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与dnf公布同时在线可以同时用吗

京发改〔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统计局,各重点用能单位、在京万家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将2013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用能单位纳入2014年本市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现将2014年本市579家重点用能单位(不含涉密单位)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与审核
  (一)备案单位范围。
  本次公布的重点用能单位中,未开展过能源管理岗位负责人备案的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管理办法》(京发改〔号)的规定,开展能源管理岗位备案。
  已进行备案但2013年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需重新备案。
  1.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2.节能主管领导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
  3.能源管理负责人姓名、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
  4.能源管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数量发生变化。
  (二)备案程序。
  需开展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的单位,请于日前,通过“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网址:,用户名为各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初始密码为“123”,登录后请及时修改初始密码,以免信息丢失,详细信息可查询“登录说明”),在线填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并同时向属地区(县)发展改革委提交以下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书面材料:
  1.下载打印填报完成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一式2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书复印件;
  4.能源管理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5.参加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和获得能源管理师资格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备案审核。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组织工作和备案信息审核,并请于日前完成审核。各重点用能单位如在2014年发生备案信息变更,请在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向属地区(县)发展改革委申请重新备案,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审核。
  对于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向节能主管部门备案的重点用能单位,将由市节能监察大队进行监察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组织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和审查
  (一)报送单位范围。
  本次公布的重点用能单位以及不在本名单中的在京万家企业。
  (二)报送方式。
  各相关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编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请于日前通过“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网址、用户名及初始密码同上)在线填报本单位2013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同时报送以下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书面材料:
  1.下载打印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表》。
  2.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文本,内容包括:本单位概况,2013年度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用能分析、节能效益分析、所采取的节能措施及落实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2014年节能改造措施、工作计划等内容。
  (三)报告审查。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重点用能单位以及在京万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查工作,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含)至1万吨(不含)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查工作,审核程序和要求按照《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管理办法》(京发改〔号)执行。审查工作应当于日前完成。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和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应分别编制各自负责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并于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2014年8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对于未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不实、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未完成年度目标的重点用能单位,将由市节能监察大队进行节能监察。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节能工作领导和管理。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应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督促重点用能单位落实国家及本市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切实加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制订年度节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二)进一步挖掘节能潜力。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健全能源管理、计量、统计体系,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要求,进一步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积极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统计局做好能源消耗监测分析工作。要按照主管部门安排,组织实施好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专项工作,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持续提升能效和节能减排管理水平。
  (三)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统筹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负责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动态管理工作,将根据本市用能单位实际变化情况,每年对重点用能单位予以调整、公布(不公布国家确定的保密单位名单,不再要求其开展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要加强对本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涉及重点用能单位关停并转、能源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岗位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切实推动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统计局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 杨灿坤; 联系电话:30 市统计局能源处 赖伟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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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 阅读次数:次&
垫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公布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级别与
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
&&&&&&&&&&&&&&&&&&&&&&&&&&&&&&&&&&&&&&&&&&&&&&&&&&&&&&&&&&& 垫江府发[2003]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全国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办法》,切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发[2000]7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2]79号)精神,结合我县土地价格变化情况,县政府对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含土地出让金),是政策的宏观调控价格,也是土地估价及有关部门制定各种土地费(税)的依据。
&&& 二、公示地价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有者权益应收部分(土地出让金)价格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收益价格。
&&& 三、全县城镇国有土地的作用分为商服业、住宅、工业三种用地类型。其中:商服业用地包括商业服务业、旅游业和金融保险业用地,加油站、招待所、经营性墓地、经营性市场等用地参照商服业用地执行;住宅用地包括供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工业用地包括工业、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绿化、文化、体育、科研设计、教育、医卫、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其他交通等用地参照工业用地执行。
&& 四、具体地块的使用权出让价格,应根据土地市场交易状况、交易日期、宗地的具体位置和具体用途,由垫江县国土房管局指定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报地价评估委员会确认。
&&& 附件:1、垫江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级别及其基准地价表
&&&&&&&&&&&&&2、垫江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公示地价
&&&&&&&&&&&&&&&&&&&&&&&&&&&&&&&&&&&&&&&&&&&&&& 二○○三年七月四日
垫江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级别及其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50年
土& 地& 座& 落
区域性基准地价
旧城区:从南门口经南内街、百汇商场、新华书店、小什字、东内街至东风桥头;从小什字经北内街、老电影院、三号宿舍、西门桥桥头、红星餐厅至百汇商场;原大会场处商业街。
东外街;工农路:从县文体广电局经人民商场到西门广场;向阳一路(不含老电影院经三号宿舍沿途):人民路:从自来水公司门前街口到东门转盘:槐荫花园:北苑小区:罗家巷。
北外街:北新街:向阳二路;南新街;凤山路;东门转盘养路队经县丝绸公司至黄沙转盘;个体经济一条街;石岩路;桂东大市场;凤山路口至八一桥;西门桥沿桂溪河至小平桥;西门广场至北门农贸市场;北门农贸市场;中医院至蓝鸟大厦;小什字梦红超市后面步行街。
自业水公司向西至县蚕种场门市部;从北门农贸市场路口至新桥过境公路;陵园路;八一桥至南阳转盘;文化路口至原县招办;东门转盘沿虹桥宾馆至桂东大道;南外街;黄沙转盘至高安转盘。
桂西大道沿途;桂东大道沿途(不含黄沙转盘至高安转盘段);南阳开发区;从蓝鸟大厦沿中国银行宿舍至工农路;小什字迎春路;白银西路;凤山市场至地税局;滨河路(八一桥至铁水桥段);小平桥沿桂溪河至南门口。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除9、10、11、12、13级以外的国有土地。
澄溪、高安、新民、周嘉、坪山、沙坪、砚台、太平等场镇的建成区和规划区。
普顺、曹回、五洞、杠家、高峰、武安等场镇的建成区和规划区。
鹤游、永安、长龙、黄沙、大石、永平、三溪、裴兴、包家、白家等场镇的建成区和规划区。
沙河、晓兴、复兴、汪家、大顺、五龙桥、跳石、福安、龙凤、界尺、望月、绿柏、界枫、箐口、九龙、曹家等场镇的建成区和规划区。
&& 说明:表中基准地价定义为50年期城市熟地价格(成熟度指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气、场地平整)容积率为主的平均价格。
& &附件2:
垫江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公示地价
&&& 一、垫江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测算方法
&& 方法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宗地价格与宗地出让金比率的乘积。
宗 地 出 让 金 比 率
出让金比率
0.25—0.28
&& 方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各楼层建筑面积与楼面价出让金标准、楼层修正系数、年限修正系数的乘积之和。此方法只适用于已建成房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经批准办理出让手续,应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楼面价出让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50年
&&& 说明:
&&& 1、表列出让金为国家出让土地时应收取的土地所有者权益部分。
&&& 2、表列出让金不包括征地安置补偿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土地开发费等成本费用。
&&& 3、表列出让金可根据宗地实际用途的效益差异及土地位置条件的优劣进行适当浮动,浮动范围不超过正负20%。
&&& 4、上述土地出让金标准适用于出让土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以及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测算。
&&& 5、高新技术产业(工业)用地,其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后,可作为政府投入,支持企业发展,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 二、垫江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收益测算方法:土地收益为土地出让金与土地收益系数之乘积
划拨土地转让土地收益系数
土地收益系数
&&& 说明: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收益标准,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经批准不宜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者需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增值收益标准,划拨土地使用权每转让一次征收一次土地收益。
&&& 2、土地出让金指法定最高年限宗地出让金总额。
市政府部门网站市发改委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土房管局
市信息产业局
市外经贸委
市人口计生委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市文化执法总队
市新闻出版局
区县政府网站万州区
垫江县本地网站垫江新闻网
垫江县人民医院
垫江信息港
中央政府及国家部委网站中央人民政府
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人口计生委
国家税务总局
&|&&|&&|&&|&
&&&&&&&&&&&&&&&&&&&&&& &&版权所有2011重庆市垫江县国土房管局主办 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桂西大道南阳路218号&&&&&&&&&&&&&&&&&&
&&&&&&&&&&&&& 建议使用分辨率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不是无法查询到地方企业-优质企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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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不是无法查询到地方企业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不是无法查询到地方企业
时间: 14:56:54
  目前是全国联网,只需要知道企业所在省份,点击进入相应省份就可以开始查询,需要输入正确的企业名称或企业注册号即可进行查询,不限查询人或查询目的,也不限查询地点。但是,仍然会有一部分地方类的企业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法查询到,那么如何解决查询问题呢?
  (1)、登陆地区类的企业信用网或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用户可以使用如下方法进行查询:
  A、打开网址: ;
  B、选择查询企业所在的省;
  C、在弹出的“特别提示”框中选择第2种查询方式,点击链接即可进入地区类的企业信用查询网站;
  D、进入之后输入关键词进行查询。
  注意事项: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给出的企业信用查询网址都是官方权威的信用查询网址,真实可信!
  (2)、可以通过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信用查询电话进行查询,查找查询电话号码可以参考地区企业信用的查询办法。
  虽然说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法查询到所有地区类的企业信用信息,但是我们通过其他办法实现查询目的。希望小编介绍的上述两种办法对于用户而言是有用的,如果通过以上方法没有查询到企业信用信息,那么这类企业很可能是未注册企业或是非法企业,进行交易时候请务必小心谨慎。
来源: 优质企商网 作者: 小布
相关关键词: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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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减刑假释案件立案、裁定网上公示、公布
作者:佚名 日期:
日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数:
“我国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由过去的那种执行机关报请、法院审批行政化的审批模式正式变成了按照案件特点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宫鸣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统一、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增强公开、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减刑、假释的质量,切实防止司法腐败。《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要点:
  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第25条确立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制度,但该条所确立的公示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公示的范围主要为罪犯服刑场所,与执行机关报请前的公示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公示作用有限;二是该条未明确公示的具体时间,实践中有的法院在立案之后,合议庭评议之前予以公示,有的法院则在作出裁定后公示;三是未规定公示的具体期限,导致各地做法不够一致。针对上述问题,《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所谓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公示期限为五日”。
  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可以包括人民陪审员
  刑法第79条和第8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但未规定合议庭如何组成。《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从而明确了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人民陪审员代表社会公众更深入地了解和参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拓宽了公众的参与渠道,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更加公开和透明。
  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全面考量罪犯执行期间表现、犯罪具体情节、再犯罪危险性等情况
  减刑、假释案件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审理内容自然也不相同。针对这一问题,《规定》第5条第一款规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第二款就如何考察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性问题进行规定,除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还应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假释案件时予以全面考量。第三款特别针对假立功问题专门规定: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进一步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听取来自监狱、罪犯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最大程度地实现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规定》第6条规定,对6类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明确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参与人员、场所和程序等事项
  《规定》第7条至第13条明确规定了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具体要求。在庭审参与人员范围上,《规定》第7条除明确要求必须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外,还规定可以根据需要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规定》第8条根据减刑、假释案件本身的特点,对开庭审理的场所进行了规定,即“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第10、11、12条设计了符合减刑、假释案件自身特点的运行步骤,不再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几个阶段,并明确了合议庭成员及各庭审参加人的提问、举证、质证等权利。此外,第13条对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提出了要求。
  针对目前减刑、假释案件书面审理时实质审查不够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针对目前减刑、假释案件书面审理时实质审查不够的问题,《规定》第14条、第15条专门对书面审理进行规定:一是规定合议庭人员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者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二是强调书面审理的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裁判文书的形式和内容
  《规定》第16条、第17条从减刑、假释案件处理形式及裁定书内容上作出进一步规范。第16条改变了以往不同意减刑、假释时可以用“决定”处置或者将案件退回的做法,规定对不予减刑、假释的,应以裁定的形式作出,以体现人民法院文书的严肃性。第17条明确了减刑、假释裁定书的具体内容,并强调“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以体现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明确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规定》第19条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互联网公布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内容。该规定进一步增加了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度,使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能够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答问:
  行政化审批模式变审判程序
  记者问: 我的问题是,该《规定》与2012年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宫鸣: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改,重新公布。也就是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主要是关于实体性内容的解释。所以我们把它称为“实体性司法解释”。这次我们发布的《规定》叫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是专门规定减刑、假释案件如何立案、如何公示、如何开庭以及如何书面审理、如何送达等具体程序性的规定,所以也被称为“程序性司法解释”。但是大家可能发现,前面我们称之为“实体性司法解释”其实也是有一些程序性规定的,因为在那个时候,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还没有完全总结出来,只是做了部分规定。这次程序性的司法解释是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做了一个系统性的比较全面的规定。它也标志着我国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由过去的那种执行机关报请、法院审批行政化的审批模式正式变成了按照案件特点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程序,这个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必将和前面讲的实体性司法解释一样,分别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共同保障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公正、合法。
  记者问:这次新的司法解释与3月14号最高法院召开的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视频会议上提出的“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有什么关系?
  宫鸣:3月14号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指导意见的全国视频会,同时在视频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就是把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程序中关键的几个节点提炼出来,提出刚性的要求。这些节点是下级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总结经验找到的几个关键环节,也是我们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抓住了这五个关键的节点,就要强调从严掌握,要体现出严抓、严管、严控、严防的要求。因为对于程序性的规定,必须认真严格执行,如果认识上产生懈怠就会带来执行中的松懈,使执行中放宽把握。有时候恰恰是因为在执行中的变通和放松,使得有违法犯罪企图的人有机可乘,因此就必须提出更高的要求,所以我们提出在这五个关键环节中要一律从严把握。“五个一律”和我们今天公布的司法解释,它的主要内容都是关于程序上的要求,“五个一律”的内容也体现在这个司法解释当中,可以说两者的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确保减刑、假释的公开公正,最终也是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质量。
  发现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从严追究责任
  记者问: 想请问现在出了“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又出了新的司法解释,下一步最高法院在具体工作中如何保障这些新的规定能够得到落实,有什么更严厉的举措?还有,如果您有特别值得推荐的案例,有没有比较典型的,给我们推荐一下。
  宫鸣: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这些措施保证“五个一律”和有关措施的执行。第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比如根据中政委的意见中关于对部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实行备案审查的要求,我们下一步要下发《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实行备案审查的通知》,就备案审查的具体程序要求予以明确。同时我们考虑到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以及“五个一律”均主要为程序性的规定,对于实体方面下一步还要根据审判实践的经验和提出的问题,对2012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就是刚才说的实体性的司法解释再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二,要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制度。我们要以三类案件为重点,最高人民法院每年要组织全国性或者区域性的检查,今年下半年将正式启动,重点检查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是否明显高于其他罪犯的相应比例,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将根据本辖区的情况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并且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发现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这类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从严追究责任,追究责任的情况还要向上一级法院报告,涉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也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我们要更加主动地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积极协助刑罚执行机关修改罪犯的计分考核制度。
  第四,建立全国性的公示公开网络平台。最高法院已经着手在人民法院网上建设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信息平台,这个平台建好以后可以实现全国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信息联网,在这个平台上不仅可以进行立案公示、开庭公告、裁判文书公开,而且可以了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工作动态,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五,我们要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机构设置,充实人员力量。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以及中政委的意见,都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减刑、假释的工作任务将更加繁重,压力会进一步增大,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必须使广大从事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法官坚定理想信念,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武装头脑,依法办案、廉洁自律,不断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和办案能力。与此同时,为了改变目前“案多人少”矛盾尤为突出的现状,人民法院将按照中政委关于“审判机关应当建立专门的审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判庭”的要求,及时完善相关机构设置,充实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高素质人员力量,以确保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第二个问题,你说的案例,可能过去媒体上已经报道过,比如说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的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些法院都开展了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特别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在互联网上进行公示的,在今年3月广东高院网上公示的一批案件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其中有一个拟减刑罪犯是原广东省统战部的副部长,他的情况公示以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关注,审理案件时法院严格把关,最后将这个案件退回了报请机关,没有做出减刑的裁定。
  对官员的减刑、假释采取更严格的标准
  记者问: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关于减、假、保案件,我想问一下今后人民法院是否更多地开庭审理。第二个问题,尤其是针对官员腐败案件,举个例子,他如果被判处了无期徒刑的话,现在有了这样一份新的规定以后,假如他再申请减、假、保之类这一系列的情况,在审查和执行的过程中跟以往相比会有哪些不同的地方呢?
  宫鸣: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更多地开庭审理的问题。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刚才新闻发言人也介绍了,对于开庭案件的范围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应该讲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更广了。在具体的开庭审理当中,减刑、假释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不一样,我们这次就针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特点设计了更适合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重点审查、核实罪犯的悔改表现,增加了检察院工作人员和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对罪犯实际表现的审查。过去由于减刑、假释案件比较多,在开庭场所的选择上,很多法院选择在监狱开庭,就造成一般的公众想去旁听有所不便,这次我们在司法解释以及“五个一律”的要求中,强调要更加主动的公开。所以在“五个一律”里有一条是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方面的代表来旁听。主动邀请实际上是要体现主动的接受监督,增强庭审公开的效果,以公开促公正。另外,针对减刑、假释案件开庭的特点,很多地方还推行了视频开庭,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罪犯押送不便以及监狱和法院距离太远带来的审理不便等问题。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就使用了高清摄像设备,组成了一个便携式的巡回数字法庭,效果还是很好的,这样也可以使我们邀请的代表不必长途奔波,在法院就可以看到对罪犯的审理情况。这些措施的执行,都会促使更多的减刑、假释案件得到开庭审理。
  第二个问题,对官员的减刑、假释等会有什么不同。这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来说。
  从实体上来讲,根据中政委意见的要求,对于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采取了更严格的标准。这里我要先解释一个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以及罪犯实际服刑时间的规定,都是按照最低要求来表述的,比如说“服刑三年以后方可减刑”,是说罪犯至少要服刑到这个年限才可以减刑,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地方把这个问题理解成到了这个期限就必须减刑,这个理解是不对的。关于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问题,在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中政委的意见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比如说对职务犯罪罪犯如果判处的是无期徒刑,他必须服刑三年以上方可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注意这里讲的是“方可减刑”,不是说他到了三年就一定减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该间隔两年以上,这是实体上有了进一步的要求。
  除此之外,新司法解释和中政委的意见都对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做了进一步的严格限制,比如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其中有一条是“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要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这个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必须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定的发明专利,而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和社会有其它重大贡献”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这个重大贡献必须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劳动成果。
  此外,我们在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的实体把握方面还要注意,对于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认定该罪犯有悔改表现,也就是说在考核时这不是加分的因素,是必须减分的因素。
  在程序规定方面,就如刚才新闻发言人所介绍的,这次我们对于减刑、假释程序,在五个节点上都要从严控制,特别是前面四个节点,强调对于减刑、假释要一律公示,对于“三类罪犯”(包括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开庭审理,对于职务犯罪罪犯的开庭审理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方面来出席旁听,减刑、假释裁定做出之后要公示。以前的公示一般是在服刑场所进行,这次我们设计的公示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公示走出了高墙之外,向社会公示。最高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平台搭建以后就要上网公示。社会公示对于严格规范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是能够产生很大的监督作用的。&
  “五个一律”工作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与普通刑事案件存在较大差异,例如由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实行一裁终结等。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些原则性规定。《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对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在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组织、审理范围、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要求等方面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亟需进一步完善。
  为了防止减刑、假释领域的司法腐败,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一些地方法院试行采取听证或开庭审理方式办理减刑、假释案件。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对减刑、假释案件应采取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后又多次重申对于部分影响重大和社会关注度高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开庭审理的要求。各地法院高度重视,一些高级法院制定了开庭审理的操作性规定,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但对于开庭审理的具体操作尚存在做法不相同、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书面审理案件的程序也不完全统一。为此,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已势在必行。
  中央政法委于2014年年初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中,对严格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规定提出了很多新的更高要求。2014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视频会议,提出了“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即“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在立案后将减刑、假释建议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凡是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凡是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法公布;凡是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责任。”“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抓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运行中的关键节点,提出了明确的执行要求,核心是坚持阳光司法,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体现了人民法院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司法领域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的坚强决心。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各地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践经验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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