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商家,我前一段时间买了一个网上买的电动三轮车怎么样,现在车也没有收到钱,也没有给我退转来,怎么搞的?请回答我

退还车款,法院支持!许多人购买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就是想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可是买了以后,却发现不能正常上路行驶。于是,有人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小编一起看看吧~判例一2016年5月1日,原告陈某到被告文某经营的桂林市象山区某门面购车,并于当天购买一辆电动三轮车,并支付价款6700元,后经过协商将电动三轮车换成了四轮电动休闲观光车,并补缴价款8300元。网络配图同年7月,陈某起诉文某至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15000元;被告赔偿损失45000元。理由是:文某无营业执照,销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动四轮车,隐瞒该车不能在车辆管理所登记注册,无上路资格等重要信息,存在欺诈行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出售给上诉人的车辆由于不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条件,不能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依法是不能上路行驶的。上诉人购买车辆的目的是作为交通工具使用,必须能正常上路行驶。网络配图因此,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关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上诉人要求解除与被上诉人的车辆买卖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但综合考虑上诉人购买车辆后,对车辆进行了实际使用且在使用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对车辆造成了一定损坏的实际情况,对上诉人要求返还的购车款应当适当折减10%,即应由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购车款13500元。”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三、由被上诉人文某返还上诉人陈某购车款13500元,上诉人陈某将在被上诉人文某处购买的四轮电动车返还给被上诉人文某......。”判例二原告陶某于2016年6月7日以31000元价款在被告蒋某处购买电动汽车一辆。2018年12月7日10时48分,该车在全州县城桂黄路段行驶时因无牌照及未购买交强险而被全州交警依法强制扣留。被告作为销售方,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车辆出售给原告,该行为造成原告损失购车款31000元。原告陶某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由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全州县人民法院认为:“......按常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关于买卖电动汽车合同的主要目的之一即是该车能够正常上路行驶而不被追究及处罚,事实上在该车交付后至该车被扣留前长达二年六个月时间双方一直相安无事。原告驾驶该车被扣留处罚的原因之一是该车按机动车进行管理,但该车未悬挂号牌。本案存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二、被告赔偿原告钱款人民币31000元;三、原告返还被告案涉电动汽车一辆。”j交警提示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无法注册登记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安全性差,防护措施薄弱,车辆转向、制动等安全部件安全性能普遍较差,在违法载人或装载货物的情况下,由于重量增大、重心增高等方面的原因,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车辆难以控制,可能会出现车毁人亡的恶性事故。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出行时请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出行。而且这类车辆没有保险,一旦发生事故,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车主很难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乘坐人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桂林公安交警部门将持续开展对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集中整治行动,对违法上路的车辆依法查处,希望广大市民朋友支持配合!附以上民事案件判决书(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无法注册登记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毫无安全性可言,遇到了这样的事情,必要的时候可言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点个在看告诉身边的人吧~【来源】广西桂林交警(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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