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极速六十秒章其他纺织材料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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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报关员编码指导类注章注(11)
来源:报关员考试网      
 第六十一章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注释】   一、本章仅适用于制成的针织品或钩编织品。   二、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62.12的货品;   (二)品目63.09的旧衣着或其他旧物品;   (三)矫形器具、外科手术带、疝气带及类似品(品目90.21)。   三、品目61.03及 61.04所称:   (一)“西服套装”,是指面料用完全相同织物制成的2件套或3件套的下列成套服装:   1件人体上半身穿着的外套或短上衣,除袖子外,应由4片或4片以上面料组成;也可附带1件西服背心,这件背心的前片面料应与套装其他各件的面料相同,后片面料则应与外套或短上衣的衬里料相同;以及1件人体下半身穿着的服装,即不带背带或护胸的长裤、马裤、短裤(游泳裤除外)、裙子或裙裤。  西服套装各件面料质地、颜色及构成必须完全相同,其款式、尺寸大小也须相互般配。但套装的各件可以有不同织物的滚边(缝入夹缝中的成条织物)。如果数件人体下半身穿着的服装同时进口或出口(例如,两条长裤、长裤与短裤、裙子或裙裤与长裤),构成西服套装下装的应是1条长裤,对于女式西服套装,应是裙子或裙裤,其他服装应分别归类。   所称“西服套装”,包括不论是否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列配套服装:   1.常礼服,由1件后襟下垂并下端开圆弧形叉的素色短上衣和1条条纹长裤组成;   2.晚礼服(燕尾服),一般用黑色织物制成,上衣前襟较短且不闭合,背后有燕尾;   3.无燕尾套装夜礼服,其中上衣款式与普通上衣相似(可以更为显露衬衣前胸),但有光滑丝质或仿丝质的翻领。   (二)“便服套装”,是指面料相同并作零售包装的下列成套服装(西服套装及品目61.07、61.08或61.09的物品除外):   1件人体上半身穿着的服装,但套衫及背心除外,因为套衫可在2件套服装中作为内衣,背心也可作为内衣;以及1件或2件不同的人体下半身穿着的服装,即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短裤(游泳裤除外)、裙子或裙裤。   便服套装各件面料质地、款式、颜色及构成必须相同;尺寸大小也须相互般配。所称“便服套装”,不包括品目61.12的运动服及滑雪服。   四、品目61.05及61.06不包括在腰围以下有口袋的服装、带有罗纹腰带及以其他方式收紧下摆的服装或其织物至少在10厘米×10厘米的面积内沿各方向的直线长度上平均每厘米少于10针的服装。品目61.05不包括无袖服装。   五、品目61.09不包括带有束带、罗纹腰带或其他方式收紧下摆的服装。   六、对于品目61.11:   (一)所称“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是指用于身高不超过86厘米幼儿的服装;也包括婴儿尿布;   (二)既可归入品目61.11,也可归入本章其他品目的物品,应归入品目61.11。   七、品目61.12所称“滑雪服”,是指从整个外观和织物质地来看,主要在滑雪(速度滑雪或高山滑雪)时穿着的下列服装或成套服装:   (一)“滑雪连身服”,即上下身连在一起的单件服装;除袖子和领子外,滑雪连身服可有口袋或脚带;或   (二)“滑雪套装”,即由2件或3件构成1套并作零售包装的下列服装:   1件用1条拉链扣合的带风帽的厚夹克、防风衣、防风短上衣或类似的服装,可以附带1件背心;以及1条不论是否过腰的长裤、1条马裤或1条护胸背带工装裤。   “滑雪套装”也可由1件类似以上第(一)款所述的类似连身服和1件可套在连身服外面的有胎料背心组成。   “滑雪套装”各件颜色可以不同,但面料质地、款式及构成必须相同;尺寸大小也须相互般配。   八、既可归入品目61.13,也可归入本章其他品目的服装,除品目61.11所列的仍归入该品目外,其余的应一律归入品目61.13。   九、本章的服装,凡门襟为左压右的,应视为男式;右压左的,应视为女式。但本规定不适用于其式样已明显为男式或女式的服装。无法区别是男式还是女式的服装,应按女式服装归入有关品目。   十、本章物品可用金属线制成。   第六十二章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注释】   一、本章仅适用于除絮胎以外任何纺织物的制成品,但不适用于针织品或钩编织品(品目62.12的除外)。   二、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63.09的旧衣着或其他旧物品;   (二)矫形器具、外科手术带、疝气带及类似品(品目90.21)。   三、品目62.03及62.04所称:   (一)“西服套装”,是指面料用完全相同织物制成的2件套或3件套的下列成套服装:   1件人体上半身穿着的外套或短上衣,除袖子外,应由4片或4片以上面料组成;也可附带1件西服背心,这件背心的前片面料应与套装其他各件的面料相同,后片面料则应与外套或短上衣的衬里料相同;以及1件人体下半身穿着的服装,即不带背带或护胸的长裤、马裤、短裤(游泳裤除外)、裙子或裙裤。  西服套装各件面料质地、颜色及构成必须完全相同,其款式、尺寸大小也须相互般配。但套装的各件可以有不同织物的滚边(缝入夹缝中的成条织物)。如果数件人体下半身穿着的服装同时进口或出口(例如,两条长裤、长裤与短裤、裙子或裙裤与长裤),构成西服套装下装的应是1条长裤,对于女式西服套装,应是裙子或裙裤,其他服装应分别归类。   所称“西服套装”,包括不论是否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列配套服装:   1.常礼服,由1件后襟下垂并下端开圆弧形叉的素色短上衣和1条条纹长裤组成;   2.晚礼服(燕尾服),一般用黑色织物制成,上衣前襟较短且不闭合,背后有燕尾;   3.无燕尾套装夜礼服,其中上衣款式与普通上衣相似(可以更为显露衬衣前胸),但有光滑丝质或仿丝质的翻领。   (二)“便服套装”,是指面料相同并作零售包装的下列成套服装(西服套装及品目62.07或62.08的物品除外);   1件人体上半身穿着的服装,但背心除外,因为背心可作为内衣;以及1件或2件不同的人体下半身穿着的服装,即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短裤(游泳裤除外)、裙子或裙裤。   便服套装各件面料质地、款式、颜色及构成必须相同;尺寸大小也须相互般配。所称“便服套装”不包括品目62.11的运动服及滑雪服。   四、对于品目62.09:   (一)所称“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是指用于身高不超过86厘米幼儿的服装;也包括婴儿尿布;   (二)既可归入品目62.09,也可归入本章其他品目的物品,应归入品目62.09;   五、既可归入品目62.10,也可归入本章其他品目的服装,除品目62.09所列的仍归入该品目外,其余的应一律归入品目62.10。   六、品目62.11所称“滑雪服”,是指从整个外观和织物质地来看,主要在滑雪(速度滑雪和高山滑雪)时穿着的下列服装或成套服装:   (一)“滑雪连身服”,即上下身连在一起的单件服装;除袖子和领子外,滑雪连身服可有口袋或脚带;或   (二)“滑雪套装”,即由2件或3件构成1套并作零售包装的下列服装:   1件用1条拉链扣合的带风帽的厚夹克、防风衣、防风短上衣或类似的服装,可以附带1件背心;以及1条不论是否过腰的长裤、1条马裤或1条护胸背带工装裤。   “滑雪套装”也可由1件类似以上第(一)款所述的类似连身服和1件可套在连身服外面的有胎料背心组成。   “滑雪套装”各件颜色可以不同,但面料质地、款式及构成必须相同;尺寸大小也须相互般配。   七、正方形或近似正方形的围巾及围巾式样的物品,如果每边均不超过60厘米,应作为手帕归类(品目62.13)。任何一边超过60厘米的手帕,应归入品目62.14。   八、本章的服装,凡门襟为左压右的,应视为男式;右压左的,应视为女式。但本规定不适用于其式样已明显为男式或女式的服装。无法区别是男式还是女式的服装,应按女式服装归入有关品目。   九、本章物品可用金属线制成。   第六十三章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注释】   一、第一分章仅适用于各种纺织物制成的物品。   二、第一分章不包括:   (一)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二章的货品;   (二)品目63.09的旧衣着或其他旧物品。   三、品目63.09仅适用于下列货品:   (一)纺织材料制品:   1.衣着和衣着附件及其零件;   2.毯子及旅行毯;   3.床上、餐桌、盥洗及厨房用的织物制品;   4.装饰用织物制品,但品目57.01至57.05的地毯及品目58.05的装饰毯除外。   (二)用石棉以外其他任何材料制成的鞋帽类。   上述物品只有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才能归入本品目:   1.必须明显看得出穿用过;   2.必须以散装、捆装、袋装或类似的大包装形式进口或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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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类注释:一、第一分章仅适用于各种纺织物制成的物品。二、第一分章不包括:(一)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二章的货品;(二)品目63.09的旧衣着或其他旧物品。三、品目63.09仅适用于下列货品:(一)纺织材料制品:1.衣着和衣着附件及其零件;2.毯子及旅行毯;3.床上、餐桌、盥洗及厨房用的织物制品;4.装饰用织物制品,但品目57.01至57.05的地毯及品目58.05的装饰毯除外。(二)用石棉以外其他任何材料制成的鞋帽类。上述物品只有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才能归入本品目:1.必须明显看得出穿用过;2.必须以散装、捆装、袋装或类似的大包装形式进口或出口。
毯子及旅行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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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纺织材料制毯子及旅行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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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电话:8
江苏办:025- 客服电话:1,6 展会合作: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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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功能纺织品与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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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章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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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税则] 第六十三章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海关税则注释:
一、第一分章仅适用于各种纺织物制成的物品。
二、第一分章不包括:
(一)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二章的货品;或
(二)品目63.09的旧衣着或其他旧物品。
三、品目63.09仅适用于下列货品:
第六十三章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一、第一分章仅适用于各种纺织物制成的物品。
二、第一分章不包括:
(一)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二章的货品;或
(二)品目63.09的旧衣着或其他旧物品。
三、品目63.09仅适用于下列货品:
(一)纺织材料制品:
1.衣着和衣着附件及其零件;
2.毯子及旅行毯;
3.床上、餐桌、盥洗及厨房用的织物制品;
4.装饰用织物制品,但品目57.01至57.05的地毯及品目58.05的装饰毯除外。
(二)用石棉以外其他任何材料制成的鞋帽类。
上述物品只有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才能归入本品目:
1.必须明显看得出穿用过;以及
2.必须以散装、捆装、袋装或类似的大包装形式报验。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用任何纺织物(机织物或针织物、毡呢、无纺织物等)制成而且在第十一类其他章或协调制度其他章未具体列名的第一分章(品目63.01至63.07)所列的纺织品。所称&制成的纺织品&,是指符合第十一类注释七定义的制成的物品(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二部分)。
本分章包括网眼薄纱或其他网眼织物、花边或刺绣品制成的物品,不论其是直接制成形的或是用品目58.04或58.10的网眼薄纱或其他网眼织物、花边织物或刺绣织物制成的。
本分章的物品不因带有毛皮、金属(包括贵金属)、皮革、塑料等制的小饰件或附件而影响其归类;但如果这些材料超出了仅是装饰或附件的范围,则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类、章的注释或归类总规则的规定进行归类。
本分章的物品不因带有毛皮、金属(包括贵金属)、皮革、塑料等制的小饰件或附件而影响其归类;但如果这些材料超出了仅是装饰或附件的范围,则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类、章的注释(归类总规则一),或归类总规则的其他规定进行归类。
本分章特别不包括:
(一)品目56.01的絮胎制品。
(二)品目56.03的简单裁切成正方形或长方形的无纺织物(例如,一次性使用的床单)。
(三)品目56.08的成品网。
(四)品目58.04或58.10的成小块图案的花边或刺绣品。
(五)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二、第二分章(品目63.08)的某些零售包装成套货品,由机织物及纱线组成,不论是否带配件,用于缝绣在小地毯、装饰毯、绣花台布、餐巾或类似纺织品上;
三、第三分章(品目63.09或63.10)所列符合本章注释三定义的旧衣着及其他旧物品,以及新、旧碎织物及废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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