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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流产假国家规定有多少天
发布日期: 14: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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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征求意见稿拟根据《》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  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相关阅读推荐:  产假分类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4、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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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HR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领取证书和办理补贴通知
来源:三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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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和劳动关系协调员2016年11月考试合格
学员领取证书和办理补贴手续的通知
全体学员:
参加2016年11月考试合格(包括补考合格)的学员,即日起可以来校领取证书。领取证书前请联系班主任确定证书在哪个报名点,或电话联系三才教务处021-,确定证书在何处。
领取人员:2016年11月考试合格(包括补考合格)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一、二、三、四级、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学员。
领取地址:杨浦大连路1548号莱克大厦527室三才培训教务处
交通路线:8、10号线四平路2号出口左转
领取日期:每天10:00-17:00(包括双休日)办理,截止3月20号。
补贴对象:一年内考出证书的学员,需办理政府补贴申请手续
补贴资料:
1、银行卡复印件(需写上卡号并本人签名)
2、现场填写补贴申请表
咨询电话:021-& 三才培训教务处
三才培训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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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职工连续休病假,遇到节假日、双休日是否需要扣除?
刘业林来源:中工网-工会信息分享到:  案情简介:职工梁某是镇江市区一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老员工,在该公司工龄已达16年,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梁某是个体育爱好者,篮球、游泳、健身、登山,都很喜爱,加入了不少体育爱好者协会。2014年4月,梁某与好友一起去登山,下山时,梁某一脚踏空,掉入一道山涧。幸好坡度不高,梁某正好掉入山涧的深水区,受伤不是很重。经医院检查,梁某腰部扭伤,小腿韧带拉伤,医院开出了病休一个月的建休证明。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时批准了梁某的病假申请。治疗期间,梁某的一个好友提醒他,五月份,头尾各遇到一个小长假(五一劳动节和端午节),加上双休日,共有休息日10天,虽然医院给梁某开出的病假是一个月,但梁某实际病休日只有21天,另外10天,本来就是带薪假日,应该按正常计薪日发工资。梁某一听,觉得很有道理,当即打电话询问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给梁某的答复是,一个月病假,是按整月计算的,病假期间遇到节假日、双休日,不另外扣除,都按病休日计算。梁某追问公司这样做有何依据,答复说,员工手册上有这样的规定,公司一直也是这样操作的。梁某内心很是疑惑,对公司的答复不太满意。通过114查号台,梁某把电话打到镇江市总工会,咨询职工连续休病假,计算病假工资时,是否需要扣除节假日、双休日?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劳资双方因计算医疗期的口径不一致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一、如何计算医疗期?
  病假,字面意思就是因病请假,指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而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在法律条文中,我们看到更多的是另外一个词——“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二、病假工资是如何计算的?
  关于病假工资的计算,我们援引最多的法律条文,就是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依据这一基本原则,各地关于病假工资的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
  模式一:根据职工的工龄和工资,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采用这一模式的,主要以上海的规定为代表。在这一模式下,有关病假工资的计算,其公式为:日工资×计算系数×病假日。从该公式可以看出,计算病假工资主要是日工资和计算系数的确定。
  模式二:根据职工的工资,按一定比例支付。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是深圳市。依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3条的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模式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以北京、江苏为代表,允许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来约定有关病假工资。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三、连续病休,遇节假日、双休日是否需要扣除?
  不管以何种方式计算病假工资,病假时间的长短,将直接影响到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收入。职工连续病休期间,遇到节假日、双休日是否扣除,又直接关系到职工病假时间的长短。扣除几日,则病假总时间就少几日。但是否扣除,关键看是否有法律依据,只有依法操作,劳资双方才能心服口服,才能避免发生争议。
  日,原劳动部在日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的基础上,根据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的反映,专门发布《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对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等问题进行了界定,明确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按照这一规定,本案所讨论的问题,结论已不言而喻。但现实生活中,这一结论却并非全国通用。日,上海市劳动局下发《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却作出了与原劳动部相反的规定,其第三条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对上海市的这一规定,我们认为,仅仅适用于上海地区。
  本案中,公司对梁某的答复,是符合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精神的。对医疗期起止时间的计算,江苏地区是严格按照劳动部的规定进行操作的。职工病休期间,遇到节假日和双休日,按病休日计算。在梁某追问公司的做法有啥依据时,公司没有回答出是依据哪条法律法规,反而说公司是依照惯例在操作,让梁某产生了疑惑和误解。此案例也形象生动地告诉我们,依法管理是避免和防止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在镇江市总工会依法解答后,梁某疑虑顿消,对镇江市总工会的热情解答表示十分感谢。
  法规链接: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
  第一条& 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作者联系方式:)
&&&编辑:王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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