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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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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第一条&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易燃易爆场所确定、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公司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第二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AQ&&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二)G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三)GB&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四)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五)GB&焦化安全规程
(六)GB&&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七)AQ&&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八)AQ&&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一)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切割或用火熬炼、烘烤、焚烧废物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二)易燃易爆场所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三)有毒有害场所
动火点周围及受限空间的有毒化学物质浓度高于GBZ2.1-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中最高容许浓度(MAC)的区域。
(四)固定动火区
指允许正常使用电焊、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在该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可免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必须满足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五)固定用火
指生产工艺设置用火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常规作业,如化验室工作上使用的电炉、电加热器、酒精炉、液化气罐等火源。此类用火,可免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但用火单位必须明确防火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现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第四条&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一)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二)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煤气阀站、阀室、阀井内,煤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区域,在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管道的管廊上动火作业均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三)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四)遇夜间、节假日、室外5级及以上大风天或其他特殊情况时,非生产急需的动火作业,一律禁止;确因生产急需的动火作业,由车间(分厂)值班人员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易燃易爆场所确定
(一)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根据GB规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火灾危险性特征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闪点<28℃的液体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闪点&28℃,但<60℃的液体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闪点&60℃的液体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二)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三)根据GB规定: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闪点<28℃的液体
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闪点&28℃,但<60℃的液体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闪点&60℃的液体
难燃烧物品
不燃烧物品
(四)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
(五)根据本标准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均为易燃易爆场所。
1.炼焦一车间:焦炉地下室;焦炉机焦两侧烟道走廊;焦炉交换机室;荒煤气导出设施区域。
2.炼焦二车间:干熄焦排出装置区域。
3.净化车间:鼓风冷凝生产区域;HPF法脱硫生产区域;硫酸铵生产区域;粗苯生产区域;综合油库罐区、泵房、汽车装车栈桥、火车装车栈桥。
4.甲醇分厂:煤气柜区域;湿法脱硫生产区域;压缩机厂房、隔油池区域;精脱硫、转化生产区域;合成、精馏生产区域;甲醇中间罐区;空分厂房、液氧储罐区域;甲醇成品罐区、甲醇装车泵房、汽车装车栈桥、火车装车栈桥。
5.精苯车间:精苯生产区域;储运罐区、储运泵房、汽车装卸栈桥、火车装卸栈桥。
6.热力车间:4台35t/h锅炉厂房;75t/h锅炉厂房。
7.中心化验室:分析试剂、药品储存间;易燃易爆物品分析化验间。
8.设备部:易燃易爆物品库房。
9.运输部:解冻库、燃烧炉区域。
10.上述未涉及的其他易燃易爆场所。
(六)易燃易爆场所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易燃易爆场所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
&&&&&&&&&&&&&&&&&&&&&&&&&&&&&&&&&&&&&&&&&&&&&&&&&&&
项目&&&&&&&&&&&&&&&防火间距
明火或散发
工艺装置(单元)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
甲B、乙类固定顶
>1000m3~5000m3
>500m3~1000m3
&500m3或卧式罐
浮顶、内浮顶
或丙类固定顶
>5000m3~20000m3
>1000m3~5000m3
>500m3~1000m3
&500m3或卧式罐
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全压力储罐
液化烃储罐
半冷冻式储存
>100m3~1000m3
全冷冻式储存
可燃气体储罐
>1000m3~50000m3
>1000m3~50000m3
液化烃及甲B、乙类液体
汽车装卸站
铁路装卸设施、槽车洗罐站
甲B、乙类液体及可燃与助燃气体
甲类物品仓库(库棚)或堆场
罐区甲、乙类泵(房)、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的压缩机(包括添加剂设施及其专用变配电室、控制室)
污水处理场(隔油池、污油罐)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
(七)易燃易爆场所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在表3所列防火间距范围内动火,均属特殊动火或一级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
第六条&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一)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4.凡处于GB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高处进行动火作业,距动火点垂直下方15m范围内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
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或管道上及其附近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8.5级风以上(含5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露天动火作业过程中遇下雨天气时,应停止焊接、切割作业;夜间动火作业,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
9.在铁路或道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或汽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10.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冼塔、填料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1.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12.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13.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和在地面上滚动、撞击。
14.保持动火作业现场的空气流通。若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时,应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15.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其他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二)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生产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设备和管道内如果是遇高温易发生聚合或分解爆炸的介质,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3.对盛有剧毒物料的设备和管道,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动火作业前,动火点所在车间(分厂)应通知公司生产技术部调度室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动火作业过程中,应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7.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第七条&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一)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二)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动火点所在车间(分厂)的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提出。
(三)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四)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五)使用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应使用2台为宜。
(六)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当被测可燃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10%(体积百分数,下同)时,其被测浓度应&1.0%;当被测可燃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应&0.5%;当被测可燃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应&0.2%。
2.当有2种或多种可燃气体或蒸气混合时,其动火分析应以该可燃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最低者为准。
3.受限空间的氧含量应在19.5%~21%范围内。
4.动火点周围及受限空间的有毒化学物质浓度应低于GBZ2.1-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中最高容许浓度(MAC)。
第八条&职责要求
(一)动火负责人
1.动火点所在工段段长(值班长)为动火负责人,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检查、确认《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4.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二)动火人
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涉及特种作业时,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6.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
(三)监火人
1.应由执行动火作业单位或动火点所在车间(分厂)指派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2.特殊动火或一级动火作业应由执行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点所在车间(分厂)各指派1人监火;二级动火作业应由执行动火作业单位或动火点所在车间(分厂)指派1人监火;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3.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
5.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四)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及组织实施人
1.特殊动火作业,动火安全措施由车间(分厂)领导负责组织编制,动火点所在车间(分厂)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实施。
2.一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措施由车间(分厂)领导或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编制,动火点所在工段段长(值班长)负责组织实施。
3.二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措施由车间(分厂)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编制,动火点所在工段段长(值班长)或动火部位当班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
(五)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分厂)的要求,到现场对指定部位或环境气体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分析时间、取样部位、可燃(有毒)气体或氧含量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六)安全员
执行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点所在车间(分厂)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夜间、节假日期间值班人员应到现场,负责检查本标准的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七)动火作业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1.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第九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一)《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
(二)《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管理,由车间(分厂)领导或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办理。
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安全管理部煤气防护站负责管理,由车间(分厂)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办理。
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车间(分厂)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管理,由动火点所在工段段长(值班长)负责办理。
4.夜间、节假日期间,由车间(分厂)值班人员按规定程序负责办理。
5.办理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6.办理好《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动火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7.《动火安全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9.《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由办理人交动火人持有;另一份由审批单位存档备查。特殊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存档备查。
10.《动火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为1年。
(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1.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分厂)领导初审签字,经公司安全管理部煤气防护站审查,公司安全管理部和生产技术部复检会签后,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分厂)领导或专(兼)职安全员或夜间、节假日期间值班人员初审签字后,由公司安全管理部煤气防护站审批。
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分厂)领导或专(兼)职安全员或夜间、节假日期间值班人员审批。
(四)《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不超过8h。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附件:1.《固定动火区申请表》及《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2.《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及《特殊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3.《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及《一级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4.《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及《二级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固定动火区申请表
&&&&年&&月&&日
&&&&&&&&&&&
煤气防护站
年&&&月&&&日
安全管理部
年&&&月&&&日
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
&&&&&&&&&&&&&&&&&&&&&&&&&&&&&&第一联&申请单位存档
&&&第二联&审查单位存档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由车间(分厂)提出申请,并应经过公司安全管理部煤气防护站审查、公司安全管理部审核,最终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二、固定动火区须设立明显醒目的标志牌,标志牌上应标明该固定动火区设置的范围及责任人。并应制定严格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三、固定动火区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四、固定动火区边缘距可燃气体或蒸气的释放源(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至少40m以上,距输送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介质的管道等至少30m以上。
五、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有易燃易爆危险性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且在生产正常放空或生产设备发生故障时,可燃气体或蒸气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
六、设置在室内的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其室内门窗应向外开启、室内的通道要畅通;
七、每个生产车间(分厂)所设置的固定动火区,一般不宜超过1处,较大生产车间(分厂)所设置的固定动火区,最多也不宜超过2处。
动火安全作业证
级别:特殊动火    &&&&&公司火警电话:39119      &&&&&&第  号
动火地点部位
动火负责人
年&&月&&日&&时&&分始至&&&&&年&&月&&日&&时&&分止
第一次取样
第二次取样
第三次取样
执行:&&&&&&&&&&&&&&&&&&&&&&&&&&&&&&&&&&&&&&&&&&&&&&&&&&&&&&&&条
措施编制人
组织实施人
动火初审人
煤气防护站
安全管理部及生产技术部复检会签:
动火审批人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组长验票签字:&&&&&&&&&&&&&&&&&&年&&&月&&&日&&&时&&&分
       &&&第一联 存 &&根
&&&&&第二联 交动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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