提供商对网络言论等内容的监控主要通过关键词检索的方法,以及时屏蔽和删除一些不当言论。这种方法对避免一些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的有所效用。但是对于著作权方面,由于单位作品篇幅小但信息总量大,作品内容千差万别,现有技术手段使得网络服务提供商一般难以主动发现和甄别侵犯著作权行为,因此主要依靠被侵权人的举报。若是在此情况下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连带责任,未免太强人所难。因此,只有在被侵权人举报后网络服务提供商仍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商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此, 新浪微博负责人目前称, 将积极支持被抄袭的用户通过各种方式维权,如果需要, 新浪微博会全力提供相关服务,新浪微博的用户协议里也写明了“第十九条 用户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需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而搜狐董事局主席兼CEO 张朝阳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必须保护微博内容生产者的知识产权。此前,搜狐发布了“搜狐微博版权保护公约”,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微博作者签约制度,委托专业律师团队为侵犯签约作者版权的行为提供维权支持,同时支持和推广作者以微博内容出版的书籍、视频等衍生文化产品。腾讯微博有关负责人称,由于用户众多,腾讯微博没有办法去审核每一位用户的每一条微博是否原创,但是一直倡导用户发布和分享原创内容。但是现实生活中这些网络服务提供商真的愿意承担起监管责任吗?在注册新浪微博时的用户协议里仍然可以看到诸如以下条款:第二十九条 用户因微博行为引发的法律纠纷,与新浪公司无关。第四十七条 对于用户通过微博服务公开发布的任何内容,用户同意新浪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家的和完全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整体或部分),和/或将此等内容编入当前已知的或以后开发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这些格式合同涉及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复制权等多项权利,排除了用户的主要权利,规避了微博平台的监管责任,十分不合理。由此可见,其实在对于原创作者陷入版权纠纷时,网络提供商还是持一个置身事外的态度,并非积极的采取删除微博,注销账号,禁言等警告措施。

即使已明确判定存在侵权行为,权利救济的方式和途径也存在困难。—方面, 由于提起诉讼时只能一对一,如果侵权账号较多,显然将是一个很艰难的任务;此外,在当下网络并未实行实名制的情况下,要想寻找到侵权的实体人并不容易。而由于被告不确定也会造成管辖权的异议。另—方面,对微博等商业价值的评估、利益损失的计算等,在当前也是个新课题。微博最多只能包含140 的文字信息,按照传统的著作权判定的话最多只有三十多元的稿酬费。微博著作权一旦被侵权就很难确定其具体的经济损失。一句话,目前来看,这种维权成本太高,维权效率太低,维权效果太差。有学者指出,现在一些实体媒介也有许多只用稿不付稿酬的现象,有的标准还是30年前的至今没有调整过,根本没有把智力劳动当回事,更何况浩瀚无际的网络呢?

五、保护微博著作权的意义

1、有利于丰富和完善著作权的保护内容

我国的著作权法目前采取的是列举主义,而微博,似乎并不能归类于当中的任意一种。但是这种列举式的方式是否能穷尽生活中所有的创作型的智力成果呢?笔者认为是不尽然的。而通过这个课题的研究,我们可以认识到,随着互联网及其他新兴科技的发展,著作权的客体范围已经越来越广,绝不应该仅仅局限于那十三种。

2、有利于规范网络环境

从互联网发展至今,网络侵权也一直在伴随其中。互联网作为一个开放和自由的平台,目前仍有许多法律盲点。比如“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等问题都曾经引发热烈的讨论。而今,人们的著作权意识越来越强烈。网络侵犯著作权却仍然是空白。网络盗版比传统的盗版危害更加严重,原因在于:网络著作权的盗版只要输入想要的内容,鼠标轻轻的点击一下就可以查到自己想要的内容,而且这种盗版形式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也免于街头警察的逮捕,网上的盗版行为在数量上也远远超过了现实中图书,光碟等盗版数量,这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者更加猖狂的使用盗版内容,进行买卖交易。这对于保护网络著作权而言是极其不利的,他的财产损失比现实中的图书盗版要严重的多,比如一旦侵犯了某个计算机保护程序,那么他的代价将是无法计算的。这最终将阻碍著作权事业的发展。而微博的及时性,互动性等特点,注定了微博是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每天微博中转发的帖子可以以万计算,这样不断的转发,肯定涉及到著作权的侵犯,特别是对于那些直接复制粘贴,但是没有标明作者和出处的行为,跟网络盗版没有什么区别,所以他的危害是十分巨大的,微博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必须提上议程。这要求构建全面的著作权保护体系,而不应当仅仅局限于某些载体。

3、有利于强化公众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的法律思维 微博作为一个新兴的网络交流工具,著作权侵权的纠纷已经日益浮现出水面,这样对于微博自身的发展和整个互联网的发展都是极其不利的。为了保护微博的长远健康发展,从而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的发展。使得人们对自己的作品的著作权享有更好的保护机制。人们的法律维权意识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因而更需要对著作权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让公众有明确的法律认知。

六、完善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1、制定统一标准,明确微博版权

要保护微博的著作权,首先就是要将微博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为此也要制定一些标准,什么样的微博才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在我看来,应该首先以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作品的条件为基础,只要微博凝聚了微博用户的智慧和创意,是其精心创作的内容,就应该具有著作权,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一些有创意的微博小说、微笑话、短小的创意广告文案等。但是,对于一些仅仅是随意的生活记录等内容,则不享有著作权。如果该微博只是对一些平常生活情感的梳理与表达,没有体现作者的个性与思想,没有突出原创的智力劳动结晶,那么这类微博没有独创性因而不能称其为“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微博作品,必须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140 字的语句极有可能达到这样的要求。

微博以直接的数字化形式在互联网上传播,由于其流动性的特征,决定了其被引用的概率非常高,而微博赖以存在的特性之一是“被转发”,从某种意义上只有在被转发过程中才会体现微博存在的价值。但是不排除微博在被转来转去的过程中出现侵犯著作权的情况,由于《著作权法》对作品著作权提出了限制性规定,这个规定同样适用于网络作品,称之为“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 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方式,当符合这12种方式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时不构成侵权。那么,怎么样的内容属于作者已经发表的?在我看来,微博用户只要点击发布按钮,让自己的随笔出现在自己的微博空间,就应当认定他已经发表了,只要符合著作权法第22 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况,那么就不能认定其侵权。

微博通过网络途径向大众提供信息,任何人都能在互联网上获取,因此发表微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以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才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首先,微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有反动、色情、暴力等言论,不得以微博的方式损害公共利益造成恶劣影响;其次,微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微博内容应该符合一个国家社会的存在以及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和道德,也即是微博必须符合社会的伦理要求,这是针对网络开放性特征而提出的禁止性规定;再次,微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侵犯他人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例如,通过曝光他人隐私来赚取转发率是一种明显的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或者通过微博诋毁他人名誉,以侮辱或诽谤的方式贬损他人人格,这类微博在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同时,还要承担法律责任。2、加强法制宣传,提高自律意识

微博的诞生加速了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媒介资源的垄断性被信息技术的发展打破,公众不仅能够通过资源丰富的网络获取所需的信息,还能够更为直接地表达自我、传播自我。版权不再是与己无关的一纸空文,而与每一位普通创作者的利益息息相关。目前我国己将提高公民版权意识作为“十二五”时期版权工作的重点任务展开, 以期通过从上到下的开展活动、组织培训等形式普及版权教育,形成一个尊重版权的氛围。就微博版权保护来说,还可以通过推广典型案例来为这一新兴领域的版权保护工作树立司法标杆,一方面对潜在侵权者以儆效尤,另一方面为版权维权者指引道路。

依法加强网络行业管理和提高公民的版权保护意识。加强网络行业管理,增大网络监控力度。不断提高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律素质和道德水准,网络行业要建立健全依法管理知识产权的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网络行业各个环节的管理,法律事务、市场经营、网站管理、增值服务、企业形象宣传等部门均为著作权管理的责任单位。要建立相关责任考核制度,对出现侵权和影响企业形象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相应责任。通过全民普法教育,加大对网络、计算机安全和著作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制教育。

3、确定管辖法院,减少维权成本

因为网络著作权侵权具有其特殊性,因此,网络侵权行为地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与侵权结果发生地相吻合。行为人如果是使用内置的mordom 的便携式计算机侵权的话,其所指引的是一台电脑,电脑本身并不能进行侵权,但是操作这台电脑的人是确定的,电脑的IP 地址是唯一的,如果能查明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人,那就可以将此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看待。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确定。在这一点上,有人提出过网络侵权结果地可以这样确定:某个区域的网民在哪个区域看到这些具体的转发信息,那么侵权行为地的发生就可以认定在这块区域,可以适当的认定这些区域的法院具有管辖权。那么这样的情况就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发生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笔者对这一观点持支持的态度,微博作为一个新型的网络交流工具,有着网络侵权的共通特点,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其侵权结果发生地可以在全国各个地方发生,只要你的计算机在某个地方转发了某条微博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那么该原始创作者就可以在他的计算机终端的地方找到那个IP 地址,然后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地的法院就应具有管辖权,有时候往往侵权结果地遍布全国各地,那么就要看作者自己的选择,他不能同时向多个法院提起诉讼,以最先受理的法院为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4、完善证据制度,举证责任倒置

微博著作权侵权证据作为认定案件客观事实的根据,决定了著作权人能否在纠纷中获得胜诉,排除直接在报刊、杂志等传统文字载体上侵犯微博著作权的行为,证据问题成为诉讼过程中最棘手的一环。一方面,微博著作权侵权需要提供的是电子证据,原始证据难以保存当微博著作权侵权提上公堂时,侵权人早已把侵权的相关信息删除,权利人没有专业人士的帮助,取证和证据保全是非常困难的,著作权人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保全证据,但由于证据保全成本过高,对著作权人的法律保障依然不足;另一方面,侵权人难以认定。由于微博客在注册个人信息时大多不会填写真实资料,对于没有任何网络技术与途径的受害人来说,举证认定准确的侵权人非常困难,因此,完善微博著作权侵权的相关证据制度对于著作权人成功获得法律救济起到重要作用。我建议,首先,微博著作权侵权事实证据的认定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例如公证处、司法机关等,收取的服务费用应该合理、合法,例如公证费用应根据当地生活水平适当调整;其次,对于微博著作权侵权的案件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原因在于这类证据以各种形式在各种时间段存在于各种地域中,提供相关证据对于侵权人尤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比著作权人更容易,如果著作权人长期因为举证不能而放弃法律途径维权的话,将有悖于《著作权法》以及相关法律制定的初衷。

5、统一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标准

微博著作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二重属性,对于微博版权的侵害就有可能侵犯权利人的人身权利,除了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等责任性是意外,对于网络著作权人来说,更为重要的就是微博著作权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如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不一定必然引起作品报酬的减少,也可能会增加,但此种行为却严重侵害了作者的精神利益。对于侵犯微博著作权、损害著作权人的精神利益的行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意义重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能全方位的保障微博著作权人的权益,能鼓励和促进微博著作权人的文学艺术创作、保证网络作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体现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和维持网络环境下健康秩序的运营。

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构成侵权的,可以参照国务院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计算权利人的损失;在考虑了作者和作品的知名度、创作难度、创作成本等因素后,可以按该标准的2~5 倍认定损失。而所谓的“付酬标准”乃是国家版权局1999 年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距今已超过十年。根据该规定,支付基本稿酬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每千字30~100 元。即使按照其上限,并且按5 倍计算,140 字的微博最高赔偿也只有500 元,而打一场版权官司,律师费和公证费就需要万元左右,大多数被侵权者都会放弃维权,让更多的侵权者有恃无恐。这就亟须确定新的赔偿标准,在我看来,对于微博而言,以转发数量来定赔偿金额是比较合适的。因为这些侵权者复制粘贴的目的,也是为了增加转发量,从而达到增多粉丝,提高营销价值的目的。至于具体的转发多少次赔偿多少金额,这个也要按照侵权者的潜在收益,被侵权者的损失来具体明确。

6、明确平台责任,提供规范环境

微博运营商的责任承担应视具体情况而定。通常看来,微博平台是一个为用户提供信息交流和存储的空间,其本身并不产生内容。所以一般发生侵权案件,微博运营商应承担的是因帮助他人侵权而造成的间接责任。同时,由于微博中信息数量巨大、更新迅速,运营商难以对版权内容进行一一审查和删选,根据“避风港原则”和《侵权责任法》第36 条的规定,微博运营商只需承担“通知-删除”的义务。即一旦权利人发现他人微博上存在侵犯其版权的内容,可以通知微博运营商采取删除、屏蔽的措施,只有在其怠于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才需承担法律责任。适用“避风港原则”是对微博文化特性的充分尊重,如果要求微博平台和其他网站一样严格审查、主动删选信息,无疑相当于取消了它的根本功能。但笔者认为,前述设立“山寨账号”的做法应作为例外。所谓“山寨账号”表面看来是普通用户之间的抄袭,但其实质则应是系统的“机械复制”行为,因为普通用户一般是难以将别人的微博进行整体复制和搬移的。当然,要证明是微博运营商的直接侵权也确有难度,因为在非实名制的前提下,它完全可以归咎于某个匿名注册的未知用户。介于“山寨账号”侵权的明显性,以及微博运营商在此过程中有实际获利(增加了用户流量,提高了营销价值),可适用“红旗标准”,确认微博运营商“有合理理由”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从而,赋予微博运营商主动审查和删除的义务,否则应对自身疏于管理、放任侵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山寨账号”事实上造成了对原微博的替代,对原微博运营商的利益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其行为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网络环境下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也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7、建立实名制度,杜绝匿名侵权

尽快出台相关行政法规,建立微博注册实名制。从根本上讲,微博著作权侵权发生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匿名性。因为匿名,很多的微博用户不再顾及自己行为的后果,随意抄袭别人的微博内容,或将别人的匿名作品变成自己的作品。建立微博实名制将会给追究侵权人的的责任提供便利,有利于微博著作权的保护。

2012年3月16曰起,我国各大微博网站开始按规定实施微博实名制,此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僵尸粉” 的产生,从而减少“僵尸粉”对他人微博内容的批量抓取行为,此外,实名制也将对普通博主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由此可见,我国已经开始加强对于微博的监管力度。总的来说,我国关于网络版权的立法已相对完善,但由于微博相对于其他形态的网络产品来说仍属于新兴事物,加之立法过程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相关法律法规仍有完善空间。从长远来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目标是平衡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一方面要保护版权人的智力成果,激励更多优秀的原创作品活跃于微博平台;另一方面要防止过度保护限制了智力成果的传播,鼓励正当的转载与转引,发挥微博的分享精神,使版权人的作品可以最大范围被人们认识与利用。


发微博显示《违背微博社区公约》怎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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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段时间里,微博热搜被诸多人诟病:热搜榜上经常充斥着娱乐明星们各种鸡毛蒜皮的小事,而讨论度挺高的一些时事、热点话题却上不了热搜。

这个现象在改变。如果仔细观察,就可以发现微博热搜上的议题正在变得多种多样起来,在微博热搜上,逐渐可以看到明星八卦之外的社会百态。

前一段时间,从东京奥运到河南暴雨,从杭州保姆纵火案到吴亦凡的犯罪事件,曾经在许多人印象中全是明星八卦的热搜,好像在慢慢变了样。

微博的官方数据显示,从2021年以来,两会相关词条上了热搜榜393次,高考相关词上榜446次,而新冠疫情相关词条上榜2985次。

2021年上半年,热搜社会热点的占比从31%提升至36%,垂直热点占比从35%提升至38%,其中,6月份的数据显示,该月的社会时事热搜占比36%,而娱乐领域的热搜只有26%。这个数据背后也显示了,用户对社会热点和垂直领域热点的关注度在上升。

同样,越来越多的社会热点开始进入到热搜高位,成为大众真正关注的焦点。上半年进入热搜前十的热点中,社会时事热点的数量占比从37%提升至了45%。当然,对于社会热点类议题,媒体在其中扮演愈发重要的角色。

微博热搜是如何运行的?

想要知道究竟什么样的内容会出现在热搜榜单上,就要先搞清楚微博热搜背后是怎样的一套运行机制。

微博发布的热搜规则中就详细解释了,热搜榜单的产生机制,是根据微博用户的真实行为进行计算,实时发现微博平台内正受到广泛关注的热点内容,并形成实时榜单。

被大量网友搜索和讨论的关键词或者话题词,都可能成为热搜词;热搜词条由网友搜索行为和讨论行为产生,或者话题主持人产生。实时热度排序主要是计算真实用户的搜索量(含热搜点击量)、发博量、互动量、阅读量等指标产生 。榜单算法中包含严格的排水军和反垃圾机制,以确保公正客观,不存在资本干预撤热搜的情况。

以2021年8月12日21:40的两个热搜词为例:热搜词“英仙座流星雨”,话题阅读量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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