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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21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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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进度款申请全套范本
发包人签发了进度款支付证书为什么不表明发包人已经同意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工作发包人签发了进度款支付证书为什么不表明发包人已经同意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工作全部
2017-10-26 11:20:14
承包人完成工作必须验收合格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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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102030 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 2Z102031 合同价款约定 一、工程合同类型的选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根据价款是否可以调整,总价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两种不同形式;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具体工程项目选择何种合同计价形式,主要依据设计图纸深度、工期长短、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进行确定。 《计价规范》中规定,对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但并不排斥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性不受合同形式的影响。 实践中常见的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主要合同形式,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区别仅在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工程量的合同约束力。 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可调),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进行调整。 而对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一般均赋予合同约束力,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二、合同价款的约定 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承发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2Z102032 工程计量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成本加酬金合同参照单价合同计量。 一、单价合同的计量 (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 (2)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视为认可承包人计量的工程量。 (4)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5)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6)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人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二、总价合同的计量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的计量参照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定。 (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4)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5)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2Z102033 合同价款调整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 1.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发生以下事项,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现场签证; (8)物价变化; (9)暂估价;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2.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注意14天的规定。 (5)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二、法律法规变化 (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三、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 (2)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清单缺项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变更价款确定方法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五、工程量偏差 (1)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如果工程量出现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相应调整措施费。 六、计日工 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提交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收到后2天内予以确认,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七、物价变化 若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该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和设备费。 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1. 价格指数调整法 (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不调价部分的权重; B1 、 B2 、 B3 、…、Bn――各可调因子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Ft3、…、 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 、 F02 、 F03 、…、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2.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八、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其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①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②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③ 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九、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十、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3)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十一、误期赔偿 (1)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 十二、暂列金额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暂列金额支付相应的费用(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费、工程变更、索赔和现场签证费用等)如有剩余,则余额归发包人所有。2Z102034 工程变更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照前述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因素。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三、承包人报价偏差的调整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 四、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2Z102035 索赔与现场签证 一、索赔费用的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 (1)人工费。 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 (2)设备费。 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可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属于外部租赁时,按照应分摊的租赁费计算。 (3)材料费。 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 (4)管理费。 此项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两部分。 (5)利润。 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以列入利润。但对于工程暂停的索赔,不得索赔利润 (6)迟延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看讲教材p90页图表。 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1)实际费用法 需要注意的是不要遗漏费用项目。 (2)总费用法 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费用 但这种方法对业主不利,只有在难以采用实际费用法时采用。 (3)修正总费用法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二、现场签证(自己看看) 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现场签证的范围 (1)适用于施工合同范围以外零星工程的确认;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后需要现场确认的工程量; (3)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人工、设备窝工及有关损失; (4)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5)确认修改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6)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施工措施费增减等。 2.现场签证费用的计算 第一种是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时,按计日工作单价计算。 第二种是完成其他非承包人责任引起的事件,应按合同中的约定计算。2Z102036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一、合同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 (2)分段结算 (3)竣工后一次结算: 工期12个月以内,或者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下。 (4)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二、预付款的支付与抵扣 1.预付款的支付 (1)预付款的额度: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2)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2.预付款的抵扣 (1)采用等比率或等额扣款的方式抵扣 (2)从未完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 ① 起扣点的计算公式: T=P-M/N T=P-M/N 式中 T――起扣点,即工程预付款开始扣回的累计已完工程价值; P――承包工程合同总额; M――工程预付款数额; N――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 例:某工程合同总额200万元,工程预付款为24万元,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为60%,问:起扣点为多少万元? 【解】按起扣点计算公式: T = P-M/N = 200 ? 24/60% =160万元 则当工程完成160万元时,本项工程预付款开始起扣。 三、进度款的支付 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 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Z102037 竣工结算与支付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一、竣工结算编制与复核 1.编制和复核的依据(了解) 2.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 二、竣工结算的程序(了解) 三、竣工结算款支付(了解) 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 2.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3.支付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四、质量保证金 (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 (2)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五、最终结清 (1)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2)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 (3)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