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届是98年入学还是98年2012届毕业生?

98年技校毕业生直到2015年,经过了十几年都未分配,派遣证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98年技校毕业生直到2015年,经过了十几年都未分配,派遣证前段时间刚找到 97年技校毕业生直到2015年,经过了十几年都未分配,派遣证前段时间刚找到,麻烦请问一下现在国家政策有补偿吗?能重新分配吗?谢谢
您好 我的问题是这样的 我在找工作之前 把三方协议签在了朋友公司里 我现在已经领了派遣证 档案 但是我在别的公司工作 现在要存在人才中心 但是他们说要让我开退函和工作鉴定 说是属于假接受 我不明白了 那么影响我的派遣证和干部身份吗
我06年毕业,和现在的公司签了三方协议,档案也转到了该公司。现在工作了三个月,想辞职,但公司说辞职后续工作很麻烦,而且牵扯到派遣证。请问,辞职和派遣证有什么关系?对我以后找工作或者计算工龄等等有什么影响?还是,这只是公司的推托之词? 之前我问各位专家有关辞职的问题,都说就算公司不批准,30日后也可自己走。但是如果是这样的话,我的档案等证件还有保险等都将何去何从?是自己取走交到人才中心?
此外,关于上面问题,我刚一去那公司就被派到贵阳工作,所以公司...
你好!我是应届毕业生,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就业协议,然而直到毕业公司都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就在毕业后第四个月就辞职了,现已申请劳动仲裁,然而由于公司的人事不规范,当然学校给的报到证单位叫我自己收着,档案放在人才中心然而现在报到证报道的日期已经过了,那现在已经辞职了,还能过去报道吗?就业协议还有法律效益吗?就业协议会不会影响仲裁结果?很急!很急!
我是1998年毕业的毕业生,属于包分配中专定向生,但毕业多年也没给我任何说法,请问我应该怎样为自己维权,我的就业证上分明是到海林市农机局报到,可没人接收。
我是96年技校毕业派遣到物资局没分下属单位的,现在想交养老保险,怎么交
我是1998毕业的中专毕业生,走的是定向,当时考时说包分配,可毕业后地方政府没分,像我这种情况在当时应不应该分配。
我是93年技校毕业生,报考技校时与教育局签了毕业分配接收合同,毕业后档案一直在教育局保管,就是不分配工作。和我的情况一样的有几十人,我们父母都是教育系统工作的,期间都找过教育局领导,但就是不给不安排工作,各种理由推脱,直到现在20来年了,还没结果。但93年却安排了一批待业青年上班。信访给的答复就是不给安排工作,理由是“劳人培1983年45号文件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中的第二条  技工学校现行的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是一种统包统...
我是一名技校毕业生。毕业快两年了学校给我们的补助一分都不发,怎么应该以什么名义去起诉
您好,12年毕业,当时学校的派遣证写的派遣回原籍,但是我没有迁过,还在学校集体户上,现在派遣证过期,我想签到亲戚家该如何办理
我是九五年技校毕业分配到某国营企业上班,2000年被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这家企业吃掉了我三年的养老保险,现在才知道情况,就想咨询一下,可否追回那三年的保险,并要求陪偿。同一届的年龄跨度怎么会这么大?从小学到高中,和我一届的都是96年和97年的。表示很好奇。我知道有人可能会说复读什么的,但是94.95.年的并不少啊,还有大部分都是96.97年的
复读的,复读多年的,上学晚的,因故中途休学的,留级的等等,等等
已有帐号?
无法登录?
社交帐号登录
我只是路过把98年的一些文件发上,给需要的人用辽政办发[1998]22号辽政发〔1998〕21号(国发〔1998〕1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辽政办发[1998]22号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推进教育改革、调整和发展,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工作
  1998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安排,要以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稳步发展高等教育方针为指导,紧紧围绕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招生计划要与优化教育结构和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紧密结合,走以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促进高、中等教育规模适度,结构合理。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重点,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和高、中等学校办学条件以及毕业生就业信息反馈等因素,统筹安排年度招生计划,并与本世纪全省高、中等教育发展规划目标相衔接,保证高、中等教育长期稳定、协调发展。
  1998年国家下达给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30600人(含大连3000人),中专招生计划41000人(含大连4000人),分别比上年计划增长8.1%和2.5%。
  1998年全省增加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指标安排的原则:一是增加办学条件较好,社会急需专业的院校的招生,重点向本科层次倾斜,压缩本科院校中的专科层次;二是促进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对优化资源配置的院校予以倾斜;三是用于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四是用于国家部委所属院校扩大招收我省所需的工科类本科层次的学生。
  具体要求如下:
  1.积极稳妥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继续搞好和扩大高职班招生试点,深入研究高职教育有关招生对象、形式、考试办法、专业设置等方面的问题,使之区别于普通专科学校性质和办学模式,形成自身的特色。
  今年高职班招生规模比上年有所增加,结构进一步优化。今年新增计划安排:一是提高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培养人才学历层次,以适应行业人才结构需要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学历层次的要求;二是按照国家提出的“三改一补”的精神,用于省内3所具备条件、基础较好的国家重点中专以及部分成人高校举办高职班;三是满足省内教育资源相对薄弱地区发展高职的需要,以推动这些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高职班招生对象根据我省的实际需要确定,招收的“三校生”的数量占高职班招生总量的50%左右,以拉动全省职业教育的发展。
  2.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对人才的需求,逐步减少专科层次招生数量,适度扩大普通高校本科招生数量。
  3.继续稳定师范院校招生规模,控制医疗院校招生数量,优化结构,师范和医疗院校招生规模基本上维持在上年水平。为有计划地提高师资学历层次,今年增加师范类本科专业招生数量,减少师范专科招生数量。
  4.鉴于全省目前还有一定数量的民办教师尚未转正,因此可少量招收部分民办教师。各地区在考虑民办教师招收计划时,除应征得当地市计委、教委、财政局同意外,还要对民办教师招收条件进行必要的限定。民办教师招收的对象限定为日前任教的民办教师。
  5.为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避免人才重复培养,提高人才培养的层次,从1998年起,中等专业学校一律停止招收高中毕业生。
  6.各教育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总结中专招生“并轨”经验的基础上,研究相应配套改革措施,如设立苦脏累险专业奖学金和困难学生贷学金等,特别是要加强“并轨”后计划管理问题。一方面要保证定向招生计划的实施,另一方面要进行行业、地区间的统筹协调,缓解人才培养的条块分割与人才需求社会化间的矛盾。
  7.为缓解就业压力,推迟就业年龄,减轻劳动力市场的供给压力,高、中等学校要挖掘办学潜力,充分利用办学资源,在完成省下达的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的同时,对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施1至2年的职业技术培训。
  二、做好1998年毕业研究生和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
  1998年全省预计共有大、中专毕业生70152人(含自费毕业生),其中毕业研究生2230人,本科生23719人,专科生21988人,中专生22215人,与1997年毕业生资源数基本持平。随着我省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组、改制步伐加快,社会就业和再就业压力不断增加,今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形势相当严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1.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继续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的方针,坚持“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和教学第一线”的方向,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和优生优用”的原则。要确保辽宁“九五”期间支柱产业、重点建设项目、艰苦行业及贫困地区对人才的需要。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积极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需要,拓宽用人渠道,鼓励毕业生到非国有经济的单位去就业。为增强我省经济竞争力和发展后劲,鼓励省内企事业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吸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2.1998年继续在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中实行公开考试、考核制度,选拔一部分优秀毕业生充实部队建设和公务员队伍;为培养年轻后备干部,选拔一批优秀毕业生下派基层锻炼;为积极吸纳硕士以上高层次毕业生来我省就业,凡事业单位接收博士、硕士毕业生,可在编制定员内不受增人计划的限制,允许先进人再追加计划。
  师范类专业的毕业生坚持在教育部门和教学单位安排就业(师范院校招收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除外),对长线专业毕业生,在教育部门和教学单位安置确有困难的,经省、市主管毕业生就业的计划、调配部门批准,可安排到其他行业就业。
  公安、司法等院校毕业生,原则上要在本行业内安排就业;工商、税务专业等行业性强的毕业生,原则上在行业内安排就业。
  定向毕业生除家迁、升学、留校外,采取一次派遣的办法,派回原定向地区或行业(单位)就业。
  委培毕业生除家迁、升学、留校外,原则上按委培协议派遣。确因委培单位关、停、并、转而不能接收的,应由原委培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经市级计划、调配部门核准,报省审批后,就地就近安排就业。对定向、委培毕业生,各市要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接收安置工作,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改派,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地区和部门与学校联办的各类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工作,按照招生时所签协议,回联办地区和部门就业。如因特殊情况要改变就业去向,必须由原联办地区或行业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出具证明,报省主管毕业生就业的计划、调配部门审批。
  对“并轨”院校毕业生,政府除对急需专业的毕业生进行少量调剂外,大部分毕业生在国家和省的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对自费毕业生国家不包分配,在生源所在地区面向基层,自主择业。
  乡企定向自费毕业生,按招生时所签协议及省政府有关规定,采取一次派遣到原定向单位的办法安排就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改变原定向单位安排。如原定向企业确属关、停、并、转无法接收的,由原定向单位的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采取就地就近,面向乡镇企业安排就业。
  对省外院校和国家部委所属院校毕业生来辽宁就业的、国家部委在我省院校留成部分的毕业生、省属院校毕业生、市属院校省分专业毕业生,原则上在全省范围内安排就业。市属院校毕业生主要在本地区内安排就业。
  3.要继续坚持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办法落实毕业生就业去向。对于军工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毕业生,省将采取指令性计划予以保证。生源为阜新、朝阳、铁岭等市的毕业生,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力争本科层次毕业生的70%回生源地工作,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得随意出具改派证明。严格控制偏远地区毕业生资源向沈阳、大连流动。
  各市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区街企业以及各种经济成分的单位就业。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毕业生,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办接收手续及户粮关系迁移手续,保管人事档案,连续计算工龄,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各用人单位要合理配置和使用毕业生资源,要按学历高、中、低的梯次结构接纳毕业生,为辽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好人才储备工作。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计划内安排的毕业生,特别是女性毕业生。
  4.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与国家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政策相结合,将毕业生就业计划全面纳入我省控制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省计划安排的毕业生,各市不得以任何理由征收城市建设费或城市增容费。
  5.加快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改革步伐,加快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立与完善工作。在招生工作全面走向“并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新途径。培育和建立以学校为基础、政府为主导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进程的要求,明确政府、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各学校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类形式,对毕业生就业形势和政策进行广泛的宣传,采取多种措施,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使广大毕业生认清形势,面对现实,务求实际;进一步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处理好个人志愿和国家需要的关系,鼓励毕业生到国家最需要的岗位去建功立业;学校要转变观念和职能,改变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毕业生分配依赖政府包办的局面,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要克服招生与毕业生就业相脱节的倾向,统筹安排招生、教学、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积极负责地向有关单位推荐毕业生就业,举办毕业生就业双选会,积极参与各种地区性的供需洽谈会,充分利用社会的各种就业渠道和就业信息,及时指导毕业生就业,尽快建立起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毕业生就业推荐机制。
  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宏观调控手段,加强对毕业生就业的引导,增强服务意识,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各行业主管部门首先要抓好所属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采取措施,以本行业为主,尽可能扩大安置范围。要下决心调整与社会需求不适应的学校和专业。
  各用人单位要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接纳毕业生,加强毕业生上岗教育。要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反馈人才需求信息,使学校明确人才培养的目标,及时解决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6.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计划内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且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积极落实毕业生的就业去向,从安定团结以及为社会发展配置人才、储备人才的大局出发,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7.对自主择业的毕业生也要做好疏导、服务工作。要注意解决长期沉淀未就业毕业生数量逐步增多的问题,以缓解对整个社会的压力,特别要搞好“保底安置”。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规定,严禁从地方利益出发、从本位主义出发,制定与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相违背或抵触的有关规定。
  8.加强对毕业生就业领域的收费管理。除国家和省里有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任何单位不得对毕业生进行有偿分配。对于国家计划安排的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不得征收任何费用。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毕业生就业领域收费的监察力度,对于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收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非法所得上缴省财政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加强对毕业生就业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各学校和用人单位都要维护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严肃性,认真执行和落实计划,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按有关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计划、调配部门审批。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和计划执行的监控力度,在毕业生就业工作基本结束后,组织有关部门对毕业生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要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出发,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开拓进取,密切配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共同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大中专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1998〕2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精神,现就做好今年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辽政办发〔1998〕22号文件,明确了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方针、政策和原则,去年省计委、教委、人事厅联合下发的辽计发〔号文件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两个文件均符合国务院国发〔1998〕16号文件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贯彻执行。
  二、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补充高层次人才。今年继续在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通过考试、考核,选拔部分优秀毕业生充实公务员队伍以及下派基层锻炼,培养年轻后备干部。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编制定员内,通过考试、考核选拔部分优秀毕业生充实党政机关,重点是基层机关。工商、税务、公安、司法及金融等部门要根据国发〔1998〕16号文件的精神,使用自然减员指标补充一批高校毕业生。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从长远发展出发,做好人才的吸、纳、储备工作,加大吸收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力度。今后企业的管理、技术专业工作岗位应逐步由具备大学学历(含大专)并持有相关专业证书的高素质的人员担任,现在要着手调整和培训工作。要做到人员精简,素质提高,结构优化,效益增加。
  四、积极鼓励毕业生自谋职业,创办经济实体。
  1.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包括科研、法律、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3年。
  2.毕业生新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毕业生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可免征所得税1年。
  4.毕业生创办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5.毕业生到“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免征所得税3年。
  五、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凡企业接纳应届毕业生,超过原企业人数2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新增所得税;超过10%的,3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新增所得税。
  六、积极鼓励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就业。对没有挂靠单位或主管部门的非国有单位所需国家统分大中专毕业生,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主管毕业生就业计划部门直接将计划做到用人单位,自费毕业生由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直接派遣。
  七、对到没有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保管人事档案条件的非国有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由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承办人事档案保管、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境)政审、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工龄计算等人事代理业务。如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合同或因正当理由解聘,由人才交流中心按毕业生原档案身份、工资、职称,协助推荐就业并办理有关手续。对于这类大中专毕业生,免收培训费;毕业生在非国有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聘到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在非国有单位工作的年限可合并计算工龄。
  八、消除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各种障碍,
放宽对毕业生就业地区和部门的限制。凡国家计划内分配的毕业生,用人单位接收手续完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现行的政策规定,予以放行或接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拒收。特别是对列入省计划的大中专毕业生,各市、各高中等院校及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各级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对违反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九、委培毕业生如因原单位关停并转而不能履行原协议,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面向基层自主择业。
  十、运用计划手段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办法,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一方面进一步扩大市场机制配置人才资源的范围,组织好各种不同形式的供需见面会,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市场的作用,使毕业生在更广阔范围内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另一方面,在体制转换时期,运用计划手段,对毕业生资源进行必要的平衡,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及艰苦行业、偏远地区对人才的需要,做好国家统分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工作,保证社会稳定。
  十一、积极鼓励我省急需专业高层次非辽宁生源毕业生来我省工作,但对于长线专业及专科以下层次的非辽宁生源来我省就业要予以控制。各市和各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置省内生源毕业生就业。对于各市及各用人单位接收的外省生源,须经省毕业生计划、调配部门审核。
  十二、各市要按照国发〔1998〕16号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 199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是建国以来高校毕业生数量最多的一年,就业形势比较严峻,矛盾较多。为做好今年普通高等学校106万名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跨世纪宏伟蓝图的重要力量。合理配置使用高校毕业生,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知识经济时代讲科技、讲效率、讲效益的重要意义,看到科技和人才的关键作用。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要相比,我国的大学生不是多了,而是少了,相当一部分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学生的比例还比较低,人员结构不尽合理。因此,必须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工作结合起来,在企业减员增效、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同时,调整人员结构,补充高素质的高校毕业生。
  二、要有计划地吸收一部分品学兼优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基层机关和重要岗位。对今年参加政府机关公务员考试并合格的应届毕业生,要按原计划接收并安排好工作。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试行预备公务员制度,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先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两三年后,选拔其中的优秀人员到机关工作,所需指标从人员分流和自然减员中核减。今后,基层机关的领导、企业的主要领导和总会计师以及金融、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的领导和专业工作岗位,应由具备大学学历(含大专)并持有相关专业证书的高文化素质的人员担任,现在就要着手调整和培训工作。
  三、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等部门录用工作人员,除军转等指令性安置外,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中国人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要使用自然减员指标补充一批高校毕业生。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也要吸收高校毕业生,改善人才结构。要优化国有单位会计人员结构,对没有大专学历和专业知识,不能胜任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要实行分流,吸收高校会计专业毕业生来充实国有单位会计队伍,还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拔一批其他专业的毕业生和分流出来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
  选拔毕业生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杜绝不正之风。
  四、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国有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吸收毕业生的工作力度,做好人才结构调整和人才储备工作。要消除毕业生就业的各种障碍,各有关地方和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放宽对毕业生就业地区和部门的限制。对已找到接收单位的毕业生,要按有关规定予以放行和接收。积极支持和鼓励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等单位接收毕业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对毕业生到这些单位工作给予帮助,按有关政策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相关的派遣、户籍、人事档案、职称评定等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对暂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要进行储备开发,开展转岗培训。年底之前尚未落实就业岗位的毕业生,可适当推迟派遣时间或派回家庭所在地,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或根据社会需要,组织毕业生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走上工作岗位。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各级政府财政予以补助。
  五、做好高校毕业生择业的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机构的作用,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积极引导毕业生通过经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的毕业生就业市场,采取“双向选择”和“自主择业”的办法就业。要充分利用毕业生就业供需信息网络,沟通行业间、地区间、学校与用人单位间的信息,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牵线搭桥。同时,要通过信息反馈,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合理利用有效资源,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六、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和高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如城市增容费、教育补偿费、上岗押金等。各级物价、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乱收费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重点抓好毕业生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实现自身价值与为人民服务的统一,自觉投身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和艰苦行业去工作。
  八、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今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认真了解和分析本地区、本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形势,精心组织,过细安排,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圆满完成。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