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方面简历有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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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金融在推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需要考虑的几方面问题
(原作者:王深德)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关键是要始终抓住深入贯彻发展观这一中心环节不动摇,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充分发挥中央银行职能作用,努力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应着力从以下几方面做好:
一、既要提高金融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又要注重运用差别性货币政策工具,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近几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金融宏观调控的前瞻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显著增强,注重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不断加强和改进金融宏观调控,为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同时,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制定和实施了央行票据、差别存款准备金、贷款利率不同浮动区间和特种存款等差别性政策,这些政策的有效实施,不仅有效限制了“两高一低”及过热行业的信贷投放,也认真兼顾了对经济发展中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面对推动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在不断深化金融改革,探索金融宏观调控的规律性,重点做好提高金融宏观调控水平工作的基础上,考虑制定更加有效的差别性金融调控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中西部以及农村地区,积极探索欠发达地区金融业发展壮大的有效措施,推动建立与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服务需求相适应的金融体系,研究围绕财政支农投入等措施加大金融配套信贷支农投入力度,积极探索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试点,进一步发挥金融在改善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差距方面的作用。
二、既要加快现代金融体系建设,创造条件让居民拥有财产性收入;又要不断丰富和完善金融产品与服务,使群众享受到最基本的金融服务
十七大报告指出: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并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就要求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努力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加强投资者教育,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养成良好的理财习惯,为更多群众提供增加财富的机会。目前,针对城市下岗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农民以及贫困学生等社会弱势群体金融服务过程中,还存在着服务体系不完善,服务产品缺失等问题。因此,在重点做好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的基础上,积极考虑健全弱势群体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发展服务偏远农牧区和部分老少边穷地区人民群众的金融组织,合理布局偏远农牧区和部分老少边穷地区的金融机构设置,创新为弱势群体服务的金融产品,研究支持民间金融组织发展的具体措施,努力使全社会人人都能享受到最基本的金融服务。
三、既要不断推进金融现代化水平,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又要注重解决日常金融服务问题
随着我国金融电子化进程的加快,电子银行、网上交易业务呈几何级数增长,金融电子化不但极大地改变了金融业的面貌,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扩大了服务品种,而且增加了金融业中间业务收入,推动了金融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金融电子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就要加快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加快银行卡产业发展,为确保资金安全,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升金融现代化服务水平创造条件。同时,也不能忽视当前百姓生活当中遇到的“排队存取款”、“零钱兑换”、反假币以及交费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与百姓生活质量提高息息相关。因此,在重点做好加快金融电子化进程工作的基础上,要兼顾对日常金融服务问题的调查研究,一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强化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切实从普通百姓的需求出发,通过增加窗口、提高效率、改进服务设施等,为因多种因素限制不使用电子化服务设备的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基础服务?鸦另一方面考虑把提供方便快捷基础服务全面融入电子化进程,让广大普通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金融改革发展的好处,特别是坚定地树立一切为了方便群众的金融服务观念,任何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创新都是为了给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现实利益的吸引力将极大地增强普通老百姓参与金融的积极性,为提高全社会信用意识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创造有利条件,也将有力夯实金融业繁荣的群众基础。
四、既要充分发挥总行在科学决策方面的作用;又要发挥分支行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目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宏观调控的要求越来越高,难度越来越大,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体系,需要高度重视做好金融宏观调控与其他宏观调控的协调配合工作,值得注意的是金融宏观控制在整个宏观调控体系中的关键地位没有改变,发挥中央银行作用,提高金融宏观调控水平尤其重要。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一方面这些职责互相联系、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在金融宏观调控中发挥作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的中心任务,需要金融服务提供数据支撑,需要夯实经济金融情况调研分析基础,只有在做好金融服务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才能做出科学的决策。同时,维护金融稳定为贯彻执行货币政策创造了良好环境,可以提供货币政策执行效果。金融服务工作的安全高效也为搞好金融稳定工作打好了基础?鸦另一方面中央银行总行和分支行在履行这些职责中侧重点不同。客观存在决定了搞好金融宏观调控工作,需要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中央银行独立性,进一步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关注央行分支机构的作用发挥,通过强化职能定位、完善工作措施、健全法律法规、提高员工素质、加强领导协调,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建设,上下形成合力,增强中央银行的整体功能。
五、既要不断学习国外先进经验,不断推进金融体制、管理、市场和产品创新;又要总结基层实践创新经验,形成适应我国国情的金融创新理论
当前,我国金融业已全面对外开放,提高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竞争力,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学习境外金融发展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金融实际,认真地加以消化吸收为我所用。同时,也应该看到,广大基层金融机构在实践中根据当地实际,开发了许多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经济金融良性互动,金融创新颇见成效,金融机构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了较好的经营成果。我们应加强对基层实践中金融创新的调查研究,相信基层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和基层员工的聪明才智,考虑在金融业进一步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组织开展“金融创新发现活动”,正确处理加强监管与鼓励创新的关系,注重做好支持培育引导工作,不断总结基层金融创新的经验,并加以推广。通过吸收境外金融发展的先进经验和总结推广基层创新做法,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金融创新理论,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六、既要关注国内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为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金融环境;又要关注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防止国际金融风险向国内蔓延
维护金融稳定是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在高度重视国内金融业的稳健运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和谐高效的金融环境的基础上,关注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加强对国际金融与国内金融关系的研究,积极探索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有效对策。要实现国内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既需要高度重视对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的研究,提高对金融市场的监测、分析水平,了解把握各类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进程。又需要加强央行、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合作,及时消除影响金融业稳健运行的各种因素,化解金融风险。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开放经济条件下,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对国内的影响日益加强,仅从美国次级债风波看,就对国内金融业产生了不小的影响。要实现国内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就要关注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加强与其它国家的对话交流合作,认真研究国际金融风险可能对国内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寻求对策,既促进金融对外开放,让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又鼓励国内金融机构走出去,主动参与国际竞争,在统筹国内金融发展和金融对外开放中,实现金融稳健运行,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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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入门类  路透金融培训系列(The Reuters Financial Training Series),由路透集团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出版  《商品、能源和交通运输市场导论》  英文版简介:An Introduction to The Commodities, Energy & Transport Markets  出版商:John Wiley & S 1 edition (April 14, 2000)  ISBN:   《外汇与货币市场导论》  英文版简介:An Introduction to Foreign Exchange & Money Markets  出版商:John Wiley & Sons (June 25, 1999)  ISBN: X  《金融衍生工具导论》  英文版简介:Introduction to Derivatives  出版商:John Wiley & Sons (April 16, 1999)  ISBN: X  《债券市场导论》  英文版简介:An Introduction to Bond Markets  出版商:John Wiley & Sons (March 3, 2000)  ISBN:   《股票市场导论》  英文版简介:An Introduction to Equity Markets  出版商:John Wiley & Sons (July 30, 1999)  ISBN:   《技术分析导论》  英文版简介:Introduction to Technical Analysis  出版商:John Wiley & Sons (March 19, 1999)  ISBN:   推荐理由:路透集团(REUTERS PLC)编撰的这套“路透金融培训系列”丛书由6本组成,涉及股票、债券、金融衍生产品、外汇与货币、商品与能源等诸多领域,对这些市场是如何运作的以及为什么如此运作都给出了清晰的描述,同时也解释了有关行业术语。读者学完此书后应该有能力对外汇与货币市场上的各种工具进行考察,特别是那些加以定义方能使各种工具有价值的参数和一些基本评估技巧。  相对于其他金融入门书籍来说,“路透金融培训系列”具有以下特色:包括专业术语解释、介绍理论背景、附有说明的图表样例(从中可得知如何解读每个图表)、每章结尾有总结与复习(重述要点与定义)及提供小测验的问题与答案(可以强化学习)等。该系列书籍还列有其他相关书籍名称、文章以及互联网的参考资料,有助于读者加深对金融市场的综合理解,打下坚实的知识基础。同时,该丛书得到威利—路透金融培训中心网站的协助支持:定期更新,提供直接从路透终端机上接过来的屏幕图,各类专业考试的信息,与各金融机构网站的连接等许多内容。  “路透金融培训系列”特别适用于初级交易员、投资者以及金融机构中搜寻导论性教科书的培训者,对于有志于从事金融业的高等院校和商学院学生也大有裨益。  值得一提的是,该丛书由国内经济出版界声誉卓著的梁晶工作室策划引进,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刘振亚教授牵头的翻译团队的译校质量也很过关,使“路透金融培训系列”在同类书中出类拔萃。  有兴趣的读者还可以进一步购买2005年6月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的《英汉路透金融词典》。该书从路透在全球198家分支机构的财经记者日积月累的工作经验中提炼而成,附有关键术语的网址及内地、香港和台湾地区的词汇译法对照,实用性强。  教材类  《金融体系中的投资银行》  (金泉文库—当代金融名著译丛)  查里斯-R-吉斯特(Charles Geisst)著,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1月出版  英文版简介:Investment Banking in the Financial System  出版商:Prentice H 1 edition (August 18, 1994)  ISBN:   推荐理由:本书是国内第一部介绍现代投资银行业务的专门译著,全面回顾了投资银行业的历史,涵盖证券承销、金融工程、并购顾问、零售经纪等具体业务,并展望了投资银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由现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贝多广先生撰写的序言也很精彩—贝多广兼有长期理论研究和中外著名投资银行的实务运作经验,他的评论见解自然不容错过。  《资本市场:机构与工具》(第3版)  弗兰克 J. 法博齐(Frank J. Fabozzi)、弗朗哥-莫迪利亚尼(Franco Modigliani)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  英文版简介:Capital Markets: Institutions and Instruments  出版商:Prentice H 3 edition (June 15, 2002)  ISBN: X  推荐理由:本书是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弗兰克 J. 法博齐和198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麻省理工学院金融和经济学教授莫迪利亚尼合著的代表作,全面涵盖了金融市场的知识点,主要论述了美国市场的运作规则。  《金融工程学(修订版)》  (金泉文库—当代金融名著译丛)  洛伦兹-格利茨著(Lawrence Galitz),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10月出版  英文版简介:Financial Engineering: Tools and Techniques to Manage Financial Risk  出版商:McGraw-H 1 edition (February 1, 1995)  ISBN: X  推荐理由:本书详细介绍了各类金融工具,并描述了这些金融工具的交易市场及其定价原理。书中对这些金融工具的运用都辅以大量的实例,所推荐的管理策略和技术都得到了最近的历史数据的检验。  你可以在前面入门类的挑几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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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在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影响有哪几方面?请举实例说明哪个受到的影响比较大?
最好能提供具体的企业名称及对比项目之各自表现
09-10-30 &匿名提问 发布
金融危机又称金融风暴,是指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与地区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如:短期利率、货币资产、证券、房地产、土地(价格)、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 其特征是人们基于经济未来将更加悲观的预期,整个区域内货币币值出现幅度较大的贬值,经济总量与经济规模出现较大的损失,经济增长受到打击。往往伴随着企业大量倒闭,失业率提高,社会普遍的经济萧条,甚至有些时候伴随着社会动荡或国家政治层面的动荡。 金融危机可以分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银行危机等类型。近年来的金融危机越来越呈现出某种混合形式的危机 泰国的金融危机事发于股票市场和外汇市场的动乱。首先是外汇市场的美元收缩冲击,使得泰铢在很短的时间内大幅度贬值,进一步影响了泰国的股票市场和金融体系,东南亚的金融市场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捆绑经济,而且各国的货币不统一,在国际化的金融市场上美元最终成为交易单位。间接的为金融危机的爆发创造了助动力。 所以,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来自于外汇市场的冲击,货币危机又成了金融危机的附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危害性远大于此次地震灾害,可以称作“金融地震”,并以广发行外资并购和中美第四次战略对话等事件为例,预计中国将在农业、电讯、金融等重要领域实行对外资全面开放,并将成为历史上迄今为止第一个金融全面开放的大国。由于现代经济以虚拟方式运行,一旦金融业全面开放,其危害性将主要呈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财富流失规模将会越来越大,摧毁中国建设小康社会的物质基础。2,我国经济命脉将逐步被外国控制,现代银行借助现代资本市场,已经完全能够控制所有产业,并且不仅仅是传统银行那种存贷款的控制,而是通过对产业资本的重新定价和不断调整,把所有产业变成金融资本增殖的工具。现代银行对产业的整体控制作用,意味着丢掉银行就丧失了整个国家经济,丧失了经济主权。外资将按照西方国家的利益对中国进行产业布局,加快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向中国转移速度,把中国牢牢钉死在世界产业链低端,成为世界加工厂和垃圾场,逼迫中国只能越来越大规模出卖资源,以“寅吃卯粮断子孙路”的自绝方式发展经济,把中国自然生态环境一步步推向崩溃,最终把中国这个世界最美丽的家园变成一个自然灾害频繁不断的国家。可以说,保卫银行保卫金融,就是保卫中华,保卫我们的家园,保卫我们的子孙!3,最为可怕的是在现代社会中,银行已不仅是一个金融组织,而越来越成为“准政治组织”,拥有国家居民和企业、机关、军队等各重要部门的详细档案资料,银行被外资控制后,对国家的政治安全会产生难以想像的巨大危害。连一些美国经济学家都不理解,为什么在美国已经爆发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在美国俄罗斯等国家抓紧设置金融壁垒的情况下,中国却反其道而行之,全面开放金融领域,允许外资控股中国银行。其次,我国现在已经具备了实现“五有社会”(学有所教,劳有所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的物质基础,但之所以迟迟不能实现,从经济角度分析主要是由于两个方面原因:1,建国60年积累的财富,最近30年资源变现的财富,绝大部分被少数人分享,致使两极分化极为严重。2,大量财富流失国外,通过外资外贸两大财富吸管,抽走了中国经济增长的大部分财富,中国越来越成为用资源和财富供养世界的“国际奶牛”,不断增强着西方国家建设“五有社会”的物质基础。所有西方人都承认,西方国家每一个家庭都拥有中国产品,可是却很少有人提到,不仅中国资源和劳动创造的这些产品进入了西方国家每一个家庭,创造这些产品的绝大部分利润也同样进入了西方国家的每一个家庭。所有美国经济学家都承认,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之前美国居民享受的低物价,就是中国廉价产品和其它经济贡献的结果。长期以来,我国在对外贸易利润结构中,内资占5%,外资占95%,这意味着我们1.8万亿外汇储备,为西方国家贡献了36万亿美元利润,超过200万亿人民币。这就是为什么世界所有经济连续增长十几年的国家,居民都达到或者接近了中等发动国家的富裕水平,中国是二战以来经济增长最高并且持续时间最长的国家,老百姓反倒连30年前的福利保障都丢掉了的原因。主流经济学家总是欺骗老百姓说,成为“世界工厂”是国家发展的必经阶段,当初英国和日本也曾经是“世界工厂”。但是比较一下就会发现,当初英国和日本的“世界工厂”是真正的两头在外,用国外资源生产商品,再卖到国外赚国外的钱。英国和日本赚的是大头,外资赚的是零头,所以两个小小的岛国才能迅速富裕起来。而我们完全相反,是消耗本国资源,牺牲本国人民福利和健康,让外资去赚大钱,我们自己只剩一个零头。就拿前些日子闹的翻天覆地的法国家乐福来说,所有反对抵制的家乐福的人都讲,家乐福卖是中国产品,员工是中国人,抵制家乐福就是破坏中国经济。可是大家想过没有,既然它卖的是中国产品,卖产品的也是中国人,连收银员都是中国人,为什么最后赚的钱要存入法国人账户?用来提高法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法国总统萨科齐竞选时向法国人民保证,绝不让超市落入外资手中;美国政府也向美国人民保证,绝不让银行落入外资手中,所以美国数千家没有竞争力的中小银行一直活得悠哉优哉;为什么我们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的官员却在天天向外国人保证,今天开放中国这里,明天开放中国那里,这些人到底是谁的公务员,天天在为谁公务?再次,更为惊人的是,在中美之间形成了“美元旅游”循环圈,把耗费资源和牺牲环境换取的美元,绝大部分用来购买美国国债,填补美国财政赤字,抑制美国通货膨胀,不断提高美国人民的生活水平; 另一部分用来投资美国金融机构,美国金融机构再用我们的投资到中国来收购我们的产业,致使中国大量财富向美国转移,用我国的财富平衡美国物价和财政,推动美国经济发展。最让中国人莫名其妙的是,我们的银行股以低于市场价的超低价格卖给外资,我们却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外资银行股份。为什么?回答是国际惯例。在外汇财富大量流失的同时,仍然在牺牲资源和环境扩大外汇规模,人民币升值和鼓励投机的法律环境,又推动越来越大规模的国际热钱涌入中国,外汇储备规模扩大导致人民币大量增发,由于以贸易形式流入美元会形成人民币投放,而以金融形式流出美元并不形成人民币收回,这就必然形成人民币对外升值的同时对内急剧贬值,造成大规模通货膨胀,其实质是向中国转移通货膨胀和危机,大规模洗劫中国财富,最终由中国老百姓承担美元贬值和金融危机的损失。现代物理学有个蝴蝶效应:日本一只蝴蝶拍一下翅膀,一周后美国就会发生暴风雪。今天我们十分真切地看到了经济领域的蝴蝶效应,美国爆发金融危机,倒霉的是中国老百姓。最后,回顾我国1978年开放以来的三次思想解放运动,指出中华民族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刻!第一次是针对姓社姓资的争论,确立了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第二次是针对姓公姓私的争论,在国有企业私有化的过程中,确立了私有化发展道路;目前这第三次争论,其实质是姓中姓外的争论,是经济自主化还是经济殖民化的争论。如果这次经济殖民化的“思想解放”仍然如同前两次那样顺利通过,那么中华民族最终沦为“世界无产者”的地步就为期不远了。但“塞翁失马,焉知非福”,事物总是辩证发展的,或许世界无产者的身份恰恰是中华民族崛起前的轻装运动,要知道中华民族的崛起已成势不可挡的世界规律;未来的世界转型中,只有中国的东方文化才能解救世界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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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概念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简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简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简称“资产并购”)。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企业类型转变的变更登记行为。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基本原则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 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并购方式,其中股权并购又包括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或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东股权或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等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股权并购方式;而资产并购仅允许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资产而排除以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资产情形。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适用范围 1 、股权并购:( 1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 2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 、资产并购:( 1 )外国投资者先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2)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注:外国投资者可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即境外公司(仅指境外上市公司和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登记的,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 5 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 。 登记管辖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统一由市局负责办理;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以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由国家工商总局办理或由国家工商总局委托市工商局办理。 收费标准 (一)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按设立登记收取费用。 按注册资本的 0.8 ‰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4 ‰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二)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按变更登记收取费用。 注册资本不增加的,收取登记费 100 元。 注册资本增加的,按以下标准收取登记费:注册资本未超过 1000 万元的,增加部分按 0.8 ‰收取;超过 1000 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4 ‰收取;超过 1 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 100 元。 外资并购和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登记的程序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涉及名称预先核准或变更的,需要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手续。 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 -- 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第二步: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等登记表格;到商务部门审批,领取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涉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以及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须报商务部审批,领取批准证书后到按照登记管辖分别由国家工商总局和市工商局登记的履行登记手续,);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亦应取得相关许可文件。(例如,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还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 第三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 第四步: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经商务部门批准,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步:涉及名称变更的,需要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手续; 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 -- 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第三步:领取《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国有股权设置的报财政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上市公司须报证监会审批);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登记 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境内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住所使用证明》、《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表格); 2 、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3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 1 )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 ( 姓名 ) ,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 2 )拟购买股权或认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 3 ) 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4 )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5 )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6 )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4 、转股协议(外国投资者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内资公司部分股权的,无须提交此文件); 5 、验资报告(股东应缴付不低于 20% 的新增注册资本;此款适用于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6 、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 7 、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此款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8 、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1 ; 9 、新增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10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1 、《指定(委托)书》; 1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各方名录和董事、监事、经理成员名录各一份。 提请注意: 1 、如外方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译件。 2 、原股东继续成为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可不再提交其资格证明。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3 、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4 、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境内上市公司被并购的还应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5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 25% 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3 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 个月内缴清。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资产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程序及提交文件、证件请参照《一次性告知单⑻--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办理。 (三)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特别规定: 1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除提交上述(一)所列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旨在恢复股权结构的下列文件: ( 1 )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 ( 2 )股权转让协议; (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章程修正案。 (注: 1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登记机关根据商务部颁发的带加注的批准证书向企业颁发加注有效期限为 8 个月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待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权事项办理完毕并经商务部核准及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登记机关予以换发无加注有效期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 、以实现境外上市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商务部颁发的带加注的批准证书向境内公司颁发有效期限为 14 个月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待境外公司完成上市并经商务部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登记机关予以换发无加注有效期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 、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权事项办理完毕,申请换发不加注的营业执照,应提交下列文件: (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 2 )不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1 ; ( 3 )加注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 、境内公司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 个月(被特殊目的公司并购的境内公司为 1 年)内不能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的,登记机关根据境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使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其中并购境内公司增发股份而未实现的,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上述情况予以核准变更登记之前,境内公司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手续。办理减资手续须提交的文件证件请参照《一次性告知单⑻--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办理。) (四)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住所使用证明》、《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表格); 2 、被并购境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3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上市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上市公司增资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 1 )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 ( 姓名 ) ,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 2 )拟购买股权或认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 3 ) 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4 )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5 )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6 )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4 、验资报告(股东应缴付不低于 20% 的新增注册资本;此款适用于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上市公司增资); 5 、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 6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1 ; 7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并购的应提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股份持有证明; 8 、通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增资并购)的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9 、新增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10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1 、《指定(委托)书》; 1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各方名录和董事、监事、经理成员名录各一份。 外资并购证券、信托、银行等金融机构除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海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例如证监会、银监会的批准文件) (五)外国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 25% ,上市公司应持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1 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除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还应参照《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一次性告知单》( 8 )号股权变更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六)外国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 10% ,且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股东,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销证明 30 日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参照本告知单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办理。 提请注意: 1 、如外方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译件。 2 、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3 、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 4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 25% 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3 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 个月内缴清。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 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 ( 改制 ) 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 、《指定(委托)书》; 3 、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 4 、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 、原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6 、股权转让协议; � 7 、新股东会决议; � 8 、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 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成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除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提请注意: 1 、原股东继续成为改制后内资公司的股东的,可不再提交其资格证明。 2 、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其它注意事项: 办理外资并购和外商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登记注册时,涉及其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同时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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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概念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简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简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简称“资产并购”)。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企业类型转变的变更登记行为。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基本原则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 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并购方式,其中股权并购又包括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或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东股权或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等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股权并购方式;而资产并购仅允许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资产而排除以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资产情形。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适用范围 1 、股权并购:( 1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 2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 、资产并购:( 1 )外国投资者先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2)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注:外国投资者可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即境外公司(仅指境外上市公司和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登记的,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 5 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 。 登记管辖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统一由市局负责办理;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以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由国家工商总局办理或由国家工商总局委托市工商局办理。 收费标准 (一)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按设立登记收取费用。 按注册资本的 0.8 ‰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4 ‰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二)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按变更登记收取费用。 注册资本不增加的,收取登记费 100 元。 注册资本增加的,按以下标准收取登记费:注册资本未超过 1000 万元的,增加部分按 0.8 ‰收取;超过 1000 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4 ‰收取;超过 1 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 100 元。 外资并购和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登记的程序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涉及名称预先核准或变更的,需要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手续。 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 -- 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第二步: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等登记表格;到商务部门审批,领取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涉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以及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须报商务部审批,领取批准证书后到按照登记管辖分别由国家工商总局和市工商局登记的履行登记手续,);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亦应取得相关许可文件。(例如,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还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 第三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 第四步: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经商务部门批准,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步:涉及名称变更的,需要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手续; 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 -- 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第三步:领取《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国有股权设置的报财政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上市公司须报证监会审批);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登记 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境内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住所使用证明》、《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表格); 2 、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3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 1 )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 ( 姓名 ) ,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 2 )拟购买股权或认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 3 ) 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4 )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5 )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6 )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4 、转股协议(外国投资者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内资公司部分股权的,无须提交此文件); 5 、验资报告(股东应缴付不低于 20% 的新增注册资本;此款适用于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6 、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 7 、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此款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8 、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1 ; 9 、新增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10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1 、《指定(委托)书》; 1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各方名录和董事、监事、经理成员名录各一份。 提请注意: 1 、如外方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译件。 2 、原股东继续成为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可不再提交其资格证明。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3 、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4 、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境内上市公司被并购的还应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5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 25% 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3 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 个月内缴清。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资产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程序及提交文件、证件请参照《一次性告知单⑻--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办理。 (三)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特别规定: 1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除提交上述(一)所列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旨在恢复股权结构的下列文件: ( 1 )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 ( 2 )股权转让协议; (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章程修正案。 (注: 1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登记机关根据商务部颁发的带加注的批准证书向企业颁发加注有效期限为 8 个月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待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权事项办理完毕并经商务部核准及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登记机关予以换发无加注有效期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 、以实现境外上市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商务部颁发的带加注的批准证书向境内公司颁发有效期限为 14 个月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待境外公司完成上市并经商务部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登记机关予以换发无加注有效期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 、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权事项办理完毕,申请换发不加注的营业执照,应提交下列文件: (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 2 )不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1 ; ( 3 )加注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 、境内公司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 个月(被特殊目的公司并购的境内公司为 1 年)内不能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的,登记机关根据境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使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其中并购境内公司增发股份而未实现的,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上述情况予以核准变更登记之前,境内公司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手续。办理减资手续须提交的文件证件请参照《一次性告知单⑻--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办理。) (四)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住所使用证明》、《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表格); 2 、被并购境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3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上市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上市公司增资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 1 )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 ( 姓名 ) ,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 2 )拟购买股权或认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 3 ) 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4 )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5 )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6 )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4 、验资报告(股东应缴付不低于 20% 的新增注册资本;此款适用于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上市公司增资); 5 、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 6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1 ; 7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并购的应提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股份持有证明; 8 、通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增资并购)的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9 、新增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10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1 、《指定(委托)书》; 1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各方名录和董事、监事、经理成员名录各一份。 外资并购证券、信托、银行等金融机构除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海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例如证监会、银监会的批准文件) (五)外国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 25% ,上市公司应持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1 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除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还应参照《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一次性告知单》( 8 )号股权变更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六)外国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 10% ,且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股东,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销证明 30 日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参照本告知单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办理。 提请注意: 1 、如外方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译件。 2 、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3 、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 4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 25% 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3 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 个月内缴清。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 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 ( 改制 ) 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 、《指定(委托)书》; 3 、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 4 、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 、原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6 、股权转让协议; � 7 、新股东会决议; � 8 、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 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成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除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提请注意: 1 、原股东继续成为改制后内资公司的股东的,可不再提交其资格证明。 2 、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其它注意事项: 办理外资并购和外商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登记注册时,涉及其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同时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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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概念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简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简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简称“资产并购”)。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企业类型转变的变更登记行为。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基本原则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 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并购方式,其中股权并购又包括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或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东股权或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等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股权并购方式;而资产并购仅允许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资产而排除以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资产情形。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适用范围 1 、股权并购:( 1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 2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 、资产并购:( 1 )外国投资者先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2)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注:外国投资者可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即境外公司(仅指境外上市公司和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登记的,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 5 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 。 登记管辖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统一由市局负责办理;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以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由国家工商总局办理或由国家工商总局委托市工商局办理。 收费标准 (一)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按设立登记收取费用。 按注册资本的 0.8 ‰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4 ‰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二)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按变更登记收取费用。 注册资本不增加的,收取登记费 100 元。 注册资本增加的,按以下标准收取登记费:注册资本未超过 1000 万元的,增加部分按 0.8 ‰收取;超过 1000 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4 ‰收取;超过 1 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 100 元。 外资并购和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登记的程序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涉及名称预先核准或变更的,需要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手续。 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 -- 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第二步: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等登记表格;到商务部门审批,领取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涉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以及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须报商务部审批,领取批准证书后到按照登记管辖分别由国家工商总局和市工商局登记的履行登记手续,);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亦应取得相关许可文件。(例如,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还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 第三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 第四步: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经商务部门批准,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步:涉及名称变更的,需要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手续; 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 -- 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第三步:领取《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国有股权设置的报财政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上市公司须报证监会审批);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登记 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境内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住所使用证明》、《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表格); 2 、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3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 1 )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 ( 姓名 ) ,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 2 )拟购买股权或认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 3 ) 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4 )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5 )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6 )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4 、转股协议(外国投资者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内资公司部分股权的,无须提交此文件); 5 、验资报告(股东应缴付不低于 20% 的新增注册资本;此款适用于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6 、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 7 、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此款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8 、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1 ; 9 、新增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10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1 、《指定(委托)书》; 1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各方名录和董事、监事、经理成员名录各一份。 提请注意: 1 、如外方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译件。 2 、原股东继续成为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可不再提交其资格证明。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3 、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4 、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境内上市公司被并购的还应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5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 25% 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3 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 个月内缴清。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资产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程序及提交文件、证件请参照《一次性告知单⑻--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办理。 (三)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特别规定: 1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除提交上述(一)所列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旨在恢复股权结构的下列文件: ( 1 )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 ( 2 )股权转让协议; (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章程修正案。 (注: 1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登记机关根据商务部颁发的带加注的批准证书向企业颁发加注有效期限为 8 个月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待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权事项办理完毕并经商务部核准及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登记机关予以换发无加注有效期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 、以实现境外上市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商务部颁发的带加注的批准证书向境内公司颁发有效期限为 14 个月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待境外公司完成上市并经商务部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登记机关予以换发无加注有效期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 、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权事项办理完毕,申请换发不加注的营业执照,应提交下列文件: (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 2 )不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1 ; ( 3 )加注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 、境内公司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 个月(被特殊目的公司并购的境内公司为 1 年)内不能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的,登记机关根据境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使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其中并购境内公司增发股份而未实现的,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上述情况予以核准变更登记之前,境内公司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手续。办理减资手续须提交的文件证件请参照《一次性告知单⑻--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办理。) (四)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住所使用证明》、《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表格); 2 、被并购境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3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上市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上市公司增资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 1 )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 ( 姓名 ) ,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 2 )拟购买股权或认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 3 ) 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4 )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5 )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6 )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4 、验资报告(股东应缴付不低于 20% 的新增注册资本;此款适用于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上市公司增资); 5 、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 6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1 ; 7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并购的应提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股份持有证明; 8 、通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增资并购)的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9 、新增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10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1 、《指定(委托)书》; 1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各方名录和董事、监事、经理成员名录各一份。 外资并购证券、信托、银行等金融机构除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海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例如证监会、银监会的批准文件) (五)外国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 25% ,上市公司应持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1 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除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还应参照《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一次性告知单》( 8 )号股权变更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六)外国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 10% ,且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股东,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销证明 30 日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参照本告知单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办理。 提请注意: 1 、如外方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译件。 2 、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3 、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 4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 25% 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3 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 个月内缴清。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 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 ( 改制 ) 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 、《指定(委托)书》; 3 、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 4 、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 、原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6 、股权转让协议; � 7 、新股东会决议; � 8 、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 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成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除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提请注意: 1 、原股东继续成为改制后内资公司的股东的,可不再提交其资格证明。 2 、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其它注意事项: 办理外资并购和外商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登记注册时,涉及其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同时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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