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对大学生的影响学习和生活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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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对于大学生学习生活影响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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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移动互联网对大学生校园生活的影响研究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 要 手机移动互联网正潜移默化地融入大学校园生活,对大学生学习、生活以及校园管理等方面都产生积极的作用,也对大学生身心健康和校园文化等方面带来困惑和难题。因此,需要对此影响有正确的认识和对策分析。中国论文网 /9/view-3194859.htm  关键词 手机;移动互联网;大学校园生活。  随着3G等移动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移动通信网络和互联网的融合日益深入,宣告了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目前,移动互联网伴随手机的普及,已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和工作的众多领域,越来越多的人使用手机上网。调查显示,中国使用手机上网的用户多数采用WAP接入的方式。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手机网民用户总数达到3.56亿,具有独立域名的WAP站点数量超过50万个,WAP网页数量约为16亿个。  大学生作为接受新生事物的主要群体,智能手机、高速上网也成为当前大学校园生活中常见的场景,手机上网已悄无声息地融入大学生的日常生活,对大学生校园生活产生显著的影响。  1 手机移动互联网应用特点  移动互联网普遍以手机和笔记本、上网本等作为终端设备,是一个全国性的、以移动通信宽带技术为基础,可提供话音、传真、数据、图像、多媒体等高品质互联网服务的新型网络模式,实现了在移动中可高速上网的网络,已成为当前国家信息化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手机移动互联网是目前发展最为迅猛的领域,它具有多个特点。  1.1 设备高便携性  通常,人们目前对手机使用频繁,远高于对计算机的使用时间。这个特点决定了使用手机上网,可以更为便捷地获取沟通与资讯,具有计算机上网无可比拟的方便和优越性。  1.2 信息隐私性  不同于互联网公开、透明、开放的特点,手机用户只关注信息安全性,即保障认证客户的有效性,而不需考虑通讯运营商与设备商在技术上如何实现信息和数据共享,因此,它的隐私性远高于PC端用户的要求。  1.3 应用广泛性  当前,手机已同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密不可分,人们通过手机来获取语音、短信、铃图下载、移动音乐、手机游戏、视频应用、手机支付、位置服务等丰富多彩的应用功能,满足了人们对于信息快速获取和娱乐生活的要求。  2 大学校园手机上网情况调查  由于大学生普遍都拥有手机,因此,移动互联网在大学校园中主要体现为手机上网的方式。笔者对大学生在校园生活中的手机上网情况进行了一次小型调查,借此分析手机上网对大学生校园生活所产生的各种影响。  本次调查采用随机调查的方法,调查的对象是某高校在校的大学生,在83名被调查者当中,分别有大一、大二、大三和大四不同年级的学生。调查结果显示:  1) 使用手机上网和不使用手机上网的人数比例非常悬殊,其中使用手机上网的有76人(占92%),不使用手机上网的有7人(仅占8%);  2)使用手机上网的时间在3~5年的人数占35.5%,平均每天手机上网的时间大概是1~3个小时的占38.2%,平均每月手机上网的流量范围是30~100 M的占44.8%;  3)平时使用手机上网主要用来浏览新闻资讯的占71%,用来上QQ/飞信的占63.2%;  4)在课堂上会使用手机上网的人数占60.5%,主要用于浏览新闻资讯和使用聊天工具(如QQ/飞信)的人数分别占64.5%和56.9%。  由此可见,手机上网已成为当前大学生的生活习惯,潜移默化地改变着大学生的校园生活。在享受手机上网带来乐趣的同时,也对大学生日常学习和校园管理产生了负面影响。  3 手机互联网对大学生校园生活的影响  3.1 手机上网给大学生活带来的积极作用  手机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不仅为大学生日常沟通和交流带来了便利,丰富了大学校园生活,同时也提供了大量的信息资讯,为学习创造了有利条件,成为当前大学生活的新时尚。  1)手机上网使沟通交流更便捷。经问卷调查统计可知,约92%的大学生使用手机上网,而且通常使用手机上网时间在5年以上。移动QQ、飞信已成为大学生与外界交流的重要渠道。因为手机互联网具有随身化、便携化等移动性的优势,只要拥有支持上网的手机,就可以随时随地与远在异地的朋友、家人进行交流,从而解决了大学生以往需承担的较高的通话费,以及只能在网吧或宿舍上网的地域局限性。  2)手机上网使大学校园生活更丰富多彩。经问卷调查统计数据显示,约有90%的学生是因为它的娱乐功能而使用手机上网,现在手机已经从一种通讯工具向娱乐工具延伸,通过手机上网可以随时随地浏览网页、聊天、听音乐、看视频、玩游戏、发微博等,对大学生有巨大的吸引力。使用手机上网丰富了大学生的大学校园生活,让校园生活多姿多彩。  3)手机上网满足了对信息资讯的需求。大学生需要具备更宽广的知识面,更关注社会的发展动态。因此,其信息需求更强烈。手机上网后,大学生可以借助手机浏览网络资讯,及时了解校园外的社会和世界的变化,有利于开拓视野,增强对新闻时事的关注。  4)手机上网在学习上可获得更多新知识。在学习中,可以使用手机上网得到想要的学习资料,还可以便捷地使用网络搜索、交流论坛、电子公告板等形式获取知识信息,逐渐打破传统的封闭式、同步进行的学习方式,形成开放式、个性化、交互式、自主型的学习模式。  3.2 手机上网带来的负面影响  手机上网让大学生校园生活更精彩的同时,在大学生中间也形成一些不良的风气。在校园里,随处可见大学生对着手机屏幕聚精会神地享受着手机里的网络世界,然而,很多学生不能正确利用手机的上网功能和合理分配时间,也因此给他们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  1)部分学生沉迷于网络,影响学习。据调查数据显示,大部分大学生在上课时会使用手机上网,其中绝大部分的人是使用手机上网浏览新闻资讯、上网聊天和玩游戏,从而无心课堂的听讲和学习。大部分大学生每天花费3个小时甚至更多的时间浪费在上网上,挤占了学习时间。很多学生空闲的时候会下意识地拿出手机打发时间,一不留神就耗去了很多的时间。大学生过度使用手机互联网的娱乐功能,已严重影响了大学学习,忘记了自己在大学校园的首要责任是学习。
  2)手机上网已影响身体健康,并引发心理疾病。手机互联网因不受地点和时间的限制,为大学生的上网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方便,导致某些大学生经常拿着手机在被窝里上网,经常要到很晚才放下手机睡觉,这严重影响了休息。并且由于投入过多的精力在手机上网,大学生很少参加户外活动和体育锻炼,导致其身体素质逐年下降。  同时,很多学生整天拿着手机上网,只有面对手机屏幕的时候才精神焕发,一旦关掉手机,感觉手足无措,导致与外界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少,影响了大学生丰富的情感流露,也增加了自我封闭等心理疾病引发的风险。  3)手机上网影响了大学生的日常支出。手机上网不但浪费时间,也浪费金钱。具备新功能、新设计的手机具有更好的上网体验效果,会吸引大学生不断去更新手机以享受上网的乐趣,从而增加生活开支。同时,手机上网按流量计费也增加了大学生的经济负担。  4)手机网络文化对校园管理的消极影响。由于手机互联网的信息源管理不够规范,致使信息良莠不齐。在大学生享受随时随地上网乐趣的同时,也受到色情的视频、图片或小说的严重荼毒,这在无形中危害着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导致学生的价值观不正确,同时也滋生了恶劣的校园风气,不利于高校的和谐发展。  同时由于手机的便携性、流动性大等特征,也给学校的监管带来更大的困难,对大学的思想政治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4 总结和建议  随着3G时代的真正到来,3G技术的不断成熟,3G手机逐渐普及,移动互联网将会更加精彩。因此,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享受随时随地高速上网的同时,是否能正确发挥手机上网功能的积极作用,已成为大学校园生活中必须解决的重要的现实问题。这需要学生和学校共同面对,权衡利弊,充分发挥手机上网对校园生活带来的积极作用,尽量避免其负面的影响。  首先,作为高校教育工作者,面对移动网络的广泛普及,教育工作者不能消极抵制、简单压制这一新兴媒体的使用,而应积极占领这一新阵地,利用手机互联网的特点开展及时有效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形成网上正面舆论强势,顺着事情发展的趋势,向有利于实现目的的方向加以引导,增强主动权。要积极引导学生适应大学校园生活环境和人际关系,积极地倡导健康向上的学习氛围,合理利用移动互联网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的新手段。  其次,作为高校管理人员,应正确面对手机互联网在大学校园流行这一趋势,尽快转变教育理念,关注手机上网给大学教育带来的新机遇,主动迎接新挑战。  一是要加强引导和管理,可以充分利用手机互联网对大学生的积极作用,对大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及时的有针对性的引导和教育。  二是要尽量消除手机互联网对大学生的不利影响,要加强网络法制建设,使学生具备网络法制意识,树立正确的网络观点,合理利用网络资源,自觉抵制网络垃圾的侵蚀。  另外,利用移动网络的优势,用大量的正面、积极的信息来占领网上营地,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然后通过渗透、感染、熏陶,增强思想引导内容的渗透力和感染力,潜移默化地影响大学生的校园生活。  参考文献  [1]黄明,闫淑楠.浅谈手机上网对当代大学生的影响[J].科技信息,.  [2]宋维.浅析移动互联网[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  [3]张金沙,周顺祥,马维平.大学生上网健康负效应调查[J].中国全科医学,):405-407.  [4]胡广鹏.网络时代高校管理育人工作探析[J].科技资讯,7.  [5]顾彬.IxLoad在WAP网关系统测试中的应用[EB/OL].http://tech.省略/174/a539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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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两千字左右。。。。。
09-04-11 &匿名提问 发布
一.学习马克思主义 对大学生当然有用加强对大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发展史教育,关系到对共产主义的信仰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关系到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国家大计.加强马克思主义发展史教育,对把握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加深对社会主义的发展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认识,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高校是思想品德教育的主阵地,改善&两课&教学,才能更好发挥高校主阵地作用. 二至于学习时间与空间原理我倒觉得用处不大,好象学物理的有吧时间、空间及运动的测量机理出发建立的时间和空间理论。导出了建立在电磁信号单向传递的相对性原理基础上的时空对称的新加里略变换,并证明了麦克斯韦方程对新加里略变换的协变性。阐明了光速不变原理和洛伦兹变换的物理意义和实质。引进了两套自治的速度定义,对应两套自治的变换。讨论了超光速运动的测量机制,相对运动特征出现负值是超光速运动的特征,导出了对应超光速运动的新加里略变换和洛伦兹变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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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马克思主义 对大学生当然有用加强对大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发展史教育,关系到对共产主义的信仰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关系到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国家大计.加强马克思主义发展史教育,对把握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加深对社会主义的发展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认识,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高校是思想品德教育的主阵地,改善&两课&教学,才能更好发挥高校主阵地作用. 二至于学习时间与空间原理我倒觉得用处不大,好象学物理的有吧时间、空间及运动的测量机理出发建立的时间和空间理论。导出了建立在电磁信号单向传递的相对性原理基础上的时空对称的新加里略变换,并证明了麦克斯韦方程对新加里略变换的协变性。阐明了光速不变原理和洛伦兹变换的物理意义和实质。引进了两套自治的速度定义,对应两套自治的变换。讨论了超光速运动的测量机制,相对运动特征出现负值是超光速运动的特征,导出了对应超光速运动的新加里略变换和洛伦兹变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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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的培养,首先要明确什么是马克思主义,即成为马克思主义者必须具备的 要素。 ... 第三,对大学生而言,在学习生活中要严格要求自己,品学兼优,树立典范 形象。 ... 大学生骨干必须在学生当中扩大影响力,才能提高青马工程的成效。 ... 大学生有理想有抱负,这是国家民族有前途的体现;但理想是植根于脚踏实地的现实土壤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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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社会中的一些不良现象和不正之风也造成了较坏的影响。计算机网络正在极大地改变着高校师生的生活方式、学习方式、交往方式、娱乐方式甚至是语言习惯,大学生在互联网上获取大量知识和有益信息的同时,暴力、金钱、色情、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消极,颓废的内容充斥其间,严重影响大学生的成长,造成了他们价值观念的迷失和蜕变。我国古代有“入芝兰之室,久而不闻其香,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等形象而深刻的描述。优化和开发思想政治教育环境、营造有利于大学生健康成长环境,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教育工作者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要依靠政府行为和社会动员,优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宏观环境。宏观环境主要是指社会环境,它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构成。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生产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它一方面为人的精神活动提供物质支持,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经济前提。另一方面,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生产关系以及人们在生产关系中的不同地位又决定了人们不同的价值取向和思想境界,影响和规范人们的政治立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经济环境归根到底起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努力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物质基础。党、政府与有关主管领导部门一方面要加强组织治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社会政治环境;另一方面要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领导立法,整治贪污腐败,严惩违法犯罪;整顿社会秩序、强化社会治安;加强环保意识的宣传,普及环保知识,以确保社会宏观环境积极因素的增长。其次,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建设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微观环境。微观环境主要是指家庭环境、学校环境、工作环境等。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是最先对人实施教育和影响的地方,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位老师。家庭环境的熏陶,不仅影响子女的个性发展,而且对子女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和确立,起着重要的作用。思想政治教育要充分利用和开发家庭环境的教育资源,使其更好地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服务。学校环境作为社会环境的一部分,是大学生成长的大熔炉。良好的校园环境对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校园环境包括校园物质环境、校园文化环境和校园人际环境。校园物质环境的内容很广泛,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操场、教室等硬件设施和环境布置都能对学生产生无形的影响,渗透着一定的审美文化意蕴。它们的直观形象、独特的装饰、高雅的布置,给人以美感和艺术享受,一幅画、一句名言、一个警句、一条标语,能给学生传递富有教育意义的思想信息,催人奋进,助人自律。校风是校园文化的本质表现,通过师生园工的精神面貌、治学态度、工作作风等反映出来。教风是基础,学风是中心。良好的教风对学生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风气的形成起促进和推动作用。优良的学风能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品格,磨炼人的意志,增强集体的凝聚力。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手段,能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制度文化环境对学生的思想行为有调节、约束、规范和导向作用。校园文化是指以学生为主体、以校风为灵魂的第二课堂、社团活动、课外文体活动与社会实践教育。这种教育活动极大地满足了学生的自尊需要,归属需要和成才需要,对学生知识的拓展,能力的培养、情操的陶冶、思想品德修养起积极的促进作用。第三,利用新技术手段,扩大思想政治教育载体,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环境。利用大众传媒、国际互联网为教育载体,为大学生创办红色网站是一种积极有益的尝试。发挥党和政府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领导作用,形成有利于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环境系统。思想政治教育环境是个系统,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建设也是个系统工程。现代社会,经济环境成为强势,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和价值观的多样性,暴露出传统的单一的思想政治教育载体的弱点,限制了思想政治教育信息的传递。因此,强化思想政治教育离不开对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系统建设。第四,增强教育引导,提高大学生自我选择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意识。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环境论认为,人们接受环境的影响不是消极的、被动的,而是一个积极的能动过程。人在一定条件下都会做出自己独特的反映和选择。人在环境面前具有主观能动性。人可以通过实践活动改变环境,改变思想道德状况。教育环境的建设与受教育者的主体素质是相互依靠的,提高大学生自我选择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意识有利于提高大学生面对复杂社会环境时的辨别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抵制不良环境因素的诱惑。随着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发展,媒介环境和网络环境提供的信息量大,性质复杂,假如大学生在信息选择上没有正确的态度,不主动选择积极的有益信息,必然导致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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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是变与不变的统一。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含义,关键在于区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运用这些基本原理分析具体问题得出的具体结论。要做到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必须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1.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马克思主义是关于自然和社会的发展规律的科学,它是不能停滞不前的。马克思主义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着、完备着,不断以新的经验、新的知识、新的结论丰富自己。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能够指导我们不同历史时期的革命和建设的实践,就是因为它不是固定不变的教条,而是能够与时俱进的学说。 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第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邓小平同志多次讲过:老祖宗不能丢。丢了,就不是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而是不要马克思主义了;第二,要解放思想,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新的形势、新的问题,得出新的结论。不这样,马克思主义就变成僵死的教条,变成不解决任何实际问题的空洞的词句。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意味着这两方面都坚定不移,毫不含糊。简单说来,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基本含义,就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当前的具体实际相结合。 一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就是马克思主义在指导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过程中不断以新的经验、新的理论丰富自己的历史。自马克思恩格斯创立马克思主义以来,马克思主义一直是适应时代的需要与时俱进的。在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时代,列宁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领导俄国人民取得了伟大的十月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把马克思主义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列宁主义阶段。毛泽东同志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正是在毛泽东思想指导下,中国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胜利,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20世纪70年代以后,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同志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了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成功和失误的历史经验,也总结了国际的经验,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中国这样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如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邓小平理论用新的思想、观点继承和发展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在进入21世纪的时候,面对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变化,为了胜利完成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我们党保持先进性、始终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强领导核心的根本保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的,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回顾国际共产主义运动150多年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既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发展自己,这是马克思主义永远保持旺盛生机和充满活力的源泉。 2.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具体表现是不断提出新的观点、新的思想,就是理论创新。但是并不是任何新的观点、新的思想都是对的,并不是任何“创新”都是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产物。江泽民指出:“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我们提出新的观点、新的思想时,都要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来衡量一下,并通过实践加以检验,看它们是不是正确,站得住站不住。在这个过程中,要十分注意处理好一个问题,那就是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任何时候都要坚持,一切否定和放弃马克思主义的言行都是错误的,都必须坚决反对。但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绝不能采取教条主义、本本主义的态度,而应采取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态度,坚持一切从发展变化着的实际出发,把马克思主义看作是不断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科学”。 ------------------------------------------------------------------上了几周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课,在老师深入浅出、绘声绘色的讲解下,马克思主义这个既神圣又有些抽象的名词渐渐在我的脑海里清晰起来,对马克思主义也有了更深一层的体会。 纵观历史,横看世界,不论有多少纷纭繁杂的学说理论,马克思主义无疑是迄今为止最科学、最严整、最有生命力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使人类真正从蒙昧中睁开眼睛,推动人类意识实现了大觉醒,引导人类社会发生了大变革。马克思的名字始终和工人阶级的事业紧紧相连,马克思主义始终是共产党人的伟大旗帜。 马克思主义的晨曦照在古老的东方,给黑暗的中国带来光明,使中国工人阶级由自在走向自为,中国人民的精神从被动转为主动。它一经与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便诞生了中国共产党。日出东方,开天辟地,中国革命的面貌从此焕然一新。马克思主义的耀眼光辉和巨大威力,使越来越多的人崇敬马克思主义,信仰马克思主义。由此也就产生了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态度:一种是马克思主义的,一种是教条主义的。态度不同,结果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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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的教育,是一个很大的题目。对家庭教育,许多家长问:有什么好办法?有什么灵丹妙药? 没有灵丹妙药。每个家庭不一样,每个孩子不一样,对这个家庭、这个孩子成功的具体做法,换一个家庭、一个孩子,不一定就有效。但可以有一些一般的大原则。 第一条原则,父母以身作则。这是老生常谈,但是还要谈。子女身上反映出来的问题,往往都是父母教育方式的问题。家庭是子女的第一学校,父母是子女的第一老师,如果父母亲自己平常言行起坐,不能起到正面的示范作用,自然无法要求子女,父母亲的话也就没有权威。中国父母对子女最普通的要求是,好好学习,认真读书。如果你在城市家庭做调查,绝大部分好学上进学生,都出在家庭父母本身热爱学习。这不是说父母一定要天天读书。学习可以是各种不同的文化爱好,热爱戏剧、热爱音乐、热爱艺术、热爱历史、热爱科技等等,父母和父母的朋友圈子都有爱好、有文化品位和追求,子女就比较能够发展起上进心。当然,许多父母本身教育程度不高,但子女也同样好学上进,这类家庭往往父母言传身教、为人正直、勤奋,有良好的道德,使子女明白好好学习是自己的准则。好学上进,本身是一种追求。有调查显示,子女问题比较多的主要是四大类家庭,第一类是父母文化教育程度太低,而家庭又非常富有,那些农民暴发户,第二类是高官子女,第三是父母冲突不断或离异家庭。第四大类家庭,父母本人都不错,可是工作太忙,只忙工作,没有抽时间关心子女教育。 西方人有句谚语,造就一个暴发户只需要一天,造就一个贵族至少需要三代。中国人的谚语,富不过三代。现在全中国人的理想都是“暴富”。经济富裕本身是好事,但缺失了文化追求与道德准绳的富裕环境,很容易使青少年迷失,失去上进的动力。 第二个原则是,家长要学会保护子女。在处理子女教育问题上,有两个错误的倾向,或者是完全偏袒子女,不信任学校和教师;另一个是完全信任学校,信任老师,不信任自己的子女。现在的孩子即是小皇帝,也是小奴隶。在学校里压力很大,学业压力、考试焦虑、人际关系压力、包括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的压力,不可能个个同学都是学习优秀的学生,实际上大部分同学是学习一般的学生。到初中以后,少男少女还有体相烦恼压力,体相烦恼,对自己的长相很在乎,对同学的评价很敏感,还有生理和身体迅速发育带来的种种困惑与烦恼,等等。 当子女与学校与老师发生冲突矛盾的时候,父母既不能无原则地偏袒子女,也决不能不问青红皂白就站在学校老师的立场上批评子女。要替子女设身处地着想,要学会倾听子女倾诉,实事求是地了解情况,如果确实是子女的错,也要心平气和地帮助子女分析,如果不完全是子女的错,更应该心平气和地与子女交流,找出解决的方法。如果确实不是子女的错,而是学校方面的问题,老师方面的问题,家长就应该积极想办法解决,分担子女的压力,而不是与老师一起对子女施加压力。儿童少年是未成年人,在心理上不成熟不健全是正常的,尤其需要家长的呵护。 家庭和家长是子女健康成长的最后堡垒。简单地说,家长要学习在学校的压力下保护子女,学会维护子女的权利,不能够事事都与学校站在同一个立场。许多反面的悲剧的例子,导致学生走向极端行为的,许多都是因为家长不问青红皂白跟着老师训子女。 第三个原则是,切忌唠叨,学会倾听,学习与子女平等交流。父母和子女之间总会有所谓代沟的。在初中到高中阶段,是子女容易产生叛逆的一个阶段、逆反的一个阶段。子女生理发育迅速,长成半个大人,个头与父母差不多,有了独立思考的能力,也从各种媒体接受了很多信息,有自己的主见,但也常常过分地自以为是。父母的那些说教也听了10多年了,听烦了。加上学业压力大,这个阶段的子女,一般都会非常讨厌唠叨的家长。 要学会倾听子女,学习与子女平等交流。如果子女到了中学阶段还愿意有什么事都与家长交流,那家长就成功了一大半了。只要子女愿意与家长交流,有什么问题都能够得到比较妥善地解决。 许多家长忙于工作,忙于赚钱,不想听子女的倾吐,认为那是毛孩子鸡毛蒜皮的事。这样就丧失了了解子女、引导子女最重要的一个渠道。 第四个原则是,对子女多鼓励,少批评,不是原则性的问题多一点宽容。少年儿童只有在鼓励的环境中才能健康成长。 第五个原则是,随着子女的成长,给子女越来越大的自主空间,父母和子女双方都要学会这一点。有些家长总是想控制子女、管制子女、设计子女。适当的控制是必要的。但随着年龄增长,更多地是靠子女的自觉和自律,而且要给子女以自主的空间,要尊重子女自主的空间。孩子到了青春期以后,不仅孩子要解决青春期的困惑,父母也要解决好自己与子女关系上的困惑。父母亲过分管制已经长大的子女,是许多子女自己生活不幸福的主要原因之一。过分的恋子情结恋女情结,是子女不幸福的重要原因。家长应该明白,子女的快乐和幸福,就是家长最大的幸福,如果子女对家长非常服从,但他/她自己不快乐,那么家长还是失败的。 子女来到这个世界是家长的选择而非子女自己的选择。而来到这个世界以后,恰如金庸小说里所说:“怜我世人,忧患实多”,人生不如意的事情太多了,学生少年又有那么大的压力。所以,家长有责任创造条件使子女健康成长,而不是使子女完全成为实现家长愿望和要求的机器。 第六个原则是,对子女的学业要求,要实事求是,只要子女尽了努力,就决不能再苛求,还要学会为子女减压。不是所有的孩子都能够适应目前这种学校教育的。有些孩子尽了努力,可是成绩还不理想,家长要学会为孩子化解烦恼、分担压力。西方人说,压跨骆驼的是最后一根稻草,总是给孩子施加压力,好了还要再好,一次考试就要达到什么什么名次,这些都是没有道理的,而且可能把孩子逼上危险的方向。 家长应该懂得并记住,子女的身心健康、个性开朗豁达,比学业成绩重要得多。播种性格,收获命运。只有在父母慈爱而不宠爱、多帮助少施压、多引导少管制、多鼓励少批评、多宽容不苛责的家庭环境中,子女才能逐步发展健康的个性。 第七个原则,要逐渐培养子女吃苦耐劳的精神。这是富裕地区、富裕家庭的一个问题我想,对子女成长和教育的重视绝对必要,对具体能力培养的教学方法和训练方案可以也应该精心设计。但千万不要把孩子本身当作一个可以设计的对象。孩子是人,是生命,而不是工程师手中的一块材料。在父母的引导和学校的教学之外之上,要给孩子自主的空间,要给孩子自由成长的空间,要尊重孩子自己的感受、想法、爱好,不要把孩子当作为学校制造分数的机器、为老师制造教学业绩的努力,也不要把孩子当作为父母争光的工具。没有人能够设计出爱迪生,没有人能够设计出爱因斯坦,没有人能够设计。人最重要的素质:好奇心、兴趣与爱好、欣赏与追求美与和谐的能力、创造发明的能力、求智爱真的渴望,都不是他人能够设计出来的。这些素质只能在一个平等、宽松、自由而又富于文化传统的环境中自发生长。 在说了一些大原则以后,我们可以具体看看“对于我们的学生,学习上应该怎样有所侧重?因该达到什么目标?也就是怎样才能做到内容和目标的落实?”说起来许多还是老话。 第一,强健的体魄。这是一切学业和事业成功的基础。家长要注意培养子女的体育爱好,有了体育爱好,孩子就养成了经常参与体育活动习惯,也就比较顺当地促进与保障了体魄强健。 体育爱好一般要从单项技能型运动着手。例如,乒乓球、羽毛球等。不可能每个人都成为运动健将,但在一项技能型运动中达到比较高的水平并不困难。每个人都喜欢做自己比较擅长、有优势的活动。经过一段时间培养训练,孩子在某项运动中超过了平均水平,与他人竞技胜多负少,他/她自然比较容易发展出兴趣和习惯。 第二,心理健康、个性豁达开朗。 第三,培养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学习就认真、全力以赴、高效率地学习,玩就全身心地玩。学习做事要培养效率和条理。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延长生命。 第四,只要孩子有上进心、学习有自觉性,就要尽量引导孩子看轻分数、看轻名次。这是学到真本领的关键,可惜许多教育局长、校长和家长不懂。牛顿、达尔文、爱迪生、李敖、金庸、三毛、柏杨乃至王朔、韩寒等等,都不是学校里的好学生。 第五,语文学习,要引导孩子要多看高层次的课外书,提高鉴赏水平和扩展知识面。这比考试多得几分重要得多。例如,就近现代而言,如果孩子通读了金庸的小说,对其他武侠小说多半就不会感兴趣了,如果读了梁启超、胡适、龙应台、朱学勤、秦晖,以及李敖、柏扬、余秋雨的部分作品,对其他那些平庸的作品就不会感兴趣了,对那些大众电视剧特别是胡说八道的帝王剧也不会有兴趣了,而会对更高层次的真学问产生兴趣。 第六,英语学习,要引导孩子重视英语运用能力、尽快提升英语运用能力,不要重视考试成绩。例如,现在哈里波特非常流行,很多孩子非常有兴趣,高层次的家长可以引导这种兴趣来帮助孩子学习英文版的哈里波特,可以从电影开始,孩子的英语能力肯定可以突飞猛进。英语的词汇量要大大增加,阅读面要大大扩大,阅读速度要尽量提高,听力要循序渐进持之以恒,口语要大胆说练。中学英语教材倒可以不必过分重视。 第七,培养对数学的兴趣,至少不要讨厌它。国内的教学方式,虽然使许多中国学生解数学题的能力很强,却不能促进对数学的兴趣、不能建立对数学运用的自信,也不知道怎样运用数学,不明白数学与现实世界的关系,将来问题多多,许多人都是白学。 第八,历史科,有时间的时候都要重视课外高层次的广泛阅读,不要重视成绩。兴趣最重要。 第九,要逐步培养孩子的自理自立能力。至于留学方面的问题,你的孩子现在年龄还小,可以以后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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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  陪审 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目录[隐藏] ? 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缺陷与不足 ? 完善措施 ? 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 相关链接 ? 参考资料 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另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作为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内容应当是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而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前三部宪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只是在不同的时期语言表述有所不同。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未规定人民陪审制度,迄今为止对宪法进行了3次修正,也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制度。在当今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治国方略、以民主政治建设为基本纲领的形势下,这种情况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陷。(二)现行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表述混乱。我国现行的涉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四部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表述相当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否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表述不清。1979年的法院组织法第九条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但1983年修正时却删除了这一规定,其对应的关于合议庭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样在第一审案件中由人民陪审员必须参加合议庭就成了可参加可不参加,从而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由“应当”变成了“可以”,进而使该项制度成了“可有可无”。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仍然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而在其第一百四十七条审判组织中,又把原来(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修改为“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与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使这项制度也成了“可有可无”。在同一部法律内这两条的表述似乎有前后相互矛盾之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把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制度来规定,也都只是在审判组织中作了“可有可无”的规定。由此看来,现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地位的规定确实有些尴尬。第二,关于在哪一审级的审判中可以采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不一致。在现行的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在行政诉讼法中却没有规定。有学者认为,这是法律赋予行政诉讼以更大的灵活性,即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和第二审案件均可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些学者持不同看法,他们认为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行政诉讼的第二审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并且如果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二审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话,也是与法院组织法的基本规定不相符,在立法上是相互矛盾的。因此这是行政诉讼法在立法上的一项差错。第三,现行各部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表述不尽一致。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都表述为“人民陪审员”,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都表述为“陪审员”。法律语言应当是高度严密和统一的,出现这样的问题有损法律语言表述的严肃性,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瑕疵。第四,现行各部法律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表述不一。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而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只规定有同等的权利,没有“义务”二字。行政诉讼法对此干脆不作任何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不相同呢?当然不是。从法理上讲,任何时候权利义务都应当是一致的。这些问题都应当在立法上进一步修正完善。(三)现行“聘请特邀陪审员”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现行法律中,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同时赋予了其职权:“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这说明,人民陪审员是经选举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参加审判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力的人。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作为合议庭的成员与审判员一样对案件的处理行使同等权力。审判权是国家的重要权力,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该项权力的行使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现行的法院组织法只规定依法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有权行使审判权,没有规定“聘请特邀陪审员”可以行使审判权,也没有授权人民法院可以自行“聘请特邀陪审员”参加诉讼。因此,目前一些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聘请特邀陪审员制度”,虽然在实际审判工作中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这种做法却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亟待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陪审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专项立法。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和陪审员产生的程序等没有具体规定,陪审员的素质难以保证,有的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后,这种情形更为明显。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各地对于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经济补助标准各不相同,很多情况下,补助很少甚至没有补助。基于上述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很多地方已名存实亡,流于形式,甚至根本就不搞陪审。因此,亟须出台《人民陪审员法》,就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选举程序、任职资格、职责范围、权利义务、管理与培训、经济保障等具体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人民陪审员制度-缺陷与不足    1、陪审员职权不明确,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这就使陪审员的具体运作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使其地位没有了保障。在实际中,法官往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等,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在作出判决时,虽然陪审员有着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是普通公民往往信服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在表决时总是遵从职业法官的意志。这样,陪审的作用无从发挥,产生了陪而不审的现象,陪审员在法庭没有了独立的表决权,就是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也就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这也是近年审判中陪审制度弱化的原因之一。2 、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在我国哪些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法律没有明确,完全由法官来自行决定,导致法官的随意性过大.实践中,有的法官有“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考虑,所以根本不让陪审员参加,而由清一色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有的即使请了陪审员,对其意见也是采取“听而不理”的态度,甚至不允许陪审员参加合议,进行表决。正是由于这种对陪审制度的不正确看法,在实际中,真正吸收陪审员审理的案件非常少,从而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最终名存实亡。这主要是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和法官决定的任意性所导致;这也影响了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3、陪审员任期制不利于体现陪审制度的公正与民主。在我国的法律中,陪审员一般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一案一选”制。而实践中有的陪审员甚至连续担任陪审员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陪审员这样的任期制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也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也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实际上成了“凑数”。4 、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不当。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应该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陪审员的选举很不受重视。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活动中根本“排不上队”,因此造成了各地人民陪审员选任现状的混乱。例如,有的地方由法院直接邀请人民陪审员,有的地方让有关单位和团体推荐人民陪审员,等等。在实践中,当某个案件的审判需要陪审员的时候,负责该案审判的法官在本案陪审员“候选名单”中挑选。法官乐于挑选那些与自己关系比较好或比较熟悉的陪审员的作法屡见不鲜。这种人民陪审员的选举方式干预过多,与法院的牵连过多,导致选举出的人民陪审员不能真正对法官监督,对法官的制约作用也减弱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措施    1、 严格规定人民陪审员条件和选任程序。人民陪审员除了要年满二十三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身体健康,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等条件外,还要对本案无先入为主的偏见。陪审员的产生应当是在案件审理前随机产生,这样选出的陪审员不与法官产生利益冲突,更不与双方当事人有关系牵连,他们能在法庭上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判决,自主的认定案件事实,而不受外界干扰。另外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人民法院陪审员办法,明确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2、明确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案件范围。通过诉讼法的修改程序或在陪审员办法中明确陪审制度适用的具体案件范围,防止当前的随意化现象。  陪审 3、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力范围。人民陪审员到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履行下列职责: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4、明确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的奖惩措施及保障制度。通过一系列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来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 人民陪审员制度-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决定》的颁行,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出台后,全国法院反响强烈。但因为肖扬院长在讲话中提到年内最高法院将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故大多数法院仍在观望中。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当前需要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一、人大代表不宜担任同级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由于其代表的广泛性以及社会活动知名度等原因,是许多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的首要人选。对此,全国人大的决定并未限定。但我们认为目前人大代表担任同级法院人民陪审员的普遍作法值得商榷。首先,根据法律,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案件和被确定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后,便开始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可以审阅案卷、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调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参加法庭审理活动。因此,可以认为,人民陪审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就是法官,行使国家的司法审判权。而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作为各级权力机关的主体,不仅享有立法权,而且可以行使对包括司法审判在内的“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力。如果大量的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那么就人大代表个人来说,其将立法权、监督权和司法权集于一身,这显然是与我国的政体相违背。其次,人大代表担任陪审员,其在案件审理中就是一名名副其实的法官,然而他又可以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出现类似于“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情况,这样的监督工作缺乏正当性。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实行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陪审员必定和审判员在客观上具有“捆绑利益”,人大代表担任陪审员,很可能就会在监督者与审判者之间迷失自己的角色,对自己的身份认知发生错位,从而导致懈于履行监督职责。第三,由于担任陪审员,人大代表也很可能和法院的关系密切起来,这就有可能在述职评议、个案监督等工作中出现先入为主的倾向,难以确保对司法审判工作作出客观的评价。《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应当比照法官的产生程序,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按照“谁任命,谁监督”的原则,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其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进行监督。而人大常委会又是同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理应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显然,这就陷入了循环怪圈,在理论上也是说不通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实施细则中将此问题予以明确。二、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上限是否应规定  陪审 对于人民陪审员的任职年龄上限决定未作规定,实践中有许多法院一般是以当地公务员任职上限年龄为参照,即限定在23岁以上,60岁以下,其实是不适宜的。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此未予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限定公民权利的原则,法院将选任资格进行限定是不合法的。2.是对许多退职人员来讲,由于热心公益事业或有一定的法律职业经历,担任人民陪审员更为得心应手,也是老有所为的体现。因此,认为担任人民陪审员应设立年龄上限的做法不妥,只要身体健康足以胜任工作就行,而不能搞人为限制。三、人民陪审员的任期能否连任《决定》第九条只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没有规定能否连任。因此从法律上讲,只要符合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经法院院长提名,同级人民大常委会任命的,就在当选之列,就可连选连任。我们认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最大区别就是非职业化。理论认为人民陪审制度有以下优势:1、职业法官由于长期闭门审理案件有可能变得过于追求学术理论方面的探究和适用,而陪审员比职业法官更接近大众生活,更具有基层工作和生活的经验,因此,他们参审会更贴近实践,在理论上更完美,给审判工作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2、陪审员不依赖司法当局的恩惠而求生,也没有必要为职务升迁而屈从于政治干预。他们往往比职业法官少一些偏私和顾忌,会更公平地判案。3、最重要的一点,现代社会法律及其运作体系,已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职业化,成为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把持的过程。允许各行各业的民众参加到审判中,保持民众的声音,既可以监督法官,也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此保持法治和民主的相互联系。陪审员虽然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但与法官却不是同一战壕的“战友”,陪审员肩负着监督法官廉洁公正司法的重要使命,是对审判更为直接和有效的监督方式。陪审员连选连任显然与上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初衷相违背。陪审员连任制不利于体现陪审制度的公正与民主。在我国的法律中,陪审员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似国外的“一案一选”制。有的陪审员连续担任陪审员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这样不但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也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也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实际上成了“凑数”。一方面,陪审员连任制的直接结果就是脱离人民群众,陪审员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和隔阂由此产生;另一个结果则是陪审员的专职化必然导致专业化,这使他们迅速向法律职业者演变,而日益摆脱“民间化”和“非职业化”的特征。这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把陪审员与法院和法官利益“捆绑”在一起,导致陪审员对法院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同时,陪审员也无法起到对社会和周围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作用。总之,连任只能造就一批“准法官”,而无法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应有功能。其实,陪审员的连任制除了违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初衷外,还会产生其他一些负面效果。由于陪审员在特定时间内的固定性和总体上的临时性(将来的无保障性),再加上对陪审员监督措施的欠缺和制度的缺位,给陪审员腐败提供了可能。相比法官而言,这些陪审员的腐败风险更大,收买成本可能会更低。陪审员连任并不能起到“监督司法公正、教育民众”的作用,相反,却更容易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失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内涵。因此,建议最高法院在实施细则中明确不可以连任;或借鉴宪法的规定,任期不超过两届。四、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法院一直是重视的。如广东省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就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来自各级人大的人民代表160人,占总人数的10.8%;来自政协的委员共96人,占6.5%;来自公务员系列598人,占40.4%;来自企业、事业单位197人,占13.3%;来自其他行业(主要是妇女联合会)428人,占29%。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在选任中初步确定各行业的比例为:公务员15%、教师10%、医务人员10%、科技人员15%、企业职工15%、居民15%、农民10%、社会知名人士10%,其中女性人民陪审员比例不少于40%,少数民族不少于10%,党外人士不少于30%.我们认为,在注意代表面的同时,更应注意在政治层面上,应考虑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在社会界别上,应考虑工会、共青团、妇联、教师等。作为多个民族同时聚居地区,少数民族也应有一定的比例。专业人员应占相当的比例。如金融、计算机、知识产权、医疗、建筑、外经外贸等等。也要考虑到名额在地域方面的平衡。我们认为应提倡一人多代表性,如既是妇女,又是知识分子,还有专业上的一技之长,确保在人数相对较少的情况下有较多的代表面。但不应从所谓社会精英中选择固定的人长期去“陪审”,更要限制特定的官员阶层乃至特定职业的人参加陪审。这样才能使陪审员不致成为“法官外的法官”。  陪审 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低一直是陪审制度的诟病所在。因为审判是作为社会精英的法官依据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的行为。法官所从事的职业不同于一般的国家公务性管理,不同于一般的公务人员,正所谓“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法院的地位及法官的责任决定了法官必须要有娴熟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渊博的社会综合知识、敏捷的思维反应能力和言词表达能力。许多法院普遍认为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文化程度也很低,因而在参加合议庭审理和评议案件的活动中,很少发表意见,有的只起到“陪坐”或者“陪衬”的作用,建议多选任学者型陪审员。文化素质高、有专业特长,反映了法院对于社会精英的要求,但从我国当前受教育程度看,高学历、专业强的人才毕竟是少数,如果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要求过高,就不可能实现“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的目标。其实,那种试图通过选任各领域专家充任陪审员,以更好地解决某些纠纷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专家也有其行业利益,例如请医学专家担任医疗纠纷案件的陪审员,他能否保持公正的立场就大可怀疑。这里恐怕也有物伤其类的问题。而且即使是专家可以保持中立,当事人是否相信其中立性又是一个问题。这是选任中的一个难题。五、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决定》第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我们认为名额的确定应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数量不易过多过滥,防止本末倒置。二是数量太少,使其作用难以发挥。最高法院的草案中曾提出,人民陪审员选任后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以每年每人十件为宜。可惜,人大决定中没有采纳此意见。一人陪审过多,就会使其成为“编外职业法官”,易于与职业法官的关系过于密切,对于公正审判可能也无益处。过少,则不利于陪审员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也不利于自身作用的充分发挥。具体陪审案件多少,还应结合实践确定。六、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决定》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这一设定有其合理性。但培训不能试图将陪审员培训成法律专家,这在实践中既不可能也不经济,且完全损害了陪审员的自然的判断能力,并最终损及制度设立的初衷。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定位于参与审判案件,行使与法官同等的职权;二是人民陪审员不是法律专业人员,不可能与法官发挥同等作用,应当将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作用定位于对法官审判案件进行监督;三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既行使与法官同等的权力,又对审判活动发挥监督作用。《决定》认为,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对于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仍应定位于参与审判案件,行使审判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主要是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使法官听取来自业外人士的意见,丰富思维判断。同时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客观上会对法官形成一种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作用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固有的。关于陪审员的定位,沈德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答记者问中指出,实行陪审是当今世界大多国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在于体现司法民主。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参审制度。我国的陪审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但这种短期培训却是无法让人民陪审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奠定良好的法律功底,并形成合理的法律意识,积累审判实践经验的。在现代法律制度日趋复杂严密、法律更新频繁、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庞大的情况下,非专业人士是很难掌握其运用技术的。如果要让陪审员走专业化道路,那还不如将审判责任完全托付给专业素质要高得多的职业法官们。培训应以培养陪审员的基本法律意识为目标,以明确陪审员职责为重点,增强陪审员审判案件的使命感、责任感。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证据的采信规则、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力、廉政制度规定等基本法律规定。审理案件中遇到的具体的法律、事实问题,应由法官通过指引予以解决。要以制度的形式对陪审员的职责予以明确,防止出现陪而不审的局面。七、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法官自由权过大  陪审 《决定》对必须实行陪审的案件未作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在我国哪些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法律没有明确,完全由法官来自行决定,导致法官的随意性过大。实践中,有的法官出于 “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考虑,所以根本不愿意陪审员参加,而由清一色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在司法实际中,真正吸收陪审员审理的案件非常少,从而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最终会名存实亡。这主要是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和法官决定的任意性所导致。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就某一具体案件而言,是否要陪审法律不宜做硬性规定,应该把选择权交给当事人,若当事人要求陪审,法官有义务为其找陪审员。这时,应至少有需要数量3倍以上的陪审员供当事人挑选,候选者要当庭接受法官和律师的询问,从而使当事人在选择陪审员时有一个了解的机会,当事人对陪审员有申请回避权。这样就真正使陪审制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八、人民陪审员可否放弃陪审对此,有诸多观点,其中一种观点就是人民陪审员可以在确定前主动放弃其参与审判的权力。但一旦参加审判,就必须保证按时参加审理案件。“权力行为的目的不在于权力主体的利益,而在于公共利益,弃权必使公共利益受损,有违设立权力的初衷,所以权力不可放弃”。因此,对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审理是强制性的,只要确定其为陪审员后,则不允许无故缺席。在审理过程中,其承担的职责亦是强制性的,不能随意放弃。 九、选任陪审员的程序以公开透明的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是保证这项工作制度有鲜活的、强大的生命力的重要保证。它既是人民陪审员担任者基本素质的重要保障,也是赢得人民群众信赖的基本条件。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过程中体现要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我们确定的程序是:一是选任公告公开。利用报纸、电视台、信息网络以及张贴选任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公告,将选任条件具体而明确、简明扼要地提出来。二是报名自愿。自愿报名者来法院填写报名申请表(或通过网络下载),申请表中须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报名,凡未填写报名申请表的不具有参加选任的资格。三是资格审查公开。由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报名人员进行基本情况核实后,按照要求逐个作出确定,制作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决定书。四是社会公示。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必须突出民主性和合法性,对拟任命的陪审员在辖区内的新闻媒体上公布于众,公示期满无发生有悖于条件要求的反映的予以正式任命。五是任命颁证。由市人大举行庄重的颁证仪式,通过颁证任命这一形式,增强人民陪审员活动的社会效果。六是建立档案,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业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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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个伟人作目标,借鉴它的好处,祛除他的缺点,例如你喜欢毛泽东,你就要学习他的精神和睿智而不是他的刚愎自用,然后就思考怎么超越他 我的大学经历对我的人生的影响 和很多刚到大学校园的新生一样,我以为大学的学习是和高中一样的,有班主任,有任课老师,有生活老师,只是学超不过十门的功课,每门课学四年...... 殊不知,大学里的班主任几百年见不到一面,生活老师更是见面都不认识。学习的课程更是五花八门,每学期都有十来门课,而且都只是学一学期,然后是有可能四年再也没时间系统复习的,每门课的老师都不一样的。 来自小山沟的我,第一次独自出远门来到首都北京,本来就有些不适应,加上从高中紧凑的生活猛然间的转入大学自由宽松生活的不适应,我第一次迷茫了,我不知道我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这个时候我急需一个能告诉我“该怎么办”的人来给我指导。可人生地不熟,我该找谁呢?如果是在高中,我可以找班主任,可以找生活老师,甚至可以回家找父母,可是,现在是大学...... 我在大学接触的第一个老师即是我的第一个班主任——一个刚刚从北京师范大学毕业的年轻老师,他比我大五岁。于是我忽略了年龄背景的差异,我把他当成我的“好朋友”,大学里的知己,我将我的想法全盘托出,希望他能告诉我我该怎么办。那时候我得到的回答是:你应该乘大学专业课还比较轻松的时候,特别是大一期间,多参加学校的各种社团活动,多参加学校的学生会活动,争取机会锻炼自己。在大一大二期间就快速塑造自己的个性。他给我的理由是“大学是塑造自我个性的学习阶段”。这也是我们唯一一次比较深入的聊天,因为后来他的工作和我的“工作”都比较忙得缘故! 这种理念,这种观点对于在中学阶段只懂得一心只读圣贤书的我,像是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一样,我十分兴奋。当然,接下来的时间我倒是充实了不少,我加入了七八个学生组织,而且每个组织有活动时我总是全力以赴,十分用心的在锻炼自己。(这是我的性格,一旦认定的事情总是全力以赴、毫无保留的去努力!)其中,我最用心的,投入最多时间和精力的是学生会,当时我是在外联部。作为外联部的干事,我也就有很多的时间和师兄师姐接触,我也基本上从离家的伤心和彷徨中解脱出来。 不幸的是,我总是没法合理的安排好时间,大学的课程总是安排的很多,虽然大一大二已经是相对的轻松。而我总是没办法“工作”和学习兼顾。于是在旧的问题迎刃而解的同时,新的问题出现了:我是否应该像中学时代一样,认真学好每一门课。可是如果这样,我就没有时间参加学生组织的任何活动,那样又与“大学是塑造自我个性的学习阶段”的师训相背离。我该怎么办呢?我第二次迷茫啦! 在一次老乡会上,练就“一身交际能力”的我,和刚刚考上本校研究生的师兄聊得很好,有一见如故的感觉。其中,对于学习与“工作”的冲突问题,他送给了我一句话,令我刻骨铭心的话,令我是如救命稻草一样的一句话,那就是——大学,逃课事一门艺术!他是研究生,是优秀本科毕业生,加上是老乡,我就更加的相信他的话啦。从此以后,自以为聪明的我就开始了我的逃课历程,大有不把这门艺术发扬光大不罢休的劲头,于是心安理得的逃课去参加、策划、组织学生社团的活动。当然,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我的名气也在不知不觉中大大提升,在本校区,几乎是路人皆知的活跃分子和逃课大王! 这种充实又风光的生活一直持续到学期末前一个月,当时班级里充满得考试气氛提醒了我,我即将迎来了大学的第一场考试——期末考试。这个时候我才真正的理解“害怕考试是不用功学习的学生的特权”这句话的含义了。我的心是空前的每把握!这种心情比起面对黑色的七月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啊!令我欣慰的是在考试之前我有一个月的时间完全属于自己,这一个月里学生会的活动也全部停止了,也不上课啦。而且考试得科目虽多,每门考试时间安排得比较开,相隔好几天。于是我每天熬夜,开始了猫头鹰的生活,没日没夜的啃书。可是我总是没把握,像这样的学习方式我是从来都没有经历过的。直道走进考场的那一刻我还是忐忑不安。就这样,我打了人生第一场没有把握的战役。 战绩虽没有想象的那么糟糕但也不尽人意:有一门课亮红灯,其余的科目全部是六七十分。看到这样的成绩报告单,我第一次有了不敢回家的想法,第一次有了不敢面对父母的想法,第一次有了对不起父母的想法!于是我决定过年不会家了,告诉父母的理由是想锻炼自己男儿志在四方的勇气。至于学习,当然是报喜不报忧了,理由是不想让父母担心,因为让他们知道他们也帮不了我,只要我下学期开始好好努力就行啦! 在内疚和悔恨中第一次单独过了春节,没有欢笑声,没有祝福声!当我在除夕夜给往家里打电话时,听到我母亲的声音我只剩下哭了。那时在我心里只有一个想法:我一定好好学习,我一定不会再次对不起父母的!但遗憾的是我始终没有进入的更深的一个层次——我怎么样好好学习? 带着这样一个没有答案的问题,甚至可以说是没有思考过的问题,我迎接来了大学的第二学期。学期初,我告诉自己只要上课好好听课就行,下课时间还是要好好的参加学生活动的嘛。因为我始终没有忘记老师说的“大学是塑造自我个性的学习阶段”这句话。可是因为第一学期没有学到本该学的知识,第二学期的课听起来十分费劲,于是另外一句话——“大学,逃课事一门艺术”解救了我。我总是告诉自己这门课不重要,或者这门课很简单。有了这些想法,我又一次心安理得的逃课去做我自己喜欢做的事情了。唯一不同的是:班级里的同学们之间已经相互熟悉,常常一起打牌、游戏的活动我也常常参加了。时间总是平等的,我有时间和同学们一起玩,有时间参加学生会的活动,那么就更加没有时间去学习啦。此外,通过交流,从同学那得知,有很多同学都和我一样没有认真学习,但只要期末好好复习是肯定能通过考试的。因此也就玩得更加的痛快了,更加的肆无忌惮啦! 通过复制和进化,我果真更好的诠释了“大学是塑造自我个性的学习阶段”、“大学,逃课事一门艺术”这两句话!而且,出乎意料的是,我第二学期竟然全部通过了所有的考试! 唯一不同的是我的心情,表面上乐观、积极、开朗的我,已经在心里不知不觉地埋下了不自信的种子,而且茁壮的成长着,一步一步地吞蚀着我的心灵。 (更多内容请查看“我的大学经历对我的人生的影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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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时就提出了“以法治国”这一国家社会制度建设的基本架构背景。我国的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在宣传“以法治国”的过程中,首先自身要深刻理解“以法治国”的意义,懂法守法,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轨道内履行自身的职责。我国的媒体在另一方面,也是利益单元,作为企业化经营的单位,同样要遵守各种市场规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是一种法治经济。新闻工作者个人在执行职务中,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且在报道中正确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 一、世界上存在两大法系,中国属于大陆法系 现代世界的法律有两大体系,一是海洋法系,又称“英吉利法系”、“英美法系”,主要以习惯法、不成文法、案例法构成法律体系。一是大陆法系,这里的“大陆”,是指相对于英国的欧洲大陆,因为拿破伦法典是其样本,所以又称“法兰西法系”,以成文法构成法律体系。 中国是单一成文法国家,属于大陆法系。我们遇到某种普遍性的问题,常说要立个法来解决,其实这就是大陆法系的法律理念:不管遇到什么事,希冀能够在成文法律、法规中找到处理或解决的相关条款。而海洋法系的理念是:遇到问题,找一找历史上同类事情的处理方法,以此作为依据。不论那种法系,凡是法治国家,其社会管理的架构特征,是以法来治理政治(rule of law),而不以当权领导人的个人任性为转移。“以法治国”,确定了中国正在向法治国家的目标迈进。 二、新闻法有广义狭义之分,我国现在有广义的新闻传播法 新闻法或新闻传播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新闻法(又称“领域法”),包括现有法律体系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文件的条款,它具有多种法律渊源、涉及多个法律部门。狭义的新闻法,是指专门就新闻传播活动制定的法律。大陆法系的法治国家,一般都有狭义的新闻法,如法国、德国。海洋法系的法治国家,如美国、英国,狭义的新闻法是指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习惯法、判例等。说这些国家没有新闻法,是一种误解。两种法系的特征不是绝对的,有的以海洋法为主要特征的国家,也有一些关于新闻传播的成文法,例如美国的《电信法》(1996年)。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在新闻案件的审理中,某些以往的案例也会在某种程度上作为审判的参照系。 中国于1984年启动新闻法的制定工作。邓小平同志1989年3月指出:“要抓紧立法,包括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邓小平文选》第3卷286页)新闻法必须体现宪法原则,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化。我国现行的新闻体制和管理实现法治化,需要改进的时间,因而我国新闻法的出台有待时日。但是我国的现代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起来,全国各种法律法规已有9000种以上(其中全国人大制定的各种法律约400种;国务院制定的各种法规800多种;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8000多种)。各种法律法规中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众多条款,基本可以涵盖现有新闻传播活动中出现的各方面法律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我国存在新闻传播的“领域法”。 上海社科院新闻所魏永征研究员所著《新闻传播法教程》(2002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基本涵盖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等机构的有效文件中所有直接涉及新闻传播工作的条款,分门别类地进行了论述。中国社科院新闻所副研究员宋小卫所著《媒介消费的法律保证》(2004年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则从新闻消费角度,将我国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诉讼程序法中所有间接涉及新闻传播工作的条款进行了详尽的梳理,论证了媒体对受众的底线责任。 三、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法律渊源 我国新闻传播领域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几个层面: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以及我国参加或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刑法、民法的各种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用。行政法规必须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发(2000年《立法法》之前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所属部门公布的法规也属于国家行政法规)。这类行政法规中,有很多是专门管理新闻传播活动的,涵盖了所有传播媒体的管理,在我国新闻传播领域法中占有很大比重。规章是指国务院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法规而制定的规定、实施细则、办法、规则等等的文件。由于我国的新闻法治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而现在历史上存在的许多关于新闻传播的规章仍然在管理新闻传播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已签署并得到全国人大批准的国际条约有《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我国于1998年10月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尚待全国人人大审批。这些国际公约或公约中的某些条款,涉及新闻传播活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问题。 面对各种法律法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区别。如果法律法规的条款之间发生矛盾,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全国性法律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的法规,行政法规高于规章。 我国的新闻传播领域法可以划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新闻传播活动的宏观规范,例如宪法规定的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各种专门规定的关于保守国家机密和不妨碍公共秩序,关于不损害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等等方面的规定。第二部分是关于保障公民新闻活动权利的内容。第三部分是关于新闻传媒管理方面的规范。就具体的新闻法内容而言,一般应该包含这样一些内容:宏观性质的新闻传媒的创办和新闻工作者的权利,新闻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涉及新闻工作的具体的政治、经济、社会性的禁载要求,新闻工作与司法的关系,关于特殊新闻发布的法规和规章,新闻侵权与诉讼,更正与答辩权、隐匿权问题,新闻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传媒产业经营中的法律问题,传媒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等等。 四、法与纪律、职业道德的关系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行为规范,是面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法的这种规范不是任意的,也不是特定的,可以在同样条件下反复适用。 长期以来,我国的新闻传播活动是通过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加以规范的。现在许多政策已经上升为法律和法规的内容,但是仍会有一些规则以政策的形式先出台,然后才逐渐在不断完善中上升为法律和法规。政策往往是就新的情况而制定的,它较为灵活,具有随机性。它没有法律那样的国家强制力背景,但可以凭借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约束力,以及对人民的感召力而得到贯彻。由于我国新闻传播的管理有待完善,因而,现在党的新闻政策仍然是新闻传播活动法治化的有力补充。政策的制定本身,也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 纪律与法律不同,它是政党、政府和各社会组织约束自身成员的强制性行为规范。在我国新闻传播活动中,纪律主要表现为中国共产党或党的宣传部门作出的一些规定(例如同级报纸不得批评同级党委、与党中央政治上保持一致等等)和一些媒体内部对员工提出的一些行政方面的要求。纪律一般只具有儆戒性质,最高的处分是开除。纪律有效性的前提是个人自愿参加组织或媒体的工作。纪律是法律的补充,但纪律必须服从法律,与法律抵触的纪律是无效的。 新闻传播活动,特别是职业性的新闻传播工作,作为一种职业,有它自身的职业精神和职业规范。职业规范属于自律性质,例如新闻要真实、客观、公正、平衡,编辑部与广告部的职能分开等等。但是新闻职业规范、新闻工作中应遵循的道德原则等等,与新闻法是有联系的,大多数涉及新闻活动的法律条款是从职业规范、社会道德规范中提炼出来的,而法律规范一经确立又会补充和发展职业规范、社会道德规范。职业规范、社会道德需要法律提出底线的评价标准和保障机制,法律需要职业规范、社会道德促进达成普遍的共识和职业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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