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湖南省政法服务规定干警定向培养的在校...

青海:2014年09月关于2014年政法干警定向招录培养报考对象年龄的通知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2014年最新招考信息:
关于2014年政法干警定向招录培养报考对象年龄的通知
关于2014年政法干警定向招录培养报考对象年龄的通知各位考生:&& 2014年政法干警定向招录培养专科教育职位招录对象中,具有青海省户籍或在青海服役符合报考条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的退役士兵,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报考定向藏区职位的,年龄可放宽至27周岁以下(日至日)。&网上报名时间: &&&&9月9日15:30 至 9月11日16:00网上修改信息时间: 9月9日 15:30至9月12日9:00网上缴费时间: &&&&9月9日 15:30至9月12日16:00&&青海省公务员局日
Brevity is the soul of wit. 言以简为贵. Sin kisses never lie. 接吻不用讲话,所以从不会撒谎.
网站客服QQ:湖南省2009年定向招录培养政法干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央政法委等部委《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湖南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等部门《湖南省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湖南省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2009年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经政法院校学历教育培养合格后,定向分配到县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工作,并办理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培养计划    根据中央统一安排,今年湖南省计划招录培养1146名,其中面向高校毕业生832名,面向退役士兵314名;培养方向为法院系统90名,检察系统52名,公安系统900名,司法行政系统104名。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等15所院校,共招收硕士研究生49名,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128名,专科生969名。具体计划详见附件1。    整个招录工作按照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初审、笔试、面试与资格复审、体检、考察、公示、录取等程序进行,并在湖南领导人才网、湖南红星网、湖南人事编制网、湖南教育网、湖南人事考试网及各市州组织、人事、教育等网站及时公布有关情况。    二、招录培养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录培养对象    1、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日以后出生),符合报考条件,公告发布之日户籍在本省的退役士兵。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30周岁以下(日以后出生)的应届毕业生(含2007年和2008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按照国家规定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报名截止前未取得学历证书的不得报考。    (二)招录基本条件    1、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2、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3、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4、具备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学位。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公开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行为的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职位。    三、报名与资格初审    本次招录工作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初审、网上查询、网上交费、网上打印准考证。    (一)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统一定于8月1日至8月10日,截止时间为8月10日24时。报考人员请登陆湖南人事编制网(http://www.)或湖南人事考试网()的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湖南省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上传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为10-20KB,像素高宽为170×130)。    每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报考人员填写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必须与资格复审时提供的原件一致。报名与参加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二)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司法厅、各市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组织,各单位按照省人事考试院提供的方式进入网上考试资格审查系统,依据本公告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在网上对报考人员进行审查,在考生报名后的24小时之内提出是否同意报考的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考,不同意报考的要简要说明理由,并在网上按时反馈给报考人员。报考人员届时即可上网查询资格初审结果。    报名期间,未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可以再改报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其他职位。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报名截止后,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省人事考试院将定期公布各职位报考信息。    资格初审时间为:8月1日至8月11日16:00。    (三)交费    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交纳考务费,每人每科为50元。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即开始网上交费。交费时间截止为8月12日16:00。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可减免考务费。属城镇家庭的凭《低保证》,属农村家庭的凭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于8月9、10日带上述凭证和网上打印的本人报名信息表及身份证原件,到省人事考试院(地址:长沙市湘府路168号湖南人才市场二楼大厅,咨询电话:3)办理减免费用手续。    (四)打印准考证    完成交费的考生于8月24日至28日自行从网上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考生按照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四、考试与招录    (一)笔试    1、笔试内容: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以下简称公务员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教育考试)。    公务员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考试科目:报考专科的考生为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为民法学;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为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公务员考试科目由省人事考试院命题。考试范围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的《考试大纲》(见附件3)为准。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院负责。    2、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为8月29日至30日,共两天。
&&& ①高中起点大专层次的笔试时间&&& 日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日14:00-16:30&& 申论&&& 日9:00-11:30&&& 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考试
&&& ②专升本及第二学士学位层次的笔试时间&&& 日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日14:00-16:30&& 申论&&& 日9:00-11:30&&& 民法学
&&& ③硕士研究生层次的笔试时间&&& 日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日14:00-16:30&& 申论&&& 日9:00-12:00&&& 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 &&& 日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笔试地点设在各市州,考生可自行选择参加笔试的市州,具体考场安排于考生自行下载准考证时注明。    3、笔试最低开考比例    参加笔试的人员比例不低于1:5。对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报考人数和单位实际需要进行合并或核减。招录计划调整公告于8月12日在湖南人事编制网、湖南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4、笔试加分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加分:    ①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教育考试总成绩加10分。    ②对在服役期间获得个人三等功奖励的退役士兵,教育考试总成绩加3分;对在服役期间获得个人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教育考试总成绩加5分。    ③报考湘西自治州所辖县(市)、民族自治县和国家扶贫重点县,户籍在当地的考生,报考少数民族乡所在县(市、区),户籍在民族乡的考生,教育考试总成绩加3分。高校应届毕业生根据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确定。    不累计加分。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在网上填写《湖南省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报名登记表》的同时填写加分栏目,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于公布笔试成绩之前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加分的,予以加分。    5、笔试成绩计算公式    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2×50%+(教育考试总成绩÷教育考试总分×100)×50%    6、笔试成绩的公布    9月中旬,在湖南人事编制网、湖南人事考试网上公布考生笔试成绩。考生在3天内可以向笔试所在市州人事考试中心提出查分申请。    (二)面试和资格复审    面试时间安排在9月下旬。面试人选在报考该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笔试总成绩相同的,以公务员考试成绩确定排名顺序;公务员考试成绩相同的,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排名顺序。    参加面试的人员比例为1:3。按照管理权限,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对面试考生进行资格复审。如有考生放弃或资格复审不合格,可按笔试总成绩依次递补。对未达到面试比例又无递补对象的,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面试对象可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合格最低分数线为60分。    面试方式为结构化面试,面试试题针对基层政法工作特点,侧重对应试者的能力素质和个性特征等进行测试。    考试综合成绩计算公式:    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70%+面试成绩×30%    (三)体检    体检对象一般根据招录计划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其中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确定。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确定排名顺序。    体检工作按照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5]31号)的规定组织实施。法院业务、检察院业务、司法行政、监狱管理职位的体检标准,按湘人发[2005]31号文件实行。其中法院业务、检察院业务、监狱管理职位还要求肢体健全,无色盲、斜视、内斜视。监狱管理职位须参照公安机关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进行测评,还要求身高男性不低于168cm,女性不低于158cm;两眼裸视力之和≥1.0且单眼裸视力≥0.4;体重男性不低于47kg,女性不低于43kg,体重指数<28[体重指数=体重(kg)/身高2(㎡)];乙肝“大三阳”不合格。公安业务和法院司法警务职位的体检标准,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实施。其中身高男性不低于168cm,女性不低于158cm;体重男性不低于46kg,女性不低于42kg。(体检标准详见附件4)    如有体检不合格者,按考试综合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一次。    (四)考察    体检合格人选确定为考察对象。按照管理权限,由省、市(州)、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的,按考试综合成绩,依次递补一次。    (五)公示和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又无递补人选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进行调剂。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公示结果不影响录取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和省教育招生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录取手续的办理时间为10月上旬。10月中旬,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入学。    五、关于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级政法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的退役士兵,由省民政厅统一明确相关优抚政策。被录取的人员,户口应迁入录取学校。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专科班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班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研究生班学制两年,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的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呈报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六、其他事宜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对于本公告中公务员录用方面的政策问题,由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有关考务方面的问题,由省人事考试院负责解释;有关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方面的问题,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有关退役士兵的政策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有关单位咨询电话:    省委政法委政治部0    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办公室2    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    省人事考试院0    省教育厅计划处0    省民政厅安置处3    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3    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4    省公安厅政治部    省司法厅政治部5    各市州相关部门电话号码表见附件5。
&&&&附件:&&& 1、&&& 2、&& &3、考试大纲&&&&&&& &&&&&&& &&&&&& &&&&&&&& &&&&&&& &&& 4、&&&&& &&&&&& &&&&&& &&&&& 5、 &
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 湖南省教育厅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 23:04:21) ( 16:35:15) ( 16:06:16) ( 16:06:16) ( 15:20:45) ( 14:38:02) ( 22:02:11) ( 11:53:45)您所在的位置: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服务网 > 招生政策
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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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转发的通知》(中发[2008]19号)精神,为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在2008年初步试点的基础上,深入推进2009年的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关于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试点工作的原则是:
(一)招录有序。试点工作要在组织、编制、财政、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政法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录用,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定向上岗等项工作。
(二)公开公正。各有关部门在制定试点工作相关政策时,要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确保有利于各部门的相互监督。
(三)统考择优。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试点班一律采取定向培养方式,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五)严格管理。各相关部门、政法院校应按照试点工作方案,严格管理,严肃纪律,确保培养学生的政治业务素质。要完善相关制约措施,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
二、关于试点班办学层次、学制、专业设置及培养模式
(一)专科教育
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法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
试点班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专业设置由教育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相关院校确定。
(二)本科教育
通过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试点班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专业设置由教育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相关院校确定。
(三)研究生教育
通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检察院培养研究生层次的政法人才。
试点班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不包括法警),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试点班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应突出政法实务方面的教学、实训内容。在培养模式上,以政法业务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教育培养为核心,探索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三、关于试点院校、招录数量和培养方向
2009年试点计划招录培养23068人,面向拟退役士兵招录2929人,面向已退役士兵招录4906人,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等招录15233人。其中,法院系统1924人,检察系统1942人,公安系统16179人,司法行政系统3023人。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 66所院校。共招收硕士研究生1448人。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7799人,其中双语本科生 367 人。专科生 13821人,其中双语专科生189人。定向培养方向为中西部地区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政法机关。
四、关于招录对象及条件
(一)试点招录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定向藏区的,可放宽至27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拟)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2007年和2008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按照国家规定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
其中,面向拟退役士兵的专科试点班主要从驻艰苦地区部队及特种作战、野战侦察、海军陆战、特警、内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选拔招录。法院系统专科双语试点班,主要从当地具有一定少数民族语言能力的退役士兵、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优秀青年、村干部中招录。其他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试点班,从退役士兵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试点班,除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岗位外,报考时一般不做专业限制。
(二)招录基本条件: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双语试点班的,还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五、关于招录程序
(一)确定招录计划。招录计划主要包括:招录单位名称、招录资格条件、招录数量、招录培养院校、招录专业等内容。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所附培养计划表确定的专业、数量等制定招录计划。改革试点所需政法专项编制,主要从2008年中央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各系统增加的政法专项编制和自然减员空出的编制中优先解决。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划拨的专项编制挪作他用,不得造成新的超编。
(二)发布招考公告与报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负责制定此次招考的新闻通稿。招考公告和招生公告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分别制定并向社会发布。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拟退役士兵的报名推荐工作,原则上按属地化进行,由总参军务部总协调,相关省、自治区军区负责统一协调本省(区)驻军(含武警、公安现役部队)的考务和其他相关工作。对于限拟退役士兵报考的岗位,部队应严格按照地方公告的招考条件和职位需求组织报名推荐工作,经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后,参加考试的人员比例不低于1:5。
(三)笔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详见附件二)。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
本次考试在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设置考点。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可以在其他地方设置考点。考务工作在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教育考试由相关部门商定并组织实施。
(四)面试、体检、考察和录取。面试、体检和考察工作,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政法和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进行。为方便拟退役士兵考生,面试考点可参照笔试考点设置。面试人选在报考该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一定比例确定。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2×50%+(教育考试总成绩÷ )×50%
报考双语试点班的,应测试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和省级教育招生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六、关于招录时间安排
6月下旬至7月上旬,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确定岗位招录计划(包括招录单位、培养专业、资格条件等)。
7月15日,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
8月29日、30日,笔试。
9月中旬,公布笔试成绩。
9月下旬,面试、体检和考察。
9月底至10月上旬,公示、审批、发放录取通知书。
10月中旬,入学。
12月底以前,各地将工作情况总结分别报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七、关于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教育部和中央有关政法部门应根据职位能力需求和职业特点,按照应用型、实战型人才需求,商试点院校合理设置专业,组织有关专家研制、审定专业培养方案。各相关院校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同时,注重从实务部门聘请业务骨干来校授课。教育部门与政法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班培养质量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的(拟)退役士兵,由民政部门统一明确相关优抚政策。被录取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户口应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八、关于经费保障
试点所需学生培养经费、免收的学费经费、生活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省级财政分别保障。其中,中央部委所属院校试点班培养经费和其他院校为西部地区培养政法干警的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中、东部地区院校为当地培养政法干警的经费,由当地省级财政负担。上述经费,按照试点班实际招录学生数量、国家规定的同类院校学生学费收费标准、当地或本校同类学生经费综合定额标准、国家规定的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等因素确定。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工作经费,按照现行公务员招录工作经费途径予以保障。公务员考录经费由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的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向考生收取。对参加考试的拟退役士兵不收取报名费,该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教育部门招录工作经费,按现行规定向考生收取报名费解决。
九、关于试点工作的组织
为加强指导,统一协调组织,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政法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中央政法各部门、国家公务员局以及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成“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由省级党委政法委书记担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试点招录工作有序实施。试点工作各环节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各院校应根据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口径进行宣传。
十、有关优惠政策
民族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的当地考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适当照顾。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拟)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优先考虑。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对报考西部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基层政法岗位的退役士兵,可在划定分数线时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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