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电力建筑工程概(预)算定额其取费交强险费率表表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交强险费率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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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其取费表费率中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缴纳费率在廊坊是多少?
06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其取费表费率中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缴纳费率在廊坊是多少?多谢大家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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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许昌市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许昌市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许昌市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工作,现对修订后的《许昌市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研究,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并与2015年5月25日前反馈许昌市建设劳保办。
联系人:房国峰
联系电话: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仿宋_GB年5月14日
许昌市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
统一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施工企业社会保障费用来源,促进我市社会保障体制的健全和完善,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1996〕51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3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豫建建〔2012〕76号)、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保基金及待业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许政〔2000〕6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是指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工程定额社保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工程定额社保费统一管理是指工程定额社保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计提工程定额社保费后,再拨付、调剂给施工企业。
实行统一管理以后,工程定额社保费在工程招投标和结算时应进行单列,不得将该项费用计入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及结算价。建设单位应将缴纳的工程定额社保费计入成本列入工程总造价,施工企业应计入工程施工成本列入建安工程造价。
第四条 凡在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魏都区、东城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建安工程项目,其工程定额社保费的管理均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工程定额社保费的计提归集
第五条 计提归集标准
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中规定的标准计提归集。归集的工程定额社保费含税,税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计提应提供的材料
(一)进行招投标程序的工程项目
1、《建设工程交易中标通知书》;
2、中标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3、承诺书;
4、其他相关材料。
(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
1、施工合同;
2、直接发包申请表;
3、施工图预算书;
4、承诺书;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计提归集程序
(一)市建设劳保办核算计提金额;
(二)开具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向指定银行的财政专户缴款;
(三)建设单位持缴款凭证办理《许昌市工程定额社保费用计提审核报告表》。
第八条 &工程定额社保费原则上由建设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对于项目大、工期长、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可提出分期缴纳申请,签订《许昌市工程定额社保费分期缴款协议书》,按协议约定的日期、金额分期缴纳工程定额社保费,在竣工验收前缴纳完毕。
第九条& 工程定额社保费的计提归集应当在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环节严格把关。
第三章& 工程定额社保费的拨付
第十条 拨付实行&以支定拨&、&应拨尽拨&的原则。&
(一)按工程项目拨付。拨付的资金来源于当年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计提的工程定额社保费(扣除5%的风险积累金和5%的业务工作经费),拨付的工程定额社保费含税,税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施工企业拨付。拨付的对象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
(三)工程定额社保费每季度拨付一次;
(四)每季度首月十个工作日内施工企业提出拨付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拨付的条件
(一)本地施工企业申请拨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许昌并独立参保的施工企业;
2.持有《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已办理《许昌市工程定额社保费拨付手册》;
4.注册地在许昌的分公司,申请拨付时应由总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
(二)异地施工企业申请拨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已办理《许昌市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拨付手册》;
3.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拨付应提供的材料
(一)本地施工企业
1.《许昌市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拨付申请表》;
2.《许昌市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拨付手册》;
3.《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工程交易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
4.施工企业缴纳社会保障费参保的票据(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单位部分)及银行代扣回执单或银联卡划拨单;
5.中标企业为总公司,施工企业为许昌分公司的企业,须提供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6.其他相关材料。
(二)异地施工企业
1.《许昌市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拨付申请表》;
2.《许昌市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拨付手册》;
3.《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工程交易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
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拨付的办法
为调动施工企业的积极性,促进施工企业参保,根据拨付原则,按以下办法进行拨付:
(一)前三季度本地施工企业拨付办法
施工企业在社保费管理机构每季度实缴金额中的单位部分加税后低于工程项目计提数额(扣除10%后)的,按施工企业在社保费管理机构每季度实缴金额中的单位部分加税后全额拨付;
施工企业在社保费管理机构每季度实缴金额中的单位部分加税后高于工程项目计提数额(扣除10%后)的,按工程项目计提数额(扣除10%后)全额拨付。
(二)第四季度本地施工企业拨付办法
本地施工企业年度缴纳社会保障费与计提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扣除10%后)之比计算,比例小于等于80%的,按承接工程计提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扣除10%后)的80%进行拨付,比例大于80%的,按施工企业在社保费管理机构年度实缴金额中的单位部分加税后全额拨付;直至将工程项目计提数额(扣除10%后)全额拨付。
(三)异地施工企业拨付办法
按承接工程项目计提数额(扣除10%后)的60%进行拨付。
第十四条 拨付的程序
(一)施工企业提供材料;
(二)市建设劳保办对申请拨付企业的参保情况进行核实;
(三)市建设劳保办拟定拨付意见,并提交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四)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市建设劳保办报财政部门审批;
(五)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施工企业提供收款收据,方可进行拨付。
第四章 &&工程定额社保费的调剂
第十五条& 工程定额社保费的调剂实行&以丰补欠&的原则。
(一)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所计提的工程定额社保费不足以弥补施工企业在社保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障费,可以调剂;
(二)为了维护建筑业发展稳定,在社会保障费方面支出较大的施工企业可申请调剂。
(三)工程定额社保费的调剂每年调剂一次。
(四)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后施工企业提出调剂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调剂的条件
1、注册地在许昌并独立参保的施工企业;
2、注册地在许昌市以外(属许昌县、襄城县、鄢陵县、长葛市、禹州市)施工企业,按属地管理,应在注册地工程定额社保费管理部门申请调剂;
第十七条 申请调剂应提供的材料
(一)《许昌市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调剂申请表》;
(二)《许昌市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拨付手册》;
(三)《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施工企业缴纳社会保障费参保的票据(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单位部分)及银行代扣回执单或银联卡划拨单;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调剂的办法
施工企业在社保费管理机构全年实缴金额(单位部分)减去全年已经拨付的金额。
第十九条 调剂的程序
(一)施工企业提供材料;
(二)市建设劳保办对申请调剂企业的参保情况进行核实;
(三)市建设劳保办拟定调剂意见,并提交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四)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市建设劳保办报市政府审批;
(五)审批同意后,施工企业提供收款收据,方可进行调剂。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规避工程定额社保费统一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主体竣工验收、综合验收及初始登记手续。
对已签订分期缴款协议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协议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追缴,同时在许昌市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定额社保费是法定规费,是国家为解决施工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障的专项费用,工程定额社保费管理机构计提的工程定额社保费要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截留、挪用、转嫁该项费用。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把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竣工验收、产权登记关。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定额社保费统一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程定额社保费统一管理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工程定额社保费监督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与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对拨付、调剂的工程定额社保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实行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市建设劳保办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在拨付、调剂工程定额社保费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劳保办计入不良行为记录,不予拨付调剂。
1.提供虚假票据;
2.私自涂改票据;
3.开票后未缴纳社会保障费的。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工程定额社保费计提按照《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的通知》(许建〔2010〕192号)文件实施,装饰装修工程定额社保费拨付按照《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装饰装修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建〔2010〕40号)文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基金及待业保险金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许建〔2007〕472号)同时停止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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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6]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外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2016〕18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3号)要求,现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社会公积金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最高投标限价中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市政养护、绿地养护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
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规费项目中列支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险费,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取费费率固定统一。投标人在投标时分别填报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两项合计后列入评标总价参与评标。
三、水利工程相关费率由市水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的通知》(沪建市管[2012]74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建市管[2015]5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社会保险费费率表
2.住房公积金费率表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16年4月18日
社会保险费费率表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通用安装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
仿古建筑工程(含小品)
房屋修缮工程
市政管网工程(给水、燃气管道工程)
住房公积金费率表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通用安装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
仿古建筑工程(含小品)
房屋修缮工程
市政管网工程(给水、燃气管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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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3号)》,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计算程序并发布相应费率,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费用,是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养护维修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三)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养护维修工程的计价活动,与我省现行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养护维修工程价目表(2011年版)及《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11年版)配套使用。
(四)本规则涉及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
(五)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按省政府鲁政发[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社会保障费。编制竣工结算时,若建设单位已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障费的,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建设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障费的,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
(六)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在工程发包时,按规定计取。该费用的确认与支付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规则中的费用计算程序是计算我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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