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录取通知 电影书上写要同意宿舍管理。不能...

点击「上海理工大学」关注我们哦!2015级新生们:你们好,首先祝贺你成为上海理工大学新的一员!为了你能够顺利来校报到,请你仔细阅读本公告和报到注意事项,并按照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学校新生接待统一方案,2015年新生报到具体安排如下。一、新生报到分布情况请按照下表所示信息,根据自己所属学院情况进行报到。报到时间为8:00-17:00。二、上海火车站接站接站时间:9月5日7:00——17:00;接站地点:上海火车站西南出口。不在时间段内到达的学生,请按照通知书中的交通路线自行到达。→三、校内短驳车为方便同学在多校区之间交通,学校安排了军工路516号校区往返军工路1100号校区和国顺路住宿的班车,08:00-17:00整点发车,发车地点为军工路516号主席像、军工路1100号四食堂门口、国顺东路25号第一宿舍门口。四、报到程序请按照下图所示的程序进行报到(专升本学生请先换取入学通知书,再按正常流程报到)。建议先进宿舍入住,再根据情况到集中报到点报到。五、宿舍安排查询与入住可通过学校迎新专题网(fm.)查询住宿安排及校内导航路线。请同学们凭考生号在报到前查阅,也可在部分志愿者点和集中报到点查询。网上查询方法:1.打开上海理工大学GIS系统:http://gis.;2.点击下方菜单中的“迎新服务”;3.在“考生号”框中输入本人的考生号;4.点击“确定”,显示宿舍楼名称;5.点击“宿舍楼名称”,显示房间号。现场查询:军工路516号:主席像、经管中心前、老体育馆和各宿舍楼;军工路334号:国旗广场、六食堂和各宿舍;军工路1100号:学生活动中心、各宿舍楼;国顺路住宿区:第一宿舍集中报到点外和各宿舍楼。提前入住手续办理:提前到校的新生可在查询到宿舍号后凭《录取通知书》在宿舍楼管理室领取钥匙直接入住宿舍,报到当日进行电子报到;在晚于报到时间到校的新生可在查询到宿舍号后凭《录取通知书》在宿舍楼管理室领取钥匙直接入住宿舍,并于次日至学院辅导员处完成电子报到。六、新生材料领取为了简化报到程序,除一卡通等必须资料和物品现场发放外,其他资料和手续均在入学后陆续安排办理。七、入学教育安排学校和学院为新生制定了为期两周的入学教育安排,请各位同学务必及时领取认真查阅,并按时参加各项入学教育活动。八、其他安排1.为方便学生,学校已从农行卡中预扣50元充值到校园一卡通,因农行卡中余额不足扣款不成功的同学可到各迎新大厅充值点充值,或到以下地点充值:军工路334校区
第七食堂军工路516校区
第七宿舍底楼;第十二宿舍底楼军工路1100校区
食堂内国顺东路校区
食堂内报到当日,学校不安排现场收费,已办理生源地贷款或准备办理校园地贷款的同学,请到绿色通道办理手续,将住宿费、教材费差额存到农行卡,由财务处统一进行扣除。未办理农行卡的同学至农业银行长白支行(长白路1号,长白路图们路)办理。3.报到当日,户口迁移证及党团材料等请暂时自行妥善保管不必上交。在入学教育阶段,请根据辅导员具体通知要求再进行统一上交。4.新生可微信搜索“上海理工大学”(usst2014),关注官方微信号,查阅学校相关资讯;可登陆迎新专题网站http://fm./,查阅相关入学安排。 综合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通知及往期微信推送欢迎关注“上海理工大学”校方公共平台微信ID:USST2014投稿地址:bbs302@查看以前内容请点击“查看历史消息”关注方式:1、在“添加朋友”中直接添加USST20142、点击文章标题下方小字“上海理工大学”3、扫描下面“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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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管理、学籍管理
&&&&&&&&&&&&&&&&&&&&&&& 院政字〔2013〕62号
忻州师范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学生在宿舍内的行为,教育学生遵守公共秩序,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团结同学,勤俭节约,爱护公物,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学生在宿舍内的日常行为,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制定的有关宿舍管理规章制度,尊重宿舍管理人员,服从教育管理,共同把宿舍创建成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章 学生宿舍的管理职责
& 第三条 学生在宿舍的行为活动由各系承担主要管理职责,学生处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积极协同配合监管。各系要按照学院制定的责任体系逐级落实教职工包班、包宿舍制度。 
& 第四条 学生公寓楼实行楼长负责制。学院相关部门聘用楼长,学生处负责管理和考核,学生公寓管理科安排实施日常工作。公寓楼长主要负责楼内的安全巡查、卫生检查、设施报修、宿舍调整等具体工作,积极配合各系对该系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促进宿舍文化建设。
& 第五条 每栋公寓楼设卫生员若干名,负责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工作。卫生员由楼长负责管理和考核。
& 第六条 各宿舍设室长一名,负责本宿舍的安全防范、卫生值日、文化建设等事务。室长由本宿舍内住宿人员推荐产生,室内成员为宿舍安全直接责任人,全体成员必须服从室长的管理。
& 第七条 建立以学生党员干部为骨干的学生民主监督组织,积极参与学生宿舍管理和服务,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及时向学院和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反映学生意见和要求,协助辅导员、楼长排解矛盾。
& 第八条 各系以系为单位在学生宿舍内建立党、团基层组织,成立以学生党员干部、团员干部为主要骨干的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对学生在宿舍内的思想政治教育进行监督,落实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要求,并在党、团组织领导成员的宿舍内作出醒目的组织标识,以身作则,接受监督。
第三章 学生宿舍的日常事务管理
& 第九条 卫生管理
& 1、学生和楼内卫生员共同维护好公共区域的卫生整洁。公共区域卫生主要由卫生员负责清洁。楼长及卫生员要监督学生杜绝向窗外和公共区域吐痰、倒水及乱扔瓜皮果壳、烟头、酒瓶、纸屑、塑料袋等杂物;杜绝学生在墙上涂写、刻画、胡乱张贴等不文明行为;各宿舍成员负责本宿舍周围公共区域卫生的保洁任务。
& 2、宿舍成员负责本宿舍的内务与卫生,实行垃圾袋装处理。每周进行一至二次卫生大扫除。宿舍内要制定值日表,并张贴在醒目位置。值日生工作由室长全面安排与监督。
& 3、学生宿舍内务卫生标准
&3.1门、窗、地面干净
&(1)门上无污渍和积灰,无窟窿等破坏性痕迹
&(2)玻璃窗明亮干净,窗框上无积灰(高层区域宿舍玻璃不作要求)
&(3)室内地面(含床底地面)无污渍和积灰
(4)宿舍门口、楼道地面无垃圾、积水和污渍
3.2物品摆放整齐
&(1)桌子摆放整齐,凳子放在桌子下面,凳子不能用于放置洗脸盆
&(2)桌面、书架和床上的物品摆放整齐
&(3)书籍、洗漱用具和日常用品放在统一位置,摆放整齐
&(4)床下鞋子的摆放、室内衣物的挂放整齐有序
&(5)被褥叠放整齐
&(6)床上不乱扔杂物
&(7)蚊帐要统一挂放,不在墙壁上钉钉
&3.3无蛛网积灰 房顶、天花板、日光灯、四周墙壁、卫生间内墙、公共设施、床下无蛛网积灰
&3.4有独立卫生间的宿舍 卫生间物品摆放整齐、保持干净整洁,无异味,垃圾入袋,洗脸池及便池无积垢
&4、各系对学生宿舍卫生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楼长每周至少全面检查二次,检查结果由《学情通报》进行公布。 
&第十条 学生宿舍用电和用水办法
&1、学院为各学生宿舍每月免费供电15度,超量部分的电费由学生自付。
&2、学生在宿舍不得使用和存放除公共照明、手机充电器、电脑以外的其他电器,违者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学生要正确使用公共电源,不得私拉乱接公用电源。离开宿舍时,插座上不得插有任何电源插销。
&4、学生在宿舍内实行免费用水。学院为高层区域住宿的学生安装饮用热水装置,实行刷卡用水。
&5、学生在宿舍内节约用电和用水,杜绝常明灯、常流水。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钥匙配备和使用要求
&1、新生入学时,学院按照所分配的宿舍免费为每生发放宿舍门钥匙一把,室内铁皮柜锁子由学生自备。值班室备存各宿舍钥匙一把,由楼长统一保管。
&2、学生要保管好宿舍钥匙,住宿期间出现损坏或丢失钥匙和锁子的情况要立即向本楼楼长进行报告。学生不得私自更换门锁、配钥匙和借出钥匙。学生在校期间调整宿舍或毕业退宿时,由室长统一收回钥匙交给楼长。
&3、无特殊情况,值班室不外借备用钥匙。须借用钥匙时,要由学生所在系出具身份证明及丢失说明,再凭本人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借用。
第十二条学生宿舍安全防范管理办法
&1、学生公寓楼设立值班室,实行全日值班制。值班员须坚守岗位,加强安全、防火及突发事件的巡查,严格执行门卫制度。
&2、学生须严格执行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学生在关楼门后出入楼应向楼长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并说明原因;拒不出示证件而强行出入者,根据《忻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处分。
&3、住宿学生严禁夜不归宿,严禁出租和转借床位,严禁留宿他人,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等处罚。
&4、学生住宿期间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学习生活用品、贵重物品等。宿舍内一般不得存放高于日常生活需求的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本人离开宿舍或休息时,贵重物品等须锁到柜子里。
&5、学生住宿期间不得在楼内大声喧哗。严禁打架斗殴、抽烟酗酒、嬉戏打闹。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严禁携带玻璃类酒水进入宿舍楼内。
&6、保持走廊、楼梯、安全通道的通畅,不准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乱物品。
&7、严禁学生在宿舍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推销及商业活动。
&8、严禁在楼内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进入公寓楼内。严禁违章用电和使用违规电器。
&9、严禁登录非法网站和利用网络媒体进行造谣传谣活动。不在网络上发布和传播有损集体和个人的言论和视频等。不利用通讯工具私拍或偷拍他人隐私。严禁复制、传播、观看色情淫秽出版物。不张贴有损身心健康的文章和图片。 
&10、学生住宿期间应积极配合学院各级工作人员进行的安全检查。要求查验学生证件时,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阻挠执行公务。
&11、住宿学生应共同维护好安全消防设备及标识,不得随意挪动设在楼内的安全消防设施。损坏应照价赔偿,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2、住宿学生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开公寓楼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13、除执行维修、安全检查和财产清查等公务外,男性不得进入女生宿舍。
&14、学院教职工及外来人员进入公寓楼时须进行登记。外来人员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楼长核实后方可进入。亲属会客时,一般不安排在学生宿舍内,除学生确实无法离开宿舍等特殊情况,经登记核实后再行进入,不允许会客亲属在宿舍内过夜。进入楼内施工的单位或个人须有学院及职能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施工人员要有明确的标识,凭有效工作证件登记,经楼长核实报学生处批准后方可进入楼内施工。
&15、住宿学生遇到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时,要服从楼长及学院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严格按照日常疏散演练时的要求进行疏散;要发扬协助配合、互帮互助的精神,防止踩踏拥堵事件发生。对趁机起哄、故意阻拦、拥挤等行为,要根据学院有关规定严厉处分。
16、住宿学生应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发现危及个人和公寓安全的异常情况立即报告楼长和保卫部门。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公共设施维护及报修办法
&1、住宿学生要爱护公共设施,正确使用和保护楼内和室内设施,培养良好的生活品德。损坏或丢失公共物品要照价赔偿。自然损坏物品要及时报告楼长,经查属实,由学院给予无偿维修或更换。
&2、宿舍内公共设施自然损坏,应在楼内值班室进行登记。各楼楼长在当日向总务部门进行报修,并做好登记。
&3、对于急需维修的设施,要随时向总务部门进行报修,并做好登记。
&4、对于普遍存在的大范围维修设施,要集中向总务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四条 假期学生留校住宿管理要求
&1、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学生住宿,确需留校住宿的外地学生,须经各系辅导员、系领导及学生处批准,填写《假期临时住宿登记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学生公寓楼值班室登记,办理出入证。家住本市(含市郊)的学生寒暑假不安排住宿。
&2、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实行集中住宿。学生集中住宿后,其他公寓楼实行封闭管理,一般不允许学生出入。遇有特殊情况,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辅导员加注意见,经学生公寓管理科核实后由该楼的管理人员陪同入内。
&3、学生假期留校住宿管理仍执行正常住宿期间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校外住宿办理规定
&1、学生公寓是学校提供给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教育的重要阵地。由学院统一安排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到校外住宿。
&2、凡申请在家或亲戚家住宿,以及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到校外租房住宿的学生严格按照《忻州师范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办理宿舍调整或退宿手续规定
& 1、住宿学生不得私自调换宿舍。学生住宿应按分配的房号、床号住宿,不得擅自更换。如确有特殊情况,由本人提出调整宿舍申请,并经家长、系辅导员、系领导加注意见后,交由学生公寓管理科进行审核后方可进行调整安排。
&2、学生毕业时,要集中在学院规定的离校日期的前三天内全部办理完手续并按时离校,如仍滞留宿舍,发生一切意外与学院无关,同时,管理人员要及时进行劝离并清理宿舍。
&3、学生毕业或进行宿舍调整时,离开宿舍前楼长要清点宿舍内公共财物,清查无误,出具书面通知单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如有丢失损坏,按学院物品管理办法,照价赔偿。
&4、室内人员有先后走的,查验后的宿舍物品即由后走者保管。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奖惩办法
&1、学院每学年进行文明宿舍创建评比工作,评选出院级文明宿舍及特色宿舍,并进行表彰奖励。各系要每学期进行系级文明宿舍评比工作,并进行表彰奖励。
&2、凡被评为院级文明宿舍的住宿成员及班级,在进行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奖助学金和先进班集体等评比时要优先考虑。
&3、凡在宿舍内发生违纪违规行为,违反学院学生公寓各项规章制度和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的情况,取消或推后该宿舍所有成员的评奖评优资格。
&4、学生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院政字〔2013〕56号
&忻州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实现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院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对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填写的姓名、年龄、籍贯等,均以入学证件和报考高等院校时所填的有关材料为准,本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六条 学生应当按人才培养方案修完规定的课程,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在记载成绩时,实际得分、学分和质量绩点要一并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
&第七条 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一般采用百分制计成绩;一些实践、实验类课程也可以五级制记载成绩;考核可根据课程性质采用开卷、闭卷、笔试、口试、综合设计、实验考核、小论文和实践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考试课程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和期中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具体比例由各系、部确定,但期末考试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70%。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或及格等次,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获该课程的学分。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经学院批准的考试方式改革课程,按照获批的方式予以考核并记载相应成绩。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社会调查、平时考核及期末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实践课课程成绩,按学生社会实践表现情况等方面综合评定。
&第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写书面评语和分等记成绩的办法。
&第十条 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体育课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身体有缺陷或患有慢性病的学生,取得院卫生所证明,并经系主任、公共体育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报学生工作处(部)备案后,可参加“保健体育课”学习,学期末进行考核,其成绩最高只能记60分,课程绩点按1计。
补考、重修、免修、免听、缓考、旷考
第十一条 学生首修不及格的课程,学院提供一次补考机会(在开课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三周进行),补考通过,成绩按60分记载,课程绩点按1计;若补考未通过,需重修该课程。同一门不及格的课程在标准修业期内,最多允许重修两次。重修合格,成绩按60分计;所有补考、重修的课程及格后,其质量绩点均按1计。学生对于已经及格而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可以重修一次,重修后的成绩可按所取得的最高分记载。学生在修业期最后一学期未通过课程考核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应当重修:
&1、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缺交作业超过该门课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3、有实验的课程,未完成规定的实验者。
&第十三条 学生可对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必修课提出免修申请,但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必须大于3.0,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军训课及实习、设计等实践性环节不得免修。   申请免修的学生需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期末,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需有自学笔记等),所属系、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工作处(部)备案。教务处于下学期开学第二周统一安排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同时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如免修课程有实验环节,需补做实验及格后,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免修考试不通过者,必须跟班修读此课程。免修课程一学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门。外语免修按《忻州师范学院本科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修完本学期规定学分且学有余力者,经系主任批准,可加选其他后续课程,经考核合格取得学分,可在该课程的规定学期中申请免修,由所在系办理免修手续,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工作处(部)备案。
&第十五条 免听是指学生经允许不参加某门课程的学习而只参加期末考核取得课程学分的一种学习方式。
&1、学生成绩优秀、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2.5,经本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工作处(部)备案,可免听少数课程,但必须完成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免听课程的审批手续在每学期开始后两周内办理;
&2、学生在重修过程中,当重修课程时间冲突时,也可提出部分免听申请,程序及要求同上。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期末考试时,应当填写《缓考申请表》,经系主任签注意见、教务处批准、学生工作处(部)备案,方可缓考。缓考随下一次期末考核同时进行,不单独组织。缓考及格者,则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按相应成绩绩点记载。缓考不及格,应当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均以旷考处理,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本人写出检查,经系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批后,给予一次重修机会,注明“旷考”字样。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院批准。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准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由所在系(专业)推荐,经转入系(专业)考核证实,转入该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需转入其他院校者,由我院推荐,经转入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院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 3、学院认为其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的;  
 6、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的。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系(专业),须由所在系系主任提出并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生工作处(部)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  
 2、我院学生转入本省其他院校者,须由我院推荐、分管院领导批准,转入学校研究、审核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发文通知我院后,办理相关手续; 
 3、我院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我院推荐,经山西省教育厅批准并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山西省教育厅和我院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4、外校学生转入我院者,须由转入学校推荐、学生工作处(部)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5、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6、留、降级学生转专业、转学,应当按留、降级年级转专业、转学办理。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只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2、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两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该生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若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3、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院要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 第二十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学生,如报考其他院校,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生所获得必修课程学分,不足修业期间所修必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2、学生无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如四年制的不得多于六年)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二年,按规定不能继续休学者; 
 5、经学院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的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8、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 
 9、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10、因其他特殊情况,学院认为应当退学者。 
 第二十八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或患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伤)者,原为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其他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核成绩合格者)。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5、专科起点的本科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院报省教育厅办理相关手续。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一条 鉴定与考勤: 
 1、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考察每学年一次,主要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写书面评语和分等记成绩的办法 (按《忻州师范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行为考评办法》执行);  
 2、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处理。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3、对于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集体劳动,学生无故不参加,每缺一天按旷课八学时计。 
 第三十二条 教育与纪律:  
 1、学院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2、学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勤奋学习,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尊敬师长,爱护公物,热爱劳动;
& 3、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奖励与处分
&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具体评选办法按《忻州师范学院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和优秀辅导员评定办法(试行)》执行。  
& 第三十四条 我院奖学金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杨清钦奖学金和专业奖学金五种,具体奖励办法按《忻州师范学院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按《忻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士学位授予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重点对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做出评语。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德育考核合格,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且其中必修课程均取得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品学兼优、平均质量绩点大于或等于3,按培养方案规定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经学院批准,可提前一年就业。申请提前就业者,学院每年集中审批一次。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期限内,如不能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由本人申请、系主任加注意见、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部)同意,可延长修业期。本科生延长修业期不超过两年,专科生延长修业期不超过一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按全额自费交学费。若本人不愿延长,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教育实习(专业实习)不合格者或毕业前最后一学期所修的课程经考核得不到规定的学分者,不再延长学习时间,先发给结业证书。 
 1、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结业后自行修改论文(设计),两年之内向学院申请论文(设计)答辩。答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不合格者,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2、教育(专业)实习不合格者,一年之内由用人单位作出工作鉴定。鉴定合格,换发毕业证书;鉴定不合格,仍按结业处理;
& 3、学生在标准修业期限内未修满规定的学分(即未达到毕业学分)者,只发结业证书。领取结业证书后,本科生两年(专科生一年)内回校重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修满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
& 第四十二条 结业
& 1、学生在校时间超过标准修业年限,未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但达到应修学分的90%以上,若学生自愿结束学业,发给结业证书;
& 2、学生在校时间超过允许的修业年限,仍未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但达到应修学分的90%以上者,发给结业证书。
&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读超过30学分,但低于应修学分的90%,因各种原因退学者,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达不到肄业规定者,学院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本科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及其他实践环节的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标准按《忻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办理,由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初审工作,并上报名单,经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学院所发的肄业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应妥为保存,遗失或损坏后一律不再补发。确需证明学历的,经本人申请,单位证明,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相应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级学生开始执行,2013级以前的学生执行原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院政字〔2013〕57号
忻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注册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院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规律,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对学生的处分,达到教育广大学生自觉遵纪守法、严格要求自己、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的目的。 
 第四条 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违犯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警告  
&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1、违纪行为虽已发生,在学校和国家机关发现之前,能够积极主动承认错误,有明显悔改表现; 
 2、违纪后,主动揭发并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 
 第七条 违反法纪、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 1、胁迫、诱骗、唆使他人违法违纪; 
 2、违法违纪事实清楚,但拒不承认错误和悔改,态度恶劣; 
 3、阻止他人揭发、检举,并对证人、检举人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4、屡教不改。 
 第八条 经学院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确认需休学的学生,应予休学;确诊为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监护人负责领回;明知患有传染病但隐瞒不报,或确诊患有传染病不听劝阻,违反有关传染病防控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无理取闹,扰乱学院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不听劝阻,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或有突出先进事迹,可提前解除;对所犯错误认识不清且无悔改表现和明显进步,可延后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犯有新的错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的处分,一般不得撤销。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撤销处分:  
 1、维护安定团结,保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勇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有立功表现; 
 2、学习成绩优秀,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违纪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诚恳,处分后能够积极改正错误,各方面表现突出。撤销处分仅适用于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因赌博受到处分或在校最后一年受到处分的学生,其处分不得撤销。撤销处分程序:本人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系领导审查、报学生工作处(部)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在其即将毕业或毕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可视其情节酌情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其处分  
 第十二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泄露国家秘密、从事非法政治、宗教社会活动,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
&1、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刑,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收容审查释放,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经审查确属无辜的除外);
&4、被处以行政拘役,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作如下处理:  
 1、肇事(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教唆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打架: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作伪证: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肇事、教唆策划、打架,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1)未造成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凡勾结校内外其他人员威胁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参与打群架,加重一级处分;对结伙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应积极举报。凡“私了”的,对事件双方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以“私了”为名,趁机勒索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打架造成伤害须治疗的,学院不予公费治疗,按责任大小由双方分担所需医药费、营养费和陪侍费等。凡不认真执行学院的处理决定,无理纠缠或威胁、侮辱对方的,加重一级处分。 
 11、因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而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院有关管理规定,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工作秩序:  
 1、在午休时间或晚上熄灯后,大声喧哗、聚众打牌、下棋、打闹、吹拉弹奏,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在宿舍楼内燃点废纸,燃放鞭炮,向楼道或窗外倾倒垃圾、污水、污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夜不归宿,屡教不改,或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办理校外住宿手续弄虚作假,擅自校外住宿半月之内,给予记过处分; 
 4、在宿舍私接乱拉电线,使用电炉或其他加热器具,给予记过处分; 
 5、因使用电炉、加热器具及私接电线等原因而造成火灾或重大事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随意践踏草坪、攀折花木、毁损园林设施,在校园公共场所随地打扑克,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在公共场所起哄、打闹,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8、在宿舍养宠物,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学术道德败坏,性质恶劣,予以开除学籍处分;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按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欺骗、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法定权益的: 
 1、语言或行动欺骗、侮辱、诽谤他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2、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3、侮辱、诽谤或采取卑劣手段欺骗他人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冒领、隐匿、毁弃、张贴他人信件、相片,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妨碍、影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和有不轨行为的: 
 1、妨碍、影响、干扰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2、有错不改,无理取闹,用语言或行动侮辱、殴打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3、有不轨行为,经教师和工作人员指出,非但不予改正,反而用语言或行动辱骂、殴打劝教,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威胁或报复有关教师和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第二十一条 毁坏证件、伪造成绩单、就业协议书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第二十二条 已经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入学或新学期开学后未办理注册手续的,视情节给予处理。  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和擅自离校外出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1、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对不遵守纪律、不按要求活动,有可能发生意外而不听劝阻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 
&2、擅自离校外出,学院不知去向,半月不归且无正当理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除应按照有关规定赔偿外,按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允许以打麻将或采用其他形式进行赌博。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外,要给予以下处分: 
&1、有赌博行为,除没收赌资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为赌博提供赌具和场所,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加赌博的犯有此款,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经教育不改,多次聚众打麻将或多次参与赌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借此勒索别人财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因赌博而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偷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手段,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观看、复制黄色淫秽和反动宣传的书刊、音像制品、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吸毒的,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该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男女同学交往要举止得体,自尊、自重、自爱。  
&1、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严重影响其他同学学习和生活的,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在公共场合男女接触行为不检点、有碍校风校纪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秩序,不得酗酒,不得通宵上网。如发现有酗酒与通宵上网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聚众酗酒,影响他人休息、学习和工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谩骂、侮辱管理人员和其他同学,或酗酒同时猜拳行令,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摔酒瓶子、聚众起哄或耍酒疯,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3、因酗酒而造成打架、损毁公物等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迷恋网吧、通宵上网,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旷课的给予以下处分:  
&1、旷课5―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10―1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20―2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3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条 考试(考查)作弊,给予下列处分:  
&1、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处分:   
(1)学生进入考场不按指定座位就坐,不服从监考老师安排随便丢放已答好的试卷;  
(2)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及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3)交头接耳、窥视他人、相互询问、打暗号或者手势,核对答案;  
(4)其他违反考场纪律未形成作弊事实。  受记过处分的学生,该门课程以零分记(选修课不能选其它课程代替该课程),不能参加正常重考,毕业前给一次重考机会。 
&2、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1)考场上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  
(2)传递试卷、纸条,事先串通偷看试卷;  
(3)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者为他人抄袭提供答案;  
(4)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  
(5)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形成作弊事实。  受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的学生,该门课程以零分记(选修课不能选其它课程代替该课程),不能参加正常重考,修业期满按结业处理,自离校之日起六至十二个月内给予一次重考机会,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3、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人代考、替他人考试;   
(2)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特别严重;  
(3)第二次作弊。  
 4、作弊行为被揭发后,威胁、侮辱有关人员或作弊后不能认真做检查,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一条 妨害计算机网络管理秩序或现代化通讯公共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严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利用计算机网络和现代化通讯工具制作、发布、散布、传播谣言或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扰乱学校秩序或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 
 2、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窃取国家机密、情报、军事秘密或商业秘密。
 3、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或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或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或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或非法截获、纂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源,或侵害公民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等危害个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4、未经允许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计算机网络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或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或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或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或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等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给他人或组织造成损害。  
 6、有其他妨害计算机网络管理秩序或现代通讯公共秩序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但确需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至三十一条中的相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1、凡享受奖学金者:   
(1)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停发一个月至二个月专业奖学金;  
(2)受记过处分,停发三个月专业奖学金;  
(3)受留校察看处分,停发留校察看期间的专业奖学金。 
 2、凡受处分者,一年内不得评奖评优。 
 3、凡受处分者,一律不再担任学生干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   
& 2、在本院已受过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及执行 
 第三十五条 处分权限及报批程序: 
 1、学生违反校纪,由学生所在系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部)。由学生工作处(部)依据本细则作出处理。涉及学籍的,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2、各系及有关部门在呈报处分意见时,应当填写《忻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并附学生本人检查、证明材料及各系与有关部门协同调查的调查报告。 
 3、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部)起草文件行文;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部)起草文件并核稿,以学院名义行文,并由院长签发。 
 4、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以后,学校职能部门或院系应当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当事人。 
 5、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在学期结束前作出决定,因特殊原因需延后处分,可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六条 各系及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现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调查落实,及时向学生工作处(部)提出处理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院给予主管负责人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分: 
 1、对学生违纪现象隐匿不报、故意庇护; 
 2、对学生违纪处分材料不全、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据不明确、定性不准确、处分不当; 
 3、不提出、不报处理意见而自行罚款等处理。
第五章 违纪处理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限期办理离校手续并在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八条 各种违纪处分材料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需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需同时报省高校工作委员会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申 诉 
 第四十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由所在系部负责人传达本人。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对本人的申诉,学院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工作处(部)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工作处(部)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部)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搁申诉期限,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在学生提出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有效。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院政字〔2013〕63号
忻州师范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申请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校提供给学生生活、学习的场所。学院统一安排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到校外住宿。为了尽快适应和熟悉大学生活,积极参与学院及系、班组织的新生教育活动,大一新生一般不允许校外住宿。
第二条 凡申请在家或亲戚家住宿并要求不保留床位,以及确有特殊原因(如身心疾病)要求到校外租房住宿且要求不保留床位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或亲属监护人签字同意,由本校一名正式教职工做担保人,所在系辅导员、系领导审核批准,经学生公寓管理科、学生处及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申请和办理校外住宿的要求: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注明申请校外住宿的原因,如实填写校外住宿地址、详细联系电话等。
2、凡申请在家或亲戚家住宿的学生,居住住址须在忻府区城区范围内,必须由父母或亲戚监护人亲自到校办理相关手续;凡申请到校外租房住宿的学生,必须由父母或监护人确认所租住房屋的安全措施及房屋主人身份,并加注意见;若父母或监护人确实无法到校,必须由系辅导员和担保人确认所租住房屋的安全措施及房屋主人身份,并加注确认意见。
3、申请人首先将申请报本系,由所在班级辅导员及系领导与申请人家长或监护人取得联系,核实情况后签署意见并加盖系章,经学生公寓管理科审核,学生处长签字同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与学生处签订校外住宿协议;如因病校外住宿,需提供三甲以上医院诊断书,同时提供经学院医务所主任签字确认的诊断书。
4、学生公寓管理科、学生处负责审核以上信息后,与申请人签订《忻州师范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协议书》共一式二份。同时,申请学生持已批准的《忻州师范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原件及复印件送达学生处、计财处、学生公寓管理科、学生所在系、担保人各一份,学生及家长留存《协议书》及《申请》各一份。
5、校外住宿协议根据申请人申请时间段进行签订,申请人要按照《忻州师范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协议书》协议内容履行相关手续。各系、担保人、家长及学生部门要对其校外住宿期间的表现进行监管,对校外住宿期间表现不好或发生纠纷等情况的学生,及时上报学院学生管理部门,经学生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后,认定其不再适合校外住宿的,及时上报分管院领导,学院可单方面终止其校外住宿,并要求学生及时归校住宿。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负全责,同时,学院根据相关条例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后半个月内集中办理。
第五条 经批准同意在校外住宿(除在校外短期租房)的学生,学院不再保留其学生公寓的床位,免收其校外住宿期间的公寓管理费;短期校外住宿(一般不超过一个学期)的学生,学院保留其学生公寓的床位,继续收取公寓管理费,结束校外住宿后,申请人必须及时回校住宿。如学生未办理完校外住宿手续而自行外住,学院将保留该生床位,并按原住宿费标准收取。
第六条 校外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校纪校规,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和其他有损学校声誉、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不得影响本人在校内的学习和集体活动。
第七条 学生因校外住宿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包括因此产生的纠纷、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在校外住宿期间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未经批准擅自到校外住宿者、办理校外住宿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将根据《忻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校外住宿学生必须每周向政治辅导员汇报一次校外住宿期间的学习、生活等情况。校外住宿地址如果发生变更,应及时到所在系重新登记备案,遇到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系报告。
第十条 各系要加强对本系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掌握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的学习和生活情况,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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