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心理学在哪考、心理学、普通话等级、综合能力测...

教育学+心理学+普通话+教学能力测试=教师资格证
&一、教师资格证报名条件:
一):非师范类及师范类毕业,有志于从事教师行业的人员并具有相应学历均可报名
A:中专师范学历可以报考幼儿园
B:大专学历可以报考初中、小学、幼儿园
C:本科学历可以报考中专、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
D:在校生(大二、大三、应届毕业生)凭学生证或相关证明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E.普通话要求:申报语文学科需达到二级甲等或以上;申报其他学科需二级乙等或以上
二)、考证流程:(非师范类)
1.教育学、心理学,参加国家统一的4月份或10月份考试(1月份和7月份也可以考试),成绩全国有效。
2.通过了教育学、心理学、普通话考试即可申请认证,到你自己户口所在地教育局(一般是4月中旬领取申请表或网上申报,4月底交申请表和认证材料,材料包括: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普通话证、体验合格证、学历证明、身份户籍证明,按要求打印的申请认定表)
3.申请被教委审核通过后可以参加教委安排的试讲
4.试讲通过后领取教师资格证
二、教育学、心理学相关考试安排与报考资料:
参加国家统一的4月份或10月份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1月份和7月份也可以考试)。成绩全国有效。
彩色小一寸照片2张
【报考所需资料】:
教育学,心理学:大一寸蓝底相片二张,身份证、学生证/毕业证复印件各一份。
普通话: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大一寸蓝底相片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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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教育学、心理学、普通话)测试题及答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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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考生请关注易考吧湖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考试通知频道。1). 在教学程序中.教师安排的程序性事项就是(
)。A.教学程序B.教学过程C.教学事项D.教学方法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此题考查教学事项定义。2). 艾里克森认为青少年期的主要发展任务是(
)。A.获得自主感,克服羞耻感B.获得亲密感,避免孤独感C.获得勤奋感,克服自卑感D.形成角色同一性,防止角色混乱正确答案:D3). 对教育学与教育经验汇编看法错误的一项是(
)。A.教育经验汇编多为教育实践经验的汇集,它同时也揭示了教育规律B.教育学应该重视教育经验,将教育经验提高到理论高度C.教育学不能等同于教育经验的介绍,同时也不能仅仅满足于教育经验的介绍D.从教育经验中总结教育规律,可以丰富和发展教育学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教育学应重视教育经验,将教育的经验提高到理论高度,从教育经验中总结教育规律,以丰富和发展教育学,所以BD是正确的。如果把教育学变成教育经验汇编,仅仅满足于教育经验的介绍,那就会否定教育学是一门科学,这是错误的,所以C是正确的。教育经验汇编多为教育实践经验的汇集,它们还只是表面的、局部的、个别的具体经验,尚未揭示出教育规律,因此,A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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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亮:北京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科学院硕士研究生,数学相关专业,扎实的数理方法基础。长期从事数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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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之前必须得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考试吗-有问必答
提问者:应届毕业生网友,提问时间:问: 我想考《教师资格证》,我是非师范院校,本科。
回答者:匿名 回答时间:答:您好。我是天津师范教育管理专业06级本科生,现在有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以下为转载内容,如有任何不明白的,或有什么相关疑问,欢迎发信息给我。*^-^*~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人的思想品德表现和鉴定意见,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填写;没有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和填写,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 3、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思想品德表现和鉴定意见,由其毕业学校负责审查和填写。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各格学历条件。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具备相当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特殊技艺者,通过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其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后,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体检项目,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市语委办组织实施,测试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经由省语委办验印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已经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有效内不再重新测试。 3、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的能力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由相应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 (2)各级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免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对在学期间教育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类毕业生,应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 (四)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求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须合格取得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 另外,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 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第四章 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以上,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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