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汇编编起什么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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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10积分关于整理汇编公司规章制度的通知
关于整理汇编公司规章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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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中心):&&&&&
近年来,随着公司各项工作不断推进,公司及各部门(中心)相继制定出台了许多管理规定、岗位职责、操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完善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内容,经公司研究,决定进行公司规章制度汇编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此次汇编的规章制度类别分为:工作职责、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办法)、操作流程、应急预案、行业规定及法规、工作手册及员工须知、其他规章制度(通知)。
二、公司质量、环境管理体系受控部门,在汇编本部门规章制度时,可参照《质量、环境管理体系文件作业指导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三、各部门(中心)制度内容力求贴合工作实际,便于实施操作。
四、时间安排
1.自即日起,各部门(中心)对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形成汇编目录,于5月3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交至公司办公室。
2.6月30日前,各部门(中心)根据工作实际,对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进行梳理、修订和完善,形成制度汇编初稿,以电子版形式交至公司办公室。
3.9月20日前,各部门(中心)完成本部门的制度汇编,定稿后以书面形式,经编制人、核对人以及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电子稿件交公司办公室汇总。
4.11月份前,总公司办公室对各部门制度进行编辑、汇总,形成公司的制度汇编,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
5.12月份前公司制度汇编定稿,并交付印刷。
五、公司此次规章制度的汇编工作,是对公司各部门(中心)制度化管理工作的一次检查和促进,希望各部门(中心)高度重视,科学组织,认真修订,务必全面按时细致地完成此项工作。天气预报:阴 19~24℃</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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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汇编为干部立规矩
         [
  日前,新嘉街道将最新整理成册的《新嘉街道机关(窗口)工作人员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发放到每一位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手中,并公布了街道作风效能监督投诉电话:。
  相比之前制定的《工作职责和规章制度汇编》,此次印发的《制度汇编》内容上更为精简,从之前的74页缩减至目前的30页。内容涵盖首问责任、限时办结、政务公开等19项规章制度,让街道干部及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工作职责一目了然。
  此外,今年新修订的《制度汇编》新增了&街道工作人员十条行为守则&和&南湖区正风肃纪十项规定&两大内容。十条&守则&为街道干部及工作人员在便民、高效两大服务宗旨上提出更高的要求;十项&严禁&则对街道干部及工作人员在廉洁、规范的工作作风上提出更严的标准。
高昱雯 通讯员 金丽梅 邹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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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管理制度汇编
发布时间:
&#160;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160;   作者:不详
&#160;   字体: &#160;&#160;&#160;&#160;&#160; (双击滚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会计集中核算转轨的要求和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单位独立统一核算、统一记账、统一审核,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政策要求,同时为把规范权力运行、反腐倡廉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第三条& 调动全委干部职工勤俭节约的积极性,增强机关工作活力,强化内部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保证机关正常运转。
第四条& 统一账户、统一预算、统一台账、统一审核,不允许私设账目,规范建账,会计和出纳职责明确,分别设定,严格监管。下属单位咨询公司按原市财政核算中心管理办法,纳入委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收支预算,目标考核
第五条& 委属各科室对口各项经费收入及费用支出以科室为单位按月按进度核报,由委财务设立台账统一管理,各科室明确报账负责人按月核对收支金额,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报账程序实行报账。
第六条& 收入: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确定各科室和下属单位工作经费争取任务数。
1、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招投标罚没收入由委财务开具非税收款收据,督促各科室及时入账、财政及时返还。
2、因各种特殊情况各科室向市领导、市财政局申请特批的工作经费、追加预算和各项专项经费申请拨付的报告,经市有关领导签字同意后,必须留存财务室备查,便于委财务和相关科室与财政衔接,督促及时拨付到位。
第七条& 支出:根据各科室和单位工作职能,每年确定基本费用支出控制指标,分别下达给各科室和单位。支出指标核定依据为:以近几年来各科室和单位实际发生费用为基数,综合考虑业务科室和单位工作实际需要以及各科室的实际情况。基本费用支出包括科室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和印刷费等,各科室支出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突破。确因工作需要的特殊开支,由科室提出计划,说明事由,经分管领导审签,财务领导审核,报主任批准或委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实行目标考核。各科室争创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争取工作经费和支出指标每年年初下达,各科室工作经费与支出挂钩,体现在经费收支预算中。
第三章& 规范管理,严格审批
第九条 &委机关财务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体制改革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不谋私利,坚持原则,做到日清(出纳帐务)、月结(会计财务)、三相符,即:帐帐相符、帐据相符、帐表相符。不经领导批示的发票不报,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报,一切按规定办事。在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上,坚持“划分事权,分工负责,厉行节约,严格审批”的原则。
第十条& 开支范围及规定:
1、属委开支的包括:全委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及聘用人员的工资(含司机出差补助)、医疗保健、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基本支出;以发改委名义的接待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等;委主要领导的办公费、差旅费等。设备购置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科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经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列支,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科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经分管财务领导请示主任后核批。10000元以上由科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由分管财务领导提交委务会研究决定。车辆维修费用由委统一开支。车辆维修,由车队提出申请,按政府采购定点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委财务人员核结,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2、科室包干经费,主要用于科室人员办公、出差、接待等工作开支。
3、各分管领导的各项工作开支(含司机差旅费用、路桥费、油费,不含车辆维修费)由各分管科室对应包干。
4、车船燃料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控制,不在办公室管理并通过政府采购认定的油票不予报销。
5、委各项会议组织和经费结算、上级领导及各兄弟地市的接待经费按照《市发改委机关会议、接待制度》管理办法执行。
6、各科室争创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当年超任务完成部分,按超收部分的20%作为科室当年工作经费。
7、在接待开支上,其费用标准可视情况适度掌握,由分管领导把关。
8、差旅费开支,除司机按规定给予出差补助,其他人员实行实报制。凡在市内、省内、省外入住五星级宾馆,须与主任报告,原则上按委领导300元/天以下,科级干部260元/天以下标准报销。
9、单项单次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需报告分管财务领导并请示主任同意后列支。
10、按照财政审核要求,办公用品、烟酒、礼品、打印费等必须附清单。
11、凡属于全委机关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奖金补贴等方面的开支,统一由委政工科按人事工资管理规定办理核定审批。办公室按政工科核定通知的数额,逐人登记造册支付。支付情况每年至少由政工科审核一次。
12、委内各科室所有大件物件采购必须通过办公室集中采购。
13、严格控制参加各种类型的考察、培训、研讨会等活动。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经主任或委务会研究批准。
14、因工作需要各科室需请专家编制规划的,必须提出申请报告,经分管领导和主任审签同意后,由主任(或指定代签人)与其聘请专家签订合同方可财务报账。
第十一条& 报账要求
1、所有费用开支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2、经费开支由科长签字,财务核定,分管领导审核,主任审监,分管财务领导签报;
3、支出票据必须真实、有效、内容完整,印章清晰,大小金额一致;
4、支出票据按科目分类,按要求粘贴;
5、招待费、差旅费一次一贴;
6、各科室发生的费用不得跨季审核,否则不予报账;
7、出差、学习或其它公务活动需要现金数额较大时,经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同意后可由经办人到办公室办理借款手续,但借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确实有特殊原因,需请示委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对原来账龄较长的借款,委出纳人员要加强清查并督促归还,对接到催还通知后仍不归还的,于次月从本人津补贴中逐步扣还。
8、公款不得借给个人或私人使用。
9、报账时间要求:每周星期一、星期三。
第十二条& 报账程序
1、开支经办人按要求归类粘贴好票据。
2、委财务审核票据合法、真实性,并加盖审核章。
3、委分管科室领导审核签字。
4、主任审监。
5、委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签字报账。
6、各科室科长为报账负责人。
7、签报后的票据交委财务会计报账,登记科室台账并记账。没有特殊情况下,本周会计业务原则上在本周周五办理完,由出纳提现或转账交付报账人,及时处理好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所有专项经费的收支全部由委里统一集中管理,凡重大活动、重大开支等专项经费支出须先拟定支出方案,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查,报主任批准,并在委务会上通报。
第十四条& 建立财务监督和报告制度
1、主办或承办有关会议,应按规模、规格确定标准,由相关科室造成预算,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任审批,分管财务领导备案。
2、科室个人和集体不得截留、挪用、私分任何款项,一经发现,由组织查实,给予严肃处理。
3、加强对重大支出的监督,纪检组、监察室对有关会议费、汽车维修、重大接待费等进行监督。
4、实行财务月报制度。委机关及咨询公司财务报表、科室经费开支情况按月向委务会通报;年度经费收支情况向全委干部职工通报,接受民主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市发改委。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制定的《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为加强委机关编外人员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编外人员的作用,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有关编制管理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编外人员系指委机关各科室因工作需要,在编制外借用、聘用的人员。根据工作分工,聘用人员设置管理人员、驾驶员、工作兼职人员等三类岗位。
二、借用、聘用人员手续办理
(一)借用人员由科室提出申请、推荐人选,分管科室和分管人事的领导审核,报主任审批后,由政工科备案,并办理借用手续。
(二)聘用人员由科室提出申请推荐人选,报分管领导和分管人事的领导审核,报主任审批后,由科室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交政工科备存。对同一聘用对象连续聘用不能超过3次(含3次),每次不得超过4年(含4年)。
(三)工作兼职人员由办公室负责申报,分管领导审核,报主任审批后,办公室聘用,聘用合同应注明兼职性质,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三、编外人员的待遇
(一)借用人员在原单位发放工资,委机关发放交通费及误餐补助费300元/月。
借用人员经年度考核称职,可享受与委机关在职在编人员同等标准的年终奖。
(二)聘用人员
1、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月工资(指工资总额,含各类补贴)根据学历(以毕业证为准)分为三类:本科及本科以下1600元/月,研究生1800元/月,博士2000元/月。
科室与管理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后,由委机关为其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委机关承担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应交纳部分即350元/月(2012年度全市社会养老保险基数1750元/月的20%,下年度按照市人社局公布的社会养老保险基数核定),意外伤害保险100元/年。
管理人员经年度考核称职,可享受与委机关在职在编人员同等标准的年终奖。
驾驶员月工资总额(第一年)为1320元/月,以签订用工合同当月为起算时间,对驾驶员实行“四年一聘”,在聘期间,驾驶员每年增加工龄补贴40元/月;出车补贴分三类:下乡20公里以外10元/天、郴州行政区外26元/天、外省40元/天;节假日加班费30元/天。
科室与驾驶员签订用工合同后,由委机关为其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委机关承担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应交纳部分即350元/月(2012年度全市社会养老保险基数1750元/月的20%,下年度按照市人社局公布的社会养老保险基数核定),意外伤害保险100元/年。
驾驶员经年度考核称职,年终可享受年终奖,标准参照委机关在职在编人员的50%发放。
3、工作兼职人员
工作兼职人员月工资为1000元/月,不享受委其他待遇。
四、开支渠道
编外人员的工资、年终奖、节假日福利由委财务年初列入相关科室预算。
五、聘用人员的解聘
(一)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委机关有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违法乱纪行为;
2、不按政策办事的、不能胜任工作、不能按岗位职责履行职任、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等行政行为有过错的;
3、违反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4、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5、触犯法律和依照劳动法规有关规定不宜继续留用的;
6、聘用期间因服务态度恶劣等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一次和被服务对象连续二次以上举报,经查属实的;
7、因身体原因一个月以上不能正常上班的。
(二) 委机关、聘用人员须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委办公室、政工科负责解释。
为加强委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并适时补充完善。
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一般设备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房屋、车辆、办公设备等均为本委入帐的固定资产。
二、全委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科室作为使用单位设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1人。办公室设固定资产兼职人员一名,具体负责委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由主任或委务会确定,委办公室统一办理,并按财务审批权限报领导批准。
四、所购固定资产,由委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予以登记,手续完备后方可使用。
五、委科室申请报废固定资产由委办公室负责报主任批准,回收资金由委办公室登记入帐。其它部门不能私自处理固定资产。
六、固定资产按照使用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造成丢失、损坏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赔偿资产损失。
七、各科室使用的固定资产,因人员变动需增减的,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其它处室不得随意调换固定资产。
八、委办公室财务人员协同各科室,每年定期进行核查盘点,搞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
九、其它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节& 总  则
一、为使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 领导职责及分工制度
二、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并直接向分管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市政府领导负责。有关国民经济全局性的重大方针、政策、计划和措施的提出,经集体讨论,向市政府报告和请示,由市政府决定。
三、主任召集和主持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务会议。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委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主任负责签署上报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内作出的指示和制度的规章,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向市政府的报告,建议市委、市政府任免的干部的请示和委管科级干部的任免备案报告。
五、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协助主任工作。主任负责对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进行分工。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主任出差、出访期间,根据情况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同志代为主持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作。
六、发改委调研员或副调研员在主任和副主任或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领导下工作。受主任委托,协助管理有关科室工作或交办的专项任务。
第三节& 会 议 制 度
七、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行委务会议、党组会议、月度工作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八、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务会议是委行政事务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副处级以上干部以及主任认为有必要参加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全市发展规划、综合改革和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讨论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研究决定事关本委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包括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及重大开支等等)及需会议决策的有关事项;
(四)研究部署全局或阶段性工作任务;
(五)讨论决定本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由主任、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提出的需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委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研究讨论的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领导成员同意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必要时可召开委务扩大会议,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议题由副主任或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提出,办公室汇集报主任确定,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发。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前督促相关科室作好汇报的材料准备工作。
九、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会议由委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政工科科长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指示,讨论提出贯彻实施的意见;
(二)讨论机关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
(四)研究重大人事问题。研究、审批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管理的干部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意见;
(五)组织党组中心组及机关党员干部开展学习培训活动;
(六)讨论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
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研究讨论的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并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政工科汇集报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政工科负责。
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党组中心组建立学习日制度,每2月一次,每次一天。
十、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月度工作会议是贯彻落实委务会精神全面了解上月工作完成情况,研究布置下月工作计划的会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各科室负责人汇报上月工作完成情况,提出下月工作计划;
(二)通报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三)协调调度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工作;
(四)主任认为其他应该安排部署的工作事项。
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承办,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收集整理各科室、委属各单位上月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并复核上月工作完成情况。会后下达下月工作计划和通报上月完成情况。
十一、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工会联合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组织召开,相关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经请示市相关领导同意,可以通知其他单位同志参加,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委务会议精神;
(二)研究专项工作;
(三)研究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具体工作。
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或业务科室负责。
十二、严格会议审批程序。
(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发改工作会议,具体事宜由委办公室商有关科室提出意见,并经委主任同意后向市政府申报。会务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办理。
(二)以发改委名义召开的专业性会议,由办公室或相关科室提出意见,一般性会议报请委主要领导决定,大型会议报请委务会议决定。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负责会务工作。
(三)召开全市发改工作会议以及大型专业性会议必须填写会议报批表,拟定会议方案,提前报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报批表后,提出平衡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
(四)要严格控制会议时间,提倡开短会,与会人员要根据需要从严确定,尽量减少参加会议人员。
(五)严格执行统一的会议费开支标准,按照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不得随意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十三、会议室管理。
(一)会议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主要保证委领导活动和集体学习、会议使用。
(二)科室如使用会议室须事先经办公室同意,使用后须及时打扫卫生,并交还钥匙。
(三)爱护室内财产,不得任意挪动和搬走。空调、电视等贵重物品等不得随便使用,损坏财产照价赔偿。
(四)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乱扔烟头、果皮、杂物,不乱吐痰。
(五)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外来人员不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室内。
第四节& 请假制度
十四、主任在国内出差,需本人书面或口头事前直接向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报告;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出差,应由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主任报告。主任出差时,由办公室将主任外出的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领导名单,及时报市政府值班室。
主任出差返郴后,应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主管领导报告,重大问题,需向市政府报告。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出差返郴后,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主任,必要时在委务会议上通报。
十五、主任出国访问,需报请市长批准。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出访,在主任同意之后,经外事办审核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并按制度办理,陪同市领导出访和确需出访的工作,按实际需要安排。其他事项,参照出差办理。
十六、为便于集中力量研究大事,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出差或出访的时间尽可能错开。
十七、委机关各科室(包括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郴出差、出访,须由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主任报告,同时确定一位同志代为主持工作。回郴后,须由本人书面或口头向主管委领导汇报。
十八、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郴出差、出访应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五节& 公务活动制度
十九、委领导一般不出席地方政府〔包括县(市、区)发改局〕以及有关单位召开的会议。除市委、市政府以及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不出席开工、竣工、挂牌、命名、接见、照相、颁奖、剪彩等活动。少数意义特别重大确需委领导参加的活动,由办公室报告委主要领导统一协调安排。
二十、凡事先未经联系而直接邀请委领导参加有关活动的,委领导应请邀请单位同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报请委主要领导批示后,答复对方。
二十一、我委一般不参加区域性纪念活动和企业举行的各种活动的公开性署名祝贺,不题词、题名。意义特别重大或与我委主要工作有关的,需报经委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同贺。其中: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及我委工作有关的局级单位要求同贺的,需经办公室报请委领导批准后,以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名义同贺;局级以下与我委工作有关的单位要求同贺的,需报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以办公室名义同贺。以上均由办公室负责答复邀请单位,并由办公室向有关新闻单位出具同意同贺证明,各科室不得擅自表示同贺。对不宜参加同贺的,也均由办公室通知对方。一经发现冒用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同贺的行为,将追究侵权单位的责任。
二十二、委外副厅以上老同志去世,要求发唁电的,经办公室报请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名义发唁电或送花圈;委外县处级干部去世,需发唁电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办公室名义发唁电或送花圈。
第六节& 来访接待制度
二十三、人民政府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来委商谈工作,一般由委领导出面接待。如遇特殊情况,委领导不能接待的,由办公室转请有关科室负责人接待。
二十四、县(市、区)领导找委领导商谈工作,应事先与委办公室联系。办公室要向对方问明领导的姓名、来委时间、商谈内容、涉及的部门、所需大致时间等,以便及时安排,避免领导突然来委,临时找人,增加在郴或在委的等待时间。
二十五、县(市、区)领导来委商谈工作,原则上按商谈的内容,由分管的委领导商谈。如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可以找主要领导商谈,同时相关分管委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共同商议。
二十六、县(市、区)领导来访需要在委内就餐,由分管委领导统筹安排,必要时报请委主要领导参加。
二十七、市直机关、群众团体领导来访的接待工作,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第七节& 办文制度
二十八、为使发改委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办事质量和办文效率,凡涉及本委机关公文的办理,必须严格按《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和程序执行。
二十九、上行文
(一)上行文要遵守党政分开的原则。凡向党的机关行文,原则上应以党组织名义;凡向上级行政部门行文,一律以行政名义。
(二)请示应一文一事,要做到内容准确,观点明确;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经市政府批准的请示事项,若需以本委名义印发,可由主管委领导签发。“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三)一般不得越级行文请示和报告问题。因情况紧急需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报直接上级机关。对越级向本委请示和报告问题的文电,除因情况特别急外,原则上不予受理,并告其按行政隶属逐级请示和报告。
三十、平行文
(一)平行文是相互没有隶属关系的同级机关或者不属同一系统的机关之间的行文,可以用函、知照性通知等文件。
(二)同市直部门可以联合行文;也可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单位不宜过多。
(三)本委内的通知、通报行文,一律由办公室按行文程序办文。
三十一、下行文
下行文是上级机关向所属的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如通知、决定、意见等。
(一)“通知”是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执行或周知的事项。
(二)“决定”是针对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作出安排,涉及问题带有方针政策性、指挥性。
(三)“意见”体现上级机关的商榷、探索的态度,往往是对重要问题表明态度,提出见解和参考的处理办法。
三十二、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都应按照行文规则由主办科室起草文稿,科室负责人初审后交办公室核稿,由分管领导审阅(如需会签要请相关部门会签)后,呈单位负责人审发。
第八节& 阅文制度
三十三、阅文程序。委领导阅读上级来文和有关资料,由办公室负责定期送阅,领导对文件阅毕,应签署自己的名字,并及时送回机要室统一保管。
三十四、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交办的重要任务,各科室要纳入月度工作(当月要完成的作为计划外工作,可以下月完成的作为下月计划内工作)。
三十五、文件一般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传阅,对于有关的业务性文件,个别科室或个人需要借阅,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交回机要室保管。不准将机密文件放在科室或个人办公室过夜。
第九节& 附则
三十六、本制度由本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七、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2005年制订的《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规则》终止执行。
一、责任单位
郴州市发改委行政审批科
二、责任人
科长主持科室内全面工作,并对本科室工作负全面责任,科室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备案范围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郴州市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中央在湘企业、市直属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
四、备案所需申报材料
1、项目备案申请报告;
2、项目备案申请表;
3、规划初步意见;
4、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5、企业有效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
6、按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政府会议纪要、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建议书等)。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
(1)项目单位将申报材料送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科办事窗口统一办理。
(2)承办人收到材料后,认真核查有关资料,依据《郴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是否受理建议,并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申请项目,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进行补正。
(3)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科长审批。
&(4)科长审查通过,签字发文;未通过,当日内由承办人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告知理由。
一般项目备案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室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室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追究形式
1、科室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科室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3、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责任单位
郴州市发改委行政审批科
二、责任人
科长主持科室内全面工作,并对本科室工作负全面责任,科室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核准范围
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已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事项。
四、核准所需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2、《郴州市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表》封面和招标基本情况表(一式五份)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企业的营业执照
6、企业的开发资质
7、企业的章程
8、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9、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表、技术职称复印件
10、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招标业务人员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培训的合格证书复印件
11、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12、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
(1)项目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请(市直单位可直接申报),并将申报材料送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科办事窗口统一办理。
(2)承办人收到材料后,认真核查有关资料,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提出是否受理建议,并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申请项目,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进行补正。
(3)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科长审批。
(4)科长审查通过,签字发文;未通过,当日内由承办人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告知理由。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室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室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追究形式
1、科室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科室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3、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责任单位
郴州市发改委行政审批科,委相关业务科室
二、责任人
科长主持科室内全面工作,并对本科室工作负全面责任,科室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核准范围
按照《郴州市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重大类、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依据《郴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进行核准。
四、核准所需申报材料
1、具备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申请报告;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经济适用房可不做)
6、按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
(1)项目单位将申报材料送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科办事窗口统一办理。
(2)窗口承办人收到材料后,认真核查有关资料,依据《郴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是否受理建议,并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申请项目,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进行补正。
(3)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报审批科长审核。
(4)科长审核通过,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转委相关科室审查并报委分管领导、主任签发;委相关科室审查未通过或副主任、主任审批未通过,当日内由窗口承办人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告知理由。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室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室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追究形式
1、科室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科室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3、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责任单位
郴州市发改委行政审批科,委相关业务科室
二、责任人
科长主持科室内全面工作,并对本科室工作负全面责任,科室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审批范围
按照省和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三级管理的审批权限,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批。
四、审批所需申报材料
1、市政府认定文件(市领导指示);
2、建设项目属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属各部门或计划单列单位的报批函或请示;
3、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4、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5、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7、对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意见;
8、按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9、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说明材料;
10、需县市区政府配套资金的市政府投资的农林、水利、小城镇建设项目,承诺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11、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
(1)项目单位将申报材料送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科办事窗口统一办理。
(2)窗口承办人收到材料后,认真核查有关资料,依据《郴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是否受理建议,并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申请项目,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进行补正。
(3)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报审批科长审核。
(4)科长审核通过,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转委相关科室审查并报委分管领导、主任签发;委相关科室审查未通过或副主任、主任审批未通过,当日内由窗口承办人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告知理由。
(5)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室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室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追究形式
1、科室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科室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3、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主任办公会议
主任办公会议是委领导研究决定委各项工作的行政会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在充分发扬民主,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由主任作出最后决定。
(一)会议期限: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与会人员: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以及主任认为有必要参加的有关人员。
(三)会议内容:
1、研究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指示精神;
2、研究决定事关本委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及需会议决策的资金使用和重要设备购置等;
3、决定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4、讨论决定本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5、讨论由主任、副主任提出的需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承办
二、委务会议
委务会议是委领导发扬民主,科学决策,布置工作,沟通情况的行政会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集。
(一)会议期限: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与会人员: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各主任认为有必要参加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三)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讨论决定贯彻意见;
2、研究部署全局或阶段性工作任务;
3、通报有关机关行政事务和人事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
4、主任认为其他应该研究的事项。
(四)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承办,列出研究议题,督促相关科室准备相关材料,供会议研究讨论。
三、月度工作会议
月度工作会议是委领导全面了解上月工作完成情况,研究布置下月工作计划的会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集。
(一)会议期限:每月召开一次。
(二)与会人员: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各科室负责人、委属各单位负责人。
(三)会议内容:
1、各科室负责人汇报上月工作完成情况,提出下月工作计划。
2、科室分管领导对相应科室上月完成工作的复评和下月工作计划的补充说明。
3、主任总结全委上月工作完成情况和部署下月工作计划。
4、主任认为其他应该安排部署的工作事项。
(四)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承办,办公室在会议前收集整理各科室,委属各单位上月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并对统计核对上月工作完成情况与原工作计划情况。
四、全体干部职工会议
全体干部职工会议是部署全局工作,通报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大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一)会议期限:根据需要确定。
(二)与会人员:全局干部职工。
(三)会议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2、部署和报告全委工作;
3、宣布重大表彰和批评、处分;
4、其他事宜。
(四)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承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号)、《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含转让、出售、租赁国有资产和经营权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二)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赠款,以及市政府统一组织,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政府信用贷款;
(三)用于政府投资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含国债);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六)其他经批准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要范围:为社会发展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难以直接收回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具有垄断性或者建设周期长、投资大而效益低的基础设施和部分基础产业项目;对本市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竞争性项目,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国家或省对我市有资金支持且明确要求市本级财政配套的建设项目等。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项目审批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五条 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下达和执行情况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组织、指导和协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代建制等工作;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稽查和后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管理和项目评审工作。市建设、审计、规划、环保、国土、交通、水利、卫生、教育、劳动、安监、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计划
第六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制定行业投资规划,提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凡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建、交通、文化、体育、水利项目和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都须纳入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更新管理。项目储备库的建设、组织、协调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第七条 统一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提出申请。要求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上报申请时需附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必要性、拟建规模、拟选址方案、外部建设条件进行分析论证;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计划,其前期工作应达到完成可行性研究及评估的深度。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应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立项申请,报市发改委和财政局。市发改委和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综合平衡后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立项、追加或调整。
第十条 年度投资计划是市财政局安排资金计划的依据,未落实项目资金来源,未经市政府批准的投资计划,市财政局一律不予安排年度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市发改委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或委托专家、咨询机构论证评估,论证评估意见供市政府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制。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可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用贷款的还款机制。为加强偿债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按时、足额偿还本金及利息。市财政局要在每年的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来偿还债务。偿债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城市建设资金;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上缴财政部分;政府信用贷款项目本身收益上缴财政部分;经营城市有形和无形资产产生的各项收入;市财政前一年度新增收入的一部分;上级和同级政府用于专项还贷的拨款及补贴资金;其他由市财政掌握的可用于还贷的资金等部分组成。偿债专项资金必须设立专户管理,加大资金的监管力度。专户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第十四条 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各项目法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改委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规划部门提出项目选址意见,卫生部门提出职业病危害卫生学预评价意见;国土部门提出用地预审意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落实,并督促项目法人按省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资料,水利部门提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环保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安监部门提出项目建设“三同时”意见,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资金概算及安排渠道意见。
按照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项目法人上报。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严格按投资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投资估算进行编制。若建筑面积比原批准计划面积超10%以上、投资概算超估算10%以上或有关指标发生较大变更时,须重新报市政府审定。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由市财政局组织审查或评审后确定。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禁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市发改委负责核准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事项,并在招标事项核准表中予以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当与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等事项。实行工程性费用必须按合同支付的制度。
第十九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监理制度。项目法人应按规定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参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按省、市出台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强化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的轻工、纺织、黑色冶炼、有色金属、化工、石化、医药、电力、建材、机械等行业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缴存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立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实施后评价制度。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成启用后,市发改委可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决策、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职业病危害卫生学控制效果等进行评价。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总计划,由市财政局编制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总预算,并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筹措和安排资金,确保建设资金的及时到位。
第二十五条 严格项目资金拨付管理,规范资金运作。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应严格执行“按年度计划、按项目(概)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直达项目法人。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工程建设资金时,应及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建设单位违反基建程序,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财务核算不规范,以及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市财政局可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基建财务会计制度。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同一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在同一帐户核算和管理,并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发改委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管理,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后按季向市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表。
第三十条 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查。稽查办法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审计局应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监察局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职能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开政府投资决策、管理程序。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截留、转移、挪用、侵占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未按要求完成的;
(七)其他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中介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招标代理发生严重失实的、咨询评估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禁止其在本市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招标、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通过有关程序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二)强令或授意项目法人违反政策规定的;
(三)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决策、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动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原来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发布后,新开工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宏观调控和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业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等,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郴州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审批制,审批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对于建设内容简单的一般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亿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市发改部门在国家、省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根据相应会议纪要或市人民政府文件,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县市区(园区)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及效力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
(一)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的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交通、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八)结论。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应由市本级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区发改部门上报或转报。项目建议书上报或转报时需附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文本及申请文件;
(二)财政出资、其他出资方及金融机构贷款的意向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发改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项目建议书若需评估论证,应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十四条 发改部门应在开具受理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同意批复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转报国家、省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由市发改部门组织初审后在5个工作日内转报省发改委。
第十六条 发改部门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单位向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初始依据。
第四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及效力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及依据;
(二)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三)建设项目选址;
(四)环境保护方案;
(五)节约能源、资源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方案
(六)项目外部配套条件;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八)项目投资估算及投资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结论。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市本级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县市区发改部门上报或转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或转报时应附以下相关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申请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三)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四)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六)金融机构的贷款承诺函以及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借款意见;
(七)财政部门和其他出资方的出资承诺证明;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发改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条 项目受理后,需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发改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征求意见函,行业主管部门自接到征求意见函5日内向发改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发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或论证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或论证评审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三)区域布局是否合理;
(四)投资估算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投资估算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五)节能减排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和符合有关规定标准;
(六)项目建设单位的实力和能力、项目的建设重要条件、生产条件、协作条件、工艺技术、设备选型分析;
(七)全面、充分分析论证项目的投资、经济效益、环境及社会影响、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等;
(八)项目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的影响;
(九)其他需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发改部门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咨询评估或专家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批复、不同意批复或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需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或论证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发改部门。发改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修改后的可行性研究文本)的完整性和有关意见进行再次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报告的修改时间)予以批复。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获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方可向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申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土地划拨手续等。
第五章 初步设计的审批及效力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市本级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县市区发改部门上报或转报。上报或转报时应包括以下材料和附件:
(一)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报告;
(二)初步设计文本;
(三)项目概算;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五)同级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划拨审批文件;
(七)相关行业审查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发改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查看是否符合建议书和可研批复的建设内容,且规模和投资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发改部门在开具受理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应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采用专家评审论证会的形式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进行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审核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设计规范、标准以及强制性条款;
(二)是否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以及相关的专业规划要求;
(四)是否落实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程措施;
(五)是否符合社会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等要求;
(六)概算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概算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总概算的审查论证会应当通知财政、审计部门参加。
第三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调整投资估算超过10%的;
(二)调整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
(三)调整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的建筑面积10%以上的;
(四)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审核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后提交发改部门。发改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和初步设计修改情况,在5个工作日(不包括初步设计的修改时间)内予以批复或作出重新审查论证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转报省发改部门的初步设计,由市发改部门组织初审后在5个工作日内转报。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总概算是财政部门支付工程款及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项目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和监督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只有获得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文件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向建设部门申报办理施工许可证或相关开工手续等。
第三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否则,不予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一)调整投资概算超过10%;
(二)调整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
(三)调整规模超过初步设计批复的建筑面积10%以上的;
(四)其他投资概算和规模调整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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