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脏干细胞移植移植后产生的排异反应是怎样引起的?医疗上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可以避免这种现象?

澳洲发现肝脏移植排异反应低的机理
&& 11:26:16
  中评社北京9月21日电/澳大利亚研究人员日前发现肝脏移植排异反应比较低的机理:健康的肝细胞可吞噬并摧毁免疫T细胞,减少器官移植排异反应。这一成果有助于提高人类器官移植的效果。
  新华社报道,澳大利亚百年研究所研究人员在新一期美国《国家科学院学报》上报告说,患者接受器官移植后,一些“反应过激”的免疫T细胞会使自身免疫系统把移植器官当作“入侵者”发起攻击,引起排异反应。研究人员通过动物实验发现,健康的肝细胞可吞噬并摧毁免疫T细胞。此发现有助于解释为什么肝脏移植排异反应发生几率低于其他器官移植。
  研究人员认为,如果人类能够掌握肝脏控制免疫系统的方式,患者将不必使用大量抑制免疫药物,就能达到减少排异反应的目的。
&相关新闻:审核结算部
医保系统、社保卡
关于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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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医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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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门诊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相关医疗费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政策的规定。
 &二、门诊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报销范围限定为因病情需要进行检查、治疗及使用相关药品,并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西药报销范围见附件1和附件2;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相关西药报销范围限《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抗感染用药、抗高血压药、抗贫血药、肝胆疾病辅助用药、降血糖药及胰岛素、影响骨代谢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用药,其中对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采取定额办法,具体标准见附件3。上述三种门诊特殊疾病的中药报销范围限中药饮片。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将与治疗门诊特殊疾病无关的医疗费用按门诊特殊疾病进行结算。凡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的申报审批及指定医疗机构的认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规定。
 &五、日前参保人员发生的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费用按原规定支付;日(含)后参保人员发生的上述三种疾病的相关费用按本规定执行。
 &六、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照此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
 &附件:1.门诊治疗血友病西药报销范围
    &2.门诊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西药报销范围
    &3.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定额管理试行办法
    &4.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定额管理试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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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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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治疗血友病西药报销范围
目录内药品类别编号
药品类别名称
合成抗菌药
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药
肾上腺皮质激素类
抗酸药及抗溃疡病药
胃肠解痉及胃动力药
血浆及血容量扩充药
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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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门诊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西药报销范围
目录内药品类别编号
药品类别名称
合成抗菌药
抗分枝杆菌药
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药
维生素及矿物质缺乏症用药物
营养治疗药
肾上腺皮质激素类
雄激素、抗雄激素及同化激素类
胰岛素及其他影响血糖的药物
调节免疫功能药
抗变态反应药物
呼吸系统药物
消化系统药物
&受体阻滞药
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
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药
血液系统药物
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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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定额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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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实行定额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采用定额后付制的管理方式。定额标准费用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和参保人员自付额两部分。参保人员在每次结算时应按规定交纳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三、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疾病诊疗常规及相关规定,如在治疗过程中发生意外,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其所有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四、肝移植术后实施抗排异用药的参保人员(不含异地安置人员),须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4)范围内选择一家作为本人抗排异用药的定点医疗机构,并按有关规定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连同最后一次肝移植手术的医院证明,报参保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上述参保人员未进行审批或在选定抗排异用药的定点医疗机构外发生的抗排异用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加定额管理且同时合并其他特殊病的参保人员,须在选定抗排异用药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进行其特殊病治疗。
五、参保人员进入抗排异用药定额管理的起始日期,为经参保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首次发生门诊抗排异用药费用之日。实施肝移植手术住院当次发生的抗排异用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本办法所指的肝移植术后抗排异药品,是指《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调节免疫功能药&类别下的&免疫抑制药&。
七、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定额标准
术后时间段
药品定额标准(元/日)
&&&&&& 261
&&&&&& 196
&&&&&& 163
&&&&&& 127
对超过定额标准使用的抗排异用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八、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抗排异用药费用,按定额标准(实际发生额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累计计入本人当年已发生的医疗费用总额中。参保人员在计算抗排异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自付比例降低2%,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的自付比例降低5%。定额标准与个人自付额之差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九、二次移植或多次移植的患者按照上述相关规定进行重新登记后再次纳入定额管理范围。
十、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不适用此办法。
十一、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无保障老年人和无业居民参照此定额管理办法执行,报销比例及封顶线按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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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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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定额管理
试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九医院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二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文件来源地址:
单位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隆盛大厦B座2层社保中心 邮政编码: 10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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