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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研资助程序制度研究--CNKI机构馆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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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研资助程序制度研究
作&&&&者: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
国家通过对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的方式鼓励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我国发展科学技术、鼓励科技创新的主要渠道之一。国家科研资助是运用行政权力对巨额的公共财政经费进行分配,同时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既涉及公共利益,同时也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本文对国家科研资助程序制度的研究兼顾了对行政资助程序理论和科技行政法实践的关注。
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六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选题的意义和研究范围、研究思路。国家科研资助行为应当进行必要和合理的规制。本文选取国家科研资助行为的程序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希望对国家科研资助的正当化规制提供一个参考的角度,也为实践中资助主体与资助相对人之间增强沟通、合作以及减少事后争诉提供建议。本文对国家科研资助的研究范围是针对运用中央财政资金对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进行资助的行政程序,是确定具体国家科研资助对象的程序。
第一部分介绍了国家科研资助的概况。此部分首先对国家科研资助的依据、主体、客体、方式等基本要素进行了梳理。其次分析了国家科研资助的特点和功能。国家科研资助的特点主要是资助规模具有有限性和排他性,资助对象具有特定性,资助效果具有风险性,资助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国家科研资助的功能主要是实现国家的科技利益和保障公民科学研究的自由,引导和调整科技行政活动以及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本部分最后对国家科研资助程序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在阐述了行政资助的含义以及介绍有关行政资助性质观点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国家科研资助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复效行政行为、弱强制性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第二部分阐述了国家科研资助程序制度的基本理论,主要分析了国家科研资助程序制度的价值选择和要求。在阐述行政程序的基本价值基础上,本文认为国家科研资助程序的价值选择:一是控制资助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限制行为恣意;二是提高资助的科学性,使科技资源配置更加合理;三是提高资助的公正性,保障公民科学研究自由和公平的参与权利;四是提高科研资助行为的可接受性,减少事后争诉,提高行政效率。关于国家科研资助程序制度的要求,文中分析了其基本要求可包括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开性、参与性和可预期性,还分析了科研资助程序的可协商性和专业性的特殊要求。
第三部分对国家科研资助的现状进行了考察,分别对国家科研资助程序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梳理,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我国行政法学界尚没有对国家科研资助程序进行过专门研究,只有极少对资助程序的论述。关于国家科研项目及资助立项中的评审制度等,学界还主要是从管理模式上进行研究。在立法方面,目前国家科研资助程序的法制化程度还比较低,程序制度缺乏整体性、系统性和权威性。部分程序规定不具体、可操作性差,部分重要程序缺失或不全面。现行国家科研资助程序在许多情况下还仅是一种工作流程而非法定行政程序。这种现状一方面与我国行政民主化程度还有待提高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我国科技法律体系整体上还不健全有关。
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国家科研资助程序制度的几点构想。一是在立法模式上可以从两方面着手:在行政程序法中将行政给付行为作为一类特殊行政行为,在程序上设专节予以规定,并根据现有给付行政的行为类别进行分类规定,根据不同的行为特点明确应遵循的原则和特殊的程序规定;同时在科技行政领域单独规定有关国家科研资助的具体程序及可选择的不同方式。二是对于公开、说明理由、听取意见、回避、时限等基本程序制度进一步完善;三是根据国家科研资助的特点及其程序的要求提出确立专家评审和协商确认的特殊程序制度。最后对违反国家科研资助程序的责任形式进行了简要分析。
第五部分对全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除本文对确定具体资助对象程序的研究外,关于国家科研资助的后期资助变更程序、资助的实体性控制等方面仍需要关注。
本文的主要贡献是对国家科研资助行为进行了系统分析,对国家科研资助程序的有关规定和大量实证材料进行了搜集、整理和分析。本文阐述了国家科研资助程序的特殊性,从立法模式、基本制度、特殊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的主要不足,一是从实践层面关注得较多,基本理论方面的深入论述还有一定欠缺;二是在比较研究方面,由于研究对象范围较小,占有材料有限,主要从给付行政程序立法的角度对有关国家的情况进行了阐述,对于行政资助程序的比较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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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4-9
? 引言9-12
一、问题的提出9-10
二、本文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思路10-12
? 一、国家科研资助概述12-25
(一) 国家科研资助基本要素梳理12-15
(二) 国家科研资助的特点和功能15-18
(三) 国家科研资助的性质18-25
1、关于行政资助性质的观点18-21
2、国家科研资助的性质分析21-25
? 二、国家科研资助程序制度的基本理论25-33
(一) 国家科研资助程序的价值选择25-29
1、行政程序的价值25-27
2、国家科研资助程序的价值选择27-29
(二) 国家科研资助程序制度的要求29-33
1、基本要求30-32
2、特殊要求32-33
? 三、国家科研资助程序的现状考察33-41
(一) 国家科研资助程序的立法现状33-37
1、规定国家科研资助程序的有关法律法规33-34
2、国家科研资助程序的主要内容34-35
3、国家科研资助的具体程序35-37
(二) 国家科研资助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37-41
? 四、完善国家科研资助程序制度的几点构想41-50
(一) 国家科研资助程序立法模式的思考41-43
(二) 完善国家科研资助的基本程序制度43-46
(三) 确立国家科研资助的特别程序制度46-48
1、专家评审制度46-47
2、协商确认制度47-48
(四) 违反程序的责任形式48-50
? 五、结论50-52
? 参考文献52-56
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1] 高秦伟;;比较法研究;2005年04期[2] 梁如霞;;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3年04期[3] 罗许生;;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06期[4] 高秦伟;;法商研究;2004年04期[5] 张千帆,焦洪涛;;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04期[6] 周寄中,胡志坚,周勇;;管理科学学报;2002年03期[7] 黄学贤;;江海学刊;2005年06期[8] 焦洪涛;伍春艳;;;科技与法律;2006年01期[9] 杨建顺;;法学研究;2004年01期[10] 高秦伟;;;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02期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1] 柳砚涛;;苏州大学;2005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1] 朱姣林;;华中科技大学;2005年[2] 宋鹏;;东北大学;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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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广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资助与奖励办法(试行)
广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资助与奖励办法(试行)
日经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实施。
&&&&&&&&&&&&&&&&&&&&&&&&&&&&&&&&&&&&&&&& 二O一三年七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规范学院科研资助与奖励的管理,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下科研项目及其产生的科研成果属于本办法资助与奖励范围:
(一)获国家、省(部)、市(厅)级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含财政资助的配套项目与无财政资助的指导性项目、自筹项目)及其成果;
(二)经学院批准立项的院内科研项目、教研教改、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及其成果,对学院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著作出版项目;
(三)以学院名义参与并经学院统一管理的横向科研项目及其成果。
第三条 为保持科研工作的创新性,同一项目组被不同单位批准立项的相同研究方向的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研究资助和奖励,不同项目组同时获准立项的相同项目原则上只择优资助一项。
对于同一研究成果,除本资助与奖励办法有特别规定的外,不得变相重复申请奖励。
第二章&&& 资助、奖励的科研项目种类
第四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
(一)自然科学类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 “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二)“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基金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重点项目”、“攀登计划研究项目”以及社会科学类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其中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资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科学部)项目”等;
(三)教育部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规划项目”、“教育部优秀年轻教师基金项目”、“专项科研项目”和“青年基金科研项目”(含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自筹项目等)等。
第五条 省级科研项目。省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
(一)省科技厅的“科技规划项目”、“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新产品计划项目”、“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项目”、“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及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的“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
(二)省教育厅的“重点研究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科研基金项目”、一般项目、自筹项目、人文社科重点基地项目(含质量工程项目、教学改革项目)等。
第六条 部级科研项目。部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国家各部、委(不含教育部、科技部)、科技司、局科技规划项目等;教育部下设各类全国性研究协会(机构)立项课题。
第七条 市(厅)级科研项目。市(厅)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省政府各厅(不含科技厅、教育厅)及市级政府机构批准的各类科研项目,包括市科技局、教育局、社科联等批准的规划项目等,市政府下属的其他机构批准立项课题视为院级课题。
第八条 院级科研项目。院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学院一年一度所设立的院级“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以及各系、研究所(中心)申报并经学院科研处或教学管理部门上报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立项的研究项目,包括“质量工程”项目、教学改革项目、校本教材开发、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等(学院引进人才时所设立的科研启动项目参照执行)。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社会需求单位,如:企业、事业、政府机构等委托的科学研究、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科研项目。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细则
第十条 财政资助性科研项目的配套资助
(一)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资助的科研项目,立项文件有要求按相应比例配套的,经学院批准给予相应资金配套。
(二)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资助的科研项目,文件没有规定按比例配套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和其它国家专项基金以及软科学国家资助项目,按实际到位项目经费给予80%的配套资助;
2.取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省社科规划基金资助的项目或省教育厅资助的项目,按实际到位项目经费给予60%配套资助。获得学院出版专项资金支持的资助项目,不再予以配套资助;
3.取得市(厅)级自然科学基金、省社科规划基金资助的项目或省教育厅资助的项目,按实际到位项目经费给予30%配套资助。获得学院出版专项资金支持的资助项目,不再予以配套资助。
(三)横向课题科研项目,学院按到位资金的25%给予配套资助。
(四)如果按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学院配套资助低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资助标准,则按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指导性项目(自筹项目)的资助
(一)国家、省(部)、市(厅)级科研项目管理机构批准立项的指导性科研项目,学院均予以资助,人文社科类、软科学类指导性项目(自筹项目)学院资助标准如下:
资助金额或比例
重点课题20000元;非重点课题10000元
省级(部级)
重点课题10000元;非重点课题5000元
市(厅)级
重点课题2000元;非重点课题1500元
自然科学科研项目与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自筹)的配套资助按上表同一级别重点课题提高标准,提高部分不超过上表同一级别重点课题资助金额的50%(院级项目除外)。
(二)市级以上纵向课题负责人为本院教职工,而项目组其他成员均为非本院人员,学院对该项目的配套资助部分按本办法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减半执行。
(三)创新团队、精品课程、教研教改等集体项目学院资助标准如下:
①对申报成功的院级以上“精品开放课程”等集体项目予以维护更新经费资助:国家级10000元/年、省级7000元/年、院级5000元/年(不包括授课录音录像音频视频制作费用);
②申报并验收成功的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给予更新维护经费资助:国家级8000元/年、省级5000元/年、院级3000元/年,对已立项的院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拟建设项目”3年内按1500元/年配套资助;
③教研教改项目按下列标准资助:国家级10000元/项、省级4000元/项、院级1000元/项。(省级和国家级教研教改项目立项批准有配套资助规定的,按规定)
④成功申请省级以上创新团队立项,学院按下列标准给予创新团队资助:国家级100000元,省级50000元,三年内按3次(5:3:2)给予拨付。(立项批准文件有配套资助规定的,按规定)
已立项的各级精品开放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如果超过一年未实际开设课程教学或课程团队未进行维护更新的,学院将停止对其提供维护更新经费资助,重新恢复的,应及时报学院教务处与科研处共同审核,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批,重新开始核拨“精品开放课程”维护更新经费资助;各级教研教改项目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的,或经教务处与科研处共同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已经拨付资助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退回。
(四)学院视经济情况建立科研项目成果院长出版基金,每年资助不超过5部的优秀科研项目成果著作(不包括教材与教辅书)出版。资助方式为:成果出版后,由著作权人(项目负责人)凭立项文件、出版协议和出版费用收据向学院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按学院财务审批程序,经院长批准后,实报实销。但省级以上项目的出版资助不得超过20000元,院级和市厅级项目出版资助不得超过15000元。为保证资助的公平公正,5年内每人只能享受1次出版基金的专项资助。
(五)学院支持高品质科研项目申报,凡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具有教授职称者申报国家项目,学院可视情况给予5000元前期启动经费资助。如领取经费2年后没任何申报材料递交者,3年内不允许申报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所占用资金由学院从其工资或绩效津贴中全额扣除。
(六)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应按有关规定组成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原则不得少于3人,为保证课题质量和加强学院科研后备力量培养,本院参与人员不得少于2人(含项目负责人),否则立项成功后学院科研配套资助和科研绩效奖励将比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减半。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奖励
(一)实施科研项目且通过结题评审,并根据质量予以奖励。
经评定为优秀科研项目,奖励标准为:国家级一等奖50000元,二等奖30000元,三等奖10000元;省(部)级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6000元;市(厅)级: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3000元;院级: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
院级以上各类项目经验收合格结题,规划立项单位未组织评定等级奖或未获奖的,一般项目按相应三等奖奖励,重点项目按相应二等奖奖励;院级项目课题(不包括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结题,未进行等级奖评定时,每一结题项目均奖励500元。
(二)经批准延期结题的院级与纵向科研项目的资助与奖励,在延展的结题期限内完成结题的,按以上有关规定标准的50%计算;超过延期期限仍未结题的,由学院收回资助并不予科研项目奖励。
第十三条 出版教材、著作类的奖励
(一)经学院批准立项,在国内合法出版社出版的我院教师主编的学术著作(含专业著作、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材)每本40万字以内每万字奖励400元,超过40万字部分不予奖励,每本著作奖励不超过16000元。非我院教师参加我院批准立项且为我院教师主编的著作,其参编部分不计入奖励。
字数计算方式与奖励分配:以word电子版统计字符数为准,其中图表部分字数,按图表所占行数×每行平均字数÷2计算(论文发表字数计算参照执行);所有参编人员奖励分配,由主编自定。
(二)经学院批准立项参与非我院作者主编的著作编写,排名第二主编或第一副主编及以后的其他我院作者,按实际承担章节撰稿字数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核算。
(三)经学院批准立项出版的科普著作、译著、文艺作品类著作,按照每万字200元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8000元;经批准享受院长出版专项基金支持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奖励
(一)论文公开发表奖励
以本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给予奖励。
1.在《科学》(美国《Science》)、《自然》(英国《Nature》)(均为第一作者下同)等国外顶级刊物发表论文者每篇奖30000元,在国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者每篇奖10000元;在境外合法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每篇奖励500元。
2.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达4000字),每篇奖励5000元;4000字以上每千字增加500元,单篇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3.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文汇报(上海)》、《中国教育报》四大报纸相关栏目发表3000字以上的论文每篇奖励2500元,不足3000字奖励2000元;3000字以上每千字增加400元,单篇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4.在中文核心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达3000字,每篇奖励3000元,不足3000字奖励2000元;3000字以上每千字增加400元,单篇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核心期刊的认定,以北大与北京高校图书馆编辑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或中国人文社会科学院文献中心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为准。
5.在一般CN刊物发表的论文达2000字,每篇奖励300元;2000字以上,每千字增加100元,单篇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元。
6.经学院遴选上报的征文论文在国家合法出版社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可按一般CN刊物对待;在其它公开出版的合法论文集或内部资料性学报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元。已经发表的论文又被国家合法出版社出版的论文集收集出版的,不重复计奖(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转载的除外)。
8.院外学者(专指教授、研究员、博导)在本院《学报》发表论文,按每千字200元支付稿酬,一般每篇不超过1000元;院内作者按每篇200元支付稿酬(2000字以上)。
(二)成果获奖奖励
获得市(厅)级以上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含科研论文、研究报告、著作、教材以及文学、美术、音乐获奖作品),按获奖级别予以再奖励。
级别、等次
省(部)级
地(厅)级
(三)被检索论文
1.凡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并被国际公认的三大检索系统即《SCI》(科学论文索引)、《EI》(美国工程索引)、《ISTP》(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科技论文,光盘版和网络版每篇分别奖励1、3000元。人文社会科学三大检索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每篇分别奖励1、3000元。
2.发表的论文除了按照本条第(一)款给予发表奖励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每篇奖励8000元;被《新华文摘》主要摘录每篇奖励2000元,被《新华文摘》观点摘录每篇奖励1000元;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每篇奖励6000元,被人大复印资料主要摘录每篇奖励1000元。
3.同一作者在同一期刊且在同一期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其第二篇及以上一律减半计算奖励;同一作者前后一年内在同一期刊多期(三期以上)分别发表多篇文章,其第二篇及以上一律按上述标准的70%计算奖励(同一作者的多篇文章同时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权威转载的除外)。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三大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教学成果奖励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社科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等,学院将按所获奖励金额1:1比例再给予奖励(第一、二、三项目完成人可按5:3:2进行分配或由项目组自定)。其中,国家自然科学三大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0000元、300000元、200000元;其它国家专项奖获得者,参照第十四条第(二)款给予奖励。
(二)职务成果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除报销申请专利的各种费用外,学院另奖励每项发明专利2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10000元,获得外观专利者学院每项奖励2000元;非职务成果以本院教职工名义获得国家专利,按此标准的50%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成果开发和转化类的奖励
(一)学院的科技成果或科技开发等项目(含社科项目)推广应用产生经济效益应上交学院,学院扣除直接投入成本后将区分收入和经济效益等情况予以不同比例的奖励。扣除投入成本后收入50000元以下的,提成50%给项目组作为奖金;收入50000元以上的,超过50000元以上部分,按70%提成给项目组作为奖金。
(二)学院科技成果(含专利)转让后的收益分配:每项成果转让均需扣除直接投入,扣除投入后,按下表比例分配。
科技成果(含专利)转让后的收益分配表&&&&&&&&&&&&&&&&&& 单位:%
科技管理费
项目参与部门
项目组酬金
立项性成果或专利转让
非立项性成果转让
企事业单位委托成果的转让
第十七条 学术报告
(一)学术报告支付酬金实行统一标准,院外学者学术报告酬金见下表:
院士、国外知名教授、专家
国内知名教授、
省内著名教授
教授、研究员
副教授、副研究员
2000元-3000/次
500-1000元/次
(二)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的院内学者的学术报告(每次不少于2小时)酬金为:教授(正高级)600元/次,副教授(博士)500元/次,中级(硕士)400元/次。本院教师一学期内多次做同一报告、授课者(3次及以上)每次酬金按70%计算。
第四章&&& 实施资助、奖励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凡在我院使用的未正式出版的教材不予奖励;凡未获得学院批准立项的教材均不予奖励。
第十九条 同一考核时间段内,同一科研成果获得多层次奖励的,学院按其所获最高层次奖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条 本院教师以外校名义发表的著作、论文等,一律不计成果,不予奖励;与校外多人合作完成的论文或项目成果,则按排名倒序比例分配计算。若2人合作论文或成果,署名为第一、第二的本院作者,奖励分别按2:1进行分配计算。即第一作者2/3,第二作者1/3。若3人共同完成,本院作者署名列为第一、二、三完成人的按3:2:1进行分配计算;若4人共同完成,按4:3:2:1进行分配计算;若5人共同完成按5:4:3:2:1进行分配计算,6人共同完成按6:5:4:3:2:1进行分配计算。依次类推。
第二十一条 获奖奖金要求按时领取,不允许代领,获奖通知文件下达后6个月内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二条 凡奖励的著作、论文(作品),以颁奖的党政单位级别作为不同层次奖励的主要依据。凡所获商业性奖励,学院一律不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挪用。对于已经领取各种项目申报成功相关资助金或研究经费等而未能结题者,由学院从其工资中全额扣除相关占用资金,3年内不允许申报新的院级以上科研项目。
第二十四条 学院科研处按照《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取的管理费用,学院另按各项目科研经费的5%配套,作为科研管理经费,由科研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统一用于列支相关科研管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按照《广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办理奖励的相关程序
第二十六条 每年12月20日前,科研成果责任人应及时到科研处领取或在科研处网页下载科研成果登记表电子档,如实填写,并向科研处申报。呈报时应按《广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科研处提供出版著作、发表论文期刊、获奖证书、结题证书或其他说明材料等成果原件,并提供规范的纸质和电子稿各1份。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不予计算科研成果。
第二十七条 每年10月30日前,由科研处对当年院级以上各类立项课题的院级配套资助进行统一造表预算,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批后以文件形式统一公布;院级科研立项的配套资助,在立项文件中公布。
第二十八条 每年12月31日前后10天内,科研处应当根据当年科研成果登记鉴定情况和教务处会同科研处共同审查核实的教研教改项目完成情况与精品课程建设维护情况,按照本办法对科研绩效奖励分别进行造表预算,经科研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院领导批准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送计财处及时发放。
因科研成果发表或出版时间延后等客观原因,当年未进行科研成果登记、奖励的,转入下一年度登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适用
(一)本办法仅适用于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承担科研项目的申报人(责任人)因调离,须向学院科研管理部门递交项目重大事项变更报告,调离后一个月内不递交报告者,项目申报单位有权根据需要调整项目负责人。
(三)在本学院获得的职务成果,署名权及所有权一律归学院所有。
(四)所有教材、各类著作作者必须在正式出版的该教材、著作前言、编写说明中署名其具体承担编写的章节及工作单位为本院,否则,不予资助和奖励。参编按实际承担章节字数核算。
(五)所有教材、各类著作作者担任主编、副主编,必须承担全书总字数25%以上的撰稿任务,并在正式出版的该教材、著作的前言或编写说明中署名其具体承担编写的章节及工作单位为本院。否则,不予资助和奖励。
第三十条 为保证资助与奖励的公平公正,在实施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者,任何人可向纪检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追回项目资助经费和奖金。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学术规范或在非法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非法出版的著作、教材一律不予以奖励。未经学院批准立项主编或参编的学术著作(含个人著作、专业论文集和非学院立项教材),一律不予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 凡是申报奖励的在CN刊物公开发表的论文必须提交纸质版原刊并被CNKI学术文献总库(即中国知网“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全文收录,否则不予认定。
在境外合法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必须提交纸质版原刊,否则不予认定。
被检索、被收录、被转载的论文必须提交相关纸质版原刊,否则不予认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学院原《科研工作绩效考核及津贴发放方案(修订)》(广职院〔号)、《广安职业技术学院自编教材评奖办法(试行)》(广职院〔2009〕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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