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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译局-理论研究-社会管理:《道德冷漠的原因分析及其矫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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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冷漠的原因分析及其矫治对策
作者:陈伟宏 陈祥勤&&&&&&来源:《道德与文明》(津)2014年4期
网络编辑:时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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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道德冷漠,一般是指人们的道德感、道德经验或道德判断的匮乏,它通常表现为道德敏感的丧失和道德判断的搁置、道德意志或道德勇气的缺乏,以及道义感或道德是非感的丧失。道德冷漠作为现代社会的道德症候,是现代经济的市场化、道德的功利化、社会的去道德化的结果,也是熟人社会解体、陌生社会形成、个体原子化发展的结果。针对现代社会的道德冷漠症,首先,要重建公平正义的经济社会秩序,奠定道德实践的现实伦理基础;其次,要将现代市民社会塑造为道德共同体,奠定道德实践的公共性的社会基础;最后,要探索“远距离道德”的可能性,为现代社会的道德关联进行理论奠基。
关键词:道德冷漠;道德感;矫治
  道德冷漠是我国目前全民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诸如良知、道德互助、信用或诚信、社会责任等一系列道德规范的缺失频频失守,作为社会规范、伦理秩序和个体品性之基础的道德遭遇严峻的生存危机等,都是道德冷漠的具体表现。如何认识道德冷漠这一现代社会症候,如何克服或化解现代社会的伦理失序、道德失范和人情淡薄等道德病症,已成为我国伦理学理论研究和公民道德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道德冷漠的基本内涵和具体表现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道德行为、道德事件或道德现象持冷漠、怀疑、无动于衷、拒斥、逃避或推卸的态度,即为道德冷漠。这种态度在人际关系中往往会造成诸如道德敏感性的丧失、道德关系的中断、道德自律的匮乏和社会的道德失范等一系列消极后果。当这种态度弥漫为普遍的社会道德心态时,社会秩序的伦理或道德构建将会严重失灵。
  (一)道德冷漠的基本内涵
  道德冷漠,一般是指人们的道德感、道德判断、道德意志或道德实践勇气的缺乏或丧失。作为一种特殊的道德经验或道德感,道德冷漠所折射的是道德实践在个体心理层面所遭遇的伦理困境,以及伦理在这一困境中的极端表现。作为一种社会化的心态,道德冷漠是扭曲的或严重畸形的社会伦理秩序在人的道德生活中的反映或表现。
  道德感或道德经验是以良知、正义或善等为核心观念或基本转换原则而生成的理性化的感受、情感或经验,这种感性经验已经内在地蕴含了道德性的权衡、善恶判断和是非态度,因而它超越于本能层次的单纯的生命感或生命体验,是一种内含着道德或实践理性判断的高级的感受或情感经验。
  道德冷漠,作为道德感的丧失或缺乏,就是对正义或善等道德客体的感知或认知的缺乏,是对现实世界的道德判断、道德情感和道德感受的缺乏。一个人一旦丧失了道德感或道德性的是非感,他就再“也不会相信善恶,正当与不正当以及值得赞扬和应谴责的两分法”[1],不论是在个体还是在社会的意义上,道德对于他来说已经死亡,因而他在道德上也就变得冷漠、冷酷和麻木不仁了。如果整个社会都陷入了冷漠的道德心态或情境之中,那么这个社会的伦理秩序一定是出了大问题,致使人们普遍感觉到诸如正义、善、良知、美德或道德不再是现实性的了,因而对自身的现实生活也没有多大意义和价值,当然也就丧失了在现实世界实践的可能性。如此一来,整个社会便会陷入普遍性的道德失范、人性冷漠或伦理失序之中,人们在道德上感到普遍的无能为力、无动于衷或麻木不仁,这也就没有什么值得奇怪的了。
  (二)道德冷漠的具体表现
  道德感或道德性的感受或情感,乃是“道德信念、原则和精神力量的血肉和心脏”[2]。对于道德来说,首要的感受或情感就是在对正义或善等理念的感受和认知的基础上而形成的诸如正义感、良知感、同情感、道义感、信任感和愧疚感或罪责感等道德性的感受或情感;而道德冷漠就是诸如此类的道德感或道德情感的丧失,它往往具体表现为正义感的扭曲、同情感的匮乏、道义感的缺位以及崇敬、虔诚、羞恶、良心的不安和愧疚等感觉的丧失等。
  首先,道德冷漠表现为道德敏感的丧失和道德判断的搁置。所谓道德敏感,是一种道德性的认知或感知能力,是从现实生活中“发现道德问题”,对现实生活“进行道德考量”的能力[3]。一个人如果缺乏必要的道德敏感,那么,他也就丧失了对于现实世界的必要的道德感受能力,丧失了对于诸如正确或正当、正义、善或良知的感受或体悟能力。与此相应,他在现实生活中也就缺乏伸张正义、鞭挞邪恶、践行良善的能力或可能性,因而道德对于他来说也就失去了现实性、意义和规范性的价值。
  其次,道德冷漠表现为道德意志或道德勇气的匮乏。道德实践内在地呼唤着对于恶的现象和行为进行判断、辨别和抗争等道德行为,真正的道德行为必然砥砺着真正的道德勇气。正如康德在《永久和平论》中援引的一句拉丁谚语所说的:“你不可向恶让步,而是要格外勇敢地去反抗它[tu ne cede malis, sed contra audentior ito]。”[4]一个真正有道德的人必然是一个有道德勇气的人,此之谓“仁者必有勇,有勇者不必有仁”(《论语·宪问》)。道德冷漠所造成的另一个不良后果就是人们在道德实践上的懦弱和怯懦,面对丑恶现象缺乏道义上的勇气、意志和担当精神,因而最终也丧失了作为一个有道德的人的可能性和资格。
  最后,道德冷漠表现为道德的是非感和道义感的丧失。道德的是非感是建立在是非、善恶、正当与非正当基础上的道德判断。有道德,必然有道德判断,此之谓“有德者必有言,有言者不必有德”(《论语·宪问》)。所谓道义感,就是建立在道德性的是非判断基础上的一种个人对于他人、社会和他自身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义务、正当性的道义或权利的感受或情感。而道德冷漠,或者因为道德无知,或者因为道德勇气的匮乏,从而导致道义感和道德是非感的丧失,最终导致道德实践上的消极和不作为。
  因此,道德冷漠所导致的道德感的丧失、道德意志和道德勇气的缺乏,以及道德判断的搁置或道德实践的不作为[5],往往会致使人们堕入阿伦特所说的“平庸之恶”[6],这种恶的基本特征就是不思考,不思考是非善恶问题,既不思考自身,也不思考社会,从而丧失了与恶的现象进行抗争的勇气、行动和能力,甚至默许、纵容乃至参与现实社会中的非道德甚至反道德现象,导致社会和人际道德关系的隔膜、陌生化和孤独化,导致道德关系的断裂、道德自律的解体和道德规范的失效等一系列消极性的后果。
  二、现代社会道德冷漠的原因分析
  道德冷漠并不是单纯的现代现象,前现代社会同样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道德冷漠,只是到了现代社会,道德冷漠才与诸如现代市场、市民社会和国家所依据的法权伦理相匹配,成为一种普遍性的现代伦理情境。
  (一)现代经济的市场化逻辑:道德冷漠的经济原因
  在众多关于道德冷漠、道德滑坡或道德缺失的原因分析中,经济生活的市场化逻辑以及由此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颠倒、异化和物性化,被视为道德的功利化和社会经济的去道德化的根本原因之一。
  所谓市场化逻辑,是指在一定的制度约束条件下的个人权利或利益的自由交易。自由交易,作为市场逻辑的核心与灵魂,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个人的利益、权利和自由的确立和制度保障;二是在自由交易的范围内以不妨碍或不损害他人的权利或利益为限度。同时,市场的交换关系是个人之间权利的让渡和交易。市场的这种建立在特定所有权基础上的交易契约或交易关系,是一种“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7]。所以在市场化逻辑背后,体现的是个人在权利或法权意义上的自主、自由和平等,这是现实性的市场制度之所以能够赢得现代性的伦理或法权道德辩护的深层理由。
  市场化的经济或功利化的逻辑与伦理的或道义性逻辑存在着根本的分歧。在这里,并不是说道德与利益是截然对立的或毫不相关的,而是说,一旦利益法则成为社会生活和制度安排的首要法则,那么,这个社会必然是不利于道德的养成和发展的。
  首先,市场制度以及支配这一制度的利益法则,在根本上不利于以道义、义务或责任为自身之“绝对律令”的道德的生长。“当今中国的道德问题,其直接诱因是在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把经济利益的思维模式用到道德判断和社会行动能力上。”[8]因为在市场化的王国中,利益或权利乃是最高的善。与现代市场、市民社会和国家相匹配的道德乃是功利性的法权伦理,而非传统的责任伦理或美德伦理,同时,伦理也因此沦为一种基于利益法则的“道德算术”(边沁语)。当伦理学的道义关系被彻底置换为经济学的利益关系时,那种建立在责任、义务或道义基础上的道德关联和道德秩序就会日益被瓦解,同时,以此为基础的道德感和道德经验也就会渐趋消失,取而代之的则是人与人之间“冷冰冰”的计算关系和基于利益法则的权利与自由的让渡或单纯的利益交换。
  其次,市场交易逻辑背后人的自由、平等权利有可能被商品、货币和资本等价值形式所取代。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和昔尼克派”[7][104],商品世界是“天赋人权的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7](204)。如果市场仅仅停留在对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承认或确证这一层次,那么,它的确能够赢得现代法权伦理的道德辩护;但是如果人的自由、平等权利在市场化的逻辑下被兑换为产品或商品的自由、平等,问题也就出现了。因为在诸如商品、货币和资本等价值形式中,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颠倒,人的平等、自由和独立性反而颠倒为相对于物的不平等、奴役和依附关系。
  最后,在商品货币关系尤其是资本关系中,蕴含着人与人之间的剥削、奴役和不公正等危害道德生长的东西。在市场化的经济体系中,当价值形式由商品、货币进展到资本形式时,资本这种积累的“增殖性”商品就可以雇佣、剥削和奴役“转化为劳动力”的商品,奴役劳动者继而奴役人本身,这时,诸如雇佣、剥削、奴役、不平等和依附都出现了,而同时,经济关系的商品化、货币化和资本化——简言之就是市场化——必然导致资本逻辑对经济、社会和自然领域的殖民化的统治、支配和管辖(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批判的资产阶级社会),甚至将整个社会撕裂为资产者和无产者之间的阶级对抗,以及资本辖制下的社会对自然和人本身的普遍对抗,从而最终导致社会公正的彻底丧失。
  当一个社会被功利化、市场化或资本化的逻辑所宰制时,就不利于道德的生长和发展。因为在这样的社会中,道德关系已经蜕变为功利关系,伦理原则被还原为利益原则,必然会导致社会丧失正义或善等美德,从而也丧失那种旨在实践正义或善的道义性的伦理或道德生活。
  (二)现代社会的个体化趋势:道德冷漠的社会原因
  现代社会的个体化和原子化的发展趋势及陌生化社会的形成,是道德尤其是传统美德消逝的根本原因之一。
  首先,现代化的产业分工导致个体的孤立化,致使人们的道德感“缺失”。现代分工对现代经济和现代社会的贡献是无法估量的,但是推向极致的现代分工对那种诉诸共同体或传统社会的道德生活的损害也是非常严重的。发达的分工体系在“解放人”的同时也在“奴役人”,使得个人不得不从属于庞大而精细的分工体系。用雅卡尔(A. Jacquard)的话来说,就是发展到极致的分工同时也制造了“孤立的个体”、“残废的个体”、“失望的个体”[9]。现代社会造就的这种孤独的、失望的或残废的个体阻断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阻断了与他人和社会的道德关联,从而造成了个人道德感的“缺失”。
  其次,理性化的科层组织导致个体的原子化,致使人们的道德感“钝化”。现代社会的微观或中观组织,不论是政府还是商业机构,抑或其他的公共或私人机构,其根本的组织形式是科层制的或理性官僚制的。这种理性化的科层组织“已成为主导性的组织制度,并在事实上成了现代性的缩影”[10]。在这里,个体行为的最终依据不是个体的良知,而是组织的纪律与规章,纪律、规则和规章是组织行为之正当性的保证,个体只是执行组织规则或规章的无机性的部件,他本身的道德自主性被剥夺了,不再是道德责任的主体。理性化的科层组织最终会将人训练成“不执行(或不相信)他们自身的道德判断”的原子人。
  最后,陌生化的现代社会导致个体的封闭化,“窒息”了人们的道德感。现代生活是在城市文明中展开的,正如英国社会学家鲍曼所说的:“不是所有的城市生活都是现代生活,但是所有的现代生活都是城市生活。”[11]而城市生活是由陌生人组成的,在这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陌生的,陌生人之间的交往是匿名的,城市本身构成了陌生人得以交往的一致性的、规则化的、冷漠的和中性的生活环境。在陌生人之间的交往和生活中,个人局限于封闭的自我空间中,可以完全享受没有道德监控或道德约束的个体自由,个体的道德自律大大弱化了;同时,由于陌生人之间的关系是漂泊不定的,因而很难进一步建立具有道德承诺的社会或伦理关联。这样,陌生人所组成的城市生活也是一种“道德贫乏的生活”。
  三、道德冷漠的矫治对策
  道德冷漠,如果作为停留在个体层次的偶然现象,那么,它无非只是单个人的道德感的丧失或道德经验的匮乏,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则是社会的伦理失序或道德失范在人们道德生活中的反映。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冷漠作为现代社会所流行的伦理心态,反映的是道德在现代社会所遭遇的生存空间的困境。
  人是社会性的存在物,必须在与他人和社会的伦理关系中展开自己的生活,而道德冷漠所否定的就是人的社会性以及社会的道德性。如果一个社会无法在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建立起道德性的关联(而非单纯的利益性或权利性的关联),那么,这个社会便丧失了道德规范发挥作用的基础;如果一个社会的所有个人都将他人视为道德上漠不相关的路人或陌生人,甚至视为萨特所说的“他人即是地狱”(萨特,《禁闭》),那么,这个社会所塑造的人性在道德上就将陷于沉沦。从这个意义上看,道德冷漠表面上是某种形式的道德感或道德经验的丧失,但从根本上看,它是对于人性和人的社会性的道德否定。针对现代社会的道德冷漠及其所反映的人性或人的社会性的没落,必须有相应的矫治措施,使得道德——与政治、国家和法一道——成为社会得以健康运行的不可或缺的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
  (一)构建公平正义的经济社会秩序,奠定道德实践的现实性伦理基础
  要克服现代社会的道德缺失或道德冷漠现象,应当着力构建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为道德实践奠定现实的正义或善的伦理基础。唯有在正义的社会秩序中,诸如美德与幸福、道德与功利、伦理与现实之间才能实现最大限度统一。
  道德作为社会性的伦理实践,不仅关系到个人自身的善,而且关系到他人的善,关系到如何由个人的善过渡到他人的善,而能够满足这种伦理或道德实践之要求的美德只能是公正或正义,而不是利益或者为利益所限定的权利或法权。因为如果将利益或权利视为道德的最高善,那么,个人的善因为利益或权利的封闭性也就无法过渡到他人的善。从这个意义上说,正义或善在本质上是超越利益或权利法则的。亚里士多德在谈到正义时说道:正义乃是“一种完全的美德”,是“一切美德的总汇”,所以,“正义不是美德的一个部分,而是美德整体;相反,非正义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邪恶整体”[12]。因为如果一个社会有了正义这一美德,那么,人们就不仅能够道德性地对待自身,而且能够道德性地对待他人和社会,这个社会就能够在个人与其自身之间、个人与他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建立起道德性的关联。如此一来,道德性的规范或约束对于个人和社会就会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和价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才将正义视为一个社会的首要价值。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道德必然与利益或功利发生关联。道德或道义与利益或功利之间与其说是一种理论性的关系,毋宁说是一种道德与社会之间的实践性关系。在古典伦理学中,利益原则(更多地以快乐或幸福的形式出现)作为诸善之一,一定要与其他形式的善(如美德)相统一,道德或伦理实践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换句话说,道德或美德如果不能导致任何意义的好处、利益或幸福(当然幸福在更高的意义上从属于那种统摄一切美德的至善),那么它也就丧失了自身的价值,正如马克思所说,“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13]。因此,一个正义的社会必然也是一个能够在道德与利益之间、美德与幸福之间、义务或责任与权利或自由之间建立并实现最大限度的统一的社会。
  构建公平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就是要从根本上寻求解决或化解诸如资本、资本化或资本主义对现代经济社会的支配或统治所导致的诸如剥削、奴役、不公正等问题,为现代人健康的社会道德生活奠定正义或善的伦理基础。
  (二)塑造以美德伦理为支撑的道德共同体,构筑道德实践的公共性社会基础
  社会对于个体的道德意义,在于建立个体之间的道德关联,从而为个体的道德实践拓展社会化的空间,也为社会的道德规范奠定个体性的生活基础。道德之于社会发展的意义或价值在于,道德规范相对于法的规范来说,对社会和个人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而法的规范可以视为社会的底线道德或最低限度的道德。
  现代社会的个体化(个体的原子化、封闭化和陌生化)的生存状态,给市场、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和国家的道德建设带来了根本性的难题。为了矫治现代社会的个体化趋势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道德缺失、道德失范和道德冷漠问题,有必要发掘市民社会中的道德资源,构建团结合作的市民社会,将市民社会建设成为一个道德共同体,从而为现代人的道德生活奠定公共的社会化基础。
  市民社会(又译“公民社会”)是指建立在国家和社会的区分基础上的既独立于国家又受到国家和法的秩序保护的社会领域,作为经济或社会概念,它与市场相关联,作为政治或法权概念,它又与市场相区分。在这一社会中,市民或公民在人格上是独立的,在伦理关系上是自由的,市民或公民的这种独立性和自由是现代国家对于个体的政治性确认、尊重和认同;同时,在公民的独立性和自由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和道德共同体,在这一理想的共同体中,享有自由和独立性的公民既是社会治理的对象,又是社会治理的主体。所以,尽管现代意义上的市民或公民社会与现代城市、工商业、市场的出现有着历史性的关联,曾一度指称那种为市场、资本和工商业所辖制的与公共性的政治或国家领域相区分的私人化的经济或社会领域,但是随着市民或公民社会的发展和成熟,其政治和法权内涵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伦理和道德内涵也日益彰显,成为与市场(以及家庭)等私人领域相对应的公共领域。
  然而,与现代市民社会相匹配的伦理是法权伦理,在法权伦理语境中,规则取代美德、自由取代责任、权利取代义务成为现代社会的道德基础,因而,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所使用的道德语言也就只是一个支离破碎的“道德传统”所遗留下来的断片残章[14],社会所展现的形象无非是个体性的利益或权利的竞技场。所以,如果要使市民社会获得道德性的内涵,那么,对这一社会的规范或伦理要求就不能仅仅停留在利益或权利的层次上,因为倘若仅仅停留在权利的层次,那么,个体的自由、平等和独立性就很可能被稀释为单纯的利益,而道德、政治和法权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就会被稀释为经济或社会意义上的市场,因此,对这一社会的规范或伦理要求要上升到道义或义务的高度,将这一社会建设成以美德伦理或责任伦理为支撑的道德性的共同体,惟其如此,个人与自身、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道德性的联系或关联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个体的道德实践才具有现实性的基础。
  (三)探索“远距离道德”的可能性,扩展道德实践的空间
  矫治现代社会的道德失范或失序以及由此引起的道德冷漠问题,需要构建公平正义的经济社会秩序、塑造以美德伦理为支撑的道德共同体,但是对社会秩序、制度、规则或规范的总体性构建不能仅限于经济、利益或法权的层次,还必须上升到道德的高度;同时,社会的道德规范、道德约束或道德实践也不能仅限于自由、权利或法权的层次,还要上升到责任、义务或道义的高度。惟其如此,才能在发掘既有的伦理资源或道德传统的基础上。探索新的道德理论和道德实践路径的可能性。
  传统的熟人社会中成长起来的道德——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道义性的约束或规范——在本质上是一种“近距离道德(morality of proximity)”,这种道德随着伦理关系半径或距离的“增大,对他人的责任就开始萎缩,对象的道德层面就显得模糊不清,直到两者达到消失点,并逸出视野之外”[15]。在这种道德的基础上,当伦理义务推到远距离的陌生人时,就会遇到它的道德极限或道德边界,因而,凭借这种“近距离”的传统道德,无法在现代社会有效建立起普遍的人际性的乃至代际性的道德关联。因为现代社会恰恰是以城市文明为辐射的陌生人社会,加之传统熟人社会的解体,使得那种以亲情、血缘和乡村环境为伦理半径的传统道德也相应萎缩;同时,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或关联主要由基于个体性的利益或权利法则进行规范和调节,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和政治社会所看重的支配性道德是功利的或法权的伦理,而非义务的或道义的伦理。要在现代社会中重建人与人之间的普遍性的道德或道义关联,提升道德或道义对于个体的自我约束性和对于社会的规范性价值,仅仅借助于传统的“近距离”伦理是不够的,而是有必要探索一种“远距离道德(morality of distance)”的可能性,“远距离道德”要求人们对在时间、空间上遥远的他人肩负起伦理的道义或责任。倘若这种“远距离道德”在理论上立得住、在实践中可行,那么,就能够在现代社会建立人际和代际的普遍性的道德关联或道德网络,让现代人的道德实践走出诸如个体性、利益或权利等狭隘的半径所划定的封闭性的伦理空间,真正扩展到他人、社会、代际性的历史乃至自然领域之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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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陈伟宏,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部;陈祥勤,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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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学术造假不同于街头小贩的证件造假,学术造假是最大的不诚信行为,是对科学的严重不负责任,严重阻碍了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甚至还危害到社会科技、经济的发展。为使学术研究能在健康、有序的环境中发展,维护学术殿堂的神圣与纯洁,必须充分认识学术造假的危害性,追寻其滋生和蔓延的根源,从而采取“自律-他律-法律”三位一体的“三律制约”措施加以杜绝。
  关键词:学术;学术造假;学术研究功利化;学术评价      一、我国的学术造假      (一)我国学术造假的现状   学术的意义,不在对知识量上的超越,而在知识质上的推进。真正的学术研究,需要更新知识、创新思想、发展理论,这才是学术的价值所在、生命所系。然而,当前造假之风愈演愈烈,什么都可以出现“造假”现象,就连自古以来被世人称道的知识分子们也开始造假,于是神圣的学术殿堂也走向“造假化”:原上海交通大学微电子学院院长陈进换个LOGO就成“汉芯一号”;原同济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杨杰将他人论文和课题列入申报博士点的材料中;原汕头大学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胡兴荣严重抄袭复旦某博士的论文……从不断涌现的学术造假事件可以看出,在我国整个学术界,造假、剽窃等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   (二)学术造假的危害   1、学术造假严重阻碍了国家学术事业的发展。学术造假主要是通过粗制滥造、自我重复、假冒伪劣、抄袭剽窃等手段制造出所谓的学术成果,显然仅是在重复前人的知识,只有量上的超载,没有质上的推进,这种的泡沫学术不仅不能提高学术水平,并且还会妨碍学术自由和创新,从而最终严重阻碍了学术繁荣和发展。   2、学术造假严重妨碍了社会科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得以不断发展必须依靠在原来的科技基础上不断创新。然而,在不断重复抄袭和剽窃的造假风气影响下科技创新如何能发展呢?如果任由这种造假风气蔓延,牺牲掉的不仅是一个两个专家、学校的声誉,而是整个国家与民族的整体科学事业发展,更影响到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   3、学术造假严重危害了社会风气。表面上,学术造假事件是一种简单的抄袭或伪造学术的问题,似乎仅仅在学术范围内产生影响,对社会没有产生直接的危害的。但事实却恰恰相反,学术造假已经不同于一般的“假冒伪劣”,学术造假是最大的不诚信行为,败坏了学风文风,导致学术道德沦丧,它不仅是学术、文化公害,将会对社会产生全方位的影响,甚至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体系。   4、学术造假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学术形象。韩国克隆先锋黄禹锡造假事件一被媒体披露,不仅他从民族英雄沦为国耻,他的国家立刻招来世界舆论的谴责,而我国的上海交通大学汉芯造假事件也同样让国家蒙羞。据统计,我国每年发表的论文数名列世界前列,但被国际学术界认可的成果乏善可陈。      二、我国学术造假原因分析      无可否认,学术造假对个人、社会、国家将造成致命的威胁和损害,但同时学术造假本质上又是社会各种腐败现象在学术上的一种反映,因此,造成学术造假滋生的根源是非常复杂的,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追寻学术造假的原因。   (一)功利原因   学术界本应是一块探求真知的净土,然而近些年来,由于在巨大的市场经济诱惑之下,在道德和信仰等约束力量逐渐淡化的过渡型社会中,人们对于名与利的追求欲求无限制的膨胀,这种个人学术研究功利化就是产生学术造假的根本原因。学术研究功利化是指一些学人的学术活动主要和间接的目的是为了捞取功名和其他利益,采用商业化的手段运作学术成果。由于他们急功近利的价值取向,为了赢得社会和学界的认可,科学态度和求实精神被弃而远之,只要能提高自己的学术地位和带来荣誉,就不择手段地大肆剽窃他人成果。学者这种道德滑坡,伦理缺失,自律放松,要求不严,造成学术造假活动的日益猖獗。   (二)制度原因   造假、腐败这种行为在各行各业都有发生,但一而再、再而三地在学术界出现,这就说明相应的管理措施、制度建设跟不上。可见,目前我国的学术制度存在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学术管理体制行政化。我国现行的学术管理机制沿袭了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行政式管理模式,对学术成就的评价集中表现就是僵化的量化评估,在学术奖励、职称评审等活动中普遍存在重形式轻内容、重数量轻质量、重奖励轻实用,这种评估机制以及单一的效益驱动模式,使更多的学者着力追求立竿见影而不是有创新性的研究。我国学术上这种行政式的量化管理模式从总体上阻碍了我国科研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刺激了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2、学术评价体制不完善。学术评价活动本应是客观、公正、公开的评价活动,但近年来,被引入到复杂的人际关系领域,偏离了正常的学术评价的轨道。具体表现为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一种是不管学术本身怎样都极力叫好,毫无“评”可言;另一种则是随意批评或借学术批评压制别人,挟私报复。这些挟带着浓重私人感情色彩的评价背离了学术批评的初衷,也常常使学界陷入混乱和纠缠之中。   3、学术监督制度缺位。目前我国对学术问题揭露不及时,防范制止不力,学术监督制度严重缺位,使得很多学术造假现象难以得到有效识别。就日前曝光的学术抄袭、剽窃行为来看,绝大多数并不是国家的监察机构来查处的,而是由相关人员或被侵权者,或民间极个别的打假者揭露出来,这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我国学术造假现象已经非常严重,但这种非常严重仅是在没有得到充分揭露和曝光之下统计出来,又难以被发现又惩罚很轻的学术违规行为,显然,其所付出的成本远低于造假所获得的收益。   (三)处罚原因   从法律的视角看,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系统的惩治学术违规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预防办法,对当前蔓延的学术造假的多层面现象没有具体的、全面的、可供操作的条文。虽然由教育部正式发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使我国学术“打假”有规可依,但该规定力度很小,普遍接纳程度不高,处罚羞涩,影响面窄,对学术造假者几乎没有法律应有的强制性约束力。   目前,我国对学术造假的处罚相对一般造假而言简直就是微不足道,一般是对相关者的惩处也多以批评、教育或者扣发奖金为主,最严重的莫大过科技部介入调查,最后也仅仅是造假者撤职收场,无法对学术造假者形成足够的威慑。 转贴于 看准网
  三、杜绝学术造假的对策      学术造假主要针对的是学术问题,但其所带来的危害和对创新精神的影响绝对不可低估,必须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杜绝学术造假。但因为学术造假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造假,不能简单地把打击社会其他领域造假的办法完全照搬过来,针对上述所分析学术造假产生的原因,杜绝其必须要从自律、他律、法律三个方面出发,形成“自律-他律-法律”三位一体的“三律制约”,共同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一)自律   学术造假首先是造假者的道德品质问题,所以关键是要提高广大学者的学术道德水平,杜绝学术功利主义的蔓延。首先,规范学者的道德必须要有相应的学术道德规范作为引导,因此必须尽快出台全社会通用的学术道德规范。另一方面,高等学校、行业协会、专业学会需要广泛开展学术道德教育活动,包括学术规范知识、知识产权知识和学术道德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倡导学者自觉遵守学术道德,加强自律,营造健康的学术环境让学术界、教育界成为国人的一块精神园地。      (二)他律   1、改革学术管理机制。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田松撰文指出,制度建设莫过于恢复学术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把学术管理从日趋严重的行政化中解脱出来。因此,改革学术管理机制,当前最关键的是改变当今只重形式和数量的管理模式,转为重质量和内涵,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学术质量评价体系。日前,国际学术界比较流行的是科研计量评价法。依据这种评价方法,评价一篇学术论文、论著的质量可以依据两个核心指标:论文被引用次数、影响因子。即在一定时期内,在同类成果中,某项成果被引用的频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学术成果的价值和影响的大小。论著被引用次数越多,价值越高。   2、建立独立的学术评价体系。(1)引入评价机构或同行专家评议制度。学术活动的专业性和高深性决定了评价主体不应是普通人,而是由本行专家组成的评价机构或者评审委员会。首先要建立遴选专家的科学合理制度,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才有资格当评审专业:专家必须是同行;专家必须有一定的权威;专家必须要有较好的道德素质。同时通过实行匿名评价、回避制实现学术评价的公平、公正和公开。(2)建立公示制度和异议制度。在学术评审中,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对评审过程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公示,增加评审透明度。同时,在评审前后均可提出异议,接受公众举报,查处违反学术道德的一切行为。(3)建立责任制。目前我国存在很多不完善的体制,主要原因是出了问题,责任由集体承担,也就是全部人来承担那等于是没有人要承担。因此,无论是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对其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这种责任明确化有助避免学术评价中经常出现的顺水人情、敷衍塞责现象,迫使有些人不敢再滥竽充数。(4)确立学术批评的地位。学术界要想解决学术不端行为,要有充分的学术批评空间,要建立健全良好的学术批评气氛。学术批评是学术领域中用来开展学术商榷、学术指谬、学术反思和思想批判的一种促进学术繁荣发展的学术活动形式。因此,在学术界中实行学术批评应以坚持科学精神为基础,用平等真诚的态度,以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客观、全面与准确地评议和批判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   3、建立健全的学术监督机制。(1)成立专门机构。例如美国的研究诚信办公室、丹麦的反科学欺诈委员会,它们的任务都是专门制定、宣传、执行有关学术规范,监督检查各种学术腐败防治情况,受理并调查学术违规举报,处理学术违规人员。我国也应该建立类似的专门机构,例如科研真实性稽查机构,还可将这一机构与教育部门的监察机构合并,扩大其职责和职权范围,使其能很好地履行学术监察之责。(2)拓展其他监察渠道。主要包括加强学术活动的舆论监督在有关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上定期揭露和曝光学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社会重拳出击,共同打击学术造假行为。   (三)法律   1、出台适用全社会、具权威性的《学术规范》。由以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这一规范条文显然还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权威性。针对学术造假的危害性大和范围广,建议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出台针对全社会通用的《学术规范》,全面而具体地规范学术活动,包括规定学术从引用、发表、出版、评审和责任等。   2、明确法律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令行禁止。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造假行为有一些规定,但至今没有具体的惩罚措施,只有加大惩罚的力度,当收益小于成本时,这种恶劣的造假风气才能得到遏制。因此,法律对具体造假行为必须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学术造假的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1、徐晓飞.学术腐败的三律制约:自律·他律·法律[J].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3(5).   2、刘建伟,禹海霞,杨志龙.学术造假的博弈分析及治理对策[J].桂海论丛,25(8).   3、原永宁,张建,王海波.论学术腐败的成因及治理对策[J].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6(2).   4、王有腔.对学术造假现象的反思[J].中国医学伦理学,26(4).   5、徐德刚,吴克明.论学术腐败的表现、原因及其防治[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4(11). 转贴于 看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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