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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月消耗蒸汽在2000吨以上的项目,要求环保节能蒸汽发生器轻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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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8]5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关于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践行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把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管理作为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和省环保重点控制区的重要手段,严把项目准入关,强化监督管理和约束机制,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实现经济文明与生态文明有机统一的原则;坚持市场机制与政策调控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源头把关,实行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行区域差别化政策的原则。   (三)项目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和行业能耗标准,高能耗、高排放行业项目范围为:钢铁(铁合金)、电石、水泥、造纸(制浆)、农药(原药生产)、电镀、皮革、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印染、陶瓷、化纤(黏胶)、医药原料药。   (四)项目。项目投资方式包括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和各种经济类型的投资主体投资。投资性质分类:建设项目(各类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生产。   二、项目准入及选址   (五)项目准入要求。根据国家《》、《》和《节约能源法》要求,各类高能耗、高排放行业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要求(市场准入条件见附件),严格按照行业能耗标准、环保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六)项目选址要求:   1.重要湖库区域选址。柘林湖、仙女湖、城市内湖以多年平均丰水期水位淹没线为界线、水库以正常蓄水位淹没线为界线,向陆地延伸3公里范围内;鄱阳湖最高水位线外1-3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行业项目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类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江河沿岸选址要求:   (1)五河(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水)干流两侧,以河岸为界线,向陆地延伸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   (2)五河支流(内流域面积2000平方公里以上)以河岸为界线,向陆地延伸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   (3)城镇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大河“大河”指河水多年平均流量为150立方/秒以上的河流;二级保护区边界上溯5公里;中河“中河”指河水多年平均流量为15-150立方/秒的河流;二级保护区边界上溯10公里;小河“小河”指河水多年平均流量为15立方/秒以下的河流。二级保护区边界上溯15公里),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   (4)流域面积小于2000平方公里,具有饮用水系功能的河流,以河岸为界线,向陆地延伸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   3.农田及农(副)产品基地选址。在绿色农(副)产品基地、有机农(副)产品基地、无公害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禁止建设化工、制药(原药)、电镀、制革、造纸(制浆)、有色金属冶炼、印染、焦化严重污染项目。   4.大气污染型项目的选址。在城镇居民聚集区域、规划区,主导风上风向,以城镇中心为界线,向外延伸5公里内,禁止新建化工、农药(原药生产)、钢铁、焦化、水泥(熟料)、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污染型项目。   5.其它禁止区域选址:   以下区域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水污染严重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   (1)五河源头(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水河源)区域;   (2)国家、省法律保护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文化遗产地、历史文物所在地、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保护区;   (3)国家法律保护的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4)新建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建筑陶瓷项目建议布局在相应的产业基地内;新建制药、造纸(制浆)、纺织染整等项目必须进入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的工业园区。   三、项目管理制度   (七)行政审批权限。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有关规定,各种经济类型的投资主体,投资省内各类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鼓励类、允许类和限制类的非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统一集中至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环保按行政权限逐级上升一级审批。县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国土、建设、环保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八)前期审查制度。各类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前期审查和立项要求:(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地区布局合理。(2)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条件(见附件)。(3)根据省投资管理办法和行业能耗标准、环保有关规定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具备条件和建设规模的合理性。   (九)项目审批制度。根据江西省《关于规范项目审批和做好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投资字〔号)要求,各类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鼓励类、允许类和限制类的非新建项目)必须履行省级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程序。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包括:(1)规划选址和许可、用地预审、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估;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环评审批。(2)工程咨询资质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和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文件。(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手续。   (十)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发改委、经贸委、国土、建设、环保、统计等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高能耗、高排放新开工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对项目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定期组织实施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对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监管,并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项目按规定程序完成。   (十一)评估及验收制度。按照省有关项目评估考核体系要求,对高能耗、高排放项目的前期立项、中期实施或后期效果等进行专业性综合咨询评判和验收。项目验收以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及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内容、项目方案、中标合同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评估报告是项目验收、管理决策、决策主体承担决策责任的重要参考依据。环保评估及验收按有关环保规定执行。   (十二)项目公告制度。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对申请公告企业进行核实和初步审查,确认后,按照规定时限报送国家申请公告。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准入条件没达标者,限期整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的企业,经整改合格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考核申请。   四、保障机制   (十三)完善政策机制。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政策机制,加强与信贷、土地、财税、价格、质检等政策的协调配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实行严格准入条件。政府价格部门要实行鼓励脱硫设施建设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补助、奖励等优惠政策,对项目单位节能降耗和排放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标准的予以奖励。税务部门完善项目等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提供服务。   (十四)健全处罚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高能耗、高排放项目的处罚机制,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改委、经贸委不得予以核准列项。对于未履行核准手续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核准、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不按照节能、环保审查批复意见的建设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十五)实施信息公报机制。建立完善公示制度,省统计部门建立统计指标体系,环保部门定期监测,分年度对单位GDP能耗和排放标准,每半年公报一次,及时准确反映能耗水平及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情况,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十六)有关评审、验收等制度的实施细则由省发改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附件:江西省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条件
   一、钢铁(铁合金)   (一)产业政策。   1.建设项目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规定,对超过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和总量的,不准生产运行。   2.企业要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建设污水和废渣综合处理系统。采用干熄焦,焦炉、高炉、转炉煤气回收和利用,煤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高炉余压发电、汽化冷却,烟气、粉尘、废渣等能源、资源回收再利用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资源回收利用率和改善环境。   3.新建高炉必须同步配套高炉余压发电装置和煤粉喷吹装置;焦炉必须同步配套干熄焦装置并匹配收尘装置和焦炉煤气脱硫装置;焦炉、高炉、转炉必须同步配套煤气回收装置;电炉必须配套烟尘回收装置。   (二)生产力布局。   1.钢铁产业布局调整要综合考虑矿产资源、能源、水资源、、环境容量、市场分布和利用国外资源等条件。钢铁产业布局调整,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新的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炼铁厂、炼钢厂,不提倡建设独立轧钢厂。重要环境保护区、严重缺水地区、大城市市区,不再扩建钢铁冶炼生产能力,区域内现有企业要结合组织结构、装备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实施压产、搬迁,满足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要求。   2.从矿石、能源、水资源、运输条件和国内外市场考虑,新建、扩建大型钢铁企业主要分布在九江沿江地区。钢铁企业应结合本地市场和矿石资源状况,以矿定产,不谋求生产规模扩大。   (三)工艺与装备。   1.炼铁   采用《国家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中规定的高炉富氧喷煤技术、高炉煤气布袋除尘技术、高炉余压发电技术、长寿高效高炉综合技术,以及串罐卸料式无料钟炉顶设备、高风温技术,热风炉余热利用及助燃空气预热技术,串级用水技术、固体废物全部资源化综合利用。   2.炼钢   采用转炉、精炼、连铸三位一体先进技术,连铸比达到100%。   3.轧钢   采用蓄热式轧钢加热炉技术、炉窑废气余热利用技术、工业废水闭路循环冷却利用技术,以及串级用水技术。   4.焦化   按照国家准入条件执行(见第20页)。   5.铁合金   按照国家准入条件执行。   (四)污染物排放。   新建钢铁(铁合金)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的规定。   1.环境一类地区禁止排放,环境二类地区低于100毫克/立方米,环境三类地区低于200毫克/立方米。无组织排放,有车间厂房的低于25毫克/立方米,露天(或有顶无围墙)低于5毫克/立方米。   2.外排废水中pH值为6-9、悬浮物低于70毫克/升、挥发酚低于0.5毫克/升、化学需氧量(COD)低于100毫克/升、油类低于10毫克/升、六价铬低于0.5毫克/升、氨氮低于15毫克/升、锌低于2.0毫克/升、氰化物低于0.5毫克/升。   (五)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炼铁   废渣利用率达到100%,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6%以上,吨铁综合能耗达到400kgce/T以下,吨铁耗新水达到3T以下。   2.炼钢   采用活性碳造渣和溅渣护炉先进技术,吨钢综合能耗达到600kgce/T以下,吨钢回收煤气60m3,实现转炉煤气综合利用。   采用工业用废水综合利用技术,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6%以上,吨钢耗新水达到5.8T以下。   采用钢渣综合利用技术和炼钢尘泥回收利用技术,转炉渣综合利用率达到99%以上。   3.轧钢   联合钢铁企业轧钢工序能耗达到90kgce/T以下,轧钢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5.3%以上,轧钢固体废渣利用率达到100%。   4.焦化   按照国家制定的准入条件执行(见第21页)。   5.铁合金   按照国家制定的准入条件执行。   二、电石行业   (一)产业政策。   1.新建项目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符合江西省电石行业发展规划。   2.新建电石项目必须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电石生产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要达到环保要求。   (二)工艺与装备。   1.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25000KVA;但对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炉容量≥12500KVA。   2.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或内燃式电石炉,电石炉气必须综合利用;小水电丰富地区、孤网运行的地区,可以采用内燃式电石炉。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改造为密闭式电石炉。   3.新建电石装置要求采用先进成熟技术,保证电石炉的安全、稳定和长期运转。   (三)污染物排放。   1.新建电石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的规定。   2.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烟(粉)尘排放浓度不超过200毫克/升。   3.含尘炉气或利用后的再生气必须经除尘处理,达标排放。捕集后的粉尘不能造成二次污染。   4.原料和产品破碎、储运等过程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含尘气体,必须集中收集除尘后达标排放。   5.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高度15米,并应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且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四)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吨电石(标准)电炉电耗应≤3250KWh。   2.密闭式电石装置的炉气(指CO气体)必须综合利用,日常生产时不允许炉气直排或点火炬。   3.粉状炉料必须回收利用。   三、水泥行业   (一)产业政策。   1.新建项目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必须符合江西省水泥行业发展规划。   2.新建水泥生产线必须有可开采30年以上的资源保证,规范设计,合理开采。禁止采用对资源破坏大的开采方式,加强对民办矿山环境的治理和整顿,对民采民运的供应方式进行有效监管。水泥企业对采后矿山必须进行复垦,保护生态环境。   3.鼓励和支持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置工业废弃物、污泥和生活垃圾,实现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鼓励和支持企业采取措施,节能降耗减排,利用低品位原燃材料,走资源节约道路,达到清洁生产技术规范。   (二)生产企业布局。   在没有提供新的可利用的石灰石资源勘察资料之前,总体上按六大石灰石资源区域选择建厂:玉山-万年-乐平一线、瑞昌码头一线、瑞金-于都-兴国一线、萍乡-宜春一线、新余(欧里)-上高一线、信丰-龙南一线,此外,安福、南城和永丰。南昌、抚州等资源缺乏的地区只能以建设水泥粉磨站为主。   (三)工艺与装备。   新建项目必须新型干法水泥生产技术,且均配套采用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鼓励日产4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及装备;鼓励新型干法水泥等建材产品生产中消纳工业废弃物、城市垃圾和污泥的无害化与资源化关键技术及装备开发;鼓励散装水泥装备技术开发;鼓励年产100万吨及以上大型水泥粉磨站建设。限制新建日产20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四)污染物排放。   1.新建水泥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的规定,主要指标如下:   (1)矿山开采过程和水泥制品生产过程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30毫克/立方米;水泥制造过程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800毫克/立方米,氟化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毫克/立方米。水泥制造过程,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等生产设备的颗粒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0毫克/立方米,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的颗粒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30毫克/立方米;   (2)新建水泥窑应保证在生产工艺波动情况下除尘装置仍能正常运转,禁止非正常排放;新建生产线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不得超过1.0毫克/立方米(监控点在厂界外20米处);除提升输送、储库下小仓的除尘设施外,生产设备排气筒(含车间排气筒)一律不得低于15米。   (五)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能源消耗指标:   新建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分类可比熟料   综合煤耗   限额准   入值   /(kgce/t)可比熟料   综合电耗   a限额   准入值   /(kWh/t)可比水泥   综合电耗   b限额   准入值   /(kWh/t)可比熟料   综合能耗   限额准   入值   /(kgce/t)可比水泥   综合能耗   限额准   入值   /(kgce/t)4000t/d   以上(含   4000t/d)≤110≤62≤90≤118≤962000t/d~   4000t/d(含   2000t/d)≤115≤65≤93≤123≤100水泥粉   磨企业――≤38――a对只生产水泥熟料的水泥企业。   b对生产水泥的水泥企业(包括水泥粉磨企业)。   四、造纸(制浆)行业   (一)产业政策。   1.新建项目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新建造纸企业必须符合江西省造纸行业发展规划。   2.新建制浆造纸项目必须从源头防止和减少污染物产生,消除或减少厂外治理。以水污染治理为重点,采用封闭循环用水、白水回用,中段废水处理及回收、废气焚烧回收热能、废渣燃料化处理等“厂内”环境保护技术与手段,加大废水、废气和废渣的综合治理力度。要采用先进成熟废水多级生化处理技术、烟气多电场静电除尘技术、废渣资源化处理技术,减少“三废”的排放。   3.制浆造纸废水排放实行许可证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及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全面建设废水排放在线监测体系,定期公布企业废水排放情况。   (二)污染物排放。   新建造纸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的规定。主要污染排放指标如下:   1.排入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水域,应达到以下环保标准:   (1)色浆生产企业,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不得超过7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不得超过350毫克/升,悬浮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0毫克/升;漂白浆生产企业,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不得超过7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不得超过400毫克/升,悬浮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0毫克/升;   (2)木浆生产企业本色浆生产过程中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不得超过400毫克/升,悬浮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0毫克/升;漂白浆生产过程中,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不得超过450毫克/升,悬浮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0毫克/升。   2.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城镇下水道的,应达到地方规定的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   五、农药(原药生产)行业   (一)产业政策。   新建项目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二)污染物排放要求。   新建农药(原药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的规定。主要污染排放指标如下:   1.新建企业外排污水进入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的,需满足以下条件:PH为6-9,色度不得高于50毫克/升,悬浮物浓度不得高于70毫克/升,生化需氧量浓度不得高于3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不得高于100毫克/升。   2.新建企业外排污水进入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或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水域的,需满足以下条件:PH为6-9,色度不得高于80毫克/升,悬浮物浓度不得高于200毫克/升,生化需氧量浓度不得高于6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不得高于200毫克/升。   六、电镀行业   (一)产业政策。   新建项目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二)污染物排放。   新建电镀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的规定。主要污染排放指标如下:总汞不得超过0.05毫克/升,总镉不得超过0.1毫克/升,总铬不得超过1.5毫克/升,六价铬不得超过0.5毫克/升,总砷不得超过0.5毫克/升,总铅不得超过1.0毫克/升,总镍不得超过1.0 毫克/升。   1.新建企业污水进入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总铜排放浓度不得超过0.5毫克/升,总锌和总锰的排放浓度均不得超过2.0毫克/升。新建企业污水进入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或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的需满足以下条件:总铜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毫克/升,总锌和总锰的排放浓度均不得超过5.0毫克/升。   2.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还需满足以下条件:总铜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0毫克/升,总锌和总锰的排放浓度均不得超过5.0毫克/升。   (三)能源消耗。   按照国家准入条件执行。   七、皮革行业   (一)产业政策。   新建项目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二)污染物排放。   新建制革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的规定。主要污染排放指标如下:   1.新建企业外排污水进入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的,需满足以下条件:PH为6-9,色度不得高于50毫克/升,悬浮物浓度不得高于70毫克/升,生化需氧量浓度不得高于3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不得高于100毫克/升。   2.新建企业污水进入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或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水域的,需满足以下条件:PH为6-9,色度不得高于80毫克/升,悬浮物浓度不得高于200毫克/升,生化需氧量浓度不得高于15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不得高于300毫克/升。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需满足以下条件:生化需氧量浓度不得高于60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不得高于1000毫克/升。   (三)排水量。   猪盐湿皮加工,其排水量不得超过60.0立方米/吨(产品);牛干皮加工,其排水量不得超过100.0立方米/吨(产品);羊干皮加工,其排水量不得超过100.0立方米/吨(产品)。   八、焦化行业   (一)产业政策。   1.新建项目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必须符合江西省焦化行业发展规划。   2.推行焦化行业清洁生产,支持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大中型焦化企业进行干法熄焦、煤气脱硫脱氰、煤气综合利用、废水处理等重大节能环保项目建设。   (二)污染物排放要求。   1.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   2.酚氰废水处理后厂内回用。外排废水应达到《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二级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二级标准或其所在地区规定的要求。   主要指标如下:   (1)新建企业外排污水进入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的需满足以下标准:PH值应在6-9之间,悬浮物不得超过70毫克/升,挥发酚不得超过0.5毫克/升,氰化物不得超过0.5毫克/升,化学需氧量不得超过100毫克/升,油类不得超过8毫克/升,氨氮不得超过10毫克/升。   (2)新建企业外排污水进入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水域的,需达到以下环保标准:PH值应在6-9之间,悬浮物不得超过150毫克/升,挥发酚不得超过0.5毫克/升,氰化物不得超过0.5毫克/升,化学需氧量不得超过150毫克/升,油类不得超过10毫克/升,氨氮不得超过25毫克/升。   (3)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新建机械化炼焦炉外排颗粒物浓度不得超过2.5毫克/立方米,苯可溶物不得超过0.6 毫克/立方米,苯并(a)芘不得超过0?0025 毫克/立方米;新建非机械化炼焦炉外排颗粒物浓度不得超过2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不得超过400毫克/立方米,苯并(a)芘不得超过1.5 毫克/立方米。   (4)特定工业区内新建机械化炼焦炉外排颗粒物浓度不得超过3.5毫克/立方米,苯可溶物不得超过0.8毫克/立方米,苯并(a)芘不得超过0?0040毫克/立方米;新建非机械化炼焦炉外排颗粒物浓度不得超过30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不得超过450毫克/立方米,苯并(a)芘不得超过2.0毫克/立方米。   (5)熄焦废水:熄焦水实现闭路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6)焦化企业废渣包括备配煤、推焦、装煤、熄焦及筛焦工段除尘器收回的煤尘、焦油渣(含焦油罐涤清渣)、粗苯再生渣以及剩余污泥等炼焦工艺产生的一切废渣均在厂内完全处理利用,不得对外排放。   (7)焦化生产企业新建或扩建,各种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该地区环境允许排放总量。   (三)能源消耗。   按照国家制定的准入条件执行。   九、有色金属冶炼行业(铜、铝、铅、锌、钨、锡、锑)   (一)产业政策。   新建项目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必须符合江西省有色行业发展规划。   (二)生产规模和资源保障。   1.铜冶炼   新建单系统铜熔炼能力在10万吨/年及以上,落实铜精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有矿山原料比例达到25%以上(或者自有矿山原料和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矿山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40%以上),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5%及以上。新建再生铜熔炼项目生产规模必须大于3万吨/年;改扩建再生铜熔炼项目准入生产规模必须大于2万吨/年。   2.铝冶炼   新建或改造氧化铝项目,生产规模和资源保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3万吨/年以上。铝冶炼、再生利用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35%及以上。    3.铅锌冶炼   新建铅、锌冶炼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准入条件执行。改造、扩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在2万吨/年以上;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5万吨/年。铅锌冶炼、再生利用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35%及以上。   4.钨、锡、锑冶炼   新建和改扩建钨、锡、锑冶炼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钨、锡、锑行业规划,有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与合法矿山签定原料采购合同,不得购买违规开采的矿产品)。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   (1)新建、改扩建项目仲钨酸铵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000吨,钨粉、碳化钨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吨。   (2)新建、改扩建以矿产原料为主的锡冶炼项目年产锡锭(或粗锡)不得低于8000吨。   火法精炼,电热机械结晶机单台处理能力大于30吨/日,真空炉单台处理能力大于10吨/日。   新建、改扩建以含锡废料为原料的再生锡冶炼项目年产锡锭(或粗锡)不得低于3000吨。   (3)新建、改扩建项目精锑(锑锭)或锑白(三氧化二锑)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000吨。   (三)工艺与装备。   1.铜冶炼   工艺和装备采用先进的闪速熔炼、顶吹熔炼、诺兰达熔炼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底吹熔炼等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富氧熔池熔炼或者富氧漂浮熔炼工艺。必须有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火法熔炼须配置烟气制酸、收尘及余热回收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严禁采用热浓酸洗工艺。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熔炼废杂铜。   2.铝冶炼   氧化铝项目要根据铝土矿资源情况选择采用拜耳法、联合法等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生产工艺系统。必须有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设计选用余热回收等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报请核准的电解铝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必须采用200KA及以上大型预焙槽工艺,且新建生产线阳极效应系数要小于0.08个/槽日。严禁将已经淘汰的自焙槽重新改造利用。   禁止湿法工艺生产铝用氟化盐。铝用炭阳极项目必须采用连续混捏技术,禁止建设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   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再生铝项目和4吨以下的其他反射炉再生铝项目,禁止采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   新建铝加工项目,必须采用连续铸轧或者热连轧等生产效率和自动化程度高、技术先进、产品质量好、综合成品率高的连续加工工艺,严禁利用“二人转”式轧机生产铝加工材。   3.铅锌冶炼   新建和改扩建铅、锌冶炼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准入条件执行。新建和改扩建再生铅锌项目,废杂铅锌的回收、处理必须采用先进工艺、设备和操作方法。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建设再生铅、再生锌项目。针对回收干电池中二次金属的研发、建厂工作,工厂生产规模暂不设限。   4.钨、锡、锑冶炼   新建、改扩建钨冶炼项目,必须采用先进工艺设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新建、改扩建以矿产原料为主的锡冶炼项目,拥有粗炼、精炼、烟化、真空、余热利用、“三废”处理等完整工艺流程。粗炼向强化熔炼发展,采用氧气顶吹炉或大型反射炉等先进工艺,反射炉炉床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配备低浓度二氧化硫烟气治理系统。火法精炼采用自动控温电热机械结晶机和真空炉工艺等先进工艺;湿法精炼采用电解等先进工艺,选用高效节能的整流设备。烟化炉床面积大于4平方米。氧气顶吹炉、大型反射炉和烟化炉接有余热锅炉,回收利用高温烟气余热。   新建、改扩建以含锡废料为原料的再生锡冶炼项目,主要生产设备电炉不得低于400千伏安,有综合回收和“三废”处理等完整的工艺流程。   新建、改扩建项目精锑(锑锭)或锑白(三氧化二锑),主要设备鼓风炉风口区截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座,反射炉炉膛不小于10平方米/座,浸出槽罐不小于5平方米/台。拥有综合回收和“三废”处理等完整的工艺流程。   (四)污染物排放要求。   1.新建铜铝铅锌冶炼项目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的规定。主要指标如下:   (1)城镇规划中确定的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粉尘排放浓度低于10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高于850毫克/立方米;特定工业区粉尘排放浓度低于20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高于1430毫克/立方米。无组织排放,有车间厂房的低于25毫克/立方米,露天(或有顶无围墙)低于5毫克/立方米。   (2)外排污水PH为6-9,汞低于0.5毫克/升,砷低于0.5毫克/升,铅低于1.0毫克/升,六价铬低于0.5毫克/升;水重复利用率必须超过80%。   (3)外排污水进入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的,色度低于50毫克/升,悬浮物低于70毫克/升,总铜低于0.5毫克/升,总锌低于2.0毫克/升。外排污水进入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和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水域的,色度低于80毫克/升,悬浮物低于300毫克/升,总铜低于1.0毫克/升,总锌低于5.0毫克/升。   2.新建钨冶炼项目污染物排放要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的规定,主要指标如下:   PH值6-9、悬浮物低于7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COD)低于100毫克/升、石油类低于10毫克/升、氨氮低于15毫克/升、硫化物低于1.5毫克/升、总铜低于0.5毫克/升、总锌低于2.0毫克/升、总锰低于2.0毫克/升等。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3.新建锡冶炼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主要指标如下:   二氧化硫排放低于96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低于120毫克/立方米、硫酸雾低于45毫克/立方米、铅及其化合物低于0.7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低于0.012毫克/立方米、镉及其化合物低于0.85毫克/立方米、锡及其化合物低于8.5毫克/立方米等。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废水排放主要指标为:PH值6-9、悬浮物低于70毫克/升、石油类低于10毫克/升、硫化物低于1.5毫克/升、总铜低于0.5毫克/升、总锌低于2.0毫克/升、总锰低于2.0毫克/升等。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4.新建锑冶炼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主要指标:   二氧化硫排放低于96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低于120毫克/立方米、硫酸雾低于45毫克/立方米、铅及其化合物低于0.7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低于0.012毫克/立方米、镉及其化合物低于0.85毫克/立方米、锡及其化合物低于8.5毫克/立方米等。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废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主要指标为:PH值6-9、悬浮物低于70毫克/升、石油类低于10毫克/升、硫化物低于1.5毫克/升、总铜低于0.5毫克/升、总锌低于2.0毫克/升、总锰低于2.0毫克/升等。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5.新建再生铝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准入条件执行。新建铅锌项目,熔炼、精炼工序产生的废气必须有组织排放,送入除尘系统;废气排放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熔炼工序的废弃渣,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泥渣,除尘系统净化回收的含铅烟尘(灰),防尘系统中废弃的吸附材料,燃煤炉渣等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含铅量较高的水处理泥渣,铅烟尘(灰)必须返回熔炼炉熔炼。   铝铅锌冶炼项目的原料处理、中间物料破碎、熔炼、装卸等所有产生粉尘部位,均要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并安装经环保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测。   (五)能源消耗。   1.铜冶炼   新建铜冶炼企业:粗铜冶炼工艺综合能耗550千克标准煤/吨以下。电解精炼(含电解液净化)部分综合能耗在250千克标准煤/吨以下。电铜直流电耗285千瓦时/吨以下。   2.铝冶炼   新建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5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8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   新改造的电解铝生产能力综合交流电耗必须低于14300千瓦时/吨铝;电流效率必须高于94%。新建再生铝合金项目,必须有节能措施,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确保符合国家能耗标准。    3.铅锌冶炼   新建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60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45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焦耗低于350千克/吨,电铅直流电耗降低到120千瓦时/吨。新建锌冶炼电锌工艺综合能耗低于1700千克标准煤/吨,电锌生产析出锌电解直流电耗低于2900千瓦时/吨,锌电解电流效率大于88%;蒸馏锌标准煤耗低于1600千克/吨。   新建再生铅锌项目,必须有节能措施,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确保符合国家能耗标准。再生铅冶炼能耗应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铅,电耗低于100千瓦时/吨铅。   4.钨、锡、锑冶炼   (1)仲钨酸铵综合能耗低于1吨标煤/吨。   (2)锡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400千克标煤/吨。   (3)精锑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低于1.03吨标准煤/吨,单位产品电耗低于460千瓦时/吨。   直接法生产锑白(三氧化二锑):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0吨标准煤/吨,单位产品电耗≤450千瓦时/吨。   间接法生产锑白:单位产品综合能耗≤0.02吨标准煤/吨,单位产品电耗≤100千瓦时/吨。   (六)资源综合利用。   1.铜冶炼   新建企业铜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7%以上;粗铜冶炼回收率98%以上;水循环利用率95 %以上,吨铜新水消耗25吨以下;占地面积低于4平方米/吨铜。铜冶炼硫的总捕集率达98%以上;硫的回收率达到96%以上。   2.铝冶炼   新建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氧化铝综合回收率达到81%以上,新水消耗低于8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小于1平方米/吨氧化铝。新建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氧化铝综合回收率达到90%以上,新水消耗低于7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小于1.2平方米/吨铝。   新改造的电解铝生产能力,氧化铝单耗要低于1920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低于25千克/吨铝,阳极炭素净耗低于410千克/吨铝,新水消耗低于7吨/吨铝,占地面积小于3平方米/吨铝。   新建加工企业铝加工材金属消耗要低于1025千克/吨,其中铝型材金属消耗要低于1015千克/吨;铝加工材综合成品率要高于75%,其中加工材成品率高于78%、熔铸成品率高于91%;铝板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0%、带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7%、箔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9%、型材加工成品率高于88%。   3.铅锌冶炼   新建铅冶炼项目:总回收率达到96.5%,粗铅熔炼回收率大于97%、铅精炼回收率大于99%;总硫利用率大于95%,硫捕集率大于99%;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5%以上。新建锌冶炼项目: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5%;蒸馏锌冶炼回收率达到98%,电锌回收率(湿法)达到95%;总硫利用率大于96%,硫捕集率大于99%;水的循环利用率达到95%以上。   铅锌冶炼投资项目必须设计有价金属综合利用建设内容。回收有价伴生金属的覆盖率达到95%。   新建再生铅企业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7%。   4.钨、锡、锑冶炼   (1)从钨精矿至仲钨酸铵生产工序,三氧化钨回收率≥96%;水资源实现综合回收利用,水循环利用率≥95%。   (2)锡金属综合回收率≥95%,有价金属的综合回收率≥80%。水资源实现综合回收利用,水循环利用率≥95%。   (3)精锑冶炼综合回收率:以硫氧混合矿为原料,锑≥90%;以氧化矿为原料,锑≥88%;以硫化矿为原料,锑≥95%;以脆硫铅锑矿为原料,锑≥80%、铅≥88%。有价金属综合回收率≥80%。   直接法生产锑白(三氧化二锑):锑回收率≥90%。   间接法生产锑白:锑回收率≥99%。   熔析法生产三硫化二锑的综合回收率锑≥98%。   综合回收利用水资源,水循环利用率≥95%。   十、化工行业   (一)生产企业布局和规模。   1.合成氨   新建项目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新建合成氨生产企业应靠近资源、能源产地,有较好的环保、运输条件,并符合本地区行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氯碱   新建氯碱生产企业应靠近资源、能源产地,有较好的环保、运输条件,并符合本地区氯碱行业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为满足国家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烧碱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老企业搬迁项目除外),新建、改扩建聚氯乙烯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   (二)工艺与装备。   1.合成氨   新建合成氨装置不得采用全部以优质无烟块煤为原料的传统煤气化工艺。新建、改扩建合成氨装置,鼓励采用先进、清洁、节能型煤气化工艺(包括使用本地区及就近地区产原料煤的先进工艺),鼓励采用大型钢铁企业焦化装置的焦炉气作为原料气。   2.氯碱   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必须同时配套建设电石渣制水泥等电石渣综合利用装置,其电石渣制水泥装置单套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00吨/日及以上。现有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规模必须达到1000吨/日及以上,鼓励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配套建设大型、密闭式电石炉生产装置,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新建、改扩建烧碱生产装置禁止采用普通金属阳极、石墨阳极和水银法电解槽,鼓励采用30平方米以上节能型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扩张阳极、改性隔膜、活性阴极、小极距等技术)及离子膜电解槽。鼓励干法制乙炔、大型转化器、变压吸附、无汞触媒等电石法聚氯乙烯工艺技术的开发和技术改造。鼓励新建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   (三)污染物排放。   1.合成氨、氯碱(烧碱、聚氯乙烯)生产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   2.电石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国标GB)中“其它炉窑”的排放标准(国家新的环保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含尘炉气或利用后的再生气必须经除尘处理,达标排放。捕集后的粉尘不能造成二次污染。原料和产品破碎、储运等过程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含尘气体,必须集中收集除尘后达标排放。   3.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装置必须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和有资质单位组织的环境、健康、安全评价,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各项管理规范和标准,并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产生的废汞触煤、废汞活性炭、含汞废酸、含汞废水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规定,严格监控。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必须达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烧碱/聚氯乙烯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所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必须要有电石渣回收及综合利用措施,禁止电石渣堆存、填埋。   4.其他新建、改扩建化工企业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的要求。对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中未列出的特征污染物排放应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分析其种类和排放强度,并参照国外相关标准明确排放要求。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合成氨   新建合成氨装置,其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应符合表1规定。   表1原料类型综合能耗限额值(Kgce/t)优质无烟块煤≤1500非优质无烟块煤、焦炭、型煤≤1800天燃气、焦炉气≤11502.氯碱   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电石消耗应小于1420千克/吨(按折标300升/千克计算)。   新建、改扩建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指标包括综合能耗和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其准入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新建、改扩建烧碱装置产品单位能耗限额准入值   注1:表中离子膜法烧碱综合能耗和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准入值按表中数值分阶段考核,新装置投产超过36个月后,继续执行36个月的准入值。   注2:表中隔膜法烧碱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准入值,是指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电流密度为1700A/m2的执行标准,并规定电流密度每增减100A/m2,烧碱电解单元单位产品交流电耗减增44千瓦时/吨。推广循环经济理念,提高氯碱行业能源利用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建设热电联产,开展直购电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十一、印染行业   (一)产业政策。   新建项目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江西省印染行业环保准入的指导意见》及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污染物排放。   1.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环保设施要按照《纺织工业企业环保设计规范》(GB)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所在地区有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或允许排放到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企业,需配置适当的处理设施或预留足够的处理场地,排放污染物指标达到集中处理厂或《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规定的要求;污染物直接排放到水体的印染企业,必须配置完善的处理设施,对污水及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治理,污水处理及运行应实行自动化控制和在线监测。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新建印染项目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的规定。主要指标如下:新建项目外排废水中COD不得高于80毫克/升,色度不高于30(稀释倍数),SS不高于50毫克/升,全盐量不高于1000毫克/升。   3.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要按照环境友好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选择可生物降解(或易回收)浆料的坯布;使用生态环保型、高吸尽率染化料和助剂;建设冷却水、冷凝水及废水回收装置;以棉型产品为主有丝光工艺的项目,应配置碱回收装置。做到废水清浊分流、分质回用,废水回用率要求达到30%以上。   4.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回用”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全厂水循环利用率必须大于30%以上。   十二、陶瓷行业   (一)产业政策。   新建项目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江西省新型陶瓷产业发展“十一五”专题规划》。   (二)污染物排放。   新建陶瓷项目工业炉窑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的有关规定,其它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的有关规定。《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如下:   1.隧道窑: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禁止排放废气;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窑炉粉尘排放浓度低于200毫克/立方米,烟气黑度(林格曼级)低于1;特定工业区窑炉粉尘排放浓度低于300毫克/立方米。烟气黑度(林格曼级)低于1。无组织排放,有车间厂房的低于25毫克/立方米,露天(或有顶无围墙)低于5毫克/立方米。   2.其他窑: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禁止排放废气;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窑炉粉尘排放浓度低于200毫克/立方米,烟气黑度(林格曼级)低于1;特定工业区窑炉粉尘排放浓度低于400毫克/立方米。烟气黑度(林格曼级)低于2。无组织排放,有车间厂房的低于25毫克/立方米,露天(或有顶无围墙)低于5毫克/立方米。   十三、化纤(黏胶)行业   (一)产业政策。   新建项目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江西省纺织行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发展规划》及其它相关政策。   (二)污染物排放。   新建化纤项目必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的规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如下:   新建企业污水进入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的需满足以下条件:PH为6-9;色度不得高于50毫克/升,悬浮物浓度不得高于70毫克/升,生化需氧量浓度不得高于3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不得高于100毫克/升。   新建企业污水进入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或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的需满足以下条件:PH为6-9,色度不得高于80毫克/升,悬浮物浓度不得高于200毫克/升,生化需氧量浓度不得高于15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不得高于300毫克/升。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需满足以下条件:生化需氧量浓度不得高于60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不得高于1000毫克/升。   十四、医药原料药行业   (一)产业政策。   新建项目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及其它相关政策。   (二)污染物排放。   新建原料药项目执行必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中的有关规定。《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常规污染物排放指标如下:   新建企业污水进入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的需满足以下条件:PH为6-9,色度不得高于50毫克/升,悬浮物浓度不得高于70毫克/升,生化需氧量浓度不得高于2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不得高于100毫克/升,氨氮不得高于15毫克/升。   新建企业污水进入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或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的需满足以下条件:PH为6-9,色度不得高于80毫克/升,悬浮物浓度不得高于150毫克/升,生化需氧量浓度不得高于3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不得高于300毫克/升,氨氮不得高于50毫克/升。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需满足以下条件:悬浮物浓度不得高于4000毫克/升,生化需氧量浓度不得高于30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不得高于1000毫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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