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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_百度百科
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
“学科创新引智计划”(简称“111计划”)旨在推进中国高等学校建设的进程,该项目从2006年起由、联合实施。“”瞄准国际学科发展前沿,以国家为基础,从世界范围排名前100位的著名大学及研究机构的优势学科队伍中,引进、汇聚1000余名优秀人才,形成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建设100个左右世界一流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该项目在范围为、、国家民委、国务院侨办、中科院等所属“”和“985工程”的之中遴选。每一个“111计划”引智基地的建设周期为5年,每年度支持经费不低于180万元。[1]
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开设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抓住中国的政治和经济实力迅速提高的历史机遇,推进中国高等学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进程,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决定联合实施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
(以下简称“)。“111计划”以建设学科创新引智基地为手段,加大成建制引进海外人才的力度,进一步提升高等学校引进国外智力的层次,促进引进海外人才与国内科研骨干的融合,开展高水平的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共同培养,在高等学校汇聚一批世界一流人才,率先建立起一批具有原始性创新能力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全面提升高等学校和综合竞争实力。
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总体目标
瞄准国际学科发展前沿,围绕国家目标,结合高等学校具有国际前沿水平或国家重点发展的学科领域,以国家重点学科为基础,以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为平台,从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大学及研究机构的优势学科队伍中,引进、汇聚1000余名海外学术大师、学术骨干,配备一批国内优秀的科研骨干,形成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建设100个左右世界一流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努力创造具有国际影响的科技成果,提升学科的国际竞争力,提高高等学校的整体水平和国际地位。
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建设原则
按照“分步实施,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原则进行:
⒈ 分步实施:“111计划”是项目、人才、基地三位一体紧密结合的计划,创新引智基地的布局采取分批的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一批:2006年度设立等25个左右创新引智基地,遴选范围为已进入国家“985工程”的高等学校。
第二批:2007年度设立等40个左右创新引智基地,遴选范围为进入国家“”、“”的高等学校。
第三批:2008年度设立等35个左右创新引智基地,遴选范围为进入国家“985工程”、“211工程”的高等学校及部分有国家重点学科的高等学校。
⒉ 动态调整:2006-“”布局工作完成后,工作重心由基地的选择过渡到水平的提升。创新引智基地将实行“总量控制,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对已设立的创新引智基地运行2年后进行中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⒊ 滚动支持:对创新引智基地的支持将采取分阶段滚动资助的办法。根据中期评估结果对合作成效好、水平提升快、协调组织得力的创新引智基地将加大支持力度;在资助期结束后对工作特别优秀的,将适当给予奖励。
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遴选条件
⒈ 创新引智基地遴选范围以“”、“”高等学校为先导,逐步扩展到有国家重点学科的高等学校。
⒉ 拟申报的创新引智基地应结合本校学科发展,以为基础,以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为平台,具有广泛深厚的国际合作研究基础,且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条件。
⒊ 创新引智基地人员构成:
⑴聘请不少于10名海外人才;
⑵ 配备不少于10名国内科研骨干。
⒋ 创新引智基地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⑴ 海外人才应在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大学或研究机构任职,且与本校有良好的相应合作研究基础。
⑵ 海外人才所属学科领域包括基础科学、技术与工程、管理等。
⑶ 海外人才应具有外国国籍或所在国家永久居留权,对中国怀有深厚感情,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富于合作精神。学术大师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学术骨干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⑷ 学术大师应为国际著名教授或同领域公认的知名学者,学术造诣高深,提出对学科或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研究课题。
⑸ 学术骨干应具有所在国副教授以上或其他同等职位。
⑹ 国内工作时间:学术大师每人每年不少于1个月;学术骨干每人每年不少于3个月。
⑺ 国内科研骨干应具有博士学位,5年以上科研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实施管理
⒈ 、国家外国专家局共同制定“111计划”整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
⒉ “”以项目形式实施,每年第二季度根据本规划发布下一年度实施方案,采取“统筹规划、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建设、动态管理”的原则。
⒊ 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成立“111计划”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各主管部门部级领导和相关司级领导组成,负责计划的宏观指导和决策;管理办公室由教育部科技司、国家外专局教科文卫司相关业务处人员组成,负责计划的具体实施。
⒋ 高等学校是创新引智基地建设的依托单位,应成立由校级领导牵头,科技处、外事处、人事处共同参与的“111计划”校级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本校引进海外人才的相应政策,建立有利于创新引智基地发展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并负责与其相关的协调、实施和管理工作。
⒌ 领导小组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作为学术咨询机构,负责创新引智基地的评审、评估和监督工作。
⒍ 领导小组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审核确定创新引智基地名单和资助经费。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7. 各创新引智基地根据计划,瞄准学科前沿,自主开展合作研究、学术交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选派国内科研骨干赴国外一流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合作研究、积极争取承担国内外重大科研任务,提升学科国际竞争力,力争进入世界一流行列。
⒏ 创新引智基地建设期为5年,运行2年后,由领导小组委托专家委员会对基地的学科发展、人才引进与培养、合作研究进展等进行中期评估。对评估结果好的,给予滚动支持;对明显未达
到计划要求、难以完成预期目标的,将停止或暂缓资助。在总数不变的原则下,有进有出,吸纳符合条件的进入创新引智基地行列。
⒐ 创新引智基地建设期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委托专家委员会对基地建设进行综合验收,并按一定比例评选出优秀创新引智基地,给予表彰和奖励。
⒑ 项目执行期间所发表的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资料、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须标注“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资助”(Supported bytheProgramme of Introducing Talents of Discipline to Universities)中英文字样和项目编号。
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经费筹措
⒈ “111计划”专项经费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及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共同筹措,在年度预算计划中单列。其中列入“”的高等学校项目经费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共同筹措,未列入“985工程”高等学校项目经费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共同筹措。“十一五”期间,国家外国专家局投入不少于3亿元,教育部和其他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投入不少于3亿元。
⒉ 创新引智基地经费,根据引进人才的需要和绩效评估结果,分年度报送预算审核拨付。
⒊ 经费主要用途:
⑴ 聘请海外人才的国际旅费、津贴、住房、医疗等开支;
⑵开展科学研究所需的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人员费、助研津贴和其他相关费用,原则上不用于购买3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⑶ 创新引智基地配备的国内优秀科研骨干赴国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从事合作研究、短期访问及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所需费用;
⑷ 其他与创新引智基地相关的费用。
⒋ “”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并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解释权:本规划及“111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高校名单
2006年度首批启动高校名单及分配名额,共26批[2]
上海交通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2008年度“111计划”立项项目名单,共40批
华东理工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北京协和医学院(清华大学医学部)
北京师范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武汉理工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2008年度“111计划”共建项目名单,共9项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体育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2011年度“111计划”引智基地名单,共35项
细胞应激生物学创新引智基地
草地农业创新引智基地
华南地区高发肿瘤与热带病的综合防治研究创新引智基地
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对策研究创新引智基地
华中科技大学
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创新引智基地
华中农业大学
作物种质资源利用创新引智基地
旱区现代节水农业技术创新引智基地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动物诱导多功能干细胞及遗传修饰创新引智基地
中国农业大学
农业资源与环境学科生物学研究创新引智基地
南京农业大学
生命分析化学创新引智基地
高压技术与科学创新引智基地
工程结构材料服役安全创新引智基地
北京科技大学
制浆造纸工程学科创新引智基地
华南理工大学
金属材料基因工程创新引智基地
先进能源材料化学创新引智基地
微纳制造与纳米测试技术创新引智基地
西安交通大学
高端装备关键零部件先进制造技术创新引智基地
大连理工大学
工业过程智能控制创新引智基地
现代测试技术与精密工程创新引智基地
合肥工业大学
轨道交通控制与安全创新引智基地
北京交通大学
高性能压电驱动系统关键技术创新引智基地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新能源车辆及运用创新引智基地
北京理工大学
金融风险控制中的定量分析和计算创新引智基地
精密光谱与量子调控研究平台创新引智基地
华东师范大学
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创新引智基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宽禁带半导体与微纳电子学创新引智基地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神经信息创新引智基地
电子科技大学
数据工程与知识工程创新引智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
天空地一体化地球空间信息智能处理创新引智基地
煤炭提质与减排创新引智基地
中国矿业大学
有机资源生物能源转化创新引智基地
哈尔滨工业大学
海岸带滩涂资源开发与安全学科创新引智基地
非常规天然气开发技术创新引智基地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化与高效利用基地
华北电力大学
35B12035煤的清洁转创新引智  华北电力大学张锴2013年度“111计划”引智基地名单,共45项[5]
先进燃烧能源科学与技术创新引智基地
风敏感基础设施抗风减灾创新引智基地
北京交通大学
生物力学与力生物学创新引智基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工业节能与能效经济创新引智基地
北京科技大学
微生物绿色制造技术创新引智基地
北京化工大学
作物病害控制理论与技术创新引智基地
中国农业大学
树木发育及逆境适应性的分子机制创新引智基地
北京林业大学
生物多样性的形成与维持机制创新引智基地
北京师范大学
智能化分布式能源系统创新引智基地
华北电力大学
油气地球物理探测创新引智基地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低碳城市与建筑创新引智基地
持久性有毒物质的污染预防与控制创新引智基地
大连理工大学
微纳光电材料科学与技术创新引智基地
东北师范大学
先进陶瓷复合材料与涂层创新引智基地
哈尔滨工业大学
面向工程应用的微结构功能光纤创新引智基地
哈尔滨工程大学
人类遗传创新引智基地
污染控制与资源化创新引智基地
热力系统及能源利用创新引智基地
上海交通大学
可信信息物理融合系统创新引智基地
华东师范大学
先进过程装备技术创新引智基地
华东理工大学
华南地质演化与矿产资源创新引智基地
高维信息智能感知与系统创新引智基地
南京理工大学
煤层气地质理论与开发技术创新引智基地
中国矿业大学
堤坝工程安全与减灾学科创新引智基地
功能分子、聚集体及器件创制创新引智基地
细胞-微环境互作创新引智基地
新型能源材料的量子设计创新引智基地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计量经济理论与应用创新引智基地
自旋电子物理、材料与器件创新引智基地
海洋化学创新引智基地
中国海洋大学
非常规石油资源高效加工与利用创新引智基地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微生物代谢与药物发现学科创新引智基地
脉冲强磁场科学与技术创新引智基地
华中科技大学
果树生物技术与遗传改良创新引智基地
华中农业大学
功能薄膜新材料的先进制备技术及工程应用学科创新引智基地
武汉理工大学
神经变性机制创新引智基地
基础医学与药物发现创新引智基地
中药创新药物发现与中药现代化创新引智基地
新型生物医用材料及其组织修复创新引智基地
华南理工大学
高分子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创新引智基地
低碳绿色建筑人居环境质量保障创新引智基地
微波材料与器件学科创新引智基地
电子科技大学
机器视觉与认知计算技术研究创新引智基地
西安交通大学
航空宇航先进制造技术创新引智基地
西北工业大学
半干旱气候变化创新引智基地
2014年度“111计划”引智基地名单,共44项
区域生态与环境(污染与气候变化)创新引智基地
农业高效用水创新引智基地
中国农业大学
功能性纳器件基础与应用引智基地
北京科技大学
有机无机复合材料绿色制造引智基地
北京化工大学
主动配电网大数据分析与处理创新引智基地
北京交通大学
“地下清洁能源开发”创新引智基地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证据科学创新引智基地
中国政法大学
能源与环境系统分析及工程应用创新引智基地
华北电力大学
仿生智能界面科学与技术引智基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新体制雷达系统理论与关键技术学科创新引智基地
北京理工大学
重大疾病发病机制及治疗策略创新引智基地
水利工程仿真与安全创新引智基地
橡塑制品成型数值模拟与优化学科创新引智基地
大连理工大学
国际先进电驱动技术创新引智基地
哈尔滨工业大学
功能纳米材料系统工程创新引智基地
植物生殖发育系统生物学创新引智基地
上海交通大学
土木工程防灾减灾创新引智基地
生物材料与工程创新引智基地华东理工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统计应用与理论研究创新基地
华东师范大学
计算机软件新技术引智基地
深部地下工程学科创新引智基地
中国矿业大学
新能源发电与智能电网学科创新引智基地
肉类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及营养学创新引智基地
南京农业大学
微纳米材料与装备引智基地
南京理工大学
老人福祉信息科技创新引智基地
合肥工业大学
稳定同位素地球化学创新引智基地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作物适应土壤逆境分子生理机制及分子设计育种创新引智基地
海洋工程与海洋再生能源创新引智基地
中国海洋大学
岩土多场广义耦合理论与应用引智基地
精密测量物理创新引智基地
华中科技大学
沉积盆地动力学与油气富集机理创新引智基地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作物健康生产理论与技术创新引智基地
华中农业大学
化学生物学创新引智基地
复杂矿产资源高效清洁利用科学与技术创新引智基地
肿瘤个体化诊治的基础研究创新引智基地
中枢神经损伤与修复创新引智基地
脊椎动物器官发育与再生创新引智基地
口腔医学学科创新引智基地
光纤传感与通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基地
电子科技大学
多功能铁电材料与器件研究创新引智基地
西安交通大学
应用表面与胶体化学创新引智基地
陕西师范大学
电子装备机电耦合理论与关键技术创新引智基地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车-路信息感知与智能交通系统创新引智基地
复杂环境下介质与结构的非线性力学创新引智基地
2015年度“111计划”引智基地名单,共47项[6]
超低功耗自旋存储与计算创新引智基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信息与交通运筹学创新引智基地
北京交通大学
飞行器动力学与控制学科创新引智基地
北京理工大学
理论及计算光化学创新引智基地
北京师范大学
心血管疾病预警预测及早期干预的研究创新引智基地
北京协和医学院
无线网络融合创新引智基地
北京邮电大学
先进材料基因组表征与调控创新引智基地
精细化工学科创新引智基地
大连理工大学
智能工业数据解析与优化创新引智基地
林木遗传育种学科创新引智基地
东北林业大学
草地动植物关系及生态系统功能创新引智基地
东北师范大学
当代城乡环境整合技术创新引智基地
脑发育与重塑创新引智基地
网络化动态系统的分析与控制创新引智基地
哈尔滨工业大学
汽车轻量化创新引智基地
新型太阳电池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创新引智基地
华北电力大学
结构可控分子工程创新引智基地
华东理工大学
脑计算和认知科学创新引智基地
华东师范大学
智能制造创新引智基地
华中科技大学
工程仿生技术与高端装备创新引智基地
免疫功能的分子调控机制研究创新引智基地
植物细胞信号转导创新引智基地
功能配位化学创新引智基地
可持续制造关键技术创新引智基地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智能弹药系统理论及关键技术创新引智基地
南京理工大学
作物生产精确管理研究创新引智基地
南京农业大学
新一代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创新引智基地
纳米科学与催化工程创新引智基地
柔性物质研究及应用创新引智基地
微生物基因组工程学科创新引智基地
西部贫困地区农村人力资本培育智库建设创新引智基地
陕西师范大学
先进轻金属材料创新引智基地
上海交通大学
组织再生性生物材料科学与工程创新引智基地
复杂装备机构理论与设计技术创新引智基地
未来城市与建筑创新引智基地
脂质代谢研究创新引智基地
移动互联网安全创新引智基地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新能源与非常规能源利用中的热流科学创新引智基地
西安交通大学
无人航行实时智能感知与计算技术创新引智基地
西北工业大学
中国家庭金融调查和研究创新引智基地
西南财经大学
轨道交通工程动力学创新引智基地
西南交通大学
材料微结构与性能调控创新引智基地
可拓展量子信息处理创新引智基地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饲料资源开发与高效利用创新引智基地
中国农业大学
致密油气地质与勘探创新引智基地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天然药物活性组分与药效的创新引智基地
中国药科大学
重大疾病新靶点与药物研究创新引智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6[引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引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引用日期]
.科学网.[引用日期]
.教育部.[引用日期]
企业信用信息3C认证_百度百科
3C认证的为“”,它是中国政府为保护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所谓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认证标志认证
3C认证在中国
中国政府为兑现入世承诺,于日对外发布了强制性制度,从日起,国家认监委开始受理第一批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的19大类132种产品的认证申请。
它是中国政府按照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
3C认证标志
合格评定制度。
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对列入目录的19类132种产品实行“统一目录、统一标准与评定程序、统一标志和统一收费”的强制性认证管理。将原来的 “CCIB ”认证和“长城CCEE认证”统一为“”(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 ,其英文缩写为“CCC”,故又简称“3C”认证。
“3C”认证从 日(后来推迟至8月1日)起全面实施,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同期废止。当前已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包括电线电缆、开关、低压电器、、家用电器、农业轮胎、农业载重轮胎、音视频设备、、电信终端、机动车辆、医疗器械、安全防范设备等。
至今,已发布多项产品,除第一批目录外,还增加了油漆、陶瓷、汽车产品、玩具等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3C标志并不是质量标志,而只是一种最基础的安全认证。
3C认证主要是试图通过“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等一揽子解决方案,彻底解决长期以来中国产品认证制度中出现的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并建立与国际规则相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可促进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
3C认证定义
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日起废止。
3C认证英文
3C认证实际上是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英文缩写,也是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的统一标志。作为国家安全认证()、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中国电磁兼容认证(EMC)三合一的“CCC”权威认证,是中国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先进标志,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当前,中国公布的首批必须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共有十九大类一百三十二种。主要包括电线电缆、低压电器、、安全玻璃、消防产品、机动车辆轮胎、乳胶制品等。
3C认证作用
CCC认证标志
3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表面,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仔细看会发现多个小菱形的“”暗记。每个3C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每个随机码都有对应的厂家及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在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时,已将该编码对应的产品输入计算机数据库中,消费者可通过国家质量认证中心进行编码查询。
3C认证强制认证
第一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一、电线电缆(共5种)
电线组件、矿用橡套软电缆、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共6种)
(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器具)、插头插座(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三、低压电器(共9种)
、(含RCCB、RCBO、MCB)、、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其他电路保护装置[保护器类: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36V&电压£1000V)、其他开关(电器开关、真空开关、压力开关、接近开关、脚踏开关、热敏开关、液位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微动开关、倒顺开关、温度开关、行程开关、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刀开关)、其他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四、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小功率电动机
五、电动工具(共16种)
(含冲击电钻)、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电动砂轮机、砂光机、圆锯、(含电镐)、不易燃液体电喷枪、(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攻丝机、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插入式混凝土、电链锯、电刨、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电木铣和修边机、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
六、电焊机(共15种)
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电阻焊机、焊机送丝装置、TIG焊焊炬、焊枪、电焊钳
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类似用途的有或无冷冻食品储藏室的电冰箱、冷冻食品储藏箱和食品冷冻箱及他们的组合 2.电风扇:单相交流和直流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风扇 3.空调器:制冷量不超过21000大卡/小时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空调器 4.电动机—压缩机:输入功率在5000W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和制冷装置所用密闭式(全封闭型、半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 5.家用电动洗衣机:带或不带水加热装置、脱水装置或干衣装置的洗涤衣物的电动洗衣机 6.:把水加热至沸点以下的固定的贮水式和7.室内加热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辐射式加热器、板状加热器、充液式加热器、风扇式加热器、对流式加热器、管状加热器 8.真空吸尘器:具有吸除干燥灰尘或液体的作用,由串激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的真空吸尘器 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用作人或动物皮肤或毛发护理并带有电热元件的电器 10.电熨斗: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干式电熨斗和湿式(蒸汽)电熨斗 11.电磁灶: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采用电磁能加热的灶具,它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元件 12.电烤箱:包括额定容积不超过10升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和类似器具 13.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家用电动食品加工器和类似用途的多功能食品加工器 14.微波炉:频率在300MHz以上的一个或多个I.S.M.波段的电磁能量来加热食物和饮料的家用器具,它可带有着色功能和蒸汽功能 15.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包括家用电灶、分离式固定烤炉、灶台、台式电灶、电灶的灶头、烤架和烤盘及内装式烤炉、烤架 16.吸油烟机:安装在家用烹调器具和炉灶的上部,带有风扇、电灯和控制调节器之类用于抽吸排除厨房中油烟的家用电器 17.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 18.电饭锅:采用电热元件加热的自动保温式或定时式电饭锅
八、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
总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音频功率放大器、调谐器、各种广播波段的收音机、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等载体形式)、及以上设备的组合,为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监视器(不包括汽车用电视接收机)、黑白电视接收机及其他单色的电视接收机、显象(示)管、录像机、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子琴、天线放大器、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
九、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
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多用途打印复印机、扫描仪、计算机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电脑游戏机、、复印机、、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
十、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 镇流器
十一、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调制解调器、传真机、固定电话终端(普通电话机、电话机、卡式管理电话机、录音电话机、投币电话机、智能卡式电话机、IC卡公用电话机、免提电话机、数字电话机、电话机附加装置)、无绳电话终端(模拟无绳电话机、数字无绳电话机)、集团电话(集团电话、电话会议总机)、移动用户终端(模拟移动电话机、GSM数字蜂窝移动台(手持机和其它终端设备)、CDMA数字蜂窝移动台(手持机和其它终端设备))、ISDN终端(网络终端设备(NT1、NT1+)、终端适配器(卡)TA)、数据终端(存储转发传真/语音卡、POS终端、接口转换器、、其它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可视电话、会议电视终端、信息点播终端、其它多媒体终端)
十二、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一)汽车:在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N、O类车辆 (二)摩托车:发动机排气量超过50cc或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摩托车 (三)汽车摩托车零部件:汽车安全带、摩托车发动机
十三、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一)汽车轮胎:轿车轮胎(轿车子午线轮胎、轿车斜交轮胎)、载重汽车轮胎(微型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轮胎、中型/重型载重汽车轮胎) (二)摩托车轮胎:摩托车轮胎(代号表示系列、公制系列、轻便型系列、小轮径系列)
十四、安全玻璃(共3种)
(A类夹层玻璃、B类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夹层玻璃 、钢化玻璃、安全中空玻璃)
十五、农机产品(共1种)
植物保护机械(背负式喷雾机(器)、 背负式喷粉机(器)、背负式喷雾喷粉机)
十六、乳胶制品(共1种) 橡胶避孕套
十七、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血液透析装置、空心纤维透析器、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心电图机、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肺机
国家质监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认监委联合发出公告(2013年第52号),自日起对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心电图设备、血液透析装置、空心纤维透析器、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血器、人工心肺机、植入式心脏起搏器、橡胶避孕套等8种医疗器械产品不再需要实施强制性CCC认证管理。
十八、消防产品(共3种)
火灾报警设备(点型感烟、点型感温火灾报警探测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消防水带、喷水灭火设备(洒水喷头、湿式报警阀、、消防用压力开关)
十九、产品(共1种)
(室内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第二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无线局域网产品
第三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一、(指室内装饰装修用硝基漆类/醇酸漆类/聚胺脂漆类溶剂型木器涂料)
二、瓷质砖(用于建筑物装修用的吸水率平均值E&=0.5%的瓷质砖)
第四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一、 入侵探测器
1.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3. 室内用
二、 防盗报警控制器
四、 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
第五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一、童车类
二、电玩具
三、塑胶玩具
四、金属玩具
五、弹射玩具
六、娃娃玩具
第六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一、机动车灯具产品(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摩托车牌照灯、位置灯);
二、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四、车身反光标识;
六、机动车后视镜;
七、机动车喇叭;
八、汽车油箱;
九、门锁及门铰链;
十、内饰材料;
十一、座椅;
十二、头枕。
3C认证条件
下面让我们详细的了解下企业做3C认证必须达到的几个条件
第一公司有;
第二 公司生产的产品在3C认证强制产品列表内;
第三 公司要有自己的厂房;
第四 公司要有一定的资金实力;
第五 公司有相关的文件、生产环境、库房管理等等重要的文件。
3C认证另一定义
3C也表示: competitive complete collective
“CCC”认证标志分为四类
当前的“CCC”认证标志分为四类,分别为:
1.CCC+S 安全认证标志;
2.CCC+EMC 电磁兼容类认证标志;
3.CCC+S&E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标志;
4.CCC+F 消防认证标志;
四类标志每类都有大小五种规格
上述四类标志每类都有大小五种规格。
CC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上面,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当前设计的CCC标志不仅有激光防伪,而且每个型号都有一个独特的序号,序号不重复。消费者区别真假CCC标志的方法很简单,
细看CCC标志,会发现多个小棱形的“CCC”暗记。另外,CCC标志最不容易仿冒的地方,就是每只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它注明每个随机码所对应的厂家及产品,根据随机码,即可识别产品来源是否正宗。
CCC认证资料提供清单
一.初次申请或相关信息变更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生产厂的组织结构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申请认证产品工艺流程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例行检验用关键仪器设备(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清单(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二.同类产品再次申请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1.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2.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3.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4.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6.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7.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3C强制认证产品检测提供文件清单
产品检测送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送样登记表;
CCC申请详细资料;
产品说明书;
产品规格书;
产品维修手册;
产品电路图(包括原理图和印制刷线路版图);
同一申请单元中主送型号产品与覆盖型号产品的差异说明;
产品与安全有关的关键元部件明细表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明细表;
产品关键安全元件认证证书复印件;
产品的CB测试证书和报告(如有);
产品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如有);
为什么要进行3C认证
为履行中国入世加入WTO的承诺,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技术评价机制,中国根据四个统一的原则建立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称CCC)。
CCC是对原有进出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制度(长城),入网许可
证制度、销售许可制度、制度的全部或部分取代。
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务院赋予的工作职责,于日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自日起,开始受理第一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19大类132种产品的认证申请。
日,将对这些产品的认证开始实施执法监督(现推迟至8月1日)。
免办CCC说明:
但针对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又发布2002年第8号公告,规定部分产品可申请免办3C认证。
这部分产品范围包括:
1.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
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3.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4.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
5.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
6.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
对可免于办理3C认证的产品,生产厂商或代理人应向中国国家认证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
提交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形式试验报告)等,经批准获得《免
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自日起开始办理并生效。另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还规定
,对上述免办3C认证的产品范围是第2条、第3条的产品,国内组装厂或国内生产厂可依据自身方便向所在
地国家直属的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免办证明。
3C认证相关法律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局 长 王 勇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部门和各地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认证模式;
(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八)工厂检查的要求;
(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十二)其他规定。
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式样、种类。
第二十一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发证机构;
(九)证书编号;
(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
(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的期限暂停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跟踪检查或者跟踪检查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三)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十条 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
基本图案中“CCC”为“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
第三十一条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侧标注认证种类,由代表该产品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
国家认监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认证种类标注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认证、检查和检测活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及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省级地方质检两局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计划,国家认监委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获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使用者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国家认监委建立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采取召回产品等救济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启动产品召回程序,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产品。
第四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
第四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进境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不得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
(一)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二)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
(三)未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情节严重的;
(四)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节严重的;
(五)未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有效审查的;
(六)阻挠、干扰监管部门认证执法检查的;
(七)对不属于目录内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指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指定决定的;
(二)作出指定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指定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指定资格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准予指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指定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指定的,由国家认监委撤销指定,并予以公布。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自被撤销指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指定。
第四十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结论,编造虚假或者不实文件、记录的,予以撤销执业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认证人员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四十七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举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对其指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撤销相应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其指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
(一)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测、检查活动的;
(二)转让指定认证业务的;
(三)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
(四)停业整顿期满后,经检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第五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日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1]
3C认证检查要求
CCC工厂检查基本要求
第一条工厂是保证获证产品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者。
第二条工厂应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合格的样品一致的认证产品。
第三条工厂应及时了解认证机构在网上公开文件中的信息及要求。
第四条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至少包括以下文件化的程序或规定,内容应与工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相适应:
(一)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
(二)产品变更控制程序;
(三)文件和数据控制程序;
(四)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五)供货商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程序;
(六)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程序;
(七)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程序;
(八)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九)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
(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十一)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十二)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
此外,还应有必要的工艺作业指导书、检验标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工厂应保存至少包括以下的质量记录,以证实工厂确实进行了全部的生产检查和生产试验,质量记录应真实、有效:
(一)对供货商进行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记录;
(二)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进货检验/验证记录及供货商提供的合格证明;
(三)产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记录;
(四)检验和试验设备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的记录;
(五)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设备运行检查的记录;
(六)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七)内部审核的记录;
(八)顾客投诉及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九)零部件定期确认检验记录;
(十)标志使用执行情况记录;
(十一)运行检验的不合格纠正记录;
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小于两次检查之间的时间间隔,即至少24个月,以确保本次检查完之后产生的所有记录,在下次检查时都能查到。
第六条工厂应配合完成认证机构作出的工厂检查活动安排。对于初始工厂检查,工厂应该按与认证机构约定的计划时间进行工厂检查;对于监督检查,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同时,认证机构可以按国际惯例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工厂监督检查(如飞行检查,特别监督检查),工厂应给予配合。否则,认证机构有权暂停认证证书。
第七条工厂应允许检查员进入产品认证所涉及的所有区域进行抽样或检查,调阅有关记录和访问相关人员(如有特别需保密的区域,应向认证机构申报)。
第八条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根据产品特点和工厂的具体条件要求的项目进行现场指定试验,现场指定试验是在检查组目击情况下,由工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
第九条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进行产品的一致性检查,检查过程中若涉及到对整机的拆解工厂应安排人员执行。
第十条在工厂检查时,若获证产品发生变更或有不一致情况时,工厂应主动向检查组说明。
第十一条当产品需要抽样时,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在现场进行封样,并按规定的时间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
第十二条工厂应为检查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第十三条工厂应与持证人沟通及时交付监督检查费(包括监督审查人日费和路途人日费)、年金和产品监督抽样检测费(如有)。
第十四条工厂不得放行如下产品:
(一) 不合格品;
(二) 获证后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
(三) 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四) 已暂停、注销、撤销的证书所列的产品;
(五) 工厂检查结论判为现场验证或不通过时,检查员在现场要求工厂封存的认证产品。
第十五条工厂应及时将联系方式的变更通报认证机构。
3C认证CCC免办
什么产品可免办CCC?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2.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三、《目录》中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进行处罚。
1.不符合本公告条件而借口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2.符合本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3.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
4.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
3C认证申请流程
企业申请,申请书含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和产品的有关信息。每种型号的商品应单独申请。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厂家的商品也应单独申请。
阶段1:申请受理
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后,CQC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通知申请人发送或寄送有 关文件和资料。申请阶段变为1。
同时,CQC发送有关收费和通知。
申请人按要求将资料提供到CQC。
申请人付费后,请按要求填写付款凭证。
阶段2:资料审查
在资料审查阶段,需对申请进行单元划分。
单元划分后,若需要进行样品测试,产品认证工程师向申请人发送送样通知以及相应的付费通知,同 时,通知申请人向相应的检测机构发送样品接收通知。
阶段3:送样的样品接收
样品由申请人直接送达指定的检测机构。
申请人付费后,请按要求填写付款凭证。
检测机构对收致电的样品进行验收,填写样品验收报告,对于不合格的样品将出具样品整改通知,整改 后填写样品验收报告。
样品验收后,检测机构填写样品检测进度表报CQC。
CQC收到样品检测进度后,在确认申请人相关费用付清后,向申请人发出正式受理通知,向检测机构发 出检测任务书,样品测试正式开始。
阶段4:样品测试
样品测试过程中,对于出现的不符合项,申请人应依照样品测试整改通知进行整改。
样品测试结束后,检测机构填写样品测试结果通知。
检测机构还将试验报告等资料传送至CQC。
阶段5:工厂审查
对于需要进行工厂审查的申请,检查处组织进行工厂审查。
阶段6:合格评定
产品认证工程师对各阶段的结果进行收集整理后,进行初评。
合格评定人员对以上结果进行复评。
阶段7:证书批准
主任签发证书
阶段8:证书的打印、领取、寄送和管理
申请人打印领证凭条,自取或要求寄送证书。
3C申购须知
一、 CCC标志申购方式
1、已获CCC证书的企业可直接到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申购标志
CCC标志尺寸规格及价格
需提供:A、申购标志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B、清晰的CCC证书复印件
C、如代理机构进行申购(非证书申请人),还需提供证书申请人授予的委托书。
2、申请人可通过邮购方式申购标志
B、 标志中心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回传“形式发票”(即付款通知)。
C、 申请企业收到“形式发票”后汇款。汇款单上的汇款人名称应与申购标志申请书上的汇款人名称相同。
D、 款项到帐后,标志中心向申购企业邮寄CCC标志及正式发票。
二、CCC标志尺寸规格及价格
注:每包标志共有50版。(8mm 100枚/版、15mm 90枚/版、30mm 30枚/版、45mm 9枚/版、60mm 9枚/版)
三、注意事项
1、进口汽车、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申购CCC标志时,均需要提供申请书原件、证书原件(如特殊情况下不能提供证书原件的需提供清晰的3C证书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2、依据消防类产品实施细则:消防类产品证书持有者按生产计划到认证机构领取认证标志,每年一至二次。
3、CCC标志可以加施在工厂范围内的同一产品种类(根据质检总局、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目录,3C证书编号中的第7至第10位数相同,可认定为产品种类相同)、同一标志类型(指S或S&E等)的其他获CCC认证产品上。请按规定对CCC标志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4、每次申购CCC标志的最小数量为一版。
CCC认证代理流程[1]
提供咨询和方案
      ↓
      填写初审表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
      提交正式申请表
      ↓
      寄送样品
      ↓
     型式试验
提交工厂审查邀请
    ↓否
    提供改进方案
 准备工厂审查资料
      ↓
      协助工厂审查
      ↓
      标志购买或模压
 型式试验阶段
 工厂审查阶段
 收尾阶段
3C认证证书及标志
报关,报检1、产品认证证书的颁发
报关,报检1.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生产厂,在样品检测合格后,CCC产品认证业务代表及时填写认证报批表,并附加经审核无误后的企业申请书、生产厂调查表、生产厂审查确认书、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样品型式试验报告等文件,报CCC认证中心总部,经合格评定后,由CCC认证中心主任签发“产品认证证书”,并定期公告获证情况,随后将安排结合质量体系日章监督的“补充安全要素”审核。
海关事务论坛2.未获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生产厂,在样品检测和生产厂质量体系审查合格后,CCC产品认证业务代表及时填写产品认证报批表,并附加经审核无误后的企业申请书、生产厂调查表、生产厂审查确认书、工厂审查报告、现场抽查记录及样品型式试验报告等文件,并定期公告获证情况报关,报检。
2、认证标志管理
产品只有在获得CCC产品认证证书后才可加贴CCC安全认证标志。标志可以:报关,报检)
一从认证中心购买,粘贴在产品的铭牌附近;
报关,报检一或向认证中心申请,经批准后印刷在铭牌上或模压在产品上。
报关报检,外汇核销,出口退税,通关咨询生产厂对标志的使用进行有效的控制,设立台帐记录其购买和使用情况。
报关,报检a)购买安全标志申请人向认证中心提出购买标志的申请,内容应包括:
1)申请人、生产厂、联系人;报关报检,外汇核销,出口退税,通关咨询
2)产品名称、型号;
3)产品所获得CCC产品认证证书的编号;
4)购买标志的数量;报关,报检
5)申请人的付款方式及标志发放方式;报关,报检
6)公司盖章或授权人签字。
报关,报检申请人也可从认证中心索取《购买标志申请书》,填好后交回认证中心。如果是代理人购买,还须附申请人的委托书。购买标志需支付标志工本费。认证中心向申请人寄迸标志或由申请人直接领取标志。
印刷/模压标志产品获得CCC产品认证后,申请人可申请将CCC安全标注
印在产品铭牌上,或将标志模压在产品上。申请人向认证中心送交申请,应包括如下内容:
1)申请人、生产厂、联系人;报关,报检.
2)产品名称、型号;报关,报检
3)产品所获CCC产品认证证书的编号,必要时附证书复印件;
4)工厂编号:
模压或印刷的设计图案;
6)公司盖章或授权人签字。
报关,报检申请人也可以从认证中心索取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填好后和模压或印刷的设计图案一起返回认证中心。认证中心按下列要求审核申请人提出的标志印刷/模压申请:
1.铭牌的格式和内容应和申请认证时寄送的铭牌一致;
2.安全标志的图案应与CCC标志相同或按比例放大/缩小:并且尺寸不能小到辨认不清的程度。
3.安全标志下应有生产厂编号,或产品对应的认证证书号。
若设计不符合要求,认证中心通知申请人,并指出相应的更改措施。申请人更改设计图案后,可以重新申请。设计图案符合要求,认证中心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寄10张铭牌(或复印)到认证中心,并支付印刷/模压标志审批费。经认证中心审批后发放,允许印刷/模压标志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引用日期]
企业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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