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修课学分和留级之王3电影的学分有关吗

贵阳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贵阳学院
贵阳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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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在下一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 &(二)由各教学院查阅本院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应报学校招生有关部门。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必须办理注册手续,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未经注册的学生,暂不具有学籍,学校可取消其修读课程的资格。
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1.学生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否则,学校可取消其注册资格。
2.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交教务处加盖注册印章,否则该证无效。
3.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未请假而逾期注册者,所缺课程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而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期安排及学分
第五条& 标准学制本科为4年,专科为3年,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年限本科可在3至6年内浮动,但不得超过6年(包括在校学习、休学时间),专科在2至5年内浮动但不能超过5年(包括在校学习、休学时间)。毕业时学制均以本科4年,专科3年计。
第六条& 每学年设置两个学期,每个学期21周,其中教学18周、期末复习考试2周、其他活动1周。
第七条& 毕业学分要求
1.学生必须按教学课程设置方案要求完成规定的总学分方准予毕业。本科总学分不低于165学分,专科三年制总学分不低于125学分。&
&&& 2.个别学生事先申请,经过批准,可以适当减免规定的总学分,经减免后,毕业时总学分不得少于毕业规定的最低学分的95%。
三、课程分类、学分计算、课程选修和课程免修
第八条 课程分类
(一)根据现代教育的特点和学分制的要求,将课程分为七大类:
第一类,通识教育课程;
第二类,学科专业课程;
第三类,教师教育课程(师范专业课程);
第四类,实践环节;
第五类,素质拓展课程。
(二)必修课程是保证实现培养目标的基本课程,包括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课程中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教师教育课程中的必修课及实践环节(具体见各专业课程设置方案)。学生应修完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必修课程学分不得以选修课程学分替代。
(三)选修课程一般为拓展学生专业知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课程,学生须在开出的选修课范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九条 学分计算
&&& 各门课程的学分数根据课程的性质和专业中的地位与作用在人才培养方案中予以确定。
一学年分为两个学期(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或秋季和春季),一般每学期上课18周,每门课程学分以学期为单元计算。具体方法如下:
(一)讲授或以讲授为主的课程,按18周为限,周学时1节为1学分(因招生等原因引起的未满18周的课程按18周计)。
(二)实践课程(教育实习、专业实践、劳动课、军训等)学分按周计算,一般一周记1学分。&&&
&&& (三)素质拓展课程的学分每学期按1学分计算。
&&& (四)以自修为主的师范专业的班主任课程记1学分。
&&& 第十条 课程的选修
(一)选课限定在选修课范围内。
(二)公共修选课按《贵阳学院关于设置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的规定》执行。
&&& (三)院级选修课各教学院应指导学生根据所修专业的课程设置方案要求制定个人修读计划,确定每学期修读的课程。
&&& 第十一条& 免修
&&& (一)免修课程的范围是指除政治理论课程、德育课程、公共体育课、实验课、生产劳动课、军事理论课以及实践环节(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以外的其它课程。
&&& (二)免修条件及办理程序:
&&& 1.学生本人认为自己已较好地掌握了某门课程的基本内容。
&&& 2.凡申请免修者,须在开课前由本人提出免修该课程的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参加由学院统一安排组织免修考核或直接参加上一年级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
&&& 3.考试成绩达75分以上(含75分)者,可允许免修,并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绩点;在未取得免修考核成绩前必须随班参加该课程学习。免修考核的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由教学院通知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 4.因身体原因(病、残)不能上公共体育课的,本人申请,学校医务室或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疾病证明,报教务处审批。
&&&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计算
&&&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考试、补考及免修考试的命题,应严格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着重检查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的掌握,试题的难度,应有适当的坡度。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部分课程的考试因其特点可采用五级制记分,即A(优)、B(良)、C(中)、D(及格)、F(不及格)。
第十四条& 我校实行绩点学分制,绩点是评定学生成绩优劣的一个标准,实行绩点学分制可充分客观地反映出学生学习的质与量。
课程考试的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计分,当成绩为60分时,取得1绩点;成绩高于60分的,基础绩点为1绩点,自60分起,成绩每增加1分,则增加0.1绩点;成绩低于60分的,绩点为0。百分制分数段与五级计分制的等级和绩点的关系如下:
百分制分数段
对应百分制分数
F(不及格)
公式:N=(M-60)&10+1。(M<60,则N=0) 注:N=“绩点”,M=“成绩”。
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所修各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各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第十五条& 学生所修读的每一门课程,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参加该课程考核,经考核合格才能获得学分。
第十六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与各课程教学要求制定。
第十七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或实习(见习)过程中,如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八条&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除因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外),具体按《贵阳学院关于考试的相关规定》中的(关于严格执行缓考审批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补考、留级和跟读。
(一)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不合格,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补考。补考后对一学年中未完成所修读课程的一半(如:9门课程有5门不合格,类推)的学生作留级处理。一个学生可办理留级两次,留级两次后,对仍无法完成学习任务的学生,将劝其退学。
(二)学生在毕业后,凡是拿到结业证的学生可以在3个月后两年内办理返校跟读手续,成绩全部合格,可以立即换发毕业证(若为欠费结业生,刚交清费用后在下一届生办证时办理),具体规定如下:
1.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的前四周,返校跟读申请表格在各教学院领取;
2.每个结业生每学期最多只能跟读六门课程,费用参照跟读年级收取。
&&& 五、 转专业与转学
&&&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必须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由学校宏观调控进行审批。
&&&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一学期后,可以申请转专业。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校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在学校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坚持在本校继续学习的,可在入学一学期后两年内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在校内转专业的学生须补修新转入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中所缺课程学分。学生在转专业以前,通识教育课程、素质拓展课程凡已通过考核,在转入新专业之后均可免修,并须取得该专业毕业所需最低学分方能毕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 (二)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的(特殊情况除外);
&&&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 (四)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五)应作退学处理的;
(六)有课程不及格的,或考试(含考查)作弊或者考试(含考查)违纪记录的;
&&& (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
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由招生时同一批次的B类录取学校转入A类录取学校的;
(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的;
(七)应作退学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出学院班主任(辅导员)提出意见,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情况资料,经转出院长同意,拟转入学院通过一定形式的考核同意接收,并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方能办理有关转专业手续。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办理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院提出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报请省教育厅批准,待省教育厅批文下达后,方能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学院提出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并报经省教育厅批准。同时须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省教育厅和学校后,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四)学生转专业一般在新生入学后的第二学期第一个月内集中办理。原则上学习到二年级下学期以上不再办理转专业手续。
(五)学生在校其间不得申请第二次转专业或转学。
(六)学生转专业、转学,一律按转入专业同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 (一)因病经二甲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
&&&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年)。
第二十九条& 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条& 学生要求休学者,应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并附上有关证明。经班主任报教学院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核送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 (二)休学学生户口不变;
&&& (三)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 (四)休学期间,学校只负责保留学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注册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教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 七、退学
&&&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坚决申请退学,经说服劝阻无效者;
(七)须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八)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按本条规定作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教学院填写学生学籍处理意见(附有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具体意见,教务处审核后上报分管校领导,报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校长会议包括校长办公会或受校长委托或由相关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送达本人或公告。
第三十七条&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一周内办理完有关退学离校手续,并在两周之内离校;
(二)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在校生待遇;
(三)学生退学时须交清所欠费用,方可办理相应的学习或学历证明;
(四)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监护人)所在地落户;
(五)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监护人)负责领回;
(六)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期限(一年以上)所修课程及所得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相关证书;
(七)退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不发给退学证明和相关证书,并按规定除名;
第三十八条 批准退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和限期离校事宜。
第三十九条 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八、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因课程或毕业论文(设计)考核不及格未取得相应学分而结业者,可在离校三个月后两年内,回校参加返校跟读。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证书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未取得相应学分,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因未参加教学(教育)实习或教学(教育)实习成绩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在离校三个月后两年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对其重新实习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意见,经学校认定后,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凡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者,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请,作结业处理。
九、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四十六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完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毕业所需的最低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取得毕业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规定,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具体见《贵阳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三年九月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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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年学分制是指大学既规定某一院系或专业的学习年限,又规定学分总数和每一学期的学分数,学习优秀的学生可以通过多选课来扩大知识面,充分发展自己的智力和,但是学生必须在的学习年限毕业而不能提前毕业,这样它在学分制精髓的基础上吸取了学年制教学管理模式中行之有效的内容,把与学年制有机地结合了起来。
  学年学分制规定了修业年限,它把公共课、专业基础课、都列为,同时还增加了部分选修课,从而体现出它的灵活性。学年与学期对学生应修的学分都有具体要求,的弹性略小于计划学分制,一般不允许提前毕业,并注重立足于班级教学。必修课约占70%,门门必修,无选择余地;而选修课门数不多,学生选课的自由度不大。国内如、等高校实行的是学年学分制。
  这种学分制还具有尊重学生主体性,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与积极性,允许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所学课程,根据自己的能力,自发地学好功课从而提高学习效果等优点。学年学分制下,许多高校开始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努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等无形的软性管理。各种不同性质的学生社团纷纷成立,极大地满足了具有不同兴趣爱好的学生参过社团集体活动彼此熟悉,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其不足在于它没有完全体现学分制的优越性,也没有解决学年制条件下学生所学专业越分越细,越学越狭窄,所培养的人才不能适应对所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等问题,更没有过多触动固定等诸多弊端。
  实行学年学分制的高校很多,其本质上还是属于学年制范畴,是以为基础,以选课制为前提的一种。它大致分为几种类型:
  1.学年学分型
  学年学分型是将学年制和学分制的合为一体的管理模式,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既规定修业年限又实行学分制管理;另一种是修业年限有一定弹性的学分制管理。
  目前实行学分制的高校,实行的是从学年学时制脱胎出来的学分制,具有学年制的烙印。一般规定本科修业年限为4年。必修课为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分为校公共基础课和院、系基础课以及专业课。必修课门门必修,课时居多。选修课为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一般为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技能和扩大知识面而开设的课程,设有校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两种。开设的选修课门数不是很多,学生选课自由度也不是很大,教学计划中对每学年、每学期应修课程及学分数有具体要求,注重班级集体授课,一般不许提前毕业。例如,实行弹性的学习年限制度,在标准修业年限的基础上适当放宽了某些硬性的规定,学生优先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学习有困难者,也可滞后一定时间毕业。教学计划要求准予毕业的总学分控制在140以内,其中必修课程一般在84学分左右,约占总学分的60%,选修课程约占40%。目前,学校有“4+1”、“5十1”和“6+1”三种学制①,分别针对没有达到学分要求、休学和转系、有特长和留级的不同学生。
  2.加权学分型
  先将学生的德、智、体等各方面都用学分量化,再根据课程的性质、类别、地位、难度等差异分别确定其,学生的实得学分就是计划学分数与加权系数的乘积。学生实得的学分可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也可为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和推荐免试硕士生等提供重要参考依据,由于考虑到了不同课程的差异,因而在实施上有其一定的科学性。例如:将学校核定的数学、物理、化学、外语类公共必修课及程序设计基础等公共必修课的课程权重系数规定为1.2,将其他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课程权重系数分别规定为1.1和1.0。
  3.学年学分双轨型
  基本思想是以学年制为主,辅以学分制管理;从学生成绩管理看,是以绝对成绩为主在,相对成绩管理为辅。从整体上看,学生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即可毕业,每学期对学生所修课程进行考核,根据学习成绩决定学籍变动;对优秀学生给予学习主动权,对差生予以警告甚至淘汰。因此学年学分双轨制既继承了学年制的计划性,又体现了学分制的灵活性,实质上是对优秀学生实行学分制,对一般学生实行学年制的。
  4.混合复合型
  这是按教学阶段或课程类别分别采用学年制和学分制的管理办法,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大学一、二年级以为主,实行学年制,保留班级制,班级相对稳定,三、四年级以为主,实行学分制;必修课实行学年制,选修课实行学分制。其主要特征是,分阶段分别实行学分制和学年制;在教学计划中,学年、学期界线分明的计划性和高年级课程选修的灵活性相统一;在上引入竞争淘汰机制,以学分积点制限定各类证书的颁发,以制约那些满足于只要求及格毕业的学生学习心态,激励主动进取。根据今后学分制改革趋势,混合型学分制有可能发展为主要模式之一。
张继华,赵正,漆明龙主编.大学学分制新论.四川出版集团,2008.10.
蒋爱军,许宁,韩卫东等著.独立学院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9.05.
蔡先金,宋尚桂等编著.大学学分制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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