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生在户口所在地上了学籍,就读半年,就去外校超级借读生(半年),八年时回到原学校,能享受指标到校政策吗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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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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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930&&&&更新时间:&&&&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包括跨县域流动的流动儿童、少年)。第四条 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入 学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第六条 适龄儿童凭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的《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并由学校负责填写《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的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第七条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义务教育学籍。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划定的初中。第九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第十条 小学班额为45人以下,初中班额为50人以下。所有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章 休学、复学第十一条 凡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学校须将学生休学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第十三条 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又必须休学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凡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又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在校学生,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者,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 第四章 转学第十五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持转学证明、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印章的《登记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在三个月内转入有关档案。第十六条 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转学生。第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第十八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确因其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须转学者除外。各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有关名单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借读第十九条 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一)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二)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三)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四)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五)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六)跨县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的。&&&&&&&&&&&&&&&&&&&&& 第六章 退学第二十条 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学:(一)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于入学,暂缓入学”者;(二)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因病因事准予休学的时间除外),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离校者;第二十一条 凡属第二十条第二项的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镇)或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第二十二条 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退学后,年龄不足十八周岁的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学校应将学生退学和重新回学校学习的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除属第二十条的学生可以退学外,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章 评价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学科学习业绩考核,小学和初中每学期只举行期末一次。第二十六条 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可以多次,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毕业班学生的补考时间,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其它年级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第二十八条 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论处(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 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单科免考申请,经学校审定,可以单科免考。第三十条 外国学生免修免考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第八章 升级、跳级、留级第三十一条 小学、初中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第三十二条 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第三十三条 小学、初中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极个别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告,经学校批准,予以留级。学校要将留级生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原则上留级率控制在0.5%以内,初中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第三十五条 凡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第三十七条 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初中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第三十八条 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本《办法》中的第六章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可以退学者,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并注明肄业年限。第三十九条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十章 奖励、处分第四十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第四十一条 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第四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裁定。第四十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成长档案。第四十四条 对极个别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有条件的地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可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送到专门接受此类学生的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第四十五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有异议,可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第四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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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办学籍,我是在外地借读的学生,需要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学籍。就在户口所在地找了个技校办理学籍。_百度知道
办学籍,我是在外地借读的学生,需要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学籍。就在户口所在地找了个技校办理学籍。
但是到了高二还要收取1600元的学籍办理费用?!这学籍办理费用收取的合理吗?在高一的时候收取了1200元报名费(课本没给,一直在外地没回粻窢焚谷莳咐或乓这所技校上学)
提问者采纳
而且高一的时候收取的那1200元是什么名目呢.应找学校问问,那么高二收的这1600元就是高一和高二两年的学费,那收两次学籍办理费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你在这之外还要另粻窢焚谷莳咐或乓交学费的话.你再问问清楚.这还算是合理的,现在高中一年的学费正好是800元.因为人家凭什么白给你办学籍呢,如果是学籍办理费
他们说收取的1200是报名费,另外1600是办理学籍的费用,他们一直没提学费的问题!
按规定,你在人家学校上学,每年都要交800元的学费的.那么不管他们怎么说,我觉得你交1200元就算是办理学籍的费用吧,那1600元算是两年的学费,你没有吃亏.只要他们不提学费的事就没必要追查什么名目了,管他怎么叫都行.但如果他们交你再另交学费的话,你就得问问清楚以上这两笔费用是怎么回事,我觉得这样做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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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到时候教育局会给你你自粻窢焚谷莳咐或乓己就读的学校有学籍档案,户口所在地只有户口,正常办理手续就行,就一份,在哪儿就去哪儿办。这个没什么关系
应该是学费,学籍办理费没听说过
户口所在地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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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在外校的借读生,高三最后半年必须回学籍所在地也就是原校就读吗_百度知道
在外校的借读生,高三最后半年必须回学籍所在地也就是原校就读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其他地方的应该也是吧不一定,东莞市的政策是只要在高中读满两年就可以在东莞考试,但条件是必须满两年
除了几个试点学校,剩余的都必须回去
其他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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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武汉市东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义务教育的法定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以学年九月到的实际年龄为准,盲、聋、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因缓学、休学、中途辍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延长在校学习的年限,均视为义务教育年限,但年满十八周岁后,不再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武汉市东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第二章 入 学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入学的原则。各办事处(园区)的小学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划片安排入学,小学毕业生相对就近安排进入初中学习。的小学新生入学、初中新生入学由区教育局按社区划片安排入学。
第四条  由政府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向所在服务范围内的当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发出《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要发至所有接受义务教育对象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手中。   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造成人户分离以及户籍不在我区或进城务工流动人口又持有暂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区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其入学。   跨区转录的学生统一由教育局普教科审核,凡跨到区外就读的学生必须由监护人持户口和住房等相关证件到普教科申请办理,对私自到区外就读,过后再办理转录手续的,普教科将一概不予办理。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由区教育局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学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经政府办事处盖章后方能生效。
第五条  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办理缓学证书;丧失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办理免学证书。对无故不按期入学的要根据《义务教育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适龄儿童、少年需要缓学、免学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普教科或者办事处(园区)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缓学、免学的,应当附具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有效证明。   缓学期为一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六条  各办事处(园区)和学校应积极动员和组织有学习能力的适龄盲、聋、弱智儿童、少年和其他残疾儿童、少年进入特殊学校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第七条  各办事处(园区)要组织学校依大队(或单位)建立0-20周岁少年儿童文化登记册。各校依据《0-20周岁少年儿童文化登记册》确定《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发放的对象,并对未按时入学者要弄清原因,并及时上报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0—20周岁少年儿童文化登记册》是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该“登记册”每年要对少年儿童异动情况进行增补或删减,并对文化程度及时每年打“√”。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如发现伪造证明者,报区教育局普教科查处。新生入学4周内学校应编制新生分班名册,建立学籍档案,并将学生的基本信息和辅助信息等基本情况及时输入电子化学籍管理库之中,于每年9月10日之前交区教育局普教科。小学、初中学籍实行由省、市教育局统一编制的学号和识别码管理,其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新生建立档案后,开始取得正式学籍。   初中学校不能办复读班,招收复(回)读生。
第九条  外来流动人口子女(特指非本区户口,并承包土地或进行个体经商者子女)实行相对就近安排入学,各校不得拒收。名单集中编排在新生分班名册每个班级的后面,在名册的备注栏中注明“务工农工子女”,并将流动人口子女基本情况输入电子化学籍管理库之中。
第十条  新生应按标准班额小学为40人,初中为45人编班,小学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45人为宜,初中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50人为宜。
武汉市东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第三章 转学 借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在原学校就读有困难者,应予转学。   1、父母工作调动,经有关单位证明者;   2、家庭迁居,持有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或户口簿原件者;或者持有住房居住证者;   3、部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转,持有部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的证明者;   4、其他有正当理由,经区教育局普教科和学校核准者。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区教育局普教科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予以限制,转学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转学学生的父母或其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北省统一印制的转学申请报告单(一式四份),接收学校先盖章,再由转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批盖章;   2、凭《湖北省中小学转学申请报告单》到转出学校签章,转出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并办理学生档案材料移交手续,并返回报告单两份,一份交转入区教育局普教科,一份交接收学校留存。学生的电子信息档案异动统一由区教育局普教科集中办理;   3、流动人口的子女转学,先由教育局普教科安排接收学校后,按上述手续办理。   凡未经转入学校同意,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就学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在本区内转学,学校应定期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市、区转学,必须报区教育局普教科审查,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原则上学生在同一城区和本乡镇内不得转学。
第十四条  吴家山地区的学校在接收新生入学或转学时,要依照区政府[2003]24号文件精神,对新开发的住宅小区,督促开发商按区政府的要求履行教育配套费义务。若拒不履行教育配套费义务者,原则上不接收该住宅小区内的新生入学或转学。
第十五条  初中已毕业,但从省外其他地区伪造证件转入并作为应届生的学校,查实后将严肃处分。
第十六条  初三上学期和小学毕业年级(9月10日上报的数据)已核实在籍学生人数以后,原则上不得办理学生的异动,区教育局普教科将以此人数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转学理由不充分者,要退回转出学校,不得使学生失学。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接收转学手续不健全的转入学生。凡双重学籍,无学号学籍,未经教育局普教科验印的学籍均为无效学籍。对无效学籍的学生,学校要在保证学生不失学的前提下查明原因,向区教育局普教科报告,并合理解决。
第十八条  转学一般集中于新学期开学前后两周内办理。对于中途转学,区教育局普教科和学校都要严格控制。确需中途转学者,也应积极给予办理。
第十九条  学校应从严控制接收借读学生。如确属学生父母双方因出国工作、支边一年以上、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含进城务工),其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就读有困难,需在其亲属所在地或父母临时工作地(暂住地)的学校就近借读。可持父母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证明和原学校证明,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借读,并比照正常转学秩序办理借读手续。
第二十条  借读生必须填写《湖北省中小学生借读生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并由三方(即借读生学籍所在学校、借读学校、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方为有效。凡未经借读生学籍所在学校同意,擅自接收情况不明的学生,造成学生辍学或不良后果,由借读生所在的借读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借读生由原学校出具学年考核成绩证明,借读学校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借读生离开借读学校时,由借读学校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交原学校存入学生档案。借读生在原校同意的外借期满仍需借读的应重新续办借读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读生原则上回学籍所在的学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由学籍所在学校发给学历证明。   跨区、入学的学生不属借读生范围。各校均不得以借读生的名义招收学籍不在本校的复读生。
第二十三条  新生未取得正式学籍之前,一律不准转学、借读。任何学校均不能接收非正常的转学、借读生插班就读。
武汉市东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第四章 休学 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病假达三个月以上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需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由学校审查、签发休学证书,报区教育局普教科部门审核批准,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从批准之日算起,期限为一学年。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重新提出休学申请,延长休学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经医院证明,可以复学者,可向学校申请复学,报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七条  休学生不得随意提前复学或降级就读,杜绝假休学、真留级情况发生,休学学生材料要齐全(如病历、诊断证明书、治疗发票、学生申请、化验单等必备证件),否则将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坚持自学,已修完应学习的全部课程,复学时经考试、考核达到同年级升级条件者,可升入高一年级就读;未修完应学习的全部课程和提前复学的学生,复学时仍读原年级。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复学要在学生档案中如实记载,学生学号不变。
第三十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习,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可视同休学对待。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学年级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学生在一年内可以申请回原校继续就读,超过一年不归者注销其学籍。
武汉市东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第五章 辍学 退学
第三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要严格执行在校学生流失报告制度,学校应随时将流失情况每月下旬上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区教育局则每年3月底前、9月底前将流失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备案。学校上报时要填写《流失生情况报告书》、《武汉市流失情况统计表》,一式两份,并盖学校印章。
第三十二条  各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成立“防流控辍”领导小组,制定“防流控辍”和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将“防流控辍”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到学校管理和班主效考核工作之中。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通过各种途径做好辍学生的劝返工作,劝返回校学生学校要予以接收,并在辍学前的年级作插班处理。若返校后跟不上原年级就读者,经区级教育局批准,其学籍按休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市、区下达的目标管理要求,中学辍学率必须控制在3%以内,小学辍学率必须控制在1%以内。中学入学率必须≥99%,小学入学率必须达100%。作为考核学校管理的一级目标,学校要不折不扣地完成。对工作不得力,没有完成目标的学校,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认真做好“十项指标”即“四率”报表和学籍报审工作。统计报表不得以任何名义弄虚作假,严禁虚报瞒报。报表要及时、准确的反映学校当时的现状。普教科对各校的学籍申报工作将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未学满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适龄学生不得无故退学。对无故退学者,学校应督促其复学;经督促仍不入学者,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及时送学生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且休学超过两年;年龄超过17周岁者,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予退学。
武汉市东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第六章 升级 跳级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每学年中上课时数达到国家规定上课总时数者,直接升入高一级年级继续学习。
第三十九条  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成绩达到高一级年级中等以上水平,报经区级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可准予跳级。学生初中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跳级一般在每学期入学时办理。
第四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取消学生留级制度。
武汉市东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第七章 毕 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修业期满,小学、初中毕业考试成绩达到毕业标准,思想品德考查合格,体育达到合格标准,允许毕业。不合格者予以结业。
第四十二条  因各种特殊情况丧失学习能力,不得不中途中止普通初中或小学学习的,经有关部门批准,作为肄业处理。    第四十三条 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毕业,由保留学籍的原学校按学生的实际成绩,颁发毕业证书或完成义务教育证书。
第四十四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等均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学校签发,经区级教育局普教科审核、编号、验印,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只出具,不补发毕业证原件(仅只证明一次)。由遗失者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毕业学校校长审查后,再报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遗失证明。
武汉市东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对模范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的表彰和奖励应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七条  小学、初中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学生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与其父母或监护人共同进行教育和制止;屡教不改者,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已构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的,学校应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构成刑事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罚。
第四十八条  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原学校保留其学籍;在工读学校就读一年以上,愿意转学者,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办理转学手续;未办转学手续者,原学校一律不得取消该学生学籍。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学籍。
第四十九条  给学生处分,应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在校内公布。送工读学校需报市、区教育局备案。
第五十条  学生在工读学校接受教育达半年以上者,且思想、行为转变显著的,家长可提出申请,经工读学校和原学校同意,市、区教育局核准,可转回原校随班试读(试读期为半年);对在试读期间有严重违纪及违法者应送回工读学校学习,其学籍随即转入工读学校。对受其他处分的学生,如确已改正,进步明显,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亦可撤销其处分。   凡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和撤销处分均应记入学生档案。
武汉市东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第九章 档案及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死亡,应及时向区教育局普教科报告,并注销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规范的学生档案。小学学生档案包括:《武汉市小学生学籍登记表》、《武汉市小学生健记表》、《武汉市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登记表》、《小学毕业生留存表》;初中学生档案包括:《武汉市初级中等学校学生学籍登记表》、《武汉市初中学生健康登记表》、《武汉市初级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登记表》、《武汉市初中学生分配表》、《初中毕业生留存表》、其他学籍异动材料。   学生档案由区教育局普教科验印,学校管理。
第五十三条  普通中小学(义务段)学校代码和学生的地区学号编制办法由市教育局统一规定,区教育局下达,再由学校编排到学生。省学号和学生识别码,进入省网后由省主管部门统一下达。凡双重学籍、无统一编号的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学籍均为无效学籍,不发给毕业证书,也不能参加毕业升学考试。
第五十四条  所有普通中小学均应按规定建立学生档案,配齐全部表格,按时记载签章。学生转学、升学、就业等均应提供完整档案,否则,不予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十五条  学生档案应指定专人管理。档案要内容真实,按时记载,不得弄虚作假或突击填写。
武汉市东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区教育局普教科。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即自行废止。   二OO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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