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选择不参加过渡办法的现在可以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参加过渡办法吗?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稿件来源: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
鄂人社规〔2016〕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教育局,相关企事业单位: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经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2.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规定,结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评审的范围和对象:我省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学和教学研究的人员。
第四条&&评审职级: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分为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初级职务。初级职务设员级和助理级,中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小学教师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职改办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库)。各相关单位、市(州)、市(县、区)职改办分别建立中、初级评委库。评委库规模必须达到年度评委会人数的三倍以上。
第七条&&&高级评委库成员由相关单位、各市州职改办推荐,省职改办审核入选;中、初级评委库成员由相关单位及所辖学校进行推荐,市州职改办审核入选。评委库成员应由遵纪守法、学术知识渊博、专业造诣深厚、行业公认、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教师和专家组成。
第三章&&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申报及评审条件按照《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号)执行。
第九条&&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在评审前要参加并通过水平能力测试(乡村教师按鄂政办发〔2015〕68号文执行)。2016年首次评审时,水平能力测试可采取面试答辩、讲课说课、专家评议的方式。通过水平能力测试,全面考察参评对象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水平能力测试也是评审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绩直接带入评审。
第十条&&&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评审条件进行审查和推荐,并写出推荐意见。所推荐人员的基本材料(含综合材料一览表)应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分别对所属单位申报人员业绩、能力、学术技术水平进行审查,并写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各级职改办分别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写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人员身份是否符合评审范围,申报专业(学科)类别是否正确,任职年限、学历、计算机、水平能力测试、年度考核结果等是否符合评审条件,推荐程序是否规范等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省职改办根据材料受理等情况,下达同意开展年度评审工作的通知,并从评委库中随机抽选评委。
第十五条&&专家评委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年度评委会评委每年更新三分之一以上,评委连续参加年度评委会不得超过三届。各级评委会原则上由11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专家,设主任委员1名主持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可设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对本专业(学科)参评人员进行评审,并将专业(学科)组合议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获得全体与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主任委员当场宣布。
第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审结果报相应职改办公示、审批。其中,正高级评审结果由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发文办证
各级职改办按管理权限对公示无异议人员下发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批准文件,颁发《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四章&&评审纪律
第十八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实行“六公开”、“两监督”制度,充分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即:向教师公开岗位数额、评价标准、评聘程序、参评人员业绩、评聘结果、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纪检部门和广大教师监督,保障评聘工作的客观公正、规范透明。
第十九条&&申报人凡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依照《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号)第九条规定,限期内不得申报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二十条&&评委会办公室违反职称政策规定,不坚持评审程序,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擅自放宽条件和降低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由省职改办责令其停止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由省职改办停止该评委会的工作或调整、撤销该评委会。
第二十一条&&评委会成员必须严格政策,坚持标准,不循私情,公道正派,确保职称评审的质量。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进行不正当活动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委资格,禁止其再参加各类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者,建议追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职改办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工作程序,严把政策关和材料审查关,严守工作纪律,清正廉洁,不徇私情。如有违反评审纪律或廉政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评审办法》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评审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规定,结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过渡办法》)。
一、过渡范围
我省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学和教学研究的人员。
二、过渡内容
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具体过渡对应关系为: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三、过渡办法
1、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任到与之相对应岗位的中小学教师予以过渡,现聘任岗位不变。
2、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因岗位设置原因未聘任到对应岗位上(高职低聘)的教师按原取得任职资格予以过渡,现聘任岗位不变,以后择优聘用到对应岗位时应给予适当倾斜。
3、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由于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未聘任到教学教研岗位上的人员,保留其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过渡到新的职称体系。
四、过渡程序
1、单位申报。单位(含档案存放机构)对过渡人员的个人情况进行真实性、完整性的初审汇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统一填报《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1)、《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花名册》(附件2)。
2、个人确认。个人向单位(含档案存放机构)提交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教师本人对单位(含档案存放机构)填写的《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相关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
3、集中公示。对本单位过渡人员情况进行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后,并按管理权限上报。
4、逐级报审。参加过渡人员的《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花名册》,按基层教育部门,县(市)区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州)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职改办顺序逐级上报。其中,初级任职资格过渡人员原则上由县(市)区职改办终审,中级任职资格过渡人员原则上由市(州)职改办终审,高级任职资格过渡人员由省职改办终审。
5、情况汇总。《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花名册》,按用人单位、县(市)区、市(州)逐级汇总上报至终审部门,《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情况汇总表》(附件3)逐级汇总上报至省职改办。
本《过渡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仅适用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期间。?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已经没有了
&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请选择考试北京异地高考过渡方案仅明确参加中高职考试办法_网易新闻
北京异地高考过渡方案仅明确参加中高职考试办法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本报讯 备受关注的北京市随迁子女在京升学考试工作方案今天正式出台。记者今天上午从市教委获悉,2013年符合相关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参加中等职业学校考试录取;2014年符合相关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参加高等职业学校考试录取。长效方案争取2013年出台据统计,目前,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随迁子女达到41.9万人,占学生总数的40.9%,同时74.7%以上的随迁子女就读于公办学校。记者了解到,由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制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出台。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不仅是一项教育改革,还涉及到就业、住房、社保、公共服务、人口管理等诸多方面的综合改革,更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必须根据首都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能力,在进一步完善本市进城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居住、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综合因素,明确其随迁子女在京参加升学考试的资格条件和先后顺序。据此,北京将争取在2013年出台与之相挂钩的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办法,建立起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京参加升学考试的长效机制。长效方案出台前将设置“过渡期”由于政策体制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北京设置了新制度实施前的过渡期。过渡期时间段为出台随迁子女在京升学考试办法之前和新办法公布后三年内。市教委介绍,之所以设置“过渡期”,除了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是一项社会工程,还因为教育资源的准备和建设需要完善规划、开工建设、设施配备等的工作周期。据分析,即使不考虑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所带来的新的入学需求,仅按照“十一五”期间本市常住人口增长速度预测分析,到2020年,本市小学阶段需要新增学位30万个,初中阶段需要新增学位11.5万个;加上新政策实施后所带来的增量需求,本市教育资源的建设任务更加艰巨。此外,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的支撑条件还需要建设和完善也是设立“过渡期”的考虑之一。要确保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落地,除了教育资源建设以外,各相关部门工作的支撑条件建设同样十分必要。特别是标准明确、条件审核、数据库管理与对接等方面的工作,需要教育、人力社保、住房建设、公安等多个部门的协作配合,以精细化的服务和管理,为随迁子女在京参加升学考试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管理平台。2014年可参加高职考试按照过渡期政策,自2013年起,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已满3年,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已满3年,其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本市连续就读初中3年学习年限的,可以参加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学生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高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同时,自2014年起,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已满6年,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已满6年,其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高中阶段教育3年学习年限的,可以在北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学生从高等职业学校毕业后,可参加优秀应届毕业生升入本科段学习的推荐与考试录取。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对学生教育年限有所规定,主要考虑本市初中和高中阶段教育均为3年,应当为接受完整的初中教育和高中教育的随迁子女提供选择在京参加升学考试机会。据介绍,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调整的出发点是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供升学考试服务,需要严格对家长的社保和职业的年限要求,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出现“高考移民”。北京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方案解读1.本市制订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方案的依据是什么?主要依据201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方案“原则上应于2012年年底前出台”;同时考虑北京、上海等人口流入集中地区的工作特殊性,提出:“要进一步摸清底数,掌握非本地户籍人口变动和随迁子女就学等情况,抓紧建立健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制度,制订出台有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方案。”2.制订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考虑的因素是什么?一是与城市经济社会资源状况相适应;二是与学生家长的条件相结合,要考虑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情况;三是要考虑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3.北京制订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方案的指导思想是什么?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公平。多年来,进城务工人员在北京的建设和发展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两为主”原则,把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的工作统一纳入财政预算投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予以保障。目前,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随迁子女达到41.9万人,占学生总数的40.9%,同时74.7%以上的随迁子女就读于公办学校。二是坚持积极稳妥、整体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不是单一的教育改革问题,更是一项系统的社会管理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应充分考虑北京作为特大城市的人口、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和教育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整体规划北京市各级各类教育发展,协调推进就业、住房、人口、社保、学籍等社会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分步实施。北京常住人口中非京籍人口达700多万,社会管理体制逐步从户籍人口为主向覆盖常住人口转变,与之相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也在逐步完善。要统筹兼顾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的权益,尽可能地通过增加教育资源来缓解升学压力,努力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接受教育权利和北京市中考高考录取比例不受影响。4.本市制订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方案开展了哪些工作?市委市政府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和调研小组,组织开展了来京务工人员就业、社保、居住等情况及其随迁子女就学情况的摸底调研,听取了专家学者、社会人士、校长、教育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网络、报纸、家长接访等多种途径充分了解社情民意。在此基础上,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研究制订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5.北京制订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有哪些难点问题?一是需妥善处理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矛盾。目前,本市常住人口2000多万,已远远超过国务院2003年批复的总体规划提出的,到2020年北京人口控制在1800万人的调控目标,北京的资源环境面临严峻挑战,人口过快增长同时带来的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严重,从深层次制约着北京的可持续发展。二是需要妥善处理各级教育资源的供需矛盾。近年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持续快速增长,从2011年开始,随迁子女高峰期与本市户籍学龄人口高峰期叠加。到2014年,小学一年级入学人口将由目前10万人左右剧增到18万人左右,增长率高达80%,小学在校生总量将由目前的68万人左右增加到84万人左右,之后几年仍将呈持续增长趋势。三是需要统筹考虑京籍学生和非京籍学生升学考试利益。国务院办公厅《意见》提出,“保障当地高考录取比例不因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参加当地高考而受到影响”,但由于教育资源供给能力的客观限制和现行高考招生体制的束缚,同时,增加高校招生计划、提供借考服务等工作还需要国家主管部委的统筹协调以及人口流出地省市的协调配合,如何有效平衡京籍学生和非京籍学生的升学利益,难度很大。6.近期实行过渡期升学考试办法,为随迁子女在京升学考试提供多样化服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在北京市出台随迁子女在京升学考试办法之前和新办法公布后三年内,为了方便随迁子女在京升学考试,通过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为随迁子女选择在京升学考试提供机会。符合相关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选择在京参加中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高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以及开放大学、网络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北京市成人高考等考试录取。同时北京市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经学生户籍所在省同意后,为学生提供高考文化课在京借考服务。7.按照过渡期方案,北京市对随迁子女家长的条件和学生的教育条件做出了相应的年限规定,制订年限条件的考虑是什么?一是关于学生教育年限的规定。主要考虑本市初中和高中阶段教育均为3年,应当为接受完整的初中教育和高中教育的随迁子女提供选择在京参加升学考试机会。二是关于可以在京参加中等职业学校考试录取的随迁子女家长社保和职业年限的规定。基于随迁子女3年教育年限的规定,确定了可以参加中等职业学校考试录取的学生家长应当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和在京连续3年有合法稳定职业,3年的年限要求与学生教育年限对应。三是关于可以在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考试录取的随迁子女家长社保和职业年限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后,取得北京市高中阶段学籍,3年后可以参加北京市高等职业学校考试录取。相应的,对家长参加社保和稳定职业的年限就从3年延长至6年。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调整的出发点是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供升学考试服务,需要严格对家长的社保和职业的年限要求,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出现“高考移民”,扰乱教育秩序,影响社会稳定。8.本市其他高等教育学习方式有哪些?凡随迁子女愿意继续在京学习的,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和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报名参加北京市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高等教育、开放大学等考试录取,接受高等教育。目前北京地区有国家开放大学和北京开放大学两种新型高校,上海也成立了上海开放大学,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实施远程开放教育。9.如何推进北京市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意见的落实工作?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提出了时间表和路线图。市政府办公厅在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强调该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推进落实。由市流管办、市公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参加,抓紧完善进城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制度。市教委牵头研究出台与之相挂钩的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具体实施办法。市招生考试委员会要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负责协调教育部等部门和各省市招生考试部门。市、区两级教育部门应加强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设,及时公布随迁子女在京参加中考、高考的报名和考试录取的具体办法及办理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登记等相关信息。人力社保、工商、税务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职责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从事合法稳定职业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流动人口管理机构要完善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住所的登记和管理系统并提供相应证明。专家解读政策过渡期应逐步放开范围北大教育学院院长文东茅表示,北京市的随迁子女升学方案进入过渡期,招生学校范围应逐步开放。目前,北京刚迈出一步,不可能一蹴而就全部开放,进行试点后可进行调整再进一步扩大。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表示,北京出台异地高考政策,已经开始有了大的进展,虽然可能是过渡期,并不太令人满意,还需要进一步解决。政策中中职、高职等学校的开放,已经可以解决部分在京务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但根本解决,还需有各方意见表达的渠道,比如地方政府的意见、专家意见、家长的意见都应该有充分表达。之后再采取专业的方式制订方案进行解决。随迁子女就读政策改革需三步走储朝晖认为,城市化进程过程中必须要分3步来解决问题。第一步,8月份国家下发文件要求各个省市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异地高考政策。目前,我们已经走到了第二步,十多个省市做出回应,北京、上海等城市已经打开通道,但政策的改革不能停留在第二步,应该进行第三步的改革,也就是积极争取改革计划招生体制、户籍制度,与教育“不相容”的政策。这样才能完成随迁子女就读政策改革的全部。目前中高职户籍生源占七成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院长王海平表示,目前该校是一所高等职业学院,其中有少部分的中职学部。不仅是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上学有利,此外对学校的管理的创新和生源的合理流动有利。对于高职、中职学校来说,对发展有好处,探索新的形势下,对职业教育的发展有推动和促进。对教学方法和培养人的模式,进行改革。目前在北京范围内的招生,主要以户籍人口为主,户籍人口占比70%左右,非户籍招生占30%。政策放开后,中职和高职学校的生源结构将进行变化。据测算,目前在北京接受义务教育的随迁子女大概有40万人左右。近些年来,北京市对职业学校的保障力度加大,大部分学校都有能力接受更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方案实施对高校招生无明显影响北京工业大学招办主任杜峰表示,目前,北京市缺乏一个对外来务工子女和人员一个大的平台层面的政策支持,比如住房、医疗、就业等等,仅仅需要教育一方面的保障,并不全面,需要由一个全市大的政策环境予以支持。作为高等院校来讲,如果今后逐步放开异地高考政策,高校纳入其中,对招生也并无影响,高校在北京进行招生选择的余地更多,优质生源更加丰富。虽然可能会造成区域竞争激烈,但是对学校招生并无太大影响。 文/记者蒲长廷
新闻链接9省市出台方案201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年底前出台具体政策。目前,已有9省区市方案出炉,更多省份的相关政策正在制定中。其中,黑龙江、安徽、新疆、重庆、河北、湖南六省区市将确定在2013年正式实施方案,而山东、福建、江西三省将在2014年开始实施。文/记者胡占莉综合《中国经营报》报道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赵颖彦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财政部正研究营改增的过渡办法 保持央地格局总体稳定
  表示,目前财政部正在研究营改增以后收入划分的过渡办法,包括增值税分成问题,也在研究过程中,总体原则是要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  观点地产网讯:4月12日,针对即将正式实施的营改增问题,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国新办专题吹风会上回应称,现正在研究,总体原则是要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  史耀斌表示,目前财政部正在研究营改增以后收入划分的过渡办法,包括增值税分成问题,也在研究过程中,总体原则是要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  据悉,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称,将从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  李克强总理表示,今年要适度扩大财政赤字,主要用于减税降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今年将采取三项举措。一是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观点地产新媒体注意到,今年还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李克强称,会合理确定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把适合作为地方收入的税种下划给地方,在税政管理权限方面给地方适当放权。进一步压缩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规模,今年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增长12.2%。  针对增值税收入如何分成的问题,史耀斌在吹风会上提到,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分四个档次:17%、13%、11%、6%。下一步将简并税率,但并非5月1日后就简并,而是根据增值税的运行状况、企业税负的变化程度和经济发展要求,在增值税立法时统筹考虑。  史耀斌介绍,为此在设计试点方案时调整了改革的力度和节奏,按照营业税税负平移的方法测算确定各试点行业的适用税率,对4个行业原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和老项目实行政策平转,对特定行业制定了过渡性优惠措施,总体上可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都有不同程度降低。  比如营改增后,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原来在营业税上的优惠政策改革以后继续延续,养老、医疗、教育、金融机构的同业往来等继续实施免税。又比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生产和开发有周期,并非5月1日开始全部都是新的,以前开工的项目,允许建筑工程的老合同、房地产的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和过去计税的办法是一样的,税负也不增加。
(责任编辑: HN666)
04/08 15:4103/21 08:3003/19 00:4903/16 00:4002/24 10:0502/20 09:4702/17 13:5002/14 07:45
房产精品推荐
每日要闻推荐
社区精华推荐
精彩焦点图鉴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过渡办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