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尺长江有多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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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利用米尺或半米尺量度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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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盗墓亲历记_第六十二章 山中水洞_悬疑·灵异小说阅读页 - 纵横中文网民国时期的计量改革在中国计量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_文档下载_文档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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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计量改革在中国计量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前言民国时期的计量改革在中国计量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清朝末期,全国 各地的计量器具极为混乱,各种长度的尺,各种大小的器具同时在各地使用,阻 碍了经济的发展。西方列强在对中国进行经济侵略的同时,也把他们的计量制度 带进中国,使得中国的计量标准更加混乱。民国时期的计量改革正是在这一环境 下进行的。改革一方面继承了我国古代计量方面的成果,另一方面采用了当时世 界上通用的计量标准作为我国的标准计量制度。它既照顾了我国的民间习惯,又 与国际标准计量制度接轨,为我国后来实行法定计量单位打下了基础。   一、民国时期计量改革的必要性   计量科学技术是从量的属性这一角度来揭示客观事物内在规律的一门科学。 这门科学的历史在中国可谓源远流长。  根据上古的传说和考古发掘出土的资料证明,中国在氏族社会便有了测量长 度的活动。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人们依靠自身的手、脚、眼等器官来判断事物 的长短、大小及事物间的距离。 《孔子家语?玉言?身解》中就有“布手知尺” 之说,但目前我国所能见到的最早的尺是“商尺”[1]  容量制度是阶级社会的产物,而容量概念的形成或对容积进行测量的活动, 早在原始社会就已经产生了, “一手之盛谓之溢,两手谓之掬” ,是先人最早衡量 容量的方法。在原始社会,氏族部落的村民共同劳动,到收获季节,由氏族酋长 把粮食平均分配给大家,分配时用手捧或临时找一个陶罐作为分配的器具,你一 捧,他一罐,直到分完为止。下次分配也可能找另一件容器,当然,这些计量的 容器都还不是专门的量器。  具有法定性和统一性的专门量具是随着赋税制的产生而逐步形成的。 社会发 展到夏代的奴隶社会时期,产生了贡赋制,并要求对农产品进行计量。为此,奴 隶主手中都掌握着为数不多的专为收赋税而设置的计量器具。 《夏书》中有“关 石和钩,王府则有”的记载, “石”“钩”是计量单位和器量,这些器具已有一 定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了。  由于权衡计量是一个比较量,与长度、容量等计量方法相比,出现得可能会 晚一些,所以中国开始有权衡计量的时间尚无定论。 到目前为止, “未见有夏、 商、 周的权衡器出土”,[2 ]能够搜集到的权衡器及记重器物, “大部分是属于战国后 期” [3]在这一时期,国家权力的强化,赋税、俸禄制的健全,手工业、商业的 。 发达,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权衡计量也有了系统的单位和计量器具。  公元前 221 年秦始皇统一中国,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统一了度量衡,建立了 严格的计量检定制度。汉朝的计量制度承袭秦制,汉初无论是单位名称、单位制 还是物器的形状,都与秦制没有多大差别。但是,汉代的计量制度在继承秦制的 基础上毕竟有所改进和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计量制度。三国两晋的计量制度 承袭了汉制。南北朝时期的计量制度较为混乱:以尺度为例, 《隋书?律历志》中 记载,15 等尺中,南北朝就占 8 等,共 11 种尺度。而且各种尺的单位量值也相 差较大。隋代对计量制度进行了改革,主要是将南北时期的各种混乱的计量制度 统一起来。由于当时南北统一,经济繁荣,改革后的计量制度很快在民间推行。 唐朝基本上是沿用隋朝旧制, 对于自南北朝以来的大小制之争作了明文规定, 唐 “ 代大小二制并行,所谓小尺为大尺的十之八,小斗为大斗三之一,及小两为大两 三之一” [4]宋代的计量制度基本沿用了唐制,其计量单位量值的微量变化“乃 。 由于器具量增损之论” [5]元代的计量制度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 。 “元代度量衡制 度,即谓为宋制,自无不可” [6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颁布了关于计量方面的法 。 律,这些法律都非常严厉,但是此时所用的计量器具还是没有统一。清朝开国之 初,就着手整理计量,从清世祖顺治五年开始,多次拟订计量法规,经过康熙、 乾隆两代,计量制度逐步健全且更具科学性。  然而道光以后的清政府,政治腐败,经济衰退,当权者对内无力治理国家, 对外无力抵抗帝国主义的入侵,尤其是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用军舰和大炮, 一步步把中国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随着通商口岸被打开,外国经济侵略日 益猖狂,各国的计量制度也纷纷传入我国,清政府不仅无力抵抗各国的计量单位 在我国的使用,也无力统一国内的计量,这期间的计量单位极度混乱,且这种情 况一直持续到民国初年。   国初年民间所用的尺, “长度大多在 32 厘米左右” [7]但是地方上自制的器 。 具, 则杂乱无章。 当时中国各省有许多旧杂尺, 少则有 10 多种, 多则有 20 多种” 。[8]它们的长度差别也较大, “小尺每尺合市用尺的 1/2,大尺又 2 倍于市用尺” 。吴承洛也作过统计, 民国初期福州的尺长 0.589 市尺, 而吉林的尺每尺则合 3.74 市尺。[9]  计量器具中最为混乱的还是容量, 清末民初容量量值的混乱程度已达到了非 改不可的地步。各地所用的容具五花八门,仅据《全国度量衡划一概况》统计, 当时各地的旧量器多达 500 多种, 仅河北一省, 繁多的地方量器就多达 160 多种。 单位量值也十分混乱,最小的 1 升仅是官升的半升,最大的竟可达 6、7 倍于官 升。又据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中列举的 32 个城市量器的单位量值,最小的 是广西贺县每升仅折合 4.476 市升,最大的是兰州每升折合 8.4 市升。[10]  与国内计量器具混乱状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世界许多国家的计量单位、计 量器具正走向标准化,1795 年法国政府颁布米制标准制以后,世界上采用米制 的国家日益增多,1875 年 3 月 1 日,法国政府召集了“米制外交会议” ,20 多个 国家的代表与科学家出席了会议,会议正式签署了“米制公约” ,并成立了国际 计量委员会。米制的科学性和世界性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承认。  面对这种形式,民国政府成立以后感到改革计量制度势在必行。他们认为如 果不对混乱的计量单位作统一规范, 不但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而且不利于 经济交流和国家政权的统一,阻碍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及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其弊端如下:  第一, 阻碍各种界限的确定。界限如国界及其他界限对于国家政权来说,无疑是 非常重要的。孟子说: “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的,井地不均,谷禄不 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 [11]历史上, ” 我们中国因为没有统一的弓尺 (有以 3 尺 2 寸为 1 弓的, 有以 4 尺 5 寸为 1 弓的、 有以 5 尺 1 寸为 1 弓的、有以 6 尺 7 寸为 1 弓的) ,就一直没有一定的亩制(1 亩有 140 弓的、有 360 弓的、有 690 弓的) 。  第二, 妨碍田税的征收。国家税收的数目能否确定,主要是看厘定税率的标准能 否统一,不然国家每年到底有多少税收,便无从确知,而要编制国家的预算,也 就非常困难。例如田赋的税率是每亩 5 元,但是如果每亩的面积有多少、全国的 亩数有多少,都不能确定,那么田赋本身的数额也就无法得知。进一步说,既然 税收的数额无从计算,各地方的税务官吏就可以从中作弊,使国家遭受莫大的损 失。赫德曾经说过: “中国这样大的领土,假使能够把田赋的制度整理起来,每 年的税收至少可以应付全国的支出而有余。 [12]而事实上当时各省的田赋还不够 ” 本省的经费。从这个角度看来,经界的不确定对于国家税收的损失是极大的。  第三, 增加统计上的困难。数字的统计,政治上、经济上都是极为重要的,因为 它能提供给我们各种过去的重要资料,使人们了解过去,总结经验,确定未来的 方针。 但是如果全国各地没有统一的计量单位, 那么要编制统计结果是很困难的, 或者说是不可能的;即使能够编制出来,也未必有使用价值。因为统计的价值, 全在于其是否准确可靠,而要统计准确可靠的数字,又必须使各种数字的来源有 一定的准确标准。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各种使用统计,需要计量单位的为数极 多,假使各地、各行各业用的计量单位、标准不能统一,就不能编制成各种准确 而又实用的统计数字。  第四, 阻碍民间交易的顺利进行。 计量单位的混乱对交易上的阻碍是最为明显的。 交易之所以能够进行,是因为各种物质能够发生物价关系,而物价的表明,又完 全以计量单位为基础。如果计量单位不统一,你的尺长 100 厘米,我的尺长 120 厘米; 你用 1 斤 500 克的秤, 我用 1 斤 600 克的秤, 交易的进行将是极为困难的。 再者,计量单位不统一,那些刁钻经营的人,就会利用这个机会大进小出或小进 大出谋取暴利,于是交易上的争端就越发增加。  因此工商部几经讨论,大多数人认为现行的营造尺、库平制等的进位法,都 不是整数,计算不便,而且旧制度紊乱错杂,不便管理,而国际公制有一套完整 的十进位制,比例明确,计算简便,既能适应世界潮流,又能消除对外贸易的障 碍,民国政府应趁新政府成立的良好时机彻底改革旧制,采用国际新制。工商部 的提议得到了其他部门的支持,并提交国务会议通过,于是一场计量体制的改革 由此展开。   二、1915 年第一次计量    民国成立初年,我国的计量旧制,由于没有一定的准则,紊乱不堪,自为风 气,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因此,民国刚刚成立,各省的政府机构和群众团体先 后均有改革计量制度的建议。政府方面的有:陕西省政府呈请政府颁发度量衡制 度的呈文;安庆省政府请求划一度量衡的咨文;建设委员会关于呈请实行《划一 制度以利民用计划书》的请求;[13]群众团体则有:上海特别市商民协会严禁米业 船客发生轻斛抬高价格的呈请;敦和渔业公所、商民协会、茶叶分会、蔬菜业公 所、水果业公所和商民协会米业分会设法划一权度,并拟定局部整顿市内各度量 衡制度的请求。[14]  工商部根据当时各方面的提议,并征询其它部门的意见,向国会提出了改革 计量制度的方案。方案提出了采用新制的理由:旧的计量制度大都没有确切的依 据,进位方法大都复杂难记,计算困难。相比之下,万国权度制则依据确切,计 算简明,比例简单,有利于日常生活及科学研究。至于新的计量制度的内容,工 商部认为应完全采用万国公制, 其推行期限应区别对待, 各地根据情况有先有后, 以 10 年为限,推行全国。工商部在提议中说: “尝契比古今之定制,与商民之次 情,知欲实行划一,非全废旧制不可。又尝参观各国之成法及世界之大势,知欲 重定新法,非采用万国通行之十分米达制不可。 [15]由此可见,工商部要求进行 ” 计量制度改革的态度极为坚定。  采用万国公制,在我国当时是一个创举,这就不能不参照各国成法而制定计 量法规。于是在 1913 年,工商部派陈承修、郑礼明调查欧洲计量制度,派张瑛 绪、钱汉阳调查日本计量制度。被派人员分别到法国、比利时、德国、荷兰、奥 地利、意大利等国调查,并参加万国权度会议。他们对于这些国家计量方法的行 政管理及其器具的制造方法均有详细地考察。  经考察世界各国的计量情况,工商部认为:计量制度既然要改革,计量单位 的名称也应当重新确定,于是又组织编定了通行的计量名称。 当编定计量名称 时,出现两种主张: “一种主张是译音,如密达、立脱耳、克兰姆之类” [16]另一 , 种主张是译意,如计算的单位名称是法尺、法里等。主张译音者认为,只有这样 才是真正适应世界潮流, “采用密达制之各国,其定各悉从原音,吾国仿而行之, 既省重译之劳,又可获交易之便” ;主张意译者认为, “以习惯为前提,意谓密达 虽为法制,不得不用吾国固有之名称,既可合民间之风尚, 又可以省推行之窒 难” 。  这两种主张工商部经过讨论认为:计量单位的名称译音不如译意, 译意不 如仍用旧有之“尺”“升”“斤”“两”等字作为计量单位名称。因为计量单位 、 、 、 名称被音译,在表面上顺应了世界潮流,然而与世界计量制度接轨的本质在于制 度,而不在于名称是什么。名称从音译为汉语不但求其确切不容易,即使要求汉 语的语音与其相似也不容易。计量单位与人民日常生活联系比较密切,推行的难 易程度,应当以大多数人能接受的程度为标准。万国公制的计量名称多达 20 多 个,译的音大多艰涩难读,难以记忆,如果译音,则因为名称难以理解,肯定也 难以记忆,民众也就不会遵守,更重要的是计量单位的名称应一半根据学理,另 一半根据社会习惯。我国的社会习惯是: “对于新入物品,不问其性质如何,但 视其形式种类,与旧有之物相类似者,恒以旧名称之,而于其上冠洋字或其他之 字,以为区别,如洋油、洋船、皆其例也。习尚所移,与其强为规定,致增骈垒 之状,何若利用旧习,俾收便民之效”。[17]于是工商部仍采用旧有的“升、斤、 两”作为计量单位的名称而加以推行。  尽管民国初年的工商部对计量改革进行了详尽的论证, “但终因公尺过长, 公斤过重,与当时国民心理和习惯相差甚远而未能付诸实行” [18]  。 1914 年,张骞为新成立的农商部部长,农商部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决定 运用甲、乙两制并行的办法。同年颁布的《大总统公布权度例令》采用了这个办 法。即:甲制为营造尺库平制,简称为甲制;乙制为万国权度通制,简称乙制。 甲、乙两制都为法定的计量制度。  根据《大总统公布权度例令》 , 1915 年含有双重色彩的《权度法》公布了。 《权度法》规定:甲制“长度以营造尺 1 尺为单位,重量以库平 1 两为单位” 。 “营造尺 1 尺等于公尺原器在百度寒暑表零度的时候,首尾两个标点中间百 32/100,库平 1 两等于公斤原器 37301/1,000,000” 。乙制即万国权度通制。 “长 度以 1 公尺为单位,重量以 1 公斤为单位”“1 公尺等于公尺原器在百度寒暑表 。 零度时,首尾两标点之长, 1 公斤等于公斤原器之重” 。[19]  权度的名称和定位在《权度法》第三条中有详尽的规定: 甲制: 营造尺库平制  长度:毫      0.0001 尺           厘       0.001 尺(10 毫)        分      0.01 尺(10 厘)      寸       0.1 尺(10 分)        尺      单位               步       5 尺        丈      10 尺(2 步)         引       100 尺(10 丈)        里      1800 尺(180 丈)  地积:毫      0.001 亩           厘       0.01 亩(10 毫)        分      0.1 亩(10 厘)       亩      单位(6000 平方尺)        顷      100 亩    容量: 勺     0.01 升            合       0.1 升(10 勺)         升     单位(31.6 立方寸)  斗       10 升         斛     50 升(5 斗)        石       100 升(10 斗)  重量: 毫     0.0001 两          厘       0.001 两(10 毫)         分     0.01 两(10 厘)      钱       0.1 两(10 分)         两    单位(在百度寒暑表四度时之纯水,1 立方寸的重量  为 0.878475 两)      斤     16 两  乙制: 万国权度通制  长度   公厘   0.001 公尺          公分    0.01 公尺(10 公厘)  共寸   0.1 公尺(10 公分)   公尺    单位(10 公寸)  公丈   10 公尺            公引    100 公尺(10 公丈)  公里   1000 公尺(10 公引)  地积: 公厘   0.01 公亩          公亩  单位(100 平方公尺)             公顷   100 公亩  容量: 公撮   0.001 公升         公勺  0.01 公升(10 公撮)  公合   0.1 公升(10 公勺)   公升  单位  公斗   10 公升            公石  100 公升(10 公斗)  公秉   1000 公升(10 公石)  重量: 公丝   0.000001 公斤       公毫  0.00001 公斤(10 公丝)  公厘   0.0001 公斤(10 公毫)  公分  0.001 公斤(10 公厘)  公钱   0.01 公斤(0。1 公分)  公两  0.1 公斤(10 公钱)  公斤   单 位( 在 百 度 寒 暑 表 四 度 时 之 纯 水 , 一 立 方 公 寸 之 重 量 为 一 公 斤)           公衡  10 公斤                公石  100 公斤(10 公衡)     公吨  1000 公斤(10 公石) 关于计量器具的制造, 《权度法施行细则令》也有详细地规定,凡是计量器 具的分类、物质、式样符合下列条件的,才能是合格的计量器具:[20]度量衡器具 的分度、容器、重量必须慎重制造,不得参差不齐;器具的分度和记名,应明显 准确且不易磨损;器具所用的材料应不易被损伤伸缩,是木质的应完全干燥,是 金属易发生化学变化的应该用油漆涂上表面; 器具应该留有适当位置以便錾盖检 定;竹、木制折尺其长度在半尺或 5 公寸以下的,厚度应为 1.5 公厘以上,长度 在 1 尺或 2 公寸以下的厚度应为 2 公厘米以上;麻制的卷尺,其长度在 16 尺和 1 公尺以上的,每 16 尺和 5 公尺的距离,应加上重 18 公两的绷力,伸张的长度 也不能超过 1 公分;金属圆柱形量器,其高度与内径相等或数倍于内径的,必须 留有 1.5 公厘的差额;木制圆柱形量器也是一样,但必须留有 3 公厘的差额;1 升或 1 公升以上的木制量器,口边及四周应用金属加以包裹;有分度的玻璃或窑 器,应用耐热材料,其最高分度与底的距离不得小于内径;衡器的材料应用铜、 铁、玻璃或玉,刃与刃接触的部分应该坚硬平滑;在使用衡器的时候,天平和台 秤有标针的,标针的移动应在 1.5 公厘以上,台秤杆末端应能升降 3 公厘以上, 杆秤的末端,应能升降至末端距离的 1/30 以上;木杆秤秤锤的重量,不得小于 秤量的 1/10。  对于权度器具的公差, 《大总统公布权度法施行细则令》是这样规定的:[21]        一、器具的公差   差    别  公  差  直尺  曲尺  折尺    链尺 甲种  乙种  甲种  乙种  甲种  乙种 分度 2 厘和大于 2 厘的  分度的 1/2 公厘和大于 1/2 公厘的  分度小于 2 厘的和为缩尺的  分度小于 2 公厘和为缩尺的      甲种  乙种 长度的 1/2,000 加 5 毫  长度的 1/2,000 加 1/4 公厘  长度的 1/4,000 加 1/4 厘  长度的 1/4,000 加 1/8 公厘  长度的 3/2,000 加 5 厘  长度的 3/2,000 加 2 公厘  长度的 3/2,000 加 5 厘  长度的 3/2,000 加 2 公厘  长度的 3/10,000 加 1 厘  长度的 3/10,000 加 5 公毫 卷尺 非钢  铁制    铁制 甲种  乙种 二、量器的公差     全          量  2 升以上       2 公升以上  2/10 勺以下    2 公撮以下  甲种重量  公差  2 勺以下       2 公勺以下  5 毫以下  0.1 毫  1 合以下  1 公合以下  2 厘以下  0.2 毫  大于 1 合者  大于 1 公合者  5 厘以下  0.3 毫  1 分  2 分  5 分  1 钱  2 钱  5 钱  0.4 毫  0.6 毫  1.0 毫  2.0 毫  3.0 毫  5.0 毫  容量的 1/250  容量的 1/20  乙种重量  容量的 1/50  5 公丝以下  容量的 1/100  2 公毫以下  容量的 1/150  5 公毫  1 公厘  2 公厘  5 公厘  1 公分  2 公分  5 公分  0.3 公丝  0.4 公丝  0.6 公丝  1.0 公丝  2.0 公丝  3.0 公丝  5.0 公丝  0.2 公丝  0.1 公丝  公差  5 勺至 1 合    5 公勺至 1 公勺  2 合至 1 升    2 公合至 1 公升  容量的 1/100  容量的 1/150  2 勺以下 2 公勺以下  容量的 1/50  三、砝 码的 公差 1 915 年 的 计 改 对 计 器 的 发 检 制量 革, 于 量 具 颁 和 查,定了专门的条例。 《大总统公布官用权度器具颁发条例令》规定: “中央和各地方 官署,应以农商部颁发之权度器具为准则” [22]《权度法施行细则令》第 33 条中 。 也有“各地方自奉到颁发地方标准器 4 个月后,不得再行制造或贩卖不合于《权 度法》及本细则所定之权度器具” [23] 有了这个规定,其它杂乱无章的器具就不 。 可以混用了。  但是经长时间的使用,计量器具就会有磨损的情况出现,为此, 《权度条例》 第 9 条规定: “原器每届 10 年,须与原器检定一次,地方标准器每届五年,须与 原器检定一次” [24]对于各官署计量器具的检定, 。 《官用权度器具颁发条例》第 6、 7、8 条也有详细规定: “各官署的权度器具,应依《权度法》和《权度法施行细 则》 , 受权度检定所或办理权度事务官署之检查” 。检查不合格的“应缴由农商 部,令权度制造所修理” [25]如检查后认为“不堪修理,或复查仍不合格,应将 。 这种器具缴还农商部,另领同样的器具” [26]   。 为促进全国计量器具的统一,民国政府采取了一些得力措施。 《权度条例》 规定: “凡公私交易、售卖、买卖契约字据以及一些文告所列之权度,不得用第 2 条规定以外的名称” [27]条例还禁止民间行使种类、式样、物质、公差不合法 。 定制度的、无检定印证的、修理后未受检定的或检定后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对于 《权度细则》施行前的计量器具,其种类、 名称合于《权度法》的: “权度检定 所或办理权度事务之官署检查认定,加盖特别园引” ,并批准其自《权度法》施 行的日期起, 年以内,准许其使用,但是使用的时候,须受定期或临时检查” ”5 。 对于不符合新制要求的计量器具,允许其与新制的计量器具同样手续“2 年以内 暂准使用” [28]这就是民国时期的第一次计量制度改革。  。 三、1928 年第二次计量改革     1927 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统一计量工作由当时的工商部主持办理。他 们认为历次改革成就甚微的原因在于计量标准不适应和推行方法不完备, 所以工 商部决定这次统一计量工作首先应从考订标准入手:既应有科学的标准,又要便 于国际交往,更须适应我国民间的习惯。于是国民政府专门组织了度量衡标准委 员会进行研究,他们先后提出了十几个方案,其中代表性的有以下几个:  一、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又叫 ABC 制或原人单位制,由震旦大学费得朗(法 国人)、刘晋钰、陈儆庸等人提出。他们提出 ABC 制的理由是万国公制系统不一, 十进制没有得到完全的贯彻, 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于是他们将所有科学上的单位、 量值都进行了改造。除了 1 日为 12 小时,1 小时为 100 分钟,1 分钟为 100 秒和 电磁学科的单位进制外,其余都是十进位制,基本内容是:长度为十进制,以 32.689 公分为 1 正尺,合英尺 7/12 尺;地积以 6000 平方正尺为 1 正亩,等于 6.1411 公亩; 容量以 1 立方正尺为单位, 34.93056 立方公寸; 1 立方寸为  , 合 以 合 34.93056 立方公分;以 3/100 立方尺为升,合 1.0479 公升;  重量以 34.9296 公分为 1 正两,349.296 公分为 1 磅。  二、万国公制,即法国的米突制。由周铭、施孔怀、阮志明等提出。他们主张在 实施万国公制的同时,兼用一种辅制,作为过渡制。辅制的依据是既应适合民间 习惯又有简单的比例。他们三人中周、施二人所提出的制度与阮的有不同之处。 阮的制度是: ”以光的速度系数做长度的标准,规定 3 公分为 1 寸,30 公分为 1 尺;以水的密度等于 1 作为计算质量的依据,规定 27 公分为 1 两,等于银币 1 元的重量,即 7 钱 2 分 4 厘”。[29]而周、施二人的提议是:度制为旧部制 1 尺等 于 32 公分,即 1 公尺等于 3.125 尺,尺与公尺的比是比 8:25;亩制也为旧部制, 以 6000 平方尺为 1 亩,即以 16 亩 2 分 7 厘 6 毫合 10,000 平方公尺;量制亦为 旧部制,以 1.0354688 公升为 1 升,即较公升少 3.5/100;衡制以旧日的库平和 关平的平均数做过渡单位, 1 两等于 37.5 公分, 1 斤等于 16 两或 600 公分, 斤和公斤是 6:10 的比例。  三、徐善祥、吴承洛的建议。二人也主张采用万国公制,但是认为 1915 年《权 度法》所规定的公尺过长,公斤过重,不符合国民的习惯和心理,同时公制和营 造库平之间比例复杂, 难以记忆。 所以他们主张以万国公制作为我国的计量标准, 另设辅制适应民情。辅制叫一、二、三制,具体内容是:长度以公尺的 1/3 作为 过度尺的 1 尺,等于 1.017 营造尺;地积以 6,000 平方过渡尺为 1 亩;重量以 1/2 公斤为过度斤,合 13.41 库平两,或 500 公分;以 1/10 斤为 1 两,等于 50 公分;容量以 1 公升为单位,与旧制的升相差不大。[30]  四、吴健、刘荫华的建议。他们基本同意徐善祥、吴承洛的建议,但是他们提出 的长度和亩制也略有不同,即:长度以公尺的 1/4 为 1 新尺,即每公尺长 25 公 分;亩制以 10,000 平方新尺为 1 新亩。[31]  五、陈儆庸的建议。他提出了用万国公制做折合整数的方法,其具体内容是:度 器以 40 公分为 1 新尺,与营造尺(32 公分为一尺)相比,长 1/5。亩制以 4,800 平方新尺为 1 新亩,(与 1915 年制定的亩大小相同)免去了折合计算的麻烦。里 制采用公制,即以公里为计算单位,1 公里等于 2,500 尺(公制的 3,000 尺)。容 量采用公制,以公升的容量做新升的单位。衡器采用十进制,以 40 公分为 1 新 两,400 公分为 1 新斤 (相当于现制 0.8 斤)。  综合以上建议,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不用万国公制,根据科学原理和中国人的习 惯,规定一种独立的制度。费德郎、刘晋钰等人的主张可归纳为这一派;采用万 国公制, 并根据中国人的习惯心理, 规定一种与公制有简单比率的辅制作为过渡。 周铭、施孔怀、徐善祥、吴承洛、吴健、刘荫华、阮志明、陈儆庸的主张可归纳 为这一派。由此可以看出,万国公制和其他新制是不能共存的。几经讨论最后同 意以万国公制为我国的计量标准,另设辅制以适应国民的习惯。但是辅制应如何 规定,争论颇多,具有代表性的建议有: 一、  周铭施、孙怀的建议:  1、  辅尺    32 公分 1 尺,与公尺比为 8:25  2、  辅斤   600 公分(相当于现制 1.2 斤)与公斤比为 3:5  3、  辅升    即 1 公斤  二、  陈儆庸的建议:  1、  新尺    40 公分,与公尺比为 2:5  2、  新斤    400 公分,与公斤比为 2:5  3、  新升    即公升  三、  徐善祥、吴承洛、吴健、刘荫佛的建议:  1、  暂尺    1/2 或 1/4 公尺, 与公尺比为 1/3 或 1/4  2、  暂斤    1/2 公斤, 与公斤比为 1/3  3、  暂升    即 1 公升 从以上的提议中我们可以看出周铭施、 孙怀的辅尺长为 32 公分, 辅斤重 600 公分与中国旧制相差不多,似乎可以采用。陈儆庸的提议,新尺长 40 公分、新 斤重 400 公分,其缺点是新尺过长、新斤又太轻。经过比较要数徐善祥、吴承洛 一二三制(1 暂升等于 1 公升、2 暂斤等于 1 公斤、3 暂尺等于 1 公尺)和吴健、 刘荫佛的一二四制(1 暂升等于 1 升、2 暂斤等于 1 公斤、4 暂尺等于 1 公尺) 最为简单。 一二三制和一二四制比较, 一二三制又最合乎民间习惯, 又便于记忆。 特别是 1 暂尺为 1/3 公尺,其长度介于营造尺和海关尺之间,和民间通常用的尺 相差极少,折 合旧制的营造尺相差不过 3/100。但是这种尺也有缺点它长 33,1/3 厘米,很难有除尽的数。  至于吴健、刘荫佛的一二四制中的以公尺的 1/4 做暂尺,与公制的比率是非 常简单的(1 暂尺等于 25 公分) ,而且与公制的换算又没有除不尽的余数。其缺 点是这种暂尺的长度比民间通用的尺短得多,如果采用它的话,民间对这种新尺 的长度会难以接受。  根据以上各种提议优缺点的比较,可以得出下列结论:假如一定要采用万国 公制而事实上又必须兼用辅制,那么在各种辅制中,根据折算便利的原则,当然 还以采用一二三制或一二四制更加适宜。  关于容量的单位,在一二三制或一二四制中,本应该采用立方尺或立方寸等 名称,但是中国固有的习惯是使用升、斗、斛,更为主要的是立方制要以千进位, 在应用时很不便利,后来提议: “仍用和旧制容量相差不多的公升来做升的单位, 以 10 升为 1 斗、10 斗为 1 石,和旧制相符。 [32]  一二三制或一二四制中的重量单位,是以 1 公斤的 1/2 或 100  公分(等于现制 500 克)为 1 暂斤的,这种暂斤和以前的 14 两 1 斤相差无几, 很合民间交易的习惯,使用起来也比较便利。但是和旧制不同的是暂斤的 1 两大 于旧制的两,不合民间的习惯。吴承洛认为: “在实行万国公制时,完全不能因 为旧日的习惯如此, 而仍旧去迁就它” 最好的办法是: 。 “在秤杆上注明一个暂斤、 暂两合漕平、库平、关平若干斤、若干两、合公斤半斤。 ”这样他们之间的相互 关系,自然也可以一目了然了。  徐善祥、吴承洛不但是实行万国公制兼用一辅制的提议者,而且也是实行的 推动者。1918 年 5 月 15 日,大学院在南京召集全国教育会议,徐善祥、吴承洛 提议:大学院明令规定万国公制为全国教育界、出版界、学术界和工程界的标准 计量单位,并提请大学院明令解释万国公制和中国旧制的比例关系。这次教育会 议决定:由大学院会同内政部、工商部呈请民国政府,以 万国公制为中华民国通 用计量单位。后来大学院明令规定在学术上、教育上的计量单位必须使用万国公 制。  与此同时,民国政府对于计量制度的改革也早在筹划之中,国民党中央执行 委员会委员朱齐青曾经督促民国政府拟订一种统一计量单位的标准。 他本人的意 见是: “我国度量衡弊窦丛生,不独国家岁收,受莫大影响,不肖官吏及奸商之 徒,复中作弊,出纳无常,国民经济受无穷之损,又不独学术界及国家之统计, 有莫大困难,且妨碍建设的发展。 [33]  ” 在这种情况下,工商部收集各方面的意见书进行比较,指派工业司吴健、吴 承洛、商业司寿景伟、技术处徐善祥、刘荫佛等又一次详细地讨论了计量改革问 题,他们认为中国度量衡制度,应采用万国权度公会所规定的万国公制,其理由 是:  1、学术界已完全采用万国公制的计量单位,科学大同为万国权度大同之先声。  2、工程技术界也采用了万国公制规定的计量单位。英美的工程技术界在使用时 有些麻烦, 我国不能因此而退缩不前, 以致阻碍工程技术界采用万国公制的进程, 而且英美的工程技术界也有采用万国公制的例子。  3、我国在放弃使用农历,采用世界上通用的阳历时,使用了毅然的手段,取得 了较好的效果,计量制度的改革也应采取这样的手段。  4、采用万国公制作为我国的计量制度单位,在 1912 年已由工商部在全国工商会 议上通过。  5、1915 年农商部颁布的《权度法》 ,将万国公制,列为中国计量制度的乙制, 其中的单位名称如公尺、公斤、公升等,已为民间所认识。  6、中国各地的邮政局,早已采用了万国公制;铁路上也已完全使用了公里、公 升万国公制中的计量单位没有发现民间对这些单位的使用提出什么异议。  7、1927 年民国政府明令在丈量土地时,采用万国公制中的公亩,仅仅注明折合 旧营造亩若干。  8、在军事训练上,对于远近距离的测量、枪的口径的度量,早已采用万国公制。   9、 1928 年 5 月大学院召集全国教育会议, 已经决定由教育界首先推行万国公制。   10、世界上已完全采用万国公制的国家有 50 多个,万国公制与本国计量制度同 时并用的,有 20 多个国家,可以看出万国公制在国际上已占有重要地位。  11、我国如果不采用万国公制,而另创一种计量制度,对于国际间的文化交流、 国际贸易等均产生很大的困难。  12、任何新的计量制度,在未经各国学者慎重研究、认为确切有价值之前,不宜 先采用。  如果政府认为万国公制中的公尺过长,公斤过重,突然实施,恐不利于民间 习惯,可在使用万国公制的同时,设立一市用制,暂时通用,作为过渡。这一市 制必须与万国公制有极简单的比率关系,换算简便,而在将来被废除时,不至于 发生困难,于是吴健、吴承洛等提出了两种过渡制,以备选择:量即以公升为升, 重量以公斤的 1/2 为市用斤(1 斤 10 两) ,长度以公尺的 1/3 为市用尺,1,500 市尺为 1 里(即公里的 1/2) ,地积以 6,000 平方市尺为 1 亩;容量与重量的单 位与前同,区别仅仅是长度以公尺的 1/4 为市用尺,2,000 市用尺为 1 里(即公 里的 1/2) ,地积以 10,000 平方市用尺为 1 亩,另外还有附注:  1、甲、乙两种各有长短,甲制市用尺的长度与现在通行的尺极为相近,不足之 处是每尺的长度除三,难以除尽;乙制没有这个缺点,其亩制单位也是十进制, 与旧亩相近,其缺点是市用尺过短,民间使用不方便;公尺拟名为标准尺(简称 标尺) 公斤拟名为标准斤(简称标斤) 市用尺拟名为市尺,市用斤拟名为市斤; , ,   2、市用制与标准制并用时,市尺的反面应注明每市尺为 1 标尺的几分之几,折 合旧尺若干等字样;  3、杆秤上注明每市斤为 1 标斤的几分之几,折合旧斤若干等字样,以防奸诈之 人从中渔利,百姓受到欺骗。  4、推行的办法由政府明令全国强制执行,由主管机关编制计量单位  新旧  对照表、物价折合表、说明书、图样等,印成小册在报刊上刊登。  以上办法由工商部上报国民政府,国民政府委托蔡元培、钮永键、薛笃弼、 孔祥熙、王世杰委员加以审查。经过两次审查会议讨论,一致同意“划一权度标 准方案业经详细审查,并调集各方面意见书及比较表等,悉心研究、反复讨论, 以全国权度统一划一,民间习惯亦当兼顾” 。并拟《中华民国全度标准方案》呈 报民国政府。后经国民委员会修正,于 1928 年 7 月 18 日公布了《中华民国全度 标准方案》 。具体内容如下:  一、标准制万国公制(即米突制)为中华民国的标准制度。  长度:以 1 公尺(即米突尺)为标准尺。  容量:以 1 公升(即 1 立特)为标准升。  重量:以 1 公斤(即 1,000 格兰姆)为标准斤  二、市用制,与标准制有最简单的比率而且与民间习惯极为相近  长度:以标准尺的 1/3 为市尺,计算地积以 6,000 平方尺为 1 亩。  容量:以标准升为升。  重量:以标准斤的 1/2 为市斤(机 500 格兰姆) 斤为 16 两(每两为 31 ,1 格兰姆)  为了保证方案的实施,民国政府各部与全国商会联合组织了计量  改革推行委员会,制定全国计量单位统一程序。1929 年 2 月,民国政府公布了 《度量衡》 。根据《度量衡法》 ,中华民国计量“以万国公制会议所制定的铂铱公 尺、公斤原器为标准” [34]计量单位“采用万国公制为标准制,并暂设辅制,称 。 之曰市用制。 标准制长度以公尺为单位, 重量以公斤为单位, 容量以公升为单位; 1 公尺等于公尺原器在百度寒暑表零度时首尾两标点间的距离,1 公斤等于公斤 原器的重量,1 公斤等于 1 公斤纯水在其最高密度 760 公厘气压时的容积,次容 积通常为 1 立方公寸” 。  关于计量单位的名称和定位如下:[35] 甲:标准制  长度   公厘   等于公尺的千分之一(0.001 公尺)  公分   等于公尺百分之一即十公厘(0.01 公尺)  公寸   等于公尺十分之一即十公分(0.1 公尺)  公尺   单位即十公寸  公丈   等于十公尺  公引   等于百公尺即十公丈  公里   等于千公尺即十公引  地积  公厘   等于公亩百分之一(0.01 公亩)  公亩   单位即一百平方公尺  公顷   等于一百公亩  容量  公撮   等于公升千分之一(0.001 公升)  公勺   等于公升百分之一即十公撮(0.01 公升)  公合   等于等于公升十分之一即十公勺(0.1 公升)  公升   单位即一立方公寸  公斗   等于十公升(10 公升)  公石   等于百公升(100 公升)  公秉   等于千公升即十公石(1000 公升)  重量  公丝   等于公斤百万分之一(0.000001 公斤)  公毫   等于公斤十万分之一即十公丝(0.00001 公斤)  公厘   等于公斤万分之一即十公毫(0.0001 公斤)  公分   等于公斤千分之一即十公厘(0.001 公斤)  公钱   等于公斤百分之一即十公分(0.01 公斤)  公两   等于公斤十分之一即十公钱(0.1 公斤)  公斤   单位即丝公两  公衡   等于十公斤(10 公斤)  公担   等于百公斤即十公衡(100 公斤)  公吨   等于千公斤即十公担(1000 公斤)  市用制的长度以公尺的 1/3 为市尺(简称尺) ,重量以公斤的 1/2 为市斤(简称斤) , 容量以公升为市升(简称升) 斤为 16 两,1,500 尺为 1 里,6,000 平方尺为 1 亩,其余 ,1 都为十进制。  乙、市用制  长度  毫     等于尺万分之一(0.0001 尺)  厘     等于尺千分之一(0.001 尺)  分     等于尺百分之一即十厘(0.01 尺)  寸     等于尺十分之一即十分(0.1 尺)  尺     单位即十寸(  丈     等于十尺  引     等于百尺  里     等于一千五百尺  地积  毫     等于亩千分之一(0.001 亩)  厘     等于亩百分之一(0.01 亩)  分     等于亩十分之一(0.1 亩)  亩     单位即六千平方尺  顷     等于一百亩  容量   (与万国公制相符)  撮     等于升千分之一(0.001 升)  勺     等于升百分之一即十撮(0.01 升)  合     等于升十分之一即十勺(0.1 升)  升     单位即十合  斗     等于十升  石     等于百升即十斗  重量  丝     等于斤一百六十万分之一(0.000000625 斤)  毫     等于斤十六万分之一即十丝(0.00000625 斤)  厘     等于斤一万六千分之一即十毫(0.0000625 斤)  分     等于斤一千六百分之一即十厘(0.000625 斤)  钱     等于斤一百六十分之一即十分(0.00625 斤)  两     等于斤十六分之一即十钱(0.0625 斤)  斤     单位即十六两  担     等于百斤 对于各种计量器具的制造、检定,1931 年颁布的《实施法细则》中有详尽 的规定。对于计量器具制造的规定是:用合金制造度量衡的原器;地方标准器具 用合金制造,除特殊用途外,其他器具用金属或竹、木制造;度器分为直尺、曲 尺、折尺、卷尺、链尺等;量器分为圆柱形、方柱形、圆锥形、方锥形等;衡器 分为天平、台平、杆秤等。 《实施法细则》还对计量器具制造应符合的条件作以 规定:度量衡器具的分度和记名,应鲜明且不易磨损;所用的材料应不易伸缩; 竹木折尺每节长在 2 公寸或半市尺以上的,每 15 市尺或 5 市尺的距离应加以 18 公两的绷力,但总长度不能超过 1 公分;方锥形木质量器,最大底边的长度不能 超过高的 2 倍;玻璃窑瓷量器,最高分度与底的距离不能小于其内径的长度;对 于衡器的感量,有分别的规定:天平,感量为秤量的 1/1,000 以下;台秤,感量 为秤量的 1/500;杆秤,感量为秤量的 1/200 以下;杆秤支点的重点部分,应用 坚硬的金属;杆秤的秤量在 30 市斤的,自支点起用革丝线、麻线,其感量不得 超过秤量的 1/100;木材、秤锤的重量不得少于秤量的 1/30。  根据 《实施法细则》 规定的计量器具制造和检查办法, 各种计量器具制造后, 应受全国度量衡局或地方度量衡检定所或分所的监督,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由 检定单位錾印或给予证书,检定时所用图印和证书的式样由全国度量衡决定。检 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应定期或随时受全国度量衡局或地方度量衡检定所或分所的 检定,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与原检定结果不符合者,应将原检定图印或证书取消, 限期修理,重新接受检查,检查后仍不合格者限制使用。检查计量器具时所盖图 章,由全国度量衡局颁发。检查事务由全国度量衡局或地方度量衡检定所或分所 会同商业团体及警务机关共同执行。  对于《度量衡法》施行前使用的计量器具,合乎《度量衡法》规定的,应经 检定后方可使用。原来的计量器具,在《度量衡法》实施一定年数前可继续使用, 具体期限由全国度量衡局就各地的情况分别拟订,报实业部核准公布。在新计量 器具使用过程中, 全国度量衡局或地方度量衡检定所或分所应随时调查计量器具 的使用情况,编制统计及新旧制物价对比表。  度量衡的法规与实施方案都陆续出台后,为了更好的落实《度量衡法》 ,工 商部请求组织包括中央各部代表、 全国工商联合会代表在内的人员共同组成了度 量衡推行委员会,于 1929 年 9 月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共提议案 21 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全国度量衡划一程序案》和《划一公用度量衡》 ,其次 还有《改正海关度量衡子案》《内政部修正土地测量应用尺度章程案》《度量衡 、 、 器具临时调查规程案》等。这些提案均经工商部依照实施。  为实施《度量衡》法,筹划全国计量划一事宜,工商部又于 1930 年 11 月召 开了全国度量衡会议,这次会议共提议案 108 件,其中最重要的有《请各省市政 府依限划一度量衡办法案》《完成公用度量衡划一办法案》 、 。至此民国时期的第 二次计量改革告以段落。   四、对两次计量改革的评价   民国时期的两次计量改革无论是在政府还是民间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是政府培养了一大批计量专业人才,建立了推广新计量制度的专业机 构。在颁布计量法规的同时,民国政府开始培养检查计量器具的技术人员。1915 年农商部与教育部商定: “选定国立北京工业专门学校第一期毕业生为培养对 象” [36]由该校校方抽一定时间,由曾经在欧洲调查研究计量制度的郑礼明主持 。 教学、培养工作。然后从这些学生中选拔成绩优秀者 16 名,任计量器具检定人 员。北京地区的计量器具检查事务由他们会同警务人员进行,并且调查制造修理 计量器具的单位和职工人数、市面上旧有计量器具的种类,并编制计量单位与新 计量单位的换算表, 检定计量器具制造厂商所制的器具及民间使用的器具是否合 格等;北京以外的地区,民国政府决定分区建立计量器具检定所,负责计量制度 的推行工作,计划在天津、武汉、上海、广洲四处设立计量器具检定所,负责管 理与它们接近地区的计量制度推行工作。例如:济南、烟台、开封、沈阳等城市 归天津检定所办理次方面的事务;南京、芜湖、苏州、杭州等处由上海检定所办 理;南昌、九江、岳阳、长沙等处归汉阳所办理。  其次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开始把市用制、标准制作为计量单位。作为经济 枢纽的银行在报表、报告中开始使用市用制、标准制作为计量单位。1935 年中 国银行在一份统计表的前言中写到: “中国之主要农产品为粮食与棉花,据中国 农业实验所估计,其近 3 年收获数量之比较,略述下表(以百万市担为单位)。 ”[37]其中市担是《权度法》规定的计量单位。在同一报告书中有又说: “稻麦为粮食之大宗,去岁麦之总产量为 2 万 2 千 2 百万担,而民国 23 年为 4 万 5 千万担, 22 年则为 2 万 5 千 1 百万担,是岁较前二年少 6%” [38]报告中的公路里程也是使 。 用《权度法》规定的计量单位。  财政部曾训令要求用市用制作为计量单位。 财政部稽核所在年报表中说: 溯 “ 自盐务稽核所成立以来,盐斤之秤放,向用司马秤,……迨民国 20 年稽核旧案 接管扬子四岸盐务行政事宜以后,即将该四岸尚用之当地秤一律废止。字本年 1 月 1 日起,复奉财政部训令全国盐务机关一律改用市秤” [39]在同一年盐的计量 。 单位使用了市担: “……本年全国(除辽宁、蒙古、甘肃、宁夏、青海及新疆外, 产盐总量,据报为 44,97,000 担” [40]  。 标准制的长度、地积等计量单位在实业部极其所属矿区也得到了广泛的应 用。实业部在计量矿区面积时使用的是《度量衡法》中规定的地积单位公亩。见 下表:          近年全国民营采矿区亩数统计图表(1933) [ 4 1 ]   时期  民国 19 年  民国 20 年   民国 21 年  金属矿面积比较(公亩)  471,577,55  749,555,13  813,791,04  金属与非金属面积比较(公亩)  9,767,145,90  9,831,748,81  10,689,261,01 民 国 22 年 1,503,367,22 13,704,823,11 实业部在《锑矿事项办理经过的报告》中规定重量用吨、面积用亩作计量单 位。如关于锑矿事项中写到: “锑矿分布于湖南、广东、广西、云南、四川、贵 州、江西、安徽、浙江省,而以湖南省开采甚盛。在国内已依法正式设权领照者, 湖南共 181 区,合 190,677,62 公亩。广东 3 区,合 6,417,65 公亩;四川 2 区,合 3,148.80 公亩;云南 7 区,合 11,013,12 公亩;浙江三区,合 4,462.52 公亩” [42]报告中出口用标准制作计量单位: 。 “近年来出口量在民国二十一年仅有 四千余吨, 至去年则已聚增至一万六千余吨, 而价值则向来一吨值一千四百元者, 因生产过剩之结果,渐低至每吨七百元乃至三百元,至去年则每吨减至二百六十 余元” [43]  。 实业部所属的矿区在估算自己的资产等概况时也使用了标准制, 如准南煤矿 在一份关于自己矿的概况时这样写到:   九龙岗区:煤层总厚假定为 9 公尺,东西延长 2500 公尺,可采深度假定地面直下 400 公尺,煤比重为 1.3,依此计算,共得储量 12600000 吨。  洞山区:煤层总厚假定为 9 公尺,东西延长 3000 公尺,斜度 60 度,可采深度地 面直下 400 公尺,煤之比重为 1.3 共得储量 15000000 吨。  两者共 27600000 吨。  铁道部在测堪、 计算起止里程时也较多地使用了第二次计量改革规定的标准 制。如在琼崖铁路计划中的路线经过地点时有“本路拟自那大起,经马袅港、琼 由、文吕、喜积、万宁、陵水,以达榆林两刚港外,计有竹络岭隧道一处,长约 五百公尺,南渡江、合口溪、陵水溪大桥三处,各约长三百公尺;龙滚河、太阳 溪大桥两处, 各约长二百公尺” 工程规划中轨距是 。 “采用标准轨距 1.435 公尺” 。 “海港可同时停泊五千吨海轮六艘” 。同样,铁道部在五届三中全会工作报告中 也是用“公里”作为计量单位米计算铁路的里程,如在“新路建设”部分中写到: “吾国自光绪七年间,建筑唐胥铁路,以迄民国二十四年,此 54 年间,建筑之 路线共计 8110.3 公里,平均年筑 150.2 公里。自民国政府成立至民国二十四年 止,经积极建设,增设 2 千余公里……”[44]  最后在中外贸易中标准的计量单位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可以从 1934 年 上半年的一份中德贸易的重要商品统计表中看出:[45]      入  口  由    上  半  年  价 金 位  上年  同期  价值 金单 位  1,203,25 3  1,578,52 6  3,163,84 5  1,653,14 1  3,938,13 6  2,023,2 44  值 单 464,721  1,775,07 8  2,730,97 2  650,991  1,035,91 0  1,111,0 31    数量 公斤  人造丝  316,501  公斤  公担  公担  机器  ___  钢铁  396,745  硫酸  99,907  染料  ___  纸  ___     出  口  往  上 年 同期  上  半  年 商品  数量 豆类  761  公担 花生  113,164 公担  965,171 豆油  ___ 蛋品  ___ 粮食及粉  ___ 牧肠  3,881  公担 价值  (国币)   价值  国币 4,614 56 1,423,86 9 ___ 1159,93 1 9 2,136,39 0 ___ 1,879,13 1 2,613 782,046 自《度量衡法》公布以后,新的计量制度在全国各地也得到了一定的推广, 其具体情况如下:  长江流域计量改革取得的成果:  江苏的邗江县“1929 年,国民政府颁发了度量衡新制,规定长度以公尺为 标准,容量以公升为标准,重量以公斤为标准……实际多用市制、旧制” [46]  。 当时中国最大城市上海组织的较好。上海完全依照《度量衡法实施细则》中 的量值标准制造标准计量器具, “解放以前,本县度量衡制度和量值十分混乱, 1931 年县政府贯彻 《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 在大小集镇的商行推行市制。 , 1931 年县政府为贯彻《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 ,建立了标准铁砝码 1 组,市制铜砝 码 1 组,1 公尺标准铜尺 1 支,1 市尺端器 1 支,铁斗、铁升、铜合各 1 个,5 公斤铁挂钩 1 件,并规定各木杆制造商以标准铁砝码作为量值依据” 。  江西省市用制也得到了一定的推广, “民国 19 年,县政府经采取先集镇后农 村,分期督促检查的方法,推行度量衡改用市制,以废除老尺、老斗、老秤,统 一使用市尺、市斤、市秤。  [47]  ” 黄河流域计量改革取得的成果:  山东省在新计量器具的推广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民国时期,县城设立度 量衡检定所,负责执行国家公布的《度量衡法》 ,监督生产度量衡器,1935 年, 宁津县城设立度量衡检定所,推广新的度政工作” [48]  。 河南省在计量新制的推广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永城县“于 1935 年开始 使用市尺,时称官尺,米尺在本县广泛应用至建国后;市斗于 1935 年在县城和 乡村主要集镇量器改用新制,称官斗” [49]  。 山西省是推广新计量单位取得成果最大的省份, 甚至有些边远山区也推行了 市用制, 1920 年,交城县城逐渐推行新制, 1928 年 7 月随着国民政府颁布的《中 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 ,采用市用制的县更多。  西南地区计量改革取得的成果:  云南省地处边垂,但是在推广新计量制度方面,却走在前列。 “云南省从清 末到民国末年,断断续续地推行划一新制度量衡,期间省政府、建设厅、度量衡 检定所,先后制定、颁发 20 余个法规性的文件,建立法制,写进教科书。全民 树立米突观念,用于科研生产。先后培训了 222 名检定员,94 个县成立过度量 衡检定分所,研制生产标准制度量衡器具 52955 件,器具出厂检定 46589 件,当 时在全国亦属较好的省之一” [50]  , 广西省推广新计量制度采用断然措施取得了较好成效。 “1934 年,柳州推行 划一新的度量衡,规定新度量衡器具应统一到度量衡推销处购买,除依法检定附 有印证之标准制或市用制度量衡器之外, 其他各制之度量衡一律禁止贩卖、 使用, 违者没收器具并处以五元以下罚金” [51]  。 计量改革在四川省也得到了执行。 “1935 年,成立了四川省度量衡检定所, 制定了全省改制划一方案,并将《四川省度量衡检定所关于推行新制度度量衡说 明书》发至各县” 。铜梁县政府根据规定,用公告公布了推行新制及划一的具体 步骤和时区。 “1936 年,第一次换发了度量衡器具,巴川镇、四附镇没收旧器工 作结束,记没收旧尺数万支、旧斗、升 30 多件,旧杂秤 2-3 千支,在南较场当 众焚毁。1937 年底,有把县城零星没收的旧器和区乡运回的旧器尺子数十件, 斗、升 10 余件,旧杂秤 1000 多支,集中在南较场和县政府大堂前焚毁,并布告 宣布全县正式实施划一,以后一律禁止使用。   东南地区计量改革取得的成果:  《度量衡法》公布以后,市用制在福建较为流行, 《宁化县志》记载: “1938 年,县政府建设科购备地方标准器、检定用器、印戳等,并发给乡镇公所标准器 具各一套” [52]市用制成为福建的主要计量标准。 。 “民国时期,上杭有使用公制、 市制和其他杂制,但以市制最为流行” 。  不难看出,计量单位统一对国家建设、科学研究、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 国际间的交流都有密切的关系,所以民国时期的计量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利于我国计量制度的进一步统一。应该说计量单位制是否统一是衡量一个 国家是否团结统一、科学技术是否发达的一个重要标志。世界各国历来都对统一 计量制度非常重视。我国古代也有很多统一“度、量、衡”的历史记载。例如, 秦始皇吞并了齐、楚、燕、赵、韩、魏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后,所 做的许多有益事宜之一就有统一度量衡制度。 近代, 清朝末期也进行过统一 “度、 量、衡”工作。民国时期进行的计量改革,尽管有缺点,但是市用制一直沿用了 下来,为以后的计量制度奠定了基础。1959 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统一计量制 度的命令》确定米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但同时允许保留市制,这是在民国 计量改革的基础上进行的。  种统一的技术语言,如果计量单位制度落后,或是单位混乱,将对科学研究、生 产技术、工程建设、文化教育等方面产生不利的影响。万国公制以及现在的国际 单位制不但统一性强,而且由于它的单位是根据实验所证实、物理规律严格定义 的,明确和澄清了很多物理量和单位的概念。它的基本单位都能以当代科学技术 所能达到的最高准确度来复现和保存。现在长度单位“米”的复现准确度已达 到   ;质量“千克”的复现准确度达到   ;时间“秒”的复现准确度达到   , 相当于 150 万年差 1 秒。[53]这都是当代最高科技成果,对于科学研究和发展尖端 技术有着不可估量的巨大作用。  第三,有利于与世界各国进行科学、文化和经济交流。国与国之间的科学、文化 和经济往来,要有统一的计量单位为基础,才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民 国的这次计量改革使用的计量单位之一―标准制, 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使用的计 量单位,消除了与其他国家进行科学、文化和经济交流的不便。  下不少教训:  1915 年第一次计量改革的最大不足之处是当时的首善之区北京也没有取得 预期的成效。市场上完全符合《度量衡法》规定的计量器具极少,当时“市用权 度器具极为紊乱,求其合于法定制者,为数甚鲜。故楣呈检查 1,300 余家之多, 而其合于法定制者,仅有太平仓以北益丰石店之营造尺 3 支” [54]“新器售卖及 。 一载, 而用者仍属寥寥, 仅有西四牌楼北大街西义源泰油盐店置五十斤钩秤一枝, 广兴成杂货铺置 1 尺长竹一枝,及埠成门大街路北立成茶馆置 5 斤钩秤一枝,永第二,计量单位的统一有利于科学进步和国家建设。计量单位是一                           但 是 民 国 时 期 进 行 的 两 次 计 量 改 革 也 存 在 着 许 多 不 足 , 为 我 们 留                 顺斋羊肉铺置 100 进钩秤一枝而已” [55]  。 由此看出全国计量单位的量值并没有完全得到统一。见下表:[56] 各地米麦豆干蜀黍每一石折合斤数    京兆  天津  哈尔滨  黑龙江  山东  河南  上海  安徽  江西  陕西  甘肃  新疆  重庆  云南  贵州  米  145  145  400  300  150  130  150  上 140  下 120  144  240  1300  420  380  1200  220  麦  ――  ――  375  600  300  100  135  大 140  小 120  130  250  1200  380  380  1000  280  豆  ――  ――  370  600  310  130  138  140  130  230  1200  430  380  1300  190  干蜀黍  ――  ――  365  ――  290  ――  ――  ――  ――  250  ――  ――  380  900  ―― 第二次改革也存在着不足之处:  许多地方仍然没有成立计量管理机构,广大农村仍旧使用旧的计量器具。长 江流域的江西省遂川县“民间仍旧用旧的度量衡具” [57] 华北地区的河北省《宣 。 化县志》记载: “宣化度量衡新制,尚未实行” 。河南省范县于“中华民国时期, 广泛使用的度量衡器大多数是清朝官方兼制的尺、斗、升” [58]  。 西南的云南、贵州、广西等省的广大农村也是如此。如云南省的长江“乡间 则基本上仍用旧制度量衡器” 贵州省的一些乡村不但没有使用新制度量衡器具, 。 而且连旧制的度量衡器具也没有。德江县就是一例,解放以前,德江县集市在进 行交易时, “大都用碗量米(1 碗为 1 合,10 合为 1 升,10 升为 1 斗,10 斗为 1 担,亦有 1 升只有 8 或 6 合的衡器) ,用手量布(大拇指和食指伸直为 1 卡,1 卡为 5 寸,2 卡为 1 尺)。广西的乡间也是这样,如广西省的柳城,县属商贩大 ” 都使用了新器,但是“民间继续使用旧制计量器具” [59]  。 西北地区如陕西省榆林地区“大部分农村仍按当地习惯沿用旧的度量衡器 具” 。同是陕西省的化隆县也是这样,甚至“解放前,化隆县无计量管理机构, 市场使用的计量器具较乱” 。  另一种情况是新制的市用制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广, 但是其他杂制仍继 续使用。如东北地区的吉林、黑龙江两省,吉林省在“1929 年吉林省政府训令 将《中华民国权度法标准方案》转发各县,但没有采取强制措施,也没有取缔英 制、日制和旧杂制。因此,没有解决计量单位制混乱的问题” [60]黑龙江也是这 ; 样: “1929 年,国民政府颁布《度量衡法》 。但执行不利,铁岭县没有完全实施, 当时计量制度混乱不堪” 。  黄河流域的河北、河南两省这种情况也较为普遍。有些地方甚至没有使用新 制。河北省《宣化县志》记载, “至民国 25 年, 《冀察调查统计丛刊》发表的《宣 化县地方实际情形调查报告》仍称宣化度量衡新制,尚未实行” [61]河南省的许 。 多县市多种计量制混用的现象也十分普遍。 《长垣县志》记载: “1929 年长垣县 开始使用官斗、市尺,但市面上度量衡器十分混乱” 。  长江流域的湖南省娄底市在国民政府颁布了《度量衡法》以后, “多次组织 实施市用制,但是因人力,财务缺乏及交通不便,效果不佳,杂制与市制仍混杂 使用” 。江苏省的邗江县“县境内执行者无多,实际多混用市制、旧制、杂制的计 量器具” [62]  。 纵观这些不足之处,我们可以得出如下教训:  国家的稳定是计量改革成功的保证。1915 年第一次计量改革正处于北洋军 阀统治时期,社会不稳定,地方政府对这次改革大都持观望态度,导致计量制度 的改革行动迟缓,措施不利,权度法令只是一纸空文,所以第一次改革以失败告 终。1928 年第二次改革开始进行不久,东北就被日本军占领。日本帝国主义为 “统一度政,强制推行‘米突法和尺斤法’ ,这两种单位制使用的代号,全是日 本名称” [63]其他省份也因“动员抗战而停止”“1930 年 10 月,县设检定所, 。 。 对度量衡进行管理,度改工作陷入瘫痪……”  科学技术落后,管理不当是改革没有完成的另一原因。 《云南省志》在总结 云南计量改革的教训时写到: “各县检定人才,不敷分布,检定用器未能落实” 。[64]由于科学技术落后“制造力量薄弱,新器供求不调” 。地方行政官吏对推行度量衡认识不足,导致“无效监督”以至于“管理失当,劳而无效,不得不鸣金收 兵” 。更有甚者,东南沿海的广东省由于管理不严, “有一些地方,不法商人仍用 大斗进,小斗出,扣斤压两,缺尺少寸手段,剥削人民群众” ,使人民深受其害。   人民知识水平低,扭于旧的习惯也是改革没有取得成功的原因之一。 《余庆 县志》记载“余庆县虽然推行新制,但管理不严,加之历史习惯,继续使用旧制。 ”[65]即使公布清楚了旧度量衡和新度量衡的折算标准,也因“大部分农村仍按去地习惯沿用旧的度量衡器具”使得新器难以推行。   结 束 语   尽管民国时期的计量改革存在着一些不足, 但是它毕竟在中国的计量史上起这着承前起 后、继往开来的作用。 改革中制定的市用制和标准制,一方面继承了我国历代计量方面的优秀遗 产,另一方面与世界标准计量制度接轨。长期以来,我国劳动人民创造了自己独 特的计量方法,形成了自己民族的习惯,市用制的使用使我国自己的计量遗产得 以继承,人民也乐于接受。这也是市用制在当时我国科学技术落后,工业不发达 的情况下能够逐渐推广的一个重要原因。国际标准制的改进,使我国的计量制度 建立在当时先进的计量标准之上,同时它与市用制又有简单的比例关系。因此, 人民能够较容易的了解、掌握、使用。尽管由于种种原因,国际标准计量单位未 能在当时广泛推行、使用,但是它为以后我国计量的尽一步改革打下了基础。  1959 年国务院发布了《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 ,确立米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 制度,但是允许保留市制。1984 年 2 月 27 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我国统一实 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同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85 年 9 月 6 日第 6 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2 次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 命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 3 条规定: “国际单位制的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为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 国际单位制是在米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米制的现代化形式。我国以国际单 位制为基础制定发布的法定计量单位, 对于各行各业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有广 泛的影响。法定计量单位实施以来,在我国得到了认真地执行,取得了一定的成 效,这一切成绩的取得与民国时期计量改革打下的基础是分不开的。 注释[1]丘光明: 《中国历代度量衡考》科学出版社,1992 年出版,第 10 页。 [2]同上,第 341 页。 [3]同上。 [4]吴承洛: 《中国度量衡史》上海书店,1937 年出版,第 225 页。 [5]同上。 [6]同上,第 242 页。 [7]丘光明: 《中国历代度量衡考》科学出版社,1992 年出版,第 122 页。 [8]同上。 [9]同[4],第 299―303 页。 [10]同上。 [11]杨伯峻: 《孟子译注》中华书局 1960 年出版,第 198 页。  [12]转引林尤澄、陈捷《中国度量衡》 ,商务印书馆 1930 年出版,第 170 页。 [13]林尤澄、陈捷: 《中国度量衡》 ,商务印书 1930 年出版,第 172 页。  [14]同上  [15]同[4],第 316 页。  [16]同上。  [17]同[4],第 317 页。  [18]丘光明: 《中国度量衡》 ,新华出版社,1993 年出版,第 151 页。  [19]《东方杂志》第 12 卷,第 2 号 1915 年 2 月 1 日(法令)《权度法》 , ,  第 26 页。  [20]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农商卷,  江苏古籍出版社 1991 年出版,第 25 页。  [21] 同上,第 73 页。  [22] [23] 同上,第 80 页。  [24] 同上,第 50 页。 [25]同上,第 88 页。 [26]同上,第 89 页。 [27]同上,第 50 页。  [28]《东方杂志》第 12 卷,第 2 号,1915 年 2 月 1 日(法令) 《权度法》  第 26 页。  [29] 林尤澄、陈捷: 《中国度量衡》 ,商务印书馆 1930 年出版,第 174 页。  [30] 同上,第 175 页。  [31] 同上,第 174 页。  [32] 同上,第 184 页。  [33] 同上,第 186 页。  [34] 同上,第 332 页。  [35] 转引吴承洛: 《中国度量衡史》上海书店,1937 年出版,第 342 页。  [36]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 5 辑第 1 编农  商卷,江苏古籍出版社 1995 年出版,第 837 页。  [37]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  政经济卷,江苏古籍出版社 1995 年出版,第 478 页。  [38]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  政经济卷,江苏古籍出版社 1995 年出版,第 574 页  [39] 同上,第 238 页  [40] 同上,第 238 页。 [41] 同上,第 574 页。  [42] 同上,第 574 页。  [43] 同上,第 574 页。  [44] 同上,第 961 页。 [45] 同上,第 1104 页。 [46]《邗江县志》 ,邗江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5 年出  版,第 491 页。  [47]《遂川县志》 ,遂川县志编纂委员会,江西人民出版社 1996 年 3 月出  版,第 113 页。  [48]《宁津县志》宁津县史志编纂委员会,齐鲁书社 1992 年 6 月出版,第  393 页。  [49]《许昌县志》许昌县志编纂委员会,南开大学出版社 1993 年 5 月出版,  第 605 页。  [50]《云南县志,卷十,技术监督卷》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云南人  民出版社 1993 年 10 月出版,第 236 页。  [51]《柳江县志》柳江县志编纂委员会,广西人民出版社 1993 年出版,第  435 页。  [52] 《宁化县志》刘善群主编,福建人民出版社 1992 年 9 月出版,第 444  页。  [53]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农商卷,  江苏古籍出版社 1991 年出版,第 824 页。  [54] 《云南县志,卷十,技术监督卷》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云南人  民出版社 1993 年 10 月出版,第 236 页。  [55]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农商卷,  江苏古籍出版社 1991 年出版,第 825 页  [56] 同上.第 891 页  [57]《遂川县志》遂川县志编纂委员会,江西人民出版社 1996 年 3 月出  版,第 713 页。  [58]《范县志》范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河南人民出版社 1993 年 6 月出  版,第 279 页。  [59]《柳城县志》柳城县志编纂委员会,广州出版社 1992 年 10 月出版,  第 221 页。  [60]《吉林省志,卷十五经济综合管理志,标准计量》 ,吉林省地方志编纂  委员会,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5 年 8 月出版,第 111 页。  [61]《宣化县志》宣化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河北人民出版社 1993 年出版,  第 568 页。  [62]《邗江县志》 ,邗江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5 年出  版,第 491 页。  [63]《吉林省志,卷十五经济综合管理志,标准计量》 ,吉林省地方志编纂  委员会,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5 年 8 月出版,第 111 页。  [64]《云南县志,卷十,技术监督卷》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云南人  民出版社 1993 年 10 月出版,第 103 页。  [65]《余庆县志》余庆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2 年 6  月出版,第 702 页。 参 考 文 献1、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江苏古籍出版社 1991― 1995 出版。 2、 《东方杂志》12 卷、25 卷、26 卷、27 卷。 3、 《社会月刊》1920 年 1 月,第 2 卷 4、 《人文》 5、 《中国度量衡史》吴承洛,上海书店,1937 年出版。 6、 《中国计量衡》林尤澄、陈捷,商务印书馆,1930 年出版。 7、 《法定计量单位与日常生活》 章孝龙,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1985 年出版。 8、 《法定计量单位极其在科技中的应用》赵琪,华南工学院出版社,1987 年出版。 9、 《中国度量衡》丘光明,新华出版社,1993 年出版。 10、 《中国历代度量衡考》丘光明,科学出版社,1992 年出版。 11、 《吉林省志》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 年出版。 12、 《明水县志》明水县志编纂委员会,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9 年出版。 13、 《铁岭县志》李流芳编,辽沈出版社,1993 年出版。 14、 《邗江县志》邗江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 年出版。 15、 《南江县志》上海南江线县志编纂委员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 年出版。 16、 《浦江县志》浦江县县志编纂委员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 年出版。 17、 《武文县志》武文县志编纂委员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 年出版。 18、 《遂川县志》遂川县志编纂委员会,江西人民出版社,1990 年出版。 19、 《遵化县志》遵化县志编纂委员会,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 年出版。 20、 《宣化县志》宣化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 年出版。 21、 《宁津县志》宁津县志编纂委员会,齐鲁书社,1992 年出版。 22、 《长垣县志》长垣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编纂,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 年出版。 23、 《许昌县志》许昌县志编纂委员会,南开大学出版社,1993 年出版。 24、 《范县志》范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 年出版。 25、 《长汀县志》 长汀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广西人民出版社,1993 年出版。 AbstractReform in the system of weights and measures during the Republic of China served as a link between the past and the future .In the last years of Qing Dynasty, with the instruments of different lengths and sizes being used at the sane time, the instruments of weights and measures employed throughout the country were in confusion, which hindered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When the great powers of the western world committed an economic aggression against Chinese standard of weights a measures much more confused than before. It was under such circumstance that nd reforms in the system of weights and measures were going on during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other point is that these reforms laid a foundation of the legal unit of weights and measures practiced in China afterwards. The whole essay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the necessity of the reforms in the system of weights and measures during the Republic of China Although our ancestors began to use instruments of weights and measures at a very early time , the system was never been standardized in real sense While it was becoming scientific and standardized abroad the system of weights and measures was even confused at the tim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committed two reforms under such conditions The second part: the first reform in 1915 In the early year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 because the Voice of the masses for reforms in the system of weights and measures was quite loud, the government required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Business to make a research into this issue. After the research, two systems , A system and B system were considered better .“ The Decree of weights and measures “ was promulgated in 1915,The decree p rovided the following rules: the weights and measures of the Republic were consisted of two systems---A system and B system. “ ” system was A Yingzaokuping system, with “ Chi”as its unit of length , and kuping “ liang”as its unit of mass. B system was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weights and measures, with “ meter” as its unit of and “ kilogram” A kilogram is the weight of the original instrument. Because the two system were applied together and there was no simple rate of conversation between themit was difficult to convert , measure and practice. So the confusion in the weights and measures was as it used to be. The third part: the second reform in 1928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Nanjing government,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Business was required again of the discussion about the reform in the system of weights and measures . After a number of discussions, a system was put forward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plan were as the following : The metric system was the standard system of weights and measures in our country, with supplementary system being set up comply with our systems. But there were quite a lot of arguments on how to set up supplementary systems. “ decree of weights and measures “was The promulgated by the Nanjing government in 1929. Finally , the “ 123”system proposed by Xushan Xiang and Wucheng Luo was agreed on . The main character of this system was that there was a simple rate of conversion between them, that is, a “ litre”was equal to two “ sheng “ and meter , was equal to three “ . chi” The forth part: The value of the reforms in the system of weights and measures The scientific system of weights and measures will have positive influences on the politics, economy and science of a nation. The greatest achievement in the reforms is that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system of weights and measures is still in use.The main reason for this deficiency can be started from three points: Firstly, the political situation was not stable at that time .The first reform was carried on in the Northern Warlords and the Political situation was very unstable. So the local government took a wait-and-see attitude towards this reform.. The second reform was carried on during the 18th year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Not long after the beginning of the reform, the northeast China was occupied by the Japanese invaders and then the anti-Japanese war broke out. Secondly , the backwardn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 well as ill_management. Thirdly, the knowledge of the general public was slow and they stuck to old customs. Ending The ref orms in the system of weights and measures were practical to some degree throughout the country. Although the results of the reforms in various regions were different , the decree related to reforms were carried out in most provi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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