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是军校学生,在当地能享受军人论坛待遇吗?

我们人民共和国的航船正在破浪前进……[]
现实中从来都不乏穷困的人,可偏偏有些人宁愿放弃自尊、不顾颜面,把公众的善心当做谋财的手段。而善良的人们则难以甄别谁是真穷,谁是假贫。当然,心存善念没有错,可恶的是对善意"心怀鬼胎"的那些职业乞丐。[]
今年4月2日是第九个“世界提高自闭症意识日”。[]
& &&&& & 正文
“我表叔在部队是大干部,能帮你儿子上军校”
【字号:&&】【】
  中国江苏网9月25日讯 一个负债累累的男子,为了还他人的钱,谎称自己在部队有&硬关系&,主动&帮助&朋友的孩子上军校,骗走8万元现金。事发两个月,骗子的谎言被揭穿,身陷囹圄。近日,涉嫌诈骗的宋某被滨海警方刑拘。
  &我能帮你儿子上军校&
  今年5月中旬,滨海县的宋某在得知朋友崇先生的儿子今年要参加高考后,觉得可以趁机骗取一些钱财。
  几天后,宋某主动找到崇先生,称自己一个表叔在部队做&大干部&,每年有一个名额可以&硬带人&到军校读书,4年军校毕业以后,学生成为部队正式军官,职务相当于正连级。宋某还称等高考分数下来以后,他可以帮忙联系表叔,但崇先生必须要花十几万元疏通关系。
  6月底,江苏高考分数公布,崇先生儿子的成绩不理想,三本分数线都不够。于是,崇先生就打电话给宋某,请他帮忙把孩子送到军校读书。
  &16万费用你先付8万&
  宋某告诉崇先生想上军校必须花16万元,他让崇先生先拿出8万元,作为其表叔在部队的活动费用。等收到军校录取通知书后,再付8万元作为答谢其表叔的费用。
  7月初,崇先生筹到了8万元,按照宋某的要求将8万元打至宋某指定的银行卡上。崇先生一家静静等待宋某的&好消息&。
  可是一直到7月28日,本科招生录取结束,崇先生家也没有收到任何军校的录取通知书。崇先生此时才警觉起来,感觉到受骗了,便找宋某问明情况。宋某称其表叔曾经做过某位将军的警卫员,此次该将军出事了,其表叔受牵连被部队&软禁调查&,事情没有办成。崇先生便向宋某讨要之前给宋某的8万元,宋某许诺在7月31日前将8万元还清。
  7月31日上午,崇先生夫妇多次给宋某打电话,但宋某一直不接电话。当天下午,崇先生夫妻和知情人李某一起去找宋某。崇先生夫妇对宋某说,既然是朋友,就不应该做骗朋友钱的事情。此时,已无法再隐瞒的宋某承认,能操作考生上军校的事是个谎言,钱已经被他花了。不过,宋某拍着胸脯保证几天后还钱,并当场给崇先生夫妇打了一张8万元的欠条。
  &钱都被我还债了&
  几天之后,崇先生再次给宋某打电话要钱,并警告说如果其再不还钱就到公安局报案。已无法躲藏的宋某,分别在8月7日、8月15日先后两次共存了2万元到崇先生的银行卡上,并满口答应在8月27日前还清剩余6万元。8月27日,崇先生夫妻给宋某打电话催要剩余6万元,宋某却一直不接电话。8月28日,崇先生夫妇到滨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
  滨海警方立案后,迅速展开侦查。很快真相大白:犯罪嫌疑人宋某因为在外欠了一屁股债,时常有人上门讨债。在得知朋友崇先生儿子参加高考时,宋某就吹嘘自己有一个表叔在部队做&大干部&,只要花一笔钱就可以直接将考生带到军校读书,崇先生信以为真,直到谎言败露才如梦初醒。
  宋某将骗来的钱用于还债,至警方抓获时,6万元仍没有归还给崇先生夫妇。
“我表叔在部队是大干部,能帮你儿子上军校”
&&责任编辑:贾晓君、娄静&&
做手术抽脂怕有风险,打针吃药又有副作用。” 熊小姐事后找到美容会所讨要说法,但一直没有相关负责人正面回应,称她这一情况只是个例。
去世时的蒋介石仍然是我们最熟悉的蒋介...
因为张柏芝而备受关注的张柏芝妈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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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821656
军校学生算军人吗?
人家当兵的都有待遇
,我家孩子是军校的说不算军人
提问者:吉林-长春求学教育浏览446次 12: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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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正确合理解决军校生的生活补助问题[转载]
近日,总后直属保障局政治部收到河北省秦皇岛市电信局退休干部许森林同志的来信,感谢该局帮他妥善解决拖了40年的历史遗留问题。
  许森林原系总后所属部队战士,1965年7月考入宣化通信兵学校,1969年作为战士复员。根据上世纪八十年代总部的有关规定,对此类情况的人员应补发毕业证书,补办提干定级、改按干部转业手续。但因部队几经转隶换防,许森林的问题一直没得到解决,一拖就是40年。
  接到许森林反映情况的来信后,该局党委高度重视,要求政治部和所属通信总站带着对信访群众的深厚情感,不推卸责任,积极作为,以严谨细致的作风查清事实,以实事求是的精神解决问题。于是,局政治部的同志先后到总参、总后的有关部门,查阅了近30年的存档文件,找到12名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历经5个多月的调查,他们对许森林同志的军校学习经历、提前离校原因、退役享受待遇、问题解决依据等情况逐一核实,切实做到“四个清楚”,即历史背景清楚、个人事实清楚、适应政策清楚、现实诉求清楚,最终依法、客观、公正地解决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李慧颖)
附件:1&&&&&&&
&&军校学员·士官学员
军队院校结业生如何安置?
  1981 年三总部下发的政联字(9
号)文件《关于军队院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规定》中指出:“军队高等技术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初级指挥学校的结业生,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符合干部条件的,可留部队分配适当工作。见习期间工资待遇按同期毕业生的规定办理。见习期满后的任职定级:结业研究生、大学本科结业生比同朗毕业生低定一级;大专、中专、初级指挥学校结业生一般定为行政
23 级、“正排职”。依此精神,不适宜军队工作的地方青年学生学员和战士学员结业生,一般应作战士退伍处理。
  1985 年 7 月份,总参、总政颁发了政联字(4
号)文件《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筛选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总政又和国家民政部、劳动人事部等七个部委共同签发了军事院校青年学生学员退学和被处理离校后的安置办法,对结业生分配安置作出了新的政策规定。因此,1981
(9 号)文件中关于结业生分配与安置的条款不再执行。 新的规定指出:现役军官结业生学员回原部队酌情安置处理。技术院校
结业生学员有的可留在军队分配适当工作,见习一年期满后定级(授衔),
低于同期学员一级。称职者正式任职;不称职者作转业安置。 不适合军队工作的结业生学员,属于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学员回原部队
作转业安置;属于地方青年学生学员作转业安置;属于士兵学员由院校商得
部队同意后直接处理,发给转业证明。后两者均回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按地方同等院校结业生分配适当工作,工资待遇按所在地区单位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但是,对于丧失干部基本条件的,军事院校不作转业安置。除开除军籍者外,按照士兵退伍办法处理。并可视情吊销军事院校学历证件。
军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1981 年 10 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1981)政联字 9
号文件规定:军队高等技术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毕业研究生定为行政二十一级,学制二至三年的一般定为副连职(技术十三级),学制四年以上的一般定为正连职(技术十二级);大学本科毕业生定为行政二十二级,一般定为正排职(技术十四级),特别优秀的定为副连职(技术十三级);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行政二十三级,一般定为正排职(技术十四级),特别优秀的定为副连职(技术十三级);中专毕业生定为行政二十三级,正排职(技术十四级);初级指挥学校毕业生,一般定为行政二十三级,正排职(军龄不满三年的暂定副排职)。
  1985 年 2 月,三总部颁发的(1985)政联字 2
号文件对院校毕业研究生任职定级待遇作了新的规定: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定 为行政二十 一级、技术十二级(或正
连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定为行政十九级、技术十级(或正营职)。
  1985 年 7 月,三总部又颁发了(1985)后联字 3
号文件,规定了不实行见习期的或实行见习期在见期满后的军队院校毕业生的任职定级办法:中专毕业生按正排职(或科技十四级)、二十三级发给工资;大学专科毕业生按正排职(或科技十四级)、二十二级发给工资;大学本科毕业生按副连职(或科技十二级)、二十二级发给工资。毕业研究生仍按三总部(1985
年)政联字 2 号文件执行。(1985)后联字 3 号文件自 1985 年 7 月 1 日起 执行,1985 年 6 月 30
日以前军内外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任职定级均照此办理。(1981)政联字 9 号文件与此不符的有关条款即行废止。
  以上是军队院校毕业学员任职定级的一般性规定。三总部于 1985 年 6 月颁发了(1985)政联字 4
号文件,确定军事院校毕业学员中的优秀者,定 级(授衔)、任职可高于同期学员。
经全军统考入军队院校培训的毕业生,职级怎样确定,由哪里办理手续?
  (一)总政干部部 1985 年 8 月 19 日关于军队干部学员毕业后改定职级 的通知规定:三总部(1985)后联字 3
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也适用原为军队干部经全军统一招生考试入军队院校培训后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即大学专科毕业生按正排职(或技术十四级)、行政二十二级发给工资;大学本科毕业生按副连职(或技术十三级)、行政二十二级发给工资。
(二)根据这个通知,军队干部经全军统一招生考试入军队院校培训毕
业,取得了大专以上学历的,凡毕业时职务等级和行政级别低于上述规定的,要改定过来,军队干部毕业学员的职级改定工作今后一律由院校在学员毕业时办理;今年的毕业学员已经离校,其职级应该改定而没有改定的,由现在所在单位干部部门补办,时间从毕业时算起。
军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网络 
 & 1981 年10
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1981)政联字9号文件规定:军队高等技术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毕业研究生定为行政二十一级,学制二至三年的一般定为副连职(技术十三级),学制四年以上的一般定为正连职(技术十二级);大学本科毕业生定为行政二十二级,一般定为正排职(技术十四级),特别优秀的定为副连职(技术十三级);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行政二十三级,一般定为正排职(技术十四级),特别优秀的定为副连职(技术十三级);中专毕业生定为行政二十三级,正排职(技术十四级);初级指挥学校毕业生,一般定为行政二十三级,正排职(军龄不满三年的暂定副排职)。
&&& 1985 年2
月,三总部颁发的(1985)政联字2
号文件对院校毕业研究生任职定级待遇作了新的规定: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定为行政二十一级、技术十二级(或正连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定为行政十九级、技术十级(或正营职)。
&&& 1985 年7
月,三总部又颁发了(1985)后联字3
号文件,规定了不实行见习期的或实行见习期在见期满后的军队院校毕业生的任职定级办法:中专毕业生按正排职(或科技十四级)、二十三级发给工资;大学专科毕业生按正排职(或科技十四级)、二十二级发给工资;大学本科毕业生按副连职(或科技十二级)、二十二级发给工资。毕业研究生仍按三总部(1985年)政联字2
号文件执行。(1985)后联字3 号文件自1985 年7 月1 日起执行,1985 年6 月30
日以前军内外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任职定级均照此办理。(1981)政联字9 号文件与此不符的有关条款即行废止。
以上是军队院校毕业学员任职定级的一般性规定。三总部于1985 年6月颁发了(1985)政联字4
号文件,确定军事院校毕业学员中的优秀者,定级(授衔)、任职可高于同期学员。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1985]政联字第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劳动人事厅(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高教(教育)厅(局)、公安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全军各院校政治部:
  为了确保军队干部的质量,军事院校实行严格的学员筛选制度,每年将有少数学员因各种原因退学和被处理离校。其中,一部分是从地方招收来的青年学生学员,在退学和被处理离校时即退出现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条款,对军事院校退学和被处理离校的青年学生学员的安置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青年学生入军事院校,在三个月内,经过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和军籍,由军事院校发给参军证明书,一式两份,分别寄给原户口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学员家属,作为军属证件。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和取消入学资格、未取得学籍、军籍者,属于高(初)中毕业生,返回原户口所在地,家居农村的回乡,家居城镇的按待业青年对待,其中如有符合地方相应院校招生条件、且地方院校同意接收的,由军事院校办理转学手续;属于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回其家庭或配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不到军事院校报到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经批准退学的学员,发给退学证明(其中学习时间在一学年以上、 考试成绩及格的,另发给肄业证书),并按照士兵退伍办法办理。由入学前户口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家居农村的回乡,家居城镇的参照民(<span STYLE="FonT-siZe: 16 CoLor: #83)安<span STYLE="FonT-siZe: 16 CoLor: #4号文件办理,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当年度退伍义务兵一起安置。 入学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回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并入其它单位的,由并入单位安置;原单位撤销的,由主管部门安置。
  三、勒令退学的学员,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员,不发给学历证明。除开除军籍者外,按照士兵退伍办法办理,由入学前户口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家居农村的回乡,家居城镇的按待业青年对待。
  四、因公因战致残不宜继续学习者,按有关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军事院校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由入学前户口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残废军人退出现役规定妥善安置。
  五、不适合从事军队工作的毕业生、结业生学员和批准退学的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员,发给转业证明,由入学前户口所在的县(市、区)军转部门接收。每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和总政治部干部部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部门下达具体分配方案,指标纳入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或翌年下达的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其工作按照地方同等院校毕业生、结业生安置办法安置,工资待遇按照所在地区、单位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丧失干部基本条件的,军事院校不作转业安置,除开除军籍者外,按照士兵退伍办法处理,并可视情吊销军事院校学历证件。
  六、对无理要求退学和拒不服从毕业分配以及擅自离校者,经教育无效,应酌情给予必要的处分,并由本人和家长赔偿百分之三十的培训费和全部在校的生活费用。档案材料留在院校。不发给退出现役证明和学历证件,已发给的予以收回。同时令其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路费自理,人民政府不予安排工作。如被录用,由用人单位补偿全部培训费,军事院校移交档案材料。
  七、经批准退学和被处理离校的学员,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随时予以接收。
  八、以上凡涉及回原户口所在地或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的,户口登记机关凭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给予落户。
  九、退学和被处理离校的士兵学员,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1983)参联字5号&&&&&&&&&&&&&&&&&&&
颁发《关于军队院校以往毕业学员学历问题的规定》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各学校:
经中央军委批准,现将《关于军队院校以往毕业学员学历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83年3月5日批转总参军训部、总政干部部关于《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学历问题的答复意见》即行政废止。
关于军队院校以往毕业学员学历问题的规定
自国家恢复授予和晋升技术职称制度以来,许多军队院校、训练班(队)毕业学员或其所在单位来信来访,要求明确军队指挥院校和建国前后技术、医务院校以及训练班(队)毕业学员的学历。由于历史的原因,迷些院校、训练班(队)学历制度不够健全,不同院校或同一院校的不同班次、不同时期,招生条件、培养目标、学制年限、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判别较大,情况比较复杂。考虑到军事科学的特殊性,为有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现对军队院校、训练班(队)以往培养目标是干部的毕业学员学历问题规定如下:
一、建国以后军队院校毕业学员的学历,凡总部颁发的训练任务规划、招生通知等文件和总参谋部、部政治部(1974)政联字1号、(1975)政联字4号文件已明确规定的,或招生时各大单位有明文规定的,均按已有的规定计算学历。
二、入学时未明确学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74)政联字1号(1975)政联字4号文件和其它文件中也未作明确规定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学历:
(一)指挥院校
1、凡培养目标为连、排职指挥干部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和初级指挥院校的机关干部训练(完成班)学员,学制满1年半以上毕业的中专学历。
2、1966年以前和1979年以后,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高中毕业生,以及1980年以后经全军或大单位统考入学,经过初级指挥干部培训班学习,学制满3年不满4年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学制满4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本科学历。
3、航空学校的干部培训班毕业学员,1978年以前入学的为中专学历;1979年以后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满3年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4、中级指挥院校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学制满1年不满2年毕业的为中专学历;学制满2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其中培养目标为、连、排职指挥干部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按“指挥院校”第一款办理。
5、军事学院(含原南京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和原高等军事学院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学制满1年半以上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6、指挥院校中的技术干部培训班(队)毕业学员的学历,按技术院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术、医院院校
1、建国以后,学制满2年以上毕业的为中专学历。其中招生条件明确规定为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培养目标为相当工程师军医等技术、医务干部的大学班,学制又满2年以上不满4年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学制满4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本科学历。
2、1970年至1976年各技术、医务院校大学班招收的学员,学制满2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3、1980年以前各卫生(护士)学校、军医学校毕业的学员为中专学历。其中个别班次需定为大专学历的,应报总后卫生部批准。
4、机要干部培训班毕业学员的学历,按中央办公厅(1982)秘函22号《复中央办公厅机要局关于原机要学校毕业学员的学历、工资待遇和工龄问题的请示》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学和提前离校学员
1、因军队需要,统一招收地方高等院校在校学生,转入军队高等院校(或大专班)学习毕业的,按其所毕业院校(或大专班)确定学历、转入中等专业学校和指挥院校学习的,在地方高等院校学习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学习时间满2年以上不满3年毕业的,为中专学历;满3年以上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2、在军队院校内部转学的学员,按其所毕业院校(或班队)同期毕业学员确定学历。对于因为工作或院校调整需要,由技术院校大学班集体转入中专班继续学习,其学习时间可连续计算,学习时间满3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学习时间满2年以上不满3年毕业的为中专学历。
3、因战争或工作需要,经组织决定提前离校分配工作的大学本科班学员,已基本学完毕业课的按毕业生确定学历;学习时间满2年以上的按大学专科计算学历;因其他原因(开除学籍者除外)提前离校的,按肄业生对待。
(四)轮训班、速成班属进修性质,不计学历。
(五)各类预备学校的学员一般不计学历。航空预备学校1959年至1961年招收的飞行学员,在校学习满2年以上的为中专学历。
(六)训练班(队)
训练班(队)不是正规院校,一般不确定学历。但1980年以前,因院校不足,为培养干部,经总部或军区、军兵种批准开办的训练班(队),招收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学员,学习时间满两年以上,经过考试合格毕业的,可定为中专学历,由批准单位出具证明。
三、对毕业学员学历的答复和处理
(一)院校毕业学员的学历,按院校的隶属关系,由各军区、海军、空军、二炮、国防科工委、军委直属院校和总部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办理答复,或指定所属院校办理答复。原高等军事学院办理答复;原汉口高级步校和原石家庄高级步校毕业学员的学历,分别由武汉、北京军区办理答复;原步兵学校毕业学员学历,由驻地所在军区办理答复。
(二)各单位办理毕业学员的学历答复证明书,应以毕业学员的毕业证书为依据。对于没有毕业证书的毕业学员学历,可凭现在学管干部档案的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证明信办理。证明信应写明就学的院校和系(班、队)、学习的专业、入校前文化程度、入校和毕业时间以及是否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等内容。
(三)确定军队院校学员的学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关系到军队院校的信誉,涉及到经过院校培养的干部本人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领导机关和院校,一定要严格掌握标准条件,力求做到合情合理,妥善解决。
四、本规定只解决军队院校以往毕业学员的学历问题。1983年以后招收的学员学历,一律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院校训练任务规划表的规定执行
&( 10:11:29)
我们是一批61年按照中共中央61(卯)304号文件于1961年7月由上海市选调飞行员办公室批准保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工程学院学习的本市各著名高级中学毕业的优秀生。该文件中说今年抽调的这批学生,绝大多数是培养国防尖端科学技术干部的…条件要求较高……政治条件:必须是历史清白,政治可靠,思想进步。身体条件必须是身体健康,无慢性病及传染病,适合长期在军队工作者。学业成绩:选调入军事工程学院…的学生须具有优上等水平,年令条件:高中毕业生在二十二周岁以下。
61年7月份上海市政府在上海著名的文化广场召开万人欢送文娱大会,热烈欢送我们这批莘莘学子,热血男儿。原空军付司令员刘震上将在长春接见了我们。他在讲话中肯定我们参军性质是志愿兵性质!要终身为部队服务!
由于当时西安空军工程学院处于筹建阶段。我们入伍后经过短期培训,於1962年4月暂时下放基层部队当兵锻炼。1964年前后在忽视知识、不尊重人才左倾路线和林彪在部队搞抜莠运动政策迫害下,部份军事院校任务调整,我们这批军校生被继续在下放的基层部队锻炼。由于历史、社会原因,経下放基层部队组织决定,我们在1966年前后陆续被作为复员退伍军人回上海工作。
1985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工程学院根据教育部(84)教学字031号文件精神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84)参联字4号文件规定为我们这批学员落实政策,全部认定为大学本科毕业,并补发了毕业证书。同时确认补发学历证书与原文凭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同等待遇!按当时惯例,大学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应评为22级干部。但是空军工程学院只为我们落实了学历政策,没有同时追加相应的定级手续。在当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地方上大学的毕业生分配到企业单位都列入干部编制。就是中专毕业生分配到企业也作为干部使用,作为职能人员参加管理工作。我们;军校本科毕业生干部的身份应该是没有疑义的!
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沪人社军发(2008)7号}文件。该文件中说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2002)82号文件精神和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给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生活补助政策。注:此政策被当时上海市政府压下没有执行至今已有六、七年之久。
我们这些企业退休的61届军校生认为自己应该属于范围之内,理应享受生活补助!为此我们走访了市人事局军转处信访接待站,反映了我们的情况,阐述了理由。但是接待人员认为我们档案内没有空军工程学院补发学历证明的同时附有提干定级的材料,没有把档案内复员退伍军人材料变为军转干部材料。接待员以现在政策看待並要求上世纪六十年代历史遗留问题。要求部队军以上机关证明你们是军队干部身份並附有充分理由的材料!不然,不能享受生话补助。至于在我们的档案中没有军队干部转业材料的情况,这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不应该由我们耒承担!招我们进入军校读书有中共中央文件!将我们退回到地方上工作却没有中央和军队的文件。而由下放的基层部队各行其是地错误的作为退伍军人安排到地方企业当工人。我们是六十年代不尊重知识、不尊重人才的牺牲品!理应受到同情和受到党的阳光政策的惠顾!我们近期也走访了西安空军工程学院,反映了我们的情况,没有得到明确答复。我们心急如焚!
在文化大革命后期,在企业工作的军校生中大部份同志都担任一定的干部职务,行政级别都在付科以上,成为所在单位的骨干力量。为社会为企业做出了有益的贡献!然而等到我们这些同志在企业退休时,退休金十分低下和事业单位干部(不用说国家机关公务员)退休金相比相差悬殊!他们的退休金是我们的二、三倍。因此我们十分渴望得到这份生活补助金!
我们希望上海市政府领导认真考虑我们的正当合理要求,历史地辩证的正确地解决军校生的生活补助金问题!
&&&&&&&&&&&&&&&&&&&&&&&&&&&&&&&&&&&&&&&&&&&&&&&&&&&&&&61届军校生
解放军外语学院65级在陕学员最新请求
国务院军转办领导同志:
我们是解放军外语学院65级学员,学习毕业实习期满,1968年,根据国家及全军的政策规定,下连当兵锻炼,由于历史原因,当时没有转干定级,于1971年退伍回地方工作,大约有20余人被安排在企业工作,现都已退休。
1983年外院为我们补办了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2009年给我们补办了定级证明(已存入本人档案),比照同期在部队工作人员,将我们离队时的行政级别确定为23级(详见附件)。同年,给陕西省军转办函《关于我院65级老学员转干事》,说明当时没有及时转干定级的特殊原因,强调补办定级证明是请示总参三部同意的,附我们26人名单(详见附件)。
总政1975年政复字第97号文件明确指出,“被错误处理离队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凡是没有定级的,可按日总政、总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1966年至1970年五届大专院校毕业生转正定级问题的通知》规定补定级别,并按补定级别补发工资和复员费的差额部分”。总政、国务院军转办等8部委(1985)政联字第5号文件《关于军事院校青年学生学员退学和被处理离校后的安置办法》规定,“不适合从事军队工作的毕业生、结业生学员和批准退学的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员,发给转业证明,由入学前户口所在的县(市、区)军转部门接收”。上述文件完全适用于我们。
2008年以来,我们数十次上访陕西省军转办,他们同情我们的遭遇,认为应该及早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多次请示贵办,但始终没有得到答复。据我们了解,辽宁省、山西省早已解决了类似问题,陕西省前几年还确认了我们同期战友郭留柱(西安延河水泥厂)、曹信忠(女
西安铁路信号厂)的干部身份。
解决我们的问题符合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符合执政为民、和谐稳定的理念,更何况有上述文件规定。
衷心请求国务院军转办领导同志,指示陕西省军转办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及时确认我们的干部身份。
&解放军外语学院65级在陕学员&&&&&&&&&&&&&&&&&&&&&&
刘茂生 李建民
张淑云等2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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