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办公生活区的消防施工器材配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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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给水设施设置浅析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给水设施设置浅析
为深刻吸取施工现场火灾事故教训,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施工现场火灾多发势头,公安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主编并于日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以下简称《施工规范》),自日起实施。规范共有6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临时消防设施、防火管理等,是集防火技术与安全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性规范,本文仅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设施的设置进行简单的介绍,并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1、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条件。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2、消防用水量的确定。消防水源应确保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施工现场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生1次确定。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为当临时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超过1000m2且不超过5000m2时,火灾延续时间为1h,消火栓用水量为10L/S,每支水枪最小流量为5L/S;当面积之和超过5000m2时,火灾延续时间为1h,消火栓用水量为15L/S,每支水枪最小流量为5L/S。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为当单体在建工程体积超过10000m3且不超过30000m3,火灾延续时间为1h,消火栓用水量为15L/S,每支水枪最小流量为5L/S;当体积超过30000m3时,火灾延续时间为2h,消火栓用水量为20L/S,每支水枪最小流量为5L/S。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为当单体在建工程建筑高度超过24m不超过50m或体积超过30000m3不超过50000m3,火灾延续时间为1h,消火栓用水量为10L/S,每支水枪最小流量为5L/S;当建筑高度超过50m或体积超过50000m3时,火灾延续时间为1h,消火栓用水量为15L/S,每支水枪最小流量为5L/S。
3、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要求。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不应小于N100;室外消火栓距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不应小于5m;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4、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要求。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消防竖管的管径不应小于N100;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5.1消火栓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5.2消火栓接口的前端应设置截止阀;5.3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大于50m,高层建筑不大于30m。5.4、每层楼梯处应设置不少于2套的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
5、消防给水系统其他组件设置要求。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台,且应互为备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10m3,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100m。
6、相关问题探讨
6.1规范的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不得擅自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当申报消防机构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擅自使用;其他建设工程应在取得施工许可之后7日内报消防设计备案,消防机构应当抽查,经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停止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当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消防机构应当抽查,经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工程中的消防设计均要符合相应建筑设计相关规范的要求,否则不予通过消防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许可,且设计单位也会被予以行政处罚。《施工规范》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却是发生在建设单位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或者备案之后的行为,不需要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再获得任何行政许可,工程竣工后其符合设计文件即可,即施工过程中如不执行《施工规范》且未被执法部门发现,则在竣工后不会造成任何影响。因此《施工规范》不便于施工单位执行,其约束力也仅限于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6.2室内装修过程中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建设工程施工到室内装修过程的时候,其可燃物增多,火灾危险性远远增大,根据《施工规范》第1.0.2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即规范同时适用建设工程的室内装修,但规范对土建施工和室内装修施工过程的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没有区别对待。笔者认为,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可不设置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但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建设工程,装修过程中如其使用的可燃物较多、则应考虑利用土建现有的已经安装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设置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且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
6.3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中施工规范严于设计规范的相关情况处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第8.3.1条规定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建筑等;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7.1.1条规定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施工规范》第5.3.8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设置与建设工程竣工后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设置是不一致的,考虑到施工过程可燃物少、人员少,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室内消火栓的设置要求要比竣工后的设置要求要低。
但比较相关规范发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室内消火栓的设置要求尚有比竣工后消火栓的设置要求更高的条款,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建筑,无论是工业建筑、居住建筑还是公共建筑,其施工标准和设计标准是一致的,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对于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且施工标准严于设计标准的建筑则主要体现在居住建筑和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工业建筑中。6.3.1笔者认为对于设计标准中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居住建筑,即其体积超过30000m3但层数不超过7层,则其施工过程中可不设置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6.3.2对于体积超过30000m3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厂库房,根据《建规》的要求可以不设置室内消火栓,但是根据《施工规范》的要求,则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笔者认为,如施工现场使用的可燃物较少,则在施工过程中可不设置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如施工现场使用较多可燃物,则需考虑设置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6.4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在施工规范严于设计规范时的处理。《施工规范》规定,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对于居住建筑,《建规》第8.4.3条规定,单元式、塔式住宅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的首层和各层楼层休息平台上,当设2根消防竖管确有困难时,可设1根消防竖管,但必须采用双口双阀型消火栓。《高规》第7.4.2条规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和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笔者认为对于《建规》和《高规》规定的上述情形,可以设置一根立管,但临时消防给水系统设置时应设置双阀双出口室内消火栓。
6.5施工现场室内消火栓的布置要求。《施工规范》仅规定了临时室内消火栓至少设置两个和其布置的间距要求,对于大型的建筑工程,笔者认为此条款规定有歧义,建议规定室内消火栓的设置除不超过最大间距之外应明确其尽端位置至室内消火栓的间距要求,并要满足一支水枪到达室内任何部位,以达到灭火的效果。
6.6施工现场水泵接合器的设置问题。《施工规范》规定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建规》第8.4.2条规定高层厂房(仓库)、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对于单体体积大于30000m3但不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层数不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超过24m且不超过9层的居住建筑,根据《建规》则可不设置水泵接合器,按照《施工规范》的要求,施工现场则应设置水泵接合器,笔者认为在建筑设计的阶段应考虑在上述建筑内设置水泵接合器,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作者单位:泰州支队开发区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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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消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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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最新消息有谁能详细的说说施工工地及工地生活区灭火器材怎样配备啊(按面积或别的),别照搬规范,看不懂。_百度知道
有谁能详细的说说施工工地及工地生活区灭火器材怎样配备啊(按面积或别的),别照搬规范,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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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规定B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存放部位一般在危险性较大部位:比如木工房,仓库,油品库,办公区,施工危险区等。按10平米配一个。不是指建筑面积。
别墅建筑工地怎样配置灭火器材?生活办公区怎样配置灭火器材?
这个问题要从二个方面说,一个是你在干工程的时候有没有消防措施?没有,要由于上海等地施工工地火灾事故,现在全国对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开始重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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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设集团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试行) 1 总 则1.0.1 为加强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施工现场生活区(以下简称生活区)管理,改善施工人员的生活条件,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1.0.3 生活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人员集中居住、生活的场所,包括施工现场以内和施工现场以外独立设立的生活区。1.0.4 凡集团公司施工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适用本标准。1.0.5 生活区由项目经理部总负责管理。 2 一般要求2.0.1 生活区与施工区应严格划分,采用专用金属定型材料或砌块进行围挡,且高度不得低于2.5米。2.0.2 生活区必须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满足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防汛、防洪等要求。2.0.3 生活区用房必须安全、牢固、美观,严禁使用水泥板房。板房材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设。2.0.4 生活区各种建筑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防范要求。2.0.5 项目经理部应定期对生活区住宿人员进行安全、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交通等法律法规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
2.0.6 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卫生防疫、消防、生活设施的使用、维修和生活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3 生活设施3.1 生活区设置3.1.1 生活区必须设置办公室、传达室(门卫室)、宿舍、食堂、厕所、盥洗设施、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箱等临时设施。3.2 宿舍3.2.1 宿舍内必须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高度不低于2.5米,通道宽度不小于0.9米,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5人。3.2.2 宿舍内必须设置单人铺,床铺高于地面0.3米,面积不小于1.9米×0.9米,床铺间距不得小于0.3米,床铺的搭设不得超过2层。床头应设有姓名卡(床头卡) 。3.2.3 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生活用品摆放整齐。3.2.4 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持室内通风。3.2.5 宿舍夏季应有防暑降温措施,冬季有取暖和防煤气中毒的措施。3.3 食堂3.3.1 装修食堂所用建筑材料必须符合环保、消防要求。3.3.2 食堂必须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库房和燃气罐存放间。3.3.3 食堂应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消毒设施。3.3.4 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地面硬化,保持墙面、地面干净。3.3.5 食堂必须设置隔油池。3.3.6 食堂制作间的下水管线应与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3.3.7 制作间必须有生熟分开的刀、盆、案板等炊具及存放柜。3.3.7 库房内应有存放各种佐料和副食的密闭器皿,应有距墙距地面大于20厘米的粮食存放台。3.3.8 食堂必须设置密闭式泔水桶。3.4 厕所3.4.1 生活区内必须设置水冲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3.4.2 厕所墙壁屋顶严密,门窗齐全,采用水泥地面。3.4.3 厕所大小应根据生活区人员数量要求设置。3.5 盥洗设施3.5.1 必须设置满足施工人员使用的水池和水龙头。3.5.2 盥洗设施的下水管线应与污水管线连接,必须保证排水通畅。3.6 淋浴间3.6.1 淋浴间必须设置冷热水管和淋浴喷头,保证施工人员定期洗热水澡。3.6.2 淋浴间内必须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3.6.3 淋浴间内的下水管线应与污水管线连接,必须保证排水通畅。3.6.4 淋浴间的用电设施必须满足用电安全。照明灯必须安装防爆灯具和防水开关3.7 文体活动室3.7.1 应配备电视机、书报、杂志和必要的文体活动用品。3.8 办公室3.8.1 应配备药箱及一般常用药品以及绷带、止血带等急救器材。3.9 开水房3.9.1 设置开水炉或饮用水保温筒。3.10 通讯设施3.10.1 生活区内应为施工人员设置必要的通讯设施。 4 卫生、防疫4.0.1 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防疫管理规定,建立卫生防疫管理制度,并制定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等突发疾病应急预案。
4.0.2 生活区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扫和消毒。4.0.3 生活区必须有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4.0.4 生活区垃圾必须存放在密闭式容器中,并及时清运,不得与建筑垃圾混合运输、消纳。4.0.5 厕所必须设专人负责,及时清扫,定期消毒。4.0.6 生活区应配备卫生监督员,对生活区及个人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4.0.7 施工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5 食品卫生5.0.1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5.0.2 食堂必须具备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身体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卫生许可证必须挂在制作间明显处,身体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5.0.3 炊事人员配备两套工作服、帽,上岗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并保持个人卫生。5.0.4 炊具、餐具必须及时清洗,定期消毒。5.0.5 开水炉或盛水容器必须保持清洁,定期清洗消毒,设专人管理。5.0.6 生熟食品必须分开加工和保管,存放成品半成品必须有遮盖。
5.0.7 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管理,做好进货登记。严禁购买无照、无证商贩食品和原料。5.0.8 严禁食用变质食物。5.0.9 剩余饭菜应倒入密闭泔水桶中,并及时清运。5.0.10 库房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库房不得兼做它用。 6 安全、保卫消防6.0.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治安、保卫消防工作的法规和规定,制定保卫消防预案。6.0.2 生活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出入大门口应有专职门卫,禁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出,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6.0.3 生活区应配备专、兼职保安人员,负责保卫消防工作的实施。
6.0.4 生活区宿舍内不得留宿外来人口,特殊情况必须留宿的,必包含各类专业文献、高等教育、中学教育、各类资格考试、外语学习资料、应用写作文书、专业论文、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75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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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住建〔号
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县住建局字号:[
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嘉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开展全市在建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嘉建管【2015】26号)和《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季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嘉建管【2015】25)文件要求,在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我局于7月底开始,组成两个检查组,对全县在建工程进行了夏季高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地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概况
  检查组随机抽取了10个在建工地进行检查,共检查建筑面积52.8万平方米,涉及施工单位10家,监理企业6家。检查组对现场发现的各类隐患共开具整改通知书9份。从检查情况看,大部分施工企业都按照文件要求,调整了夏季作息时间、购置了防暑降温用品、生活区和施工现场配备了消防器材,但也存在部分企业消防管理制度不健全、消防器材配置数量不足、民工食堂卫生条件差、夏季高温作业未采取相应措施等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施工安全方面:部分工程外脚手架缺少拉结点;部分工程施工区域未与办公区域进行隔离;部分工程对工人的安全教育不到位;部分工程未落实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检测、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消防安全方面:部分工程现场缺少消防安全台账资料、消防管理制度;个别工程施工现场消防设施数量偏少;部分工程现场临时设施缺少材料合格证、防火等级证;个别工程生活区临时用电线路架设不规范。夏季高温作业方面:部分工程夏季高温施工期间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个别工程未配备防暑降温用品;个别工程未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及时调整夏季高温作息时间。食堂和食品卫生方面:部分工地食堂未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部分工地食堂缺少消毒设施、缺少灭蚊灭蝇措施、就餐区缺少纱门;部分食堂食品进货台账没有进行登记。
  三、处理意见
  根据检查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本次检查中发现存在施工、消防安全隐患及未对高温季节施工采取相应措施的企业和项目部,根据《海盐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诚信考核办法(修订)》的要求,作如下处理: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予以企业通报批评;杭州恒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秀州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企业约谈。(附件1)
  四、其他
  根据《海盐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诚信考核办法(修订)》、《海盐县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考核办法(修订)》(盐住建[号),经研究,决定对有关单位处理如下: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发文之日起停接业务三个月(日至日);浙江长城监理有限公司自发文之日起停接业务一个月(日至日);项目经理董火兵自发文之日起停接业务三个月(日至日);项目总监李爱国自发文之日起停接业务一个月(日至日)。
  附件:建筑工地专项检查处理意见汇总表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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