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11高考查分司法考试是网上报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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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9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0时至25日24时。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经香港、澳门居民报名通道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一)在香港、澳门考区报名的人员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香港、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香港特别行政区现场确认期限:7月6日至20日。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星期六9:00-12:00,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确认地点:香港考试及评核局,香港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3楼。
  澳门特别行政区现场确认期限:7月6日至20日。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30,星期六9:00-12:00,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确认地点:澳门法务局,澳门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十九楼。
  (二)在内地报名的香港、澳门居民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二、考务费及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按照报名受理机构要求交纳考务费。
  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件及经过公证后的复印件一份。
  1、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须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特别行政区护照或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2、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非永久性居民须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不能提交特别行政区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的,应当提交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放弃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香港居民也可以提交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证明其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法定声明。
  3、曾经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已经由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本人应当提交已经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作出身份证明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书面承诺。
  (二)学历证书或学位认证书。
  持内地普通高等学校学历报名的,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现场确认时,须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报名人员应当作出相关承诺。
  (三)证件照片。
  在香港、澳门考区报名的人员,须提交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3张。
  报名材料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相关复印件和公证书复印件由审核机构留存。
  三、考试地点
  在香港报名的人员,应当在香港考试承办机构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在澳门报名的人员,应当在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在内地报名的人员,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考试准备
  报名人员经复审合格,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考试承办机构发放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考试辅导用书,可以在书店购买,也可以网上订购()。
  五、学历(学位)认证办法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在大陆办理认证需要15个工作日。办理方法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
  六、报考咨询
  报名事宜可以向下列机构咨询,也可以登陆下列网站查询: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2)-2)-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3)-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86)-10-
  司法部网站:
  香港律政司网站:
  澳门法务局网站: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国家司法考试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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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司法部及各司法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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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甘肃、、、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日。(《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0时至25日24时。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限确定本地区现场确认时间,向社会公告。
2011年市实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凡选择在上海市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有关事宜按照上海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办理。
报名人员可以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设藏文试卷考点、考场,省设朝鲜文试卷考点、考场。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持护照报名的,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考务费。
报名人员应当根据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交纳考务费。
(五)准考证。
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其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且已交纳考务费的,准予发放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的,准予生成准考证副证。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从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参加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7日、18日。
试卷一: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7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8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8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涂、作答;应试人员应当遵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在9月19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2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以在9月22日至28日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可以申领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日前,持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可以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司法部不举办考前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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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7日,2011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开考,湖北省共有1.6万余考生分别在武汉、黄石、黄冈、荆州、荆门、宜昌、十堰、襄樊、孝感、恩施、咸宁11个考区544个考场参加考试。上午,省政协副主席郑楚光现场巡视了设在华中科技大学内的武汉考区。
  郑楚光在详细听取了省司法厅关于国家司法考试组织情况的报告后指出,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一定要严格依法依规做好考务工作,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
  郑楚光说,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四考合一”的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是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上岗和律师、公证员准入的先决条件。组织好国家司法考试,培养遴选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既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政法干警队伍,也为社会主义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补充了新鲜血液,对服务和推进“法治湖北”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据悉,今年是我国统一实行司法考试制度的第十年。此前,湖北共成功组织了九次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参考人数近14万人,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资格的达1.7万多人。(喻敏、顾丹)您的位置:&&&&&&&&& > 正文
湖北省2011年司法考试报名咨询电话 15:52&&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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