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艺术专业设计的属性特征具体在生活中怎么...

现代环境艺术设计的审美特征—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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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环境艺术设计的审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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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学位的论文写完了,虽然写的不算好,不过也花了些心思,今天把论文贴上来,大家多指导!
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艺术设计的构思
摘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对于环境艺术设计的保护一直是一个空白,加强对环境艺术设计的保护以及对环境艺术设计设计者权利的保护,是更加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之一,同时也会对完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起到重要作用。本文首先对我国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进行介绍,随后分析了环境艺术设计的性质及其表现方式,在此基础上,对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对环境艺术设计进行保护做了一个全面的分析,最后结合理论,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解决办法。以此希望加强对我国环境艺术设计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
关键词:法律;知识产权;环境艺术设计;著作权;保护
Abstract: The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al art design is
still a blank sheet in the fiel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measures to develop Chine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is that Chinese legislatur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enhancing the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al art design as well as of the designer himself, which
at the same time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improving the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 This article
makes a brief introduction of domestic and abroad current situ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t first, followed by analyzing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expressions of environmental art
design. Based on this, the article makes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how to use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o protect
environmental art design. Finally, combined with the theories, the
writer makes some specific suggestions. It is hoped tha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art design can be developed and improved
henceforth.
Key Words:Law/
经济的快速发展促成了各个行业的共同繁荣。在这个百花齐放的时代背景下,出现了很多极富创造性的行业,“知识产权”这个词,就是在这样一个大的时代背景之下产生的。“环境艺术设计”是一个新起的行业,它具有非常强的综合性,包括很多的方面。从大的方面来看,可以划分为“室内”和“室外”两个大块。在室内方面,环境艺术设计又可以分为“室内装饰设计”“室内陈设设计”“室内灯光设计”等很多方向,同样在室外方面也可以分为“园林艺术设计”“城市景观设计”等多个方向。造型,光色,尺度,比例,质地等形式美,是环境艺术设计的基本词汇,功能,声音,温度,气味甚至是空气流向,都是设计师在设计的时候必须考虑到的。这也正是这门艺术不同于其他艺术类型的地方,它集视觉,听觉,嗅觉为一身,将动态美和静态美巧妙的融合在了一起,是技术与艺术的完美结合。这样来看,“环境艺术设计”是一项不折不扣的“综合创造”。而正是由于环境艺术设计是这样的一种“综合创造”的艺术,才造成了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困难。因此,本文就有关环境艺术设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该如何更好的保护环境艺术设计的知识产权做一番探讨。
环境艺术设计概述
&“”“”“”“”
(一)环境艺术设计的艺术性及其表现
“”“”“”“”
在建筑本身的体现
传统的建筑都是一味的注重自身的功能性,而不重视建筑的造型以及与周围环境的和谐统一。随着设计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不再是只满足人们一定的功能要求的单一型空间。现代的建筑还应该满足人们精神感受上的要求。
在建筑外部空间的体现
在建筑的周围,设计师经常会根据建筑本身的特点以及建筑周围的具体地形,对建筑外部的环境加以设计。表现手法是多样化的,我们称之为“景观设计”。这个景观是指通过人为设计过的人造景观。这些经过人工设计后,给人们带来美的享受的景观设计作品,都属于环境艺术设计的范畴。
在建筑内部空间的体现
在平时生活中,人们大多都是在室内活动的,在对于建筑内部环境进行设计的时候,设计师在设计时要综合很多相关的因素。协调室内的空间尺度、比例,根据室内空间的结构进行墙面、地面、天花、间隔等地方的处理。为了确保室内环境质量,设计师还要充分考虑到房间内通风、保暖、温度调节等方面的工程性设计。除此之外,为了使室内环境更好的达到统一,有时设计师还要设计包括家具、灯具、织物、艺术陈设品和绿化植物等。设计师打造了一个完美的生活环境,同时也创造出了一件伟大的艺术品。
(二)环境艺术设计的作用及其发展
环境艺术设计以最终为人们打造出一个高质量的生活环境为根本目的。
“”“”“”“”
通过建筑,我们看到了环境艺术设计在日常生活中是如何表现的,发现原来它就在我们身边,并且和我们的生活联系的如此紧密,或者说它根本就是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我们也时常会因为它的艺术性而赞叹不已。因此,环境艺术设计需要受到合法的保护,也必须受到保护。
环境艺术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于19921015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如:图书、讲课、演讲、讲道、戏剧、哑剧、舞蹈、乐曲、电影作品、图画、建筑、雕塑、摄影作品,实用艺术品,地理学、解剖学、建筑学或科学方面的图表、图示及立体作品等。
环境艺术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著作权”也以称作“版权”,分别来自“大陆”和“欧美”两大法系,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均参加了《伯尔尼公约》以及两大法系之间的相互借鉴和融合,“著作权”和“版权”在概念上的差别也在缩小,我国《著作权法》借鉴了两大法系的制度,在56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这使得“著作权”和“版权”在我国立法中成为了同义词。接下来,我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分析一下“环境艺术设计”中究竟涉及到哪些权利及如何运用著作权法使这些权利得到保护。
(一)环境艺术设计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条件
什么样的作品才能够享有著作权?解决好这一问题也是判断环境艺术设计能否获得著作权的关键。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又是如何定义的?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所下的定义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以这样说,“作品”首先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其次“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受的外在表达,也就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因为只有“外在表达”才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再次,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是“作品”因为“独创性”是“作品”区别于其它人类劳动成果的关键。前两点都是较为容易判断的,但第三点“独创性”的概念及判断独创性的标准却比较复杂。
“独创性”也可以称为“原创性”,我们将独创性分解为“独”与“创”两个方面,从作为劳动成果的外在表达必须同时具备“独”与“创”两个条件来理解“独创性”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的“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是指劳动成果源于劳动者本人,即劳动成果是由劳动者独立完成的,而非抄袭的结果。独创性中的“创”是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对于“独创性”而言,在“独”之外,“创”是另一个要求。劳动成果要成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首先要“源于自己”还要达到一定创作高度要求才行。关于这里提到的“高度”确并非要求劳动成果比他人现有成果先进或高明,或创作出了他人均不能轻易完成的成果,也并不意味着具备高度文学和美学价值,而只是要求劳动成果是智力创造的结果,同时智力创造不能过于微不足道。
著作权法是用于保护人类劳动成果的,但并非所有的人类劳动成果都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之保护其中符合独创性要求的特定智力劳动成果,将其他劳动成果留给其他法律机制加以保护。在上文中提到著作权法对于“作品”一词的定义,我们了解到“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且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外在表达。由此我们得知,著作权法只是保护对于“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就好比一件艺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并不是艺术家创作这件作品时内心的思想,而是对于创作完成后出现的艺术作品给予保护。
“环境艺术设计”创作出的设计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呢?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要看“环境艺术设计”创作出的“作品”是否具备著作权法中对“作品”一词所设的3个条件。
“环境艺术设计作品”是否是人类智力成果?
既然是“设计作品”必然是人类通过智力活动之后产生的成果,在环艺创作的过程中,设计者的思想处于主导地位,往往设计者会根据不同的现有条件如空间大小、地形等对作品进行设计,完成之后的作品不但能够体现设计者的主观思想,而且还能体现出作品自身原本存在的一些特征。
“环境艺术设计作品”是否为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也就是说单纯停留在内心世界的思想感情或者“腹稿”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环境艺术设计作品”是设计者经过设计后根据设计者的思想,通过专业的方法经过施工后才得以展现的。作品体现了设计者的思想,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
“环境艺术设计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所谓“独创性”是指劳动成果是劳动者从无到有独立创造出来的或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并且是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
“环境艺术设计”是将艺术与技术融合的产物,如果说世界上不存在两片相同的树叶,那么世界上也不会存在两个相同的“环境艺术设计作品”大部分的环艺设计作品都是设计者经过大量智力活动后产生的,作品中包含着设计者对空间的理解和艺术的感悟,有的作品是从前没有,在经过设计者设计创作后产生的,有的是基于原有作品的基础之上,通过自身对现有作品的审视而进行的再次设计创作。但无论如何环境艺术设计都反映着设计者的思想,同时也具备着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所以“环境艺术设计作品”是具备独创性的。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得到一个结论,那就是“环境艺术设计作品”完全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从而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因为它具备了成为著作权法客体的必要条件。
既然解决了这个问题,接下来要面对的就是我们应该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环境艺术设计”进行保护。通过前面的论述可以得知,“环境艺术设计”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是在著作权法中,“作品”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许多类别,所以正确的队“环境艺术设计”进行分类,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因为不同类别的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可能有所不同。
(二)环境艺术设计在著作权中的分类
在著作权法上,按照作品的表现形式,可将作品划分为以下几类:“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
由于建筑是环境艺术设计的主要载体和体现者,因此我们应该将环境艺术设计划分在“美术、建筑作品”中。《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中指出,“美术作品的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创造艺术作品”。但这里的“审美意义”并没有严格的标准,因为每一个人对美的观念是不同的。但不能因为某个人认为一件作品不具有美学价值就不对该件作品的版权进行保护,而应该看这件作品是否体现了作者对美学的独特观点,是否符合创作性的要求。只要具备这些条件,就能形成美术作品。对于“建筑作品”的定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物或构筑物能够作为作品受到保护是因为他们具有独立于其实用功能之外的艺术美感,反映了设计者独特的建筑美学观点与创造力。但前提是建筑物的外形必须能够与其实用功能分离,也就是说如果当一个建筑物的实用功能是靠自身造型的因素才得以实现时,无论该建筑多么具有艺术观赏性,都不能作为建筑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环境艺术设计是“建筑作品”但不完全是建筑物,只是大部分的时候以建筑物为载体,但是一件“环境艺术设计作品”同样具有“审美意义”他或许没有建筑物那样的高大,有时候甚至只存在于一个很小的空间里,不过不能因为这个就否定了环境艺术设计中存在的艺术性,通过对环境艺术设计艺术性的论述得出,环境艺术设计是一门表现形式多样的综合艺术,同时也是集功能性和艺术性与一身的艺术形式。不过环境艺术设计作品所展现出的艺术美感和自身具备的实用功能并不是相互依赖的,而是可以彼此独立的存在。举一个例子,假设在一个特定的空间里,设计者将其中一面墙设计成蝴蝶的造型,并且巧妙的运用蝴蝶身上的花纹的形状将它们设计为摆放饰品的台板,台板的设计体现了墙面的实用性,蝴蝶造型的墙面以及花纹形状的饰品台体现了墙面的艺术性。乍看上去二者似乎不能分离,可是如果将台板上摆放的饰品拿走,该墙面依然成为了一件造型艺术品,即使不摆放任何的饰品也同样使人赏心悦目。根据著作权法的理论,“只要具有独立于其实用功能之外的艺术美感,反映设计师独特的美学观点与创造力”就能够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环境艺术设计就是这样一种通过设计,将功能性巧妙的放置于艺术性之中的创作形式。
在无数的新技术、新思想、新观念之下,环境艺术设计走进了快速发展的道路。这也是人类智慧的充分体现。因此,我们应该好好保护这种智慧,尊重这种智慧。在保护环境艺术设计的同时,也应该对作品的创作者进行保护。
(三)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人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除了法律特别规定或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形,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我国著作权法除规定自然人作者以外,还承认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法人和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同时著作权法还实行“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作者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时就自动取得著作权,而无需履行加注版权标记和登记手续”。我国《著作权法》在实行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的同时,还以版权自愿等级为补充。就是说作者在登记过之后可以取得一个证明自己为作品作者的证书,但是无论作者是否登记,哪怕是在作品完成之后将作品一直存放在家中而不公布于众,他都可以获得著作权。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那些实际从事创作的自然人才是作者,没有实际进行创作,而仅仅组织他人创作、提供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资料收集和其他辅助工作的人都不是作者。基于“思想无版权”的基本原理,思想和创意无论多么有价值都不受著作权的保护,提供思想和创意的人也不是作者。如果作品是由两个人,或两个以上的人合作完成的,在著作权法中将这一类作品称之为“合作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著作权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的特点是他同时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将作品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而非普通的财产。也就是说著作权法在保护环境艺术设计的同时,也赋予了作者权力,即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对其作品的专有权,著作权人享有了专有权就意味着能够控制他人利用作品的特定行为。这些专有权主要包括:
著作人身权
又称精神权利,是与经济权利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作品不但具有经济价值,还体现了作者独特的人格、思想、意识、情感等精神状态。作者对作品中体现的人格和精神享有的权利就是著作人身权利。按照大陆法系的著作权理论,著作权法首先要保护的就是这种蕴含在作品中的作者独特的人格利益。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于何时何地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形式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的这种意愿必须得到充分尊重,任何人不能违背作者意愿擅自发表作品。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不得随意对作者的作品进行改动。
著作财产权
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可以以特定的方式利用作品获得经济利益,所谓“特定方式”是指复制、发行、出版、展览等十三种特定方式,与此相应著作权人也享有十三种著作财产权。使作者从对作品的利用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是促进优秀作品创作于传播的重要手段。在著作财产权中最为核心的权利当属复制权,就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作品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法保护了作品以及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从环境艺术设计的角度来看,无论是环艺作品还是设计者,都应该得到同样的保护。但是由于目前对于环境艺术设计保护的欠缺,导致了很多优秀的环境艺术设计作品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以至于在环境艺术设计作品的著作权被一再的侵犯。设计师经过辛勤劳动所创作出的作品时常受到复制,篡改或未经作者许可便对其作品进行刊登。这些行为都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利。因此,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一定要重视!这是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漏洞,我们要做的便是尽力的弥补这些漏洞,使著作权法更加的完善。
对环境艺术设计进行保护的具体措施
结合我国著作权立法现状,为加强对环境艺术设计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针对目前我国在该领域保护存在的缺陷,有必要构建一个针对环境艺术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环境艺术设计进行正确的分类
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必须要对环境艺术设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要从其表现形式,制作方法等多方面分析看待。而更重要的就是要了解到作者想要通过环境艺术设计作品表达的思想。同时结合著作权法的理论,这样才能对环境艺术设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和分类。
(二)保护环境艺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环境艺术设计作品,也就是保护著作权人。对于目前存在的对环境艺术设计作品的复制,篡改等行为一定要严厉的给予打击,保护著作权人的人身财产权。
(三)对作品的使用进行限制
限制并不是禁止,只是需要对作品的使用形式有一个合理的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可以允许其他人或组织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四)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
&除了官方的著作权管理组织以外,各国都有一些来自民间的知识产权管理组织,这些组织是非官方的,也是非盈利性的。他们承担着管理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保障著作权人利益,促进社会公众对著作权的认知和尊重以及扶植年轻文艺创作者,促进优秀作品传播等一些列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任务。我们应该充分的发挥这些组织的作用,让他们成为推动知识产权对环境艺术设计保护和保护环境艺术设计者合法权益的一份子。通过这些组织的积极宣传,也可以为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起到一定作用。
在此向在我论文写作过程中提供帮助的人们表示由衷的感谢,感谢我的家人和朋友,感谢他们在我论文写作的过程中给与我的支持和鼓励,特别要感谢的是我的论文指导老师——谢乒老师。她在这次论文的完成过程中对我给予了莫大的帮助。从开始的选题,一直到最终的论文呈交,她一次又一次的对我的论文进行修改,帮助我解决了一个又一个写作中遇到的问题。这才使得这篇论文能够顺利完成。本人系知识产权双学位的学生,对于这一方面的研究还很浅薄,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还需要继续努力。本人能力有限,在论文中难免有很多不足和遗漏之处,还希望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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