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网络经济下知识产权保护论文应该更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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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共4页:   四、商业方法的问题  (一)我国的实践  商业方法软件是未来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柱, 而虚拟空间地域性的淡化会使这些比以往任何时间发挥的独占性都要大, 开放与电子商务有关发明的专利保护对于专利大国来说绝对是利益获得者。可以说, 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不仅仅是一个法律的问题, 国家利益和经济扩张是目前专利大国扩大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的深层原因。  (二)专利保护立法问题  互联网的发展给专利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动力, 同时也使专利制度原有的矛盾更加突出, 产生出了一些新的专利保护问题。欧洲专利局对于与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发明授予专利一直是非常严格的, 发明的技术性质是欧洲专利法关于专利性主题的基石。而《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授权的实施细则》以及《欧洲专利审查指南》是专利保护的依据。欧洲专利局认为, 存在技术性质的商业方法可以授予专利。并在2001 年的10 月公布了修改后的审查指南。欧洲专利局将开放保护政策在这一指南中给予了肯定,这一审查指南将软件专利申请合法化, 由于商业方法与执行商业方法的软件之间界限并不明显, 商业方法专利也随之合法化。我国至今尚无商业方法专利。我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明确规定: 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数学方法本身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不能授予专利的。笔者认为, 一个国家选择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与该国的国情和时代发展有关。当前是我国电子商务急需发展的时候, 我国应该大力支持网络的发展, 而且应当看到我们对这方面的研究与实践都不足, 因此,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先拒绝赋予商业方法专利, 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 目前仍然是美国主导发展趋势, 在对待商业方法专利问题上, 美国更是游戏规则的制订者, 欧洲虽然持保守态度, 但也开始调整策略, 跟进这一趋势。而中国已经成为WTO 的成员, 对商业方法应该提供什么程度的保护, 这是学者和方法者应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 我们可以看出来, 与知识产权紧密相关的互联网已经越来越深刻的影响到了知识产权法的发展, 这种影响可能在某些方面只需要对知识产权法作出技术处理, 或是通过司法解释可以加以解决。但在某些领域就要对于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和具体规定予以重建。笔者也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有更多的人关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问题。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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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大学生保护知识产权志愿者辩论赛正式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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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迎接第十五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在校园进一步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简称北京12330)于4月15日晚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模拟法庭举办首都大学生保护知识产权志愿者辩论赛揭幕赛,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相关工作负责人员担任评委。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团委书记、法学院分党委书记及在校大学生参加活动。
  揭幕赛辩题为“音乐作品在网络传播中的版权保护应更宽松、还是更严格”,正反双方为北京科技大学与北京化工大学。比赛开始后,正方辩手用通俗幽默的语言,结合互联网给音乐产业发展带来的诸多便利,陈述己方“音乐作品在网络传播中的版权保护应更宽松”的观点。反方辩手则从网络环境下的音乐版权保护、音乐创作等角度,进行层层剖析,论证己方“音乐作品在网络传播中的版权保护应更严格”的观点。赛后,评委对双方辩手的表现做了精彩的点评,并就涉及的音乐版权知识进行了讲解。
  本次辩论赛由北京12330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承办,是2015年大学生迎接“4&#8226;26世界知识产权日”系列活动之一,共有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等9所首都高校报名参赛。揭幕赛后,其余场次比赛将在5月举行,最终决出冠军队伍。
  保护知识产权辩论赛作为首都大学生保护知识产权志愿服务的一个特色项目,参与面逐步扩大,已经由单纯的校内辩论发展成为一项跨校园活动,正逐步朝着项目化、品牌化、长效化建设方向发展。此活动为各高校保护知识产权志愿者之间搭建了一个交流及展示自我的平台,通过辩论赛,大学生进一步学习了知识产权知识、树立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校园保知氛围的同时,也提升了大学生的专业志愿服务能力与综合素质。
区县知识产权局
北京12330工作站
全国维权援助中心
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 电话:010-
地址:海淀区知春路23号量子银座三层 邮编:100191论文发表、论文指导
周一至周五
9:00&22:00
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要:从某种意义上讲,知识产权就是一种无形资产,由于其具有专有性、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所以显得特别重要。网络环境这种全新的形式当然也涉及许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同时,由于网络环境所依赖的手段以及方式具有很大的特殊性,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本文将主要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探究。 中国论文网 /2/view-1545529.htm  关键词:网络环境;知识产权;犯罪   作者简介:童珊,江汉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2)02-278-02   当前形势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经越来越表现出不适合当今社会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不同于传统媒体知识产权的新特点:它要求更大力度的国际协调。由于互联网打破了原有的空间概念,对原有各国不同范围与保护力度的规定和原有的司法管辖权提出挑战,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需要有相应的国际法;知识产权所有者与用户的利益矛盾,往往转化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一些人指出,过分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就会限制信息资源向穷国的流动;需要正确界定网络传输公司在这方面的权利和责任。由于互联网的即时性、开放性和交互性,准确界定网络传输公司的责任比起传统媒体来其实要复杂和困难得多。由此可以看出当前探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问题已经成迫在眉睫。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效应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法律赋予人们对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产品所享有的权利。在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加上经济及科技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的法律效应日渐成为决定企业、产业、区域乃至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在短短的三十余年间已经建立了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在内的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前所未有的大大加强了。然而,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在经济利益的趋势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甚至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也愈演愈烈。尤其是当人类社会迈入网络时代之后,知识产权犯罪手段也从传统方式向网络化方向发展,给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带来了一系列挑战。   二、知识产权犯罪的网络化成因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各种侵权现象层出不穷,而其中知识产权侵权甚至犯罪行为表现尤突出,甚至成为国家间交涉的焦点,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网络化趋势。   (一)知识产品所蕴含的经济价值的驱使   知识产品可以转化为经济价值,经济利益永远是驱使犯罪人不惜铤而走险的不竭动力之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可以说就是针对侵犯知识产品所有人的利益的行为而生的,但自其产生以来的一百多年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从未停歇过。时至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经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巨大动力,其巨大的经济价值更是前所未有。在金钱的诱惑前,知识产权侵权甚至犯罪行为愈演愈烈。   (二)知识产品和网络的天然联系   知识产品和网络的天然联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世界上很多的国家对其都很重视,同时也在进行建立相应的区域、国家的知识产品体系,当然我国也紧跟世界的步伐,在加紧进行区域、国家的创新体系的建设。这个对知识产品和网络的天然联系做出了相应的阐述和部署。网络,究其根本,是一种信息的载体,也是信息传播的媒介,它的快捷性、高效性为构成知识产品的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网络天生就是和知识产品密切联系的。在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知识产权犯罪人当然也会选择网络作为自己犯罪的手段之一,并且必将对其产生越来越高的依赖。   三、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0世纪人类财产权领域的最大进步是知识产权在整个世界范围得到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以荣誉、社会地位和财富为杠杆,挖掘每个人生命中最为高贵的创造本能,为生生不息的创造之火添加利益的柴薪,激励人们创造和奉献出更多更好的精神产品。由于经济和技术水准的限制,人们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和探索还远不成熟,世界各国的差异也很大,互联网的出现更使得原本就不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又面临着新的挑战。法律界需要及时地将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研究的视野。   (一)有利于专利信息资源的利用   保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有助于我国互联网事业的繁荣。调查中有34.7%的企业认为企业核心决策层对专利信息的应用不够重视。企业并没有真正认清知识产权所能带来的机遇和风险,导致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这种保护意识的缺乏,导致主动利用专利文献的积极性不高。在我日常工作中接触到的一些中小型企业中发现,它们在技术开发时基本没有主动想过要对现有的技术进行检索。如调查中的西安高新区区内的7000多家企业,在免费专利文献信息服务模式实施两年多时间里,办理“专利文献信息服务卡”的企业还不足150家;大部分企业对“专利文献信息服务卡”的利用率比较低,在已办卡的141家企业里,有100家企业的检索次数低于5次。大多数企业没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更有甚者,对现有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既没有权利意识,也缺乏利用的概念,因此就很难将其充分利用。因此,其很难将现有的有关该企业的知识产权的信息充分利用,也使得研发工作中造成低水平重复研究的现象。   (二)有利于网站规范运作   保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有利于各网站在法制轨道内规范运作。在网络交往活动中,人们如何来界定个人隐私的范畴?即关于网上隐私,是否要作出传统概念基础上的新界定?或者说,在网络时代判断是否侵犯隐私权的合理界限是什么?对此,世界各国在制定“电子文化”下隐私权保护的条例中,作出了许多积极的探索。例如,他们不是消极地把私生活的概念内容只作为传统的“独自享有权”来认识,而是积极地作为“对自己信息流的控制权”来认识。但是,这种研究成果还远不足以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另外,从全球未来的发展趋势看,已经出现了政治控制力下降的情况,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威和作用也在削弱。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切实保护个人的隐私权问题,确实成为2l世纪必须要解决的重大伦理难题。   (三)有利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知识产权从法律的角度讲,当然可以理解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然而,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永远不只是对一种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是一种极端重要的经济资源,这种资源在知识经济时代愈来愈显示其价值。法律要保障知识首创者或所有者的权利,但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一个公平的道德问题。如果在网络上人们非法复制、使用有知识产权的软件是一种不道德行为,那么社会性的、公开性的知识由个人垄断而导致妨碍社会进步同样是一种不公平、不道德的行为。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强烈地要求政府或社会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与网络资源的共享、合理利用两者相互矛盾的难题。   四、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措施   (一)立法完善   1.必须根据网络技术发展不断完善法律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给原有的保护体系带来了一定的技术冲击,对原有利益关系的稳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从而因网络发展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同时,由于网络传播的内容可能涉及到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网络传播对于企业开展竞争以促进其发展的重要性日益明显,而作为网络传播赖以实现的技术基础的域名本身也体现了重要民事权益,故因网络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存在着现实的基础。网络也成为企业提升品牌知名度、进行产品宣传和从事商品服务交易的重要平台,故涉及网络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时有发生。网络知识产权观念淡薄、规范体系有待建立完善。尽管我国网络业近年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涉及到对网络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相对滞后,还未形成科学、完善的网络法制环境。
  当前形势下,随着网络信息化进程的推进,互联网已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成为了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使文化网络化,进而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文化――网络文化。网络以巨大的速度优势传播文化,扩大了文化的信息来源和活动空间。网络资源的共享性又为文化传播开辟了新的途径,使文化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教育和引导功能,为构建“网络文化”奠定了基础。因此,完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立法,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2.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通过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我们可以看出建立健全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这是在衡量企业、城市乃至一个国家是否具有竞争力的标准中的重要指标。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应该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多元的和多层次的。调整范围涵盖人们已经熟悉的传统知识产权和正在逐步熟悉的网络特有的知识产权类型。通常认为,针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包括民事立法,刑事立法二种。   (二)加强相关部门综合治理,加强人们防范意识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体系的一大重要特征就是司法和行政“两条途径、协调运作”。该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已经运行多年,颇见成效。但是这一体系中仍然存在行政执法与管理机构较多、体制分散、政出多门、协调不足、工作界面不清晰甚至有冲突等情况,例如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分别由不同行政部门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办公室等综合行政管理部门重复设置,具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机构数以十计。这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体现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过于分散和不科学,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数量太多,缺少一个统一的领导机构对整个知识产权工作进行协调,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组织系统:行政效率低下,权力分割化、部门利益化现象越来越严重;行政成本膨胀,造成大量的人力资源、设施及财政资金的浪费。   (三)重视大众传媒的宣传作用   通过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我们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社会的重要地位,在衡量企业、城市乃至一个国家是否具有竞争力的标准中的重要指标。国内学者大都从积极方面肯定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自主创新具有激励、保障作用,这方面的研究主要从知识产权对自主创新作用的积极作用的研究上。学者卢锡等在对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上是从广义和狭义的视角进行的。   五、结论   总之,网络从业者和网络经营者对网络空间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还很淡薄,自律性较差,亦未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形成共识,从而导致涉及计算机网络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不断出现。网络蕴含经济价值日显重要,需立法加强保护、提升维权意识。随着网络发展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日益显现,人们对网络空间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社会经济发展进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参考文献:   [1]赵秉志,田宏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胡开忠.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4.   [3]赵国玲.知识产权犯罪调查与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4]张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刑事政策.法律适用.2008(1).   [5]张若男.著作权制度中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以网络环境中的利益冲突协调为例.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9(4).   [6]丛立先.网络版权的国际统一实体法保护.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   [7]陈晓宇.论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与完善.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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