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园饲养员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园饲养员屠宰加工场所...

欢迎访问临沂市兰山区政府网站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操作规范
公开目录: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区畜牧兽医局
文&&&&号:
审核人意见
□合格。 & □ 不合格。原因: & & 审核人签字(1): & 审核人签字(2): &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 )动防条合字第(&&& )号
& & & & & 年& 月& 日
令发证人 &
动物(非种畜禽)饲养场及养殖小区动物
防疫条件现场审核表
申请单位名称:
现场审核结果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
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密集区500米以上;
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有隔离设施;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
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
设施 设备 &
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
有相对独立的患病动物隔离舍;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
从事动物饲养的工作人员不得患有相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
检疫申报制度
疫情报告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畜禽标识制度
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有孵化间的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需填写。
孵化间应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
孵化间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 & & & 现场审核意见 & &
& & & & & & & & & & & & 专家组组长签名:&&&&&&&&&&&&&&& &成员签名: & & &&&&&&&&&&&&&&&&&&&&&&&&&&& 年&& 月&& 日 &
注:此表用于非种用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的现场考核。审核结果为“不符合”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原因、理由;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
&动物(种畜种禽)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核表
申请单位名称:
现场审核结果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1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1000米以上;
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有隔离设施;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
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
根据需要,种畜场设置有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设施 设备 &
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
有相对独立的患病动物隔离舍;
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方法。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
从事动物饲养的工作人员不得患有相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
检疫申报制度
疫情报告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畜禽标识制度
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有孵化间的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需填写。
孵化间应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
孵化间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 & & 现场审核意见 & & &
& & & & & & & & 专家组组长签名:&&&&&&&&&&&& 成员签名: & && 年&& 月&& 日 &
注:此表用于种畜禽场的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审核结果为“不符合”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原因、理由;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核表
申请单位名称: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之间有隔离设施;
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
入场动物卸载区域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办公室;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休息室;
有待宰圈;
有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
有急宰间;
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 设 施设备 &
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
生产区的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
屠宰间配备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检疫申报制度;
疫情报告制度;
消毒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现场审核意见
& & & & & & & & 专家组组长签名:&&&&&&&& 成员签名: & && 年&& 月&& 日 &
注:审核结果为“不符合”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原因、理由;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核表
申请单位名称:
现场审核结果
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3000米以上;
距离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500米以上;
距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场区周围有围墙;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之间有隔离设施;
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有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从事动物饲养的工作人员不得患有相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
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制度
用药和消毒制度
疫情报告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现场审核意见 &
& & & & & & & & & & & & & & & 专家组组长签名:&&&&& 成员签名: & && 年&& 月&& 日
注:审核结果为“不符合”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原因、理由;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核表
申请单位名称:
现场审核结果
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3000米以上;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500米以上。
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场区出入口处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
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之间有隔离设施;
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有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制度
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制度
人员防护制度
现场审核意见 &
& & & & & & & & & & & & 专家组组长签名:&&&&& 成员签名: & && 年&& 月&& 日 &
注:审核结果为“不符合”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原因、理由;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您现在所在的位置是:
市农牧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以及动物屠宰加工和动物产
德令哈市农牧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以及动物屠宰加工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办事指南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及动物屠宰加工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 )第20条。&
根据青海省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管理办法(详见附件6)
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人员情况。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0个工作日内 正常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30—18:00)
8219785
(流程图)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及动物屠宰加工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申请条件
第二章 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第八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第十条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第三章 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一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第十二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五)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六)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八)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第十三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三)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第四章 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五条 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第十六条 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五)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第十七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十八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十九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第五章 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二十一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三)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五)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第二十二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二)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三)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第二十三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copyright@ www.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维护: 德令哈人民政府电子政务技术中心
青海ICP备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
一、关于相关场所选址距离要求问题
201051[2010]7201051201051
二、关于饲养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界定问题
相关新闻:
关于我们&|&网站声明&|&联系我们&|&网站帮助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网站维护制作:农业部信息中心
浏览器使用建议:IE5.5以上
最佳浏览模式:分辨率
网站保留所有权利,未经允许不得复制、镜像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 产品无害化...防疫条件 达标,制作核准文书 审核(10 个工作日) 制作核准文书,出具合格证 (5...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要求(试行) 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饲养...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500 米以上; 距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500 米以上; 动物...  7 附件 3: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项 目 审核结果 是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 500 米以上; 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500 米以上; 距离动物集贸市场 ...  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 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证...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证》 ;审查不合格的,...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_畜牧兽医_农林牧渔_专业资料。...第二十八条 兴办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 民...  名称和代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 代码:XXXXXX 二、受理范围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哪些动物防疫条件?() A.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  编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否 审核说明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发证程序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当前位置: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样表下载:
事项名称: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处罚种类: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人大常委会日发布,
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2、《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日发布,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流程:
案件登记→立案→调查→核审→告知→决定→执行→结案
裁量规则:
初次发现的
责令改正,处元罚款。场所内或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1000元以下的,罚款1000元,货值超过1000元的,每增加500元加罚500-1000元,直至罚款额为5000元
屡次违法的
处元罚款。场所内或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1000元以下的,罚款5001元,货值超过1000元的,每增加500元加罚500-1000元,直至罚款额为10000元
拒不改正的
场所内或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5000元以下的,罚款10001元,货值超过5000元的,每增加5000元加罚元,直至罚款额为40000元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而从事有关活动期间,引起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情、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生或传播的
责令改正,4元罚款。(1)及时整改的,场所内或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5000元以下的,罚款40001元,货值超过5000元的,每增加5000元加罚元,直至罚款额为70000元;(2)不及时整改的,场所内或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5000元以下的,罚款70001元,货值超过5000元的,每增加5000元加罚元,直至罚款额为100000元
法定期限:
办理机关:
福建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任部门:
检疫监督科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动物园饲养员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