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倒闭会员卡不退钱合法吗办的卡拒绝退费怎样维权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邯郸市工商局发布了2016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借此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案例一】网商售卖假“海信”
2015年10月10日,肥乡区李女士在国内一知名网购平台花费3180元购买了一台50英寸“海信”平板电视。
2016年6月10日,电视机画面出现异常。李女士第一时间联系海信售后,技术人员到场检查确认,该电视机属于假冒“海信”。更麻烦的是,当初卖给李女士电视机的网络经营者已注销闭店。7月8日,李女士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到肥乡区消协投诉,工作人员随即与某网购平台杭州总部取得联系,移交投诉。7月26日,杭州总部将3180元货款全额退还给了李女士。
【案例二】二手手机冒充新机
2016年2月1日,武安市王某从某公司营业厅花费六千元买了一部手机。2月16日,王某到售后维修点购买手机配件时,查询到这部手机在2015年12月21日曾被另一名消费者购买,且被激活使用过。3月底,王某就此事找商家多次交涉未果后,到工商部门投诉。
武安市工商部门调查认定,经营者以二手手机冒充全新机销售,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依据《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工商执法人员责令商家将手机款全额退还王某,并按三倍价款赔偿其一万八千元。
【案例三】旅行社强迫购物
2016年7月,李女士与丈夫参加市内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7日游。旅游途中,李女士夫妇被导游带至景点附近的经营场所购买玉器、翡翠等商品,共花费5000余元。除被迫购物,旅游合同中约定要去的两个景点也未能按时参观。为此,李女士夫妇与导游发生激烈争执,并自费购买机票、火车票,提前结束旅游行程返邯。
此后,李女士夫妇与旅行社多次交涉赔偿事宜无果,遂将此事投诉至市消协。最终,经消协调解,旅行社全额赔付消费者返程车票和购物款。
【案例四】健身房私教费纠纷
2016年8月,司女士与朋友在邯郸经济开发区某健身房付款一万三千元,购买了某教练的私教课。10月,该教练离职。司女士与朋友一节私教课也未上,遂要求退费,遭健身房拒绝。
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司女士投诉后积极介入、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按原购买课时继续在该健身房上私教课;健身卡延续至私教课程上完为止;在商家滏东店赠送私教课63节。
【案例五】啤酒瓶爆炸伤人
2016年9月12日晚,刘先生在永年区周村一饭店就餐时,一瓶某品牌瓶装啤酒在未开启状态下爆炸,致其三岁半的儿子眼部和脸部受伤,到医院缝合二十余针,产生医药费5000余元。
刘先生多次与啤酒经销商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共识。永年市场监管局接到刘先生投诉后,深入调查事件经过,并多次与啤酒厂方代表和本地经销商联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厂方和本地经销商共同对刘先生赔偿一万四千元。
【案例六】家用轿车自燃
2014年2月,王女士在邯郸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某合资品牌家用轿车,裸车价格11.98万元。
2015年10月20日,王女士驾车在市内正常行驶时汽车突发自燃,整车烧毁报废。事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车辆起火原因的表述是,“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
对此,消费者认为由于轿车本身的质量问题引发自燃,全部责任在厂方,应由4S店赔付一辆含购置税的同款新车或现金13万元。汽车生产厂家和4S店则认为,汽车已经行驶了几万公里,按实际市值计算,赔偿6万元才是公平合理。一时间,双方僵持不下。
2016年1月25日,市消协接到投诉后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4S店赔付王女士10万元,汽车残骸归4S店。
【案例七】种业公司虚假宣传
2015年10月,馆陶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某种业公司在该县推广的部分小麦种子涉嫌虚假宣传。”
后经执法人员查明,该公司将其繁育生产的“衡4399”“衡观35”小麦种子标签简介由“适宜河北省中南部冬麦区中高水肥地块种植”擅自改为“在缺水区和高水肥区均适宜种植”。另外,在没有任何合法有效证明的情况下,在“衡4399”“衡观35”小麦种子包装袋标注“节水、超高产”等内容。
该种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经营者不正当竞争
2016年5月,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涉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中存在限定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经营者商品的行为。”
经查,该公司从事的车辆安全检测服务具有质监部门依法审核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是涉县唯一面向社会车辆的检测机构,为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自2015年10月起,该公司在车辆安全检测服务中,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检测服务。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认定该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依法做出罚款五万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餐馆强收餐具消毒费
2016年3月15日,大名县工商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调查认定,大名镇某餐馆自2016年3月1日起,向消费者强制收取餐具消毒费,以此盈利400元,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依据《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九条第(十)项“经营者不准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提供可选择的服务,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等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处罚金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汽车销售以次充好
2016年,市工商局接到董某投诉:邯郸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凯迪拉克XTS舒适型轿车冒充XTS典雅型轿车销售,以次充好。
经查,该汽车销售公司与董某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董某以汽车消费贷款形式购置XTS典雅型白色轿车一台,车价31万元。董某提车时,该汽车销售公司交付的车辆为不带导航的XTS舒适型白色轿车,所交付车型的价格低于合同约定车型的价格。
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汽车销售公司退还消费者车型差价两万元,赔偿经济损失五万元,另加装360度全景倒车影像及导航。同时,依法做出罚款155000元上缴国家财政的行政处罚。(记者姜楠)

自今年9月以来,不少济南市民陆续发现,曾在济南扎根十余年的牛阵烧烤开始相继闭店。当店家“人去楼空”后,“办理消费充值卡后商家倒闭”的消费纠纷再度出现,不少此前在该店办理充值卡的市民遭遇退费难。有牛阵烧烤的前员工在网上发声说,店里还欠着百余人的工资等款项没有结清。一位熟悉情况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店家目前“基本是无力偿还的状态”。一位市民告诉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自己已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郑芷南 许畅
市民充值卡退费难
“牛阵(烧烤)倒闭了,还有1.5万元的预付卡费用无法退还。”10月14日,济南网友“远方”在网上发帖说,“现在也联系不上牛阵的负责人,卡里的钱还能追回吗?”“远方”表示,自己已经拨打了12315热线,“老板不退钱,建议我直接起诉。”在该帖的评论区,还有不少类似情况的本地网友留言,“我的卡里也还有一万多元”“我的卡里还有四千多元”……
近来,陆续有不少市民反映,曾经在济南红火一时的牛阵烧烤突然闭店了,自己此前在该店充值卡里还有不少余额。眼看牛阵烧烤多家门店突然闭店,牛阵烧烤负责人也一时“失联”,让不少手握该店充值卡的市民心生焦虑。有市民表示,即使不能退钱,能消费也是可以的。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通过手机点餐软件看到,济南市区多家牛阵烧烤门店均显示暂停营业状态,仅剩两家位于长清区大学城商业街的门店正在营业。据了解,甚至有门店已经转让,正在重新装修中。
11月22日下午,长清大学城一家牛阵烧烤店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虽然店名叫牛阵,但“我们是两家店”,属加盟关系,和市区闭店的牛阵烧烤的负责人“没有直接关系”。
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注意到,一位牛阵烧烤前员工曾表示,店里还欠着自己一万元左右的工资没发。另有一名员工表示,牛阵烧烤的老板吕军现在还欠着一百余名员工的工资没有发。日前,一位疑似牛阵烧烤前员工在网络发帖透露,牛阵烧烤自今年9月份起,各个门店已经陆续倒闭,“拖欠员工3个月工资。”
公开资料显示,“牛阵烧烤”为济南牛阵餐饮有限公司旗下餐饮品牌。据企查查,济南牛阵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实际控制人为吕军,目前虽显示为“开业”状态,但已被标注为“经营异常”。
2009年,位于玉函路的济南市中牛阵火锅店开业(目前已注销)。2014年,济南历下牛阵烧烤店开业(目前已注销),山东牛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记者了解到,吕军目前还担任7家名称中含有“牛阵”二字的餐饮公司的法人。其中,自今年9月份以来,位于济南历下区、高新区、市中区的4家牛阵餐饮公司,先后被区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原因都是“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11月22日,记者先后拨打了多个牛阵餐饮公司的联系电话,接听电话的都不是公司法人吕军,而是牛阵烧烤的前员工。
一位接听电话的女士告诉记者,自己曾在牛阵烧烤担任财务,两年前已辞职,对现在牛阵烧烤的情况不是很清楚,也不知如何联系公司负责人。另一位接听电话的女士表示,自己当时只是办业务的,所以登记电话填的自己的手机号,此外并未透露更多信息。
曾因“账单门”引争议
此前在济南坐拥多家连锁店的牛阵烧烤,是不少市民熟悉的烧烤店之一,甚至有人将其描述为济南高端烧烤的代表之一。记者注意到,在今年发布的一则网络招商内容中,牛阵烧烤的简介中的关键词句包括,“以经营烧烤为主体的大型餐饮连锁公司”,“拥有员工500余人,直营店总营业面积达1万余平方米”,“年营业额突破亿元”,“现下设济南市区七家直营店:玉函路店、泉城路店、济南饭店、高新区店、银座新天地店、山大路店、银座商城店。”
不过,风光一时的牛阵烧烤一路走来也伴随着争议声。有人说,味道中规中矩,“就是太贵”,也有人说,“贵不贵的不说,就是经常算错钱。”
据此前报道,2020年6月,一位市民在牛阵烧烤就餐消费700多元,最后结账单却显示1200多元,由此怀疑店家恶意加价。虽然后来店家表示,“是由于两桌连台,收银系统未将另一桌明细打出来所致”,并且后来相关部门检查确认为收银系统缺陷及收银人员大意,“账单门”还是在网络上引发了一阵不小的热议。
近来,关于“办理消费充值卡后商家倒闭”的问题,已有一些城市出台相关举措。据报道,今年6月1日起,《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消费者在预付费用时,主动与商家签订合同,并确认合同中包含了条例规定的必要内容。”同在今年,伴随着《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送审,必然将推动当地为加强预付式消费监管提供法律支撑。
日前,济南龙洞市场监督管理所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牛阵烧烤拖欠的员工工资等多笔款项,目前“基本是无力偿还的状态”。此前,也有律师、消协工作人员建议,“充值会员卡遭商家跑路,首选报警。”眼下,有手持牛阵烧烤充值卡的市民告诉记者,他们已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承德发布2018年度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市民擦亮眼小心消费那些“坑”
去年,承德市各级消费者协会共计受理消费者投诉1513件,成功调解1381件,处结率为91.2%,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07517元。记者对这些案件进行了梳理,整理出比较典型的十大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规避消费陷阱。
●协议未说精装修 强制交易无效力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消费者在双滦区某房地产公司定购一套房屋总价为107万元的房屋,签署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交纳定金5万元。之后,消费者按照合同期限交纳房屋首付款时,又被公司工作人员告知需签订委托寻找第三方装修单位确认书,并且需要再交精装修款25万元。消费者当场拒绝了签订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全额退还定金5万元。而经营者称购房协议已签,并要求在期限之内赶紧交齐首付款和精装修款,否则定金5万元不退。
经双滦区消协调解,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当面向消费者表示歉意,无条件为消费者办理退款手续,一次性退还消费者定金5万元整。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了格式合同的问题,购房协议系开发商事先拟定好,提供给消费者的,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那么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从这个角度分析,开发商未就房屋装修费用等事宜在签订购房协议中履现,也未对购房合同中的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予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先交定金后设定附加条件签订补充协议需征得消费者认可同意,否则签订的购房协议应属无效并涉嫌强制交易。”消协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购买东西“A”回家变成“C”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刘女士在平泉某电器商场分别购买一个空调和一套烟灶,在安装后发现与当初意向购买的颜色、型号不符。消费者找到经销商要求更换原型号新机或退补差价并对其予以合理补偿,遭到商家拒绝。
经过调解,经销商同意为刘女士办理空调退货手续,并额外补偿刘女士现金1万元。同时,为消费者更换一台灶,原灶继续留给消费者使用。
案例评析:
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在本案中,尽管商场的行为可能是因为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不存在主观故意性,但消费者所购买的两件产品,商家均未按当初消费者要求的型号提供商品,这一事实清楚。
●网上预订无故取消 消协协调继续履行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刘女士在双桥区某酒店的微信公众号上订购了10月3日和10月4日的房间,当时已显示确认订购成功。临近入住时间,公众号却在未经刘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取消了订单,称之前房价太低,要涨价,导致消费者无法按原价格订购房间,因正值旅游高峰期,其他酒店房间也无法预订。
经调解,酒店方为消费者刘女士按照之前的订单价格正常入住酒店并提供相应服务。
案例评析:
根据《消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购买食用菌原料 变色有异味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宽城农民彭先生通过经销商张某购进了32吨、总价款近5万元的食用菌种植生产原料,用于创办食用菌生产基地。随后,在投入使用过程中发现一些食用菌种植原料已变色且有异味。
经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调换、补足新鲜食用菌数量19吨,往返运费由经营者负责,并一次性赔偿延误生产造成的直接损失6000元,共计为彭先生挽回经济损失3.2万元。
案例评析:
根据《消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快递新鲜板栗无故失踪
案情简介:
兴隆县的杨先生通过速递公司向新疆的朋友邮寄190斤新鲜板栗,速递公司承诺最迟一周内就可送达。事后,杨先生通过速递单查询显示物品已送达签收,但朋友并未收到快递运送板栗。杨先生多次找到速递公司查找货品下落,但一直查无结果。
经过多次协调,经营者速递公司向杨先生一次性补偿板票款及运费共计20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合同法》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婚宴押金想退遭拒绝
案情简介:
2018年7,承德县任先生通过婚庆公司在承德县某饭店交了1000元押金,要在11月16日办理婚礼时使用,后由于自己的原因,不想使用了并想要回押金,遭到经营者拒绝。
经过调解,经营者同意消费者抵顶600元餐费。
案例评析: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水上漂流意外擦伤 厘清责任获得赔偿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鲍女士带着自家孩子到隆化县某水上乐园游玩,在水上漂流项目中孩子大腿右侧擦伤。鲍女士认为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找到经营者寻求赔偿,可是经营者只愿意支付医药费一百元。
经调解,由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20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一次性餐具仍收费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围场消费者孙女士和朋友在朝阳湾镇一家饭店用餐,结账时发现账单上写有“餐具一套一元”。消费者孙女士认为饭店收取餐具费没有依据,拒绝付款。饭店认为,消费者孙女士使用了本店的一次性密封消毒餐具、一次性消毒纸巾和筷子等,应该付费,双方发生争执。
最终,饭店负责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答应不再向消费者孙女士收取餐具费,并向孙女士道歉。
案例评析:
依据《消法》的规定,向消费者搭收餐具费行为是对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造成事实上的侵害,其行为违背了《消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老年人轻信保健品可治病
案情简介:
双桥区80多岁的周老先生身体多病,通过朋友介绍来到某保健品工作室,工作人员介绍说店里的一款保健品可以治疗周先生的病。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周先生共消费28800元购买保健品,吃了5个半月以后,不但没治好以前的病,反而又添了头晕、耳鸣、心悸、失眠的症状,这才意识到有问题。
最终,商家给消费者还未服用的保健品进行了退款,共计22000元,并赔偿其2000元。
案例评析:
“老年人保健品消费问题是现在很多家庭遇到的一个难题。很多商家通过免费发放小礼品、夸大宣传产品的保健功效、对老人嘘寒问暖等方法诱骗老年人进行消费。”消协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轻信其宣传,勿贪图小便宜,相信正规医院和医生的治疗方案。”
●报名未成功 驾校退费难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郑女士在某驾校报名考驾驶证当场交付了2800元学费。因郑女士是外地人但在平泉已连续居住了两年,其从当地派出所开了一个证明,咨询驾校可不可以报名,驾校当时给出的答复是可以。结果在录入过程中,微机不能通过,报名失败。随后,工作人员承诺可以帮助郑女士想办法再试试,但一直没有结果。郑女士向校方提出退款。校方表示要扣缴495元费用后,方可退还余款。
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校方扣除300元费用,退还消费者2500元学费。
案例评析:
根据《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记者袁雪梅 通讯员吴建辉、芦亮、刘毅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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