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教育教学协作网高协是指全国教育教学协作网高科技协作组织吗?

民政部就取缔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答记者问:坚持错误!
导读:日,民政部负责人就取缔全国高技术协作组织事宜,发表所谓的答记者问,为其非法越权的行为辩护,并且再次将其臆造的一大堆污蔑加谎言的脏水泼向高协。然而,除了一大堆大帽子外,对于全国人民,乃至国外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强烈要求民政部回答的问题,却一句也不提,大玩顾左右而言他的苍白把戏,拙劣地继续坚持错误,实在有失一个大国部委的风范!
中外人士共同关心问题之一是:全国高协是谁成立的?盖了九个(后来增加到15个)部委办局的公章、签了九个部委办局领导名字的文件,是真的还是假的?对此,民政部负责人概不回答,
日,民政部负责人就取缔全国高技术协作组织事宜,发表所谓的答记者问,为其非法越权的行为辩护,并且再次将其臆造的一大堆污蔑加谎言的脏水泼向高协。然而,除了一大堆大帽子外,对于全国人民,乃至国外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强烈要求民政部回答的问题,却一句也不提,大玩顾左右而言他的苍白把戏,拙劣地继续坚持错误,实在有失一个大国部委的风范!中外人士共同关心问题之一是:全国高协是谁成立的?盖了九个(后来增加到15个)部委办局的公章、签了九个部委办局领导名字的文件,是真的还是假的?对此,民政部负责人概不回答,而是说:有关部委否认与高协有关系。而问题的关键是,十五年前有关部委办局确实参与筹建了该组织,直到2010年10月科技部的43号文件,还在承认国家科委牵头成立高协、科技部有关部门代管的事实。请问,现在用一句“没有关系”,就可以抹杀历史和事实,就可以否认高协的合法性了吗?民政部为什么不敢面对事实?隐瞒真相的目的何在?中外人士共同关心问题之二是:全国高协既然是中央部委为了促进科技产业化而成立的内部联合机构,而不是公民自然人结社性质的社团组织,民政部有何权力,依据社团登记条例去取缔全国高协?全国高协及其下属机构,从来就没有承认和宣称自己是社团组织,而是一直以政府成立的联合办事机构名义开展工作。民政部在公告中声称高协“以社团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又在其发布的新闻中指责高协冒充国家机关,试问,全国高协何时何地宣称自己是社团组织了?它既然是以关部委的文件为依据,何来的冒充国家机关?全国高协到底是冒充了社团组织,还是冒充了国家机关?民政部能不能给个统一的,而不是自相矛盾的说法?民政部的负责人,如果你们有高协以社团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的证据,请亮出来;如果你们宣称高协冒充了国家机关,那是公安机关的事情,就用不着你们越俎代庖了!中外人士共同关心问题之三是:全国高协存在了十五年,高协系统近千家企业,从国务院有关领导、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的负责人、科技部部长以及一大批中央部委办领导,到有关著名科学家,都为其筹备、工作做出过这样那样的指示、指导意见,参加过其筹备和工作会议并做出过肯定性的讲话,中央新闻媒体也每年都有大量报道。请问民政部是2009年才发现的吗?民政部从发现到取缔这样一个就在北京的、有着明确的办公地址、网站,一直轰轰烈烈地开展活动的机构,需要两年的时间吗?民政部如何解释那些领导人参加筹备和工作会议的活动?他们是被骗参加筹备、参加有多个部委办负责人参加的多次筹备和工作会议的吗?中外人士共同关心问题之四是:到底高协组织是诈骗组织,还是高协中有些人有诈骗行为?如果因为有些人有不法行为,就取缔高协组织、宣布其为非法组织,恐怕中国没有一个党政组织、机关可以合法地存在了!这样的简单逻辑,希望民政部负责人能够搞清楚,不要利令智昏,认为权力就代表了真理、逻辑,不要认为全国人民被你手中的权力大棒一吓,就连起码的逻辑思考的能力都没有了!中外人士共同关心问题之五是:所谓的取缔,造成了什么严重后果?按照民政部的说法,“效果很好”,有两三个高协的下属机构主动交了公章,表示停止活动了。这样的回答,可谓制造了顾左右而言他的典范!高协系统中,的确存在个别人和单位搞评比、卖牌子,甚至是诈骗行为。但是,绝大多数组织机构和企业,是踏踏实实搞高新技术的研发、推广、项目建设的。但他们的工作突然被你们扣上了“骗子”的大帽子,有多少科研成果被泼上了污水,有多少投资建设项目也受到牵连、被迫停止、下马,这叫效果很好吗?你们乱用职权,拿社团登记条例处罚非社团单位,让全世界看到了中国作为世界大国,她的中央的一个部却如此执法,中国依法治国的形象被你们败坏到了何种程度?这也叫效果很好?高协事件,能否严格依法处理,已经成为中外关注的焦点。在此事件上,民政部是继续强词夺理,还是勇于承认事实,纠正错误,已经成为中国到底是不是依法治国的试金石!请不要继续自作聪明、坚持错误,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世界也不会被权力永远蒙蔽!(转自:Google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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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精彩内容  民政部关于取缔“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的公告  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 12:08         公告第211号      经查,“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英文简称CHC)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属于非法民间组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决定对“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及其非法设立的相关机构予以取缔。         特此公告。                           民政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依法取缔的“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及其设立的相关机构名单      一、“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英文简称CHC)         二、“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设立的主要二级机构         1. CHC全国高科技产业创新工作委员会 (简称“CHC创新委”)         2. CHC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简称“CHC高健委”)         3. CHC全国高科技高校素质教育教材研究编审委员会(简称“CHC教编委”)         4. CHC全国高科技质量监督促进工作委员会(简称“CHC科监委”)         5. CHC全国高科技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简称“CHC教培委”)         6. CHC全国高科技知识产权工作委员会(简称“CHC知权委”)         7.CHC全国高科技食品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食产委”)         8.CHC全国高科技管理工作委员会(简称“CHC科管委”)         9.CHC全国高科技农业循环产业发展中心(简称“CHC农发中心”)         10. CHC全国高科技产业品牌推进委员会(简称“CHC品牌委”)         11.CHC深圳专家委员会         12.CHC战略研究室         13.CHC深圳市国科苑高技术产业化研究所(简称“CHC国科苑”)         14. CHC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委员会(简称“CHC建产委”)         15. CHC全国新农村建设实施委员会(简称“CHC农建委”)         16. CHC全国高科技节能减排中心(简称“CHC节能减排中心”)         17. CHC全国高科技动漫游戏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动漫委”)         18. CHC全国高科技市县产业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简称“CHC市县中心”)         19. CHC全国高科技产业化标准计量委员会(简称“CHC高标委”)         20. CHC全国高科技产业化公关协作委员会(简称“CHC公关委”)         21. CHC全国产业经济国情调查办公室(简称“CHC国情办”)         22. CHC全国助老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助老委”)         23. CHC全国高科技推广工作委员会(简称“CHC推广委”)         24. CHC全国高科技投融资委员会(简称“CHC投融委”)         25. CHC全国高科技人才工作委员会(简称“CHC人才委”)         26. CHC全国高科技企业发展委员会(简称“CHC高企委”)         27. CHC全国高科技产业化海峡西岸协作委员会(简称“CHC海西委”)         28. CHC全国高科技乡村产业国际发展委员会(简称“CHC乡产国际委”)         29. CHC全国高科技三农发展促进委员会(简称“CHC三农委”)         30. CHC全国高科技校车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校车委”)         31. CHC全国市场准入研究中心(简称“CHC市场准入中心”)         32. CHC全国中药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中药委”)         33. CHC全国高科技休闲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休闲委”)         34. CHC全国汽车服务高科技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汽服委”)         35. CHC全国高科技量子产业发展中心(简称“CHC量子中心”)         36. CHC全国信息产业化发展委员会(简称“CHC信产委”)         37.CHC全国金银珠宝工艺品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宝产委”)         38.CHC全国高科技日化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日化委”)         39.CHC全国城乡一体化协作委员会(简称“CHC城乡委”)         40.CHC全国生态产业国际发展委员会(简称“CHC生态国际委”)         41.CHC基因研究院         42.CHC全国矿业技术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矿产委”)         43.CHC全国新能源产业化国际合作委员会(简称“CHC新能委”)         三、上述非法组织设立的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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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为“全国高科技健产委芳香保健专业委员会”是高健委的下属机构,曾经有网友多次发帖发表骗子的事实,结果都被天涯编辑048给删掉了。现在希望能给大家都公布出来。这么个大骗子忽悠了全国人民10多年,才被公布。时间这么漫长,多少人受害啊。
  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是哪里批复的?是否合法?
  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    1、根据1996年6月由九部委《关于组建全国性的高技术产业化协作联合体》联合决议  2、根据1997年《全国高技术产业化中试配套协作组织名称标志确认》确认名称  3、根据〈高便函〉[号向公安机关申请刻章  4、日,全国高协二次会议,国务院科技教育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到会讲话和二次会议决议决定。(更名)  5、根据内部流转文〈关于“全国高技术产业化中试配套协作组织”更名的通知  6、二次会议决议签章等上述文件向〈公安机关申请换刻印章〉  7、国家科技部〈国科函外字[号〉再次确认〈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名称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98)港办澳字第4872号再次确认〈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名称  8、2000年三次会议签章和决议    合法性  组建:是得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央编制办公室支持,是国务院科技教育小组办公室推动,共有国家十五个部委参与为核心成员  目前是国内唯一符合法定规范和程序的协作组织  
  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创建过程 1986年3月王大珩、王淦昌、杨嘉墀、陈芳允4位著名科学家给中共中央写建议信,建议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当时根据中国的国情国力和世界高技术发展的状况与趋势,选择了生物、信息、自动化、能源、新材料、航天、激光等7个技术领域作为中国高技术发展的重大领域。小平同志亲自批示:“此事宜速决断,不可拖延”。同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实施“中国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纲要”。为纪念4位科学家的提议,这个计划纲要被命名为“863计划”。小平同志於同年又为此题词:“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  国务院为加大“863计划”的实施力度,於1995年专门设立了“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1996年3月,国务院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在北京军事博物馆举办了“国家863高科技成果十周年汇报展”。这个展览,可以说是对“国家863高科技计划”的一次全面检阅。  这次展览会是成功的。展览在显示成果的同时,也证实了只有不足2%的高科技成果实现了产业化。这种情况暴露了高科技研究项目与产业化是脱节的。专家认为,这是一种多重的严重浪费。  中央领导对这种情况十分重视。王大珩院士又再次向中央报告说:不能只实行小平同志题词的前半句“发展高科技”,更要落实后半句“实现产业化”。就在这次办展览期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并分管科技工作的邹家华同志,接见了时任国家科委成果司的唐兴信司长(后任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首任秘书长)和时任国家科委烟台高技术中试基地董事长的李恒光(现任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的常务副理事长兼思可达高技术产业化配套公司第三届法定代表人)。邹家华副总理提出:要想出一个既不单纯依靠国家财政,又能促进我国科技转化和产业化率提高的办法。在这次接见中,唐兴信和李恒光同志汇报说:可以采取社会化协作的方式,运用市场化手段,通过组织协作网,创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技术中试和产业化配套服务体系,促进科技产业化。邹家华副总理十分高兴和赞成。  此后,负责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国家科委有关部门领导也提出:《转化法》即将于1996年9月颁布实施。面对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行业壁垒情况,如何调动科委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的积极性,共同实施《转化法》,促进各行业领域的科技转化和产业化,又不再增加机关编制和财政支出,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在这样的形势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八六三》计划和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国家科委、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信息产业部、建设部、公安部等九部委纷纷响应,联合组建了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英文缩写为CHC),是国务院九部委相关部门的联合工作机构。当时是由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协调成立的。王大珩院士任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的总顾问。  九部委为贯彻落实国家高科技产业化政策一致通过了《联合决议》,明确了以“政府行为推动,市场行为实施”为基本工作模式,在具体实施项目时,采取分领域、依托专业配套的业务执行机构,做到不占国家编制、不花国家一分经费、组织社会力量、贯彻国家政策、为国家办事情。此事,当时曾得到了国务院原副总理邹家华和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高度肯定。  王大珩院士在1998年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工作会议时说:“高科技的产业化,要比高科技的研究开发可难得多,投资的量也要大得多,必须有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只靠一个部门抓是不够的。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联合众多的部委和地方政府等单位共同推动、采用市场机制具体实施,应该说是个好方式,值得探索实践,应加大力度推广”、“我建议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召开全国产业化协作会议,在这个会议上正式推出‘高科技产业化工程’,大张旗鼓地把产业化问题提出来,应该比‘863’的声势更大,手法上也一定不一样,投入力度、工作力度都应该更大”。  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副主任常平同志在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谈到:“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与《转化法》是共生的,是新生事物,是各单位落实《转化法》的组织创新形式,是一个很好、很值得尝试的实施方法。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在短短的时间里,知难而进,积极探索,从九个部委单位发展到十三个,还吸收了不少协作单位,做了很多工作,我对你们取得的成绩祝贺!”。  当时,九个部委相关部门商定对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实行工作会议“轮值主席制”,各部委的主管副部长轮流担任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工作会议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是常设的,由李恒光同志担任。    
  国务院法制办目前正在做协作组织的立法    中央编制办公室目前正在做政府组织社会化的改革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为落实《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机制,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指导精神。一九九六年经国家科委、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电子部、机械部、化工部、军总后、建设部、航天部等联合磋商,决定依照“政府行为推动,市场行为实施”的基本模式,确定由以上部委的相关部门代表本部委单位作为核心成员,联合组建全国性的高技术产业化协作联合体。旨在长期坚持协调组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作促进工作。
    目前只有协作组织、合作组织和事业单位是政府可以参与。协会和社团,政府不能做为成员存在。事业单位只能上级机关批准,协作组织、合作组织可以联合组建。  
国家法律禁止政府部门参与混合型契约组织,故政府协作组织均为政府部门参加,其他社会组织不能成为成员,不能设置依托单位。  
目前法律其他可以例外情形,在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和卫生领域可以设置依托单位。  政府部门参与混合型协作组织,必须声明为非法人性、非利益性、非经营性、不参与社会竞争。有关经济法律责任由依托单位承担。  
政府部门权利让渡只能是服务、协调、促进和交流等非行政许可、非职能性、非管理性及非权利性等事项工作。    
最重要是必须依法规特设。  
  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是依照《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条,第五条组建,直到目前没有替代性机构。宪法和民法规定依法成立的政府机构,至成立起豁免登记。    
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约定为非法人组织,非利益性、非经营性、不参与社会竞争。有关经济法律责任由依托单位承担。    
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的核心组成成员也是非法人单位,为有限授权,避免缔约违约责任。    
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符合政府机构内设非法人单位非经营性工作机构要件。    
机构内设非法人单位,符合社团管理条例中机构单位内设豁免登记范畴。    
机构非经营性工作机构,符合不在工商部门登记范畴。     
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非利益约定符合民法和合同法。    不参与社会竞争符合公共组织定义,规避反垄断法和不正当竞争法。    
对全国性的非法组织,由中央编制办授权民政部门处理。    对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合法性审查机构为国务院法制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为落实《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机制,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指导精神。     目前事业单位改革的一个方向,就是“政府行为推动,市场行为实施”。  国家对事业单位改革改革定下的“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16字原则,  
而这权责清晰,就是政府的权利回归政府,市场的利益交市场,社会的管理归社会。  
温总理撰文,未来事业单位将退出经营性    
有关政策表明, 仅保留部分公益性事业单位,大量的由服务和功能性事业单位,将用政府让渡授权的形式,叫市场主体承担。    分类科学:留下的事业单位最少分下面几类。  服务型、功能型、倡导型、援助型、枢纽型、引导型、协作型、补余型      机制灵活:未来将会存在大量的非法人组织,做为政府让渡授权的主体。    非法人组织做为中间体存在,主要体现为联席组织、联合组织、协作组织、互助组织、联盟、委员会、院、所、中心、社、办公室、工作组织,工作站,办事处等等形式    政府——授权(非法人组织)——授权(社会团体)——授权市场组织    
增加中间层次的原因主要是规避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形成防火墙,目前事业单位出问题动不动就国家兜底,在县乡以下非常普遍。非法人组织可以根据法律和程序创设,灵活,社会团体主要是协会、基金会、非营利企业,他们都是民间组织      
监管有力:因为非法人组织均为个人(主要是领域专家、民意代表、行业代表和政府官员)和政府及社会机构的联合机构,将是不同利益主体代表,仅保证其公共性,可以接受各方面监管。  
成员、专家报酬可以由劳务派遣机构支付,劳务派遣机构费用可由社会团体和政府购买的方式进行。可以保证成员、专家的独立性。       
  @盛夏涡轮
18:59:00  楼主编的不太像,哗众取宠。  -----------------------------  /gzdt//content_1865415.htm
  民政部依法取缔“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民政部网站  刚刚我在网上找到的,发现网上都这个新闻还有视频的CCTV13 新闻都放了,你不知道不代表大家不清楚,楼主发的新闻很及时的嘛。不愿意接受事实的人一般都是那些在这个组织作威作福的人。国家民政部如果发错消息,那是国家的事情了。
  http://my./u/vw/6184215 这个是民政部依法取缔“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的视频新闻。  http://www./article/zwgk/tzl/.shtml  /gzdt//content_1865415.htm  用事实说话吧。有图有真相,至于那些用非法组织的规定来说事儿的人。我不评论了。觉得和我没有关系。你们是抗议也好,不情愿也好。都是国家的事情。还有就是公安部应该是管理社会和谐的吧。网上新闻多,希望那些还蒙在鼓里的人多了解实事。那些继续想骗人的说什么都好,文字游戏罢了。我是旁观者,给大家看真相罢了。
  @绿茶爱败家
11:23:00  顶,楼主终于迷途知返了  -----------------------------  这个事情和楼主没有多大关系。高协倒了,子孙也倒了。公安部门需要查的事情就多了。
  @盛夏涡轮
18:59:00  楼主编的不太像,哗众取宠。  -----------------------------  楼主给你事实说话,你自己信息不灵通还是不愿意接受这么个事实啊?http://my./u/vw/6184215 这个是民政部依法取缔“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的视频新闻。  http://www./article/zwgk/tzl/.shtml  /gzdt//content_1865415.htm  用事实说话吧。有图有真相,至于那些用非法组织的规定来说事儿的人。我不评论了。觉得和我没有关系。你们是抗议也好,不情愿也好。都是国家的事情。还有就是公安部应该是管理社会和谐的吧。我旁观看着就好了。哗众取宠从何谈起呢?那些跳梁小丑多了。我看着就好了。为了骗人钱财,编制自己是政府机关的人啊。自己谎话说多了都当真的了吧?醒醒吧你!!!!该逃跑的就逃跑吧,还挣扎什么呢?公安局马上就追查了!!!
  @盛夏涡轮
18:59:00  楼主编的不太像,哗众取宠。  -----------------------------  还有不要把人都想的那么龌龊,什么都能编造出来。你当都像高协和高健委呢?什么组织都能编出名号来?你可以编几个网名来搞精神分裂式 的评论!!!不要把别人都想象成和你一样!!!!!
  @陈以实情
7:22:00  -----------------------------  你发了这么多,你想说明什么?抗议还是理论啊?如果想为高协说话,那么就另谋他路吧。我这里就是要曝光的事实。一句话,每个行业都有规矩的,小偷还有行规呢?你列举非法组织怎么样的,都没有合法的立场啊!不把文件,条例弄的像真的一样,谁傻啊就直接给你们钱?你们怎么不直接抢呢?还不是用智商犯罪,还不是钻国家的空子。你就是搞慈善事业也要有一个合法性,不然就是什么?啥都别说了,就地正法吧!
  今天是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蒙难四周年;  在这个期间我们一直在努力,提起复议和诉讼。2013年,复议有一个结果,答复是我们没有损失。行政诉讼收材料不答复。现在是依法治国时期,我们重新提起行政诉讼,希望能有一个结果
  主题:CHC李恒光被活埋3周年之祭与考  dmh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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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C李恒光被活埋3周年之祭与考  被活埋者,往往有大悲壮故事!更有罪恶者隐其后……!!  因又有人向我提起CHC和李恒光的事,并说:“再过些天,就三周年了!随着国家改革深入,大家愈加怀念CHC和李恒光……”所以,清明祭扫归来,“活埋”,CHC和李恒光被活埋这几个字一直挥之不去!  对于CHC(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助组织)及其负责人李恒光的事,本人因曾为科技职业人(也应邀代表单位参与支持过工作),很早就了解一些:我知道有不少发明人、科研和科创企业得到过他们的帮助,其中也有我直接介绍的多个项目,有几位大学(如大连理工等)教授就得到过数万至上百万元支持,还有一位落破的发明人生存困难,李恒光连续接济其十余年,直至该发明人病逝……  实际上,自CHC李恒光出事后,向我念叨其好处者更多了起来。兹因成碍于共事圈的面子,当然也惧于纪律故不便发声。不过,近些天闲下来并以最省事儿的法子网寻了一下,结果却让我良心不安了!  其一,这个于96年依《国家科技转化法》成立的CHC,无论她是法院判定的多政府部门“议事机构”,还是李恒光主张之企业投资的“科技协作平台”,或是两者的“联合体”,好像都不该由迟后多年才出台的《民社条例》裁定其“非法”!  其次,案卷显示:的确早在08年李恒光就因同一案由被关押数十天后,因罪名不成立释放。后因原告缠诉,检察机关一年后依法又进一步做出:CHC成立合法,李恒光不构成犯罪的不诉决定,怎么三年后仅多了一份滞后16年的行政文书,就重启诉案,并草率定罪呢?  其三,我特别仔细看了《判书》,虽经明显的倾向性编纂,但只要将历史事件的时间稍加排列(如:李恒光95年与科委签约、96年3月注册思可达公司里代表其基地方股98%并在“国家高科863”会上推出“协作网”、6月邀请到包括政府部门等在内的十几个单位做核心成员组成“联合体”、7月科技部同意其刚成立的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参加协作网、配合专业中试机构开展工作”、98年中心抽回股金并退出CHC、2000年CHC核心成员重新确认资格和思可达有关CHC的《下步工作计划》、2003李恒光代表两主体与原告签订《筹备协议》。史实清楚证明:身为CHC负责人兼思可达公司法人代表的李恒光即使未经中心认可签约也是完全正当的,“冒用”之说不能成立!  其四,《判决书》中有多个部委出具的格式:内容高度一致的书证是想表明,李的行为也未经他们批准。而又有谁授权说必须由他们批准?何况CHC本来就是个松散性科技协作体,成员之间相互无制约权!  其五,该案最终以“合同诈骗”定罪,而《刑法》时此罪有明确规定,可是李所签分别表述两主体任务的筹备工作《协议》,一无虚构,二未冒名,三是已全面履行并已合作5年之久,四是李本人未从中未私吞一分钱,五是企业所收品牌使用管理费已被法院终审判决为合法收入,所谓“诈骗”何从谈起?判决还要向李恒光追邀“脏款”,款从何来?  其六,也是最不可思意的:终审裁定维持原判的要据是:涉案20万元“未进入CHC帐户(入了公司帐户)。而事实是:CHC根本没有(也不应有)银行账户。这法官的确太图省事太过想当然了”!  诸如上述误判问题很多。总之,仅依我个人常识考量,案卷无一件可对李恒光定罪的直接证据(从中只感受到:办案人员费了不少心思,法官也实属不易)。  单就CHC这事,有理性的人一定会思考:当年,CHC在科技部参股并牵头下依《转化法》成立,那么多国家部委等机构参与这项新生事物,也算是对科技部工作的认可和支持,你怎么仅凭个别人的空口说辞,在一不辩真伪,二不善后问题的情况下就撒手而去?还在其官网上公开谎称“无此事”;十几年后,却又纵容下属配合一个重大(诈骗数千万元)嫌犯为逃避组织追究和法律制裁恶搞CHC和李恒光,最终也让那么多国家部委背上“黑锅”,这个别人的行为动机、及其动力缘由,科技部方面不值得考量吗?  还有,案卷表明:当年你签约后出资不到位,少量入资后又擅自抽逃资源,搞出问题后一扔了之,办案人员调查时又统一口径编造谎言……,事实上已经分别涉嫌构成:违约、违法、玩乎职守,和做伪证。其行为破坏了政府公信、愚弄了公众、干扰了司法、其恶劣后果将影响广泛、深远!  基于上述,我进尔思考:如果办案人员不把有利于被告李某的证据全面排除掉、如果给被告取证举证的机会(卷中仅书面要求取证、举证的申请就有十几次均未被批准),其客观结果还不定究竟是谁骗谁,谁才是真正的违法、犯罪?!  同时,我又进一步收集了有关李恒光的过去情况,凭借我本人在科技工作圈几十年经验,敢说李恒光可能是我国较早专业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服务和相关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投资者。  比如:他大约是87年辞去公职在京创办了“科技人才创业服务总社”、89年先后在天津、深圳成立思可达科技转化公司、92年购地百亩投巨资创建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以“CUCCEED(继续)”注册商标(后作为CHC体系的标志主体)、94年其主笔的《思可达科技成果产业化中试配套规范方法实施方案报告》(我看过)得到科委肯定,其“中试基地”一期工程刚竣工即被科委命名为“全国示范中试基地”、95年与科委签约合资注册了北京“思可达高技术产业化中试配套公司”并于同年3月“在国家863会”上推出“协作网”及产业化社会服务体系市场化建设计划,截止到2011年5月(李捕前),他先后投资并主持创建的以专业法人企业 相关专家团队模式的科技产业化协作平台涉及30多个产业领域,以及相配套的中试基地、科研中心、服务工作站等,共吸纳约10余万人就业,常年稳定跟踪服务项目上千个。(甚至于连当年科委刚成立的中心如果不是钓得李恒光的巨额资金,怕是也难于启动和发展.......  李恒光上述长达20余年,始终如一的专业性投资,虽然其效率不算高,但能表现出的:目标明确、执着坚韧的精神令我感慨、亲佩!  不少人都反映(主要是从业者),很感激李恒光和CHC为他们这些热爱科技产业化工作的人创造并提供了专业学习锻炼和发挥才干的机会平台,一些饱 技术和管理经验的老专家型人士。也都认为:这种依托专业机构,让其发挥余热有机会为国家、社会再尽一份力的机制方法很好,起码是利大于弊的创新实践。  我还了解到:上述期间内,李恒光还出资创办了《中国科技成果转化专刊》、多次组织举办了中关村电脑节“IT产业品牌创新”活动,十余次携专家赴港澳筹划实施“迎回归”科技活动并最早与“欧中投资伙伴计划”对接和引入服务,参与策划投资设立了“中国科技产业创奖”,与国务院奖励办合作举办“中国重大科技贡献者展”和“中国科技产业化贡献展”。据知情人讲:有美、澳、英、德十等多个国家和诺奖获得者参与的,第一次由中国牵头实施的“联合国人类基因变异诊疗计划计划”全球项目,也是由李恒光筹划推动并参与投资支持的……  当我了解到:上述持续20余的科技产业化方法和服务体系创新建设,却没有使用国家一分钱,其中包括我原先根本不相信的:参与CHC联合体的各部委单位及其代表,和相关人员(包括邵、裴夏生、唐兴信一家三口等)的月薪、年度工作费,活动车马费、“议事会”秘书处的办公费用等,十几年都是李恒光筹集负担的,让我十分惊叹!  而李恒光本人却是不抽烟、不喝酒、不泡歌厅,下海进京20多年名下无房、无车,一直没有配小车(前些年我知道的,他出门办事总爱乘地铁、的士等公共交通工具)。据几个与李合作的单位负责人讲:他下来帮助工作连顿饭也不吃,说:你们干转化挣钱不容易……  为此,也早有人议论(我也疑惑),要说李恒光成功比较早,应该不差钱,其能将上至十多个国家部委,下至广大的科研机构组织到一起共事,应该算是有能耐之人,却始终未发现其为个人谋利的投机行为。同是下海,别人都忙于发财,他却死咬定公认的科技工作“老大难”乐此不疲;说他不是官,却纪风严慎,有资金能力却又不象土豪般显富享受,说他就是个干事较劲的“傻山东”。  前不久,偶遇一位“中国魂创新人物”活动的组织者讲:参加者评价说李恒光是年度十佳创新人物中最值得的信服者之一,其在清华论坛上简短的演讲含金量很高,都希望有更详信息,只可惜他拒绝进一步采访和宣传。我还查到了台湾某高科技刊物负责人中称《CHC李恒光为“中国大陆科技产业化的推手”》的撰文,文中引述李恒光称自己他只是科技工作市场化改革的“马前卒”只是为产业化事业做了点“铺路架桥”的工作(很清醒、谦虚,也是显其厚度)。记得在97年的一次坐谈会上,李恒光曾说:“人类自己生存的希望在科技、而科技如果不能良性转化,不仅是浪费更可能是灾难”。
  综上等等,于是我理解了一个已判罪投牢的人,为什么不断有人念他的好。  因此,我思量:象这样一个为解除中国科技转化“老大难”问题的“马前率”,一个把自己最好年华和金钱献给科技产业化事业的“铺路桥架”人,(当然,更重要的是我初步认为其并未违法犯罪,或是仅管有违规、违法也并未构成刑事犯罪),为什么一定要把他连同CHC一个探索性的创新实践活动一起妖魔化?一个既未腐,也不贪,几十年未见恶行劣迹的“傻山东”,仅因恶人的恶搞就把其投入牢狱?!  同时,理性也让我感到行政机关的干预,让司法机关表现了无奈无能和缺少职业道德的丑态,当然,既他就算是 非法,也不一定是**犯罪。  再从现实看:中国虽自称为第二大经济体,但其科技特别是科技对产业的支持效率起码仍落后于先进国家几十年。当年,正是为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才出台了《国家科技转化法》,今日回顾一下,业内人士一定认真真正像李恒光领导的有声有色贯彻落实该《法》超过CHC的不多见(虽然一直被打压)。而从市场的需要,从实现“中国梦”的需要,从至今仍有那么多人的惦念并抱以不平的综合情况看,CHC不该死,也没有死!CHC这个科技产业化奇葩和难得的辛勤园丁李恒光着实是被蛮世恶人给活生生地强埋了!  于是,脑海里出现一串画面:某恶人正面交锋败阵(民诉败诉)后,便趁“黑夜”转到对手李的身后,用租来的“大棒”猛击,将其打晕入坑,某官僚部门立即依约(配合步骤统一口径)手忙脚乱地填埋灭顶以诛杀。而这个活埋了人的陷坑却正是最初的伪善面目积极点赞寻求合作的同行官僚挖好的。  天理良心要问:活埋CHC李恒光(也包括众多科技产业化事业的投资献身者)的魁首,,是为灭口?是受人之托?还是恐功高盖主而除之以得心安?……  相信,历史迟早会给个说法。CHC 本不该死,李恒光不是坏人!!  同时,我和那些一直惦念CHC李恒光的人们,真希望CHC能象他标志中的succeed(继续、成功)渝意那样,在实现中国梦中继续,只有继续才是真正的成功  天理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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