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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第58号)
第五十八号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方便台湾同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湾地区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台湾地区专利主管机构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要求享有其台湾地区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以下简称台湾地区优先权)。
  申请人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应当在日(含当日)以后。
  第三条& 申请人可以在一件申请中要求一项或者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的,该申请的台湾地区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条& 申请人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应当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由台湾地区专利主管机构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未在请求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
  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声明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应当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并写明原受理机构为“台湾地区”。
  第五条& 申请人要求一项或者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而在请求书的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其中某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但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该项台湾地区优先权。
  第六条& 申请人要求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全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至少应当表明原受理机构、申请人、申请日、申请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交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有关协议,通过电子交换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符合规定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申请人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要再次提交的,可以仅提交该副本的题录,但应当注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原件所在申请案卷的申请号。
  第七条& 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台湾地区优先权转让证明或者有关说明;期满未提交或者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
  第八条& 申请人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后,可以撤回其全部或者其中某一项或者几项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撤回其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的,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台湾地区优先权声明;撤回台湾地区优先权声明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出撤回台湾地区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撤回其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导致该申请的最早台湾地区优先权日变更,且自该台湾地区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其台湾地区优先权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台湾地区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撤回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声明是在变更前的最早台湾地区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变更前的最早台湾地区优先权日起算。
  第九条& 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缴纳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
  第十条& 被视为未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权利:
  (一)由于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理补正手续导致视为未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
  (二)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台湾地区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有关说明的;
  (三)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费的;
  (四)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台湾地区优先权的。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视为未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不予恢复。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含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词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两个月内删除或者修改,期满不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拒绝删除、修改或者修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驳回该专利申请。明显不涉及技术内容的词句,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依职权删除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删除的,应当驳回该专利申请。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申请人请求出具申请文件副本的,应当先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对申请文件用语进行审查;申请文件中含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词句的,在初审合格之前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愿公布其地址的,可在“申请人地址”栏中注明“中国台湾”。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原中国专利局日颁布的《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国专发法字〔1993〕第63号)和日颁布的《关于台胞申请专利手续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国专发审字〔1993〕第69号)同时废止。(九)未发表的《再告台湾同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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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未发表的《再告台湾同胞书》
华夏经纬网
大炮发言,是同老朋友一种方式的对话;大炮哑口,是同老朋友另一种方式的对话。毛泽东10月6日在同蒋介石讲了一番心里话之后,意犹未尽,余言尚多,尤其看到了老朋友的不领情和曲解昏语,更勾起了对往事的回忆和世事的感慨,坦荡的真诚、无欺的善意和如流的文思又聚集凝结成胸中块垒,不吐不快。他铺纸研墨,走笔龙蛇,一篇《再告台湾同胞书》发萌于心扉,泼洒于毫端:
&&& &&& 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军民同胞们:
一星期过去了,炮没有打,一方清静。全世界欢迎,你们快乐。有几位先生有点不舒服,余悸犹存,胡思乱想。例如说:共产党向你们建议的是一条诡计。诡计吗?历史会来证明不是,而是一条较好的出路。例如说:七天之后又要大打。你们对我的第一封信有一个字没有看清楚,那就是“暂以七天为期”的那个暂字,意谓可能延长,七天是暂时规定。好几个星期以前,我们的方针就告诉你们的领导人了,七天为期,六日开始。你们看见十月五日的《南洋商报》吗?行人有新闻观点,早一天露出去,那也没有什么要紧。政策早定,坚决实行,有什么诡计,有什么大打呢?一说共产党靠不住,你们有三十年和我们打交道的经验。让我们算一下帐吧。我们和你们历史上有过两次和谈。一次,1945年,各党派开政治协商会议,地点重庆,通过了一个全民团结共同建国的协定。是谁撕毁这个协定的呢?国民党。又一次,一九四九年,两党代表团聚于北京,议定了四十八条和平协定,双方全权代表签字同意。是谁不愿意批准这个协定宁愿继续打下去的呢?国民党。由此看来,你们经验虽多,不会总结。你们不自反省,反而归结为共产党不可信任。颠倒是非,一至于此!你们靠美国吃饭。靠得住吗?肯定靠不住,迟早他们要把你们抛到东洋大海里去的。下毒手要一下子置你们领导人于死地的,不是美国人吗?那个美国走狗孙立人将军,不是被你们处置了吗?他是你们的一个武贼。洋奴胡适,组成派别,以自由、民主为名,专门拆国民党的台。你们不是大张挞伐,拼命抗过一阵子吗?他算是一个文贼,仗美反华,余威尚在。我看你们还难安枕吧。你们看,美国人有一毫一厘一丝一忽所谓仁义道德吗?其他种种,千件万件气死人的事,你们一一亲历,不必我来多说。积怨如山,一旦爆发,于是有去年五月二十四日之役。这在中国历史、世界历史都要大书特书的。什么美国大使馆,三拳两脚,打个稀烂。做得对!做得好!因为那些人欺人太甚。你们有些人说:共产党离间你们与美国人的关系。什么叫离间?你们对待一个文贼,一个武贼,一个大使馆,较之我们说几句闲话,即便的做离间,谁的分量重一些呢?我们就是企图唤醒你们,坚决跟美帝国主义离开,跟伟大祖国靠拢,这样难道不好吗?我们无求于你们,只是希望你们实行孙中山先生的爱国三民主义,然后逐步进到社会主义,如此而已。自从美帝国主义占据台湾以来,形势已经改变了。美帝国主义成了我们的共同敌人。国民党已经不是我们的主要敌人。我们和你们还是敌对的,但这种敌对,较之民族矛盾,已经降到第二位。几年前,周恩来总理即向你们建议谈和,就是这个道理。如果和谈胜利妥洽成功,则我们两党又可以化敌为友。我们建议: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全体军民同胞团结起来,采取坚定而又灵活的政策,减少你们内部的摩擦,一致对付民族敌人。你们的一位军事发言人说:停火七天太短,没有码头,全靠手搬,供应不了许多东西。这是实情。为此,我们决定,再停七十天,从本日算起。期满如有必要,可以考虑延长。你们怕我们大举进攻。那么,你们可以做一些事情:多运粮,厚筑墙。你们中间又有人说:停停打打,打打停停,这是共产党的又一条诡计。告诉你们:确是如此,但非诡计。谈判未举行,和平未实现,贵我之间战争状态依然存在,当然只好谈谈打打,打打停停。但是这里所说的谈,不是华沙会议的谈判,专指我们两党之间的谈判,内政问题,不容外国干涉,华沙未便谈此。华沙谈的,是一个美国人走路的问题。美国人同我们讲生意,想以金、马换台、澎,造出两个中国来。他们的梦多么甜蜜啊!停火,停火,再一个停火!我们不知道美国官员们究有多少常识。看起来似乎不很多吧。说他们代表美国自己谈这个问题吧,中美之间并未开战,无火可停,他们不能代表自己。说他们代表你们吧,也是冒充。你们的领导人反对华沙谈判,并且讥笑停火。你们没有委托美国人当代表。假如委托了,我们也不同意。为什么我们中国两个政党不去直接谈判,要委托一个外国做代表呢?这种谈判,我们感到羞耻,因此不可以谈。华沙谈的,只能是一个中美关系问题,一万年也是如此。台湾的朋友们,不可以尊美国为帝。请你们读一读鲁仲连传好吧。美国就像那个齐z王。说到齐z王,风烛残年,摇摇欲倒,他对鲁卫小国还要那样横行霸道。六朝人有言:韩亡子房奋,秦帝鲁连耻。本自江海人,忠义感君子。现在是向帝国主义造反的时候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长 彭德怀
&&& &&& 余以为,对文中所提若干人、事,如加以注释,当有助理解。
孙立人,曾任台湾国民党军陆军总司令兼保安司令,“总统府”参军长。孙早年在美国学习军事,系非黄埔军校出身而升任高位者之一,二战中因远征缅甸有功而享有“东方隆梅尔”之誉。1955年8月,被蒋介石以“阴谋叛乱罪”撤职,后遭软禁。台湾尽人皆知,孙对蒋并无二心而被撤办,“莫须有”罪名背后,反映了蒋对孙有美国背景的猜忌和不放心。
胡适,1938年至1942年间曾任国民党政府驻美国大使,1958年4月自美返台就任台湾中央研究院院长。胡适支持的《自由中国》杂志,曾因刊登胡适等人文章,受到国民党报刊的猛烈抨击。台“国防部总政治部”的“特种指示”称其“企图不良,别有用心;假借民主自由的招牌,发出反对主义、反对政府、反对本党的歪曲论调”。长期以来,台湾内外有一种不登堂庙的说法:如若有一天,台湾通过民选而产生一位文人“总统”,美国最为看好的就是胡适。
鲁仲连,战国时齐国人。善谋划,常周游列国,排解纠纷。公元前258年,秦军围困赵国都城邯郸,赵国派人向魏国求救,魏王畏惧秦国,遣使劝说赵王,欲尊秦王为帝,以求罢兵。鲁仲连游说赵、魏两国,不尊秦王为帝。秦军无奈,随之“却军五十里”。
齐z王,战国时齐国君,曾与秦昭王并称东、西帝。攻打周围小国。后各国联合攻齐。公元前284年,燕将乐毅攻破齐国都城临淄,齐z王出走至莒,不久被楚将淖齿杀死,
“去年五月二十四日之役”,即指1957年“五?二四”事件。美国军事法庭宣判无故枪杀国民党军少校军官刘自然的美国士兵雷诺无罪,引起台北数万人举行反美示威,愤怒市民捣毁了美驻台“大使馆”。
毛泽东此篇《再》文,原定10月13日停火一星期届满时发表的,然而,13日这一天北京各大报刊登出来的却是毛泽东亲笔起草的另外――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命令》,一篇不大合乎参谋业务教程但绝对堪称大手笔的雄文:
&&& &&& 福建前线人民解放军同志们:
金门炮击,从本日起,再停两星期,藉以观察敌方动态,并使金门军民同胞得到充分补给,包括粮食和军事装备在内,以利他们固守。兵不厌诈,这不是诈。这是为了对付美国人的。这是民族大义,必须把中美界限分得清清楚楚。我们这样做,就全局说来,无损于己,有益于人。有益于什么人呢?有益于台、澎、金、马一千万中国人,有益于全民族六亿五千万人,就是不利于美国人。有些共产党人可能暂时还不理解这个道理。怎么打出这样一个主意呢?不懂,不懂!同志们,过一会儿,你们会懂的。呆在台湾和台湾海峡的美国人,必须滚回去。他们赖在这里是没有理由的,不走是不行的。台、澎、金、马的中国人中,爱国的多,卖国的少。因此要做政治工作,使那里大多数的中国人逐步觉悟过来,孤立少数卖习贼。积以时日,成效自见。在台湾国民党没有同我们举行和平谈判并且获得合理解决以前,内战依然存在。台湾的发言人说:停停打打,打打停停,不过是共产党的一条诡计。停停打打,确是如此,但非诡计。你们不要和谈,打是免不了的。在你们采取现在这种顽固态度期间,我们是有自由权的,要打就打,要停就停。美国人想在我国的内战问题上插进一只手来,他们叫做停火,令人忍俊不禁。美国人有什么资格谈这个问题呢?请问他们代表什么人?什么也不代表。他们代表美国人吗?中美两国没有开战,无火可停。他们代表台湾人吗?台湾当局没有发给他们委任状,国民党领袖根本反对中美会谈。美国民族是一个伟大的民族,其人民是善良的。他们不要战争,欢迎和平。但是美国政府的工作人员,有一部分,例如杜勒斯之流,实在不大高明。即如所谓停火一说,岂非缺乏常识?台、澎、金、马整个地收复回来,完成祖国统一,这是我们六亿五千万人民的神圣任务。这是中国内政,外人无权过问,联合国也无权过问。世界上一切侵略者及其走狗,通通都要被埋葬掉,为期不会很远。他们一定逃不掉的。他们想躲到月球里去也不行。寇能往,我亦能往,总是可以抓回来的。一句话,胜利是全世界人民的。金门海域,美国人不得护航。如有护航,立即开炮。
&&& &&& 切切此令! &&&
&&& 毛泽东为何临时改换主意,压住已写好了的《再告台湾同胞书》不发,而重写改发了一篇国防部《命令》?
&&& &&& 有一种说法:将遭到废黜的孙立人将军称为“武贼”,毛泽东觉得仍需斟酌。
&&& &&& 笔者以为此说也对。 &&&
但将两文放在一起比较,毛泽东对《再》文写法不甚满意,恐是主因。《再》文针对台湾的歪曲诬蔑,回顾历史,逐一评说,就事论理,循循开导,主旨清楚鲜明,态度诚恳真挚,文字上并无甚不妥。但如若更严格苛求地统观全篇,话似讲得稍嫌琐碎了一些,意图表达好像也直白有余而含蓄不够,谈问题的起始点是否也尚觉不很高?
&&& &&& 很明显,《命令》在扬弃上不满足,追求更加有气魄和说服力的境界。
首先,我之方略,倾盘托出,彼之利害,一针见血;不谈琐事,不纠枝蔓,着眼大局,晓以大义。全文简明雄浑,一气呵成,阅毕,给人站于颠峰而俯览众山,敞开心胸而延收天地的大度大势之感。
其次,虽为“命令”,实为政论,以政论体来写“命令”,十分少见,大概为古今第一人。而“命令”式的政论,也显现出一言九鼎、斩钉截铁的独特魅力,读来心魄震撼,痛快淋漓。
第三,既为《命令》,对象应该是部属、下级,毛泽东显然已经知道了“停火”给前线官兵造成的情绪波动,他要亲自撰文讲道理、做工作,以安军心,以鼓斗志。然此篇《命令》,又以公开形式发表,可见还有宣传目的,其中多处文字,看口气便知,话是讲给台湾海峡对岸听的。一篇文章,二者兼顾,话中有话,弦外有音,当事者心知,局内人肚明,这大概正是此文构思的巧妙聪明处。
《再告台湾同胞书》虽未发表,但同样是毛泽东于炮击金门期间亲自撰写的重要篇章,为我们深入了解毛泽东钢一样坚硬的意图和呈动态状的思考,提供了有力的参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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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同胞(F-4) 资格变更
在外同胞(F-4)滞留资格变更对象
"在外同胞出入境与法定地位的有关法律"所指同胞 :- 曾拥有过大韩民国国籍且取得外国国籍者。- 父母或祖父祖母中1人曾保过大韩民国国籍且取得外国国籍者。《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定第76条第1项附表5,“签证发行等的提交资料”中,在外同胞(F-4)告示国家[中国、前苏联等(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的外国国籍同胞居住申报对象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① 持文化艺术(D-1), 采访(D-5), 宗教(D-6), 派驻(D-7), 企业投资(D-8), 贸易经营(D-9), 教授(E- 1), 会话指导(E-2), 研究(E-3), 技术指导(E-4), 专门职业(E-5), 艺术演出(E-6), 特定活动(E-7)资格在国内滞留6个月以上者。& ② 持国内理工科专门学士学位者,国内·外的4年制以上大学毕业生及国际教育振兴院等政府邀请奖学生。& ③ 持OECD国家永住权者。& ④ 法人企业代表,注册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人员。& ⑤ 之前年度销售额为10万美金以上的个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代表)& ⑥ 跨国企业职员,新闻社高级管理人员与记者、律师、会计师、医生、居住国政府公Ƨ(相当于大学教授)·2级(相当于大学副教授)艺术家,产业上的技术研究开发研究员,中级以上农业技术家,船舶或民间航空领域高级技术家。& ⑦ 居住国公认的同胞团体或文化·艺术团体(协会)的代表(副代表)。& ⑧ 前·现任国会议员、5年以上在职公务员及国营企业职员。& ⑨ 大学教授(包括副教授、讲师),初中·高中或小学教师。& ⑩ 预在国内经营个人企业者。& (11) 持短期签证(C-3、C-4)或访问就业(H-2)签证在最近2年内有10次以上的出入境记录者(每次于国内滞留期间在30天以内)。其他,持访问就业(H-2)资格入境后最近3年内每年150天以上滞留于国外者。但,最近1年内充足出入境条件者除外。& (12) 持访问就业资格在农畜产业·渔业(包括养殖业)·地方制造业的同一个企业持续工作2年以上者。*'地方'指,除首尔、仁川、京畿道的部分地区(20万人口以上市·郡)以外的城市。*京畿道中属于'地方'范围的市·郡(20万人口以下)-杨州市、抱川市、东豆川市、九里市、乌山市、果川市、义王市、河南市、安城市、利川市、骊州郡、涟川郡、加平郡、杨平郡。※&停业等因事业主的归责事由,转移到相同工种的其他工作单位时,视为持续在同一个公司工作。(变更工种时不给于认可)※ 前申报就业开始者,依照原规定。&&&&&&&&&&&&&&&&&&&&&&&&&&&&&&&&&&&&&&&&&&&&&&&&&&&&&&&&&&&&&& &&(13) 访问就业者中满60周岁以上者。& (14) 韩中建交前入境并取得特别滞留许可及签证后,以访问就业资格滞留者。&&(15) 取得国内公认国家技术资格证者。(技能师以上)&&&&&&
※ 例外事由
外国国籍同胞属于以下任一条件时,法务部长官将拒绝赋予在外同胞滞留资格。但,属于第1号或第2号的外国国籍同胞年龄超过38周岁时除外。1. 直系长辈亲属在无永住目的滞留的状态下出生并获得外国国籍的多重国籍男性,以逃避兵役为目的于法律第;国籍法的修订法施行前,依照原法第12条规定到达18周岁当年的1月1日前脱离大韩民国国籍后成为外国人时。2. 大韩民国男性以逃避兵役为目的取得外国国籍后,丧失大韩民国国籍而成为外国人时。3. 认为有可能危害大韩民国的安全保障·秩序维持·公共福利·外交关系等国益时。[在外同胞的出入境与法定地位的有关法律第5条第2项]
在外同胞滞留资格(F-4)变更方法
本人持以下资料到居住地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申请即可。(不可代理申请)
其他资格者申请变更为在外同胞(F-4)资格时的提交资料
曾拥有过大韩民国国籍且取得外国国籍的外国人。("有关签证发行申请等提交资料的告示国家"以外的外国国籍同胞)- 护照及护照复印件(有相片的个人信息面) - 外国人登录证(持有者)- 彩色相片 (3.5×4.5cm)1张- 申请书 && - 外国国籍同胞国内居住申报书 &- 因丧失国籍而闭锁时提交基本证明书(闭锁日期&#.1.1以后时)或标明国籍丧失的除籍誊本。(除籍日期&#.1.1以前时) - 有关家族关系记录事项的证明书或除籍誊本。(除籍日期&#.1.1以前时)※ 未进行国籍丧失者,须进行国籍丧失申报后申请变更滞留资格。(没有基本证明书或除籍誊本的韩国籍中国人等人,提交可以证明是同胞的居民证·户口本。前苏联同胞等人,提交可以证明是同胞的出生证明书·护照等。)- 证明本人取得外国国籍的原因及其日期的资料(市民权证书复印件等)- 手续费&&&&&&&&&&&&&&&&&&&&&&&&&&&&&&&&&&&&&&&&&&&&&&&&&&&&&&&&&&&&&&&&&&&&&&&&&&&&&&&&&&&&&&&&&&&&&&&&&&&&&&&&&&&&&&&&&& ※ 变更为在外同胞(F-4)资格时,必须同时进行居住申报。
父母或祖父祖母中1人曾保过大韩民国国籍且取得外国国籍时(“有关签证发行申请书等提交资料的告示国家”以外的外国国籍同胞):- 护照及护照复印件(有相片的个人信息面)- 外国人登录证(持有者) - 彩色相片 (3.5×4.5cm)1张- 申请书 && - 外国国籍同胞国内居住申报书 &- 直系长辈亲属曾为大韩民国国民的证明资料。- 因丧失国籍而闭锁时提交基本证明书(闭锁日期&#.1.1以后时)或标明国籍丧失的除籍誊本。(除籍日期&#.1.1以前时) ※ 没有基本证明书或除籍誊本的韩国籍中国人等人,提交可以证明是同胞的居民证·户口本。前苏联同胞等人,提交可以证明是同胞的出生证明书·护照等。- 证明本人与直系长辈亲属取得外国国籍的原因及其日期的资料(市民权证书复印件等) - 证明直系长辈·小辈亲属关系的资料(出生证明书等) - 手续费
告示国家(中国、前苏联等)的外国国籍同胞中,持文化艺术(D-1), 采访(D-5), 宗教(D-6), 派驻(D-7), 企业投资(D-8), 贸易经营(D-9), 教授(E- 1), 会话指导(E-2), 研究(E-3), 技术指导(E-4), 专门职业(E-5), 艺术演出(E-6), 特定活动(E-7)资格在国内滞留6个月以上者。- 护照及护照复印件(有相片的个人信息面) - 外国人登录证(持有者)- 彩色相片 (3.5×4.5cm)1张- 申请书 && - 外国国籍同胞国内居住申报书 &- 外国同胞证明资料- 手续费
告示国家(中国、前苏联等)的外国国籍同胞中,为持国内理工科专门学士学位,国内·外的4年制以上大学毕业及国际教育振兴院等政府邀请奖学生者。※ 包括国内4年制大学毕业生、插班到国内大学的毕业生、国外4年制大学毕业后正读国内大学硕·博士过程或毕业生。- 护照及护照复印件(有相片的个人信息面) - 外国人登录证(持有者)- 彩色相片 (3.5×4.5cm)1张- 申请书 && - 外国国籍同胞国内居住申报书 &- 外国同胞证明资料& · 前苏联等同胞 : 出生证明书& · 韩国籍中国人:户口本原件与居民证原件- 现滞留资格的证明资料& · 在校证明或毕业证明书& · 证明是政府邀请奖学生的资料 - 手续费
告示国家(中国、前苏联等)的外国国籍同胞中,持OECD国家永住权者。※ &(参考 : &网站)- 护照及护照复印件(有相片的个人信息面) - 外国人登录证(持有者)- 彩色相片 (3.5×4.5cm)1张- 申请书 && - 外国国籍同胞国内居住申报书 &- 外国同胞证明资料& · 前苏联等同胞 : 出生证明书& · 韩国籍中国人:户口本原件与居民证原件- 该OECD国家的永住权等有关永住的证书 - 手续费
告示国家(中国、前苏联等)的外国国籍同胞中,为法人企业代表及登记职员者。※ 申请日基准,法人设立要经过1年以上且各企业限于2人以内。- 护照及护照复印件(有相片的个人信息面) - 外国人登录证(持有者)- 彩色相片 (3.5×4.5cm)1张- 申请书 && - 外国国籍同胞国内居住申报书 &- 外国同胞证明资料& · 前苏联等同胞 : 出生证明书& · 韩国籍中国人:户口本原件与居民证原件& * 登载于韩国家族关系登记簿时 : 提交除籍誊本或闭锁登记簿 - 法人代表及登记职员 : 相当于在职证明书, 法人登记簿誊本的本国官方资料、不就业契约书、企业代表的身份保证书(限于所属职员)- 手续费
告示国家(中国、前苏联等)的外国国籍同胞中,之前年度销售额超过10万美金的个人企业者(个体工商户代表)。※ 申请日基准,法人设立要经过1年以上且各企业限于2人以内。- 护照及护照复印件(有相片的个人信息面) - 外国人登录证(持有者)- 彩色相片 (3.5×4.5cm)1张- 申请书 && - 外国国籍同胞国内居住申报书 &- 外国同胞证明资料& · 前苏联等同胞 : 出生证明书 & · 韩国籍中国人:户口本原件与居民证原件 & * 登载于韩国家族关系登记簿时 : 提交除籍誊本或闭锁登记簿- 销售额证明资料- 营业执照等相当于事业者登录证的证明书- 手续费
告示国家(中国、前苏联等)的外国国籍同胞中,为跨国企业职员,新闻社高级管理人员与记者、律师、会计师、医生、居住国政府公Ƨ(相当于大学教授)·2级(相当于大学副教授)艺术家,产业上的技术研究开发研究员,中级以上农业技术家,船舶或民间航空领域高级技术家者。※&&: ‘2009年美国财富杂志() 选定&- 护照及护照复印件(有相片的个人信息面) - 外国人登录证(持有者)- 彩色相片 (3.5×4.5cm)1张- 申请书 && - 外国国籍同胞国内居住申报书 &- 外国同胞证明资料& · 前苏联等同胞 : 出生证明书 & · 韩国籍中国人:户口本原件与居民证原件 & * 登载于韩国家族关系登记簿时 : 提交除籍誊本或闭锁登记簿 - 在职证明书 - 所属团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各工种相应的资格证(农业技术人员提交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船舶或民间航空领域高级技术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格证。)- 手续费
告示&#22269;家(中&#22269;、前&#33487;&#32852;等)的外&#22269;&#22269;籍同胞中,&#20026;居住&#22269;公&#35748;的同胞&#22242;&#20307;或文化·&#33402;&#26415;&#22242;&#20307;(&#21327;&#20250;)的代表(副代表)者。※ 同胞&#22242;&#20307; : 各地&#21306;的朝&#40092;族企&#19994;家&#23398;&#20250;、世界&#38889;人&#36152;易&#21327;&#20250;、延&#36793;朝&#40092;族自治&#21306;美&#26415;家&#21327;&#20250;、延&#36793;朝&#40092;族&#20256;&#32479;料理&#21327;&#20250;、北京高&#20029;文化&#32463;&#27982;&#30740;究&#20250;等&#32463;居住&#22269;政府注&#20876;的同胞&#22242;&#20307;及&#21327;&#20250;。- &#25252;照及&#25252;照&#22797;印件(有相片的&#20010;人信息面)- 外&#22269;人登&#24405;&#35777;(持有者) - 彩色相片 (3.5×4.5cm)1&#24352;- 申&#35831;&#20070; && - 外&#22269;&#22269;籍同胞&#22269;&#20869;居住申&#25253;&#20070; &- 外&#22269;同胞&#35777;明&#36164;料& · 前&#33487;&#32852;等同胞 : 出生&#35777;明&#20070; & · &#38889;&#22269;籍中&#22269;人:&#25143;口本原件&#19982;居民&#35777;原件& * 登&#36733;于&#38889;&#22269;家族&#20851;系登&#35760;簿&#26102; : 提交除籍&#35466;本或&#38381;&#38145;登&#35760;簿 - 在&#32844;&#35777;明&#20070; - 所&#23646;&#22242;&#20307;的&#33829;&#19994;&#25191;照&#22797;印件 - 手&#32493;&#36153; <> - &#20026;&#22269;外同胞&#22242;&#20307;&#32844;&#21592;或&#20250;&#21592;&#26102;; & · 所&#23646;&#22242;&#20307;的注&#20876;&#35777;明&#20070;& · 同胞&#22242;&#20307;的&#29616;&#29366;表&&· 同胞&#22242;&#20307;的代表推&#33616;&#20070; & · 不就&#19994;契&#32422;&#20070; - &#20026;&#22269;&#20869;同胞&#32844;&#21592;&#22242;&#20307;所&#23646;&#32844;&#21592;&#26102;;& · 所&#23646;&#22242;&#20307;的注&#20876;&#35777;明&#20070; & · 同胞&#22242;&#20307;的代表推&#33616;&#20070;& · 在&#32844;&#35777;明&#20070; & · 不就&#19994;契&#32422;&#20070;
告示&#22269;家(中&#22269;、前&#33487;&#32852;等)的外&#22269;&#22269;籍同胞中, &#20026;前·&#29616;任&#22269;&#20250;&#35758;&#21592;、5年以上在&#32844;公&#21153;&#21592;及&#22269;&#33829;企&#19994;&#32844;&#21592;者。- &#25252;照及&#25252;照&#22797;印件(有相片的&#20010;人信息面) - 外&#22269;人登&#24405;&#35777;(持有者) - 彩色相片 (3.5×4.5cm)1&#24352;- 申&#35831;&#20070; && - 外&#22269;&#22269;籍同胞&#22269;&#20869;居住申&#25253;&#20070; &- 外&#22269;同胞&#35777;明&#36164;料& · 前&#33487;&#32852;等同胞 : 出生&#35777;明&#20070; & · &#38889;&#22269;籍中&#22269;人:&#25143;口本原件&#19982;居民&#35777;原件& * 登&#36733;于&#38889;&#22269;家族&#20851;系登&#35760;簿&#26102; : 提交除籍&#35466;本或&#38381;&#38145;登&#35760;簿 - 前·&#29616;任&#22269;&#20250;&#35758;&#21592;&#35777;明&#36164;料、在&#32844;&#35777;明&#20070; - 手&#32493;&#36153;
告示&#22269;家(中&#22269;、前&#33487;&#32852;等)的外&#22269;&#22269;籍同胞中,&#20026;大&#23398;&#25945;授(包括副&#25945;授、&#35762;&#24072;)、初中·高中&#23398;校或小&#23398;&#25945;&#24072;者。- &#25252;照及&#25252;照&#22797;印件(有相片的&#20010;人信息面) - 外&#22269;人登&#24405;&#35777;(持有者) - 彩色相片 (3.5×4.5cm)1&#24352;- 申&#35831;&#20070; && - 外&#22269;&#22269;籍同胞&#22269;&#20869;居住申&#25253;&#20070; &- 外&#22269;同胞&#35777;明&#36164;料& · 前&#33487;&#32852;等同胞 : 出生&#35777;明&#20070; & · &#38889;&#22269;籍中&#22269;人:&#25143;口本原件&#19982;居民&#35777;原件 & * 登&#36733;于&#38889;&#22269;家族&#20851;系登&#35760;簿&#26102; : 提交除籍&#35466;本或&#38381;&#38145;登&#35760;簿- 在&#32844;&#35777;明&#20070; - 所&#23646;&#22269;政府的任命&#20070;或高等及中等&#19987;&#38376;&#23398;校&#35762;&#24072;&#36164;格&#35777;、&#25945;&#24072;&#36164;格&#35777;- 手&#32493;&#36153;
告示&#22269;家(中&#22269;、前&#33487;&#32852;等)的外&#22269;&#22269;籍同胞中,&#39044;在&#22269;&#20869;&#32463;&#33829;&#20010;人事&#19994;者。 - &#25252;照及&#25252;照&#22797;印件(有相片的&#20010;人信息面) - 外&#22269;人登&#24405;&#35777;(持有者) - 彩色相片 (3.5×4.5cm)1&#24352;- 申&#35831;&#20070; && - 外&#22269;&#22269;籍同胞&#22269;&#20869;居住申&#25253;&#20070; &- 外&#22269;同胞&#35777;明&#36164;料& · 前&#33487;&#32852;等同胞 : 出生&#35777;明&#20070; & · &#38889;&#22269;籍中&#22269;人:&#25143;口本原件&#19982;居民&#35777;原件 & * 登&#36733;于&#38889;&#22269;家族&#20851;系登&#35760;簿&#26102; : 提交除籍&#35466;本或&#38381;&#38145;登&#35760;簿 - 投&#36164;企&#19994;登&#24405;&#35777;申&#35831;&#20070;- &#27719;款及引&#36827;&#36164;金&#32467;&#27719;&#35777;明及使用明&#32454; - &#33829;&#19994;&#22330;所租&#36161;合同及保&#35777;金&#27719;款明&#32454;、&#26435;力金合同&#20070;及&#27719;款明&#32454; - 手&#32493;&#36153;
持短期&#31614;&#35777;(C-3、C-4)或&#35775;&#38382;就&#19994;(H-2)&#31614;&#35777;在最近2年&#20869;有10次以上的出入境&#35760;&#24405;者(每次于&#22269;&#20869;&#28382;留期&#38388;在30天以&#20869;)。其他,持&#35775;&#38382;就&#19994;(H-2)&#36164;格入境后最近3年&#20869;每年150天以上&#28382;留于&#22269;外者。但,最近1年&#20869;充足出入境&#26465;件者除外。 - &#25252;照及&#25252;照&#22797;印件(有相片的&#20010;人信息面) - 外&#22269;人登&#24405;&#35777;(持有者) - 彩色相片 (3.5×4.5cm)1&#24352; - 申&#35831;&#20070; && - 外&#22269;&#22269;籍同胞&#22269;&#20869;居住申&#25253;&#20070; &- 外&#22269;同胞&#35777;明&#36164;料& · 前&#33487;&#32852;等同胞 : 出生&#35777;明&#20070; & · &#38889;&#22269;籍中&#22269;人:&#25143;口本原件&#19982;居民&#35777;原件 & * 登&#36733;于&#38889;&#22269;家族&#20851;系登&#35760;簿&#26102; : 提交除籍&#35466;本或&#38381;&#38145;登&#35760;簿 - 居住&#22269;所&#23646;公司的法人登&#35760;簿等&#33829;&#19994;&#25191;照及在&#32844;&#35777;明&#20070;- 不就&#19994;契&#32422;&#20070;- 手&#32493;&#36153;
告示&#22269;家(中&#22269;、前&#33487;&#32852;等)的&#35775;&#38382;就&#19994;&#36164;格者中,在&#20892;畜&#20135;&#19994;、&#28180;&#19994;、地方制造&#19994;的同一&#20010;&#21333;位工作2年以上者。*'地方'指,除首&#23572;、仁川、京畿道的部分地&#21306;(20万人口以上市·郡)以外的城市。※ 停&#19994;等因事&#19994;主的&#24402;&#36131;事由,&#36716;移到相同工&#31181;的其他工作&#21333;位&#26102;,&#35270;&#20026;持&#32493;在同一&#20010;公司工作。(&#21464;更工&#31181;&#26102;不&#32473;于&#35748;可)※ 前申&#25253;就&#19994;&#24320;始者,依照原&#35268;定施行。※ 就&#19994;&#24320;始申&#25253;(法&#21153;部)&#19982;&#21171;&#21160;&#24320;始申&#25253;(&#21171;&#21160;部)中,未申&#25253;任何一&#39033;&#26102;在&#36164;格&#21464;更&#23545;象中除外。- &#25252;照及&#25252;照&#22797;印件(有相片的&#20010;人信息面) - 外&#22269;人登&#24405;&#35777;(持有者) - 彩色相片 (3.5×4.5cm)1&#24352;- 申&#35831;&#20070; && - 外&#22269;&#22269;籍同胞&#22269;&#20869;居住申&#25253;&#20070; &- 外&#22269;同胞&#35777;明&#36164;料& · 前&#33487;&#32852;等同胞 : 出生&#35777;明&#20070; & · &#38889;&#22269;籍中&#22269;人:&#25143;口本原件&#19982;居民&#35777;原件- 最近2年持&#32493;在同一&#20010;企&#19994;工作的&#35777;明&#36164;料(&#21171;&#21160;所得&#39044;&#25187;&#21457;票)、&#33829;&#19994;&#25191;照- 手&#32493;&#36153;
告示&#22269;家(中&#22269;、前&#33487;&#32852;等)的外&#22269;&#22269;籍同胞中,&#28385;60周&#23681;以上者。- &#25252;照及&#25252;照&#22797;印件(有相片的&#20010;人信息面) - 外&#22269;人登&#24405;&#35777;(持有者) - 彩色相片 (3.5×4.5cm)1&#24352;- 申&#35831;&#20070; && - 外&#22269;&#22269;籍同胞&#22269;&#20869;居住申&#25253;&#20070; &- 外&#22269;同胞&#35777;明&#36164;料& · 前&#33487;&#32852;等同胞 : 出生&#35777;明&#20070; & · &#38889;&#22269;籍中&#22269;人:&#25143;口本原件&#19982;居民&#35777;原件 &&&- 手&#32493;&#36153;:免除
&#27721;中建交前入境且取得特&#21035;&#28382;留&#35768;可及&#31614;&#35777;后,以&#35775;&#38382;就&#19994;&#36164;格&#28382;留中者。 - &#25252;照及&#25252;照&#22797;印件(有相片的&#20010;人信息面) - 外&#22269;人登&#24405;&#35777;(持有者) - 彩色相片 (3.5×4.5cm)1&#24352;- 申&#35831;&#20070; && - 外&#22269;&#22269;籍同胞&#22269;&#20869;居住申&#25253;&#20070; &- 外&#22269;同胞&#35777;明&#36164;料& · 前&#33487;&#32852;等同胞 : 出生&#35777;明&#20070; & · &#38889;&#22269;籍中&#22269;人:&#25143;口本原件&#19982;居民&#35777;原件- 手&#32493;&#36153;:免除
取得&#22269;&#20869;公&#35748;&#22269;家技&#26415;&#36164;格&#35777;者(技能&#24072;以上) - &#25252;照及&#25252;照&#22797;印件(有相片的&#20010;人信息面) - 外&#22269;人登&#24405;&#35777;(持有者) - 彩色相片 (3.5×4.5cm)1&#24352;- 申&#35831;&#20070; && - 外&#22269;&#22269;籍同胞&#22269;&#20869;居住申&#25253;&#20070; &- 外&#22269;同胞&#35777;明&#36164;料& · 前&#33487;&#32852;等同胞 : 出生&#35777;明&#20070; & · &#38889;&#22269;籍中&#22269;人:&#25143;口本原件&#19982;居民&#35777;原件- 手&#32493;&#36153;&&&&&&&&&&&&&&&&&&&&&&&&&&&&&&&&&&&&&&&&&&&&&&&&&&&&&&&&&&&&&&&&&&&&&&&&&&&&&&&&&&&&&&&&&&&&&&&&&&&&&&&&&&&&&&&&&&&&& - &#36164;格&#35777;&#22797;印件(出示原件)
限制&#36171;予在外同胞&#28382;留&#36164;格(F-4)
&#23545;于因&#36829;反出入境管理法受到&#32602;款&#22788;&#32602;、出境命令或&#39537;逐出境&#22788;分者及判&#22788;&#30417;禁刑以上罪行等人,可限制&#36171;予在外同胞&#28382;留&#36164;格。
有&#20851;在外同胞居住申&#25253;的&#35814;&#32454;事&#39033;,&#35831;咨&#35810;外&#22269;人&#32508;合服&#21153;中心(无&#2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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