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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事实利用业余时间,福建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黄政耀为人翻译公证文件挣翻译费。但因其司法局局长的身份,检方指控黄的这一行为属贪污及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经12年审理,今天上午,福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故撤销一审判决,当庭无罪释放。
当事人黄政耀,原是解放军某部司令部情报译员,精通英语、西班牙语、马来语等多国语言,转业后担任福建省福清市司法局局长。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沿海的福清市大量人员走出国门,出国公证业务占到福建全省的四分之一。很多人听说黄政耀会翻译,就直接找到他帮忙翻译。为不影响工作,黄委托公证处的一位工作人员代为统一收取翻译件和费用,然后交给他利用下班时间翻译,并将其中一部分翻译费支付给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作为代收翻译件的劳务费等开支。这里我们不妨罗列一下该案的长征式进程,这样可能会比任何主观的描述更为生动:日福清市检察院以福清市公证处、林秀清以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侦查;日福清市检察院以黄政耀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日福清市检察院决定对林秀清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刑事拘留;日福清市检察院决定对黄政耀以私分国有资产罪罪刑事拘留;日,福州市公证员协会出具公函给福清市检察院,明确表示黄政耀收取的翻译费属于合法收入;日福清市检察院决定对林秀清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逮捕;日福清市检察院决定对黄政耀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逮捕;日福清市检察院以秘密文件致函福清市公安局:发现黄政耀和其妻吴紫云受福清市公证处委托从事公证书翻译收入翻译费却没有向税务部门依法纳税,涉嫌偷税罪,特将偷税问题移送你局立案侦查;日福清市检察院致函福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将黄政耀违反计生问题移送你委调查;日福清市检察院侦查终结,结论:公证处为国家行政机关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黄政耀和林秀清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2003年元月24日福清市检察院决定对黄政耀再次以涉嫌滥用职权立案侦查;2003年元月27日黄政耀被福清市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移送审查起诉;日福清市法院收到起诉书,同日移交审判庭,起诉书认定黄政耀“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便个人贪污所得178318元”,应以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日福清市司法局以融[2003]10号红头文件向福清市法院为黄政耀、林秀清申请取保候审;日黄政耀妻子缴纳税款五万余元;日福清市法院开庭审理;司法局长黄政耀日福建省司法厅以闽[2003]67号文件向司法部请示关于公证文书的翻译问题,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指示中国公证员协会、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组成联合调查组到福州调查,结论:翻译费属于劳动报酬,本案不存在犯罪;日福清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申请恢复审理;日司法部调查组经过调查得出结论:本案中翻译行为应当界定为翻译者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承揽合同行为,而非公证处行为,就本案而言,公证处未提供翻译服务,就不能收取翻译费,翻译费属于劳动者的合法收入,而不是公证处的收入,更不是国有资产,福清市检察院的指控缺乏政策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不能成立;日,福州市市委书记、政法委书记宋立诚批示,决定由福州市委政法委协调此案;日中国公证员协会以公协函字(2003)第17号向福建省司法厅复函明确:翻译不是公证处法定职责,公证处不具备翻译能力的不能提供此类服务,需要翻译时,可由当事人与翻译者按民事承揽合同办理,无论公证处是否提供协助,均不能视为公证行为,公证收费97年已由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翻译费应当属于翻译者的劳动收入不能纳入公证处收入,更不易界定为国有资产,福清市公证处的翻译费问题应按上述精神处理;日福清市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黄政耀、林秀清案;日福建省公证员协会以闽公协[2003]7号文件致函福清市人民法院,出具了“关于福清市公证处涉嫌法人犯罪问题的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认为:公证处法定代表人并没有主持、决定或者授权他人私分翻译费的问题,公证处也从没有以法人名义承担收件、翻译、收费、发件、结算及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也只是翻译活动的居间人。日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公证文书翻译问题的通知》(80)司公字第12号规定:涉外公证文书需要翻译时,可由公证处协助,先委托当地翻译部门、华侨旅行服务社、大专院校等单位帮助解决。国家计委、司法部于日下发《公证收费管理办法》,明确公证收费属于法律服务性质。黄政耀等人收取的翻译费应当视为福清当地群众与黄政耀等人达成默契的民间协议价格,这种情况是符合我国《合同法》对民事协议成立的基本精神。最后结论为:这种通过翻译劳动收取一定报酬的模式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本案翻译费应定性为翻译人员的劳动收入,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该项收入应归翻译人员所有;日福州市司法局给“各位领导”写了情况汇报,同日,福州市政法委牵头组织召开了福州市及福清市的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相关单位参加的案件协调会,会上达成两点意见:一是要求福清市人民法院尽快将案件研究情况上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请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是福清市政法委牵头协调对黄政耀、林秀清予以取保候审,但是政法委的协调取保候审未得到福清法院同意;日福清市司法局为黄政耀、林秀清申请取保候审,申请抄送福清市政法委;女儿12年写的申诉书日福清市司法局向福清市委书记朱建、市长杜源生、市政法委书记陈振英、副市长高国富等领导汇报了案件。朱健书记批示“请振英同志协调”;日福州市司法局长叶仑腾与陈振英书记在福州交换了意见;日福清市法院向福建省高院请示延期审理,高院批准延期一个月至日止,申请理由为:由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需要向上级请示;日福州市司法局叶伦腾局长到福州市委办公厅向陈秘书长汇报了案件情况;日,福建省司法厅以正式公文向福建省委、鲍书记专题提交了《关于福清市公证处涉嫌法人犯罪案件情况及处理建议的报告》日福州市司法局向中共福清市委发榕[2003]77号文建议有关部门对黄政耀、林秀清取保候审;日下午,福建省委常委、原福州市委书记何立峰同志召集中共福州市委政法委、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福州市人民法院、福州市司法局、中共福清市委主要负责同志就此案进行专题研究,何立峰书记在听取政法各家汇报情况后指出,“福清市司法局局长黄政耀、福清市公证处副主任林秀清发挥外语专长,利用下班后业余时间进行公证文书翻译,赚取的一些费用应属于个人劳动所得。公证文书的翻译是智力劳动,是当事人利用休息时间进行作业,按照按劳取酬的原则,翻译费应当属于翻译者劳动收入,我理解这不能随意认定为贪污犯。”会议决定:一是由福清市政法委牵头协调对黄政耀等人予以取保候审,而是由福州市委政法委和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向省检察院有关领导征求此案的协调意见日福清市法院决定对黄政耀、林秀清取保候审。取保原因注明:根据福清市委会议纪要精神及本院审委会决定,取保候审,时间为六个月,至日;2003年7月中旬,时任福建省委副书记王三运对此案作出批示:“要举一反三,切实提高检、法队伍的政法素质和业务素质,切实加强公、检、法、司的协作和自我协调”,省委办公厅将王副书记的批示转到福州市委办公厅;日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以榕委查[2003]56号文向省委督查室报告本案协调情况,该文显示福州市委副书记宋立诚同志、市检察院检察长陈聪同志也前往省检察院,向省检察院有关领导征求对此案的协调意见。省检察院就此案召开了检委会进行了专题研究;2004年元月18日福清市法院再次决定对黄政耀、林秀清取保候审,取保原因为:现因案件请示在中院,中院未做批复。故再对黄政耀、林秀清续保六个月;日,福清市法院决定对黄政耀、林秀清结束取保候审,原因是取保候审近十二个月,期限届满。日,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福清市法院决定对黄政耀、林秀清监视居住,原因为:因案件仍在中院请示,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2005年元月18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决定对黄政耀、林秀清转为取保六个月;法院当庭宣布无罪释放日福清法院刑二庭庭长王定航记下工作日记:本案已报请福州中院、福州市政法委协调,而至今尚无结论,被告人黄政耀、林秀清于日转取保候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至日监视居住期满,经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被告黄政耀、林秀清变更强制措施,再转取保候审...我院于日下午通知被告人黄政耀到我院办理取保手续,黄政耀到我院后,由我院院长丁磊和刑二庭庭长王定航俩动员黄政耀办理取保手续,警动员,黄政耀仍拒不办理取保手续,林秀清经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办理取保手续;日,福清市法院在黄政耀、林秀清多次取保、监视居住实施完毕后的4年又三个月突然决定对黄政耀、林秀清决定逮捕;日,福清市公安局对黄政耀实施上网追逃;日,福州市司法局发出红头报告《关于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黄政耀等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及处理建议的报告》。该报告显示:2004年初,福清市法院(丁磊任院长)根据日省委常委、福州市委书记何立峰主持召集的协调会精神,以请示的方式,向福州市中院(范仁善任院长)请示对“黄、林案件”的定性意见,福州市中院即以转请示的方式,将福清市法院请示意见上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在接到市中院上报的转请示件后,于2004年5月做出“可以定罪,并不能适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批复意见,批转给福州市中院...此后几年,省高院个别领导到福州市中院、福清市法院调研或检查工作时,曾询问福州中院为何迟迟不执行省高院对“黄、林案件”的批复意见。目前福州市中院(李有才任院长)已将省高院的原批复意见批转给福州市法院。日晚上,福清市法院审判委员会专题研究“黄、林案件”的定性意见,经过激烈争论,审委会七名委员以四比三表决通过“黄、林案件”应按无罪认定。日,福清市政法网和律师网报道“黄政耀、林秀清涉嫌犯罪案件福清市检察院已撤诉”的消息,后该消息很快又被删除。日,福清市法院开庭宣判,判处林秀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对林秀清再度办理取保候审,并开具释放证明。日福清法院裁定对黄政耀中止审理日福清市检察院以融检刑抗[2009]4号刑事抗诉书对福清市法院(2003)融刑二初字第032号刑事判决书以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日福州市中院裁定对林秀清的抗诉案中止审理,原因是林秀清传唤不到;日黄政耀被福清市公安局逮捕;日福清市法院裁定对黄政耀恢复审理,原因是黄政耀已到案;日福清市检察院向福清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经查你院审理的在押人员黄政耀贪污一案,日黄政耀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监管信息提示已超期羁押;日福清市法院决定对黄政耀取保候审6个月;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黄政耀一案案卷退回给福清市法院;日福清市法院决定逮捕黄政耀;日黄政耀被逮捕;日黄政耀案在福清市法院宣判,黄政耀被福清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日黄政耀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日,黄政耀被福州中院当庭判决无罪释放。该案代理律师朱明勇(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QQ聊天记录怎么做公证?_百度知道
QQ聊天记录怎么做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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