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航线角360°一179°高度戒备怎样配备?

空中交通管制的管制方法_百度知道
空中交通管制的管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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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的设备环境是地空通话设备,越有利于保持空中航路指挥顺畅。高度可以表示航空器在飞行中的垂直位置。在民航管制定使用的雷达种类为一次监视雷达和二次监视雷达。程序管制和雷达管制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两种管制手段允许的航空器之间最小水平间隔不同、有序性、兰州、香港外)、沈阳管制区,在~定的航线角范围内、广州,飞行架次容量越大。允许的最小间隔越小。二次监视雷达是一种把已测到的目标与一种以应答机形式相配合设备协调起来的雷达系统、使用的导航台、或过渡高度以下的飞行。中国现有飞行情报区 9个(除台北,可以了解本管制空域雷达波覆盖范围内所有航空器的精确位置、塔台管制、进近管制和区域管制,均属所在区域的高空管制区管制。制定。<img class="ikqb_img" src="http,通过飞行员的位置报告分析、北京、广州管制区.com/zhidao/pic/item/b5bb592a9e11d31d3d539b700bcd3。在区域管制范围内://d。为保证飞行安全和空中交通畅通,因而在划定的空间内所能容纳的航空器较少。同时还有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概念.hiphotos,相当于150KM左右的距离)。在平原地区1,而中国民航正逐步在主干航路实现雷达管制,当发现航空器之间小于规定垂直和纵向,三亚,同时向飞机发布放行许可、三亚管制区和乌鲁木齐管制区(其中沈阳和乌鲁木齐管制区仍在建设中)中低空管制区有8个 、一个点或作为一点的物体的垂直距离.hiphotos;过渡高度层是基于标准海平面的某一特定高度。高度层配备:过渡高度是基于机场平面的某一特定高度、高度和运行轨迹等及特殊编号:除2014年6月前仍在建设的沈阳和乌鲁木齐管制区外,指挥飞机飞行。中国高度层的配备办法为、乌鲁木齐、低空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高空区域管、航班号。这种方法是中国民航管制工作在以往很长一段时间使用的主要方法,13100米以上每1200米为一高度层、第一等待高度层及其以下的空间和机场机动区,程序管制要求同航线同高度航空器之间最小水平间隔10分钟(对于大中型飞机来说、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沈阳。在中国划分的高空管制区有8个 (最新空中管制区优化后),机长必须将飞行计划呈交给报告室、两者区别雷达管制与程序管制相比是空中交通管制的巨大进步。飞行计划内容包括飞行航路(航线):飞行情报区、昆明、高效性:航线上、成都管制区、侧向间隔时。在随着民用航空事业的迅速发展、了解飞机间的位置关系,为落地飞机排序。民用航空器通常在最低可用飞行高度层(含)或过渡高度以上的飞行.baidu。主要区域中国的空域结构由以下几个层次构成.baidu,根据飞行繁忙程度也可以与机场管制塔台合为一个单位:北京管制区,如同机型同航路同高度需间隔10分钟。管制员在工作时、上海管制区。分别负责高空或中,并且彼此之间保持一定的高度间隔://d,在主要航路、区域已实行先进的雷达管制,飞机进场着陆通过该高度层时气压高度表气压值从标准海压调至着陆机场的修正海平面气压、地面管制。2。这种方法速度慢精确度差。民用航空的管制分为放行,飞机起飞离场通过该高度时,使管制工作变得主动,管制人员由被动指挥转变为主动指挥、中低空管制区。在上述划定空域内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能在显示器上显示出标牌,气压高度表气压值从修正海平面气压(QNH)调至标准海压(QNE)1013,意味着单位空域的有效利用率越大,推断空中交通状况及变化趋势。进近管制区是塔台管制区与区域管制区的连接部分.hiphotos,6600米(含)以上空间划分的若干高空管制区。飞行高度层是指以特定气压1013.3百帕为基准的等压面,不需要相应监视设备的支持。该方法也在雷达管制区雷达失效时使用、雷达管制(RADAR CONTROL)雷达管制员根据雷达显示、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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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第五章 航路和航线飞行_百度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第五章 航路和航线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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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动力装置的航空器应当主动避让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起飞后.com/zhidao/pic/item/ad954d53d0d27cf40ad163d9cac7,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数值的,应当将气压高度表调整到标准海平面气压值、导航资料和仪表进近图或者穿云图的,经批准后方可起飞、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垂直间隔、天气和飞行情况等配备,或者由于技术、高度;规定有过渡高度或者过渡高的机场;(六)航空器表面的冰。提供外国航空器起降的机场;在其他地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然后转回原航线.jpg" esrc="http.hiphotos:(一)空勤组成员不齐、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时,机长可以决定改变原配备的飞行高度层、允许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航路,应当将其中一个气压高度表的标准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并对该决定负责,或者民用航空器设备低于最低设备清单规定,请求另行配备飞行高度层。航空器在临时航线飞行通过中途机场时,必须统一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拨正时机。(三)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下假定海平面计算.com/zhidao/wh%3D600%2C800/sign=ae78e7f0c15cc48221bf2b/ad954d53d0d27cf40ad163d9cac7;无特殊原因,但必须立即报告飞行管制部门。 航路;(五)航空器或者航空器上的设备有故障可能影响飞行安全;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水平间隔分为纵向间隔和横向间隔,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到机场飞行管制部门办理飞行手续、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真航线角应当从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取、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的起飞,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一)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在未规定过渡高度或者过渡高的机场上升到距该机场道面600米高度时,不得改变过往航空器的航线和高度。航路。改变高度层的方法是,应当将气压高度表的标准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此时所指示的高度为假定零点高度)、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霜。航路。军用.jpg" target="_blank" title="点击查看大图" class="ikqb_img_alink"><img class="ikqb_img" src="http。在高原机场降落时。飞行管制部门允许航空器改变飞行高度层时,可以向外国航空器提供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值,应当根据飞行人员和航空器的准备情况,经批准后方可起飞,保证飞行安全,可以修正海平面气压值为航空器气压高度表拨正值,起飞机场、降落机场和备降机场的准备情况以及天气情况等确定,按照飞行高度层配备 航路和固定航线地带应当设置必要的监视和导航设备。受性能限制的航空器。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飞行任务的性质。 飞行间隔是为了防止飞行冲突.baidu;(三)在同一高度上超越前航空器,送交飞行任务书和飞行天气报告表。(二)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或者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员,以及天气情况危及本次飞行安全的、通信,因航空器故障,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400米;航空器降落后需要连续起飞的,除有协议的外,必须注意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与无线电高度表配合使用。飞行高度层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航路:(一)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驻机场航空单位或者航空公司的负责人未批准飞行的,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校对有关资料、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高度层;(三)飞行人员未携带飞行任务书://h、航线。航路、气象保障,保证其安全通过.com/zhidao/wh%3D450%2C600/sign=bcda60cb9413b07ebdebd15/ad954d53d0d27cf40ad163d9cac7,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航线天气情况,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到机场飞行管制部门或者航空公司报告飞行情况和航路;(二)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而将另一个气压高度表以修正的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起飞时间;(八)航空器未按规定携带备用燃料的、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hiphotos;高度在12500米以上,由批准本次飞行的负责人、飞行气象文件及其他必备飞行文件的。 飞行任务书是许可飞行人员进行转场飞行和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文件。 航路,将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调整到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应当按照规定的航线和高度通过.baidu、航空器性能、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降落后,应当将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标准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不得起飞、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600米,应当从前航空器右侧超越,然后再继续上升到规定的飞行高度层,在高原和山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在高原机场起飞前。 航路,航空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避让、导航。<a href="http、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或者军用航空器经机长确认可能影响本次飞行安全的,在起飞前或者在中途机场降落后需要继续飞行的,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飞行高度层的具体配备标准见本规则附件二、飞行准备质量不符合要求,使气压高度表的指针指到零的位置,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飞行安全受到威胁时,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飞行任务书由驻机场航空单位或者航空公司的负责人签发。飞行间隔包括垂直间隔和水平间隔、民用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各自向右避让。 航路.hiphotos。沿航路和固定航线应当有备降机场,应当明确飞行任务,必须事先经中途机场飞行管制部门的许可:从航空器飞行的方向向右转30度,飞行人员应当向该机场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报告预计通过的时间和高度,机长应当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原因和当时航空器的准确位置://h,战斗机应当主动避让运输机。 目视飞行时;(四)飞行人员未校对本次飞行所需的航行,必须明确改变的高度层以及改变高度层的地段和时间,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或者按照该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的指示通过。中途机场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必须指挥在本机场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避让过往航空器。军用机场作为民用航空器的固定备降机场或者民用机场作为军用航空器的固定备降机场、绕飞雷雨区等原因需要改变飞行高度层的,应当经飞行管制部门许可,由有关航空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应当将场面气压的数值调整到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飞行指挥员的指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备降机场应当有必备的设备和良好的通信,再左转平行原航线上升或者下降到新的高度层,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数值的。在飞行任务书中。 飞行的安全高度是避免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的最低飞行高度://h。遇有紧急情况;(九)天气情况低于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baidu,然后起飞和上升到规定的飞行高度;(二)飞行人员尚未完成飞行准备;(七)航空器上的装载和乘载不符合规定的。仅供民用航空器起降的机场,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通知的假定零点高度进行着陆。航路、雪未除净的,并以此航向飞行20公里,需要改变时;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山区飞行,通过飞行管制部门具体配备、健康等原因不适于飞行的。在高原、积冰,飞行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未经批准而降落在非预定机场的航空器、飞行区域以及航线的地形,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利用率所规定的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小安全距离,进入降落机场区域并下降至该机场过渡高度层时;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其航路,必须由驻该机场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向上级报告,在上升至过渡高度或者过渡高时;(四)单机应当主动避让编队或者拖曳飞机。航空器上有两个气压高度表的。机长必须按照规定的飞行间隔飞行。 航空器沿航路和固定航线飞行通过中途机场100至50公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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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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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
  航空器飞临降落机场时,机场的天气情况低于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且航空器无法飞往备降机场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应当采取一切措施,指挥航空器安全降落。
  第六十二条
  飞机在空中拖曳滑翔机时,拖曳飞机同滑翔机应当视为一个航空器。滑翔机飞行员应当服从拖曳飞机飞行员的指挥。
  滑翔机在空中脱离拖曳,必须在规定的高度上进行,并且经拖曳飞机飞行员同意,但紧急情况除外。
  第六十三条
  机场区域内飞行的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其他任务飞行的航空器在该机场起飞和降落的时间,均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飞行管制部门。
  相邻机场应当互相主动通报有关的飞行情况。
  第五章 航路和航线飞行
  第六十四条
  航空器使用航路和航线,应当经负责该航路和航线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
  第六十五条
  航路和固定航线地带应当设置必要的监视和导航设备。
  沿航路和固定航线应当有备降机场。备降机场应当有必备的设备和良好的通信、导航、气象保障。
  军用机场作为民用航空器的固定备降机场或者民用机场作为军用航空器的固定备降机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
  第六十六条
  穿越航路和航线的飞行,应当明确穿越的地段、高度和时间,穿越时还应当保证与航路和航线飞行的航空器有规定的飞行间隔。
  第六十七条
  飞行任务书是许可飞行人员进行转场飞行和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文件。飞行任务书由驻机场航空单位或者航空公司的负责人签发。
  在飞行任务书中,应当明确飞行任务、起飞时间、航线、高度、允许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十八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前,驻机场航空单位或者航空公司的负责人应当亲自或者指定专人对飞行人员的飞行准备情况进行检查。飞行准备质量符合要求时,方可执行飞行任务。
  第六十九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应当根据飞行人员和航空器的准备情况,起飞机场、降落机场和备降机场的准备情况以及天气情况等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起飞:
  (一)空勤组成员不齐,或者由于技术、健康等原因不适于飞行的;
  (二)飞行人员尚未完成飞行准备、飞行准备质量不符合要求、驻机场航空单位或者航空公司的负责人未批准飞行的;
  (三)飞行人员未携带飞行任务书、飞行气象文件及其他必备飞行文件的;
  (四)飞行人员未校对本次飞行所需的航行、通信、导航资料和仪表进近图或者穿云图的;
  (五)航空器或者航空器上的设备有故障可能影响飞行安全,或者民用航空器设备低于最低设备清单规定,或者军用航空器经机长确认可能影响本次飞行安全的;
  (六)航空器表面的冰、霜、雪未除净的;
  (七)航空器上的装载和乘载不符合规定的;
  (八)航空器未按规定携带备用燃料的;
  (九)天气情况低于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以及天气情况危及本次飞行安全的。
  第七十条
  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则和飞行任务书中的各项规定,服从飞行指挥,准确实施领航,保持规定的航行诸元,注意观察空中情况,按照规定及时报告航空器位置、飞行情况和天气情况,特别是危险天气现象及其发展情况。
  第七十一条
  目视飞行时,航空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避让:
  (一)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
  (二)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飞行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
  (三)在同一高度上超越前航空器,应当从前航空器右侧超越,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
  (四)单机应当主动避让编队或者拖曳飞机,有动力装置的航空器应当主动避让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战斗机应当主动避让运输机。
  第七十二条
  在与航路、固定航线交叉或者靠近的临时航线飞行时,飞行人员应当加强对空中的观察,防止与航路飞行的航空器相撞。当临时航线与航路、固定航线交叉时,水平能见度大于8公里的,应当按照规定的飞行高度通过;在云中飞行或者水平能见度小于8公里的,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的指示通过。在靠近航路的航线上飞行时,应当与航路的边界保持规定的安全间隔。
  第七十三条
  未配备复杂气象飞行设备的航空器,机长应当按照规定的飞行最低气象条件,在安全高度以上进行目视飞行,防止飞入云中。
  第七十四条
  当天气情况不低于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时,机长方可在300米以下进行目视飞行,飞行时航空器距离云层底部不得小于50米。
  第七十五条
  航空器沿航路和固定航线飞行通过中途机场100至50公里前,除有协议的外,飞行人员应当向该机场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报告预计通过的时间和高度。中途机场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必须指挥在本机场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避让过往航空器,保证其安全通过;无特殊原因,不得改变过往航空器的航线和高度。
  航空器在临时航线飞行通过中途机场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航线和高度通过,或者按照该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的指示通过。
  第七十六条
  飞行中,飞行人员与地面联络中断,可以停止执行飞行任务,返回原机场或者飞往就近的备降机场降落。当保持原高度飞向备降机场符合飞行高度层配备规定时,仍保持原高度飞行;当保持原高度飞向备降机场不符合飞行高度层配备规定时,应当下降到下一层高度飞向备降机场;因飞行安全高度所限不能下降到下一层高度的,应当上升至上一层高度飞向备降机场。
  第七十七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在起飞前或者在中途机场降落后需要继续飞行的,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到机场飞行管制部门办理飞行手续,校对有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起飞;航空器降落后需要连续起飞的,必须事先经中途机场飞行管制部门的许可。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降落后,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到机场飞行管制部门或者航空公司报告飞行情况和航路、航线天气情况,送交飞行任务书和飞行天气报告表。
  未经批准而降落在非预定机场的航空器,必须由驻该机场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向上级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起飞。
  第七十八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到达预定机场后,其各项保障工作由驻该机场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或者协议负责。
  第六章 飞行间隔
  第七十九条
  飞行间隔是为了防止飞行冲突,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利用率所规定的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小安全距离。飞行间隔包括垂直间隔和水平间隔。水平间隔分为纵向间隔和横向间隔。
  机长必须按照规定的飞行间隔飞行,需要改变时,应当经飞行管制部门许可。
  第八十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垂直间隔,按照飞行高度层配备。飞行高度层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下假定海平面计算。真航线角应当从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取。
  飞行高度层的具体配备标准见本规则附件二。
  第八十一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水平间隔,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批准。
  第八十二条
  飞行的安全高度是避免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的最低飞行高度。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在高原和山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600米;在其他地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400米。
  受性能限制的航空器,其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由有关航空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在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的最高标高不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不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允许在600米的高度层内飞行;当最高标高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飞行最低的高度层必须相应提高,保证飞行的真实高度不低于安全高度。
  第八十四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高度层,由批准本次飞行的负责人,通过飞行管制部门具体配备。
  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飞行任务的性质、航空器性能、飞行区域以及航线的地形、天气和飞行情况等配备。
  第八十五条
  在同一条航路、航线有数架(数批)航空器同时飞行并且互有影响的,应当分别将每架(每批)航空器配备在不同的高度层内;不能配备在不同高度层的,可以允许数架(数批)航空器在同一条航路、航线、同一个高度层内飞行,但是各架(各批)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纵向间隔。
  第八十六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起飞前,应当将场面气压的数值调整到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使气压高度表的指针指到零的位置。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起飞后,在未规定过渡高度或者过渡高的机场上升到距该机场道面600米高度时,应当将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标准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然后再继续上升到规定的飞行高度层;规定有过渡高度或者过渡高的机场,在上升至过渡高度或者过渡高时,应当将气压高度表调整到标准海平面气压值。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进入降落机场区域并下降至该机场过渡高度层时,或者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的指示,将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调整到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
  仅供民用航空器起降的机场,可以修正海平面气压值为航空器气压高度表拨正值。
  提供外国航空器起降的机场,可以向外国航空器提供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值。
  军用、民用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必须统一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拨正时机。
  第八十七条
  在高原机场起飞前,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数值的,应当将气压高度表的标准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此时所指示的高度为假定零点高度),然后起飞和上升到规定的飞行高度。
  在高原机场降落时,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数值的,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通知的假定零点高度进行着陆。航空器上有两个气压高度表的,应当将其中一个气压高度表的标准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而将另一个气压高度表以修正的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
  在高原、山区飞行,必须注意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与无线电高度表配合使用。
  第八十八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时,因航空器故障、积冰、绕飞雷雨区等原因需要改变飞行高度层的,机长应当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原因和当时航空器的准确位置,请求另行配备飞行高度层。飞行管制部门允许航空器改变飞行高度层时,必须明确改变的高度层以及改变高度层的地段和时间。
  遇有紧急情况,飞行安全受到威胁时,机长可以决定改变原配备的飞行高度层,但必须立即报告飞行管制部门,并对该决定负责。改变高度层的方法是:从航空器飞行的方向向右转30度,并以此航向飞行20公里,再左转平行原航线上升或者下降到新的高度层,然后转回原航线。
  第七章 飞行指挥
  第八十九条
  组织实施飞行指挥应当根据本规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做到正确、及时和不间断。
  第九十条
  飞行指挥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机场、空中秩序和飞行纪律,并做到:
  (一)了解飞行任务、飞行计划、飞行人员的技术水平及健康状况、航空器性能和机载设备,以及各项保障工作情况;
  (二)掌握飞行动态,了解天气变化,及时向飞行人员通知有关的空中情况和指挥其准确地按照计划飞行;
  (三)当空中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采取措施,正确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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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高度层按照什么标准划分?
& & &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垂直间隔,按照飞行高度层配备。飞行高度 层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 & & & ①真航线角在0度-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8100m,每隔600m为一个高度 层;高度在9000m以上,每隔1200m为一个高度层。
& & & & ②真航线角在180度-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8400m,每隔600m为一个髙 度层;高度在8400m以上,每隔1200ra为一个高度层。
& & & &③飞行髙度层应当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下假定海平面计算。真航线角应当从 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取。
& & &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水平间隔,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会同国务 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批准。
& & & &飞行的安全高度是避免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的最低飞行高度。航路、航 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髙度,在高原和山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 各25km以内最高标高600m;在其他地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 25km以内最高标髙400m。受性能限制的航空器,其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 行的安全高度,由有关航空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 & &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在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km 以内的最髙标高不超过100m,大气压力不低于1000百帕的,允许在600ra的高 度层内飞行;当最高标高超过100m,大气压力低于1000百帕的,飞行最低的高 度层必须相应提高,保证飞行的真实高度不低于安全髙度。
& & &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高度层,.由批准本次飞行的负责人,通过飞 行管制部门具体配备。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飞行任务的性质、航空器性能、飞行区域,以及航线的地形、天气和飞行情况等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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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热线:
境外请拨:86-592-222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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