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证人员证 到哪里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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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北京中认环宇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许可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代码:3666
二、受理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A3)、电梯安全管理(A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A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A8)、二级锅炉司炉(G2)、三级锅炉司炉(G3)、一级锅炉水质处理(G4)、二级锅炉水质处理(G5)、液化气体气瓶充装(P2)、溶解乙炔气瓶充装(P3)、液化石油气瓶充装(P4)、车用气瓶充装(P5)、电梯司机(T3)、起重机械指挥(Q3)、桥式起重机司机(Q4)、塔式起重机司机(Q5)、门座式起重机司机(Q6)、缆索起重机司机(Q7)、流动式起重机司机(Q8)、叉车司机(N2)、内燃观光车司机(N4)、蓄电池观光车司机(N5)。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3.《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67号):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和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考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考试机构承担。《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
4.《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质监局函〔号)对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分级权限划分,省局负责下列作业人员的发证(含复审)工作:1.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锅炉能效作业、氧舱维护保养、带压封堵、带压密封、客运索道安装、客运索道维修、客运索道司机、客运索道编索、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安全阀校验、安全阀维修项目和金属焊接操作项目中的长输管道、非金属焊接操作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2.全省电梯和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作业人员。3.电站锅炉三级锅炉司炉(项目代号G3,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的司炉人员)、电站锅炉安全管理人员(项目代号A3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二级锅炉水质处理人员(项目代号G5,额定工作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4.金属焊接操作项目中的机电类和承压类特种设备焊接操作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州市局负责下列作业人员的发证(含复审)工作:1、金属焊接操作项目中的机电类和承压类特种设备焊接操作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2、本辖区内国家质检总局、省局负责考核发证以外的其他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工作。
由省局负责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发证(含复审)工作省局视情况可委托各州市局负责发证。
5. TSG Z《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四、实施机关
昭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不予以批准的条件
1.资料核查不通过;
2.考核不通过。
六、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昭通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质监局窗口
地址:昭阳区海楼路319号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1路、7路、3路、12路等公交车到中级人民法院站下车即到。
七、申报材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原件/复印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申请表
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
本人身份证
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
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
1寸正面免冠照片
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
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
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
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
八、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一)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昭阳区海楼路319号昭通市政务服务中心昭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
电话咨询。窗口电话,(5;业务科室电话(1。
网络咨询。暂未开通。
(二)咨询回复
针对申请人咨询的问题,窗口工作人员能够现场解答的及时给予回答;不能够现场解答的,窗口工作人员要将问题录入问题库同时登记申请人联系方式,通过咨询相关业务科室后,在2个工作日内电话回复给予解答。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昭通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改委窗口;
接收地址:昭阳区海楼路319号
(2)网络提交
网址:http://116.53.253.7/index.shtml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1.窗口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形式和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获得昭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获得昭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获得昭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2.网络受理。申请人将在申请被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短信等方式被告知获取通知书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昭通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质监局窗口。
电话进程查询:(5。
网络进程查询:http://116.53.253.7/index.shtml
(四)获取办理结果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核准结果将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持有效证件到昭通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质监局窗口领取项目行政许可文件。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行政许可结果将在昭通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信息平台上公开。(暂未开通)
十三、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1.窗口投诉:
昭通市委编办,昭阳区公园路72号(市委干休所)。
昭通市监察局,昭阳区公园路45号(市委大院)。
昭通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昭阳区海楼路319号
2.电话投诉:电话:(市委编办审改科);电话:(市纪检监察信访室);电话:(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监督科)。
3.网上投诉:公众互动。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见窗口投诉;通讯地址:见窗口投诉;邮政编码:657000。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昭通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
1.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地点: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处质监大厦14楼1402室,联系电话:(11。邮政编码:650041。
2.昭通市人民政府。地点:昭通市昭阳区崇义街30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5。邮政编码:657000。
诉讼机关:
昭阳区人民法院,地点:昭通市昭阳区正义路100号。联系电话:(5。邮政编码:657000。
十四、申请人义务
(一)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
(二)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四)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五)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六)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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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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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4、 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5、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龄在18周岁以上;(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6、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7、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8、 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9、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10、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1、 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12、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1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
附件:附件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附件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办理咨询单位联系方式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查询网址( ),进入主页后查找右侧服务链接,点选特设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平台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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