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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11年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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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度全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教材有关工作通知
  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获悉,全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的教材发行工作改由省房地产业协会负责(联系电话:、2641235)。
  安徽省人事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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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 12:5
上海地区考房地产经纪人证必须先考协理证吗?因为我看到报考条件里有需要房地产从业年限的证明
5月23日 9:16
我是08年毕业的专科文凭,报考条件规定专科工作要满6年才能报考请问如何规避这个问题请高手支...
5月17日 18:58
我想考房产经济人协理不知道怎么报名请指点
5月16日 13:22
房产经纪人协理证和房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一样吗 有什么区别我是天津的,天津的协理证怎么报名
5月14日 17:57
今年江苏报名什么时候啊?有木有链接啊?
5月13日 14:49
房地产经纪人得4本书到哪里买啊,我以前考过协理不知道4本书,是否可以统一用。
5月13日 9:41
龙岩有没有考点呢
本卷共有10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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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网
姓名:______________
准考证号:________________
2011年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模拟试卷
房地产经纪基础
总分 100分
时间 150分钟
本试卷包括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综合分析题,共计100道题,在机读答题卡上作答。
请在机读答题卡、试卷上严格按照要求填写自己的姓名,涂写准考证号。
请仔细阅读下面的注意事项:
1、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时,方可开始答题。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机读答题卡留在桌上,等待监考人员的指示。
3、所有题目均应在机读答题卡上作答,将相应的字母涂黑。
4、特别提醒你注意:涂写答案时一定要认准题号!严禁折叠机读答题卡!
一、判断题(共40题,每小题0.5分。判断下列各题观点的正误,正确的在答题卡上将字母[a]涂黑,错误的将字母[b]涂黑。)
1.房地产经纪是一种专业服务行为。
2.房地产经纪人在经纪业务中可以利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赚取差价。
3.经纪人可以在签订经纪合同时预收部分佣金。
4.房地产拍卖是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
5.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是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
6.房地产经纪人员可以个人名义从事经纪活动。
7. 在促成一宗房产买卖交易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成交,经纪人员不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8.房地产经纪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9.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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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大纲(DOC 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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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介绍: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编制了《年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通过。
来自资料搜索网(www.) 海量资料下载
本考试大纲以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为指导,根据全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发展方向,以提高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为宗旨,从对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基本要求出发,主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应考人员应具备的知识结构、和能力。
本考试大纲分为“房地产基础知识”、“房地产经纪基础”两个部分。其中,“房地产基础知识”主要考核应考人员对基本法律、土地基本制度、住房基本制度、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登记、物业管理、建筑与建筑材料、城市规划和金融等方面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房地产经纪基础”主要考核应考人员对房地产经纪的基本概念、新建房和存量房经纪、经纪合同、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理论与操作技能的掌握程度。
本考试大纲规定了考试的性质和标准,是2011年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命题的依据,也是应考人员复习和考前的指南。考试内容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其中,要求“掌握”的部分是重点内容,要求“熟悉”的部分是重要内容,要求“了解”的部分是相关内容。这些内容体现了作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必备的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
本大纲另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见附件),作为应考人员的复习参考资料。
二一一年一月
房地产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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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人格和身份所产生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格关系(如姓名、名称、名誉等)和身份关系(如收养、监护等)
2.民法的调整对象
从民法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们要注意到从两个层次上来理解民法所调整的这种社会关系。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当事人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像我们上面案件中提到的某甲和某乙的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它区别于其他某些法律部门如行政法、刑法等的重要标志。
(2)民法调整的范围包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经济关系,它分为财产的所有关系和流通关系。财产的所有关系是一种静态的财产关系,在民法中反映的就是占有权、使用权、知识产权、所有权等制度。财产的流通关系是一种动态的财产关系,它在民法中的反映就是债权、合同制度、继承权等。可见,财产关系的范围很广,民法不可能调整全部的财产关系,它只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即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做人的资格产生的,身份关系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在民法上分别表现为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以及亲属、监护等权利。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熟悉)
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
这是最主要最核心的原则,是商品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体现。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都具有平等的法律资格。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财产多少,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平等的,发生诉讼纠纷时,在法庭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因当事人的职业、身份、年龄、种族的不同或组织(法人)与个人(公民)的不同而丧失其合法权益。平等要求无命令、无强制、无特权。任何民事主体均具有独立的人格。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平等原则的具体化。有了平等,才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自愿就是民事活动要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准。真实意思就是当事人的内在意志和外在表现相吻合。公平就是公正、平允、合乎情理,不能随意抬价压价、损害对方的利益,不能乘人之危,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等价有偿就是互相实现经济利益,不能无偿占用、调拨、征用另一方的财产。等价是指权利和义务的等价,而不是指价值、的等价。诚实信用包含两层意思:第一,自觉履行民事义务; 第二,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3.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具体规定了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例如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公民和法人通过享有并行使这些民事权利,就能够取得一定的权益,实现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目的。我国民法之所以仍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确立,在于强调民事活动和民事权利的法律效力,强调民事法律规范的广泛制约性。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的,否则将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4.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
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的民事义务受法律保护。但是,行为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民法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2)民事活动应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各种社会公约。(3)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全体人民的利益。任何当事人不得为谋求局部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民事活动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都不允许破坏正常经济秩序,都不得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损害利益。
三、民事主体(熟悉)
(一)自然人
自然人也称公民。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是公民。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可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参加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这种权利能力,法律不分年龄、种族、性别、民族、信仰、程序、财产状况等,平等地享有。例如,任何人都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特殊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参加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在中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得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消灭。但是,对于某些特定权益.自然人死亡后,法律可能仍然会给予保护,如法律在一定期限内保护死者的肖像、名誉、著作权等。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独立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法律根据自然人不同的认知能力,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3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中国,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但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自然人。在中国,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具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资格的自然人。在中国,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
监护是指依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依法进行保护和监督的人为监护人,被保护和监督的人为被监护人。监护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职责(即包含权利,又有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监护主要有: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自愿监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双方均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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