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专科学校二本 专科 明细列表

沈阳二手房交易税费 应缴税费是什么科目 沈阳 生育险 缴基数 二手房税费 二手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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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购二手房应缴税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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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三个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有工伤医疗(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伤残);伤残津贴(1-4级伤残);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报经办机构同意)等内容(具体待遇明细见表格下载)。
  沈阳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2014.7)
  序号 机构名称 地址
  1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二医院 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5号
  2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三医院 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46号
  3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医院 沈阳市于洪区黑山路3号
  4 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9号
  5 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 沈阳市铁西区南七西路5号
  6 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沈阳市和平区北九马路20号、沈河区敬宾街3号
  7 沈阳维康医院 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38号
  8 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 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89号
  9 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 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88号
  10 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 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一西路18号
  11 沈阳市中医院 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3号
  12 沈阳市骨科医院 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15号
  13 沈阳二四二医院 沈阳市皇姑区乐山路3号
  14 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海棠街31号
  15 沈阳市口腔医院 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38号
  16 沈阳市第二工人疗养院(沈阳市工人医院) 沈阳市东陵区东陵路184号
  17 辽宁电力中心医院 沈阳市和平区望湖路2号
  18 沈阳东药医院 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37号
  19 一五七医院 沈阳市大东区民强三街1号
  20 沈阳二四医院 沈阳市大东区和睦北二路2号
  21 沈阳市铁西区华康医院 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28号
  22 沈阳市沈河区第二人民医院 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0号
  23 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心医院 沈北新区青州路16号
  24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38号
  25 沈阳市浑南新区医院 沈阳市浑南新区华园路3号
  26 新民市人民医院 新民市康复街20号
  27 康平县人民医院 康平县康平镇中心街
  28 法库县中心医院 法库县河南街
  29 辽中县人民医院 辽中镇南门街南二路
  30 沈阳市德济医院 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54号
  31 沈阳中大骨科医院 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南街93号
  32 沈阳煤业集团总医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建设北一路50号
  33 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二井医院 沈北新区青水二井居民区
  34 沈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林盛煤矿职工医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堡镇林盛矿生活区
  35 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菱煤矿职工医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红菱堡镇中心街48号
  36 沈阳市苏家屯区工人门诊部 沈阳市苏家屯区乔松路20号1-3门
  37 铁法煤业(集团)总医院 调兵山市迎宾路
  38 抚顺市中医院 新抚区站前街东六路九号
  39 铁岭市中心医院 铁岭市银州区岭东街18号
  40 丹东市人民医院 丹东市振兴区振八街8-18号
  41 宽甸满族自治县中心医院 宽甸镇元华山路292号
  42 鞍山市灵山医院 鞍山市立山区兴工街4号
  43 凤城市中医院 凤城市邓铁梅路39号
  44 本溪市铁路医院 本溪市平山区迎春街25号
  45 沈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马煤矿医院 灯塔市铁西生活区
  46 沈煤集团辽阳红阳三矿职工医院 灯塔市柳条镇杨甸子村
  47 沈阳铁路局大连疗养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鞍子山村沙包子338号-3、4
  48 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 沈阳市浑南新区金帆中路12号
  49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总医院 鞍山市铁东区健身路3号
  50 沈阳七三九医院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121号
  51 沈阳何氏眼科医院 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128号
  52 沈阳广济医院 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山岭村
  53 沈阳消防烧伤专科医院 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32号
  沈阳市工伤保险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2013.3)
  1 沈阳佳奥假肢矫形康复中心 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5号
  2 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92号(博龙大厦7层)
  3 恩德莱康复器具(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沈阳市皇姑区明廉路4号常新大厦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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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奥普泰光通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专业从事视频光端机、多业务光端机、光纤收发器、机架式光端机、高清光端机、对讲接口光端机、节点光端机。PDH光端机、交通专用光端机、公安专业光端机、工业矿区光端机、VGA光端机及光传输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的高科技公司。公司本着“诚实做人,踏实做事”为原则,全程为您服务。奥普泰收发器系类已通过由电信部办法的电信进网许可证。同时奥普泰光端机系类产品已获得欧盟CE认证、ROHS认证、FC认证以及通过中国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检测中心等多项资质。奥普泰近些年来的典型案例“沈阳和平区交警指挥系统、沈阳铁西区平安城市监控系统、沈阳香格里拉打酒店监控系统、沈阳万科小区监控系统、大兴安岭森林防火监控系统、丹东凤城平安城市、鞍山鞍钢内部监控系统等等。相信奥普泰的实力可以胜任你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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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质量与服务是华元人的价值与骄傲
我们的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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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时讯 News and topicality沈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报批报建费用明细表&&& 辽宁省工程造价工作会议召开,崔国杰站长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 沈阳市定额站4月26日发文,2010年造价师初始注册工作业已开始,已考试通过人员抓紧办理。&&& &&& 按照省定额站要求,华元公司“专家入库”工作业已完成。&&& 钢材价格持续“跳水”,走势要看楼市“脸色”。房地产市场因宏观调控步入低谷,是钢价低迷的直接原因。未来钢价能否反弹,与楼市前景息息相关。&&& 《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指标专家咨询系统》日前通过以齐宝库教授为首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论是国内领先水平。&&& 辽宁省定额站与公司合作编写“建设工程概算指标”,由清华斯维尔软件公司提供计算机技术支持。&&& 公司正在展开为玉树灾区捐款活动,希望大家踊跃参加,奉献爱心。&&& 新世界花园二期首开区2B动工在即,公司承担造价控制任务 。&&& 沈阳军区邀请孙平总工程师讲授工程造价控制规程 。&&& 军区总院与公司就 其开发项目全面合作事项进行磋商,前景良好。
华元公司在华府天地广场2#商住楼有
两套写字间,单间面积为70~120m2;在砂阳路有一套住宅,面积为126m2。上述房产出租或出售,有意者请与公司联系
,电话:024-,联系人:钱女士。序号费用名称收费标准收费部门备& 注一土地证之前   1土地登记费1.60元/m2国土资源局区、市两级收费,由发证一级收费2土地出让金按土地等级分类国土资源局 3土地效益金评估,1×土地出让金勘察院 4购图费首幅648元,复晒80元勘察院 5勘察丈量费定线:按红线长度1.20元/m,测点费:326元点,管线定线:1.4~1.6元/m勘察院、规划院 6控详设计7,000元/公顷规划院 7拆迁管理费12~20元/m2拆迁办 8土地使用费1元/m2国土资源局 9契税(土地腾迁费、土地出让金、土地效益金)市财政局 10耕地占补平衡费10元/m2国土资源局用地总量不变的原则,征用耕地,应在其他地方开垦相应耕地所用的费用1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40元/m2国土资源局 12新菜田基金20,000元/亩国土资源局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每增一亩菜田缴纳金额为7,000~10,000元13征地不可预见费征地总费用×2%国土资源局 14土地管理费征地总费用×2%国土资源局 二建设工程许可证之前   15规划服务费工程造价×0.2%规划局 16调价基金住宅3元/m2、公建5/m2建委收费办盈利行业弥补亏损行业的政府行为17市政配套费住宅183元/m2(含人防费40元),公建188元/m2(含人防费80元)规划国土资源局后调整18住宅水增容10元/m2建委收费办  电力配套费<font color="#元/m2电业局新增19综合管网设计费1.60元/m2×建筑面积规划院 20人防工程质检费审图费:造价×1.5‰,或4.5元/m2(人防面积);监督费:造价׉2.5,或7.5元/m2(人防面积)市人防办公室后调整21人员掩体设计费总投资10万元三类工程按设计概算的2.5%,二类工程按三类工程项目收费率的1.3系数,一类工程按三类工程项目收费率的1.2系数部队专业设计院 22供电设计费工程造价×5%电力设计院 23排水设计费工程造价×4.5%排水设计院 24给水设计费工程造价×4.5%自来水设计院 25煤气设计费工程造价×5%煤气设计院 26采暖设计费工程造价×4.5%热力设计院 27公建防疫审图费工程造价×3‰市防疫站 28电话穿线费10元/m2×建筑面积电信局 29文物勘探费 文化局 30规划定位放线费2,300元/栋勘测院 31施工图审查费1元/m2市建委 32临时施工用水15元/m2×建筑面积区自来水公司 33招标管理费100万元以下1%,100~500万元0.7%,500~1,000万元0.55%,1,000~5,000万元0.35%,5,000~10,000万元0.2%,10,000~100,000万元0.05%,100,000以上0.01%国家发改委 34市场服务费中标价×1‰市建工局 35合同鉴定费中标价×0.05‰(施工单位付0.05‰)市工商局 36质量监督费砖混:1.2元/m2,框架:1.8元/m2
后调整37劳保统筹费(规费)税前工程造价×5.46%
已改为在工程取费中计取38工程保险费工程造价×3‰市保险公司 39标志牌420元/栋区建委 40印花税0.3‰工商局 41煤气管网建设费公建:500元/m3,住宅:23元/m2煤气公司后调整三综合验收之前   42固体垃圾排放费3元/m3(按实际发生)市固体垃圾排放所 43环保噪音排放费6,400元/月×3月×栋数区环保局 44环保测评费1.365元/m2(占地面积)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45垃圾托管费3元/m2×建筑面积区环卫局 46配套工程质量委托费配套造价×1.5‰市质量监督站 47公建水增容费游泳池:DN50,71立米×2000元/m3+5立米×500元/m3区节水办 48地名门牌制作费15元/>单元,5元/户,400元/栋×2区地名办 49水质化验费水池水质:1,000元/m3,每增100m3,增加200元,每栋楼每个楼口260元市防疫站 50市政监督费造园工程造价×1.5‰(道路/绿化/给/排水)市政质量监督站 51市政监理造园工程造价×2.5‰市政监理公司 52其他费用绿化/交通/市政/市容/限高/挂旗/路牌相关部门 四销售许可之前   53非住宅商品房交易手续费单价×面积×2.5‰市房产局 54住宅商品房交易手续费3元/m2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五销售许可证之后   55产权面积的测绘费0.61元/m2  六各种税金   56营业税销售合同×5%交纳市地税局 57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的7%交纳市地税局 58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4%交纳市地税局 59所得税按应交纳税所得额33%交纳(25%)市国税局 60土地增值税按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交纳市地税局 61房产税公司自用或出租房屋时需要交纳此税市地税局 62契税主要是客户购房后需要交纳的市财政局 63印花税按合同金额乘以适用税率交纳市地税局 64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土地级别乘以适用金额交纳市地税局 65回迁房屋维修基金80~104元/m2市房产局 66断水、电、气、通讯、有限电视等 相关部门 67室内环境检测费,000元/栋市检测中心以上递增68塑钢门窗检测费,000元/栋市检测中心以上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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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更新时间: 2010 年 07 月 18 日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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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国土局行政职权清单
来源: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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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国土局行政职权清单
承办处(室)
收费依据和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日施行)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土地利用处
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日施行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划拨用地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日施行)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土地利用处
国有土地使用权
《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67号 日施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将国有土地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08】64号)。
土地利用处
&沈阳市内划拨类项目及市内重点区域内市场供地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变更及延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进行一次,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许可证、书自行失效。
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0号 自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采矿权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日施行 )第三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日实施)第三条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日实施)第20条 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和由省地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由市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辽宁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辽国土资发〔号&日)
建设项目选址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 日施行)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日施行)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日施行)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日施行)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日 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国土规划处
未利用地开垦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耕地保护处
临时用地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日施行)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关单位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1)临时用地1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临时用地1公顷以上3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临时用地3公顷以上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国土资源厅下放审批事项&1.临时用地许可(由市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沈政发﹝2014﹞2号)临时用地3公顷以下许可 由县区(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日施行)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以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一)占地0.5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二)占地0.5公顷以上1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占地1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前款规定的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国土资源厅下放审批事项&1.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由市级政府管理)。
使用集体未利用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日施行)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以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一)占地0.5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二)占地0.5公顷以上1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占地1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前款规定的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国土资源厅下放审批事项&3.使用集体未利用地(由市级政府管理)。
农村宅基地使用集体农用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日施行)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庄集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国土资源厅下放审批事项&4.农村宅基地使用集体农用地审批(由市级政府管理)。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日施行)第四百五十三条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建筑立面与环境景观方案审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
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立项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45号)第二条第(三)点,确定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试点工作方案批准后,试点县、市要依据试点工作方案、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和土地调查成果,按照切实可行、复垦耕地优先、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的原则,提出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部批准的试点方案,认真审核把关。审批结果应公示 并报部备案。废弃地整治为旅游或休闲娱乐用地的,不得作为试点项目。
耕地保护处
非行政许可审批
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的部分补划基本农田验收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下放基本农田补划验收行政权限有关要求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4]11号)第一条:下发权限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要先补划后报批。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在建设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前,负责对补划的基本农田进行验收,保证补划的基本农田落到地块,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的平衡,防止占优补劣。
耕地保护处
非行政许可审批
挂钩试点项目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验收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号)第十九条&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耕地保护处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日)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执法支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50%以下。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日)第七十四条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执法支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日)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执法支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日)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执法支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日施行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行为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 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支队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 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未依法履行变更登记手续行为的处罚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日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未依法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行政执法支队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日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未依法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对临时占用基本农田未按期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行为的
&《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日)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临时占用基本农田未按期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执法支队
《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日)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临时占用基本农田未按期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日施行)第42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对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矿产资源法》地三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
行政执法支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矿产资源法》地三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行为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支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对非法转让矿产资源行为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行政执法支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对非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行为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支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对欠交地质资料汇交行为的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2)第349号 日)第二十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受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行政执法支队
对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 日)第十八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执法支队
对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行为的处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日施行)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行政执法支队
对采矿权人不按规定闭坑行为的处罚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根据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采矿权人不按规定闭坑,由县以上地矿主管部门按照其矿山规模和开采方式及对地质、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支队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行为的处罚
《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支队
对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行为的处罚
《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执法支队
对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措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行为的处罚
《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措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行政执法支队
对国有化石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时,未办理馆藏化石移交手续行为的处罚
《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日施行)第二十条,国有化石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时,未办理馆藏化石移交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执法支队
对采掘单位未将采掘获得的全部化石清单如实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日施行)第二十条,采掘单位未将采掘获得的全部化石清单如实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执法支队
对擅自采掘化石尚不构成犯罪的,以及未按照经专家评审的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行为的处罚
《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日施行)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掘化石尚不构成犯罪的,以及未按照经专家评审的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所采掘的化石和其他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执法支队
对违反&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场地、设施和仪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经批准在易发生海水入侵的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开采地下水情况的资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软土、饱水粉砂土区域进行高能量振动性施工作业&规定行为的处罚
《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日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其行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行为属经营性且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执法支队
对违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城镇建设和大中型水利、电力、铁路、公路工程建设以及厂矿、工业区建设,凡属省审批或者省转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勘查评价,并提出勘查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报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确认后,方可作为进行基本建设的依据&行为的处罚
《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日)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执法支队
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第50号令 日)第二十五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有管辖权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行政执法支队
土地出让金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日施行 )第二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利用处
《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08】64号)
土地租金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日施行 )第二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67号 日)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将国有土地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土地利用处
《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67号 日)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租金标准,应当依据土地评估的价格确定。
《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08】64号)
采矿权价款征收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日施行)第十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印发关于有偿出让采矿权实施意见的通知》(沈政[2003]60号)采矿权价款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市区或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财综字[1999]74号;收费标准采矿权价款根据采矿权评估报告证明收取;
采矿登记费征收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日施行)第二十七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号 日施行)。
收费依据[1992]价费字251号;收费标准大型矿山500元/证;中型矿山300元/证;小型矿山200元/证;变更项目、换领采矿许可证100元/证;
采矿权使用费征收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日施行)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财综字[1999]74号;收费标准1000元/年、平方公里。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日施行)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第5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矿产开发管理处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收费标准: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综函{号、《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非【号)、《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沈建委发【1999】9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非【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综【号)。
沈阳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
配套费标准(按建筑面积)住宅:134元/平方米;公建:99元/平方米;厂房60元/平方米;墙改基金10元/平方米;散装水泥1元/平方米
耕地开垦费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日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日施行)第十六条第一款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的通知》(辽政发【2000】48号)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日施行)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日施行)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号 日施行);
4、《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2006]48号文,日施行);
5、《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2009]24号)日施行)。
《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2009]24号)
征地管理费征收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92年12月1日施行)
辽宁省财政厅、物价局、国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征(土)地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非〔号)
土地使用权登记及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日施行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第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 日施行)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地籍管理处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及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确认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 号 日施行)第三十六条&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加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申请登记的抵押为最高额抵押的,应当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的期间等内容。&、第五十三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第六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查封或者预查封的情况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第六十八条&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或者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查封、预查封登记失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查封、预查封登记。&
地籍管理处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确认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日施行)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6 〕114号 日施行)
土地利用处
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确认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号 日施行)第六条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矿产资源压覆核实确认
《辽宁省矿产资源压覆管理规定》(辽国土资发[2007]43号 日施行)一、市、县政府组织编制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时,由本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前期的矿产资源压覆调查评估工作。二、对拟纳入省发展计划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矿产资源压覆调查评估工作,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附具矿产资源压覆评估报告和所在市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三、凡未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单独选址项目,一律在建设用地审批阶段,进行矿产资源压覆调查评估工作。在建设用地报件前,建设项目单位应提供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和所在市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确认
《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辽国土资发〔2007〕42号 日施行)第十六条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实行备案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通过专家组审查后,评估单位应在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一级评估和跨市的二级、三级评估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备案材料抄送至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一级评估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报国土资源部备查;
&二级、三级评估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查(包括电子文档)。
备案材料包括正式提交的评估报告/说明书(含附图、附件)、评估备案登记表、专家组审查意见及专家组名单和评估项目备案表等文字材料和电子文档光盘。
评估单位须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做好评估成果资料汇交工作。
探矿权登记核实确认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21号 日施行)第十一条 前款所列材料须经市地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地矿主管部门办理勘查登记手续.《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辽国土资发[号 日施行)第十三条、十八条、二十五条、三十一条、三十四条、四十一条新设探矿权申请、探矿权变更申请、探矿权延续申请、探矿权保留申请、探矿权转让申请、探矿权注销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核实意见。
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确认
&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号 日施行)第六条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21号&日施行)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矿主管部门),主管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的检查、协调、指导和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日起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古生物化石经销的监督
《辽宁省非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辽国土资发[05年8月15日施行)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可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营非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申请,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条件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第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化石市场的监督管理。
采矿权开发利用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21号 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矿产资源勘查施工和开采活动,实行年检制度。 《辽宁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暂行办法》(辽国土资发[6年6月1日施行)第三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年检机关)第四条,市年检机关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年检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实施年检。
探矿权年检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21号 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矿产资源勘查施工和开采活动,实行年检制度。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日施行)二、年检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管理,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年检工作的具体实施。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授权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年检。四、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勘查项目年检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完成规定比例的实地抽查,并签署复核、年检意见。
采矿权评估报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日施行)第一条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评估(以下统称&矿业权价款评估&)实行统一的评估报告备案监督管理。
非重点古生物化石经营行政许可组卷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初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4号令日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规划管理处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技术复核
&《关于进一步明确耕地占补平衡技术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2]39号)。
土地整理中心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日)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地籍管理处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初审
《辽宁省测绘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日)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十七条第二款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由市测绘管理部门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批。测绘资质审批的具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资质证书》年检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国家测绘局令第8号 日施行)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市县登记发证的采矿权招拍挂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实行)(国土资发【号)第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办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争议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裁决。
法规监察处
友情链接:
------国家部委------
中央政府网
国土资源部
国家住建部
国家测绘局
中国土地市场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国土资源网
中国建设报
国家土地督察
------省市政府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
沈阳政府门户网
辽宁省国土厅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测绘局
------局内部门------
沈阳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兄弟单位------
北京市规委
上海规土局
天津市规划局
重庆市规划局
深圳规划国土委&
武汉规划国土局
广州规划局
南京市规划局
成都市规划局
杭州市规划局
济南规划局
湘潭市国土局
南京市国土局
廊坊市国土局
宁波市国土局
黄山市国土局
临沂市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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