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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电梯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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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工索赔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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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建设工程窝工的认定及索赔
建设工程窝工的认定及索赔
一、建设工程窝工
所谓建设工程窝(停)工,是指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在进入施工现场后,不能按照总包合同约定或者分包合同约定或者开工通知书指令或者设计安排进行施工,使得施工进度慢于进度或者合同约定进度的现象。本文所指建设工程,是特指一般工业及民用建筑、水利水电工程、路桥工程、市政工程、铁路港口建设工程、民用航空港工程等以土建为核心或主要工作内容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工程窝(停)工的原因
1、承包商在建设工程合同签署后依约将设备、人员、物资、材料等进场或者承包商按照建设方(业主)指令将上述所列条件进场,但随后建设项目被撤销而产生窝工;
2、承包商经招投标程序中标并签约后将设备、人员、物资、材料等进场,但建设方(业主)因其自身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单方过错致使承包商的中标和合同被行政职能部门撤销而产生窝工;
3、承包商因建设方(业主)在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安置、拆迁补偿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依约施工时间被延误而造成窝工;
4、承包商承建的工程项目在承包商依约进场后或施工过程中因建设方重大设计变更而产生窝工;
5、承包商承建的工程项目因建设方依约应当提供的水电设
施、原材料供应、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供应障碍或供应滞后而产生窝工;
6、承包商在施工过程因建设方或建设方聘用的监理方的指令而产生的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而产生窝工或者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项目和工期要求施工所必然产生的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而产生窝工;
7、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基于建设方工程价款支付能力受限的原因而产生的合理窝工;
8、建设方基于施工安全或项目建设期间的协调或基于其对工程项目的考量原因或者基于自然、地质原因而指令停工;
9、合法分包商因总包方的停工指令、工作面移交迟延、约定由总包商提供的设备物资供应迟延、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总包商设计变更或者施工图变更、约定因总包商工程价款支付能力受限等原因产生的分包工程窝工;
10、其它合理的原因所致窝工;
三、建设工程窝工法律事实的确认
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在基于合同或者施工指令进入施工现场后,由于建设工程在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设计、地质、自然条件、安全、材料供应、工作面交叉干扰等诸多方面和环节存在人力所不能完全掌控的情况或故意或者过失的人为因素,不同程度的窝工是正常的,但作为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而言,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应当对窝工进行合理合
法的索赔,这是正当权利和要求,无可厚非,但要实现窝工索赔,就应提供窝工的有效证据以进行证明,从司法证据的角度就是对窝工事实和相关损失的确认。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或者可以合法确认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窝工事实的确认形式主要有以下方法和措施:
1、指令停工:建设方指令停工或者通过其工程监理向承包商下达停工指令,在这种明确窝工的情况下,应同时明确窝工项目(或工作面)、窝工设备、窝工人员、窝工时段的具体状况明细。在此情况下,应当凭停工指令获得窝工的有效签证。
2、窝工签证:建设方或其工程监理既未下发停工指令,但事实已产生窝工,承包商将窝工事实以及窝工所涉项目或工作面、窝工设备、窝工人员、窝工时段以工程量签证单或者报告形式呈报业主或监理,在获得签证或者批复后,窝工事实即得到确认。在此条件下,施工方(包括分包商)应当特别注意窝工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窝工作为工程量的计价结算基础,在未获得建设方或者监理的窝工签证或者有效批注时,只能认为是客观事实,并且这种窝工事实极易为后续的施工行为所覆盖,导致取证困难,所以,应当谨慎地作好窝工签证,将事实窝工客观事实转变为窝工法律事实,以利于在协商、调处、仲裁或者诉讼时持有巩固的证据,使窝工结算和索赔得以实现。
3、窝工公证:建设方或者其监理既未下发停工指令,又未对承包商就窝工事实所呈报的窝工工程量或报告进行签证确认
或批复确认的,承包商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由公证机构派遣公证人员代表公证机构专门就窝工客观事实进行现场公证,经公证机构勘估后以公证书形式对窝工事实进行公证确认,并以此作为结算窝工和索赔的依据。
4、证据保全:建设方或者监理(包括总包商对分包商)既不下发停工指令,也不对承包商就窝工事实所呈报的工程量签证单或报告进行签证或批复确认的,承包商拟就窝工损失提起诉讼或者已在诉讼过程中的,承包商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提取的有关规定,以承包商难以获得有效证据,且该证据系案件核心事实为由,申请法院依司法职权调取和保全与窝工事实相关的证据,并以此对窝工证据进行司法固定。
5、协商确认:建设方或其监理与承包商(包括总包商对分包商)针对窝工事实,在窝工项目或工作面明确的情况下,就窝工时段、窝工设备、窝工人员进行协商和谈判,最终就上述窝工事实达成协议或者会议纪要或者备忘录等形式,并以此对窝工事实进行确认。
四、窝工索赔的法律法规
1、窝工索赔的法律基础
承包商(包括分包商)因发包方在本文中的原因引起窝工的,应当有法律依据提出窝工索赔请求,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其规定如下并为窝工索赔的法律基础:“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
失。”“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窝工索赔的许可范围
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所致窝工免责或者合同约定不视为窝工的情形外,窝工应当结算窝工损失并以赔偿,这是正常的建设工程通则。正常情况下的窝工索赔范围,一般包括窝工期间的人员的人工费用、窝工机械设备的台班费用和其它正常的实际损失。
3、实际窝工索赔的法律缺陷和局限性的表象和实质
正如本文中所表述的那样,窝工索赔是有充足的法律基础和具体索赔范围和项目的,但如何实际操作实现索赔却面临诸多法律方面的障碍和局限性的制度制约。
3.1 窝工人员人工费:总包商(包括分包商)在窝工情况下必然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力的使用功效,而劳动力使用者的总包商(包括分包商)又必须对所使用的人工支付薪酬,因此,必然产生人员窝工赔偿或补偿的法律事实。目前国内没有统一的建篇二:窝工的处理方法
建设工程窝(停)工,是指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在进入施工现场后,不能按照总包合同约定或者分包合同约定或者开工通知书指令或者设计安排进行施工,使得施工进度慢于计划进度或者合同约定进度的现象。本文所指建设工程,是特指一般工业及民用建筑、水利水电工程、路桥工程、市政工程、铁路港口建设工程、民用航空港工程等以土建为核心或主要工作内容的建设项目。
词目:窝工
拼音:wō gōng
词义:因计划或调配不好,工作人员没有工作可做或不能发挥作用。 建设工程承包商窝(停)工原因
1、承包商在建设工程合同签署后依约将设备、人员、物资、材料等进场或者承包商按照建设方(业主)指令将上述所列条件进场,但随后建设项目被撤销而产生窝工;
2、承包商经招投标程序中标并签约后将设备、人员、物资、材料等进场,但建设方(业主)因其自身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单方过错致使承包商的中标和合同被行政职能部门撤销而产生窝工;
3、承包商因建设方(业主)在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安置、拆迁补偿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依约施工时间被延误而造成窝工;
4、承包商承建的工程项目在承包商依约进场后或施工过程中因建设方重大设计变更而产生窝工;
5、承包商承建的工程项目因建设方依约应当提供的水电设施、原材料供应、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供应障碍或供应滞后而产生窝工;
6、承包商在施工过程因建设方或建设方聘用的监理方的指令而产生的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而产生窝工或者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项目和工期要求施工所必然产生的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而产生窝工;
7、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基于建设方工程价款支付能力受限的原因而产生的合理窝工;
建设工程建设方窝(停)工原因
1、建设方基于施工安全或项目建设期间的协调或基于其对工程项目的考量原因或者基于自然、地质原因而指令停工;
2、合法分包商因总包方的停工指令、工作面移交迟延、约定由总包商提供的设备物资供应迟延、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总包商设计变更或者施工图变更、约定因总包商工程价款支付能力受限等原因产生的分包工程窝工;
3、其它合理的原因所致窝工;
建设工程窝工法律事实的确认
窝工事实的确认
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在基于合同或者施工指令进入施工现场后,由于建设工程在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设计、地质、自然条件、安全、材料供应、工作面交叉干扰等诸多方面和环节存在人力所不能完全掌控的情况或故意或者过失的人为因素,不同程度的窝工是正常的,但作为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而言,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和利益,就应当对窝工进行合理合法的索赔,这是正当权利和要求,无可厚非,但要实现窝工索赔,就应提供窝工的有效证据以进行证明,从司法证据的角度就是对窝工事实和相关损失的确认。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或者可以合法确认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窝工事实的确认形式主要有以下方法和措施:
建设方指令停工或者通过其工程监理向承包商下达停工指令,在这种明确窝工的情况下,应同时明确窝工项目(或工作面)、窝工设备、窝工人员、窝工时段的具体状况明细。在此情况下,应当凭停工指令获得窝工的有效签证。
建设方或其工程监理既未下发停工指令,但事实已产生窝工,承包商将窝工事实以及窝工所涉项目或工作面、窝工设备、窝工人员、窝工时段以工程量签证单或者报告形式呈报业主或监理,在获得签证或者批复后,窝工事实即得到确认。在此条件下,施工方(包括分包商)应当特别注意窝工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窝工作为工程量的计价结算基础,在未获得建设方或者监理的窝工签证或者有效批注时,只能认为是客观事实,并且这种窝工事实极易为后续的施工行为所覆盖,导致取证困难,所以,应当谨慎地作好窝工签证,将事实窝工客观事实转变为窝工法律事实,以利于在协商、调处、仲裁或者诉讼时持有巩固的证据,使窝工结算和索赔得以实现。 窝工公证
建设方或者其监理既未下发停工指令,又未对承包商就窝工事实所呈报的窝工工程量或报告进行签证确认或批复确认的,承包商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由公证机构派遣公证人员代表公证机构专门就窝工客观事实进行现场公证,经公证机构勘估后以公证书形式对窝工事实进行公证确认,并以此作为结算窝工和索赔的依据。
建设方或者监理(包括总包商对分包商)既不下发停工指令,也不对承包商就窝工事实所呈报的工程量签证单或报告进行签证或批复确认的,承包商拟就窝工损失提起诉讼或者已在诉讼过程中的,承包商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提取的有关规定,以承包商难以获得有效证据,且该证据系案件核心事实为由,申请法院依司法职权调取和保全与窝工事实相关的证据,并以此对窝工证据进行司法固定。 协商确认
建设方或其监理与承包商(包括总包商对分包商)针对窝工事实,在窝工项目或工作面明确的情况下,就窝工时段、窝工设备、窝工人员进行协商和谈判,最终就上述窝工事实达成协议或者会议纪要或者备忘录等形式,并以此对窝工事实进行确认。
窝工索赔的法律法规缺陷
窝工索赔的法律基础
承包商(包括分包商)因发包方在本文中的原因引起窝工的,应当有法律依据提出窝工索赔请求,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其规定如下并为窝工索赔的法律基础:“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
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
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窝工索赔的许可范围
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所致窝工免责或者合同约定不视为窝工的情形外,窝工应当结算窝工损失并以赔偿,这是正常的建设工程通则。正常情况下的窝工索赔范围,一般包括窝工期间的人员的人工费用、窝工机械设备的台班费用和其它正常的实际损失。
实际窝工索赔的法律缺陷和局限性
正如本文中所表述的那样,窝工索赔是有充足的法律基础和具体索赔范围和项目的,但如何实际操作实现索赔却面临诸多法律方面的障碍和局限性的制度制约。
3.1 窝工人员人工费
总包商(包括分包商)在窝工情况下必然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力的使用功效,而劳动力使用者的总包商(包括分包商)又必须对所使用的人工支付薪酬,因此,必然产生人员窝工赔偿或补偿的法律事实。目前国内没有统一的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窝工赔偿或者补偿标准,也未篇三:停工 窝工 费用 索赔
延安电大经济适用房工程停工索赔报告书
致:延安市信达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陕西登峰开发公司
陕西电视大学延安分校
一、事件概述
2010年X月,我公司参与了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延安分校经济适用房工程招标,且我公司中标,在施工土地手续未完善的情况下,建设单位通知我公司按照招投标相关内容进场施工,并与日开工建设。按照贵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我公司成立了延安广播电视大学经济适用房工程项目处。并委派张维忠为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于日前进入施工现场。于2011年11月月底前完成了本工程地下二层车库施工工程。在2011年8个月的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土地手续未完善,政府职能部门多次责令我项目处停止施工,在地下车库二层施工过程过多次给施工单位停水,停电,并多次予以处罚。且因电信东区小区住户以所谓的采光问题多次到工地现场阻挠,并到市信访局,市住建局上访迫使工程多次中断停工。终因市质监站在工程质量和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延安电大经济适用房项目工程基础开挖达8米多深,四周建筑物之多,边坡围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下达了重大安全隐患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施工进度,并在工程进行到±0以上后停止施工。
2012年在贵单位仍未完善土地手续的情况下,我公司为了按照合同顺利完成未完施工工作与建设单位协商开工事宜,建设单位负责
人明确告知我公司在土地手续未完善的情况下暂不开工建设,工程全面停工。
二、索赔根据
根据双方协议和施工合同,甲方(陕西省广播电视大学延安分校)负责办理土地手续,如因土地手续问题以及其它非乙方(延安市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素导致工程停工、缓建及有关管理部门予以的处罚由甲方承担,并承担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三、索赔要求
1、人工费。A、包括工地现场看场人员2012年度全年人工工资,共计6人。B、项目处管理人员基本工资,共计8人。
2、材料费。包括租赁材料(脚手架、钢管、扣件)、购买材料(钢材、木材)两方面。A、由于购买材料超过实际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购买费用。B、按原施工组织设计租赁但超过实际需要的周转材料的租赁费损失;C、缩短使用期限,提前终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违约金;
3、施工机械损失(自升式塔机、混凝土输送泵、混凝土搅拌站、轮胎式装载机、钢筋加工机械、降水泵)。A、2011年工程施工中采用的自升式塔机、混凝土输送泵、混凝土搅拌站及钢筋加工机械在2012年全年造成的损失费用。B、因工程已建设的地下二层车库后浇带雨天进水而降水产生的降水台班费用。
后附索赔损失计算书
四、索赔证据:
本索赔书的证据由1、施工组织设计;2、施工进度计划;3、标
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4、施工图纸;5、2012年我公司与建设单位协商结果;6、工程量清单;7、工程报价单(预算书);8、所有与工程施工相关的合同书(材料购销、设备租赁、劳务合同及领取补偿费登记表等);9、投标书及其附件;10、中标通知书;11、开(停)工通知书共同组成。
综上所述,我司按照贵司的要求组织工程施工,服从贵单位工程建设要求,因贵单位工程土地手续办理问题,外界干扰,非乙方因素导致的损失完全属于贵单位责任范畴,且我司在计算索赔时,充分考虑主客观因素,仅计算了我司因此而受到的直接,尚没有将1、间接损失(利润损失);2、信誉损失;3、为了本工程而放弃其他工程的利润损失;4、为了减少索赔事件影响造成其他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列入索赔范畴,我司认为计算是实事求是的,本着既不夸大,也不添项,更不虚构的索赔态度向贵单位提出本索赔内容,我司的态度是诚恳的,数据是客观的,要求是合理的,希望贵司在接本报告书后,立即着手研究解决。我司为了明确责任,减少我司在施工中的损失,也为了顺利完成尚没有完成的施工内容,保护双方共同利益,我司在原工程索赔意向书的基础上,报送本索赔书,望贵司予以审查并尽快书面答复或组织面谈。
延安市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延安分校经济适用房工程
2012年度全面停工索赔计算书
索赔总额:依据本事件产生的原因和涉及的范围,我司按照本工程的实际损失分为4项,共计索赔金额为:1132685元。
各项计算单列如下:
一、施工机械停工损失费
1、自升式塔机(力矩1000Kn?m):365×652.66×0.4=95288元
2、混凝土输送泵(泵输送量8m/h):365×391.88×0.4=57214元
3、混凝土搅拌站:365×327.54×0.4=47821元
4、轮式装载机(斗容量1m3)365×486.04×0.4=70962元
二、周转材料停工损失费
1、脚手架钢管:365×3=219000元
2、扣件:365×3=219000元
3、已购买材料损失费:
三、施工人员停工损失费
1、管理人员基本工资:365×8×55=160600元
2、现场看场人员人工工资:365×6×120=262800元 3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章):
建设单位(章):
施工单位(章):篇四:建设工程窝工的认定及索赔
建设工程窝工的认定及索赔
一、建设工程窝工 所谓建设工程窝(停)工,是指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在进入施工现场后,不能按照总包合同约定或者分包合同约定或者开工通知书指令或者设计安排进行施工,使得施工进度慢于计划进度或者合同约定进度的现象。本文所指建设工程,是特指一般工业及民用建筑、水利水电工程、路桥工程、市政工程、铁路港口建设工程、民用航空港工程等以土建为核心或主要工作内容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工程窝(停)工的原因
1、承包商在建设工程合同签署后依约将设备、人员、物资、材料等进场或者承包商按照建设方(业主)指令将上述所列条件进场,但随后建设项目被撤销而产生窝工;
2、承包商经招投标程序中标并签约后将设备、人员、物资、材料等进场,但建设方(业主)因其自身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单方过错致使承包商的中标和合同被行政职能部门撤销而产生窝工;
3、承包商因建设方(业主)在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安置、拆迁补偿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依约施工时间被延误而造成窝工;
4、承包商承建的工程项目在承包商依约进场后或施工过程中因建设方重大设计变更而产生窝工;
5、承包商承建的工程项目因建设方依约应当提供的水电设施、原材料供应、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供应障碍或供应滞后而产生窝工;
6、承包商在施工过程因建设方或建设方聘用的监理方的指令而产生的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而产生窝工或者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项目和工期要求施工所必然产生的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而产生窝工;
7、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基于建设方工程价款支付能力受限的原因而产生的合理窝工;
8、建设方基于施工安全或项目建设期间的协调或基于其对工程项目的考量原因或者基于自然、地质原因而指令停工;
9、合法分包商因总包方的停工指令、工作面移交迟延、约定由总包商提供的设备物资供应迟延、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总包商设计变更或者施工图变更、约定因总包商工程价款支付能力受限等原因产生的分包工程窝工;
10、其它合理的原因所致窝工; 三、建设工程窝工法律事实的确认 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在基于合同或者施工指令进入施工现场后,由于建设工程在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设计、地质、自然条件、安全、材料供应、工作面交叉干扰等诸多方面和环节存在人力所不能完全掌控的情况或故意或者过失的人为因素,不同程度的窝工是正常的,但作为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而言,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应当对窝工进行合理合法的索赔,这是正当权利和要求,无可厚非,但要实现窝工索赔,就应提供窝工的有效证据以进行证明,从司法证据的角度就是对窝工事实和相关损失的确认。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或者可以合法确认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窝工事实的确认形式主要有以下方法和措施:
1、指令停工:建设方指令停工或者通过其工程监理向承包商下达停工指令,在这种明确窝工的情况下,应同时明确窝工项目(或工作面)、窝工设备、窝工人员、窝工时段的具体状况明细。在此情况下,应当凭停工指令获得窝工的有效签证。
2、窝工签证:建设方或其工程监理既未下发停工指令,但事实已产生窝工,承包商将窝工事实以及窝工所涉项目或工作面、窝工设备、窝工人员、窝工时段以工程量签证单或者报告形式呈报业主或监理,在获得签证或者批复后,窝工事实即得到确认。在此条件下,施工方(包括分包商)应当特别注意窝工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窝工作为工程
量的计价结算基础,在未获得建设方或者监理的窝工签证或者有效批注时,只能认为是客观事实,并且这种窝工事实极易为后续的施工行为所覆盖,导致取证困难,所以,应当谨慎地作好窝工签证,将事实窝工客观事实转变为窝工法律事实,以利于在协商、调处、仲裁或者诉讼时持有巩固的证据,使窝工结算和索赔得以实现。
3、窝工公证:建设方或者其监理既未下发停工指令,又未对承包商就窝工事实所呈报的窝工工程量或报告进行签证确认或批复确认的,承包商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由公证机构派遣公证人员代表公证机构专门就窝工客观事实进行现场公证,经公证机构勘估后以公证书形式对窝工事实进行公证确认,并以此作为结算窝工和索赔的依据。
4、证据保全:建设方或者监理(包括总包商对分包商)既不下发停工指令,也不对承包商就窝工事实所呈报的工程量签证单或报告进行签证或批复确认的,承包商拟就窝工损失提起诉讼或者已在诉讼过程中的,承包商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提取的有关规定,以承包商难以获得有效证据,且该证据系案件核心事实为由,申请法院依司法职权调取和保全与窝工事实相关的证据,并以此对窝工证据进行司法固定。
5、协商确认:建设方或其监理与承包商(包括总包商对分包商)针对窝工事实,在窝工项目或工作面明确的情况下,就窝工时段、窝工设备、窝工人员进行协商和谈判,最终就上述窝工事实达成或者会议纪要或者备忘录等形式,并以此对窝工事实进行确认。
四、窝工索赔的法律法规
1、窝工索赔的法律基础 承包商(包括分包商)因发包方在本文中的原因引起窝工的,应当有法律依据提出窝工索赔请求,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其规定如下并为窝工索赔的法律基础:“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窝工索赔的许可范围 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所致窝工免责或者合同约定不视为窝工的情形外,窝工应当结算窝工损失并以赔偿,这是正常的建设工程通则。正常情况下的窝工索赔范围,一般包括窝工期间的人员的人工费用、窝工机械设备的台班费用和其它正常的实际损失。
3、实际窝工索赔的法律缺陷和局限性的表象和实质 正如本文中所表述的那样,窝工索赔是有充足的法律基础和具体索赔范围和项目的,但如何实际操作实现索赔却面临诸多法律方面的障碍和局限性的制度制约。
3.1 窝工人员人工费:总包商(包括分包商)在窝工情况下必然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力的使用功效,而劳动力使用者的总包商(包括分包商)又必须对所使用的人工支付薪酬,因此,必然产生人员窝工赔偿或补偿的法律事实。目前国内没有统一的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窝工赔偿或者补偿标准,也未区分主体工程和零星工程人员窝工,同时也未区分诸如水利水电、道路桥梁、房屋建筑等不同建筑类型的人员窝工。在现有状态下通常的人员窝工索赔和计算是,只要在确认窝工人员和窝工工时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合同有关人工费用单价或者中标文件中有关人工费用单价进行进行计算和索赔;在诸如总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没有约定人工费用单价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实际用工地人工工时工资标准对窝工人员窝工工时费用作出准确计算,对此全国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定额站一般都已制定和发布了当地人工费用(即各类人工工资)指导标准。
3.2 机械设备窝工费:总包商(包括分包商)在窝工情况下其投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
然全部或者部分闲置,其机械设备使用功效丧失,在机械设备失去效益功能的情况下,还不可避免地产生设备养护、折旧费用,因此,必然产生机械设备窝工赔偿或者补偿的法律事实。众所周知,建设工程项目机械设备使用费用通常是按照台班定额标准计算台班[台班”是指一台机械设备连续工作一个工作时段(通常为8小时)]费用的,但对于窝工机械设备的窝工定额台班计价和数量计算却比较混乱,没有形成可供遵照执行的具有法规性的全国统一标准,许多省市也没有制定统一的地方标准,只有极少省市就建筑领域的某个特定领域制定有地方标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在窝工事实明确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窝工机械设备的窝工费用会面临尴尬局面,困难重重,例如,一台轮胎式叁立方米2型装载机在某水电站进场公路项目窝工24小时,是计算一个台班,还是计算1.5个台班?还是计算0.5个台班?没有具体的窝工计算标准。在设备窝工闲置不产生功效的情况下,设备正常消耗除养护、折旧外基本停止,可否按正常台班计价计算窝工损失?如何计算窝工损失?也没有全国统一的具有法规性效力的标准。
3.3 损失外,还有诸如合理利润、资金占用收益、设备租赁费用逆差等损失,这些损失除在正常施工状态下有个指导性的利润率外,在窝工状态下如何计算损失和追索赔偿,没有形成统一的计算标准和规范,除在合同或者中标文件中形成有效约定外,在合同或者中标文件没有约定而又实际产生窝工事实时,无论在非诉讼调处、还是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处理起来是非常困难的。
五、窝工索赔的法制建设和立法动议
目前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针对窝工索赔和实现窝工索赔,一般是来源于合同对窝工索赔的约定和建设工程各领域对窝工索赔所形成的“惯例”或行业习惯,更多的是承包商就窝工事实提出索赔报告,由发包方或其监理单位审核后以文件或批复方式进行索赔处理。众所周知,窝工索赔如明示在合同中且不为法律所禁止,应当具备法律约束力,依约办理方可,但是如果以承包商提交窝工索赔报告,业主或其监理审核批复方式处理窝工索赔就面临着如何理解建筑各行业窝工索赔“惯例”或行业习惯的问题了,我们知道,建设工程领域就窝工索赔所形成的贯例或习贯是不成文法,且各建设工程领域又有各自不同的惯例或习惯,无论是非诉讼处理窝工索赔,还是诉讼处理窝工索赔,都面临着实际操作的现实困难,现实困难最根本的是窝工索赔制度建设和规范建设的不完善和法规缺失。 正如我们在本文中所讨论的那样,建设工程领域窝工索赔面临着制度建设和规范建设的瓶径性障碍,因此,就窝工索赔的制度和规范建设就凸显出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对此有些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已经进行了具有前瞻性的有益的尝试。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就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制定了“关于明确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06)19号],其中明确,“零星工作项目”“机械停置台班单价按定额机械台班单价的60%计算”,但同样又面临着“零星工作项目”窝工时间如何折算为具体台班数量的实际问题,更何况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似乎仅限于“零星工作项目”,而主体工程窝工却没有相应规范,虽然仅对零星工作项目作出如此规范性规定,但却是建设工程窝工索赔规范建设的一大步,对大中型建设工程窝工索赔具有抛砖引玉之功效。 目前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和主体工程项目如何处理窝工索赔似乎还缺失明确的法律规范,更没有形成全国性的规范性的法律和规章。因此,无论在非诉讼事务处理过程中,还是在诉讼案件处理的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大,案件处理面临着窝工索赔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的实际问题,以窝工索赔明细化为目的的立法动议和法制建设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和重大的实际价值。
根据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行业管理的实际,结合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的类别,在不改变现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定额台班标准和取费依据的情况下,由各类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的官方机构或部门或者行业协会,专门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机械设备窝工,结合机械台班定额,制
定窝工机械设备费用赔偿标准,并可以结合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难度系数制定调整系数,以此作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窝工索赔的指导性规范,至于窝工人工费用可以按照实际用工地的工日单价赔偿窝工人工费用。同时,在窝工索赔的明细规范尚未完善之前,应当鼓励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窝工索赔进行约定,以约定方式解决可能出现的窝工索赔问题,对此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作或拟将制作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完全可以在其中单列窝工索赔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认,并以此作为在窝工索赔规范体系缺损情况下的有效补充。篇五:停工窝工索赔案例
案例:某大厦工程停工期间窝工、机械停置等费用的计算
某大厦为二栋28层商住楼,建筑面积 3万平方米。建设单位为深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单位为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本工程施工过程,由于工程款支付问题,合同工程于1996年5月停建,同年8月复工。待施工完主体工程后,于1996年11月工程再次停工,直至1999年8月。由于工程停建的原因是建设单位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合同价款。根据合同,应认定建设单位违约,并承担违约。经调解,建设单位同意补偿人工窝工、机械停置台班数量和脚手架闲置补偿费用(停工时间双方均无异议)。根据本工程停工起始时间工程进度情况,核定费用如下:
一.现场生产工人窝工补偿
本工程合同签订于1995年5月,根据深圳市建设局公布的停工窝工费用补偿办法的规定,该时期工程窝工费补偿按“人工费补贴系数表”中各类停工、窝工损失每日补贴标准计算,本工程合同约定为一类工程,每日补贴标准为38.05元;
1、日至日,停工95天,有效工作日73天。该阶段乙方停工等待条件(拨付进度款)满足后复工,停工之前施工进度在二十一层主体结构。参考施工定额和现场施工日记记录情况,我们认为该阶段停工,每天窝工生产工人人数为94人比较合理,按照有效工作天计算,应补偿窝工工日数94×73=6862工日,计取窝工费用=元;
2、日至日,停工8天,按8天计算施工人员退场补贴费,现场全部施工人员110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估算),计算补贴费用110×8×38.05=33484.00元;
3、日以后,工程处于长期停工状态,现场施工工人应全部撤出现场,仅留3人三班看护现场。甲方应支付看守人员工资费用(每人每天38.05元)。日建设单位向乙方发出的“关于该大厦塔吊、载人电梯、升架拆除情况通报的复函”函件,显示本工程停工等待开工时间至少到日以后,这段时间共916天,应补贴看守费用916×3×38.05=元;
上述1-3项共补贴人工费用元。
二.脚手架工程费用补贴
根据现行工程定额的确定原则,脚手架工程房屋高度在90m以内,其一次使用期为25个月,本工程自日至日,共停置31个月,我们认为脚手架长期闲置未能有效利用,其费用补偿按照《综合价格》脚手架材料使用量的31/25=1.24倍,并乘以脚手架闲置系数(0.7)予以折算较为合理,本工程综合脚手架90.5m以内每100m2,其钢管、直角扣件等材料费为3091.11元,停工期间应补偿×1.24×.7=元;
三.机械停置费用
1、日-日,属中间停工,该阶段,施工单位停工等待条件开工,未撤出机械设备,机械设备的停置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现场布置的全部设备(除机动车辆)给予补偿,该阶段停工时间95天,机械停置台班按年工作台班折算,单价按机械台班定额一类费用计取,见下表:
序号机械名称
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元)
1 塔吊QTE-60 台班 66
2 装载机 台班 63
3 双笼施工电梯台班 63
4 混凝土搅拌站台班 47
5 混凝土搅拌机台班 47
19.42912.74
6 混凝土搅拌机JC400
16.82790.54
7 砂浆搅拌机(2台)台班 94
8.57805.58
8 水泵D75台班 40
6.3 252.00
17.36694.40
10电焊机(2台)台班 80
9.02721.60
12钢筋切割机台班 52
10.66554.32
13钢筋成型机(2台) 台班
14卷扬机台班 40
12.71508.40
15圆盘锯(2台)台班 71
4.66330.86
合计元75557.64
2、日-日,该阶段为长期停工,除塔吊、施工电梯等依附于建筑物的大型施工设备直到日拆除外,其他各类设备均应在10日内退出现场,本工程乙方按8天计算,甲方应补偿8天(乙方实际天数)机械设备停工退场补偿费;见下表:
序号机械名称 单位数量 单价 金额(元)
1塔吊QTE-60 台班 645 590.
2装载机台班 .84
3双笼施工电梯台班 618 77.86
4混凝土搅拌站台班 0.32
5混凝土搅拌机台班 819.42
6混凝土搅拌机JC400
台班 816.82
7砂浆搅拌机(2台)台班 16
8.57137.12
8水泵D75台班 86.350.40
9对焊机台班 817.36
10电焊机(2台)台班 16
9.02144.32
12钢筋切割机
台班 810.66
13钢筋成型机(2台)台班 16
9.95159.20
14卷扬机台班 812.71
15圆盘锯台班 16
上述一至三项共补偿费用元。
1、本工程停工窝工、机械台班停置费用审查的前提是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如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工,则不予补偿;
2、工程停工期间生活用水、电可按有关部门核收的实际生活用水用电费用补贴,施工用水用电不予补偿。
尊敬的xxx总监理工程师:
我项目部承担的xxx项目,在xxx过程中,因受xxx因素的影响,导致xxx该项目停工xxx天,鉴于该项目为关键项目,此次停工,将会导致整个工程直线工期延长xx天。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xx条,现申请工程延期xx天,由此带来的费用增加,我项目部将另行申报。
一、停工事件及其原因
二、停工对直线工期的影响
儆致诚挚问候!
项目部总经理(或总工程师):
xx年xx月xx日
用一个标准表格,把实际发生的情况说明白,如果你想索赔工期就说明白要索赔多少工期,如果是索赔因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就列出详细,负责人签上字,盖上章,报监理、甲方审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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