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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现状思考论文
个人所得税现状思考论文
学习啦【税收理论】 编辑:谢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而列举法渐渐不能适应这一趋势,出现一些应该征税的收入却没有列举的现象。今天学习啦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个人所得税现状思考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个人所得税现状思考
  目前,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经济运行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及收入分配结构不相适应,在征收模式、起征点、征管方式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改进。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评价
  我国现行的课税模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分项按不同税率计征。这一课税模式存在一系列问题:
  1、不利于保障税收公平。
  第一,现行课税模式不能综合衡量纳税人总的纳税能力,对全部收入实行量能征税。例如,甲有多项收入但较平均且都没有达到起征点,就不需要纳税,而乙只有一项超过起征点的收入,虽然总收入远低于甲,但必须纳税。第二,同是勤劳所得的工薪所得和劳务所得适用税率差异较大,工薪所得按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劳务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这是一种不公平的规定,同时不利于税收征管。
  2、容易产生税收规避行为。
  在现行的分项课征制下,纳税人可将同一项目的所得分解为多次取得,化整为零,进行税收规避。例如,现行税法规定对劳务收入按次计算,按次扣除费用,纳税人就可以将一次性劳务收入改为多次领取,从而使扣除费用增加,减少应纳税额,甚至可以每次的收入都低于费用扣除标准,以达到不纳税的目的。
  3、不能涵盖各种收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而列举法渐渐不能适应这一趋势,出现一些应该征税的收入却没有列举的现象。例如,附加福利所得和证券交易所得尚未纳入征税范围,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个人隐性收入多,税务机关很难获得关于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因而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上存在相当大的困难。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呈现多元化、多层次性,分配秩序不规范,居民收入货币化、账面化程度比较低。个人收入分配不仅资金来源、列支渠道和支付形式多种多样,而且在分配名义上,除了基本工资以外,还有各种各样的实物分配,以及各种名目的奖金和代币券等。目前除了工资薪金和利息、股息、红利,公民的其它收入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税务机关无从查清个人的实际收入。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外部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常常会受阻。再者,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使得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税务机关征管手段落后,很难掌握纳税人同一应税项目的不同收入来源,无法体现税收的调节功能。
  4、降低了经济效率。
  现行分项课征制度对不同项目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当赖以取得收入的不同资源要素能够相互转化时,就可能干扰纳税人的经济决策,对纳税人的行为和资源配置产生扭曲效应。例如,对劳务报酬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并且收入畸高的还要加成征收,相比之下,对工资报酬征税较轻。这就有可能促使劳动者放弃自由职业中的劳务报酬所得,而选择雇佣就职。
  5、调节收入的力度不强。
  现行制度下,相当一部分所得实行比例税率,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弹性较小,不能很好的发挥调节收入、稳定经济的功能。目前我国采用的分类计征模式,对纳税人的不同所得项目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征税,虽然能够简化税额的计算手续,便于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源泉扣缴,但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使那些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税所得总额较大,但分属若干税目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轻,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单一,应税所得总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重。目前全国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70%以上。可见,收入来源固定的工薪阶层,成为了纳税大户。此外,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统计数字表明,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来之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呈上升趋势,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呈下降趋势。由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都实行了源泉扣缴的办法,税收流失相对较小,在同等的税收环境中,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的偷逃税现象较严重。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800元的起征点,已与目前现状不相符合。在国内的税制改革进程中,起征点的问题始终滞后。缺乏科学依据,与生活指数和消费物价指数脱钩始于1981年的起征点,已使用了23年,目前除了北京、上海执行1200元标准,深圳执行1600元标准,广东执行1260元的起征点标准外,全国大多数地区仍在执行800元标准。1992年月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就业者占就业者总人数的比例为99%,仅有1%的工薪阶级的收入超过免征额。然而到了2002年,月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就业者占就业者总人数的比例为47.2%。而且这些年间,物价水平大大提高,百姓的生活成本增加,况且相继实行了医疗、住房、教育等改革,这些改革使得老百姓支出加大,因此,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在对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课税。
  二、对个人所得税改进建议
  1、采用符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的混合型结构模式。
  混合型结构模式既坚持量能负担的原则,又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将工薪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较强连续性、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中,采用预扣代缴的征收方式。而对于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然按照比例税率进行分项征收。
  2、通过科学测算,健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
  800元的免征额已经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建议将个税抵扣额的确定权下放到各地政府,让各地自行制定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度,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符合各地具体经济发展状况。各地区给予一定的幅度差别,与当地的物价指数、消费指数挂钩。此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该以家庭为单位,从家庭成员的总收入状况考虑征税,家庭负担比较重的就应该少缴税。税前扣除额应该特别考虑家庭教育费用支出,有子女上大学的家庭可将大学教育费用税前扣除,鼓励下一代接受高等教育。
  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税实行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环境分析,该超额累进税率存在以下问题:
  (1)过高的边际税率。一部分高收入者心理上难以接受,高收入者收入来源的复杂性使其为了降低边际税率的档次而想方设法隐瞒各项所得,从而高收入者大量偷逃税款,而大多数工薪阶层收入较低,过高的边际税率行同虚设;(2)由于税率级数过多,税收计算复杂,操作难度大,影响了税收的征收效率;(3)现行的征管条件下,真正依法纳税的是处于中下收入的工薪阶层,这又从某种意义上加剧了纵向不公平。
  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应以五级为宜,可以考虑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对企事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合并,税率的级差也应相应调整,每级应为7%,最高边际税率为35%。在征收方法上也与之合并,采取按年计征,按月预交,年终汇算清交,多退少补的办法。此方法的优点是将大大提高征税效率。
  3、实现隐形收入显形化是个人所得税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
  首先,要努力改进税收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完全电子化,进一步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通过银行和税务机关联网工程的建立,逐步缩小现金交易的范围,使所有的收支状况尽可能地置于税银联网的监控下。现金交易减少了,政府便可以通过账户对纳税人的税源实行有效控制。其次,采用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时必须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对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和申报缴纳税款以及不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的,要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惩处办法。此外,增强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健全个人信用制度,是这种征管方式发挥作用的关键。今年,北京已开始为个人建立纳税账户,要求提供纳税人的身份证,为今后综合征收创造条件。然而距离建立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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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问题及其完善方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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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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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财经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关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探析Reflection on Improving Individual Income Tax System in China 专 业: 胜弦堂 班 级: 星Q丝级 作 者: 薤壅楚 指导教师: 麴煎耋夔援 二oo五年五月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收入不断提高,以及收入分配差距的日益扩大,作为国家主体税种之一的个人所得税收制度己不能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迫切需要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从分析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功能不足和设计缺陷出发,在明确未来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对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要素进行重新设计。&&&&通过建立并立型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扩大征收范围、完善征收管理等方法,加强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职能。&&&&通过提高费用扣除标准、调整边际税率和税率结构等手段,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增加对高收入者的征税力度,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力图通过合理的税制设计,达到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双重目标。&&&&并运用理论分析和数据对比的方法,阐述本文设计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合理性。&&&& 此外,文章同时也指出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存在的局限性。&&&&因而解决我国贫富差距扩大的任务不能只依靠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必须运用税收、法律、财政等多种手段共同努力,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 功能定位 改革与完善 Abstract Along with high-speed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in the present stage in our countryand the resident income continuously increasing,as well as the gap of social distributionwidening increasingly’Individual Income Tax System as one of the national main category oftaxes carl’t have already suited nowadays society development demand.In virtue of variousfactors,there is still a long way to go in fully developing the due function of Individual IncomeTax,which indicates that it is urgent to amend and perfect China’s current Individual Income TaxSystem. hl the first place.the thesis analyzes the insufficiency of current Individual Income TaxSystem in Tax Function and Taxation Design.And then,based on the definitude of the functionlocation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the author redesign for the taxation essential factor ofIndividual Income Tax.The revenue function of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carl be enhanced,through of building the“paratactic Classify―Integration”Mode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enlarging the levy scope and improving levy management.As the same time,the distributionfunction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can be developed effectively,through of raising the standardof the exemption,adjusting the marginal tax rates and the tax rate structure,etc.By reasonableTaxation Design,The author try hard to obtain the“double win”target of perfecting theIndividual Income Tax System and building“harmonious society”.Eventually,the authorexpatiate the rationality of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System in design,using the method oftheory analysis and data contrast. Furthermore,the thesis point out the localization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System in adjiusting distribution gap.As the result,we can’t merely depend on perfecting Individual IncomeTax System to resolve the increasing income distribution gap.If want to obtain perfect effect,we must exert the multiplicate means including tax,law and finance,etc. Key words:IndividuaI Income Tax System; Reform&Improvement: orientation of individual lnoom6 Tax’s Functi013 II 引言 个人所得税制度自1799年由英国首创,历经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现代政府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并成为大多数国家的主体税种之一。&&&&目前,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开征了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税收制度成熟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税制建设、税收征管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分配、组织收入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偷漏现象相当普遍,近年的征收率不到50%,迫切需要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早在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已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列入了法律审议计划。&&&&与此同时,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基尼系数已超过0.4这一国际公认的警戒线,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逐渐拉大,分配不公问题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利用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个人收入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的呼声日益高涨。&&&&因此,从税法理论和税收实务角度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进行探讨,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力图在分析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现状、明确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基础上,提出本人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意见,并与现行个人所得税做出比较。&&&& 1H 第1章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论及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的历史,应追溯至20世纪初。&&&&中华民国成立后于1936年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征了个人所得税。&&&&1943年,公布了《所得税法》,包括了个人所锝税的内容。&&&&但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到1980年之前这段时间,由于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简单,收入来源单一,收入水平较低,个人收入差距不大,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1950年1月27日,《全国税政实旌要则》颁布施行,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有工商业税中对所得额课税, i存款利息所得税(同年10月改为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和薪给报酬所得税(未开征)。&&&&可以说,在1959年以前,我国对个人所得课税主要体现在工商业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两方面,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即而消失。&&&&因而,我们在回顾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历史时,通常把1980年9月lO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开端。&&&&从1980年开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1)产生和建立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方针的贯彻落实,为了维护我国税收权益,遵循国际惯例,需相应制定对个人所得征税的法律法规。&&&&为此,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同时公布实施。&&&&这是我国税种中为数不多的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税收法律制度之一。&&&&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细则。&&&&这套法律、法规制度的出台力求体现适当调节个人收入、贯彻公平税负、实施合理负担的原则,并采取了分项征收制,具有税率低、扣除额宽、征税面小、计算简便等特点。&&&&当时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是对我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征收,同时也对国内公民征收。&&&&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中国税法建设的一个重大发展,对于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合理地实施我国的税收管辖权,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处理国家间的税收权益和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2)充实和调整阶段。&&&&由于我国公民个人收入状况发生改变,国家为了增强调节社会各阶层成员收入水平差距,国务院根据我国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基础上,于1986年先后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对以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其他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对中国公民个人耿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动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收入,投稿、翻译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和其他收入8种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而个人所得税改为只对外籍人员征收。&&&&这样,形成了我国个人所得课税三个税收法律、法规并存的格局。&&&&通过这次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充实和调整,对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增加财政收入等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规范和统一阶段。&&&&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解决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些矛盾和问题,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必要对三个个人所得课税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合并,建立一部规范的、统一的既适应于中、外籍纳税人,也适应于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人员的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原来按照纳税人的类型分别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它力求体现建立统一的、适应面广的、既科学又便于操作的个人所得税法。&&&& (4)改革和完善阶段。&&&&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以解决低收入者的生活保障和增加扶贫资金,引导居民消费和调节个人收入,1999年8月30日再次经过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宣布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居民储蓄利息开征利息所得税。&&&&2002年对个人所得税收入划分进行了改革,把个人所得税从地方税划归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归中央政府外,其余部分,2002年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96,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另定。&&&&中央分享比例不断提高的趋势,为个人所得税完全成为中央税做好准备。&&&&以此为序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开始进入改革和完善阶段。&&&& 回顾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建立、充实和调整、规范和统一以及正进入的改革和完善阶段的历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在不同时期对于调节个人收入差别,抑制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等多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2章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4年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朝着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的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从1994-2004年的11年问,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快速增长:1994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72.9亿元:1995年突破100亿元,达到131.5亿元;2002年突破1000亿元,达到1211.1亿元;2004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1737.1亿元;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个人收入的多元化,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上:首先,从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层面上看,无论是财政收入功能还是社会分配功能,在运行效果上都不能让人满意;其次,从税制设计层面上看,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税制要素的诸多方面都存在和现有经济形势、社会状况不相适应的状况。&&&&另外,征收管理不力进一步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 2.1现行个人所得税功能较弱2.1.1收入功能不足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国税收的比重不断上升,个人所得税每年都以40%以上的速度大幅度增长,1994年个人所得税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43%,而2004年这一比重上升为6.75%。&&&&(见图表2.1)虽然从历史发展的纵向比较中我们看到个人所得税正在迅速崛起。&&&&但是,从与世界各国的横向比较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较小,远远低于发达国家30%左右的水平,也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如印尼2001年为16.996,菲律宾2001年为18.5%,匈牙利2000年为16.3%。&&&&作为“双主体”之一的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收入比重不高,导致了我国的“双主体”税制实际上是“跛足”税制。&&&& 收入功能不足不仅不能满足财政收入的需要,同时也使调节功能难以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定位是收入职能(取得财政收入职能)和调节职能(调节社会分配职能),两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密切联系。&&&&按照税收理论,某一税种对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是以税收财政收入职能的实现程度为基础的。&&&&经济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主体税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不仅承担了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职能,同时又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 表2.1 1994―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及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 (亿元) 个人所得税 年份 税收收入合计 所得税比重合计(%) 税额 比重(%) 1994 5070.8 14.6 72.7 1.43 1995 5973.7 15.6 131.5 2 20 1996 7050.5 15.7 193.2 2.74 1997 8225.5 16.1 259.9 3,16 1998 9093.0 14.7 338.6 3.72 1999 10315.0 15.3 414.3 4.02 2000 12665.8 19.3 660.4 5.21 2001 15165.5 23.9 996.0 6.57 2002 16996.6 22.4 1211.1 7.13 2003 20466.1 21.8 1417.3 6.92 2004 25718.0 22.6 1737.1 6.75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手段,发挥了财政收入和社会分配并重的双重职能。&&&&而就我国现行税制体系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仅占税收收入的6%-7%,规模如此之小的税收收入规模决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上的作用十分有限,调节社会收入功能难以发挥,难以达到人们对其所寄予的期望,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个人收入分配调控方面处予“盛名之下,其实难负”的尴尬局愿。&&&& 当然,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所得税不可能成为我国的主体税种,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也无法和发达国家的水平相比。&&&&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落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低,贫困人口比重较大,大多数家庭或人口所获得的收入只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实际消费性开支一般均占居民全部收入的75%-80%。&&&&在这种状况下,个人所得税不可能成为对大多数个人和普遍家庭征收的税种,不可能在税收的收入职能中占主要地位。&&&&但是,不能否认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税收征管的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必然越来越多,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会进一步提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个人收入逐步货币化,收入的内涵不断扩大,以及收入分配差距的加剧都为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奠定了税基条件。&&&&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职能必然逐步上升。&&&&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功能不足不仅与国民 4经济发展水平有关,1994年税制改革把个人所得税定位于侧重“调节功能”以及征管不力也是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占全国税收收入比重较低的重要原因。&&&&2.1.2分配功能紊乱 除了由于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较小,使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难以有效发挥之外,由于税制设计、征管水平、纳税意识等多方面原因,使得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实施中未能实现应有的调节职能,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对收入分配不公起了逆向调节作用。&&&&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社会财富的增加和国民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整,国民整体生活福利水平大幅度提升。&&&&但是,由于发展不平衡和某些政策出现偏差,逐渐产生了收入差距问题,且收入差距呈现进一步拉大的趋势。&&&&按国际惯例,一国个人收入差距是否过大,可以用居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做出初步判断。&&&&基尼系数0.4--0.6之间为差距偏大,0.6以上为高度不平均。&&&&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个人收入差距的警戒线。&&&&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测算,1996年一2000年,全国居民基尼系数分别为0.375,0.376,0.386,0.397,0.458。&&&&2004年我国综合基尼系数为0.45。&&&&已超过0.4的警戒线,进入了分配不公平区间。&&&&我国社会分配不公主要体现为: (1)居民之间个人收入水平差距过大。&&&&占全部家庭总数1%,年收入在100000元以上的富有型家庭与占全部家庭总数3.8%,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贫困型家庭相比,其年收入相差达到20倍。&&&&(2)地区之间收入差距过大,并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200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与最低的山西省的比例是2.48:1,1991年两者之比为1.76:1。&&&&10年间收入差距扩大了0.72倍。&&&&(3)城乡之间收入差距过大。&&&&199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85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10.3元,两者相差1.65倍。&&&&(4)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2000年收入最高的行业为科学技术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年均收入为13620元,最低的行业为农林牧渔业,年均收入为5184元,最高行业为最低行业的2.63倍。&&&& 收入分配不均以及由此引发的相关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必须面对的藿大社会问题之一,能否解决好这一问题成为构建中国和谐社会的关键。&&&&然而正当人们把解抉问题的焦点集中在税收手段特别是个人所得税上时,相关统计表明,被誉为“良税”的个人所得税不但没能调节已经形成的分配差距,在某种意义上却起到了逆调节的作用。&&&&有资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来源于工薪阶层。&&&&2000年,来自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占42%,其次是对存款利息征税,占28%,两项合计共占70%,来自个体经营、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较小。&&&&另有资料表明,2001年,尽管人数不足20%的富人占有80%的金融资产或储蓄,但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足总量的10%。&&&&导致这种状况出现可能有经济体制、法制建设、税制结构等多方面原因。&&&&就个人所得税本身来说,除了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与税收运行环境不符使得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较弱,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以外(在第3章阐述);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设计的缺陷也制约了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2.2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弊端分析2.2.1税制模式存在弊端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采用分类所得税模式,即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收入要区分不同的应税所得项目,实行分项扣除费用,分项确定适用税率,分项征收。&&&&对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绎营所得按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特征是并不将个人的总所得合并课税。&&&&这种税制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广泛采用源泉法,控制税源,防止税款逃漏,课征简便。&&&&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其内在的弊端也开始突现出来: (1)分类所得税模式是按税法列举的各项收入课征,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收入来源愈来愈广泛,税法对多项应税收入不可能一一列举。&&&& (2)缺乏公平性,不能充分体现“收入多者多纳税”的原则。&&&&分项所得税模式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对不同来源的所得必须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相同收入的纳税人会由于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或来源于相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不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优惠政策,甚至同类型收入由于次数不同而使这些因素改变,所承担的税负也不同。&&&&分类所得税模式不但不能全面、完整的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反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所得来源少的、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结果,形成税负不公,不符合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初衷。&&&& (3)容易产生避税现象,造成税收流失。&&&&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方法,容易造成纳税人通过分解收入、转移类型等手段达到多扣除、减少应税所得、降低税率或获得减免的目的。&&&&例如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如果将这些收入分散开来,化整为零,就能少缴税甚至不缴税。&&&&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也可以通过改变发放次数和发放数额,在工资总额不变的条件下,达到减轻税收负担,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原本设计费用扣除额是为了补偿成本和保证纳税人的基本生活支 6出,而分类计征使得所得来源分散的高收入者利用各种费用扣除规定,达到避税的目的。&&&& (4)征管效率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课税税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租赁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等11个项目。&&&&其项目列举复杂,并且各项所得之间的界限难以划清。&&&&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中可能包含有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办诊所及从事医疗咨询所得,而劳务报酬中也包括个人从事医疗咨询活动所得,如何具体划分不甚明确,实际操作也不好把握。&&&&在应纳税所得的确定上涉及按月、按次或按年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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