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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自考行政法学(00261)试题及答案_图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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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自考行政法学(00261)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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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自考行政法学考点: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2014年自考行政法学考点: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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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是,依据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实际上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一定的区域内对所有的行政事务享有组织与管理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乡(镇)人民政府内部只设办事机构,不设职能部门,也不设派出机构。有时根据需要设派出机构,在对外活动中,只能以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不能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因此,在乡(镇)人民政府系统中,只有乡(镇)人民政府一个行政主体,除行政法律规范授权的情形外,其他任何内部机构或派出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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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此时,相对人的申请是行政行为开始的先行程序和必要条件,非经相对人的请求,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作出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颁发排污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行为。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1)公共服务性
&&&&行政行为的公共服务性是民主行政的体现和要求。在民主与法治的国家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和勤务员,是为人民服务的。人民设立政府,用税收维持政府的运作,其目的就在于获得公共服务,获得安全、自由、秩序等公共物品。
&&&(2)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根据,依法行政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
&&&(3)裁量性
&&&&行政行为虽然必须依法而行,必须有法律根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应该将行政行为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予以严密地规范,也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预先设计的具体路线、途径、方式行事,而不能有任何的自行选择、裁量,不能有任何自己的主动性参与其间。事实上恰恰相反,因此,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就应该给行政机关留一个自由裁量的余地,否则行政机关将无法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还可能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4)单方意志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不是必须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并征得相对人的同意。
&&&&(5)效力先定性
&&&&所谓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6)强制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1)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机关在订立行政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要求选择适当的合同相对人,对于某些行政合同,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和个人如没有法律规定的理由和依据,一般不能拒绝行政机关选择其为相应行政合同的当事人。
(2)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
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合同的一方,受合同的约束,同时它又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对合同的履行不仅有监督和控制的权力,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对合同的具体执行有指挥权。
(3)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政策或计划的变更,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必取得相对人的同意。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不是没有限制的。
(4)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人的制裁权。
如果相对人违反合同,行政机关具有制裁的权力。行政机关的制裁权是一种当然的权力,不论合同中有无规定,它都可以依照职权行使。
(1)首先,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而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其次,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3)再次,国家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4)最后,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一个普遍适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一些具体的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
(4)符合自然规律,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采伐森林”、“合理利用土地”等;
(5)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复议代理人。
故本案行政复议参加人有刘某、王小小、张某、A市人民医院、A市卫生局。
可以向A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甲省卫生局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的被告为乙市公安局。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经复议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B区公安局所在法院、乙市公安局所在法院。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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