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修满旅游管理所学课程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的要求是

您当前位置: >>
>> 浏览文章
甘肃农业大学本科双专业/双学位修读管理规定
作者:教务科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甘肃农业大学本科双专业/双学位修读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主动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求,完善多层次、多规格、个性化人才培养体系,建立学分制条件下&双专业、双学位&人才培养模式,满足学有余力、学业优秀学生的个性化修读要求,保证双专业/双学位修读与管理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双专业是指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按照双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选修同一学科门类另一专业要求的相关课程和教学环节,获得双专业毕业证书的修读方式;双学位是指在学习主修专业并获取学位的同时,按照双学位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修完不同学科门类某一专业学位要求的相关课程和教学环节,从而获得双专业毕业证书和双学位证书的修读方式。
第二章& 双专业/双学位设置和教学要求
第三条& 试行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期间,各学院可根据各学
科、专业的办学条件和学生选修的意向,设置双专业/双学位的
专业,同时设置和制定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经教务处审核、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双专业/双学位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以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为主,一般控制在30-40学分;双学位课程还应有一定的学科基础课,一般控制在50-60学分。
第五条& 各学院可根据选读的学生人数,自行确定双专业/双学位的教学形式。学生人数较少的,可采用学生个人选课、随现有课程班上课的形式;学生人数超过30人的,可单独编班。个别特殊课程可采用网络课程自学或 &以考代修&形式修读。&以考代修&的课程应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单独开班的,应报教务处统一排课,统一安排考试。
第三章& 报名和修读要求
第六条& 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的资格由开设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在培养方案中确定;学生原则上应选择跨一级学科或跨学科门类的专业进行修读。
第七条& 学生可在第二学年起向所在学院申请辅修专业/学位的课程学习。学生所在学院应结合学生主修专业的学习情况,帮助学生分析并决定是否同意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申请;开设学院在申请学期的第15周前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核及必要的测试,并公布录取信息。
第八条& 录取学生在对申请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有关要求进行认真研究后,可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制定辅修专业/学位课程修读计划,并可在录取学期起参加辅修专业/学位相关课程的网上选课,并从注册后的下一个学期开始修读。
第九条 &辅修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与主修专业所学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经学生申请、开设学院认定后可以免修。双学位要求的主辅修专业的实践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等不能替代,但允许融合设计、联合实践、合并论文答辩。
第四章& 成绩管理
第十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主修专业课程学分低于有关要求时,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应给予警示。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学位日常教学教务管理工作主要由开设学院负责。
第十二条 &学生选定辅修专业/学位课程后,应按时上课,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其他教学环节,并参加期末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的成绩管理按《甘肃农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甘农大教字〔2007〕116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制时限和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修满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学位教学计划
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经开设学院初审并报教务处审核后,可获得相应的双专业/双学位证书。取得双专业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颁发一个毕业证书,在毕业证书上印注两个专业;取得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在毕业证书上印注两个专业,在学位证书上印注两个专业和两个学科门类。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和学位证书年度上报时按主修专业注册和上报。
第十五条 &学生主修专业不能正常毕业的,不授予辅修专业/学位的证书,待其主修专业正常毕业并获得证书后一同发放。
第十六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还未完成辅修专业/学位课程学习的,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以完成辅修专业/学位课程。不愿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只发给主修专业相关证书,已获得的辅修专业/学位课程学分可认定为主修专业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生修读课程的相应学分收取学费。所产生的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统一核算,相关管理费用由教务处和开设学院分别按年度提交预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级学生起试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开放教育答案练习册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开放教育答案练习册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日 20:20 星期三&&
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发布者:教务处 发布时间:景德镇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阅读&1192次&&添加时间:&&文章录入:刘雪芳&来源:教务处]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全体教职员工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三条:学校全体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按通知书要求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要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前以书面形式(信件或传真等)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的,经校医务所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可通过短期治疗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校医务所提出名单和意见,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离开学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六周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凡治疗期从新生自通知之日起超过六周的,一律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办理入学手续。体检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返校,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请假及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和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的,作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的,不予注册。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学籍表,学籍表一式两份,学生毕业时,经教务处审查签章后,一份归入本人档案,一份按班级装订成册存入学校档案室。&&&&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所开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按学期统一安排列入教学计划,按计划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教务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凡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每学期均应考核以检验教学效果,但每班每学期考试一般不超过四门。主要专业课和公共必修课一般均为考试课程。同一门考试课程分多学期开设的,结束学期应当安排为考试。&&&&第十条&考核可以根据课程要求,采用开卷笔试、闭卷笔试、或口笔试兼用、专题论文、技能测试以及其他形式的考评等多种形式。学生成绩的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百分制、五级记分制或二级记分制记分。百分制、五级记分制、二级记分制的对应关系是:考试、考查课程(包括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一般均应当采用百分制计分,学生实习、实践等环节均采用五级记分制计分,未直接安排学分的课程(时事政治学习、公益劳动、军事训练等)的成绩评定,一般采用二级记分制记分。&&&&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第十一条&考试成绩的评定,以平时成绩(含平时考查、课堂讨论、作业、笔记、论文、出勤等)与期末考试成绩结合进行。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没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平时成绩占30%左右,实践环节成绩占40%左右,期末成绩占30%左右。&&&&第十二条&主要专业课和公共必修课条件具备的,期末考试实行教考分离,统一命题、交叉监考、集体阅卷。公共选修课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应逐步实行教考分离。&&&&已建立试卷库的考试课程,应当尽可能使用试卷库的试卷,由教务处随机抽取。尚未建立试卷库的考试课程,应当拟好题量和难度相当的A、B两套试卷及评分标准,并注明所依据教材的版本。试卷拟好后,由系领导审核签字,打印核对后,以系为单位统一交教务处制卷。&&&&为进一步加大教考分离力度,使考试逐步向标准化过渡,教务处将逐步建立全校各专业试卷库,不断完善现有的试卷库,并创造条件建立试题库。&&&&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一般实行全校统考。&&&&考核命题应当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既要反映学生对知识掌握的程度,也要反映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运用能力。试题的知识面和覆盖面要广,要注意试题的信度、效度和难度,题型要多样化,各类题型应比重合理。&&&&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个别课程如有特殊需要,由相关教学系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审查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考试时间。&&&&第十三条&期末考试试卷的阅卷和学生成绩评定工作,以系为单位,在系领导组织下集中进行。各系应于全校考核结束后三天内完成阅卷、试卷分析和成绩评定工作,任课教师填报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其中两份交任课班级辅导员,由辅导员收齐后一份统一报教务处学籍科,另一份存学生所在系(含面向全校的课程),第三份则由任课教师自存。不按时将成绩报教务处的,以本学期未按时完成教学任务论,由此而耽误学生重修,将追究相关系领导及人员责任。&&&&面向全校开设的公共必修课,期末考试试卷由开课单位统一装订存档,各主要专业课,期末考试试卷和成绩表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装订存档。试卷、成绩表(教师用)等教学档案须至少保存到学生毕业离校后二年才能销毁。&&&&第十四条&大学英语课程为全校各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如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已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英语专业大专层次学生),或大学英语四级(非英语专业学生),或大学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艺体专业学生),且考试成绩按百分制换算在75分以上,经审查合格后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全部学分和该门课程的免修资格。其他语种学生考核成绩记载和免修资格认定可参照此标准执行。公共体育课程为非体育专业学生必修课程。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可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未通过相应考评的不予毕业。&&&&学生因身体原因不宜上体育课的,由校医务所或指定的医院检查认定出具证明,经所在系和体育系同意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作缓考或免修处理,成绩由体育系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五条&学生缺交作业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量的2/3的,或缺课(含请假)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1/3的,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应予重学。&&&&任课教师应当于考核前一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系,由系审查后报教务处。&&&&第十六条&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学生,必须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经系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如果申请缓考者本人无法办理以上手续,应当委托他人办理。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办理缓考手续。已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免听缓考课程,可以直接参加补考或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为原始成绩。&&&&第十七条&无故不参加考核作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以写实性记载,并给予纪律处分。凡必修课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4门以上的,由所在系对该学生作出退学警告并将名单报送教务处。学生不严格遵守《景德镇高专考场规则》的,其行为一经查实,除该课程成绩计为无效外,还将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依据《景德镇高专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办理,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十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当以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可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进行。公益劳动、社会实践不计入总学分内,但学生应当参加并作为评优考核的内容。第三节&考勤与纪律&&&&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记为旷课。&&&&学生一般不准请假,如必须请假者,应当提交有关证明和书面申请,其中请病假应当有医院证明。请假批准权限为: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辅导员签署意见,由系领导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辅导员、系领导分别签署意见报学工处批准。&&&&一周以上由系领导、学工处长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如假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当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因故需请假,三天以内由带队教师批准;超过三天应当向所在系报告,系领导批准;超过一周的由系领导批准,学工处备案。凡教育实习请假三周以上(含三周)的学生,教育实习成绩不予评定。&&&&凡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未续假的,均记为旷课。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累计时数,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一定数量的,依据《景德镇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长或副班长双重负责。学生旷课达10学时以上或某门课程缺课达三分之一的,任课教师和班长应当及时报所在系,由系汇总报学工处,并参照第十七条执行。对瞒而不报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四节&课程的选修、免修与免听、重学&&&&第二十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采取规定学制、弹性学习时间的做法(三年制大专课程允许二至五年内修完),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制定的各专业教学计划为指导性教学计划,各门课程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习量。各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课三大类。&&&&必修课,包括公共基础课和主要专业课两大类。公共基础课原则上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主要专业课原则上按教育部规定的各专业主要课程设置,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基本素质和专业素质。&&&&选修课,包括专业提高课和公共选修课。专业提高课包括部分指定选修课和部分任意选修课,主要面向本专业学生开设;公共选修课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目的在于扩大学生的知识领域和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实践课主要包括专业实习、实训等技能性课程。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动手能力。各类课程学分分配比例:&&&&必修课,师范类约占总学分数的55%—60%,非师范类约占总学分数的50%—55%。所有必修课原则上按教育部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选修课,师范类和非师范类均约占总学分数的25%。选修课的设置兼顾专业知识结构的合理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实践课,师范类约占总学分的15%—20%,非师范类约占总学分的20%—25%。实践课主要包括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专业实验或实训等以及其它技能性课程。&&&&每门课程的学分根据课程性质而定,一般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18学时计1学分;部分实践课和公共体育课每30一40学时计1学分;集中的教学实践环节每周计1学分。入学教育、军训、公益劳动、毕业鉴定和思想品德的考核等环节不计学分,但学生必须参加并列入评优考核内容。&&&&根据以上原则,三年制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修满130一150学分,各专业规定的具体总学分数以教学计划为准。&&&&第二十一条&学生修读课程首先应当保证必修课,而后为指定选修课,再后为任意选修课,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当按顺序修读。&&&&第二十二条&除一年级第一学期外,学生每学期选修的课程应在上一学期结束前办理选课手续,经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确认后方能生效。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成绩不予认可。&&&&第二十三条&上一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下一学期初学校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然不及格的必修课应当重学,选修课可以重学,也可以改修或放弃。重学或改修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在每学期第二周办理手续,并缴纳重学费。收费标准按教财(2005)10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执行。&&&&第二十四条&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办理改选、退选手续,特殊情况应当改选、退选的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持有关申请,经系领导签字报教务处审核后办理手续,逾期不予办理。&&&&第二十五条&学生对已选修的课程在一定条件下可申请免听,根据课程免听的有关规定,取得免听资格后,仍需完成规定的部分学习任务,如作业、实验等,方可参加该课程考核。&&&&学生按期完成规定学分,学有余力,可加选下一阶段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学分。&&&&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学校设有奖励学分,符合条件的可获奖励学分。&&&&第二十六条&学生在连续二学期内,累计学分达到65分(含)以上的,可申请跨学科专业辅修部分课程。第五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和学生家长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转专业:&&&&(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1、专科学生要求转入本科专业就读的;&&&&2、艺体类专业与非艺体类专业间专业转换(兼报且符合相关条件的除外);&&&&3、文史类专业与理工类专业间专业转换(文理兼收专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除外);&&&&4、其他对录取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一般不允许转入;&&&&5、第一学期学习未满或就读已满一学年的;&&&&6、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九条&学生申请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转出系签署意见→转入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并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批。学生转专业手续,集中在每年3月份办理,其它时间一般不办理。&&&&第三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对于“父母调动工作”、“独生子女”、“身边无子女”、“照顾关系”和片面强调“个人兴趣”等,均不能成为转学的理由。但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同批次之间的转学,高考分数原则上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最低录取分数(拟转入专业分)。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高水平学生运动员以及单独招生的(如运动训练专业、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4、就读已满一学年的;&&&&5、应当当给予退学的;&&&&6、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二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学手续,应当在每年3月份集中办理,其余时间不予受理。第六节&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休学:&&&&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请假治疗休养,且治疗休养期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2、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第三十四条&学生要求休学,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健康原因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校医务所认定),经家长签字认可,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分管校领导审批。学生休学期间只保留其学籍,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三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待遇,生活费停发。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回家治疗,医疗费公费部分享受至学年结束。连续病休的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当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学校公费医疗规定进行报销,报销时间最迟不能超过当年年底。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第三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所在系提交复学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复学手续或逾期未办理手续的按退学处理。&&&&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务所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要求复学的学生,由系、校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第三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复学手续或逾期未办理手续的按退学处理。第七节&退学&&&&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退学。&&&&1、每学期未获所学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修读课程学分数的40%以上(含40%)的。&&&&2、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3、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能复学的;&&&&4、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动员而不休学的;&&&&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7、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8、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三十九条&学生要求退学首先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家长认可,再由所在系辅导员和系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初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学生本人未提出书面申请但已有退学事实并经系务会讨论决定作出退学处理的,由学生所在系提出退学处理报告到教务处初审,再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所在系派出两人将学校的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因故无法送达本人的,由所在系书面说明无法送达原因,然后由学校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满两周后,视为已送达学生。对退学的学生所在系要做好善后工作。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据《景德镇高等专科学校申诉管理办法》办理。&&&&学校关于学生退学决定生效后,退学学生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学籍异动情况由学校上报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学生的学籍档案,由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回或寄给退学学生的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八节&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条&学生毕业时所在系应当对该生作出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诸方面。具体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第四十一条&经正式录取且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且德、智、体、美合格,准予毕业,按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毕业证书。&&&&第四十二条&为表彰优秀学生,激励全体学生,对取得毕业资格且各门考试课程总评成绩均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毕业生,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优先推荐就业。&&&&第四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第四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且取得全部学分三分之一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否则只开具成绩证明。&&&&第四十五条&学校规定全日制专科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年(休学的顺延),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能修满毕业所规定的学分,应当如期办理离校手续。离校两年内可申请补学,按规定缴费继续选课学习,待修满毕业所规定的学分后,再发给毕业证书,逾期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不再发给毕业证书。&&&&第四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校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具体内容见《景德镇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方案》。&&&&第四十七条&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八条&学校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注册,并由省教育厅相关部门报教育部备案。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注册和审核备案的学历证书,国家不予承认。&&&&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并原则通过,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日起执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旅游管理所学课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