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留学回国好找工作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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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人保规〔2015〕2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 为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号),现就做好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关于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新要求为指导,高度重视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工作,将其纳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规划,努力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提供有力支持,激发在苏留学回国人员的创新活力,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留学回国人员的范围和身份认定 本实施意见适用的留学回国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其中在国外取得学士学位的需为本市户籍,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其学位经教育部留学人员管理中心认证,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作为其身份认证材料,享受相关待遇。 三、具体要求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就〔2009〕12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企业吸纳就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苏银〔2009〕5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府办〔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的意见》(苏府〔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苏州市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苏府办〔号)的文件规定,留学回国人员在苏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抓好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免费参加SYB(创办你的企业) 等创业培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参加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在有偿培训的基础上,对培训机构每培训一人给予财政补贴1000元。 针对留学回国人员的创业培训要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指导性,建立由政府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成功人士、经济学家、投融资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创业导师队伍,从政策解读、市场分析、物色战略合作伙伴等方面为留学回国人员提供创业辅导。 (二)落实激励政策,优化创业环境。 对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在开业初、正常运行后各阶段提供一次性补贴、社保补贴、吸纳就业补贴、房租补贴、税费减免等一系列与当地高校毕业生创业和其他社会人员创业的同等待遇。 1. 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留学回国人员在苏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凭税务登记证明及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补贴标准为6000元,经认定后,分别在稳定经营满6个月和1年各发放补贴3000元。同一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2. 租金补贴。对符合进入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给予租金补贴;在孵化基地(园)之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并经认定的,3年内可按每户每年给予租金补贴,每年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 3. 创业培训结业并自办实体人员社保补贴。参加SYB(创办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合格,在市区办理营业执照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留学回国人员,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补贴标准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标准进行操作。 4.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凭税务登记证明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吸纳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开业3年内可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同一企业对带动就业的同一人3年内只享受一次,3年累计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与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同时享受。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如每年招用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10人及以上(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除外)且劳动合同履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均满1年及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就业奖励补贴(此项政策的执行期限暂至2015年年底)。 5. 对于留学回国人员创办小微企业的补贴。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后一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照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保就〔2013〕9号)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前培训补贴政策。如新招用毕业后一年内的离校未就业苏州籍高校毕业生且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按每吸纳一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补贴,且与企业招用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1万元一次性就业奖励补贴不重复享受(以上两项政策的执行期限暂至2015年年底)。 6. 创业者成功落户政策。在市区个人实际投资100万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留学回国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体迁入落户。 (三)强化资金支持,激发创业活力。 1. 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经营规模较大、创业实体吸纳人员5人及以上的,可提高到30万元,贷款期限2年,按期还款的由财政按银行基准利率全额贴息。 2. 二次贷款奖息。对符合二次贷款奖息申请条件的创业留学回国人员,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按期还款的由财政按银行基准利率全额奖息。 3.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企业贷款。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技)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当年实际招用就业人数,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合伙经营企业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申请期限不超过2年的贷款,且本息已清(包括提前还贷)后,由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以内的实际发生额给予50%的贴息。 4. 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四)加强政府服务,提供创业机会。 1. 建设好各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管理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职能优势,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统筹推进一批基础条件好、服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对达到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创建标准的,积极帮助争取申报认定,享受相关政策。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号)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纳入创业评估工作考评,并由创业引导性资金按照“三三制”原则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和租金补贴。 2. 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提供对接平台。充分利用“苏州国际精英周”和“赢在苏州”国际精英海外创业大赛、“国际性专业会议”、“燃情创业”系列苏州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平台的作用,通过常态化的举办创业项目对接活动帮助有意在苏州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推介项目。 四、组织保障 (一)思想高度重视。 留学人员是我市紧缺急需的人才资源,是发展高新技术的骨干力量,对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城市起着重要作用。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工作,把其作为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及时调查了解区域内留学回国人员的基本情况,把未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纳入当地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并将留学回国人员列入创业就业服务范围。 (二)加强政策宣传。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把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就业的相关政策从留学人员创业园覆盖到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区和大学创业园等各类园区,鼓励其吸纳留学人员创办符合我市产业方向的创新型科技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及小微企业,推动留学回国人员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创业就业。 (三)抓好贯彻落实。 各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所需资金从各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姑苏区、苏州高新区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其他所需资金按照原渠道列支。本意见中的补贴项目如与人才开发资金中的补贴项目重复,则就高享受。各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政策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日
主管单位: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办单位: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苏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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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回国人员恢复户口工作的通知
& & & & 为了进一步落实市局关于便民利民的工作要求,现就回国人员恢复户口工作通知如下:
& & & & (一)初审落户条件。各种原因的回国人员(留学、婚嫁、投资、移民等)欲在我市恢复户口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携带户口注销证明、最后一次回国时所持用的中国护照,到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并填写《西安市公安局回国人员恢复户口审批表》,派出所接到申请后要根据有关规定只初步审核该人是否具备落户条件并告知,如果认为基本符合在本所落户条件的,应在《审批表》上签署&初步具备落户条件&等的意见并盖户口专用章;
& & & & (二)审核人员身份。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各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身份审查界定,根据不同情况签署审核意见:1、经审核确定为留学人员及在国(境)外未取得定居资格者前往分、县局户政(治安)部门审核,得到批准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2、经审核确定为在国(境)外已取得定居资格者,申请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西安市台办、统战、侨务等部门申请,经过转批,持陕西省公安厅批文向分、县局户政(治安)部门申请,户政(治安)部门审批后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 & & & (三)办理落户。当以上各种情况的申请人取得《准入证》后,回落户地派出所登记上传人口信息,由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审核点击信息,派出所完成落户手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西安市公安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 &&关于开展2015年度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中科院南海海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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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 编辑:人事教育处 | 【&&】【】【】
所属各部门:&  根据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 2015 年度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外专函〔2015〕1号)(附件1)要求,现就开展2015 年度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重点及资助额度&  本次申报坚持突出重点、优先支持的原则,重点资助我国急需发展的信息科学、生命科学、新材料、新能源、现代制造业、现代农业、金融业等领域,以及关系国计民生或有重要影响的行业引进高级专家或高级管理人才。&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开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3〕45号)规定的资助人选条件,经人社部专技司组织专家评审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对2015年度入选的资助人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一次性提供资助金30万元,申报地区、单位提供比例不低于1:1的配套资金。&&&&&&  二、申请人员条件&  申请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  (二)在海外(国外、境外)获得博士学位;&  (三)有2年以上在国外跨国公司、国际组织、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工程技术、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经历,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或具有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显著成绩,或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  (四)国家急需并能在国内每年稳定工作9个月以上;&  (五)2012年1月1日以后回国工作;&  (六)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 &  三、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请申请人先填写《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资助申请表》(附件2)和《人才项目申报备案表》(附件3),于2015年1月27日17:&  (二)待通过广州分院组织人事处初选,确定申报后,再在“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网址:)进行网上申报,账户、密码将由广州分院组织人事处统一分配。&  (三)系统报送后,申请人须于2015年2月6日17:30前提交申报纸质材料,包括: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盖章)、申请人海外学位学历证明材料以及同意提供配套资助的函或文件。& &&  四、联系方式& &  联系人:人事教育处& 于秀娟&  联系电话:020-& &  E-mail: xjyu@&  &&  附件:&  &&&&& &  &&&&& &  &&  &&  &&  人事教育处&  201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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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政策与解读
达州市达川区人社局
省人事厅关于留学回国人员服务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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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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